证监会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 反馈意见汇编 审核流程

证监会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 反馈意见汇编 审核流程
证监会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 反馈意见汇编 审核流程

证监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反馈意见汇编、审核流程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一)

1.《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行人的累计债券余额应当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请问对于需要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其净资产的计算口径?

▌答: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发行条件中涉及的净资产指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

2.《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请问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可分配利润的计算口径?

▌答: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可分配利润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对于报告期内存在金额较大的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形的,请问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以下内容:一是相关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况(关联方往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的相关披露要求执行);二是相关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三是发行人应作风险提示,影响重大的作重大事项提示;四是明确披露债券存续期内是否还将涉及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如有,应进一步披露相关事项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加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行为的合规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请问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如何提供相关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说明案件调查进展情况,说明是否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说明涉案注册会计师是否为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当就此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对本次债券发行形成实质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5.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在境内发行其他债券、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资信评级且主体评级结果与本次评级结果有差异的,请问应如何予以披露?主承销商如何进行核查?

▌答: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充分提示评级结果差异。此外,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结合评级标准、方法、重要评级参数选取情况等因素说明给出相应债券评级的理由,说明相关评级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和审慎性,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主承销商应当合理关注发行人资信评级差异情况,进行必要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我部在评级业务现场检查中将重点关注一致性原则的执行情况,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二)

1.房地产企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如何有针对性地强化募集说明书中行业相关信息的披露内容?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上市公司、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按照相关行业分类标准属于房地产企业的,以及非上市或挂牌公司参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属于房地产企业的,除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要求以外,还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强化行业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

(1)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行业宏观影响因素、市场环境状况、公司自身商业模式及经营情况、业务所在区域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披露;

(2)对于业务显著集中于三、四线城市的企业,发行人应当披露主要业务所在地房地产市场供求、价格变动及去库存化情况等,结合上述情况披露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情况和所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并就相关风险因素在募集说明书中做风险提示和重大事项提示。

主承销商应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发行人的偿债风险及偿债保障措施进行充分和审慎核查,完善持有人权益保护,落实承销责任。

2.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如何在募集说明书中强化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将煤炭、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光伏和船舶等列为产能过剩行业,相关行业的发行人,除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要求以外,还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强化行业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

(1)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行业宏观影响因素、市场供求及产品价格变动情况、行业利润水平,并结合上述情况对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和所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披露;

(2)对于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呈显著下降趋势,或者最近一年及一期经营业绩大幅下降的发行人,应当详细披露经营业绩下降的原因及未来的应对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保障措施,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做风险提示和重大事项提示;(3)申报材料中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业绩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和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的季度财务报告,并相应修订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内容。

主承销商应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发行人的偿债风险进行充分和审慎核查,完善持有人权益保护,落实承销责任。

3.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被媒体质疑的重大事项,应当如何说明或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针对报告期内媒体质疑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应当主动说明或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相关情况;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就媒体质疑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如何报告和披露?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发行申请核准前,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发行条件或偿债能力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说明是否影响发行条件,或补充披露相关事项及其对偿债能力的影响。

发行申请核准后,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

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发行条件或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的,主承销商和律师应当及时对相关事项补充核查,对其是否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就上述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或披露,必要时采取暂缓或暂停发行等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发行人、主承销商未及时报告披露或采取必要措施的,我会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应对如何处理?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的,发行人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相关事项,主承销商、律师应当核查并对该事项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反馈意见汇编

(一)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一般问题:

1.请发行人补充提供2015年半年度报告,并根据半年报更新募集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发行人基本情况”等章节的相关披露内容。

2.《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3.募集说明书中明确了本次债券分期发行及首期发行规模,但发行申请中表述为“可根据需要一次或分期发行”,两处表述不一致,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规范相关表述。

4.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三十五条,募集说明书应披露有重要权益投资企业的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净利润等)及其重大增减变动的情况及原因,但募集说明书仅披露了有重要权益投资企业的总资产、净资产和净利润,未披露其他财务数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5.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募集说明书应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权和债券情况”,但募集说明书中未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债券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6.请发行人、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所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的相关规定补充《受托管理协议》的相关内容,募集说明书中相关披露内容一并调整。

请主承销商就《受托管理协议》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关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请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分别就媒体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财务造假等相关负面报道所涉及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本次发行申请是否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四)等相关发行条件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关于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发行人承担了319国道、324国道及国道上的东立交桥等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标的项目)的建设任务,标的项目由发行人出资建设并拟以收取车辆通行费方式形成收入,于2001年完工并投入使用。从2008年12月起,319国道、324国道及国道上的桥梁、隧道取消车辆通行费。为此,2008年,经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同意漳州市人民政府以财政支付方式

对标的项目进行回购。同年,漳州市财政局与发行人签署建设-移交合作协议,由漳州市财政局从2010年起分7年支付共计20.4亿元的资产回购款,随后市财政局又出具相关意见,同意在继续履行标的项目的所有权回购义务的基础上,在标的项目所有权回购款支付完毕后,由发行人继续保有标的项目的所有权,且相关项目资产经营期内不计提折旧。

发行人将标的项目回购款确认为收到当期的政府财政补贴收入,请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补充说明下述事项或提供相关核查意见: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标的项目建设、回购交易的背景、会计处理方式及相关依据。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承担标的项目后续维护或其他相应成本,是否可能形成发行人的预计负债。

2.请申报会计师结合标的项目回购交易的实质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补充说明将该项政府补贴界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依据;同时,鉴于该项资产不能给发行人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请申报会计师说明该项资产的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需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计提相关资产的减值损失。

3.请发行人律师对政府回购款支付完毕后发行人依然保有相关标的项目所有权的授权文件的合法有效性补充核查并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四)关于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重点问题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的情形,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的具体情况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不限于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内容)。债券存续期内可能涉及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的,应进一步披露决策程序和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请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一般问题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47条规定,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后六个月内有效。目前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数据已过有效期,请发行人补充提供半年度财务报告,并更新募集说明书相关披露内容。

请主承销商对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今年7月,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由股东汕头市得成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并于7月16日对经营范围作出变更。请发行人对上述事项作出补充说明,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

(五)关于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重点问题

1.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在境内发行的其他债券、债务融资工具主体评级结果与本次评级结果存在差异,请资信评级机构结合评级标准、方法、重要评级参数选取情况等因素说明给出相应债券评级的理由,说明相关评级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和审慎性。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请主承销商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2.发行人的经营业务涉及铝业、煤炭、水泥等行业,其中,铝产品销售收入最近三年占营业总收入比例分别为6

3.54%、65.68%和70.63%,为发行人最主要的

业务板块。报告期内上述业务板块毛利率下滑显著。请发行人结合相关行业整体供求、产品价格波动等情况补充说明其对发行人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影响,并作重大事项提示。请主承销商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一般问题

3.请发行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

4.请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对《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是否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拟上市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发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取得深交所出具的30亿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5]536号),请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该事项及发行进展情况。

6.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披露,发行人作为自治区与国家开发银行自治区本级政府信用额度借款的主体(指定借款人),负责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借款的统借统还,请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补充关于发行人是否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相关核查意见。

7.根据上市公司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的披露,发行人计划收购广西中恒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中恒集团20.52%的股份。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股份收购的对价形式、资金来源及其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请主承销商对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8.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披露,发行人拟涉足旅游地产项目,且计划投资规模较大,目前上述地产项目处于暂停阶段。请发行人结合相关旅游地产项目的总体规划、实施进度安排、资金需求及资金来源等情况补充说明其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可能影响,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六)关于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1.发行人近三年及2015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07亿元、

2.62亿元、1.34亿元和-5.44亿元,呈大幅下降趋势,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下述事项:

(1)补充提供发行人三季度财务报告,并结合三季报修订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内容;

(2)补充说明2015年1至11月的经营业绩及全年业绩预计情况,并在募集说明书中简要披露;

(3)如第三季度或预计全年存在较大金额亏损,请发行人对有关情况在募集说明书中做重大事项提示,并说明对本次债券发行、交易环节的相关影响。

请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和发表核查意见,并结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补充说明发行人2015年度业绩大幅下滑对其债券公开发行及上市条件的影响,同时对如何采取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进行说明。

2.根据上海新世纪出具的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请资信评级机构结合发行人2015年三季度业绩、全年业绩预计情况以及评级标准、方法、重要评级参数选取情况等因素说明给出相应信用评级的理由,说明相关评级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和审慎性,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七)关于贵州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发行人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34,722万元、53,855万元和64,241万元,均来源于财政专项拨款-建设管理费收入,该项收入最终来源于贵州省境内各铁路项目建设施工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发行人营业收入的结算依据为《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贵州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将应征收的铁路建安营业税全部安排投入贵州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用于铁路建设”。

请结合铁路建设项目运营模式、盈利模式及会计核算方法等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八)关于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1.发行人近三年及2015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1154.72万元、5715.83万元、3809.09万元和-22254.62万元,呈下降趋势。对此,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2015年l-6月亏损,主要系公司的房地产收入结算周期集中在下半年,上半年发生的期间费用多于实现的营业毛利所致”;2015年8月29日,发行人发布三季度业绩预告,2015年1-9月预计亏损6亿元,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公司2015年1-9月预计亏损主要系房地产业务前三季度项目结算少且城镇生活平台战略处于投入阶段尚未产生收益所致”;2015年10月31日,发行人发布年度业绩预告,2015年预计亏损23亿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5年度预计产生巨额亏损的原因,并核实说明募集说明书中相关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请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结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补充说明发行人2015年度业绩大幅下滑对其债券公开发行及上市条件的影响,主承销商应履行尽职核查义务,审慎安排,确保发行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实施发行。

2.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请资信评级机构结合发行人2015年度业绩预告情况以及评级标准、方法、重要评级参数选取情况等因素说明给出相应信用评级的理由,说明相关评级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和审慎性,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九)关于泸州市兴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2013年12月26日,泸州市江阳区摩尔商场发生天然气爆炸事故,导致4人死亡,38人受伤。发行人子公司泸州华润兴泸燃气有限公司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安全生产事件是否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关依据。

(十)关于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五起煤矿安全生产事件,均被主管机关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请发行人明确说明上述安全生产事件是否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关依据。

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营业总收入分别为244,365.51万元、229,403.89万元、164,929.33万元和67,142.4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5,754.92 万元、37,755.56万元、6,415.23万元和744.56万元,报告期经营业绩持续下滑。请发行人结合行业整体情况,对三季度经营业绩情况以及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进行补充说明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十一)关于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1.募集说明书第六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发行人4,609.00万元短期借款存在逾期问题。你公司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认为,“上述款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及还款利息,发行人下属公司未偿还该等款项,不应视为债务违约或

延迟支付本息”,请进一步提供核查意见依据,并请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披露准确性进行核实。

2.募集说明书第八节“本次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中披露“待本次债券发行完毕、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的实际到位情况、项目投资进展及资金使用需要,实施、调整具体投资计划” 。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请发行人考虑募集说明书中上述披露内容的合理性,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十二)关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1.发行人近三年及2015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03亿元、4.13亿元、1.63亿元和-1.10亿元,呈大幅下降趋势,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下述事项:

(1)补充提供发行人三季度财务报告,并结合三季报修订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内容;

(2)补充说明2015年1至11月的经营业绩及全年业绩预计情况,并在募集说明书中简要披露;

(3)如第三季度或预计全年存在较大金额亏损,请发行人对有关情况在募集说明书中做重大事项提示,并说明对本次债券发行、交易环节的相关影响。

请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和发表核查意见,并结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补充说明发行人2015年度业绩大幅下滑对其债券公开发行及上市条件的影响,同时对如何采取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进行说明。

2.根据联合信用出具的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请资信评级机构结合发行人2015年三季度业绩、全年业绩预计情况以及评级标准、方法、重要评级参数选取情况等因素说明给出相应信用评级的理由,说明相关评级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和审慎性,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十三)关于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发行人持有H股上市公司——中国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水泥)28.16%股份,为第一大股东。2015年11月11日,山水水泥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将无法于11月12日或该日之前取得足够资金以偿付境内债务。11月12日,又发布公告称建行、招行等债权人向子公司发出偿债要求。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山水水泥债务违约事件的进展情况,并结合发行人对山水水泥的投资、报告期投资收益确认、资金往来及持续资金支持等情况说明该事件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十四)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2015年1月21日,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委托国投瑞银、鹏华基金进行境外投资资产管理,委托财产合计最高不超过8.5亿美元。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委托境外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实施情况、估值及会计核算方法、持续信息披露原则等,相关资管计划份额净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动的,请在募集说明书中作风险提示。

(十五)关于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1.发行人近三年及2015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39亿元、

2.04亿元、0.16亿元和-2.14亿元,呈大幅下降趋势,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下述事项:

(1)补充提供发行人三季度财务报告,并结合三季报修订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内容;

(2)补充说明2015年1至10月的经营业绩及全年业绩预计情况,并在募集说明书中简要披露;

(3)如第三季度或预计全年存在较大金额亏损,请发行人对有关情况在募集说明书中做重大事项提示,并说明对本次债券发行、交易环节的相关影响。

请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和发表核查意见,并结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补充说明发行人2015年

度业绩大幅下滑对其债券公开发行及上市条件的影响,同时对如何采取措施保证合规发行以及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进行说明。

2.根据大公国际出具的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请资信评级机构结合发行人2015年三季度业绩、全年业绩预计情况以及评级标准、方法、重要评级参数选取情况等因素说明给出相应信用评级的理由,说明相关评级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和审慎性,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十六)关于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1.报告期内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南京银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向非关联方百胜麒麟(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情形。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资金拆借具体情况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不限于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内容,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在债券存续期内可能涉及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的,应进一步披露决策程序和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请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47条规定,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后六个月内有效。目前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数据已过有效期,请补充提供半年度财务报告,并更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内容。

(十七)关于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2013年5月30日,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被我会处以责令改正、警告和60万元罚款等行政处罚,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事项是否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违

法行为。

(十八)关于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重点问题

1.发行人所属行业为纺织业,2014年,发行人为保利龙马能源(大连)有限公司和北京厚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并取得收入约

2.6亿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该项收入的性质、交易背景以及上述交易的合规性。

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事项作出补充披露。请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的情形,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的具体情况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不限于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内容),并做重大事项提示。债券存续期内可能涉及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的,应进一步披露决策程序和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请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一般问题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47条规定,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后六个月内有效。目前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数据已过有效期,请发行人补充提供半年度财务报告,并更新募集说明书相关披露内容。

(十九)关于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重点问题

请发行人结合宏观经济、政策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进一步补充说明公司净利润下滑对本次债券发行、交易环节的相关影响,并在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作风险提示。

(二十)关于舟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发行人承担了329国道舟山段改建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标的项目)的建设任务。发行人所有不产生收益的标的项目建设资金都有明确的补助来源,并且在一定期限内能全额覆盖建设资金及融资利息。标的项目竣工决算后计入发行人固定资产,发行人对标的项目不计提折旧。发行人收到的政府补贴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标的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由舟山市政府委托舟山市公路管理局管理。请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补充说明下述事项或提供相关核查意见: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标的项目建设、政府补贴的背景、会计处理方式及相关依据。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承担标的项目后续维护的其他成本,是否可能形成发行人的预计负债。

2.请申报会计师结合政府补贴的实质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补充说明将政府补贴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的依据;同时,鉴于该项资产不能给发行人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请申报会计师说明该项资产的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或者是否需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计提相关资产的减值损失。

3.请发行人律师对标的项目所有权归属相关文件的有效性补充核查并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四、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工作流程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按照《程序规定》的“一般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简化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核流程

(一)审核流程图

(二)主要审核环节

1.受理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根据《程序规定》、《管理办法》等要求,接收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公司债券监管部。

公司债券监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发行人补正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认为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受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受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核

申请受理后,公司债券监管部将根据回避要求等确定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分别从财务和非财务角度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适时启动诚信档案查询程序。审核工作遵循双处双审、书面反馈、集体讨论的原则。

3.反馈

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反馈会集体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问题、拟反馈意见及其他需要会议讨论的事项,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反馈意见。

原则上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时间顺序安排。反馈会后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转受理部门通知、送达发行人。自申请材料受理至首次反馈意见发出期间为静默期,审核人员不接受发行人来电来访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沟通交流。

发行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理部门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材料。期间,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通过电话、邮件、传真、会谈等方式进行沟通。当面会谈沟通的,公司债券监管部应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与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会谈。

4.行政许可决定

公司债券监管部召开审核专题会,集体讨论形成审核意见。原则上依据受理时间顺序安排审核专题会。

审核专题会对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反馈意见回复情况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审核专题会审核意见分为通过、有条件通过和不予通过。对于发行申请材料仍存在尚需进一步落实的重大问题的,公司债券监管部可以按规定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中国证监会履行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公司债券发行行政许可的签批程序后,审结发文,公司债券监管部及时完成申请文件原件的封卷归档工作。

发行人领取核准发行批文后,无重大期后事项或已履行完期后事项程序的,可按相关规定启动发行。

5.期后事项

对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领取批文后发生重大事项(简称“期后事项”)的,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公司债券监管部提交期后事项材料,对该事项是否影响发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审核人员按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需提交审核专题会重新审议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

(三)与审核流程相关的其他事项

公司债券发行申请审核过程中,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等事项的,我会可征询国务院相关部委的意见。

公司债券发行审核过程中的终止审查、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按照《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核流程

(一)审核流程图

(二)主要审核环节

1.受理

发行人在交易场所预审同意后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按照《程序规定》、《管理办法》等要求,中国证监会通过交易场所接收并受理。

2.简化审核程序

申请受理后,公司债券监管部以交易场所上市(挂牌)审核意见为基础简化核准程序。

3.行政许可决定

中国证监会履行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公司债券发行行政许可的签批程序后,审结发文。

发行人到交易场所领取核准发行批文后,无重大事项或已履行完重大事项程序的,可按相关规定启动发行。

(三)与审核流程相关的其他事项

公司债券发行申请审核过程中,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等事项的,我会可征询国务院相关部委的意见。

公司债券发行审核过程中的终止审查、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按照《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监管机构监管问题归类整理

2014年各监管机构监管问题归类整理 该问题梳理涵盖审计署对外发布的审计公告、证监会会计部对外发布的监管信息、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管检查意见和问询事项,上述问题的梳理仅供执业过程中参考使用! 一、职工薪酬(审计署和财政专员办关注重点) 1、虚列支出套取资金发放职工补贴及福利 1)某集团所属某子公司及下属12家单位采取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资金8666.84 万元,用于发放职工工资性津贴及奖金。 2)某集团所属2 家公司通过虚列原材料费用等套取资金854 万元,主要用于购买超市购物卡发放给职工等。 3)某集团所属某子公司通过虚列会议费、现场补助费的方式套取资金421.54 万元,用于购买职工消费卡等支出。 4)某集团所属某子公司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300 万元账外存放,其中141.10 万元用于向中层领导和部分干部发放“重点工作完成考核奖”。 2、劳务派遣问题 1)利用劳务派遣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某集团所属2家子公司通过虚列派遣劳务人员费用套取211.40 万元现金设立“小金库”,全部用于向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发放奖金。 2)劳务派遣费用未纳入工资考核,某集团所属某公司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劳务派遣费10877万元未纳入工资总额核算。某集团是否属于

工效挂钩企业,上述薪酬劳务费应否计入工资总额有待明确。 3、未能正确核算职工薪酬,变相发放薪酬福利等 1)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不符规定。 2)某集团所属某公司以办公费的名义购买消费卡用于发放职工187万,以及在不通过职工薪酬核算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其他科目列支职工交通费和节日福利、通讯费2276万,以劳防用品和健身费名义报销职工个人支出459万,不通过职工薪酬核算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变相和违规发放发放职工补贴及福利5651万。 3)领导补贴未纳入职工薪酬管理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其他,某集团所属某公司在工资总额外发放中层干部购车补贴、生活补贴、服装补贴等292万。 4)奖金补贴通过福利费核算未纳入工资总额,某集团所属某公司在管理费用-人员薪酬-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中层人员奖金兑现590万和误餐补贴280万。 5)某集团所属某公司租房费用计1756240元,其中:在“生产成本一租赁费”科目中列支1499920.2元,未通过“应付薪酬人工一职工福利费”科列支256320.2元。 6)某集团所属某公司在教育培训费中列支授课津贴、培训奖励和招待费。 4、违规缴纳补充保险等 1)某集团所属某公司,超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2.56亿。 2)某集团所属某公司全部出现亏损,并计提了企业年金841万。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全面推动派出机构监管转型,结合近年来的监管实践,我们对2003年发布的《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2003〕86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职责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03年,我会发布《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确立了派出机构职责的框架内容,既原则划分其工作职责边界,也在一定程度上就相关单位、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加以规范,总体上适应了监管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然而,随着法律法规依据的调整变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我会有关业务领域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陆续制定或修改,以及私募基金、非上市公众公司等市场创新发展,10余年前发布的《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已与监管实际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不能充分适应资本市场监管所面临的新形势,派出机构实际履职过程中出现了职责边界不明确、职责内容不饱满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提出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等重大决策,大力推进我会监管转型,有效实现从事前管制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监管重心转变,切实解决监管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有必要对《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进行全面修订,调整派出机构职责配置模式,明确派出机构核心职责,从而更好地整合监管资源,发挥派出机构监管作用,提高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整体效能。 二、《监管职责规定》的主要内容 《监管职责规定》共七章、五十一条,分别为总则、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其他职责、附则。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则。明确派出机构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职责(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其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由中国证监会规章授权。监管职责事项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需要做出具体安排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工作规程(第四条)。此外,原则规定派出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应与中国证监会其他派出机构、自律组织、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等建立沟通协作机制(第六条至第七条)。

证监会机构部[20070524]194号文

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 各证券公司: 为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贯彻落实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69号)的工作部署,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证券公司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加强投资者教育、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管理水平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是证券行业的一项基础工作。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的监管要求和自律性组织的自律规则,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并指定一名高管和专门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在营业网点建立投资者园地的通知》(证监办发[2004]51号)要求,做好投资者园地的建设工作。投资者园地要重点突出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和风险揭示等内容,要设立信息公示专栏,公告本公司基本信息和获取公司财务报告的详细途径。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交易委托系统、客服中心等多种渠道,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材料、户外广告、培训讲座、电话语音提示、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客观充分揭示风险。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必须有机融入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具体体现在客户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证券公司应当从开户环节着手风险揭示工作,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合同、协议的内容,明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由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要持续地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让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真正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警示。证券公司应当通过适当可行的方法了解自己的客户,尤其是新入市的中小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引导投资者从风险承担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证券公司在进行产品和业务推介时,应当清楚说明不同产品和业务的区别,使投资者充分认识不同产品和业务的风险特征。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帮助投资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能力,警惕和自觉抵制各种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证券活动。 证券公司应当积极参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投资者教育的各项活动,密切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和各自律性组织的专项现场检查和巡查,主动、及时、客观地报告本公司落实投资者教育,防范市场风险工作的情况。 二、依法合规经营,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一)规范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开户流程和复核机制,审查客户姓名或名称、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资产权属关系清晰,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明确。所有新开账户均应为合格账户,均应符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上线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在其合法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并妥善管理客户开户资料,严禁为客户办理或提供虚假账户和“拖拉机账户”,不得将客户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客户账户出现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对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 (二)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行为的规范,将营销人员纳入公司员工范畴统一管理,明确授权范围、业务职责和禁止行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所属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销售非上市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接受经纪业务客户的全权委托从事证券交易;在非证券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为牟取佣金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通过设立非法网点或者与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派出机构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依法处置辖区市场风险,促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派出机构履行的监管职责,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由中国证监会规章授权。 监管职责事项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需要 -1-

做出具体安排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工作规程。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辖区有关市场主体实施日常监管; (二)防范和处置辖区有关市场风险; (三)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调查、作出行政处罚; (四)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派出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建立健全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相关会管单位及其他派出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 第七条派出机构应当与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优化监管执法环境,促进辖区资本市场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协同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日常监管 第八条派出机构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由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受理,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2-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已经2015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5年10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派出机构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依法处置辖区市场风险,促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派出机构履行的监管职责,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由中国证监会规章授权。 监管职责事项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需要做出具体安排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工作规程。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辖区有关市场主体实施日常监管; (二)防范和处置辖区有关市场风险; (三)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调查、作出行政处罚; (四)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派出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建立健全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相关会管单位及其他派出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 第七条派出机构应当与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优化监管执法环境,促进辖区资本市场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协同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日常监管 第八条派出机构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由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受理,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派出机构检查、核查相关事项或者出具监管意见的,派出机构应当提供协助。 第九条派出机构负责对下列市场主体实施检查:

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汇总(截至2019年12月3日)

股票发行监管问答汇编(截至2019年12月3日)

目录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实行联合保荐的相关标准 2019-04-23 (4)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相关问题的问答 2019-03-25 (4)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事项的监管要求 2019-01-11 (4)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 2018-11-09 .. 5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规范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变更时涉及专项说明及承诺函的监管要求2018-06-08 (6) 发行监管问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关中止审查等事项的要求2017-12-07 (7)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2017年12月6日修订)2017-12-07 (11)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进一步强化保荐机构管理层对保荐项目签字责任的监管要求2017-09-22 (14)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再融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 2017-07-04 (15)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 2017-06-02 (16)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2017-02-17 (17) 发行监管问答——中小商业银行发行上市审核 2015-05-29 (18)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反馈意见和发审会询问问题等公开的相关要求 2015-01-23 (19)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2015-01-2320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优先股和创业板再融资发行承销相关问题的解答 2014-08-29 (21)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相关问题的解答 2014-08-01 (22)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材料的要求2014-04-18 (23) 发行监管问答——首发企业上市地选择和申报时间把握等 2014-03-27 (23) 发行监管问答——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 2014-03-21 (24)

中国证监会的主体属性与职能定位:解读与反思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中国证监会的主体属性与职能定位:解读与反思 王建文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 中国证监会独立规制机构职能定位证券监管体制 内容提要: 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其职能定位历来颇多争议。在证券市场经受着巨大调整且证券市场充斥着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诸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证监会更是被广泛认为未能尽到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职责。而从证监会的角度来看,则又发现其似乎确已恪尽职守,并且在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取向上左右为难。这种证券市场监管困境无疑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极为有害。因此,理论界有必要从以证监会为中心的证券监管机构的主体属性与职能定位这 一角度,为其变革取向进行探讨,从而使其主体定位得以合理回归,并为其职能行使提供必要指引。 一、中国证监会的主体属性:解读与反思 在199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为落实机构改革任务,1998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此即中国证监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方案”。依该“三定方案”之规定,中国证券监督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 因“中国证监会三定方案”先于《证券法》颁布,故不可能明确指定中国证监会就是《证券法》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但从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来看,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指的是中国证监会。因此,《证券法》虽未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作明确规定,但依“中国证监会三定方案”,可将其性质界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依《证券法》关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仅拥有行政监管权,而且拥有规章制定权,这就与其事业单位的法律性质相矛盾。事业单位区别于行政机构的主要地方在于其目的为提供社会服务,而非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只能来自于授权,在行政法上,被称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此,我国不少学者将中国证监会界定为根据《证券法》授权行使职权监管权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1]基于此,中国证监会作为政府监管机构的法律障碍基本上被排除。但仍有一问题有待解决,即若中国证监会仅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则不享有规章制定权,而中国证监会拥有广泛的规章制定权。我国《宪法》仅赋予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规章制定权,《立法法》则将规章制定权主体扩大为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10.21 【实施日期】2004.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0月21日) 为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固定收益类产品创新,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定义和基本要求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广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用所募集的资金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即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二)证券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代计划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并委托托管机构托管。 基础资产及其收益属于计划的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机构的固有财产,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机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投资者可以转让所持受益凭证,但不得主张分割计划项下的财产,也不得向计划要求回购其受益凭证。管理人按照约定管理、运用、处分计划项下的资产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入计划,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计划承担。 受益凭证作为投资者的权利证明,以计划项下的资产为信用支持,其收益来自于基础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属于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管理人仅以基础资产及其收益为限向投资者承担支付收益的义务。投资者按照约定取得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二、基础资产及其转让 (一)基础资产应当为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可以合法转让的财产权利,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 基础资产为收益权的,收益权的来源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益权应当有独立、真实、稳定的现金流量历史记录,未来现金流量保持稳定或稳定增长趋势并能够合理预测和评估;基础资产为债权的,有关交易行为应当真实、合法,预期收益金额能够基本确定。 (二)管理人应当代表计划与原始权益人签订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取得基础资产的所有合法权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登记。基础资产设定担保安排的,其担保权益作为基础资产的组成部分应一并转让。 三、相关主体的职责和要求 (一)原始权益人 1、保证基础资产真实、有效,且不存在任何影响计划设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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