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的撰写方法及范例

辩护词的撰写方法及范例
辩护词的撰写方法及范例

辩护词的撰写方法及范例

(一)概念与特征

辩护人为了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

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称为辩护词.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下

列的人辩护:(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三)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具有这一款所说情况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这就是说,如果被告人不需要辩护人,或者有其他原因,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27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具有这一款所说情况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这就是说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而不是可指定可不指定的问题。

辩护词的特征是:

1.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2.维护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

3.辩护对象是公诉人,或者是自诉人及其代理人,而不是法庭组成人员。

(二)意义与作用

1.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我国法律上作出辩护制度的规定,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文明和民主制度,体现国家尊重人权,

3.辩护人与公诉人或自诉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辩论,使法庭得以“兼听则明”,防止偏听偏信;

4.辩护人可以从另一个侧面,协助人民法院划清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三)辩护的几个原则

1.辩护人不应当提出对被告人从严、从重或加重的处理意见,也不应该对

被告人进行检举揭发。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如果辩护人作出与自己身份不相称的发言,说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话,则必然会引起被告人的不满,有可能中途拒绝辩护人为他辩护,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为他辩护。

2.辩护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不受被告人的意志左右,对被告人提出过高的或者非法的辩护要求,应当严词拒绝。

3.辩护,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要站在忠于事实,协助法庭查清事实的立场上为被告人辩护,不能歪曲或者隐瞒事实真相。

4.辩护,也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辩护入除丁调查事实、列举证据,论证事实的真实性以外,着重以被告人的行为,对照有关法律规定,来为被告人寻找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论据,而不能以自己的感想或个人的看法作为论据。

(四)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法庭调查后,应当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一条中所说的“辩护人进行辩护”,就是辩护人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五)内容和写法

1.序言部分-

(1)标题,写:“辩护词”或“关于XXX(被告入姓名)XX(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2)称呼,写“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者是“审判长、审判虽”。这要根据法庭组成人员情况确定。

(2)说明自己的合法身份、任务及出庭前所进行的活动。这一段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第X项的规定,我接受XXX(主要被告人姓名)xX(案由)一案被告入XX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进行辩护。”或者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条第X款的规定,我经XXX 人民法院指定,并征得本案被告人XXX的同意,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进行辩护。”这就表明了自己担任辩护人的合法身份,是受被告人委托的,还是经人民法院指定的;说明了自己的任务是为某某被告人进行辩护。在说明这两点以后,接下去就说明自己在出庭前所进行的活动,写法是:“在开庭前,我X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勘查了现场等。”这一段,根据实际情况叙述,进行过哪些调查活动,就写明哪些活动。

(4)表示对本案总的看法。在说明合法身份、任务和出庭前的活动以后,接着对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或自诉人的刑事诉状内容,作出概括性的评论,说明辩

护人与公诉人或自诉人之间在对案情看法上存在的根本分歧,据以引出下文。

2.理由部分

(1)从认定事实方面提出问题

①提出反证,否定被指控的全部或部分犯罪事实。凡起诉书或自诉状中所列写的事实不能成立,或不能完全成立时,应当首先从否定事实人手。这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因为,如果否定了全部事实,其结果必然会导致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如果否定了部分事实,其结果,亦会导致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②指出事实不能认定。凡起诉书或自诉状中所列举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要在提出充分理由加以论证的基础上,指出证据不足,事实不能认定。其结果,同样会导致人民法院宣告被告入无罪。因为。法律规定,刑事被告人不负有举证责任,他没有责任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而是控告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尽管被告人犯罪的嫌疑十分重大,但是,只要控告一方和国家司法机关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就不能认定被告人犯罪而处以刑罚。必须了解: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否定和指出被告人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尽管同样会导致宣告被告人无罪的结果,但是,两者的含义和性质是不一样的。前者说明被告人的问题已被彻底弄清楚了,证明被告人并无犯罪行为,而后者只是说事实还不清楚,一时无法搜集到更多的证据,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还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犯罪行为,意味着今后只要控诉一方或者司法机关取得了新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确有犯罪行为时,仍然可以重新追诉。

(2)从确定案情性质方面提出问题。在起诉书和自诉状中,如果对被告人罪行性质指控有错误的,例如把故意伤害致死指控为故意杀人,把盗窃指控为贪污,把猥亵行为指控为强奸罪,甚至把通奸指控为强奸等等,则应引证有关法律条款对照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分析论证,指出控诉一方确认案情性质不当。这样,既可帮助法院避免定罪量刑上的偏差,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从案件情节方面提出问题。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如果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例如被告人是从犯或胁从犯,犯罪中止或未遂,自首或立功,或者是非后果轻微,或者是被告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等等,如果控诉一方回避了这些问题.必须引证有关法律条软,予以提出,如果控诉方在起诉书或自诉状中已经提到,但是企图否定这些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时,则要深入进行分析论证,据理予以驳诉。

(4)从因果关系方面提出问题。对于被告人犯罪确属客观原因起了决定性作用的,如被害人本身负有一定责任的;或者是屑干“多因一果”,危害后果不是被告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甚至是属于意外事件的等等,都要予以提出,据理争辩。

(5)从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和认罪态度方面提出问题。被告人在历史上如果一贯表现较好,说明其本质不坏,失足不久,如果罪行较轻,而坦白交代态度又好,

还表示坚决悔改的,说明他有认罪悔改的诚意,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提请法庭考虑给予免除刑罚处罚.

(6)从政治形势方面提出问题。当时当地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好转,和被告人犯同样罪行的案件很少,这类罪犯不是重点打击对象,而被告人作案的影响不大时,则可据此提请法庭考虑从宽处理。

(7)无可辩护的怎么办?有些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甚至于有的案件被告人罪行严重,情节恶劣,基本上没有什么可辩护之处;有的在辩护人刚刚入席时,旁听群众就表示反感,而辩护人依法却又必须履行职责,这是应该慎重和正确对待的问题。对于这类案件,一般的是首先实事求是地承认起诉书认定事实正确,定性适当,引用法律条文准确。如果被告人罪行严重,情节恶劣,旁听群众深感义愤,辩护人也要适当地表示一下自己的正义感,譬如说一些“被告人XXX罪行严重,情节恶劣,使得旁听席上的群众深感义愤,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之类的话,以稳定听众的情绪,消除其对辩护人的对立情绪;但是,要掌握分寸,这类话不能说得过多,更不能说过头,以免使自己变成控诉一方。接着,可以从辩护制度的意义方面开展法制宣传,说明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他辩护,不仅仅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给法庭提供“兼听则明”的条件,从另一个角度协助法庭查清事实。辩护人也是站在忠于事实和法律的立场上为被告人辩护的,他并不受被告人的意志所左右,绝不会强词夺理,无理辩三分。作了这些法制宣传性的发言之后,使听众懂得辩护的意义和作用,消除那种认为辩护人专为罪犯讲话的错误认识。在这个基础上,再提出有利于被告人方面的理由,听众就比较容易接受了。当然,如果实在没有什么有利于被告的材料,也不应该硬性拼凑。

例如,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栾XX强奸杀人一案,栾连杀袁XX及其婆母两人,将袁XX砍了29刀,并将袁的两个小孩砍成重伤致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案律师出庭辩护时,旁听群众哗然,说“对这样的被告人还有什么辩护的!?”后来,辩护律师在发言中,先对被害人的家属表示同情。其次,实事求是地说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接着,向听众宣传辩护的意义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法庭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证审判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后,辩护人说:“该案被告人坦白交代态度较好,尽管这足以作为从宽处理的条件,但是,我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提清法庭对这一点予以注意.”旁听群众对本案律师的辩护给予了好评。

3.结论部分

对辩护发言作出总结,引出结论。结论一般要对法庭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即;要求法庭宣告被告人无罪或免除刑罚处罚还是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至此,正文即告结束。

4.署名

书面辩护词的最后,由辩护人署名,并写明年月日。

(六)写作要求

1.正确掌握辩论的方式方法

(1)要找准辩护的题目.这不外乎从起诉书或自诉状的论点、论据或论证(论证,即说明论点和论据之间的内在联系)三方面,找出突破口,进行反驳。突破口要批准,要做到沦点集中,理由充分,所作出的辩护发言,力求使对方推不翻、驳不倒.如果辩护内容立论不准,理由不充分,就容易被对方的答辩所推翻。

(2)要善于运用驳论的方法。驳论方法,有归谬法、反证法和解释概念法。归谬法,也叫导向荒谬,即把对方的论点加以引申,导致出极为荒谬的结论,有时具有讽刺意味。例如,1936年伪江苏省高等法院审判邹韬奋、史良等七君子一案时,伪检察官说:“共产党主张抗日,你们也主张抗日,你们不是勾结共产党吗?韬奋在辩护中严词驳斥说;“共产党吃饭,你们也要吃饭,那你们不是勾结共产党吗?”弄得伪检察官瞳目结舌,哑口无言。反证法,即从相反的方面提出证据材料和理由,用以驳倒对方.解释概念法,即对方对某一问题的含义理解不正确,所下的定义或所说的概念与实际事物:不符时,则可对这一事物的概念,采取分析或对比的办法,作出正确的解释,指出对方理解错误的所在,以推翻对方的论点。

(3)要注意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多样的变换辩论力式。

①观点明确,直接辩驳。对于控诉方某些显然站不住脚的问题,而自己有充分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足以将其驳倒时,就一针见血地提出反驳,毫不退让。

②肯定一点,否定其余。控诉—方所说的某些问题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不足以作为从重或加重处刑的理由。对此,在反驳的方法上就需要婉转一些,不要直接予以反驳,可以采取先肯定,后否定的方法,或者叫做抽象地肯定,具体地否定的方法。就是先承认对方所说的有—定道理.适当地消除对方的对立情绪,然后在后面做文章,从多方面分析证明对方所说话的问题不足以作为从重或加重处刑的理由。

③柔中有刚、刚柔并用,把柔和刚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运用,以取得同一效果。所谓柔,就是在辩论中,要求语言柔和,不要以行家里手自居,趾高气扬、声色俱厉,尤其不要轻易说对方外行、没有法律专业知识,或指责对方“极左”。所谓刚,就是在原则问题上,要坚持,要争辩,要制胜。所以,在辩护中,柔是方法,刚是实质;柔为刚服务,刚因柔而获胜。

④沉着冷静,慎重出战。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要沉着冷静,在得势时,不可忘乎所以,轻视对方,自以为才华盖世,善辩能言,失利时不要心慌胆怯,瞠目结舌,觉得自巳当众出丑,情绪沮丧,仍然要认真地。冷静地思考问题,不能说出没有把握的辩护言词,更不能为争面子,情绪激动而出言不逊。

2.要符合辩护词的语体要求。论点既要符合政策法律精神,又要为具体事

实和证据材料所证实,不能脱离具体事实材料和法律依据而空发议论。明代著名学者吴纳在《文章辩体序说》中引用先儒的话说:“文章以体制为先,精工次之。失其体制,虽浮声切响,抽黄对白,极其精工,不可谓之文矣。”德国大诗人歌德,取得律师资格后,办理过20余起案件。歌德富有才华,无可置疑,但他办理第一起案件所写的《辩护词》,由于不符合《辩护词》的语体要求,显得空洞无力。其中有一段话是这样说的:“啊,如果喋喋不休和自负竟能预先决定明智的法院的判决,而大胆和愚蠢竟能推翻已经得到的证明的真理。……简直很难相信,对方居然敢向公共政策提出这样的文件,它们不过是无限的仇恨和最下流的谩骂的热情下产生的……啊!在最无耻的谎言、最不知节制的仇恨和最肮脏的诽滂的角逐中受孕的丑陋而发育不全的低能儿……。”歌德在进行这样的辩护时,听席中不时发出嗤笑声,法官们相视而笑,摇着头。这段话,就是用空洞的形容词堆砌起来的,没有实际内容,这就叫空发议论。

3.说理部分,用词要贴切。不夸大,不缩小,要精练概括,不能强词夺理。用词贴切,就是要求用词准确,尤其要防止产生用词不当的现象。例如有的说“现场上留下的苹果核与死者胃内的苹果皮完全一致”,这就是用词不当.只能说“现场留下的苹果核与死者胃内的苹果皮属于同一品种”。此外,还要反对形容描绘、冗长罗嗦,要以理服人。

4.引用法律条文要准确。不能牵强附会,更不能加以曲解。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带有片面性,有的是牵强附会,还有的是曲解条文的含义等等。如我国刑法中的放火、投毒、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非法拘禁、抢劫等罪中,都包括有致人死亡的后果,但把致人死亡笼统地说成是故意杀人,这就是对法律的片面理解,有的把盗窃1000余元的案件,认定为盗窃“数额巨大”,自属牵强附会。以上这些现象都是不对的,必须注意避免发生。

5.切忌夸夸其谈,否则不能使人信服,甚至会得到相反的结果。还要注意不要逞‘英雄”,更不能对控诉一方搞突然袭击。

6.篇幅不宜太长。文字要力求适当,防止题目太大,篇幅太长,讲得太远。日本检察官对前首相田中角荣的起诉书长达50多万字,而律师的辩护词却长达80多万字。这在我国是不可取的。附:

辩护词格式

关于XXX(姓名)XX(案由)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第X项的规定,我接受xXX(主要被告入姓名)XX(案由)一案被告入XX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进行辩护。

在出庭前,我研究了XXX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X次会见了被告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占有大量的事实

材料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确定性质不当,或者是事实不清,证据不够充分等)。理由如下:

…………

综上所述,我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第XX款的规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XXX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XXx

——年——月——日

范例

郑XX非法行医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接受X县人民法院的指定,经被告人同意,做被告入郑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辩护人的责任是以事实和法律为根据,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研究了X县人民检察院(1979)锦检诉字第50号起诉书,会见了被告人,在充分地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又听取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和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我认为:公诉人认定被告郑X犯有非法行医、骗取钱财、致入死亡的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什么是非法行医?被告人是不是非法行医?

我认为非法行医的概念应该是:不具有医生身份,而以给人治病为常业,并以其收入作为生活唯一的或主要的来源,甚至索取高额报酬,或者使用某些带有欺骗性质的手段,捞取钱财。而本案被告人给人治病完全利用工余时间,不带有常业性质,并且没有以营利为目的。

被告人从1964年至1979年的15年间,约给30名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平均每年只治疗两名患者,这完全证明了他行医的业余性质。被告人常年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从不游手好闲。在其大队召集的群众座谈会上,参加者一致认为;被告人“在劳动上表现很好,品质也很好,服从领导,干啥象啥”。群众的客观反映,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被告人为什么要给病人治病?被告人参军5年,有一年多的时间先后两次接

受了部队关于卫生医疗方面的专业训练,其余三年多时间担任部队的医护人员。复员后,乡邻们知道他在部队从事过卫生医疗工作,利用居住较近的方便条件,找他看病。被告人是在目前我国农村医务人员不足,水平不高,农民群众就医治病有很多困难的情况下,为满足乡邻的要求,用针灸方法开始给精神病患者治病的。

被告人不具有医生身份,给人治病的行为,是坏事还是好事?被告人自幼年时代起,从家庭到学校,到部队,到社会,始终在爱祖国、爱人民、学习雷锋精神和为人民服务等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和熏陶下。特别是被告人从部队复员时才35岁,正是大有抱负的时候,他认为为群众解除疾苦和沉重的精神负担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被告人的这种精神和行为得到了社会舆论的支持和鼓励。

应该承认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卫生事业仍然没能摆脱落后的状态,较之发达国家医生投人口比较的标准差距很大。被告人用从部队学到的医疗知识,利用业务的时间给患者治病,实际上是对国家医疗力量不足的一种补充。事实上在过去和现在,农村粗通或精通某种专业医疗知识而没有医生身份的人给人治病的现象,始终存在。很多人都知道,罗瑞卿同志生前曾患过腿部瘫痪症,一些著名医师和专家没能给治好,而恰恰是福建一个山村没有医生身份,不是正式从事医生职业的土医生给治好的,周总理知道后还特地嘱托罗瑞卿同志转告福建省的领导人,要认真帮助那个人总结、整理经验,用来为人民的健康造福。很显然,并非不具有医生身份的人从事医疗活动,都是非法行医。

我国的法令和法律,对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买假药和巫婆神汉骗取钱财的行为都加以禁止,绳之以法。对在医疗上有一技之长能够给人治病的行为,却不见有限制和惩罚的明文规定.这反映了我国民族的传统和社会现实。因为我们民族医药的遗产,几千年源远流长,分散于全国,应该发掘、搜集,页不能象对巫婆、神汉那样进行限制。是否非法,不在于行医,而在于行医的目的和行为效果,即有无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构成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被告人的行为既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又无图财目的,如果对其施行惩罚,在客观上等于把发扬社会主义精神的行为,看成我们国家法律要施行惩罚的行为,这岂不成了笑话。

(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骗取钱财”。被告人是否有骗取钱财的行为呢?事实证明,没有。

被告人在15年间,共接受报酬230元左右,还有猪肉、几瓶酒、糕点等礼物.这是事实,但不是骗取,因为被告人自始至终没有图财的目的。参加群众座谈会的群众都承认:“他从来治病没要过钱,谁找都去,不要报酬,不收人情。”但有些患者的病被治愈,名声也随着越传越远。有的患者的住处距他家又很远,走路需要一定的时间,白给治病,过意不去,就主动给他几个钱,作为报酬。给他,他就收下,不给,也不伸手要。给钱的情况也不一样,有的没治好,给了钱;有的治好了没给钱。报酬多少也不—样,刘XX的病治好了,请被告吃了三顿饭。陈X顺的妻子1975年地震吓成了精神病,治好了,送给他两瓶酒、五斤花生米和两包蛋糕.马X然的妻子患精神病16年,治好了,耽误5天工,只送他两瓶酒。李XX的儿子医治半个月没治好,又接到被告家中医治,给10元;陈X珍,朱X友、刘X志的妻子和刘X明等人,全是被告治愈的患者,都没给任何报酬,

被告也没有索取。

上述事实,充分证明被告人对待报酬的态度是:给,就收;不给,不要,既无标准,也不计较。投有丝毫骗取的行为。15年中,30人次左右所得报酬,减去往返途中的花费,占用了200天以上的工日,年平均10天左右,月平均只有6至7角。被告人没有图财的目的,没用过骗钱的手段,所得的报酬又如此微薄,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骗取钱财,完全与事实不符。

还有一点是不可忽略的,被告人的家庭生活贫困。7口之家,母亲年老,子女幼小,靠他一个人劳动收入维持生活,生产队的分值很低,从生活上看,他迫切地需要钱财,而且对他来说来钱之路又很容易。如果治好—名精神病患者,以治好为前提,索取100元作为报酬,这个数目,—般地说,患者的亲属有能力负担也乐意接受,而被告人却没有这样做。有好几名患者彻底治愈,分文没给,也未索要。这不是社会主义精神和难能可贵的品质吗?公诉人对被告人关于骗取钱财的认定,是毫无根据的,是不能成立的。

(三)王××的死亡,被告人是否负有责任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任何责任。

王XX的死亡,鉴定人在鉴定中认为:“王XX因服用瓜蒂中毒,致使吐泻不止,引起中毒休克,导致循环系统麻痹而死亡。”王××并没有吐泻不止,更没有休克,送往医院之前,神志清醒,还有语言表达的能力(和邻居妇女有过对话),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被告人经过自试和五个病例都证明服用瓜蒂无中毒反应,不致中毒。又经调查证实;朱X友、吴x 兰和邢X儒等服了瓜蒂后病情有明显减轻,有的治愈了,却未见中毒。

王XX和上述五个病例所不同之处足:前5人都听从被告人的嘱咐,在服药12小时后,才吃了少量容易消化的食物。而王XX的亲属却不听医嘱,在被告人服药后8个小时左右给患者吃了盒罐头和水果等食物,医疗实践证明,王XX 的死亡是违反医嘱造成的结果。

用中药瓜蒂治疗精神病患者,是《农村医疗手册》中记载的。虽然王XX的身体比较健康,被告人仍然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在常规用量中采取了最低量。被告人开方,王XX的亲属由药店购买服用,是不可能中毒的。如果处方错误,卫生行政部门也必然通过有效方式通知全国禁止使用。因此认定应用此方造成患者中毒死亡,追究被告人的责任是没有道理的。我认为王XX的死亡是不听医嘱禁忌所致,被告人毫无责任。

(四)被告人是否有罪,我认为被告人无罪。

除上述论据外,还因为被告人给患者治病的态度极为谨慎和负责。表现有亲自煎药,观察喝药,仔细观察吐出的液物,亲自守候看护,坚持到深夜两点等等.这充分表明:被告人在主观上既谈不上故意,也不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我国的法律既不容纳“主观归罪”的论点,也不容纳“客观归罪”的论点。定罪科刑,必须根据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王

XX的死亡,是被告人不能控制和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因此在客观上虽然造成损害的结果,犯罪构成并不具备,这是一项不可动摇的原则。犯罪构成,不仅是正确认定犯罪的理论原则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也集中地体现了我国的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不罪及无辜的本质特征。

被告人郑XX在处境困难的情况下,置家庭贫困于不顾,积极钻研,以经济,简便的针灸方法治疗精神分裂症,取得了明显的成果。经过调查的17件病例中,治愈者9人,治愈率达53%;明显减轻者3人,病情没有发展者5人。这一结果表明,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有益于社会,有益于“四化”建设。

综上所述,我认为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不仅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违背人情常理。

根据上述理由,法庭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辩护人:XXX

19XX年X月X日(本案被告人已经审理宣告无罪。这份辩护词写得理由充分。但也有不足之处,

一是关于非法行医的概念前后矛盾;二是在文字上,有些地方欠通顺,有的不够明确。)

[范例二]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盗窃案被告人李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在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李X,查阅本案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卷宗材料,和李X 的父亲进行了接触,并且到李X的原工作单位作了调查访问,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

根据公诉人的起诉和法庭调查,总的来说,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无可置疑。但是,对被告人李X的几个方面的问题和情节,值得提出,以供法庭考虑。

第一,李X和钱XX从1986年8月至11月中旬,三个月内共同盗窃三次,共盗碍现金一千元左右(按单位报案数统计为1036.70元,但单位说是大概数,如省公路XX厂报案说被盗596.70元,就说是大概数,见公安预审卷第104页。按被告人的供认为915元外加一些零钱,两者相差不远),粮票四百余斤,计算器一个。盗窃时间不算很长,次数也不算多,窃得财物数额尚非巨大。

第二,从两被告人退赃情况看,现已退出赃款411元,粮票544.5斤和计算器一部。退出的赃款物已近半数,按起诉书认定盗窃粮票400余斤算,还多退了粮票。

第三,李X有认罪悔改的诚意,在刚被拘留时,他便立即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盗窃事实;在公安机关侦查和多次预审中,每次都毫无保留地作出了交代。认罪态度是好的。从他给家庭所写的信件,以及在预审中所表示的态度来看,他已感觉到一失足成千古恨,认识到犯了盗窃罪的可耻,感到对不起父亲,对不起单位领导的培养教育,决心痛改前非。

第四,看一个人的本质如何,不能孤立地只看他的一时一事,必须看他的全部历史和全部工作。被告人李X于1979年底参军,1980年度在部队曾被评为一级技术能手,部队曾发给他荣誉证,给他的评语是:“认真学习,钻研军事技术,在战术演习和实弹射击中圆满完成任务,各科成绩均为优秀。”说明他过去表现是好的,还是—个有上进心的青年。由此看来,对他有必要立足于教育、帮助和挽救。

第五,从两被告人的表现和作案情况来看,把李X列为第—被告人是不合适的。其一,共同盗窃,不能认定李X为主。当然,盗窃所得赃物都存放在李X 处。这是因为钱XX和家中人住在一起,而李X单独住一间房子,有便于隐藏赃物的地利。李X比钱XX多花赃款百余元。但这次退赃,除李X多退出80余元外,退赃中还有40元是为钱XX单独盗窃而退给X X农药厂商店的。这样,两被告人的花费便大体相等了。其二,从犯罪行为过程来说盗窃某处,有些是李X提出来的,而撬窗入室却是钱XX先动手的,难以区分主次。其三,从作案次数看,钱XX除和李X共同盗窃三次外,还单独盗窃过两次。尤其是在共同作案之前,钱XX就有过盗窃行为,其罪行较李x为重。其四,从情节看,XX路振出所在1985年11月16日扣审钱XX时,17日李X就知道了这—情况,但李X并未出走,而是在18号早晨,由钱XX找李X—道离家出走的。其五,从两被告人的历来表现看,钱XX曾因打架被拘留,又曾因辱骂派出所人员被罚款。综上五点,总的看来,钱XX在本案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及其情节,都甚于李X。

第六,被告人李X原单位党委意见,对李X要求着重给予教育,给予出路,尽量给于从宽处理。这是值得认真加以考虑的。

第七,李x本呈在职的青年工人,如果在法律上处理重了,他的公职将不能保留,如果将工作弄丢了,今后在社会上游手好闲,将成为社会的寄生虫,仍将是社会上的不安全因素,不利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不久前,《中国法制报》登了一篇文章提倡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中,注意配合和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这是很必要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X在盗窃的犯罪道路上走得还不远,盗窃次数不多,所得赃款数额不算巨大,具有认罪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第67条第1款的规定,请法庭考虑从宽予以判处短刑,并于以宣告缓刑。

辩护人:

XX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1986年元月X日

田文昌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贺某贪污、挪用公款案辩护词

田文昌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贺某贪污、挪用公款案辩护词 案情简介 贺某,42岁,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吉林省电力局财务处资产资金科副科长。1996年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被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逮捕,1996年11月4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贺自1993年2月22日至1995年11月21日在担任资产资金科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本单位帐户、私设84号帐户中挪用公款18113735元;贪污公款617381元。 一、《起诉书》指控 (一)在本单位帐户中挪用公款 1.贺从本单位帐户借给省纺织工业产品经销公司15万元,张归还后,贺除归还私设帐户1万元外,其余14万元被贺以个人名义存人银行据为已有。 2.1993年4月,贺分两次从其经管劳保统筹户中借给华润公司经理杜某220万元,供杜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杜将借款归还到贺私设的84号帐户。 3.1994年3月,贺某个人投资做期货生意,通过省电力局财务部会计,在其经管的统筹户汇出50万,供贺进行营利活动。 4.1995年3月,贺将单位帐户中100万元借给三海公司总经理殷某。 (二)在私设“84”号帐户中挪用公款 1.贺某1993年4月与姜某协商合伙开办采石场,4月5日贺从私设84号帐户转到石材经销处311779元。 2.1993年4月贺某与李某商议共同投资合办宏港大酒店,贺分两次从84号帐户转给李70万元。 3.1993年8月20日,贺由84号帐户借给华润物资公司杜某100万元。 4.1993年5月7日,贺某分两次从84号帐户借给深圳蔡某150万元。 5.1993年初贺某与深圳蔡某商议,在长春购买经营摊位,1993年5月,贺分3笔从84号帐户转出341956元,以其妻名义购买面积为28.21平方米服务摊位,后因计划变更,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款退回84号帐户。 6.1994年3月,贺某个人投资做期货生意,贺为谋求20%至40%“大户积累”,先后两次从84号帐户投入400万元,案发后部分款项及利息返回84帐户。 7.1994年9月,贺某从84号帐户中拨45万元,借给桦甸孙某做微菜生意,案发后被追回。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题要 说明自己的身份,陈述事实,原因,和想法。一审判决认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符相勾结,采取虚报工程款、隐瞒已支付工程款的方法,实施了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一审判决认定的什么事是判的不合情况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说起刑事辩护,相信很多人都知道离不开律师的辩护,而律师往往是通过辩护词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接下来,小编带来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一份,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最新刑事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 们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的量刑情节。 1、从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来看,被告人是在方便后回房间时误进隔壁被害人房间的情况下,一时起贪念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一点与有预谋、有计划而实施的盗窃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很显然本案被告人系偶犯,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2、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3、被告人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数退赃,协助司法机关消除了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使被害人基本没有受到损失。足以表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小、易改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张三酌情减轻处罚。 4、被告人张三在案发前一项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改造潜力很大。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杰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偶犯。符合我国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律文书中的论证方法示例

法律文书中的论证方法示例 维俊 法律文书要做到理由充分,结论准确,令人信服,就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所谓论证,就是正确地运用论据来证明论点的过程和方法。怎样进行论证?者拟举出法律文书中常用的八种论证方法,结合实例谈谈它们的用法。 、事例论证 这是一种用具体的事实作为论据来证明论点的方法。因为法律文书在论述正面观点或者反驳错误观点时,往往要举出具体的事实作为依据,使自己的观建立在坚实的论据上。这种论据方法不仅运用得较普遍,而且很具有说服力。例如某检查院分院关于董××的杀人案公诉词在论证被告人是故意杀人时,就用这一论证方法: 这个案件是一起有目的、有准备蓄意杀人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董××的犯罪目的十分明显,那就是使用残暴手段,决意把姚××杀死,早在他犯预备阶段,就暴露了这个罪恶目的。根据刚才法庭调查,被告人要杀姚××,经过八个月时间预备,即一九七八年五月至一九七九年一月底,曾五次准备凶,一九七八年五月向其同学王××父亲借了斧头(这把斧头刚才已出示),并把斧柄锯断,放在拎包内,被其家属发现收掉后,他的同学王××曾严肃地向他指:“你这样做是触犯法律的。”被告人不仅不听劝告,反而又买了一把锋利的菜刀去实施他的犯罪行为。可见,被告人不是一次,而是多次准备凶器,预谋人。这些犯罪准备行为在法律上都认为是犯罪。它说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是故意的而不是象被告所说的是盲目的。 这是一份二审案件的公诉词。原审认定被告人董××犯有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为减轻自己的罪责,在上诉中极力否认是故意杀人,认为只是“盲目伤害”。此,公诉词列举了被告人董××为达到杀死姚××的目的,曾多次准备凶器的事例,从而证明被告人是故意杀人的道理。 在运用这一论证方法时,必须注意三点:一是事实必须确凿可靠,并要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一切道听途说或者未经核实查证的事实,均不可使用。为这种事实,既不能说明问题,又很容易被推翻,而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地位。二是事实必须和案件有关。如果和案件无关,事实即使确凿可靠,也不能说问题。三是论据和论点方向的一致性和紧密的统一,而不可有距离,更不能相互矛盾。 、法理论证 法律文书是法理性很强的非规范性的文件。它往往要根据正确的法学原理进行论证,使之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理论性,从而加强其说服力。例如郑××非行医案的辩护词在论证被告不构成犯罪时,就采用这种论证方法: 我国法律既不容纳“主观归罪”的观点,也不能容纳“客观归罪”的观点。定罪科刑,必须根据犯罪的构成。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 。王××的死亡,是被告人不能控制和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因此,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的结果,但并不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故不能认为是犯罪。罪构成不仅是正确认定犯罪的理论原则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而且也集中地体现了我国的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不罪及无辜的本质特征。 这种论证方法,因为提到法律的高度加以论证,因此,它不仅说理透彻,而且说服力很强。但在运用这一论证方法时,特别要注意的是:对法学原理必完整地、准确地加以理解和运用,切忌断章取义或牵强附会。 、推理论证 所谓推理论证,就是指用已知的公认的容易理解的道理,来推论一个新的观点,证明一个新的论点的方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段论法。 例如美国影片《十二怒汉》,其内容讲十二个陪审员审理一件谋杀案。被告人是一个年仅十九岁的男青年,他被指控为用刺刀杀死了自己的父亲。法庭有不少证人出庭证明被告人确系凶手。似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待法庭作出“有罪”判决,就可使该青年受到法律的惩罚。在十二个陪审员合议时,十个都认为被告人“有罪”,只有八号陪审员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认定该青年杀死其父的证据不足。他对法庭赖以对该青年定罪的两个主要证人的证词提出了议。一个是该青年的邻居,他家紧挨高速铁路。他的证词说正当一列火车从他窗前呼啸而过时,他听到住在楼上的这个青年叫喊“我宰了你!”。另一个是近视眼镜的妇女,她住在铁路的另一侧,与被告人的窗户相对。她在证词中说发案这天晚上,她十一时以后上床休息,隔了许久,仍未入睡,朦胧中一列车高速驶过她的窗户,亲眼看到对楼房间里那个男青年用刺刀刺倒了他的父亲。八号陪审员认为这两个证人的证词都是不可靠的。因为列车高速通过前会出强烈的轰鸣声,紧挨铁路的窗户内的人,那时是不可能听到楼上那个青年的叫声的;而凡戴近视眼镜的人,睡觉时都要摘掉眼镜,那时这位近视的妇 ,也不可能通过火车车厢看清对面楼房里的景象。经八号陪审员这么一分析,其他陪审员都觉得有理,纷纷改变原先的意见,终于一致认为法庭认定该青有罪的证据不足。(见《译林》一九七九年第一期)

交通肇事辩护词范例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5213647274.html, 交通肇事辩护词范例 如何对交通肇事罪进行辩护呢?交通肇事辩护词该怎么写呢?交通肇事辩护词需要涵盖哪些内容呢?格式是怎样的呢?本文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个交通肇事辩护词范例,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交通肇事辩护词范例 **涉嫌交通肇事罪一审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zx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我们作为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法庭、参与庭审。通过阅读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以下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参考并希望予以合理采纳。 一、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具有诸多的偶然性因素,被告人的主观罪过较轻。 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任何的犯罪动机或目的,被告人主观罪较轻。 1、被告人所驾驶轿车是合格车辆,被告人没有醉酒驾驶的现象。其主观罪过远远小于那些因醉酒、吸毒、无证驾驶,闯红灯、故意超载或驾驶年检不合格、零部件失灵车辆等所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 2、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事故,或已经注意而注意力度受到影响。因为被告人自下午7点开车闲转到零点,驾驶时间长

达6个小时,被告人的注意力以及身体的灵敏度均受到影响,并且事故发生时处于夜间,能见度不佳,这些因素影响被告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措施,其主观方面的过失较小。 3、本案存在不能预见的紧急避让因素。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他看见一辆出租车停在非机隔离线(头北尾南),紧急向左打方向避让,致使本案事故的发生。(卷宗第51页,询问**笔录)。 被告人的避让行为系一般人在面临危险时的合理反映,在主观上甚至可以排除故意或过失,归因于不能预见的客观原因。尽管我们无法确切知道,避让这辆出租车的行为在本次事故中到底产生了多大作用,但是,我们同样无法排除紧急避让这一客观因素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影响。 因此,较之于其他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犯罪而言,被告人没有卑劣的动机或者目的,并且有避让、长时间驾驶、夜间行车等客观因素,其主观罪过较小。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使罪与刑罚相适应。 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

律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词

---------------------------------------------------------------范文最新推荐------------------------------------------------------ 律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本律师担任阿来涉嫌盗窃罪一案阿来的辩护人,参与今天的庭审。接到指派后,辩护人详细查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鉴于被告人阿来已经自行认罪,而且态度诚恳,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阿来有如下法定以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阿来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到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从法律上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社会经验缺乏,辨别是 1 / 6

非能力薄弱,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差,思想不成熟,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司法理性。 2、被告人阿来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阿来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被告人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交代事情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量刑时能予以酌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阿来无前科,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四、本案被盗窃财物已被当场追还,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挽回,依法可以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阿来系未成年人犯,没有前科,主观恶性相对较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范文五篇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范文五篇 模拟法庭一直被各法学院广泛采用,是法律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方式。模拟法庭通过案情分析、角色划分、法律文书准备、预演、正式开庭等环节模拟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仲裁的过程。下面是关于模拟法庭心得体会范文五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一) 经过大一半学期,我们已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有了必须的了解,如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却缺少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活动。所以为了使同学们能加够深入,更进一步的理解这些法律,根据讨论安排,在老师的耐心指导下,我们进行了一次模拟法庭活动。这也正是我们组选取模拟法庭而不是调研活动的原因。这一次模拟法庭让我收获良多,在那里我谈谈我参加本次模拟法庭的心得体会。 我们小组由10人组成,审判长1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1人、辩护律师2人、公诉人2人、证人1人、被告1人。本次模拟法庭我担任辩护人。我们选取的案例任翔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告人任翔,男,199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高职文化程度,1999年—2005年在银川市第四小学就读,2006年---2009年在银川市十四中学就读,后于2010年进入石景山区模式口技工学校就读,现居在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石景山区模式口。2011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同年11月11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逮捕。案件经过是:2011年11月10日,18岁的任翔为了给女朋友过生日,在银川市石景山区模式口家中向其母亲刘某索要钱财,因刘某说家里没钱,两人发生争吵,任翔大吼:“我是你儿子,你把我生下来就就应给我钱。”刘某听后生气,也对着任翔大骂:“你就是个畜生,不陪做我的儿子,生你养你这么大就是个错误。”任翔被激怒,冲上去反拧刘某右臂,两人扭打在一齐,后邻居王二柱听到起其屋内有打闹的声音就急忙赶到了刘翔的家中,进行劝架,使劲将任翔拉开,此时刘某已疼痛不已,瘫坐在地上,后经检查,刘某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有关节功能严重障碍。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势重伤偏轻。此后刘

董某合同诈骗罪一审辩护词(辩护成功案例)

董某合同诈骗案一审辩护词(辩护成功案例) 饶为为,法学硕士,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诈骗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长期从事诈骗类案件的辩护工作。 ——力求在诈骗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 董某在湖北沙洋监狱服刑期间被发现还有漏罪未处罚,即涉嫌诈骗他人20万元人民币,但发现该漏罪时,该案的同案犯张某已经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判决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但是董某的漏罪却以涉嫌诈骗罪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又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并向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检方量刑意见为四至六年有期徒刑。辩护人在法院审判阶段接受董某女儿的委托后,积极开展辩护工作,分析本案卷宗,最后以公诉人确定的罪名错误,并以合同诈骗罪进行辩护,最终法院采信辩护人的观点,将董某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并在董某有漏罪可能从重处罚的情况下,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并与前罪剩余刑期合并执行。以下是本律师作为该案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罪名有异议,并认为被告人董某的行为更符合同诈骗罪教唆犯的犯罪特征。 首先,被告人董某指使张某用其所有的走私宝马车抵押借款的行为,即为教唆行为,而抵押借款本身就是一种合同行为,张某亦按照被告人的授意利用该走私车向被害人周某进行了抵押借款,即被教唆的人犯了教唆的罪。 其次,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并未限定在签订、履行合同的一方,被告人董某作为自然人当然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再次,被告人董某的犯罪目的是通过张某与被害人周某签订借款合同而实现的。被害人周某所遭受的诈骗行为发生在其与张某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非法占有的财物即借款也是与借款合同有关的标的物;非法占有借款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张某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实际为同一客体。 综上,被告人董某与张某属于共同犯罪,其犯罪行为应当与张某的犯罪行为同样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其为该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 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应为17万元。 因被害人实际仅向张某卡内汇款17.4万元,且张某仅将其中17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借款,另4000元无证据证明用于支付公司房租。 三、被告人董某的教唆行为,在本案中仅起次要作用,应为共同犯罪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被告人董某采取的教唆方式较为缓和,教唆内容简单 首先,从本案张某和汪某的笔录均可以证明,被告人董某在实施教唆行为时,均只有授意,并未对二人采取威逼、利诱、胁迫等极端方法。 其次,被告人仅授意张某利用其拥有的宝马走私车抵押借款,并未指使张某和汪某伪造与车主陈杰的车辆买卖合同。虽然张某的供述和汪某的证言均称是受被告人指使而伪造的车辆买卖合同,但是张某的供述和汪某的证言对该事实的陈述矛盾,并不能相互认证,具体分析如下: 张某的两次讯问笔录均记载:“因为用车抵押借款需要车辆买卖合同,董某说他和陈杰关于鄂DE0XXX的车辆买卖合同丢失了,找不到了,还联系不上陈杰,他就让我和汪某签的这份假合同。当时董某还拿出了一份陈杰的身份证复印件,他让汪某按着身份证的信息在这个合同上签字或书写的。”而在汪某的询问笔录记载:“董某打算亲自拿此车的买卖合同(书面显示是陈杰和董某签的)去借款,但当时好像他因为犯病了,就让我按照原合同打字并填写并

辩护词范例(公民用)

辩护词范例(公民用)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接受了上诉人刘________家属的委托,担任上诉人刘_______案件的二审辩护人,为其被错误地认定犯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二审进行辩护。为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辩护,我详细查看了上诉人刘_______跟______乡______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林木、禁地承包合同书》,详细听取了关于本案的问题反映,又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本辩护人认为,此案一审法院是错判,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撤销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应该依法宣告上诉人刘_________无罪。具体的辩护理由如下: 第一,上诉人刘_______与______乡_______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林木、禁地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其内容应该受国家法律保护。这份合同书中的和上项关于“乙方权利及义务”条款明确规定:乙方“在承包期内,营林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继承和转让的权利”。对可以转让这个问题,合同规定是十分明确的。 第二,合同的转让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

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同意”。对于合同的转让,村里的领导即村委会主任杨______已经签署了“同意”的字样,并且加盖了村委会主任杨_______已经签署“同意”的字样,并且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据此,认定转让是非法的,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刑法》规定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刘______是在故意非法转让。因为公章不是刘______加盖的,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也不是刘_______签署的。把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并且有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的这份转让合同放在上诉人刘______面前,刘_______这才进行合同转让。如果要追究责任,应追究加盖公章者的责任、签署意见者的责任,而不应该把这些责任让没有参与加盖公章、签署意见的刘_______来承担。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刘_____ __参与或者知道加盖公章、签署意见的具体情况。上一个没有犯罪故意的人来承担罪责,这与刑法规定相违背。 第四,上诉人刘______转让合同牟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应当用刑罚对刘________进行处罚。 以上四点辩护意见,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充分考虑。本案涉及罪与非罪的重大问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把案件办成铁案,而不应当使案件经不起时间检验。本辩护人认为,即

李庄案一审辩护词

“李庄案”的一审辩护词(无论你是否是学法学的都要看看)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

调,但一直没有解决。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李庄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法院审判的作用,就是通过公开证据和真相,通过控辩各方的质疑和争辩,让法庭兼听则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我们会认真听取控方和警方的证据和观点,也期望控方和合议庭能够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现在我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一、基础之辩: 《起诉书》本身直接违反《刑诉法》,概念明显错误, 指控的罪状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法庭的调查和辩论,针对指控罪名和情节进行。因此我们必须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的基本点能否成立。

辩护词示例

辩护词 场次:半决赛01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青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希文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张希文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案件材料,认真研读了起诉书,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全程参与了今天的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的整体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混淆了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的界限,本案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未利用合同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24条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对本案被告人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张希文的行为属于合同欺诈行为,其所产生的问题属于民事纠纷,提请法庭充分注意罪与非罪、刑事与民事案件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也即,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具备两个最重要条件:其一,主观上,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二,客观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张希文的行为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被告人张希文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人认为,合同欺诈的行为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不公平地获得对方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其实质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谋利,并不具有非法

自我辩护词

自我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XX区检察院公诉我犯盗窃一案,根据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权利,现我发表以下自行辩护意见: 首先: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其次:被告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在事发以后,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XX市公安局投案,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对自动投案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况列举规定应认定被告人此行为构成自首。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二、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系从犯。 被告人受雇于XX车队,职务是司机,只是负责对货物的运输,之前对盗窃事实并不知情,只是老板让干什么就干什么,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盗窃。直到案发,被告人才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

被告人并没有犯罪的故意。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关于从犯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予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被告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系从犯且犯罪较轻,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免于处罚。 三、案发后,被告人积极的退赃退赔,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通过XX市公安局将前期从XX车队处领取的工资主动退赔给受害人。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关于退赃、退赔的相关规定:主动大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在案发前一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被告人认为被告人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

9交通肇事案件的辩护词

周xx交通肇事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法律的规定,接受本案被告人周xx父亲的委托,并征得了被告人的同意,担任本案被告人周xx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首先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遇难者表示诚挚的哀悼。 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我们认为,被告人周xx虽然在整个交通肇事中承担主要责任,但主观过失较轻;事件发生后,及时报警,积极进行救助;并投案自首,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清案情;在经济极其困难的情况,愿意尽自己最大努力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根据有利于改造犯罪者,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刑法精神,建议对于被告人适用缓刑处理。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周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仅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对行为人的处罚。xx县交警队第20081117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确认被告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承担是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有所区别。 二、被告人在发生事故后及时报警,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救助。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自己也受了伤,但被告人第一想到的是用自己的移动电话分别给120、122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该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和《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的记

录为证,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也予以认定。 三、被告人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 事件发生后,被告人留在事故现场,等候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将驾驶证及肇事车行驶证交给公安机关。被告人因自己也在交通事故受伤,在医院进行了治疗七天后主动到xxx交警队投案自首,整个过程中,被告人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已经被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所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自首并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具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面、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这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我们都是有目共睹的。从一开始公安机关找被告人了解情况,直至立案侦查,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积极的态度配合调查,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五、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事故责任的过失性。被告人在此交通事故中因为前面行使的车辆灯光不全,在发现前面的拖拉机已靠边让出超车道而进行超车时,前面的拖拉机在灯光不全的情况下又返回超车道,以致造成事故。也就是说,前方车辆的违章行为对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也有重大影响。这也说明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被动状态和过失性,其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 2、事故报警的主动性。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尽管自己也因事故受伤,但首先想到是立即报警进行施救,用自己的移动电话报警,充分证明被告人主观恶性的轻微。 六、建议对被告人周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杨学林律师李庄案辩护词

李庄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一审辩护词 杨学林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贵院审理的“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被告人李庄的辩护人。我在庭前已经数次会见了李庄,并且认真查阅了贵院提供的部分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我首先要感谢合议庭的法官们,为我履行辩护职责提供的便利。虽然庭前查阅案卷材料由于公诉机关的原因,显得时间仓促;虽然我关于证人出庭、调查取证、延期审理等事项申请的结果令人失望,但是合议庭起码给予了回应。直到开庭前一天的晚上八点半,法官还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侦查机关拒绝提交李庄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因此,我对合议庭在庭前所付出的劳动还是要表示感谢。但是我的感谢并不等于我认为所谓李庄“漏罪”案的侦查、起诉和受理具有合法性。因为包括本案的公诉机关与合议庭所在的人民法院在内,都是被侦查机关绑架而来的。 卷宗材料显示,2010年1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后,将举报材料转交给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该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初查。自此,李庄“漏罪”案的侦查机关就开始绑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进入了违法的状态。因

为从2010年1月27日开始,另案追究李庄“辩护人妨害作证”漏罪的合法性基础就已经丧失了。 李庄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2010年2月9日终审宣判的。此前的1月27日,正属于该案的审理期间。在此期间发现同一被告人有同种“漏罪”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由于2010年1月27日发现的李庄“漏罪”与二审法院正在审理的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属于同种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该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是该院却没有这样做,而是错误地继续审理并终审宣判。正是由于这个错误,导致李庄今天被以与原案相同的同种罪再次提起公

自我辩护词范例

自我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关于公诉我盗窃一案,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辩护的权利,我作如下自我辩护: 一、从犯罪的原因分析,我认为我自己的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经过教育完全能够改正,因此,请法庭在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我犯罪的原因。 我作为一个一贯遵纪守法的公民,今天站到被告席上,百感交集,从案发至今我一直处在痛苦和自责中,也一再反思自己为什么走上犯罪的道路。我犯罪的原因,从内因上讲是因为自己家处特困山区,家里十分困难,总希望能够赚点钱,改善家里的条件,但因为自己不懂法,不知道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更不知道做了会有什么后果,才导致遇到帮人拉树能够赚点钱,就稀里糊涂走上犯罪的道路;从外因上看,是因为古玉明等人从的运费比一般要高,而且第一次拉树后,古玉明等人一再说是挖山上的树,不怕,自己经不住诱惑,才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一点,请法庭充分考虑。 二、从犯罪对象和危害后果上看,我的行为并未给社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危害。 1、从犯罪对象上看,本案的犯罪对象是紫薇树,犯罪时被告连运输的是什么树也不知道,也不知道什么是紫薇树,因为被

告家处山区,潜意识里认为一棵树不值多少钱,才同意运输,如果盗窃来的是牛马等物品,被告是绝不会干的。而且,本案中盗窃的紫薇树都是寺庙里无人看守的树,这些寺庙都是没有大门、围墙,任何人都可以进出,树就在寺庙边上,这些都有别于普通的盗窃罪。 2、从危害后果上看,本案盗窃的紫薇树很多都是没有人管理的树,盗走这些树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这与入室盗窃、盗窃生产、生活用品等盗窃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盗窃的地点也是在野外,不会涉及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时,目前紫薇树鉴定价格如此之高是市场的炒作,就像鹤庆的兰花一样,被告人和受害人都不知道紫薇树的价格,因此,我认为本案的社会危害后果有别于一般的盗窃罪。 三、我在案件中的作用并不大,得到的利益也是很少的一部分。 1、我本人开了一张很破旧的拖拉机,运输树木的本意也就是收点运费,从我涉及的两次盗窃来看,我都没有到过现场,也不知树是从什么地方挖的,而且我在犯罪中也并非必不可少,我没去的几次都是人工直接运输到打丽路,因此,我在犯罪中的作用是非常小的。 2、本案我运输的树木根据鉴定结果价格为111000元,到我的运费仅为4100元(不含到降支香的运费1000元),而我付出的是一张车跑了三次,合计路程有几百里山路,仅仅是比正常的运

李庄案辩护词

[陈有西按]这份辩护词,30日公开开庭一结束已经交付法庭。全文12300字。迟迟不公布的原因,是考虑这样的真相公布出去,可能影响不好。想不到这三天来,全国媒体对本案的庭审情况,公开得比我们的辩护词还透明。连一些我们都不知道的重庆方面的决策内幕,记者们都深追披露出来了。网络时代,真的无法控制一件大家普遍关心的事件真相。由于这些报道,读者产生了很多的猜测;很多律师和新闻界朋友都向我要辩护词;本网上好多读者也要求强烈。有些同行认为我们可能只会说豪言壮语而没有辩到位;重庆方面组织的西政的两位教授甚至称关证人取证、只读证不出示是合法的。如果我再不公布这份辩护词,会产生更多的猜想和误解,把事实都搞混。因此,考虑再三还是将其公布。欢迎各位律师同行批评指正。 李庄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一审辩护词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调,但一直没有解决。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中国的最敢说

【经典案例】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经典案例】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 == 辩护词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陆德强律师担任,,,的辩护人和代理人。我们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研究了,,区人民检察院厦,检刑诉[2011],,号起诉书,多次与被告人交谈,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根据公诉人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总的来说,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无可置疑。但是,被告人,,,的有关方面和本案的一些细节,值得提出,以供法庭考虑。一、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小没有人愿意发生本起案件,一向很少关注新闻时事的被告人根本不知道数月前还是无罪的行为,现在却是犯罪行为了~如果他知晓的,根本不会这样放任自己,因为自己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他这样做等于让妻儿老小挨饿,所以他根本更加不会愿意从事犯罪行为。案发当晚,被告人陪同远方来的亲友吃宵夜,前后两个多小时的时间里,被告人仅喝一两瓶啤酒,并且也喝了其他饮料,并没有贪酒贪杯。所以,我们应当看到,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普通的醉酒驾车,追求刺激、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有区别的,被告人是由于一时疏忽和放任,才导致了这起案件的发生,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二、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被告人从来就没有饮酒、酗酒的习惯,为人老实本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并且主动交待案发的整个过程,毫无半点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三、本案情节极其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危险驾驶罪的指导意见,“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

公诉人法庭辩论实务与技巧

公诉人法庭辩论实务与技巧目录 前言 第一编公诉人法庭辩论理论 第一章辩论概述 一、辩论的概念 二、辩论的一般特征 三、辩论的构成 第二章公诉人法庭辩论的原则及范围 一、法庭辩论的主体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的原则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的范围 第三章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语言特点及结构 一、法律语言及法庭用语的特点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用词及句法结构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复句运用 第四章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修辞 一、修辞概述 二、修辞的基本要求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修辞应注意的事项 四、常用修辞格在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运用 第五章公诉人法庭辩论中几种常用的表达方三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叙述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议论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说明 第六章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逻辑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逻辑思维规律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判断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推理 第七章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论证与反驳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论证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证明及运用规则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反驳 第八章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诡辩 一、诡辩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如何识破并揭露诡辩陷阱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应对诡辩的策略 第九章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艺术与谋略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听、说、问、答谋略与技巧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心理控制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艺术与审美 四、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修养与风格 五、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情感与禁忌

第二编公诉人法庭辩论实务 第十章公诉人出庭公诉概述 一、公诉人出庭的法律依据及诉讼地位 二、公诉权的实施程序 三、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基本原则 四、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 第十一章公诉人法庭辩论的基础·审查起诉 一、公诉人审查起诉的内容 二、公诉人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三、不起诉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四、提起公诉的要求 第十二章司法文书的制作要求 一、司法文书的总体制作要求 二、起诉书的格式及内容 三、起诉书制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四、抗诉书的制作要求 五、公诉词的内容及结构 六、公诉词写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十三章刑事案件起诉书、公诉词、抗诉意见、答辩提纲示例 一、起诉书示例(张某等人故意杀人案起诉书) 二、公诉词示例 三、抗诉意见示例 四、答辩提纲示例 第十四章公诉人法庭辩论中常见几种刑事犯罪的辩论特点 一、故意杀人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二、故意伤害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三、强奸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四、抢劫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五、盗窃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六、诈骗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七、交通运输肇事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第十五章控辩式法庭论辩的方法及策略 一、搞好庭前准备,预测辩论焦点 二、掌握重点,当庭讯问,为法庭调查奠定基础 三、合理调配,出示证据,推进庭审调查的进一步展开 四、掌握庭审主动,搞好控、辩、审三方互动,通过质证预测辩论要点 五、法庭辩论中公诉人的答辩与应变 六、出庭公诉中非论辩因素的处理 第三编公诉人岗位练兵 第十六章公诉人法庭辩论赛 一、开展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的意义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的内容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的组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