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贷后管理规定

贷款贷后管理规定
贷款贷后管理规定

贷款贷后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规范和加强贷款发放后的管理(以下简称贷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后至本息收回全过程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贷后检查、贷款风险分类、风险监管与预警、贷款展期、不良贷款处理、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本息收回等。

第三条 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贷后管理,坚持职责明确、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责任追究、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信贷业务。

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

第五条信贷业务部职责:

(一)建立贷款贷后管理台账;

(二)组织、指导、督促业务人员按规定频率和内容实施贷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息并按权限反馈和处置;

(三)按时发送贷款本息逾期催收通知书,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和确保诉讼时效;

(四)按规定完成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分工作;

(五)担保人及抵(质)押物的监管;

(六)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和贷款审查委员会汇报公司客户贷后管理情况。

第六条风险控制部职责:

(一)实时监测信贷业务部贷后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按期对信贷业务部贷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也可延伸到客户营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深入了解客户风险状况;

(三)定期对客户所属行业进行风险分析,并向信贷业务部发布;

(四)组织拟定和调整不良信用客户内控名单;

(五)对信贷业务部报告的风险预警信息进行识别,提出化解和处置意见或提交公司总经理决策;

(六)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公司分管领导、贷款审查委员会汇报信贷资产质量及风险状况;

(七)负责管理信贷业务部移交的不良贷款,包括针对不良贷款的诉讼、清收、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呆账核销的审查等;

(八)负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组织及认定工作;

(九)负责组织和督促信贷档案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借阅、销毁信贷业务档案。

第三章贷后检查频率及内容

第七条业务人员贷后检查频率

(一)贷款期限为1个月(含)以下的贷款可不做首次跟踪检查和日常检查;

(二)贷款期限为1个月以上的贷款,应在贷后1月以内做首次贷款跟踪检查,并填写《贷后首次检查表》,至少每季度做1次以上的贷后日常检查,填写《贷后定期检查表》;

(三)贷款形态发生变化和出现风险预警信息,应增加检查频率,视其情况随时跟踪检查。

第八条个体生产经营户等非法人贷款贷后检查内容

(一)首次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客户是否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以及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情况;

(二)日常检查重点:

(1)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2)抵(质)押物保管是否完善、是否足值,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变化;

(3)借款人婚姻、健康、个人资产、投资和负债情况;

(4)是否有赌博、吸毒及违法行为;

(5)其他变化情况。

第九条企业法人贷款贷后检查内容

(一)首次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客户是否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以及审批意见中限制性条款落实情况;

(二)日常检查重点:

(1)客户及其内部管理情况。组织机构、管理体制、管理人员、管理水平、经营策略及经营方式有无变化,有无分立、兼并、收购、破产、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等行为,主要管理人员与公司合作态度、偿还债务的意愿有无变化,有无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

(2)生产经营情况。客户主要产品生产技术、生产能力及原材料、产成品市场变化情况,客户用水、用电及职工工资增减情况,纳税情况是否正常,上下游关联企业合作关系有无变化,经营是否合法,有无经济纠纷或重大法律纠纷等;

(3)财务状况。客户财务报表真实情况,资产和负债总量及结构变化情况,产值、销售收入及效益变化情况,现金流入量、流出量情况及货款回笼情况,在其他金融机构融资和履约情况,有无欠税和逃税情况,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变化情况等;

(4)担保情况。保证人代偿能力变化情况,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是否受到损害,抵(质)押物价值变化情况,抵(质)押物财产保险是否过期;

(5)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投资者个人资信状况、健康状况、婚姻状况是否出现重大变化,是否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

第十条企业法人类客户贷后检查方法:

(一)人员交谈,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

(二)现场观察,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精神面貌、开工率、主要资产、库存等;

(三)取得必要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项年检文件、近期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纳税记录等。财务报告中,必须收集客户、保证人的季度财务报表,有条件的还应按月收集;

(四)如在必要时应查看财务账册、原始凭证,盘点库存等;

(五)分析客户财务变化情况;

(六)查询、查证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等第三方信息。

第四章风险监管与预警

第十一条信贷业务部应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每季末组织业务人员完成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分工作,风险控制部应及时组织风控专管员对公司信贷资产形态进行审核认定,真实、动态地揭示信贷资产质量和潜在风险。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部在掌握公司信贷资产形态后,并结合检查贷后管理情况,每半年撰写《风险分析报告》并提出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风险控制部根据《风险分析报告》,制定高风险行业客户和不良信用客户内部控制名单,对列入名单中的客户,要制定信贷业务退出计划,督促信贷业务部采取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诉讼等措施,清收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建立风险预警信息反馈与处理机制。

(一)管户业务人员应通过对客户账户信息、贷后检查、客户财务报表及公开信息、上下游企业、行业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贷款风险分类等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息,并填制《风险预警信息处理表》上报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

(二)风险控制部按《风险预警信息处理表》所反映的问题,应督促信贷业务部限期纠正、要求补充抵(质)押物或增加保证人、停止发放新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若预警信息仍未消除或预计预警信息不能解除的,风险控制部要及时将《风险预警信息处理表》报公司总经理(重大风险事项,还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公司总经理应视具体情况研究制定相应化解措施:

(1)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2)依法处置抵(质)押物;

(3)追索保证人连带保证责任;

(4)依法提起诉讼;

(5)提请法院宣告其破产还债;

(6)积极参与企业改制;

(7)其他有效措施。

第五章本息收回

第十五条贷款正常收回

(一)业务人员应根据贷款期限,在贷款到期5--30天前,采取电话通知或上门通知借款人的方式,敦促客户按期归还贷款;

(二)对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方式的贷款,业务人员在通知借款人时,应对结息日(每月20日)后所产生的利息一并通知借款人偿还;

(三)贷款到期时,业务人员应督促客户办理转款还贷手续,并根据银行转款入账凭证,告知财务部按合同约定办理收贷手续;

(四)贷款收回后,业务人员应及时进行台账登记,并协助客户办理解除担保的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贷款利息正常收回

(一)对采取按月付息方式的,业务人员应在公司结息日(每月20日)之前5天通知借款人,支付贷款利息;

(二)对采取按月等额偿还本息方式的,业务人员应以贷款发放日为结息日,在次月同日之前5天通知借款人,按期支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贷款提前归还。客户提前偿还贷款本金时,业务人员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确定是否同意提前还款及如何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提前还款条款的,应当要求客户提前提交《提前归还借款申请书》(法人客户20天、个人客户10天),并上报信贷业务部负责人,经借贷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十八条贷款本息到期未清偿

(一)借款人拖欠贷款本(息)时,业务人员要在逾期发生后的3日内,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贷款本息逾期催收通知书》要求借款人、担保人立即还款和付息;

(二)借款人拖欠贷款本息超过10日,业务人员应及时上报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以便公司制定收贷方案;

(三)借款人在归还全部逾期贷款及欠息之前,法人客户至少每半月,非法人客户至少每月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发送《贷款本息逾期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回执。对无法取得回执的客户,业务人员应当视具体情况采取上门催讨、公证送达、申请支付令、诉讼等方式保证诉讼时效;

(四)到期尚未归还的贷款,列入逾期催收管理,财务部门从贷款到期的次日起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违约金。

第六章贷款展期

第十九条展期条件

(一)法人客户营业执照按规定进行了年检,非法人客户身体健康、职业稳定、家庭状况良好;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还贷意愿良好,积极配合公司贷后检查,无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除信用贷款外,能提供符合我公司要求的贷款担保;

(五)贷款风险分类应为正常或关注;

(六)没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

第二十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展期,应在贷款到期10日前向管户业务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相关证明文件、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承诺书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借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批按信贷业务流程和权限办理。经批准同意展期的,在原期限到期前应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第二十二条办理担保贷款展期时,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担保继续生效手续。

第二十三条展期期限和利率。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且必须结清展期前发生的所有利息。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公司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限执行。

第二十四条展期后的贷款按新增贷款进行管理,展期贷款的风险分类最高只能列为关注类。

第七章不良贷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不良贷款是指公司在经营中形成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

第二十六条对不良贷款,业务人员应随时、全面、了解、掌握借款人抵(质)押物状况、保证人的财产变化情况,并查证借款人或保证人银行账户和可执行财产,及时上报风险控制部。

第二十七条风险控制部应及时与公司法律顾问一起完成诉讼、诉讼保全、执行等法律程序,尽快收回不良贷款,减少损失。

第二十八条对抵债资产,按照“依法合规、审处分离、集体决策、规范操作”的原则,风险控制部要提出可行处置方案,供公司决策,减少损失,收回贷款。

第八章信贷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我公司提供、管理、收回各类贷款的全过程的真实记录资料,包括信贷业务申报资料、调查、审查、审批资料、发放资料和贷后管理资料。信贷业务部按公司档案管理要求移交行政部保管。

第九章考评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贷后管理工作纳入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等级考评内容。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贷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部门和人员,按照《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经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贷后管理台账》;

2.《贷后首次检查表》;

3.《贷后定期检查表》;

4.《风险预警信息处理表》;

5.《提前归还借款申请书》;

6.《贷款本息逾期催收通知书》;

7.《借款展期申请书》;

8.《借款展期协议》;

9.《贷后检查表(按部门)》;

10.《贷后检查表(按客户)》。

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贷后管理台账

客户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金额单位:万元

注:本表由信贷业务员填制。填表人:

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贷后首次检查表

检查日期: 年月日金额单位:

注:1.本表用于个人、公司类客户信贷业务发生后的首次检查。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风险控制部存客户信贷档案,一份检查人留存。

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后定期检查表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 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 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 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

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 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 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 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工银甬办[2009]217号 关于转发总行《个人经营贷款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为规范个人经营贷款管理,促进个人经营贷款稳健发展,现将总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办发[2009]3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有固定居所和职业,并提供当地常住居民作为保证人。 二、采用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存入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担保贷款余额的10%,且担保公司同一时点为我行个人贷款总 -1-

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5倍,单户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10%。 三、个人经营贷款的操作及档案管理等按照市分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2007年版)》、《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新的个人经营贷款申请表(附件一)、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二)、贷后检查表(附件三)。 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市分行反映。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内发送:个人金融业务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 内控合规部。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办公室 2009年4月24日印发 -2-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个人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经营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合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人是指我行开办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个人经营贷款的发放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经营贷款经办行必须配备具有公司信贷业务从业经验的营销与管理人员,组成个人经营贷款专业营销和管理团队从事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开办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及贷款用途 第七条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0周岁(不含)之间。 -3-

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试行)

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有效控制贷后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各项管理与服务活动。包括帐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预警、风险分类及不良贷款处理、贷款收回、档案管理、客户维护等。 第三条贷后管理坚持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安全收回的原则。 第四条贷后管理的最终目标是按期足额收回信贷业务本息,并与客户建立持续发展的业务合作关系。 第二章贷后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贷后管理由公司协同承担,日常管理由公司信贷前台部门负责。 第六条业务发展部、营业部信贷前台部门是贷后管理的具体承担者,应设臵贷后管理岗位,承担贷款客户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资金监管、贷后日常监测及客户维护。监管信贷资金使用情况,限制性条件落实情况,监测客户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及现金流变化情况,开展贷后跟踪检查,收集客户财务、非财务信息,并定期联系客户,做好客户维护工作;

(二)对担保人近况及担保物情况进行定期监测; (三)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按规定复测客户信用等级,及时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建立贷款监测台账,整理、收集档案资料,登录信贷管理系统,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 (四)提出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并具体实施; (五)风险预警。发现风险信号及时预警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 (六)定期报告。定期向公司领导或信贷前台部门负责人汇报辖内贷后管理情况; (七)公司交办的其它贷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是辖内贷后管理的组织者与监控者,负责重大授信客户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日常管理由信贷前台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公司信贷前台部门职责 1.组织、指导、督促部门或公司营业部实施贷后检查和客户服务工作,对贷后管理涉及的具体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领导及公司汇报,并抄送公司风险管理部; 2.按规定复测所辖客户信用等级,负责贷款本息回收及重点客户维护工作; 3.负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分工作; 4.交办的其它贷后管理工作。 (二)风险管理部职责 1.对辖内贷款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随时上报,及时提示并督促部门或公司营业部限期处理,并告知公司信贷前台部门; 2.对辖内贷后管理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可走访客户,深入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1-2] 《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10年2月12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2]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贷后经营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有效发展,根据《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银行贷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指从个人贷款发放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贷后监管、贷后检查、风险处理、权证押品管理、逾期催收管理、档案管理、业务变更与收回、贷后管理例会、贷后风险分类、C3系统信息管理、不良贷款处置核销等。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主要依靠批量监管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筛查识别风险,通过发布、处置、反馈、认定、消除风险信号的闭环处理流程实现风险有效化解。 第四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遵循“明确职责、分类管理、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快速处置”的原则。 明确职责是指明晰各级行和相关岗位的工作内容,责任到人,考核到位。分类管理是指区分客户、产品、区域、额度等维度,实施精细化管理措施。 全面覆盖是指覆盖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全部流程和工作内容。 突出重点是指针对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关键风险环节实施重点监管,严控风险隐患。 快速处置是指对风险信号及时开展风险预警提示,落实风险处理方案,有效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境内机构提供的个人信贷业务,不含信用卡透支业务和三农特色个贷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管理行(指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个人信贷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评价辖内机构个人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须配备专职贷后管理人员。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总行负责制定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辖内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目标和规划。 (三)监测辖内机构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主要风险指标,开展风险预警提示和停复牌管理,定期跟踪、督导后续整改处置工作,直至风险信号解除。 (四)制定并优化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策略,研发催收管理工具,评价逾期催收管理工作成效。 (五)组织开展各项个人信贷业务贷后检查工作。 (六)考核评价辖内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形成贷后管理工作报告,向主管行长汇报并报送上级行。 第七条个人信贷业务集中经营中心(以下简称个贷中心)是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组织枢纽,负责承担辖内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批量监管和日常管理。其中,批量监管工作需落实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团队(岗位)人员分别承担。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批量监管。 1.批量监管客户信息风险,监测客户信息的有效性及失联客户信息更新维护的及时性和准确率。 2.批量监管贷款用途风险,监测贷款用途和支付方式的合规性。 3.批量监管合作机构风险,监测合作机构不良率、担保机构贷款代偿率等风险指标。 4.批量监管资产质量风险指标,开展停复牌管理。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中的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除上述外的其他贷款业务称为一般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单个客户贷款实行最高额度管理。采用循环贷款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机构负责贷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收贷收息、贷后检查维护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营销管理、客户经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系统管理等。 第七条为鼓励信贷业务产品创新,分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可开展贷款业务的组合和创新,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八条贷款按用途分类,分为个人消费性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消费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借款人及其家庭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消费品、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个人及其家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九条贷款按贷款期限不同,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 中信银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2.0版,2012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优化零售信贷结构,规范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经营者发放的,用于经营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10%(含)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实际经营者是指企业出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明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自然人以及分行信审会认可的合法合规的实际经营者。 第三条对于私营企业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实际用于该经营实体的个人经营贷款,经营实体在我行已有授信余额的,原则上不得交叉授信。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确有合理交叉授信需求的,报分行风险管理部审 —1—

查并报分行信审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 第四条两个及以上自然人不得为同一经营实体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抵押方式除外。 第五条经营实体注册所在地原则上应在分行辖内分支机构所在地。如经营实体注册地跨区域,仅限于以分行省内或直辖市内的住宅抵押且抵押率不超过50%,并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此情况下如我行其他分支机构已对该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的,分行不得办理。 采用房地产抵押方式的,抵押的房产原则上应在分行省内或直辖市内;对跨区域的抵押房产仅限住宅且抵押率不超过50%,并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 对经营实地注册地及抵押的房产均跨区域的个人经营贷款,分行不得办理。 第六条贷款用途。个人经营贷款资金用于经营实体的经营用途,原则上用于流动资金周转。个人经营贷款项下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贷款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房地产、期货市场等国家政策禁止领域。 第七条以我行认可的存单、国债、理财、特户等标准化质物作质押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按照相应质押贷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办理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2—

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整理版

徽商银行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保证贷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徽商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信贷业务包括: (一)本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类本外币贷款(含贴现贷款); (二)表外业务中的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贷证明、贷款承诺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日到贷款本息收回或完全终止前各个环节的管理,包括贷后检查、风险识别与管理、风险分类、档案管理等工作内容。 第四条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应坚持职责明确、检查尽职、预警及时、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贷后管理流程 第一节贷后检查 第五条贷后检查的方式 贷后检查的方式包括日常维护和专项检查。 (一)日常维护是指对借款企业财务状况、非财务因素进行的跟踪检查; (二)专项检查是指对借款企业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及借款企业的行业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的检查。 第六条贷后检查的间隔期 (一)按贷款质量划分 1、正常类贷款最长不超过90天;

2、关注类贷款最长不超过60天,其中特别关注类贷款最长不超过30天; 3、次级类贷款最长不超过30天; 4、可疑类贷款最长不超过180天; 5、损失类贷款最长不超过360天。 各行可视借款企业或贷款具体风险程度,增加检查频率。 (二)其他情况 1、对发生贷款逾期、欠息及表外业务到期垫付的,应立即进行检查,查明原因,采取应对措施。 2、对于发生突发性、严重性问题的贷款应随时启动应急措施(包括:召开问题贷款风险处置会议、暂停新增授信、资产保全、追加担保等),并同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条贷后检查指贷款发放后到本息收回或贷款终止前各种检查工作的总和,包括对借款企业检查、担保检查、贷后管理检查。 第八条对借款企业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借款企业基本情况检查:主要检查借款企业营业执照是否已年检、贷款证是否经人民银行年审通过、是否正常纳税,企业名称、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是否变更或准备变更、经营组织形式是否变更或准备变更、资本结构是否变更或准备变更、经营范围是否调整或准备调整。 (二)对借款企业财务状况检查:通过测算与比较基期(申请日)、当期(检查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财务比率的变化、动态地评价企业的经济实力、资产负债结构、变现能力、现金流量情况,进一步判断企业是否具备可靠的还款来源和能力。 (三)对借款企业经营状况检查:主要检查企业生产规模达产情况、主导产品的生产、销售量、产销率和市场占有率的变化情况、主导产品市场分布、销售渠道和品牌宣传等是否经济、合理、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等。 (四)对项目贷款情况检查:主要检查项目投资和建设进度、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及项目投资预算是否变更、项目自筹资金和其他银行借款是否到位、项目建设与生产条件是否变化、配套项目建设是否同步、项目投资

集团内部个人借款管理制度

XX集团有限公司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个人借款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各控股公司个人借款管理,保证对个人借款进行有效控制和及时清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集团颁布的《XX集团内部会计控制制 度指引》等制度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范围:XX集团所属控股公司(含间接与相对控股公司,下称各公司)。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个人借款是指各公司在职员工因业务用途需要暂借的各种临时性借款,包括:差旅费借款、备用金借款、零星采购借款和其他零星借款。 第四条各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内部控制规范,建立适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个人借款内部控制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本公司个人借款内部控制具体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个人借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个人借款审批 第六条一般个人借款审批权限(本条仅指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 (一)一般人员借款:由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 (二)部门经理借款:由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 (三)副总经理借款:由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 (四)财务负责人借款:由总经理审批。 (五)总经理借款:由财务负责人加签。

第七条大额个人借款审批(本条仅指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 对于一次性个人借款或累计个人借款余额达到50,000元或以上的,其借款在经下属公司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及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后,须上报集团财务部,由集团财务部审核后,呈报主管总裁、财务副总裁审核批准。 第八条对于大额个人借款实行集体审批,主要在于防范贪污、侵占、挪用等行为。 第九条审批人应当根据以上个人借款批签权限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三章个人借款管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借款,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发生借款的,应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批准,并由批准人提供担保才能办理借款: (一)借款超过清款(指报帐和还款)期限,还没结清的; (二)借款金额超过核定限额(指核定备用金)的; (三)试用期未满者。 第十一条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个人借款业务: (一)个人借款申请:需要发生个人借款时,借款人应先向审批人提交借款申请单,注明借款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报帐时间和归款期限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 (二)个人借款审批:审批人应根据其审批权限对个人借款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个人借款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个人借款支付:出纳人员对符合审批手续的个人借款予以支付;对于不符合审批手续的个人借款(包括越权审批、审批手续不齐及单据填写错误等)应拒绝办理,并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第十二条备用金管理: (一)备用金的核定: 1、由使用人申请,部门经理拟订,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修正

高柜农村高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提交高柜农村高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柜农村高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高柜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含所辖分支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四条各支行应按照评级→授信→用信的原则建立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其基本操作流程为:评级→授信→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 第五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支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支行应加强对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个人贷款必须执行贷款面谈、合同面签制度。 第六条本行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 所; (三)遵纪守法,信用记录良好,无到期未还的贷款本息; (四)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或消费项目,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六)在贷款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金额应根据贷款品种结合借款人自有资金、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实际资金需求、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应控制在借款人综合授信额度内。 第九条 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品种结合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经营稳定性、以及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条 贷款利率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有关利率定价政策,综合考虑各项成本、风险和经济资本回报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以下简称贷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包括账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监控、档案管理、有问题贷款处理、贷款收回等。 第三条贷后管理必须坚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跟踪监控、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和责任界定 第四条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和个人金融部(以下简称客户部门)、信用社的客户经理负责贷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客户监管及贷后检查。监管客户资金账户往来,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客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贷后跟踪检查,落实审批内容,收集客户公开信息并定期联系客户。 (二)担保人及担保物的跟踪检查和监管。 (三)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建立贷后管理台账;整理、收集信贷档案有关资料;利息及本金的收回等。 (四)风险预警。发现风险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 (五)制定风险资产处置方案,并具体实施。 (六)定期报告。定期向信用社主任、客户部门负责人汇报辖内客户贷后管理情况。 (七)其它。 第五条县级联社客户部门负责人、信用社主任对辖内贷后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控贷后风险,督促客户经理按规定实施贷后管理。 (二)组织制定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向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汇报本社(部)贷后管理情况。 (四)其它。 第六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对辖内贷后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适时监测本级及上级审批(咨询)贷款的贷后风险,主要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实时监控贷后风险,并检查信用社(客户部门)贷后管理情况,督促信用社(客户部门)按规定实施贷后管理。 (二)建立重点客户管理制度,风险管理部门按贷款额度或授信额度、风险程度、管理难度确定重点管理客户。对辖内跨区域集团客户、审批的重点客户、系统性客户、行业龙头客户、客户部门直接营销的大额客户为贷后管理的重点,并落实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 (三)按规定对信用社(客户部门)贷后管理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可延伸到客户进行检查,深入了解客户风险状况。 (四)定期向联社主管领导、评审会汇报所监控的客户贷后管理情况及客户风险状况。 (五)负责组织和督促信贷档案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借阅、销毁信贷业务档案。 (六)其他。 第七条各县级联社主任对辖内贷后管理组织实施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贷后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 (二)督促风险管理部门加强贷后管理。 (三)对客户经理发现上报的贷款风险,及时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向上级报告。 (四)定期总结贷后管理经验教训,并向上级报告。 (五)其它。 第八条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资产保全部门按规定负责管理信用社(客户部门)移交的不良贷款,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抵债资产的接受和处置,表外利息的减免和核销等;

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拟稿)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推动我行个人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相关产品业务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以我行认可的方式向我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在不超过授信有效期和可用额度的条件下,授信申请人可向我行多次申请具有明确用途的个人贷款,或申请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可循环使用的业务。 可用额度是指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用于发放贷款,或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 可用额度=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额度项下已发放贷款余额

+额度项下已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第三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遵循“综合受理、循环使用、随借随还”的原则。 (一)综合受理是指客户有多种用途的融资需求的,我行可综合一并受理。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只办理一次担保手续。 (二)循环使用是指在审批意见允许的前提下,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客户可循环使用该额度。 (三)随借随还是指在授信有效期内,对于可循环额度客户可根据资金状况随时申请使用及归还该额度。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可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客户分为以下几类: (一)具备消费性贷款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二)具备创富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三)具备创富融通卡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第五条授信申请人的准入条件如下: (一)授信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各额度项下具体业务在我行的相关客户准入条件。如客户不符合我行某项具体业务相关客户准入条件的,则其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二)申请人以信用方式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须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客户准入条件。 第三章授信担保方式 第六条授信对象原则上应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具体要求以我行创富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对于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客户,可采用信用方式申请。 第四章授信用途、额度及期限

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个人贷款业务经营管理和防范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稳健运行,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个人贷款业务指小额贷款公司向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生产经营性、消费性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应当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实行审贷岗位分离与“双签”制度。实行审贷分离的,应当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目前暂不具备审贷分离条件的,必须实行信贷人员“双签”制度,必须明确“双签”信贷人员的职责以及相应的贷款责任(通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发放的贷款除外)。 第五条除农户小额贷款(指纯农业的农户贷款)外,个人贷款业务应当实行贷款管理责任人制度。公司发放的个人贷款由贷款责任人负责管理和收回。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贷款责任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申请个人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在申请贷款分支机构的服务辖区内。 (四)借款人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五)公司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发放个人贷款的限制条款: (一)一户家庭不得有二个或以上的借款人。 (二)不得向曾为他人担保而未履行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 (三)不得向有过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四)公司不得为股东个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以贷还贷、以贷还息。

中国银监会公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 颁布时间:2010-02-12 15:42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 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 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 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

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 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商业银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年修订) 第一条《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年修订)》是依据《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年修订版)》的基本内容,并结合异地分行业务开展情况制定形成的。 本办法仅对个人贷款业务的授权及贷款业务办理的基本程序做 出约定,发放个人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申请和调查,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贷款的担保,贷款的发放、管理和回收,以及对合 作商合作项目的受理、调查等,均须按照《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 办法(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实施细则(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商用房)贷款实施细则(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实施细则(ⅩⅩ年修订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异地分行个人贷款业务(含额度项下法 人按揭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商用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 贷款、出租车更新贷款,及其它个人类贷款,其中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按用途分:包括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消费品贷款、旅游贷款、婚庆贷款、出国留学保证金贷款等;按担保方式分:包括个人一般抵押贷款、

个人最高额抵押贷款、个人质押贷款、个人保证贷款、个人信用贷款,个人质押贷款又包括存单质押贷款、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电子储蓄国债质押贷款、人民币理财收益产品质押贷款、贵金属质押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须有明确、合法的用途,不得发放无明确用 途的贷款。 第五条异地分行个人贷款业务组织体系。 一、异地分行在其营销部内设置个人贷款业务组,个贷客户经 理应不少于3人(视业务发展规模,适时增加人员),负责分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办理事项。 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的审查、审批体系。分行设个人贷款审 查岗,审查客户经理报送的个人贷款业务,分行行长(或授权主管副 行长)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个人贷款,超过权限的,报总部有权审 批人审批。 三、异地分行单独设立审发岗,负责放款前的审核工作。审发 岗人员由总部授信审批部考察认可后上岗,其业务隶属总部授信审批部管理,全权向总部授信审批部负责。 四、异地分行对于个人贷款审查岗、审批岗、审发岗等重要岗 位,均应设置AB角,以保证业务的连续性。 第六条异地分行与合作商合作项目的审批。 异地分行个贷客户经理对合作商合作项目的受理、调查完成后, 符合规定的,由异地分行客户经理、营销部经理、分行行长签字后, 报总部授信审批部审查,审查不同意的,退回异地分行;审查同意的,

2020年个人经营贷款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满足个人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推动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贷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个人经营贷款操作与管理,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本规定明确了本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2.2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3.1 个人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合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3.2 办理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本行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支付对象、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3 个人经营贷款中的借款人是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保人是指为借款人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具有担保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分为抵押人、质押人及保证人。 4 职责与权限 4.1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实行总行、分行、支行分级管理。各级行按照专业化、流程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开展业务。 4.2 个人经营贷款的授信授权由总行零售银行部提出差别授权的意见,提交信贷评价与管理部按程序进行差别授权。总行授权各分支机构在权限内审批个人信贷业务。 4.3 总行零售银行部是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行个人经营贷款政策、制度、流程制定,

贷后管理办法

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信贷资产质量,规范并加强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过程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相关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贷款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贷后检查、本息管理、逾期催收、资产分类等操作环节。 第三条贷后管理应配备相应的贷后管理人员,建立严格的贷后管理责任制。客户经理及相关信贷人员(贷后管理岗、审查岗)是贷后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并根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操作形成记录。 第四条贷后管理必须坚持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原则。对因贷后管理不力而导致信贷风险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保证贷后管理效果、有效提高资产质量,对于在贷后管理的相关环节实施有效控制的,适用尽职免责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在贷后管理的过程中执行贷后管理的角色主要包括客户经理、业务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信贷审查岗、贷后管理岗、风控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等。 (一)客户经理是贷后管理的主要执行者,负责对各自在管项目进行贷后检查、贷后调查报告的撰写、逾期催收等; (二)业务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责对本部门在贷项目贷后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三)信贷审查岗负责对贷后管理相关报告进行审查,并不定期参与贷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 (四)贷后管理岗负责对在贷项目贷后管理实施过程控制,包括但不限于贷后管理制度的起草、贷后管理的监督、逾期催收方案的制定与执行等; (五)风控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责贷后管理的结果控制;

第三章贷后检查 第六条贷后检查的主要环节包括:首次检查、间隔期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客户经理应做好客户信息的收集、分析,并输出贷后检查报告。 第七条贷后检查操作流程:贷后管理岗根据《授信审批意见书》及公司贷后管理规定建立信贷项目贷后检查要求台账,递交业务部综合岗通知客户经理进行贷后检查,客户经理须在当月内完成对在管客户的贷后检查工作,并及时输出《贷后管理报告》,业务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信贷审查岗须对《贷后管理报告》进行审查并签署后续检查意见。 第八条贷款发放后15个工作日内应进行首次跟踪检查,并在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首次跟踪检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客户的基本情况。 2.借款金额、业务种类、贷款起止日期、担保种类。 3.信贷资金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是否一致,限制性条件是否落实。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对于借款人有改变贷款资金用途的,客户经理应在《首次跟踪检查表》中予以说明并将情况上报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第九条间隔期检查 (一)间隔期检查的一般性内容 1.法人客户贷后检查的一般性内容:①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及其结构变化是否正常;②保证人经营及财务状况是否正常、资产负债有无重大变化,是否具备持续担保能力;③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质)押物的价值是否减损或灭失,抵(质)押权是否受到侵害;④借款人、担保人信用状况,是否存在拖欠其他金融机构本息情况等;⑤其他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因素。 借款人有项目贷款的,需检查项目建设运行情况。项目资金是否按时足额到位,贷款是否被挤占挪用,工程进展是否正常,项目的市场和效益预测是否发生较大变化,预售情况及预售款使用情况等; 2.自然人客户贷后检查的一般性内容:①了解客户信用状况、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是否发生变动;②其他事项参照法人客户进行检查。 (二)间隔期检查频次 按照信贷项目主担保措施的不同,间隔期检查除需落实前述内容外,应重点关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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