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造合同准则》中亏损合同计提预计损失的思考与建议

对《建造合同准则》中亏损合同计提预计损失的思考与建议摘要:新会计准则要求施工企业对亏损合同计提预计损失,作者根据目前施工企业面临的环境及施工企业的管理现状,提出了亏损合同计提预计损失对企业经营成果波动造成的不良影响,并通过实例进行了论证。

关键词:预计损失;利润波动

一、企业会计准则对施工企业建造合同中亏损合同会计处理的要求

2007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施工企业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准则》规定:施工企业根据工程项目签订的合同预计总收入,根据施工投入情况预计项目总成本,当预计总收入小于预计总成本时,则会形成预计损失,在账务处理时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成本、毛利,同时将预计损失全额提取损失准备,并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施工企业在现行条件下执行亏损合同计提预计损失对企业经营成果反映造成的不良影响

工程预计总收入小于预计总成本时,全额计提损失准备并确认为当期费用,从理论上讲遵循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国内企业对施工合同执行的严肃性不够以及工程项目预计总成本在施工过程中波动较大,采用全额提取损失准备的方法往往会造成不同会计期间企业经营成果的较大波动。特别是在大型工程项目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国内施工行业竞争激烈,在投标报价时,

2020中级会计 会计 第47讲_亏损合同,重组义务

第三节 或有事项会计处理原则的应用 四、亏损合同 (一)亏损合同的概念及计量原则 1.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2.计量总原则: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3.预计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 2016 【补充例题?判断题】( 年) 企业因亏损合同确认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照退出该合同的最高净成本进行计量。( )【答案】× 【解析】亏损合同确认的预计负债应该按照退出该项合同的最低净成本计量。 (二)亏损合同确认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1.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任何补偿即可撤销,企业通常就不存在现时义务,不应确认预计负债; 2.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销,企业就存在现时义务,同时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三)亏损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标的时的处理原则 1.亏损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不需确认预计负债,如果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 2.亏损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10-9无合同标的) 【例 】( 21731每2161210不可撤销合同,约定在 × 年 月 日以甲公司 × 年 月 日与丙公司签订 A 1 000,若不能按期交货,将对甲公司处以总价款 20% 200向丙公司提供 产品 件 件 元的价格 A A尚未开始生产,甲公司准备生产 产品时,原材料价格突然上涨,的违约金。签订合同时 产品 A单位成本将超过合同单价。不考虑相关税费。 预计生产 产品的 【答案】 ( )若生产 产品的 210 1A单位成本为 元。 =1 000210-200=10 000 履行合同发生的损失 ×( ) (元) =1 00020020%=40 000 不履行合同支付的违约金 × × (元) 由于该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不存在标的资产,甲公司应当按照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 10 000 两者中的较低者确认一项预计负债,即应确认预计负债 元。 A10 000 借:营业外支出——亏损合同损失—— 产品

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会计分录处理

建造合同预计损失的会计分录处理 建造承包商正在建造的资产,类似于工业企业的在产品,性质上属于建造承包商的存货,期末应当对其碱性减值测试。如果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应提取损失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合同完工时,将已提取的损失准备冲减合同费用。 【例】甲造船企业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5 800 000元的固定造价合同,为乙客户承建一艘船舶,合同完工进度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工程已于20x9年2月开工,预计2x11年8月完工。最初预计的工程总成本为5 500 000元,到2x10年年底,由于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调整了预计总成本,预计工程总成本已为6 000 000元。该造船企业于2x11年6月提前两个月完成了造船合同,工程质量优良,乙客户同意支付奖励款200 000元。建造该艘船舶的其他有关资料如表14-3所示。 表14-3单位:元 年份 20x9 2x10 2x11 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

1 540 000 4 800 000 5 950 000 预计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 3 960 000 1 200 000 —— 应结算合同价款 1 740 000 2 960 000 1 300 000 实际收到价款 1 700 000 2 900 000 1 400 000 甲造船企业对本项建造合同的有关账务处理如下(为简化起见,会计分录以汇总数反映,有关纳税业务的会计分录略):1. 20x9年 (1) 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xx船舶——合同成本 1 540 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1 540 000

亏损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亏损合同 篇一:亏损合同 在亏损合同的相关事项中,“标的资产”这个概念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它是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涉及交易范围的资产,如:企业在签定销售合同时,某项产品已完工入库,这可以说明“合同存在标的资产”;假如这项产品还没有完工,就说明“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 比较预计亏损和减值损失: (1)只要选择了执行合同,且拥有标的资产数量大于或等于合同数量,对于合同数量那部分存货,预计亏损就是减值损失(按存货成本与合同价之差确认),因此不存在确认预计负债的情况。 (2)当选择了执行合同,只有当拥有标的资产数量小于合同数量时,才会出现确认减值损失后仍要确认预计负债的情况 [例1]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20XX年发生如下事项:(1)20XX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A产品

销售合同,约定在20XX年2月底以每件0.3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销售300件A产品,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20XX 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A产品300件,成本总额为120万元,按目前市场价格计算的市场总额为110万元。假定甲公司销售A产品不发生销售费用。 (2)20XX年8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份b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在20XX年2月底以每件0.3万元的价格向丙公司销售300件b产品,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20XX 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b产品300件,成本总额为120万元,按目前市场价格计算的市场总额为100万元。假定甲公司销售b产品不发生销售费用。 (3)20XX年8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一份c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在20XX年2月底以每件0.3万元的价格向丁公司销售300件c产品,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20XX 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c产品200件,每件成本0.4万元,预计生产其余100件c产品每件成本也为0.4万元,200件c产品按目前市场价格计算的市场总额为65万元。假定甲公司销售c产品不发生销售费用。因上述合同至20XX年12月31日尚未完全履行,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1)A产品: ①计算最低净成本: 执行合同,发生的损失=120-300×0.3=30(万元);

论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论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邹艳凤提要: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是合同法上的主要救济手段,它除了具有保障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实现之功能外,还是补偿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丧失的未来利益损失的最好方法。建立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民事责任机制,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心,杜绝或减少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同时,强调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也是要求对受害人实际存在的财产利益损失进行赔偿,一方面在损害行为发生之前能够有效地进行抑制和预防,另一方面在损害行为发生后,能够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得到充分、合理的救济。 可得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合同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之和,它是特指合同在适当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利益。《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从立法上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有了一个明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得利益损失该如何去界定,其赔偿的标准以及计算方法如何掌握,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本文在此略抒己见。 一、可得利益损失的性质及特征 财产上的直接损失都能够予以充分保护,但对于可得利益则往往保护不够。当前有种偏差,认为可得利益是一种尚未发生的间接损失,称违约行为与受害人所提出的损害事实间无必然的因果联系,或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赔偿额无事实依据,而不应支持。有的甚至认为,赔偿可得利益对违约方过于苟刻,受害人则可能会因此获得不当得利。因此,解决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十六章建造合同

第十六章建造合同 第一节建造合同概述 建筑安装企业和生产飞机、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产品的工业制造企业,其生产活动、经营方 式有其特殊性:这类企业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通常体积巨大,如建造的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 或生产的飞机、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建造或生产产品的周期长,往往跨越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高。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类企业在开始建造或生产产品之前,通常要与产品的需求方(即客户)签订建造合同。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合同的甲方称为客户,乙方称为建造承包商。 正因为建造承包商的生产活动及经营方式有其特殊性,因此,与建造合同相关的收入、费用的确认 和计量也有其特殊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一一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规范了特定企业(即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建造一座办公楼,合同规定总造价为1000万元;建造一条公路,合同规定每公里单价为500万元。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 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建造一艘船舶,合同总价款以建造该船舶的实际成本为基础, 加收5 %计取;建造一段地铁,合同总价款以建造该段地铁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加800万元计取。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 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一、合同分立

或有事项中亏损合同之会计处理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财会月刊□2013.3上·25 ·□或有事项中亏损合同之会计处理 谢苇 吕南 (西南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成都610500) 【摘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应遵循或有事项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然而,该准则对亏损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情况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具体的会计处理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明确的处理方案。 【关键词】或有事项亏损合同预计负债减值损失一、或有事项中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且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预计负债的金额应为履行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补偿金额之间的较低者。 同时,当合同存在标的资产时,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通常不确认预计负债。如果预计亏损超过减值损失,则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 或有事项准则对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并未结合具体实例予以讲解,导致在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与处理方法。以下将以实例进行相应分析。 例1:2012年8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份B 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在2013年2月底以每件0.3万元的价格向丁公司销售300件B 产品,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2012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B 产品300件,成本总额为120万元,按目前市场价格计算的市价总额为110万元。假定甲公司销售B 产品不发生销售费用。 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案:首先,判断企业是否选择执行合同。执行合同,发生损失=120-300×0.3=30(万元);不执行合同,发生损失=120-110+300×0.3×20%=28(万元)。因此,该企业应该选择不执行合同,则确认10万元的减值损失,18万元的赔偿款。 会计处理为:借:资产减值损失10;贷:存货跌价准备10。借:营业外支出18;贷:预计负债18。 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案:存在标的资产,计提减值损失为30万元(120-300×0.3),借:资产减值损失30;贷:存货跌价准备30。企业实际退出合同时:执行合同:借:银行存款105.3;贷:主营业务收入9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借:主营业务成本90,存货跌价准备30;贷:库存商品120。不执行合同,支付违约金:借:营业外支出18;贷:银行存款18。 假定此时存货市价仍为110万元,借:存货跌价准备20;贷:资产减值损失20。 二、或有事项中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解析 上述两种处理方案是针对亏损合同存在标的资产时采取的方案。第一种方案是针对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首先计算最低净成本,以此判断企业可能做出的合理选择来计提亏损金额。 而第二种方案是完全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针对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计提减值损失,不确认预计负债。只有预计亏损超过减值损失时,才确认预计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解释公告中,对亏损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情况作了举例说明—— —“商品销售合同属于待执行合同。在其售价低于成本时,该合同即变为亏损合同,属于本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该合同存在标的资产(存货)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或跌价准备,不确认预计负债”。由此可知,第二种方案更能体现会计准则的意图。 只要亏损合同存在标的资产,不管企业实际是否选择执行合同,都应当先对标的资产计提减值损失,且减值损失金额应以成本与合同规定的售价来确定,超过减值损失部分确认预计负债。 即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应按如下步骤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①判断亏损合同是否存在标的资产,若不存在标的资产,则计算最低净成本,确认预计负债。②亏损合同存在标的资产时,比较标的资产数量与合同数量。当标的资产数量大于合同数量时,对合同数量的资产按资产成本与合同售价确定减值损失。 标的资产数量小于合同数量时,对全部的标的资产按资产成本与合同售价确定减值损失。同时,对合同中不存在标的资产的部分,按最低净成本确认预计负债。③待企业退出合同时,根据实际执行或不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以下通过例题进行详细分析: 例2:2012年8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份B 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在2013年2月底以每件0.3万元的价格向丁公司销售300件B 产品,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由于原材料上涨,甲公司预计B 产品成本将上升为0.4元/件。 假定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一种是卖方不履行。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二是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三是在计算损失额时, 还应考虑各种受害人应节省的费用和应减轻的损失;四是假如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该批货物转卖于他人,并且在该合同签订以后与他人订了转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据转售价与合同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损失。 另一种是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依客观计算方法,应按合同价格与违约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卖方遭受的损失,这一点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当然, 如果货物价格在不断下跌,一般没有可得利益的损失,就不能以价格来计算损失额。 二、无正当理由不适当履行赔偿计算标准: 一种是卖方交付时的货物有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标的物能够修理,那么损失赔偿额原则上应按照修理该标的物所需要的合理的修理费来确定。所谓合理,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修理该有瑕疵的货物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即使修理结果并不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违约方也应当支付已经花费的修理费。值得注意的是,在修理期间,因标的物不能使用所造成的损失,也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另一种是卖方迟延履行。在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如果买方收到了货物,要根据货物应该交付时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交付的市场价的差额来计算。 因为在迟延履行情况下,买方的实际损失是从履行期到实际交付货物期间所遭受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 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亏损合同——履行合同的成本(征求意见稿)》简介

附件一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亏损合同——履行合同的成本(征求意见稿)》简介 一、背景情况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以下简称“理事会”)废止《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IAS 11)后,相关企业需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IFRS 15未对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作出规范,而是要求企业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或有事项》(IAS 37)的一般原则。IAS 37规定,在评估一项合同是否为亏损合同时,企业应当比较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的成本是否超过预期将获得的经济利益,其中:不可避免的成本是指退出合同的最小净成本,即履行合同的成本与不履行合同引发的赔偿或罚款两者孰低,但IAS 37对履行合同的成本应具体包含哪些未予明确。而原建造合同准则要求企业在计量合同成本时应同时考虑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为此,部分利益相关方提出请理事会予以澄清。 为回应利益相关方的关切,解决实务运用中的差异,理事会于2018年12月发布了《亏损合同——履行合同的成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对IAS 37

有关亏损合同的规定进行局部修订的具体建议。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主要对亏损合同评估时履行合同的成本提出了明确和细化的修订建议,并就该修订的衔接和生效安排提出了建议。具体如下: 一是在IAS 37第68段中增加“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的表述,并新增68A和68B两段,其中:68A列举了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分配的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如合同管理成本、保险、折旧)、明确应向合同交易对手支付的成本以及其他仅因签订该合同而发生的成本;68B则明确一般性的管理成本与合同不直接相关,除非其为明确应向合同交易对手支付的成本。 二是作出衔接规定。即企业应当对在首次实施本修订的报告年度期初已存在的合同适用本修订。企业可不重述前期比较信息,首次实施本修订的累积影响调整本修订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权益项目,如适用)。 三是允许提前采用。征求意见稿拟定了生效条款(具体生效日待定),并允许提前采用(需披露提前采用这一情况)。 三、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1.理事会建议在IAS 37第68段中明确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而不仅仅是合同的增量成本)。

2018中级会计实务:亏损合同中预计负债的计量

2018年中级会计实务:亏损合同中预计负债的计量 亏损合同属于或有事项中的具体运用的一种情形,考试中主要考察在亏损合同中预计负债的计量的问题。该考点属于比较基础,但容易出错的一个考点,在历年真题中主要出现在客观题中。考点难度和分值占都不大,但往往得分却不容易。 关于预计负债在亏损合同中的计量,首先要判断该合同是否为亏损合同,当合同总收入小于合同完工的总成本的时候,我们就能判断该合同就是亏损合同,这个往往比较容易判断,也极少作为考点。但对于亏损合同,我们确认预计负债的金额的,最为关键的一步是:执行还是不执行该合同,因为执行与不执行该合同直接影响的就是预计负债确认的金额。 1.是否执行该亏损合同的判断。 “两权相害,取其轻者”,比较执行和不执行合同的损失金额的大小,选择损失金额较小的方式对待该合同。 执行亏损合同的损失=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 不执行亏损合同的损失=撤销合同的违约金(+标的资产减值损失) 【例1】2016年11月1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不可撤销的产品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于3个月后提交乙公司一批产品,合同价格(不含增值税额)为500万元,如甲公司违约,将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至2016年年末,甲公司为生产该产品已发生成本20万元,因原材料价格上涨,甲公司预计生产该产品的总成本为580万元。若甲公司选择不执行该合同,已生成的半成品无其他经济价值,不考虑其他因素。 执行亏损合同的损失=500-580=80万元 不执行亏损合同的损失=100+20=120万元 执行亏损合同的损失<不执行亏损合同的损失,因此甲公司选择执行合同。 2.亏损合同中预计负债的计量。 在预计负债的计量时,如果选择执行该亏损合同,我们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标的资产,标的资产的存在会影响执行亏损合同时预计负债的计量。 ①不执行合同,无论是否存在标的资产:预计负债=违约金 ②若执行合同: 不存在标的资产的:预计负债=执行合同总损失 存在标的资产的:预计负债=执行合同总损失-标的资产减值损失。

六项合同违约赔偿损失原则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5313996860.html, 六项合同违约赔偿损失原则 合同违约赔偿损失原则有哪些?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违约赔偿】合同违约赔偿损失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 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

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 ①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②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③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2)合理预见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合同法》第113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 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一条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章合同成本 第十二条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合同法》违约损失的赔偿.doc

感谢你的欣赏 感谢你的欣赏《合同法》违约损失的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 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些规定表明,当事人在对方违约时要求赔偿损失有三种方式一是约定违约金,即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的情况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在建筑合同中工期延误损害赔偿就属于违约金的一种方式。二是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种方法在建筑合同中运用最多,例如FIDIC合同条件的第63条和第69条分别规定了承包商违约和业主违约情况下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第三种是按法律规定确定损失赔偿办法。这就是《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办法,主要用于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确定损失赔偿额。同时该条也确立了违约损失赔偿的一般原则。 目前,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损失赔偿采用了完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对与受害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完全赔偿原则的立法目的是最大限度的使违约受害人恢复到合同正常履行所能达到的状态。这一方面要求给予受害人充分的赔偿,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主要指利润);另一方面也不支持让违约人承担惩罚性的违约责任。因此在《合同法》上载明了相关规定《合同法》113条规定,违约损失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些规定反映了这一立法精神。 在具体适用法律确定违约损失赔偿额的时候,有下列规则值得注意(一)主观推测的损害不能获得赔偿;(二)赔偿办法不能导致经济浪费;(三)受损害方本来就不能履行时不能要求赔偿。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讲解(1)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讲解(1) 一、本准则的制定背景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配比,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和个会计年度,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般来说,持有待售存货的收入是在卖方将该项目所有权上的重大风险和报酬转让给买方时予以确认。这类销售通常是在存货被购买或生产后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发生,相对建造工程而言,单项金额往往不是很大。相反,建造合同中在建工程的金额一般比较重大,且需较长的时间来完成工程。为此,在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时,必须考虑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 有关建造合同的核算办法,《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作了规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业务日趋复杂以及报表使用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提高,现行制度中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已暴露出存在的局限性。为此有必要加以改进。相对于现行做法,建造合同准则在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计量、开单结算的账务处理以及预计合同亏损的处理方法等方面作了较大改革。

二、关于建造合同的类型 建造合同通常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固定造价合同,另一种是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的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从而确定工程价款款的建造合同。这两类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所包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固定造价合同的风险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担,而成本加成合同的风险则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在实际工作中,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对建造合同作按上述分类标准进行的分类。从合同价款的确定上看,有几种不同的方式:施工图预算造价方式。即企业按施工图纸所提供的资料和计算出的工作量,依据预算定额和单位造价以及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造价;对某些军需品采用按实际成本加一定比例利润确定造价的方式;投标造价方式。即施工企业依据招标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提出自己的报价,经扣标单位说标后决定造价并依此签订合同。 可见,我国原先的三类合同中,第、类类似于固定造价合同,第类类似于成本加成合同。目前在我国,以投招标形式确定工程造价的方式占多数,由于风险承担者不同,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确定的标准也不同,本准则将建造合同划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大类。

施工企业收入成本核算讲义实施建造合同准则讲解

施工企业收入、成本核算讲义实施建造合同准则讲解 一、概述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 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其主要特征: 先有买主(客户),后有标底(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合同签定时就已经确定。 资产的建设周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 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 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撤消合同。 分类:建造合同可以分为两种: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按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的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前者的风险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担,后者则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固定造价合同又分为: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 建筑安装企业的建造合同目前一般采用固定造价合同,且其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建造合同会计核算对象:总公司规定执行建造合同时,会计核算的对象为项目(项目总包合同)。如一个工程项目只存在一个合同时,会计核算的对象,就是该合同。如一个项目有多个合同组成时,会计核算的对象为项目,即为多个合同的集合。 二、基本概念 1、合同预计总收入:是指预计完成全部合同可从业主收回的全部价款。由合同初始收入、合同变更收入、合同索赔收入、合同奖励收入组成。 合同初始收入:即合同中最初的合同总金额,构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合同变更收入,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所形成的价款。 索赔款收入,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于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 奖励款收入,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的款项。

第13章 预期可获得补偿的处理+亏损合同

(2)预期可获得补偿的处理 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在确定补偿金额时应注意: ①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予以确认,即发生的概率在95%以上时才能做账,将补偿金额计入账内。 ②补偿金额应单独确认为资产,即应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不能直接冲减“预计负债”。 ③确认入账的金额不能超过预计负债的金额。如果确认补偿金的金额超过了预计负债的金额,将使利润出现正数,等于确认了或有资产,这违背了谨慎原则。 常见的预期可获得补偿的情况有: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时,企业通常可从保险公司获得合理的补偿;在某些索赔诉讼中,企业可通过反诉的方式对索赔人或第三方另行提出赔偿要求;在债务担保业务中,企业在履行担保义务的同时,通常可向被担保企业提出追偿要求。 【例3】2013年12月25日甲公司因侵犯B企业的专利权被B企业起诉,要求赔偿100万元,至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经研究认为,侵权事实成立,本诉讼败诉的可能性为80%,最可能赔偿金额为60万元,甲公司确认了预计负债60万元。 如果上述侵权行为是由于甲公司委托的C公司在完成该专利项目时造成侵权,甲公司已向C公司索赔80万元,基本确定能获赔50 借:其他应收款50 贷:营业外支出50 (3)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例如,前期对未决诉讼已确认预计负债500万元,现有确凿证据表明,赔偿的金额很可能是600万元,则应将预计负债调增100万元,同时确认损失100万元;调整后预计负债为600万元。 3.亏损合同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同时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企业对亏损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应注意以下三点: (1)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任何补偿即可撤销,企业通常就不存在现时义务,不应确认预计负债;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销,企业就存在了现时义务,同时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2)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不需确认预计负债,如果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3)预计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 【例4】甲企业2013年12月1日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了一项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在2014年2月15日以每件产品100元的价格向外贸公司提供10 000件A产品,若不能按期交货,甲企业需要交纳300 000元的违约金。2013年末,这批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开始生产,但企业开始筹备原材料以生产这批产品时,原材料价格突然上涨,预计生产每件产品的成本升至125元。 甲企业生产产品的成本为每件125元,而售价为每件100元,每销售1件产品亏损25元,共计损失250 000元。因此,这项销售合同是一项亏损合同。如果撤销合同,甲企业需要交纳300 000元的违约金。对此,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一方合同违约的如何赔偿损失

一方合同违约的如何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构成 赔偿损失在民法土包括违约的赔偿损失、侵权的赔偿损失及其它的赔偿损失。本条的赔偿损失指违约的赔偿损失,它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二是有损失后果,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等损失。三是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是财产等损失的原因,财产等损失是违约后果。四是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弥补非违约人所遭受的损失。这种属性决定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人的民事责任。 2.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的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例如,汽车修理厂与出租车司机约定10日修理好损坏的夏利车,汽车修理厂迟延3日交付,司机开出租车每日可获利润200元。3日的可得利益为600元,汽车修理厂违约,应赔偿600元的间接损失。 可得利益的求偿需坚持客观确定性,即预期取得的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要确定的。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此利益丧失,若无违约行为,这种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例如,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厦迟延10日交付,商厦10日的营业利润额即为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的求偿不能任意扩大。对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原技术合同法也有相同规定。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原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法律采取预见性限制赔偿范围的随意扩大。预见性有三个要件:一是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二是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三是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的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例如,旅客言飞机误点使其耽误了一笔买卖,要求赔偿。该买卖是否耽搁,航空公司在售票时是无法预见的,故此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3.赔偿损失的方式 赔偿损失的方式有三:一是恢复原状,二是金钱赔偿,三是代物赔偿。 恢复原状,指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例如借用人损坏了借用的收录机,经修好后返还出借人,这里的修理即是恢复原状。又如,购买的羊绒因质量不合格而退货,退货就是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如果是给付金钱,需加付利息。例如,买方付款后卖方不交货,卖方除退款,还应加付货款的利息。 违约后的恢复原状,实践中多显有困难,故举出金钱赔偿,其简便易行,是赔偿损失的主要方式。金钱赔偿时遇违约人资金困难,没钱,若违约人有其它财产,可以折抵相应金额,代物赔偿,即以其它财产替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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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讲解 一、本准则的制定背景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配比,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和个会计年度,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般来说,持有待售存货的收入是在卖方将该项目所有权上的重大风险和报酬转让给买方时予以确认。这类销售通常是在存货被购买或生产后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发生,相对建造工程而言,单项金额往往不是很大。相反,建造合同中在建工程的金额一般比较重大,且需较长的时间来完成工程。为此,在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时,必须考虑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 有关建造合同的核算办法,《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作了规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业务日趋复杂以及报表使用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提高,现行制度中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已暴露出存在的局限性。为此有必要加以改进。相对于现行做法,建造合同准则在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计量、开单结算的账务处理以及预计合同亏损的处理方法等方面作了较大改革。 二、关于建造合同的类型 建造合同通常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固定造价合同,另一种是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的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从而确定工程价款款的建造合同。这两类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所包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固定造价合同的风险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担,而成本加成合同的风险则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在实际工作中,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对建造合同作按上述分类标准进行的分类。从合同价款的确定上看,有几种不同的方式:(1)施工图预算造价方式。即企业按施工图纸所提供的资料和计算出的工作量,依据预算定额和单位造价以及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造价;(2)对某些军需品(如船舰)采用按实际成本加一定比例利润确定造价的方式;(3)投标造价方式。即施工企业依据招标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提出自己的报价,经扣标单位说标后决定造价并依此签订合同。

建造合同预计亏损的账务处理

建造合同预计亏损的账务处理 * 1工程相关资料总位: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合同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随着工程的进行,建造企业预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可能大于合同约定的收入。为了能够公允地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性,需要对建造合同的预计损失进行确认和计量。 预计亏损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一一建造合同》中涉及预计损失的是其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实质上是施工企业的存货跌价准备,因为施工企业正在建造的资产,类似于工业企业的在产品,性质上属于施工企业的存货,期末应当按照存货准则中关于期末计提减值准备的要求,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建造合同预计亏损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1 )计提对象:固定造价合同。 (2 )计提条件: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时计提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3)预计损失的计量:确认预计损失时,应先确认项目预计总收入与预计总成本,然后用预计总合同成本减去合同收入得出的预计总亏损,再计算出本期应确认的预计合同损失。计算公式为:本期预计合同损失准备=项目预计总亏损X ( 1-完工百分比)-以前会计期间累计计提的项目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其在会计处理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合同完工时,将已计提的损失准备冲减合同费用 预计亏损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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