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技术细则

河南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技术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筹县域城乡健康发展,加强县域村镇的协调布局,规范县(县级市、区,下同)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技术文件的内容与深度,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特制定本技术细则。
第二条本技术细则是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具体规定,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除遵守本技术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以经批准的上位规划为依据,并与涉及到各乡镇、各村庄规划以及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采用的勘查、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勘查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第二章编制程序及要点
第五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组织编制应当向省建设厅村镇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二)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先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应当提请省村镇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对规划纲要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
(四)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经省村镇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按照程序报批。
第六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工业向乡镇政府驻地城镇及以上工业片区集中;促进村庄适度集聚和土地等资源节约利用;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集约配置;促进整合农业生产和生态空间,加快城镇化进程,深化城镇化内涵。
第七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
(一)综合分析全县区位、自然、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基本情况,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
(二)确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县域村镇的等级规模和重点发展的中心村镇;
(三)研究县域产业发展与布局,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对策和措施;
(四)分析研究县域人口现状情况、增长状况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化趋势,城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确定城镇化模式、城镇化水平及城乡人口的统筹分布;
(五)统筹安排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确定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明确村镇体系结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确定布局的基本原则;
(六)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实施

措施,防止灾害、确保安全,提出县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七)确定乡镇合并的原则及规划;
(八)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确定村庄撤销、搬迁、合并、整治与建设的分类管理策略,防止大拆大建;
(九)统筹布置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和各项建设的限制性要求,实现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和社会服务设施向农村覆盖,防止重复建设;
(十)本着发展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原则,依托村庄现状发展条件,提出产业引导规划,制定适应村镇特色的产业规划;
(十一)制定近期发展规划,确定分阶段实施规划的目标及重点;
(十二)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建议。
第八条对统筹城乡发展中,一些比较突出的重大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研究,作为规划的基础支撑和基础保障,并以附件的形式随同规划成果一并上报。
第三章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自然条件、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基础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等。
第十条自然条件
(一)气象资料:气候特征、全年气温变化、日照时数、风向变化、降水量及气象灾害等。
(二)水文资料:地表水的常年水位、最高水位、水质、流量等;地下水的资源分布、储量、水质、开采状态等;可利用外来水资源情况;行洪、蓄滞洪区分布范围、防洪标准及历年洪涝灾害发生情况等。
(三)地貌地质:各种地貌类型及空间分布、高程变化;地震、滑坡、塌陷、冲沟等地质灾害状况;地下矿产资源的类型、数量、分布,矿产采空区、开采波及线的影响范围等。
第十一条资源环境
(一)土地利用:全县耕地及其它各类用地面积、比例,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及人均水平。
(二)人文自然资源:文物古迹名称、位置及保护控制范围,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位置、控制范围及开发利用情况。
(三)环境保护: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弃物的污染状况,影响范围及治理措施等。
(四)地方病分布范围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第十二条经济社会
(一)区位条件:县域地理位置、辖区面积、中心城镇与周边城镇的空间关系,铁路、高速公路及其他主要公路等对外交通条件。
(二)历史沿革:历史演变、建制沿革,重大事件、历史名人,风土人情、地方传统等。
(三)人口与村庄:全县总户数、户型结构,总人口及历年变化情况;各乡镇的村庄名称、数量及各村人口规模;人口转移和外出务工情况等。
(四)经济发展:各

乡镇生产总值、粮食总产量、财政收入以及三产结构、主导产业、作物类型,各村庄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情况。
第十三条基础设施
(一)基础设施: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等重要基础设施的现状规模、空间布局、使用状况以及建设要求。
(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教育机构的名称、数量及分布,教师、学生数量,校舍建设状况;医疗机构名称、数量及分布,医护人员、床位数量;文体娱乐及社会福利设施的现状情况。各类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发展资料。
第十四条相关资料
(一)明确显示村庄轮廓的县域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100000;
(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
第四章编制内容
第十五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全县基本情况,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
(二)分析县域在所属行政区域及更大区域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提出县域发展的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
(三)分析县域城镇与农村的社会经济概况,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分布情况,县域自然生态环境与资源状况,灾害和环境污染情况;
(四)城镇、村庄布局的现状特征和未来发展的主要问题。
第十六条确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
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分析评价,制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提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对策措施,明确县域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各产业的空间布局方案,并划分经济区。
第十七条预测县域人口规模,确定城镇化战略。
分析人口现状情况及增长状况,要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县域总人口数量构成情况及分布状况,确定城镇化发展战略,确定县域人口规模、城镇化水平及人口在城乡的统筹分布,提出人口空间转移的方向和目标。
(一)研究县域城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分析人口增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化和就业结构的变化趋势。
(二)制定县域城镇化发展战略。预测城镇化水平,确定城镇化模式,提出人口空间转移的方向和目标,引导县域人口适应生产力布局合理分布。
第十八条确定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明确村镇体系结构,提出村镇布局的基本原则。制定各类乡镇、村庄的建设标准及综合布局,确定用地和人口规模及其空间布局等。
第十九条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县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等要求,统筹考

虑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明确发展方向和重点,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结构。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引导建设区),提出各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一)禁止建设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地质灾害频发区、矿产储藏区以及采空区等不宜村镇布点的区域。
(二)控制建设区:主要是指需要对村镇布局、建设规模和强度、用地性质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区域,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控制区、一般农田用地区、山体绿化区、重要生态廊道区。
(三)适宜建设区:主要是指对村镇建设进行一般性控制和引导的区域,包括城镇建设区及独立工矿等其它适宜建设的区域。在该区域范围内,村镇的建设活动应在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确定县域村镇体系布局,明确重点发展的中心镇。
明确村镇层次等级(包括县城——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一般村),选定重点发展的中心镇,确定各乡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建设标准。
第二十一条制定重点城镇与重点区域的发展策略。
提出城乡人口密集地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协调发展的规划原则。提出重要经济发展轴线(带)的村镇空间布局方案,制定规划建设管理措施,明确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区及中心镇区的发展定位和规模。
第二十二条确定村庄布局和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分类改造策略。
(一)制定县域村庄布局空间管制规划,明确村庄建设用地指标和布局。
(二)提出村庄人居环境治理与建设的分类管理策略。根据不同情况,划定积极发展的区域的居民点、引导发展的区域或居民点、限制发展的区域或居民点、禁止发展的区域或居民点等四类。划分四类区域(居民点)的范围和规划管理措施。
(三)明确重点建设的中心村,制定中心村建设标准。中心村是人口规模较大的农村居民聚居点,中心村的选定应满足区位优势、联系合理、规模经济、节约用地的选址布点原则,明确其服务范围。
中心村庄确定原则:有一定的集聚规模,人口一般在2000人以上,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对周边农村有一定的吸引辐射的村庄;自然条件、资源条件优越,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与镇中心保持良好的经济、交通、社会及服务联系,在镇域中能承担次中心作用的有一定服务半径的村庄;适当考虑在乡镇范围内均衡布置,一般不靠近镇区。
(四)提出村庄撤销、整治、迁建和合并的分类改造方案
1、撤销城中村:

从行政体制而言,改造城中村就是进行撤村设居委会的工作。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各街道办所辖的村庄和各镇镇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进行撤村设居委会工作。
城中村确定原则:城镇规划区内各街道办管辖村庄;原镇政府所在地村庄;根据各乡镇总体规划,被纳入镇区规划的村庄;设施较为齐全,有一定的积聚规模,属于原建制镇所在地的村庄。
2、整治一般村:在规划期内不需要搬迁,属于行政保留的村庄,可进行以改善居住环境,完善配套设施为主的整治工作。
整治村庄确定原则:村庄人口规模比较大;位于农业地带,与城镇远景发展没有矛盾;基本无周边村庄人口迁入;村庄建设有一定的规模,有一定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具有一定文化、历史价值,需进行保护的村庄;交通条件、自然条件、资源条件优越,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
3、搬迁落后村:搬迁村庄根据村庄面临的实际问题和村庄内居民的生存状况,结合各乡镇的实际情况,分为近期整体搬迁和远期逐步搬迁两种形式。
整体搬迁村庄确定原则:地处偏远地区,交通不便;无发展潜力,基础设施、服务设施落后;人口规模过小,经济收入来源少,又需要搬迁的村庄;受水利工程、地质灾害或其它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村庄;
逐步搬迁村庄确定原则:矿产品储藏区或者采空区内的村庄;村庄人口规模小,需要搬迁的村庄;城镇远景发展过程中,位于城镇主要发展方向的村庄。
4、合并相邻村:在规划期内将几个相邻的村庄撤销其行政建制,合并为一个新的村庄。避免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把一定区域内相邻的村庄进行合并,并利用其产业或资源上的互补优势,联动发展,更大限度的增加村庄的区域竞争力。
确定原则:村庄经济具有一定的互补性,能和周边村庄发展进行相互协作;地理位置条件:此类村庄必须相互临近或有趋势相向集中发展;地缘或血缘关系:此类村庄应有共同的地域认同感或存在一定程度的血缘关系,便于村民间的和睦相处。
第二十三条制定各项专业规划,提出各项建设的限制性要求;
(一)交通网络规划。在区域大交通网络规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预测运输需求,提出交通运输网布局方案以及重大交通工程项目的布局,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与城乡居民点的关系,重点是公路网和水运网。
(二)给排水、电力、电信工程设施规划。根据水源条件和用水需求预测,确定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措施和合理分配用水的方案,统筹安排水厂,选择供水方式和管网布局;根据污水量预测和地形条件,统筹布置污水管网、排放

口及处理设施。以大区域供电系统为基础,结合县域电源和电网现状、用电量和用电负荷结构,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量需求,统筹安排电网、变电站等电力供应设施。在全国或区域电信发展战略指导下,按照县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电信现状,预测业务量,统筹安排局所设置和电信网络。
(三)教科文卫等社会服务设施规划。根据对不同层次上学人口数量的预测,统筹安排和调整各类学校的规模和布点;根据卫生保健的发展需求,预测所需医疗卫生人员数量,统筹布局医疗网点;根据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统筹布局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安排休疗养等福利设施。
(四)环境保护与防灾规划。综合评价环境质量,分析存在的问题,预测环境变化的趋势,制定县域环境保护的目标,提出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对策。根据需要,划定自然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和风景名胜区等环境功能分区,明确各区的控制标准。结合当地特点,深入分析各类灾害的形势以及发展趋势,对防洪、防震、消防、人防等设施的现状情况进行评价,选择主要灾害类型提出防治措施。
(五)其他专项规划。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编制广播电视、供热供气、科技发展、水利、风景旅游、文物古迹保护、园林绿化等规划。
第二十四条统筹布置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实现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和社会服务事业向农村覆盖,防止重复建设。
提出分级配置各类设施的原则,确定各级居民点配置设施的类型和标准;因地制宜地提出各类设施的共建、共享方案,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十五条本着发展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原则,依托村庄现状发展条件,提出产业引导规划,制定适应村镇特色的产业规划。
第二十六条制定近期发展规划,确定分阶段实施规划的目标及重点。
(一)依据经济发展规划,按照布局合理、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合理确定近期发展目标、重点发展的区域和空间布局,制定控制和引导城乡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确定城乡居民点的人口规模及总体建设用地规模。
(二)确定近期发展建设所需的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资源保护与利用、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其他设施的建设时序和选址及建设项目和内容,并落实项目的空间布局、用地规模、投资估算。
(三)科学预测和确定近期重点发展的镇、村,明确建设内容和建设时序;确定近期村庄人居环境治理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及管理策略,明确作为村庄人居环境治理的候选对象,分别提出建设与治理的指导

性目录。
第二十七条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建议。
第二十八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总量与主要建设用地类别的规模,并编制县域现状和规划用地汇总表。
第二十九条对涉及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具体包括:
(一)县域内需要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退耕还林(草)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分滞洪地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按空间管制分区,准确划定禁止建设、限制建设的区域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各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中心村和村庄建设用地标准;
(三)县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以及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四)村镇历史文化保护的重点内容和范围,保护的控制指标和规定;
(五)县域自然生态和环境保护建设,污染控制与治理的措施;
(六)县域防灾减灾工程,包括:村镇的消防、防洪和抗震标准,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的主要分布情况、危害范围、防治设施、措施。
第五章规划成果
第三十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包括纲要、文本、图件及附件(说明、专题研究报告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一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图件至少应包括(除重点规划地区规划图外,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00—1∶100000):
(一)必要的区位分析图;
主要反映与周边地区的经济协作关系、交通联系、区域性基础设施,周围城镇位置、名称和影响辐射范围等。
(二)县域综合分析现状图;
1、标明县域村镇的等级、规模和现状布局情况,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分布、县域人口密度分布差异等情况;
2、河流水系、交通网络,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分布;
3、矿产资源分布及开采波及区、采空区、地质灾害分区以及行洪、蓄滞洪区等范围;
4、主要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核心区等生态敏感区分布范围。
(三)县域人口与村镇规划布局图;
1、标明各级城镇、中心村的位置、等级、规模,明确其影响和辐射的范围;
2、标明主要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的走向、位置、规模;
3、标明城乡主要居民聚居点,反映城乡人口分布情况。
(四)县域用地布局结构规划图;
反映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结构,明确用地发展方向;附县域城乡建设现状用地和规划用地汇总表;标明各镇区、中心村、主要居民聚

居点的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标准。
(五)县域空间分区管制规划图;
标明水源地、湿地、矿产资源地、历史文化遗存、生态敏感地等重要保护区域的位置和范围,明确保护的内容和措施;标明输电、输气、通讯等重要基础设施走廊管制范围和措施;标明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范围。
(六)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图;
标明县域内产业发展布局的分区,明确产业分区界限及其产业特点。
(七)县域综合交通规划图;
县镇(乡)道路、镇(乡)道路、镇(乡)村道路、村庄道路。
(八)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及专项规划图;
标明各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走向、位置、规模;各级村镇的位置、名称、等级。根据图纸的信息量和图纸表现的需要,编制县域综合交通、给水、排水、垃圾、电力、电信、教科文卫等专项规划。
(九)县域环境保护与防灾规划图;
主要反映各类防灾与环境建设的设施、指标、措施。标明各类灾害和资源的分布地点、影响范围、防治(保护)范围、防治(保护)设施的位置;明确划分环境功能区、分区界线、目标要求及原则和措施。
(十)近期发展规划图;
近期重点发展村镇的位置、名称;各类近期建设项目的位置、规模、建设内容。
(十一)重点城镇与重点地区规划图;
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重点城镇与重点地区的空间布局结构,明确建设项目的选址、内容、建设时序和投资概算,制定发展的原则和管理策略。
(十二)必要的分区域详图(主要是县域人口与村镇规划布局图与近期发展规划图的分区域详图)。
(十三)其他因需要增加的旅游、历史文化保护等专项规划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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