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质押制度

论股权质押制度
论股权质押制度

论股权质押制度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繁荣发展,股权质押制度在经济主体的融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规定的股权质押担保存在制度缺陷,在实践中难于把握,《物权法》虽然纠正了之前立法中的某些错误,完善了我国的股权质押设立制度,但也存在不合理之处。本文通过对股权质押基本理论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股权质押设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股权质押;质权设立;登记

全球经济尤其国际金融业的发展,对融资效率的要求不断增强。在这一背景下,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流动性强易于变现,在现代经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我国股权质押制度相对滞后,相关规定存在许多不足。《物权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上的缺陷,有关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特别是关于股权质押设立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完全适应股权质押的实践需要,如何妥善处理股权质押中发生的纠纷以确保市场交易安全已成为股权质押实务的重要课题。

一、对股权质押的概述

股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益;而广义的股权,则是对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总称。作为股权质押标的的股权,我国法律未作细分。一般认为,股权质押标的仅为狭义的股权。因为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者可让与的财产权,以担保其债务的履行,在债务清偿

2021年股权质押合同范文汇总9篇

I don't speak first when spring comes, any bug dare to squeak.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 股权质押合同范文汇总9篇 股权质押合同篇1 当户(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号: 电话: 典当行(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处分权的股权作为当物质押给乙方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综合费,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甲、乙双方就上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定义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的下列词语采下列含义: 1.1本合同由《股权质押典当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双方达成的《股权质押合同》以及任何补充协议、对账单、甲方出具

的并由乙方接受的任何承诺、声明、授权、证明、确认书、第三方履约保函、当票、续当凭证、乙方通知等共同组成,组成各部分互为补充,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票》中典当须知项下内容、《续当凭证》中续当须知项下内容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 综合费用指乙方提供典当管理和服务应当收取的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保险费、保管费等直接费用。 1.3 日指自然日,包括工作日、法定休息日、节假日。 1.4 月指当金发放之日起(含当金发放当日)每届满 30 日为一个月。 1.5 若签发当票,当票系指甲、乙双方间简明借贷协议、甲方收到当票上记载当金的收款凭证,并系甲方赎取当物的惟一凭证。 1.6 续当系指甲、乙双方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 5 日内达成的顺延借款期限的行为。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 6 个月,续当期自前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甲、乙双方为续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签发续当凭证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续当及续当期限等方式进行。

海外投资严格监管下 六种跨境并购融资模式详解

海外投资严格监管下六种跨境并购融资模式详解近期,境外投资监管部门陆续出台多个文件,监管政策向“控流出、扩流”入转变,境外投资项目审查从严管理,对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等领域进行重点控制。对“母小子大”、“快进快出”、资产负债率过高或者拟购买境外企业少数股权的项目从严审批。在新的跨境资金监管模式下,商业银行要帮助并购企业调整并购决策,合理规划跨境并购融资方式,更多借助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跨境直接贷款、银团贷款、互换和资本市场直接发债等多元化融资形式,降低整体融资成本,加大海外并购的成功概率。 本文将对境外投资严格监管下的跨境并购融资模式进行深入探讨。 一、海外投资趋势与监管政策解读 近年来,中国已经成为国际并购市场的一支主要力量。全球并购从2014年开始走出谷底逐渐变得活跃。2014、2015、2016年,全球的并购总金额分别达3.29万亿美元、4.26万亿美元、3.6万亿美元,其中全球跨境并购占全球并购总额的1/3。近年中国经济放缓,企业纷纷走出去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2016中国跨境并购金额2254亿美元,为2015年的两倍多,跃居世界第一位。 国内跨境并购呈现几个特点: 一是并购主体由国有企业向大型民营企业转变,民营上市企业通过“走出去”并购海外优质资产的交易数量占比大幅攀升; 二是并购交易主体所在行业之前侧重于能源、资源领域,近期有向技术引进、市场拓展、上下游开拓等等方面转变的趋势,特别是信息技术、医疗健康、高端制造业等领域成为跨境并购的热点行业; 三是当前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目标,主要集中在美国、欧洲、澳洲等拥有先进技术、优秀品牌、成熟渠道的国家或地区。 国内人民币汇率自2015年8月开始贬值,随着资本外流加剧外汇储备不断下降,2016年这种贬值趋势仍在延续。为维持汇率的相对稳定,今年初国家的资金监管政策转向了控流出扩流入,相关措施和办法陆续出台。 一是境外投资项目审查更严格。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等强调了,对境外项目的投资审批、真实性审核、审查时间等均从严管理。对房地产、酒店、影城、娱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与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 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 1.1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 强的偿债能力; 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 2 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1.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 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1.3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 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 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 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 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i.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 ii. 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 6 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iii. 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 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 iv. 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 v. 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 规定。 2.风险控制措施具体要求: 2.1目标股权质押担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对手追加抵押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2.2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的,出质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 告,上市公司应当进行信息披露。 3.签署相关合同 3.1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完毕相关的强制执行公证及质押登记手续。(注意约定质押期间因

股权质押详解

股权质押详解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 股权质押的概念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对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规定。如法国《商事公司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均涉及对股份抵押的规定。比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关规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条规定“得以份额为质权的标的。”日本《商法》第207条又规定“以股份作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可见,日本的公司法对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为质权标的而设立 股权质押分别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但公司法颁布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允许设立股份抵押。公司法之后出台的担保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如《担保法》第75条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78条又作了进一步补充。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份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在此需要指出,《担保法》第75条第2项及第78条法条表述颇有不妥之处。首先,“股份”这一概念使用不规范。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可见,《担保法》该处所用的“股份”,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对股份这一概念,尽管世界上有些国家,如德国和法国,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中,均统一使用,即不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称为“股份”。然而,在这两个国家,其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资本,也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为数额相等的份额”。但在大多数国家,股份这一概念,仍然特指公司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如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称“股东份额”,日本《商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则称“股份”。 我国《公司法》及我国公司法颁布以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仅称“股东出资”或“股东的出资额”,对股份有限公司才称“股份”,从未混同使用。可见,在我国,“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概念。《担保法》对此概念的不规范使用,实为立法技术上的一大缺憾。其次,对“股份”和“股票”两概念并列使用不妥当。股份,从公司的角度看,是公司资本的成份和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从股东的角度来看,是股权存在的基础和计算股权比例的最小单位。而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

股权质押定位瓶模型分析

浅析定位瓶图在股权质押业务中的应用 一、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概况 目前我国股票质押业务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为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其中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主要作为股票的质权人,融资方作为股票的出质人。近年来股权质押市场一直被银行和信托公司占据,相比于银行和信托公司,券商对上市公司有较为深入的研究,监管和处置质押股票的效率更高,政策松绑后券商在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市场对银行和信托构成较大的冲击(如下图)。 在2011年和2012年股权质押业务主要集中在信托和银行,而券商于2013年5月底开始份额急速上升,到2014年11月底已在股权质押业务占比59%。短时间内将信托的部分业务份额吞噬。 股票质押企业与金融机构在开展股票质押融资业务时,需事先签订相关合同,就质押股票的期限、数量、质押股票的价格、质押股票回购价格等条款进行

约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股票质押回购合同中,股票质押价格远低于其市场价格,这使质权价值远低于质权的实际市场价值。同时,合同中明确了质押股票市场价值下跌时的质押资产池价值的“补充维持”机制。这些制度安排不仅确保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资产的安全,大大降低了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还保证开展该业务的金融机构获得可观的收益。 常见的股票质押融资业务根据质权人主体的不同,主要划分为银行操作模式、信托操作模式、券商操作模式;根据交易结构和程序的差异主要划分为银行-股票质押贷款模式、信托-股权收益权转让模式、券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所平台)、券商-股权收益权转让模式。如图: 二、券商质押业务现状 自2013年6月24日券商股权质押回购业务开闸以来,券商便以较明显的优势抢占信托、银行既有的市场份额。

办理工商局股权质押股权注销手续范本

办理工商局股权质押股权注销手续范本 办理工商局股权质押、股权注销手续 第一部分股权出质登记的本质意义 股权出质登记的本质意义 股权出质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作为标的,通过订立书面出质合同,将股权出质给质权人,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的行为。当债务到期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该股权,并以其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股权出质登记是指出质人、质权人就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出质事宜,持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须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并将

相关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的行为。工商机关通过审查该股权是否存在重复出质问题,审查该股权是否属于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审查该股权的股权权能是否完整等,经过登记设立质权,对抗第三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被担保债权数额应当属于申报事项 被担保债权数额是指债务人通过股权质押所能承担的债务数额。从法理角度看,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是《担保法》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质押合同或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质押权或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应有明确的约定。在我国民法中,债权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而产生。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种类不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损害赔偿之债。由此可以看出,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 就被担保债权数额而言,只要债权人通过审查出质股权的数额及质物所生孳息,包括股利、资本公积增资所得股权等,并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后,即可单方予以确定。因此,被担保债权数额应当属于申请人的申报事项。申请人只要向工商机关申报被担保债权数额即可,工商机关也只要掌握基本情况即可。 当然,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设立法定的质押率及其计算方式,通常的理解如下:质押率=(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押股权所对应的出资额)×100%。在一般情况下,股东出质的股权数额在申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时,应不小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但是质权人依法放弃质权的情形除外。这里的放弃,既包括对出质的股权数额小于被担保债权数额 的差额的权利的部分放弃,也包括对全部质权的放弃。 进一步说,如果申请人针对被担保债权数额的增加或减少,申请工商机关予以股权出质变更登记,也不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应属于股权出质变更登记范围。对此,工商机关可依照《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作不予变更登记处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第二部分股权出质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将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贴于表上,写上委托代理人的电话号码,便于工商局办事员联系)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出质人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质权人为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四)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盖公司公章。(需提供最近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股权质押合同,按工商局要求包括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借款金额、质押期限。 (六)股东会决议,(决议中写明出资形式,贷款金额,股东签字,捺手印)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方式和注意事项

有限公司如何进行股权质押,进行股权质押注意事项 中小企业的资金的迫切需求,正促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成为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之一。但是无论是对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而言,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并非看上去那么简单,那具体来说有限公司如何进行股权质押?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注意事项有哪些?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有限公司如何进行股权质押 1.《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1)股东将股权质押给同一公司的其它股东,没有法律限制。 根据《公司法》七十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规定,同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就股权出质的,只要两个股东之经协商一致即可,无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质押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质押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质押。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质押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质押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质押。 2.程序: 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内部登记:将股权出质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外部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注意事项 1、内部登记的效力 原《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实际是修改了原《担保法》的规定。 但将股权质押事项登记在股东册上仍有重大的实际意义。实践中,因股东将自己的股权出质以后,极易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矛盾,为防止公司对其股东已设置的股权以各种理由对质押合同效力提出质疑,债权人应要求股东履行股权质押的内部登记程序。因为内部登记有足够对抗公司及其他股

新三板业务测试题

“新三板”考试题 一、单选题(15道题) 1、新三板挂牌企业资本要求股本总额不低于(A )万元。 A、500 B、1000 C、2000 D、3000 2、新三板挂牌企业盈利要求( C )。 A、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B、最近2年连续盈利、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 C、没有财务指标要求 D、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3、新三板挂牌企业主体资格要求(C )。 A、依法成立,存续未满一年的股份公司 B、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一年的股份公司 C、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 D、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三年的股份公司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A )。 A、2012年9月20日 B、2012年10月20日 C、2012年9月21日 D、2012年10月21日 5、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如果要到( C )上市,可以直接向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无需重新发行审核。 A、证监会 B、证券业协会 C、沪深交易所 D、中国登记结算公司 6、新三板机构投资者要为注册资本( C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资总额()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A、500 300 B、300 500 C、500 500 D、300 300 7、新三板自然人投资者名下证券类资产市值( B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具有()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A、300 两年 B、500 两年 C、300 一年 D、500 一年 8、新三板企业审核制度现为(A )。 A、审核制 B、备案制 C、核准制 D、以上答案都不对 9、主办券商成功推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后督导期限为( D )。 A、两年 B、三年 C、五年 D、终身 10、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应为 ( D )。 A、高新技术企业 B、连续两年净利润200万以上企业 C、第三产业 D、无限制 11、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B ),下午13:00至15:00。 A、9:00-11:30 B、9:15-11:30 C、9:25-11:30 D、9:30-11:30 12、新三板由( C )直接监管。 A、银监会 B、发改委

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

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10-10-14 10:47:00 阅读次数:4616所属分类:合同与企业法律风险防X实务内容摘要: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尚存在许多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本文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上市公司中的股权质押中的五个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1、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关系问题;2、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限问题;4、孳息的X围问题;5、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时的国有资产保护问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法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股权因其变现性极强,成为债权人乐于接受的质押标的,股权质押必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本文根据我国担保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理论上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评点了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存在的问题,试图对今后相关法律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的关系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质在于质权人获得了支配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的交换价值,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上市公司股权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变现性极强,是债权人乐于接受的担保品。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在我国,股权质押担保制度是由《担

保法》确立的。在《担保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对抵押与质押未作区分,统称为抵押。因此《担保法》颁布之前的法律,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公司法》,都没有质押的概念。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七十八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XX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XX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其转让方式是不同的,担保法并未作出区分,那么,这两种股票的出质方式应否不同?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自股东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后发生转让的效力,因此,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出质方式应有所区别: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出质人将股票交付质权人即可,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能对抗第三人;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

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

一、股权可以质押给个人吗 股权拥有者的股权作为他个人的财产,只要公司的章程中没有规定不得能质押给个人,他就可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个人。 二、如何办理质押登记 (一)股权出质登记程序: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表》等登记表格,同时准备相关资料; 2、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3、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二)股权出质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表》;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个人质押股权需要工商局备案。相关备案手续如下: 1、双方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 2、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股权出质申请书; 4、双方均需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给具体办理股权质押的经办人; 5、办理股权出质备案无需任何费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股权质押是出质人将其所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以担保债权的实现。股权质押是企业融资的有效方式之一,尤其对于资金较为缺乏的中小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物权法对担保法中的股权质押规定作了重大变更。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

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质押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股权质需要条件以及法律程序 第一步:前期工作 (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4、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1、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可有可无,根据物权法、担保法以及公司法;以促成业务为前提) 2、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3、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三)、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股权质押的执行流程有哪些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61098321.html, 股权质押的执行流程有哪些 公司想要进行贷款的时候,可以像去银行提出股权质押贷款,这时候就需要将自己的股权作为抵押品抵押给银行来获得贷款,那么对于股权质押的执行流程有哪些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有疑问,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股权质押的执行流程 操作流程: 1、需要融资的企业咨询融资相关事项,准备融资所需资料; 2、联系融资机构; 3、双方商议融资的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事宜并达成协议; 4、签订股权质押融资合同;

5、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6、出借方发放资金。 手续: 1、企业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证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副本、贷款卡; 3、公司股东同意质押的决议; 4、公司章程; 5、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相关资料; 6、股权凭证,证券账户卡; 7、贷款机构要求准备的其他资料。 二、股权质押的条件

1、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热门城市:佳木斯律师赣州律师莱芜律师日喀则律师金昌律师江苏律师鄂尔多斯律师株洲律师桐乡市律师 什么是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也是一种公司的模式,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从字面上来解释,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小编就问你介绍一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操作流程的相关内容。 ▲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 ▲一、前期工作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⑴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⑵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⑶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⑷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 的验资报告。 2、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 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3、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 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 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⑴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 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⑷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⑸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⑹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㈠一般规定 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即,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得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须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 ㈡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㈢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深度解析房地产信托风控

深度解析房地产信托风控 之前我们出过一篇关于如何挑选优质房地产信托产品的文章,主要是从融资主体、投资项 目类别、投资项目阶段、风控措施等方面进行介绍,但内容相对笼统,这次我们重点针对 投资者最为关注的风控措施方面进行分析,帮助投资者更深入地了解房地产信托产品。 房地产信托产品常设置的风控措施主要包括:土地、在建工程、房产抵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政府信用;第三方担保;结构化设计;其他(信托公司监管、托管银行监管、信托资金提前归集等)。下面我们针对这些风控逐一进行分析。 第一,土地、在建工程、房产抵押。通常将这些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时,抵押率一般设 置在50%以下,即信托计划募集总规模占抵押物估值的比例最好低于50%,且越低越好。这样设置是考虑到这些抵押物或会贬值的可能性,且房地产信托产品通常会用融资项目本身 的土地和在建工程作为抵押,那么抵押物会否贬值就更值得关注。尤其是目前,在国家对 房地产行业调控不放松的宏观政策下,人们对房地产行业看空,预计土地、房产价格会下 降的情况下,抵押率越低,抵押物保障力度越大。不过,虽然房地产行业未来几年高速增 长的可能性不大了,但也一定不会出现崩盘的情况。我国的地价和房价势必会经历一个相 对较长的调整过程,让房地产行业对经济的影响回归到一个合理的水平。当然,这个调整 将会是循序渐进的,自然对整个房地产行业,对房地产信托不会产生大幅波动影响。 第二,股权质押。与不动产抵押相同,考虑到公司因为经营等问题,未来资产可能缩水,股权贬值等情况,股权质押的质押率一般也设置在50%以下,同样是质押率越低越好。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质押,情况就要复杂一些。首先,质押股票是否属于流 通股,流通股自然比限售股要好,变现能力强;其次,质押股票的公司所属行业和公司本 身未来发展情况,即公司所在行业有无前景,公司自身经营是否良好,决定了其股票未来 能否升值;第三,大盘走势,以目前的经济形势来看,股市短中期还会在低位徘徊,大幅 跳水、上涨的可能性都不大,因此这个时期的上市公司股票价值变动不会太大,不必太杞 人忧天,但也不要放松警惕,还是要有预警的相关措施,这就是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要关注 的第四点;设置警戒线,因为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变动较大,因此给质押股票设置警戒线其 实就是相当于给该股票设置止损线,当股价下降到一定程度,信托公司会及时要求融资方 追加质押物,直到回归原始质押水平。 第三,应收账款质押。被质押的应收账款一般为融资方承接政府项目所产生的政府欠款,目前的应收账款类信托产品多为这种。其他债务人非政府的,也多为资质优良的企业。从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和能力来讲,保障力度较大。政府是债务人的,应充分考察当地政府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问题探析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问题探析 摘要:目前我国对于股权质押的法律相对较为笼统,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很低,多数为证监会、银监会等制定的行政性规范文件,在实践操作中过于原则化,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风险大大增加。本文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后可能发生的控制权转移、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以稳定资本市场、保障上市公司平稳运行的股权质押相关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资方式之一。但这一融资方式却如同一把双刃剑,在为机构或个人提供杠杆操作、盘活资产便利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存在相关风险,特别是它的质押标的――股票,具有高波动性的特点。在资本市场稳定的时期,一般不会对上市公司经营造成影响。但在?Y本市场出现较大波动、上市公司自身再融资也比较困难的时候,股权质押将带来较大风险。当股价大幅下跌触及预警线时,若不能及时补仓,就会有平仓风险,而抛售又会导致股价的进一步下跌,从而引起恶性循环,进而带来系统性风险。这主要包括:股权质押导致股权价值下跌;到期未能履行债务引发控股权转移;上市公司经营及融资受影响等风险。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现状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权利标的而设立的质押,以股权质押进行融资,补充出质人流动资金,当质押物到期质押人无法履行偿付时,质押人应将质押物的价值优先偿付给债权人。实质上,这种融资方式是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或相关经济权利作为质押物抵押给债权人来获得相应资金。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披露的数据,截至2018年3月16日,A股中有未解押的质押式回购的股票有3455只,只有四十几只股票没有质押。其中,1650家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比例在10%及以下,占全部A股的比重达到47%;此外分别有560家、505家、368家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比例在10%-20%、20%-30%、30%-40%;230家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比例在40%-50%之间。由此可见,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现象普遍存在,且部分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比例非常高。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 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担保法》,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关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细则主要由上海、深圳两大证券交易所来负责制定。 2013年5月24日,上海、深圳两大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之前场外繁琐的股票质押,整合为场内的一种标准化交易,简化了手续,规范了流程。特别是提供了直接卖股票的途径,一旦发生违约,券商提出申请,可以将违约的抵押品转到两家交易所的处置专用账户,并将股票的质押属性从“质押不可卖出”更改为“质押可卖出”,然后流通股就能直接交易,交易以后的钱再通过二级清算,按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数额直接划给借款账户。大大简化了交易手续,并降低了之前仅能通过信托通道进行的质押手续费。两市股权质押的交易开始呈现快速发展。 2018年3月12日,《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开始实施。质押新规要求,单一券商接受单只股票质押数量不得超其A股总股本30%,集合资管计划、定向资

新三板公司股份质押流程资料

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操作实务 一、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第一步: 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 殊规定; 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步: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 第三步: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第四步: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二、新三板挂牌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新三板股权质押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新三板挂牌存在股权质押情况的解决思路 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前办理了股权质押贷款,股权处于质押状态,是否对企业挂牌构成影响?已质押的股份应如何办理股份登记?质押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

2013年股权质押投融资分析报告

2013年股权质押投融资分析报告 2013年4月

目录 一、股权质押融资方式获青睐 (3) 1、股权质押发展概述 (3) 2、股权质押的相关概念 (4) 3、股权质押的优势与风险 (6) 二、股权质押对上市公司投资收益的影响 (7) 1、“警戒线”和“平仓线”附近支撑效应明显 (11) 2、质押股东身份对公司股价的潜在影响 (15) 三、股权质押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17) 1、营业收入增速 (18) 2、净利润增速 (20) 四、结论与建议 (23) 五、风险因素 (24)

一、股权质押融资方式获青睐 1、股权质押发展概述 所谓“股权质押”,是指股权持有人(出质方)将股权作为质押品抵押给金融中介机构(质权方)并从中借入资本的一种融资行为。在质押期(通常为1~2年)内,如果出质人没有发生违约行为,则到期后即可解除质押从而收回股权。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可以将公司股份作为担保的标的物,我国《担保法》第75条也明确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是可以质押的一种权利”。 股权质押拥有多种形式,常见的包括上市公司流通股质押、上市公司限售股质押以及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等。其中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包括流通股、限售股)拥有公开的价格,因此本文将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角度出发,考察股权质押作为事件驱动因素对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以及质押率与股价之间的关系。由于质押上市公司股权拥有操作简单、风险可控、流动性好等特点,因此股权质押式融资受到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的青睐,特别是近两年,由于实体经济增长乏力导致公司资金状况吃紧,利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进行融资的业务更是风生水起。 根据WIND资讯的统计数据,2011年和2012年A股上市公司股东进行的股权质押融资总数分别达到1637例和1975例,同比增长48.95%和20.65%,2005~2012年股权质押次数的复合增长率达21.68%。2012

股权质押所需材料清单及办事流程

股权质押清单 申请股权质押所需手续: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见附件2); 3.《股权出质登记审核表》(见附件3); 4.《股权质押协议》(附件4); 5.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股东花名册)或者自然人身 份证明(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6.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 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7.出质人股东会决议; 8.主借款合同复印件(只看,不收); 9.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流程: 备齐有关文件备齐有关文件,申请设立领取《股权出质 设立登记通知书》 相关职能部门: 政务大厅对应窗口工作人员 注意事项: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工商所,除此,在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办理(即OTC); 2.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3.出资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向公司登 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 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4.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正常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6.出质手续通常在当天就可以办理完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