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附件2: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2013年版)

为准确判定律师事务所受理的诉讼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认定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认定标准适用于在江苏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受理诉讼案件时,准确认定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准确适用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除以下认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其余类型的案件均按简单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一)通用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

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3、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6、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

7、案情复杂、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8、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

9、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经委托人认可的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重大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1、重大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刑事诉讼案件:

(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

(3)涉外或涉港、澳、台犯罪的案件;

(4)单位犯罪的案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6)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2、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

(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2)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3)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4)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3、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重大行政诉讼案件:

(1)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

(2)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3)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4)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5)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6)对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7)对涉及当地重大基础建设、投资建设及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或重大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三)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1、疑难、复杂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刑事诉讼案件:

(1)存在罪与非罪争议的案件;

(2)存在此罪与彼罪定性争议的案件;

(3)存在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可能的案件;

(4)涉嫌2个以上罪名的案件;

(5)3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6)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

(7)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走私、毒品、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破坏金融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

(8)涉嫌《刑法修正案》规定的新罪名案件。

2、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外:

(1)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或3项以上诉讼请求的案件;

(2)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

(3)任意一方当事人人数在3人以上的或《民事诉讼法》第53条、54条、55条所规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等案件;

(4)一方证据在20件以上或双方证据在30件以上证据繁多的民事案件或涉案事实时间跨度超过3年以上的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或抗诉案件;

(6)与行政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有交叉的民事案件;

(7)刑事申诉或刑事再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8)审判机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地级市以外的案件;

(9)诉讼过程中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案件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

(10)开庭审理超过4次以上或一个审理时间超过18个月的案件;

(11)权属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代位权纠纷、撤销权纠纷、招标投标买卖纠纷、拍卖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信用证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经营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单纠纷、存单纠纷、承包经营权纠纷、票据证据权益纠纷、股东权纠纷、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海事纠纷等新类型案件;

(12)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3、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

(1)行政诉讼原告在3人以上的案件;

(2)被诉行政行为与民事或刑事法律关系交叉的案件;

(3)因涉及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税收等专业的行政诉讼案件;

(4)申诉或再审的案件。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规章制度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执法行为,准确、有效地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案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局长担任,委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属相关执法单位负责人担任,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负责案审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应当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三)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 (四)对案件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 (五)本单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审理制度,以多数意见形成最终决议。 第五条案审会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案审会主任委员决定。 案审会委员为案件具体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可以发表意见,不表决该案件的最终处理决定。 第六条案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主持。案审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列席案审会,分别向案审会汇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和核审、听证情况。 必要时可邀请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列席案审会,就案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案件需要提请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案件调查完毕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时一并提出,经案审会办公室预审后,报案审会主任委员审批决定是否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 填报《案审会审理案件报批单》时,应附案件汇报材料。行政处罚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事实及证据、办案机构处罚建议、法规机构核审意见、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等;行政复议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中心论证规则

中国行为法学会法联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 【法联简介】法联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法联中心)是全国唯一一家由司法部主管、民政部登记注册(登记证号:90007)的全国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法联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与中国行为法学会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秉承共同的理念,依托中国行为法学会的专家学者资源,优势互补,合署办公,为司法工作提供权威理论及实践指导,并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权威专家论证意见,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体现公平公正,维护司法公信力。 【法联优势】 一、较强的职能优势:通过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研究论证等方式,提供权威的法律意见、建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较强的沟通优势:与各级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联系紧密,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司法意见、建议。 三、强大的队伍优势:具有覆盖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领域的强大学术研究队伍和专家顾问队伍。学术研究委员会包括罗豪才、江平、陈光中、马克昌、李步云、张晋藩、巫昌桢等重点院校的著名法学家;专家顾问委员会包括刘家琛、江必新、戴玉忠等公安、检察、法院实务部门的领导,以及知名证据专家、经济学家等。 【业务范围】 一、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权威研讨论证 经济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司法领域引发争议是当前的普遍现象。由于对新出现的法律问题认识不统一及各地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出现冤假错案。法联中心依托学术领域的学者和司法实践领域的专家,对各种疑难案件进行研究论证,提供给相关司法机关,确保案件在各个阶段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裁判公正。 二、开展重大课题调研 法联中心依托中国行为法学会,针对当前法律、经济等领域的重大、敏感问题立项、调研,从立法、司法角度探求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研究成果提交国家立法机关及相关政府部门,积极参与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三、服务理事单位 法联中心广泛吸纳有一定社会影响、诚信守法的法人单位作为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在为这些单位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也为这些单位提供一个资源共享、互助互利、广泛交流的平台。这些单位不仅可以依托法联中心的资源,解决自身难以解决的难题,还可以通过加入这一平台提升自身的声誉和形象,同时借助这一平台扩大与其他相关单位的联系与交往,促进业务发展。

《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浙江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

浙律协…2011?36号 印发《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和《浙江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 则》的通知 各市(省直)律师协会,金华市律师协会义乌办事处: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省律协制定了《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和《浙江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已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至各律师事务所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律协。 —1—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 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第三条规定,现就“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及其适用,制定本办法。 一、通用认定标准 (一)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二)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新类型案件; (五)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六)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 (七)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八)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 (九)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 —2—

(十)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具体认定标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的刑事案件 1.在县(市、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被地级市以上媒体、网络以及境外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 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 3.涉外或港、澳、台犯罪的案件; 4.单位犯罪的案件; 5.职务犯罪案件;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7.存在政治性、群体性、敏感性因素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1.存在罪与非罪争议的案件; 2.存在此罪与彼罪定性争议的案件; 3.存在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可能的案件; 4.涉嫌两个以上罪名的案件; 5.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6.申诉或再审案件; —3—

工伤认定疑难案例汇编.

工伤认定疑难案例汇编 1、工作过程中受惊吓罹患精神病算不算工伤?某邮递员甲在根据单位安排送信至某客户家中时,受该客户家中闯出的狼狗惊吓,当场就表情木讷,事后经诊断确诊为精神分裂症, 且诱因就是那次惊吓,现甲的父母向劳动局提出认定工伤,该如何认定? 答案 : 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根据专家会诊讨论,尤其是为辨别基因和环境因素对疾病的影响而进行的寄养研究揭示, 在精神分裂症的发病风险中, 是父母所提供的基因, 而不是环境因素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普通人受到这样的惊吓是不会罹患精神类疾病的。但应该注意,如果精神疾患是由外力重击等由脑部受损或病变引起且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要素,则应该认定为工伤。 2、在单位食堂吃饭受伤算不算工伤?甲是一家大型国营企业的车间工人,在单位已经有 6年的工龄, 上个月在中午下班后在职工饭堂吃饭时摔了一跤后造成右臂骨折, 到医院治疗了一个多月, 事故发生后甲向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但单位不同意, 说不属于工伤, 请问该如何定性呢? 答案 : 根据《深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不属于“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 也不属于“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故不能认定工伤,但可以享受医疗待遇。 3、实习生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 2001年 6月,甲从青海医学院毕业。同年 8月份他前往某中医院临时做协助医疗工作。医院安排甲协助医生进行换药、写病历、开处方等工作。 2002年 4月 8日下午,医院要求全院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甲在为医生值班室擦玻璃时,不慎从 2楼值班室窗口摔了出去。经抢救治疗,甲成了植物人。甲的父母要求认定工伤,而中医院以甲为实习生为由认为不属于工伤, 只是普通的民事损害, 不予兑现工伤福利待遇。请问法院该如何认定呢?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为了给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律师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服务风险,防止服务过错,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本所律师承办的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二、律师承办下列案件必须实行集体讨论 1.拟作无罪辩护或改变起诉罪名辩护的案件; 2.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 3.政府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4.具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的案件; 5.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6.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集体讨论的案件。 三、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及程序 1.成立重大案件讨论核心小组。 重大案件讨论小组由组长一名,律师两名组成。 2、律师承办的凡属于本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一周前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到核心小组。书面申请应写明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可能涉及的重大问题。

3、核心小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马上确定讨论时间。原则上可安排在每周例会,紧急案件应立即讨论。 4、讨论案件应由核心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召集主持时由副组长召集主持。 5.集体讨论案件每次不得少于五名律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讨论,也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 6、需要上报的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再行上报。 四、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作好讨论记录。案件审结后讨论记录、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五、鼓励律师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集体讨论。 六、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和完善。 七、其他 1、本制度于2005年7月27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修改并通过,同时生效执行。 2、本制度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附件2: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2013年版) 为准确判定律师事务所受理的诉讼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认定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认定标准适用于在江苏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受理诉讼案件时,准确认定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准确适用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除以下认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其余类型的案件均按简单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一)通用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 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3、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6、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

7、案情复杂、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8、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 9、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经委托人认可的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重大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1、重大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刑事诉讼案件: (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 (3)涉外或涉港、澳、台犯罪的案件; (4)单位犯罪的案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6)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2、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 (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2)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3)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为了给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律师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服务风险,防止服务过错,经合作人会议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本所律师承办的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第二条律师承办下列案件必须实行集体讨论 (一)拟作无罪辩护或改变起诉罪名辩护的案件; (二)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 (三)政府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具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的案件; (五)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六)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及程序 (一)、成立重大案件讨论核心小组。 重大案件讨论小组由组长一名,律师两名组成。 (二)律师承办的凡属于本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至少在开庭一周前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到核心小组。书面申请应写明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可能涉及的重大问题。 (三)核心小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马上确定讨论时间。紧急案件应立即讨论。 (四)讨论案件应由核心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召集主持时由副组长召集主持。 (五)集体讨论案件每次不得少于五名律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讨论,也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 (六)需要上报的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再行上报。 第四条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作好讨论记录。案件审结后讨论记录、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五条鼓励律师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集体讨论。 第六条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和完善。 第七条其他 (一)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修改并通过,同时生效执行。 (二)本制度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

律师事务所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 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案件由承办律师申请实施,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 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害案件; 6、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3、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 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 当事人意见。 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 由主任最终确定。 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依然坚持个 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办理。 十、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 师均有义务配合。 十一、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制度。 十二、本制度四、五条所列案件是必须向司法行政机关指示报告的重大疑难案件。 十三、本所律师在承办上述四、五条所列案件时,应将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受理的部门、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向所主任汇报。 十四、凡上报案件由内勤统计登记,由所里研究决定上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十五、内勤在办理上述四、五条所列案件的登记手续时,必须在知道之时起二个小时内告知所领导,律师遇重大事项必须在二个小时内告知内勤或所领导。 十六、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律师,未经所里或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擅自发表对案

疑难案例.doc

6、上班时干私活受伤算不算工伤? 孙志系农机厂机修车间工人,2003年5月20日10时许,瞅准车间主任不在的时候,在车间制作私用菜刀,用砂轮机打磨时,因砂轮崩碎,将其右眼打伤,造成右眼失明。事后,孙志以砂轮机维修不及时,安全防护装置不全等企业原因造成受伤为由,要求企业按因工处理,享受工伤待遇。厂方认为孙志违反企业管理规定在工作时间干私活受伤,不属于工伤。孙志不服,5月30日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咨询。 问:孙志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本案中孙志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应按非因工处理,其理由如下: 一是从工伤认定的范围看,工伤是指职工从事本职工作或者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所致的伤亡或职业病,本案中孙志因制作私用菜刀,使用单位的设备和材料干私活,不属本单位生产工作,也与本单位利益无任何联系,不属工伤范围。 二是从受伤起因看,孙志在工作时间干私事,本身就是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的。孙志因干私事受伤责任自负,而不应由企业承担。同时,他的行为应作为违反劳动纪律、损坏生产设备论处,而不能成为要求工伤待遇的理由。 7、间接刺激诱发疾病能不能算工伤? 2004年1月13日,某市建筑工程公司高层建筑施工中发生高空坠落事故,一名员工从30米高处坠落在地,脑浆崩裂而死。施工工人张艳芹闻讯后,赶到事故现场,目睹事故惨状,精神受到了严重刺激,出现精神失常,经住院治疗未能痊愈。张艳芹亲属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处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经社会保险处调查查明,张艳芹并非在工作中直接受伤导致精神失常,研究认定张艳芹不能按因工处理。 问:社会保险处的意见是否正确?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案件名称:(当事人)违法案 案号:________________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行政机关)三楼会议室 集体讨论原因:对当事人(王某)规划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事项进行讨论 主持人:记录人: 参加人员及职务: ,职务:;,职务:;,职务:;,职务:。 列席人及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_________________法》第______条,参照《__________裁量标准》进行处罚。按照该项目违法性质,案件承办人建议给予如下处罚:1、;2、;3、。 第 1 页共 2 页

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和理由:按照《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如下处罚:1、;2、;3、。 结论性意见:参会人员集体讨论后,一致同意对(当事人)违法一案给予如下处罚:1、;2、;3、。 附:重大复杂案件案审会签到表 年月日 第 2 页共 2 页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总体目标)为进一步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监督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和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管原则)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晰、规范有序、分级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监管主体)院长、副院长、庭长依法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四类案件”进行监督管理。 审委会专职委员、执行局长接受分管院长委托,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四类案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识别标准 第四条(四类案件)本办法所称“四类案件”是指: (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第五条(群体性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主要包括: (一)一方当事人人数为五人以上或关联案件三件以上的劳动争议、劳动报酬、环境资源损害赔偿、房屋拆迁、企业破产清算、土地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等民商事、执行案件; (二)涉黑涉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诈骗、危害公共安全等涉众型刑事犯罪案件; (三)涉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移民安置、社会保险待遇、环境资源保护等可能引发批量诉讼的行政案件; (四)诉前或诉中发生集体访或有集体访倾向的案件; (五)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第六条(疑难复杂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包括: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所交通运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 (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 (三)较大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罚款额度在五千元以上。 (四)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 (五)本辖区内属于道路运输管辖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三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机关管辖;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报批后告知当事人;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不属于交通运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移交运政处置中心按法定程序办理。同时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法制审核意见及时报行政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办案机构主抓领导、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第七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机构的人员组成、研究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人员由执法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组成。需集体研究的重大案件,先经法制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各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应当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形成书面决定意见后交按相关程序具体办理。 (二)集体讨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处理意见。 第八条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分为以下 三种情况。 (一)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并能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法制机构审核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的,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二)案件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的,在取得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经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集体研究决定。

法理学疑难案件原因分析

十二:疑难案件分类: 疑难案件可分为事实认定型的疑难案件与法律适用型的疑难案件两种。前者指事实真伪难辨的案件,后者指因法律规则存在缺陷导致案件处理产生争议的案件。 关于疑难案件的思考: 什么是“疑难案件”,今天我们对它有了一个清晰和统一的认识了吗? 将其与“简单案件”相区别开来是否可能? 这种区分的意义何在? 这种区分是否意味着对于后者我们将无需关注? 我们通常是在什么语境之下谈论“疑难案件”的? 在不同语境中被反复讨论的“疑难案件”是否同指一物? “疑难案件”缘何产生,纯粹偶然还是历史必然,我们能否发展出一套独特的技术或方法使其在某种程度上被消除或加 以避免“疑难案件”存在着正确答案吗,存在着多个正确答案还是只有唯一正解,通过何种审判方法论发现这些正确答案? 法官在疑难案件中扮演着何种角色,他是否总是遵循规则,一定的自由裁量在“疑难案件”的裁决中是否不可避免? (1)疑难案件包括两种:即法律规则上的疑难案件与案件事实上的疑难案件,法律规则上的疑难案件是指因法律规则存有缺陷而使案件的处理存有争议的案件#而案件事实上的疑难案件则是指案件事实扑朔迷离,真相难以查清的案件。 Ps:还有一类案件证据充分,相关的法律规则也比较清晰,但由于其处理结果与社会共同体的价值观相冲突,引起社会争议,得不到民众

的认同,这类案件在中国社会转型期尤其突出,可概括为社会背景下的疑难案件。下面以孙大午非法集资案、农民工王斌余杀人案两案为例。 从法律语言学的角度观之,乃是因为日常语言中存在一种“开放结构”哈特认为所有一般性的规则总是拥有一个确定性的核心区和一个模糊的半阴影区。所以,“无论我们到底选择判决先例或立法来传达行为标准,不管他们在大量的日常个案上,运作得如何顺利,在碰到其使用会成为问题的点上,这些方式仍会显出不确定性;它们有着所谓的开放结构。所谓的“疑难案件”就是案件落入规则半阴影区的结果。阿列克西将其总结为四种情况:(1)法律语言的模糊性;(2)规范之间有可能发生冲突;(3)可能存在这样的事实!即有些案件需要法律上的调整,但却没有任何事先有效的规范适合来用于调整;(4)在特定案件中,所作出的裁判有可能背离规范的条文原义。张保生认为存在四种类型的疑难案件:一是由于法律规则本身的术语模糊不清或概念太抽象,造成语言解释有歧义的疑难案件;二是如果直接严格适用法律规则就会导致不公正的法律后果的疑难案件;三是法律规则未作明确规定或规定有漏洞的疑难案件;四是既可适用这种规则又可适用另一种规则,而这些可适用的法律规则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疑难案件。 (2)疑难案件可分为事实认定型的疑难案件与法律适用型的疑难案件两种。前者指事实真伪难辨的案件,后者指因法律规则存在缺陷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TYYUA16H-TYY-TYYYUA8Q8-

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为了给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律师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服务风险,防止服务过错,经合作人会议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本所律师承办的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第二条律师承办下列案件必须实行集体讨论 (一)拟作无罪辩护或改变起诉罪名辩护的案件; (二)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 (三)政府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具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的案件; (五)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六)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及程序 (一)、成立重大案件讨论核心小组。 重大案件讨论小组由组长一名,律师两名组成。 (二)律师承办的凡属于本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至少在开庭一周前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到核心小组。书面申请应写明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可能涉及的重大问题。 (三)核心小组收到书面中请后,应马上确定讨论时间。紧急案件应立即讨论。 (四)讨论案件应由核心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召集主持时由副组长召集主持。 (五)集体讨论案件每次不得少于五名律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讨论,也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 (六)需要上报的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再行上报。 第四条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作好讨论记录。案件审结后讨论记录、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五条鼓励律师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集体讨论。 第六条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和完善。 第七条其他 (一)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修改并通过,同时生效执行。

浅谈疑难案件

疑难案件的界定标准 疑难案件是指不能被法律规则有效规范的案件。立法并不能一劳永逸地避免疑难案件。精确的立法是压缩了法律的适用空间,而不是扩宽法律的领域。 在疑难案件的分类上可以将疑难案件分为:法律上的疑难和事实上的疑难,所谓法律规则上的疑难案件是指因法律规则存有缺陷而使案件的处理存有争议的案件;而案件事实上的疑难案件则是指案件事实扑朔迷离,真相难以查清的案件。法学上探讨疑难案件主要指法律上的疑难案件。 一、四个原因 关于疑难案件产生的原因,通说认为是法律规则本身的局限性导致的。主要概括为四个方面:(1)法律语言的模糊性;(2)规范之间有可能发生冲突;(3)可能存在这样的事实,即有些案件需要法律上的调整,但却没有任何事先有效的规范适合来用于调整;(4)在特定案件中,所作出的裁判有可能背离规范的条文原义。 二、两种争论 对于疑难案件,英国著名法哲学家哈特提出了语言“开放结构”

理论:规则都拥有一个确定性的核心区和一个模糊的半阴影区。也就是说语言上的自身缺陷,是法律这个由人类语言组成的独特结构存在着表达不完善的缺陷。由于语言的“开放结构”的存在,法律虽然能够顺利地适用于大多数普通案件,却会在某一点上发生适用上的问题,表现出不确定性。疑难案件正是落入了“不确定性”的规则半阴影区的结果。他认为,“法律的开放结构意味着,存在着某些行为领域,这些领域如何规范必须由法院或法官去发展,也就是让法院或官员依据具体情况,在相互竞争的利益间取得均衡”。 美国法哲学家德沃金认为,在疑难案件中“即使没有明确的规则可用来处理手边的案件,某一方任然可以享有一种胜诉权。即使在疑难案件中,发现各方的权利究竟是什么而不是溯及既往地创设新的权利任然是法官的责任。”也就是说对于疑难案件,法官要依法判决而不能自由裁量。这对哈特的理论进行了全面批评。 三、四种解释 从他们的观点可以看出,疑难案件是因为法律规则存有缺陷而使案件的处理存有争议,而这些缺陷正是法律的不确定性的体现。作为法律载体的语言本身具有极大的歧义性,表现为语意不清楚,内容不清楚;法律条文存在不完全,如不良规则和空白规则;法律的内容受到一定的社会、经济的制约,法律跟不上日新月异的文明状况。 (一)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则的四种局限既构成了疑难案件的四种类型,也可以作为界定疑难案件的一个统一标准,这说明它们在存有差异的同时也存有某种共性。下文要分析与揭示这一共

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办法

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本所律师专业素质,向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本所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第二条本所设立业务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本所合伙人组成,委员会的工作由事务所合伙人选定负责人。专业委员会对本所各专业部门有义务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有权对重大业务问题代表本所提出专业意见。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进行集体讨论案件情况,可以邀请本所其他律师或本所以外的专家、学者以及资深人士组成研讨小组,共同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本办法所称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件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标的巨大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案件: 1、法律关系复杂,缺少明确法律规定的案件; 2、争议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案件; 3、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4、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承办律师之间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 5、重大涉外(含港澳台)案件; 6、承办律师无成熟办案思路的案件; 7、当事人一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8、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案件;

9、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10、涉及新类型的案件; 11、有其他特殊原因,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提交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承办律师应先向事务所主任提出讨论案件的申请,经同意后,由主任根据案件的涉及专业情况确定主持人和参加讨论的成员,并确定讨论时间,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集体讨论应安排在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出具法律文书之前不少于七天的时间进行。 第六条案件讨论按下列程序进行: 1、承办律师向研讨小组介绍案情。分析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 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 2、承办律师详细说明代理或辩护思路和策略; 3、参加讨论的成员对案件展开讨论; 4、会议主持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由承办律师口头汇报。情况复杂的案件,承办律师应事先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提前将汇报材料分发给将参加讨论的人员。 第八条讨论会由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召集,部门负责人主持,与会人员要认真研究案情,积极参加讨论。讨论会主持人总结讨论意见,代表本所专业委员会向承办律师提出办案建议。办案建议应能代表多数讨论成员的意见。 承办律师应以上述办案建议作为自己的办案方案,承办律师不接

典型疑难事件汇总

典型疑难事例汇总 一、该案例应以施工单位为处罚对象。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清运、处置建筑垃圾的主体是施工单位,负有监督、指导清运车辆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清理建筑垃圾的责任。无论车队是否挂靠施工单位,处罚对象都是施工单位。如车队无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即该车队属于无资质非法清运建筑垃圾。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第二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第四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村委会城建负责人询问城中村搭建的情况,在镇政府、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量地勘查,登记造册。 三、应适用环保方面法律。该公司在所租房屋内进行设备测试和体验,仍然是为商业活动做准备,产生的噪音属于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适用《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四、应当认定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 房屋使用人应当包括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或其他将自己的利益建立在房屋上的人,具体使用人应视情况而定,房屋使用人应作扩大性解释。本案例中,开发商将建造的9间房屋用作小区储藏室样板房,即利用9间房屋作宣传之用,也可认定是房屋使用人。 五、事件定性:该店铺未建成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且没有营业执照,即无照经营。 处理建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市区范围的居民住宅楼或者商住楼内,不得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除外。故首先应确定该小区店铺二楼在规划时是否作为饮食服务用房。如是,则由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如不是,则按规划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进行查处。因该法规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行为没有罚则,无法进行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 认定标准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附件2: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2013年版) 为准确判定律师事务所受理的诉讼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认定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认定标准适用于在江苏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受理诉讼案件时,准确认定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准确适用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除以下认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其余类型的案件均按简单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一)通用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 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3、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6、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 7、案情复杂、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8、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 9、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经委托人认可的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重大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1、重大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刑事诉讼案件: (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 (3)涉外或涉港、澳、台犯罪的案件; (4)单位犯罪的案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6)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2、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 (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环境保护局重大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件集 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决定; (二)依法审议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审议,秉公审案,做到事实审查到位、适用法律到位,依法作出处理意见; (三)权责一致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明确发表处理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有下列较重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 (一)对公民处以罚款五千元(含五千)以上的,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罚款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集体讨论制度由局长主持。 集体讨论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程序等;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参加会议人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参加会议成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经过集体讨论会议研究,最后形成统一意见,由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并制作案件讨论记录并整理归于行政处罚档案。 第六条讨论应当对案件的事实、案件的证据、处罚的依据,执法的程序进行审查。 第七条经过集体讨论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合法的案件,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不足的案件,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集体讨论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重大疑难案件会审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重大疑难案件会审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实施有效的打击,维护和监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第三条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报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第四条对重大疑难案件,经调查取证后,由局领导组织各相关职能股室的负责人对案件进行会审,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运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避免因错案引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五条在案件会审中,要重视通过对违法案件的分析,并纠正政策漏洞,总结违法行为规律,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六条会审内容 会审会议就以下内容进行会审: (一)听取本案调查人员对案情及处理建议的汇报;

(二)审查涉案证据材料; (三)审查案件处理程序和法律文书; (四)审查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准确性和适当性。 第七条会审意见 (一)对案件调查全面、准确,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当的,由执法监察股进行审核,并签署后上报局领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成办案人员进一步做好工作,完善手续; 1、调查取证工作不全面,不准确,需要继续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的; 2、行政处罚程序不完备,法律文书有误需要补充更正的; 3、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建议不适当或有失公正的; 4、对案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认定有误,需要更正的; 5、其他方面有不当之处,需要更正或补充的。 第八条其他规定 (一)执法监察人员对会审意见应认真研究,遵照执行。 (二)会审中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入审议笔录,办案人员对不同的意见应当高度重视,慎重对待。 (三)会审案件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 (四)会审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重大疑难案件会审的记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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