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经验的思考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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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2期

软科学研究

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和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对房地产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新思路,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房地产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是实现房地产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通过税收杠杆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房地产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实施两年多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因其涉及税种多、部门多、矛盾成因复杂,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房地产业的社会需求及其在国家产业结构中的位置日渐突出,房地产行业将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新的税源增长点。如何通过房地产税一体化管理实现预定目标,需要地税部门进行深入研究和不断探索。

1、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取得的成效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以契税管理“先税后证”为把手,通过拓宽涉税信息互通共享渠道、提高信息共享利用效率和对诸税种各征管环节的有机衔接,促进了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更好地互助协作,整体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同时,也提升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水平,开创了行业税收管理与部门协作共赢的新模式。各级地方税管理机关根据总局文件精神,在现有征管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契税的把手作用,加强房屋、土地权属转让环节的税收管理,积极争取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契税征收机关的支持,通过获取契税等税种的相关信息,强化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的税源信息监控,提高了有关地方税的征收率,堵塞了税收漏洞,简化了办税程序,相关地方税增幅明显。山东省地税部门以落实总局要求为契机,以数据比对为核心,以软件自动评估为手段,积极探索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动态监控工作,税收征管效率提高,2005年1-11月,房产

税、土地使用税收入54.5亿元,同比增长28.25%。

[1]

2、房地产税一体化管理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非常迅猛,私人拥有房地

作者简介:张培青,女,山东财政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税收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产的数量不断上升,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强劲。然而与迅猛发展的房地产业相比,我国房地产税收收入的增长却十分有限。2006年,山东省地税收入完成791.59亿元,同比增长23.12%,税收收入规模、收入增幅均创历史新高。而与此密切相关的房地产税收虽然绝对量增长也较快,但税收额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始终维持在4.4%左右,增长非常有限。从2005年—2007年的山东省百强纳税企业涉及的行业来看,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烟草制造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钢铁、电力、电信服务业等行业是纳税百强的主打行业。入围的房地产企业仅有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几家企业,房地产行业发展与税收增长严重失衡。同时,房地产业的经营特点、现行税制的缺陷,

都给房地产税的征管设置了不小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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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繁杂,给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带来难度,同时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税提供了可能

首先,房地产市场的税制结构不合理。当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13个税种。由于涉及的税种多,各税种的征收环节和计税依据各不相同,这些繁杂的税种和计算过程有点让内行记

不住、外行看不懂,造成征管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的漏洞,税收流失比较严重。加上房地产开发阶段税少、税负轻,而流通环节税重,这种税制结构更进一步鼓励了房地产企业投机,致使逃税现象严重。其次,房地产市场的税费多,负担重,使企业税负重,增加了建房成本,使部分房地产企业偷起税来“理直气壮”。再次,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不合理,我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不是按价值征收,而是按面积征收,这种征税形式不能随着课税对象价值的上升而上升,具有

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经验的思考

张培青

(山东财政学院

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经验的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房地产业的社会需求及其在国家产业结构中的位置日渐突出,房地产行业将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新的税源增长点。但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繁杂,给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带来难度,同时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税提供了可能。应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涉及的各个税种的征管,逐步从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一体化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过渡,改革和完善房地产税制,从源头上堵住房地产企业的偷逃税漏洞。

关键词:房地产税契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

S C I E N C E A N D M A N A G E M E N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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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不足而缺乏弹性的缺陷,这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房产商去投机和偷逃税款。

2.2房地产开发的环节过多、时间过长,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税提供了可能

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流程看,一个合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经历土地使用许可证的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和投资计划审批、规划和施工许可申请,而在办理这些申请和许可期间,已经发生了部分开发成本及费用,但这些成本费用的支付都是在税务管理和纳税申报事项前发生的。税务部门是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事后才能介入管理,因而不能有效监控、准确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成本费用信息。加上目前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增值额,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其产品开发周期较长或先后滚动开发的行业特性,不按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进行正确的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使得房地产行业成了偷逃税的重灾区。

2.3房地产业出现了税收违法行为的新动向近年来,房地产业的偷逃税主要集中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几个税种。其中,营业税方面通过过多年的税收管理和检查,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虽然有了较大提高,但隐瞒收入问题仍较普遍,隐匿预收购房款是房地产企业普遍采用的偷税手段,主动申报纳税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方面,主要存在不及时结转收入,虚列成本费用,人为多转销售成本等问题。房地产作为一个暴利行业已是不争的事实。土地增值税:主要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和开发项目难以结算两个问题。这些问题是目前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的基本手法。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房地产企业又出现新的违法动向。一是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二是联建、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业务不按相应政策规定缴纳营

业税,三是境外销售房产,隐匿销售收入,四是采取包销方式,少记销售收入。一些开发企业与包销商签订包销合同,约定一定的包销金额,包销商负责销售,开发商负责开票。有的包销商在销售过程中,采取部分房款由开发商开具发票、其余房款直接以现金收取或开具收款凭据,隐瞒销售收入。这一行为,不仅造成开发企业和包销商偷逃了税款,也减少了购房者在办理房产权属证件时缴纳的有关税费。

2.4税务机关对打击房地产业涉税违法行为力度不够,客观上为房地产业偷逃税款提供了机会首先,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交流较少,自身也不具备收集相关信息的手段,无法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有效地参与管理和监控,客观上给了房地产业纳税人偷逃税款的机会。其次,税务部门检查税收一般是以年度为单位,但房地产企业大部分都是跨年度、跨地域滚动开发,流动性比较大,很容易造成亏损的假象。

3、加强房地产税一体化管理的建议

为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征管和检查力度,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连续出台相关政策,各级地税稽查部门也加紧了对房地产企业的专项检查,但要根本上解决房地产行业偷逃税问题,除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查处力度外,还需要加快改革税制,建立比较公正、合理、科学的房地产业税制。

3.1充分发挥契税征管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房地产税收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虽然各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房产税诸多税种的纳税依据在契税申报表中都有反映。如果对各税实施一体化管理,并以契税征管为抓手,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以证控税,可以有效堵塞漏洞。一是,加强契税征管保证房产税的足额征收利用现有的设备和资源,以当前契税征管中积累的信息为基础,对从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纳税申报过程中取得的信息进行整合归集,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通过信息比对堵塞税收漏洞。在契税调查摸底时,通过跟踪了解掌握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商品房预售和实际

销售、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税情况进行纳税评枯,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税收的管理。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掌握单位、个人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源信息,将转让方名称、识别号码,转让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价格与有关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发现漏缴税款的,及时进行追缴,切实加强在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的有关税收的管理。

二是通过契税征管减少各税税收成本。在契税征管当中,税务部门或岗位将土地使用权承受方及其承受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信息及时传递给管理房地产开发环节有关税收的税务部门或岗位;将房地产转让方及其房地产交易信息及时传递给管理房地产转让环节有关税收的税务部门或岗位。

3.2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过程的监控,从征管环节防止房地产业税收流失

从房地产企业偷逃税款的手段和原因来看,纳税人偷逃税款发生在房地产开发的每一个环节。因此,要遏制房地业偷逃税行为,需要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各环节进行跟踪,强化对房地产业的全程监控。一是加强部门配合,建立信息传递制度,实现税收的源头控管。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通过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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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递制度,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涉税资料,并建立档案,全程跟踪,努力获取企业建筑成本等信息。二是改进税收征管手段,提高管理效率。一方面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纳税人的登记、申报管理,并实行全程跟踪管理,经常分析有关税源,发现问题及时检查,涉嫌偷逃税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防止因税务机关内部管理脱节而发生偷逃税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房地产开发工程的成本审核和票据的审核管理力度,增加建安企业的工程成本真实性和准确性,尽量防止房地产企业利用假合同、

假信息虚增成本,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同时,税务部门还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销售环节的监控。房地产业的税收主要体现在销售环节,税务机关在销售环节加强对房地产的票据领用、管理、结算的管理,就能最大限度地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情况,据此审核企业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3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涉及的各个税种的征管虽然该类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信息如房地产交易的出让方、承受方、房屋坐落、面积、成交价格等是基本一致的。因此,统一的基础信息是实施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一体化征管的前提。房地产交易环节各税种具有面广量大、纳税人不固定的特点,征管难度大,因此,必须取得房管、土管部门的配合,把征收环节统一设置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之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才能严格征管,防止偷逃税的发生。因此,统一的征收环节是实施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一体化征管的基础。改变契税征管模式,变房管局代征为财政部门自征,负责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确立自主征收的契税征管新模式,统一征收机构,是实施一体化征管的组织保障。统一的征管软件。在契税征管软件的基础上加载子系统开发完成的,能够完成各税种的申报受理、开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清算等多项功能,节约软件开发成本,实现了数据信息的高度共享。

3.4逐步从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一体化向房地

产税收一体化过渡

实现将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信息向房地产取得、开发环节辐射,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提供支撑;进一步实现在房地产保有环节,通过房地产购入、转让记录,确定商铺、写字楼、住宅的租售信息,为房产税的征收提供有力保证。为此在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一体化第二代软件开发的系统分析阶段,充分考虑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各税征管,加快房地产税收一体化进程的问题。如收集利用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税源变化情况;收集利用开发商销售商品房的信息,监控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购房人契税等税源;收集利用房地产转让信息,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

市房地产税税源变化情况;综合利用有关信息资料,加强对房地产出租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的管理。

3.5改革和完善房地产税制,从源头上堵住房地产企业的偷逃税漏洞

在现行的税制下,仅仅加大对逃税企业的处罚力度,对遏制全行业偷逃税款有一定作用,但非治本之策。要比较彻底地解决偷逃税问题,就必须进行税制改革,消除房地产行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源头上堵住房地产企业的逃税漏洞。改革的重点是从房地产开发环节着手,结合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及房产保有阶段的税制结构调整,减少房地产行业的私人信息拥有量,增加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信息透明度,理顺房地产价格机制,实现房地产税收与房地产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及消费者对商品房正常的消费预期。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科学的物业税收体系,按照简化税制,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总体思路,改革房地产过于混乱的租、税、费体系,简化归并房产税与城市房地产税等税种,完善契税和印花税,建立一个税负合理、结构科学、征管便利、收入稳定、调控有效的物业税体系。

参考文献:

[1]山东省统计年鉴2006-2007

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经验的思考

Thinking of the Management Experience on Real Estate Taxation Integration

ZHANG Pei-qing

Abstract:With the gradually establishment of market economic system and the deepening of housing system reform and the continuously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the demand for real estate and its role in national industry structure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and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would be an important impetus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an new growth point of taxation source. However,the existing real estate taxation system is miscellaneous and brings obstacles for implement of Self-Declaration of Personal Income Tax;meanwhile it provides real estate corporate a room for tax evasion.Therefore,we should enhance oversight on all kinds of taxation which is involved in the trading of real estate and achieve integration of the real estate taxation.We also should reform and improve the system of real estate and reduce the room of tax evasion.

Key words:Real Estate Taxation,Contract tax,Real Estate Taxation Integratio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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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 知 【标 签】房地产税收一体化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7﹞114号 【发文日期】2007-10-17 【实施时间】2007-10-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明确业务需求,规范操作程序,提高信息的传递、使用效率,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 等相关规定,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各地财税部门要协作配合 ,结合本地实际,共同制定具体的管理流程和实施办法,并着力落实。各省地税局应于2007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管理流程和落实办法上报国家 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附件:1.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流程图.doc 2.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附表.doc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

概述 房地产税收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 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以各税种日 常管理为基础,通过涉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强化纳税评估,提高总体征管质量和水平。 为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向纵深发展,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仳、规范化水平,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规程。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要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要点是: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先税后证、以票控税、源泉控管。各级 税收征收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与国土、建设、规划、发改委、房管、监察等部门密切协作,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和“以 票控税”制度,确保房地产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建立和完善涉税信息的传递机制,实现房地产涉税信息的互通共享。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适用范围。凡土地使用权取得、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等环节所涉税收征管均适用本规程。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主要内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是《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补充,是房地产涉税信息传递

房地产各阶段税收

房地产各阶段税收政策房地产企业的特点:资金密集型企业,企业员工不多,资金需求大,产品生产周期长(经常跨年),单位产品的价值高,涉及政府管理部门较多,经营风险高,利润也大。 房地产行业涉及的地方税种多,内资企业要缴纳营业税(在房屋销售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房屋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国税和地税之分?地方教育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征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分别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在农村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率为3%,纳税人在农村的不征。),耕地占用税(在取得土地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占用耕地建房,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计税面积(以平方米为计算单位)×适用税额(地方?)。)、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规定的扣减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部分、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住房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没开始征收)(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销售房屋前的保有环节,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税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情况,分土地等级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与卖房人签订售房合同,买卖双方按合同金额,适用产权转移书据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的现状和与对策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的现状和与对策近几年,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刺激内需拉动经济等政策的引导下,我市房地产行业得以蓬勃发展,《2000-2009年洛阳国税分产业税收收入情况表》显示国税系统房地产行业税收收入(企业所得税)从2000年的22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10796万元,十年增幅高达490.73%。现结合我区房地产税收管理现状,谈谈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所得税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房地产企业经营特点 房地产企业项目运作特点:一个房地产项目从开始立项到销售结束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工前期):通过土地交易中心组织的土地挂牌、招标、拍卖程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取得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正式计划书→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局将对房地产企业所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单位以及资金量是否备足等情况进行审查)。第二阶段(组织施工期):通过正式的招标程序,组织安排施工企业进场施工。第三阶段(预售期和产权转移期):根据国家规定的完工程度或投资比例,办理预售证组织房屋销售。预售房屋时必须取得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的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移交给购买者,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房地产企业在税金计算有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有:1、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或预收定金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月末按“预收帐款”贷方发生额的5%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对出租开发产品的出租收入,按5%交纳营业税,同时按规定交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或房产税。2、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确定及缴纳情况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规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不低于10%)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在进行结算调整。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部门在征管中存在漏洞 1、税收的辅助制度不健全,涉税信息失真,计税依据可信度不高,导致房地产税收流失。部分地区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房地产评估制度,使得在房地产的占有、使用和转让等各环节,计税依据难以合理确定。例如,对房地产销售的房户面积等数据是建立在房管部门的售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汇集 2011-5-13 9:12 江苏省地税局 一、取得土地环节 1.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具体税率参照当地规定)。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5月26日与国土房产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为56000平米,土地出让金为34000万元,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为2010年10月25日。当地土地使用税税率为4元/平米。那么2010年应缴纳多少土地使用税? 分析:该企业应从2010年11月起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010年应缴纳2个月土地使用税: 56000×4×2/12=37333.33元。 2.印花税(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目前江苏省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设计施工环节 1.印花税(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2.印花税(建安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3.印花税(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三、房产销售环节 1.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土地增值税(预征):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实行预征。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房地产企业税收分析

房地产企业税收分析 一:房地产行业涉税及避税概述 (一)房地产企业涉及税种较多,其中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对企业的现金流出量产生较大影响。 1、在销售环节营业税政策:预售房产时,应按预收款的5%缴纳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附加税费。 2、企业所得税政策:有两种方式缴纳所得税 (1)查账征收方式:其中,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预售房产时缴纳所得税的办法)。(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2) 核定征收方式:石家庄的房地产企业按预收款的13%缴纳所得税。 分析:根据贵单位的情况,初步判断应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较为有利。 目前房地产企业在利用税收政策进行合理、合法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判断开发项目是否存在若干可筹划前提或特殊状况方可进行,否则硬性筹划得不偿失,致使企业存在重大纳税风险。例如,销售精装房时,通过分解销售收入达到减税的目的。但该筹划限制条件较多,需针对具体情况谨慎使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应税收入通常采用的手段: 1、化整为零,肢解收入或者将收入挂往来帐。 2、收取价款,不作收入;开具发票,不作收入,甚至在检查中隐匿部

分发票存根,逃避追查。采取“体外循环法”,将预收的售房款收入放在其他公司银行账户上或不按规定向购房人开具发票,隐瞒收入;或者将部分收入核算混入其他往来账户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预收房款等挂在往来账面上,使缴纳的税款变成往来流动资金,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以收款收据、白条代替发票,收取价款不作收入;发票、收款收据混开,少计部分收入;如: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以达到偷逃税款目的。 4、不合理定价,减少收入。采取各种方式降低售房金额,减少收入,如采取降低售房价格,加大其他规费的方法,调节收入。 5、变通权责发生制,分期收款,应作而不作收入。如: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房产时,在实际收到价款才作收入,延迟反映或不反映收入。 6、其他业务收入部分或全部不入帐。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如售后服务、材料物资销售业务、房产出租业务,这些业务零星、金额不大,企业往往不如实入帐、计算缴纳税款。 7、代收代垫款项,入帐不上税,或者不入帐。 8、在预售楼盘时故意延迟缴纳税款。不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9、由于资金紧张,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减少申报数额,年末全部缴清,甚至少报税款或逃避纳税。 10、将更名、拖交房款押金、罚息收入、没收违约保证金、定金等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或往来账户,未记入应税营业额一并申报纳税。有的将包销代销商品房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以从销售代理商处收取的

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段光勋整理并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一般性税收优惠政策 (4) 1、营业税 (4) 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 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 (4) 对个人出租住房,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4)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4) 个人销售住房的营业税政策 (5) 2、企业所得税 (5) 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5) 3、个人所得税 (6)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 得税 (6)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 征个人所得税 (6)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6)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 4、土地增值税 (7)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 税 (7)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7) 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8) 个人转让原自用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8)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8) 合作建房、兼并、换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9) 转让回收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9)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滞纳金 (9) 5、房产税 (10) 房地产开发的房产税政策 (10) 对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0) 单位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0) 6、城镇土地使用税 (10)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 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1) 7、耕地占用税 (11)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11) 8、契税 (12)

国税发[2007]114房地产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

国税发【2007】第114号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 作者:浏览2129 发布时间09/02/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明确业务需求,规范操作程序,提高信息的传递、使用效率,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等相关规定,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各地财税部门要协作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共同制定具体的管理流程和实施办法,并着力落实。各省地税局应于2007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管理流程和落实办法上报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附件:1.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流程图 2.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附表 房地产税收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地产开发、交易、

保有等环节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以各税种日常管理为基础,通过涉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强化纳税评估,提高总体征管质量和水平。 为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向纵深发展,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要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要点是: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先税后证、以票控税、源泉控管。各级税收征收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与国土、建设、规划、发改委、房管、监察等部门密切协作,严格落实“先税后征”和“以票控税”制度,确保房地产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建立和完善涉税信息的传递机制,实现房地产涉税信息的互通共享。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主要内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是《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补充,是房地产涉税信息传递、利用的工作规程,本规程的重点是对房地产税收管理岗位间的职责衔接、信息共享等问题予以规范。税务登

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

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 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两税一费) 2.1 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开征的税 ☆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2.2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建税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 ☆城建税实行的是地区差别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为三档 ◇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仅指正税,不包括滞纳金、罚款等非税款项 ☆有两种情况可以不执行纳税人所在地税率,而按缴纳三税的所在地税率 ◇一是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的纳税人 ◇二是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 2.3 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附加率为3% 3.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该法 ☆税率 ◇一般为25% ◇特殊为20%

☆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应纳税额 4.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取得的所得的个人 ◇不满足上面条件,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人 ☆计税的项目 ☆与房地产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对转让住房有关的个税规定 ◇对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核定 ◇可以从转让收入中扣除三项(房屋原值、转让住房缴纳的税金、有关的合理费用) ◇房屋原值为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指两税一费,还有印花税 ◇合理费用是指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 ◇纳税人未提供原值凭证的,税务机关可核定 ◇个税应与转让环节的营业税、契税、土增税一并办理,也可以委托契税征收部门征收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无偿获赠不动产后再转让的,应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后,按20%征个税 5.印花税 ☆纳税人 ◇印花税是对因商事活动、产权转移、权利许可证照授受等行为而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征收的税 ◇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税法规定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范围-商事和产权凭证 ◇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凭证 ◇产权转移书据 ◇营业账簿 ◇权利、许可证照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房地产行业企业纳税意识不强。目前,大多数房地产行业企业是地方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开办的,这些企业曲解地方的优惠政策,甚至有的认为自己是招商引资企业,在税收方面享有优惠、得到“照顾”理所应当;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自己的纳税义务和有关税收政策不清楚,特别是对预收房款、以房抵顶工程款、代收款项等特殊税收政策更是知之甚少。以高唐县为例,该县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7家,其中,高唐本地企业仅有1家,其他均为招商引资的外来企业,这些企业在高唐的累计经营期限都超过了180天,按规定均应到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但是,除本地一家企业外,没有一户主动到国税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经国税部门多次上门催办,目前已4家企业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另2户企业仍在催办过程中。 2、房地产行业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一是财务制度混乱。帐务不全,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帐。二是收入不实。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收售房款的形式,因未开具正式发票,预收款长期挂在帐上,不作收入,有的甚至无账可查。三是虚列成本。多数房地产企业由于工期长,与建安施工企业结算不及时,成本核算未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遵循配比原则,有的仍然按收付实现制即对成本采取支付多少,就列支多少;对未售房面积,收入未转但成本已提前列支,造成收入、成本不配比,因而无法核实其真实成本,也就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盈亏情况。有的按预计数开具收款收据入帐,造成成本虚增,同时存在大量的不合法凭证或没有取得凭证。 3、房地产行业流动性强。流动性强是房地产行业的共同特点,目前高唐的6家外来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是外地的固定业户,往往以回总公司汇总纳税为由,不愿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但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他们中无一符合回总公司汇总纳税的条件,并且在高唐累计经营期限都超过了180天,应该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流动性强的特点给税收管理带来一定困难,稍有疏松,极易形成漏征漏管。 4、易造成其他偷逃税行为。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供货商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证和税务登记证,开具虚假发票行为严重,经营行为隐蔽、流动性大,如果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不到位,这些供货商偷逃税更有了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 -----------**地产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负和规避税务风险的目的,而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交易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通过对**项目进行税收提前筹划,而不是事后的补救,以达到减轻公司税负和规避税务风险的目的。 【唐山房地产企业应纳税税率】 行业税负: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整体税负率为10%左右。 【主要税收筹划方法】 一、利用税收优惠 二、收入分散法

三、 增加扣除项目金额法 【筹划方法在各阶段的运用】 一、总包施工单位、监理、造价咨询、跟踪审计单位招标 1、 确定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跟踪审计单位 2、 拟定、签订合同 税收筹划(增加扣除项目金额法): 签订工程合同时:尽量争取“甲方供材”,既可以保证项目质量,又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合同中虚增材料金额提高项目成本(避免项目最后不能核定征收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时成本过低税负过重)。“甲供材料”有两种流程:如下图: 模式一:合同内甲供(即甲控) 在签订工程合同内注明,乙方委托甲方代购材料,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乙方(建筑安装企业),并由甲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乙方。甲方为乙方代购材料,乙方将甲代购材料应全额计入工程造价,一并计征增值税开具“建筑业”发票。 在签订工程合同内注明,建筑材料由甲方提供,销货方将材料发票开 具给甲方,甲方提供的材料价款不包括在工程合同内。乙方承包工程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 “甲供材料”的缺点是增加了甲方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支付压力,

需提前做好融资安排。 二、招标合同备案 1、根据住建局要求进行合同备案 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 1、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组织 1、施工组织 五、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六、销售 1、项目营销筹备期 税收筹划(收入分散法): 为了缓解资金压力,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可采取诚意金、意向金方式收取准业主款项,以满足开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诚意金”,不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仅仅是按照《订房单》(或类似凭据)约定收取的,它不受《合同法》约束。 2、项目预热期 3、项目开盘前准备 税务筹划(收入分散法): 成立装饰装修公司或找一家资质高的装饰装修联营,在合理范围内分出一部分收入,这样既可以节省土地增值税又可以节省 增值税税金及附加(分出收入部分对应的5%土地增值税可节省;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房地产行业企业纳税意识不强。目前,大多数房地产行业企业是地方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开办的,这些企业曲解地方的优惠政策,甚至有的认为自己是招商引资企业,在税收方面享有优惠、得到“照顾”理所应当;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自己的纳税义务和有关税收政策不清楚,特别是对预收房款、以房抵顶工程款、代收款项等特殊税收政策更是知之甚少。以高唐县为例,该县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7家,其中,高唐本地企业仅有1家,其他均为招商引资的外来企业,这些企业在高唐的累计经营期限都超过了180天,按规定均应到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但是,除本地一家企业外,没有一户主动到国税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经国税部门多次上门催办,目前已4家企业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另2户企业仍在催办过程中。 2、房地产行业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一是财务制度混乱。帐务不全,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帐。二是收入不实。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收售房款的形式,因未开具正式发票,预收款长期挂在帐上,不作收入,有的甚至无账可查。三是虚列成本。多数房地产企业由于工期长,与建安施工企业结算不及时,成本核算未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遵循配比原则,有的仍然按收付实现制即对成本采取支付多少,就列支多少;对未售房面积,收入未转但成本已提前列支,造成收入、成本不配比,因而无法核实其真实成本,也就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盈亏情况。有的按预计数开具收款收据入帐,造成成本虚增,同时存在大量的不合法凭证或没有取得凭证。 3、房地产行业流动性强。流动性强是房地产行业的共同特点,目前高唐的6家外来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是外地的固定业户,往往以回总公司汇总纳税为由,不愿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但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他们中无一符合回总公司汇总纳税的条件,并且在高唐累计经营期限都超过了180天,应该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流动性强的特点给税收管理带来一定困难,稍有疏松,极易形成漏征漏管。 4、易造成其他偷逃税行为。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供货商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证和税务登记证,开具虚假发票行为严重,经营行为隐蔽、流动性大,如果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不到位,这些供货商偷逃税更有了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本级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本级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 一体化征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抚府字[2008]46号 【发布部门】抚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6.18 【实施日期】2008.07.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本级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实施暂行办法的 通知 (抚府字〔2008〕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本级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抚州市本级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实施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收征管,强化征管手段,提高税费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防止收入流失,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制定我市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征管机构成立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中心(以下简称一体化中心),隶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地点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将涉及土地、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的税费征管业务进入一体化中心征管。 第二条总体原则按照“以票管税(费)、先税(费)后证、源头控制、征管并重、服务便民”,以及将一体化征管与检查和执收部门日常征管紧密结合的原则,对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实施统一征管。 第三条工作目标 1、资源整合。对财政、国税、地税、房管、土管、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现有职能、信息资源、征管人员力量进行合理整合,对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实行联审联批。 2、网络管理。建设信息化网络管理平台,运用电子软件对涉税资料、数据和税源费源及征管信息进行管理,实现信息资源的及时共享、传递、比对。 3、征管并重。采取大厅征缴与重点检查执收、部门日常征管并重的征管模式。做到建

房地产业税收风险分析.doc

房地产业税收风险分析 房地产业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2014江西省地税局房地产业税收实现征收数为412.4亿元,占地税全部总收入的比重达到33.4%,房地产业税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可谓举足轻重。而与之同步增长的是近年来,房地产业税务违法、违章越来越多,金额越查越大。究其原因,与很多因素有关,既有房开企业由于销售不景气资金紧张,为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或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形成的税收风险,又有税务人员惰于怠政而形成的执法风险。那么房地产业到底有哪些税收风险点?一般来说,一个房地产项目在时间流程上主要包括土地获取、规则设计、融资、建筑施工、房屋销售、项目清算六大环节,笔者结合税收工作实践,对房地产企业这六大环节之中,主要存在的风险点予以归纳和分析。 一、在土地取得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点 1、以收购股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评估价值入账的风险。房开企业通过股权收购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税务机关应重视收购后土地成本的计量。从账务处理来看,土地评估增值部分无法在股权交易过程中得到账面确认,交易行为属于股权投资,而非土地使用权交易。因此,账务处理上,溢价支出仅能计入相关投资成本,而不能将溢价支出计入土地成本。也就是说如果房开企业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将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入土地成本,就会存在少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2、虚增拆迁安置费,逃避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拆迁款这种不要发票的成本容易造出来,正是出于这种原因,房开企业多采用虚列拆迁补偿费,虚增成本的方法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主要手法是虚增拆迁户数,多列拆迁补偿费或虚增补偿金额存在较大风险。例如有新闻媒体报道,某地百余官员联手拆迁户借全运会套取3亿补偿款。违规抢建房屋,“空挂户”造假,变更用地性质……在大规模农村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公职人员

房地产市场税收征管调研报告

房地产市场税收征管管理调查报告 近年来,该地区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和税收增长.然而,通过我们的检查,我们发现房地产行业需要大量资金,长期运营周期,预付款预付款和多元化业务运营.因此,特征也隐藏了一些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现有问题的漏洞,具体如下:一,问题 (1)企业之间的房屋合作建设不得按要求征税.目前,房地产业已形成多种形式的发展.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牺牲一些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交换部分土地的权利,形成所谓的合作建筑或名义建筑.根据税法规定,合作社建设双方均已开展销售活动,房地产销售和无形资产转让的相关税费应另行支付,并申报纳税.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合作双方往往不申报税收.报告了这部分销售收入,税收被盗. (2)由于房屋的开发而欠建筑商的金额将不予记录,也不会产生任何收入.它只反映在企业的内部财务报表中,导致企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将通过房屋补偿,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项目支付的支付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来规避. (3)销售金额不会长期结转或收入减少.房地产开发商将在“其他应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经常账户上挂起长期销售,预付定金和房屋配套费用,并且不会结算账面的成本和费用比率,导致无账簿.应税收入或损失,或确定收入的实际收入,逃避企业所得税.分期

收据销售,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在未清算和未清偿计算的基础上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4)无正当理由以低得多的价格出售发达产品,从而达到低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虚拟发票减少了税基,实现了“双重窃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房地产发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其他所得税的销售额确定房地产开发的销售收入.买方应在出售房地产发票后支付契税,《房屋所有权证》可以看出,房地产发票的销售额是双方支付的税款.在付税的基础上,双方同意开放或不卖房地产发票,实现所谓的“双赢”,实际上是实现应税“双重窃取”. (5)征税和征收逃税.在出售物业时收取的管道燃气初始安装费和有线电视初始安装费不予申报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拆迁安置补偿费列为“其他应付款”,年末不再申报税款. (6)“收入未转移”直接抵消了项目应付金额并逃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工程延期而收取的罚款收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应投资,应当转入建设方的优秀项目,提前完工奖励收入不予计入. “营业外收入”科目,应付项目直接抵销.从而减少会计利润和规避企业所得税. (7)与关联方企业的收支交换.在关联企业之间,特别是在同一地址工作的关联企业之间,由于频繁的业务交易和密切的利益,相互转移的收入和支出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隐蔽性,从而导致企业的最终多元化.有或没有收入,逃避税收.

房地产一体化

山亭地税分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调研报告 市局: 山亭区地税局严格落实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部署,结合辖区实际,通过挖掘工作潜力、整合征管资源、加强部门协作等一系列措施,全面提高了房地产税收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保证了工作的全面、持续、深化开展。主要开展情况是: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工作总体开展情况 一、总体上整合征管资源,建立健全一体化管理协作机制 对外,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由区政府牵头组织,地税、财政等有关部门,结合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在各管理环节有针对性地明确责任,建立由财政、发改、建设、房管、国土、规划、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控管的协作机制,确保最大限度融合职能部门管理优势,堵塞各环节的税收管理漏洞。 对内,理顺内部征管机制。针对以往房地产税收管理上存在的信息不通、环节断链等弊端,从理顺征管机构入手,重新配置内部征管资源。一是结合各分局的实际情况,实行有区别、侧重化管理。将“四房”税收比重较大、业务密集的分局纳入重点管理,对其工作开展情况实行重点检查、汇报、督导、反馈。二是按照税收管理的流程和环节,在分局内部实行建筑房地产税收专人控管,进一步划清责任、明确标准,有效解决因征管范围不明晰、征管环节多而出现的征管问题。 二、尽力做到细化管理职责,有效落实一体化管理的既定目标 (一)综合利用信息。按照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流程,积极取得房管、规划、国土等部门的配合、支持,健全部门联动税收监控网络,多方采集房地产企业的涉税信息,对房地产权属转移双方的名称、识别号码,房地产的位置、面积、转移时间、转移价格等相

关信息,及时传递、比对、整理、归集,按期录入、核对,初步建成一个“集中管理、相互依托、数据规范、信息共享”的综合信息库,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各税种之间最大程度的信息互通共享。 (二)深化管理职能。一是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户跟踪了解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投资、施工单位、出包合同或协议以及建设施工进度等情况,及时掌握从事建设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印花税等各税种税源情况,确保房地产开发建设从立项到税收征纳入库等情况一目了然。二是跟踪了解并掌握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商品房预售和实际销售进度、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监控商品房的存量变化,跟踪监控商品房的销售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三是跟踪了解涉税执法程序,严格落实执法目标责任制,规范执法文书,严格税收征管,对税收征管过程环节、岗位衔接环节、征纳事项告知受理环节实行全程监控,做到环环相连,程序公开透明,充分发挥一体化管理效能。 三、予以信息化为依托,创新和完善一体化管理思路 一是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充实、完善房地产企业户籍资料和其他纳税人户籍资料,利用房地产开发和转让信息,加强比对分析,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对从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纳税申报过程中取得的信息进行整合、归集,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把住房地产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做到数据集中、信息共享、查询方便。二是实行“人机结合”的链条式运转。集中建立信息共享、环节相扣、链式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细化过程监控,从立项、开工、预售、转让等一系列环节,全部借助信息技术,实行网上运转,确保各岗位密切配合,各环节紧密衔接,为一体化管理提供可靠的制度和管理保障。 四、以契税征管为契机,全面掌握税源信息。 (一)实施一体化管理,主要是以契税征管为把手,以契税为切入点,然后向房地产开发环节、房产交易等环节推进,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水平。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就是不同税种之间统一房地产交易的计税价格,这样既可保证执法的严肃性,也可避

营改增后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税收-好

营改增后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税收 全国范围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经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业等产生重大影响的同时,也对房地产估价中相关内容及估价参数产生较大影响。评估师信息网经对近期出台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梳

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例:某人出租其不动产,如取得月租金在31,500元。计算其应缴纳的增值税。 月销售额=31,500÷(1+5%)=30,000元。 其月取得租金收入未超过3万元,按照23号文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即增值税为零。 二、成本法、假设开发法(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营改增后涉及到房地产估价中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中“销售税费”项 目中增值税计算,以及以增值税应缴纳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项目。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T 50291-2015),房地产估价成本法运用,测算房地产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应为在价值时点重新开发建设全新状况的房地产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建筑物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应为在价值时点重新建造全新建筑物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除追溯性评估外,均是基于2016年5月1日后的重新开发或重新建造成本,估价时,首要在于区分开发或建设主体为小规模(个人)或一

值税),当然最为合理的仍应采用清算模式测算确定。关于预征模式和清算模式的探讨,有兴趣可查阅评估师资讯公众号的推送过的一篇文章“假设开发法评估商业住宅用地“营改增”后税负测算探讨”。 四、其他相关内容 营改增后,房地产估价活动中不仅涉及到以上三大评估方法估算过程中的相关项目,还涉及到其他需要测算增值税情形,如抵押估价中对“评估净值”测算,司法拍卖“拍卖保留价”测算,即估价中卖方实际税费负担转移的测算。等等。 (一)差额征税或免税情况 为适用营改增试点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行业或某些业务,规定了可以实行差额征税政策。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具体(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有: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

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相关浅谈

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相关浅谈 房地产行业发展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房地产企业也是国民经济中纳税大户,企业涉及到的税种种类繁多,因此在整个项目开发过程的成本费用中税务占有很大比重。 今天就来和大家一起探析一下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筹划。 近年来,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稳定发展及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房地产企业获得了更多的发展机遇,新增开发面积及销售金额再创新高。随着房地产开发市场竞争加剧及开发利润的下滑,房地产企业逐渐开始在成本管理加强内控,更加重视税务筹划的作用。房地产开发行业涉及的税种广泛,例如: 取得土地环节:主要涉及契税、印花税 建设开发环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销售环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最后是房产税 其中,土地增值税最低一档的税率都是30%,所以像房地产自建自销,将房产按市价给出评估价格为50000万元的话,收入也只有15248万元。 销售收入(含增值税):50000万元 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50000÷(1+5%)=47619万元 销项税额:47619×5%=2381(万元) 附加税:2381×(7%+3%+2%)=286(万元) 印花税:50000×0.0005=25(万元)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29280×(1+10%+20%)+286=38350万元 增值额=47619-38350=9269万元 增值率=9269/38350=24% 土地增值税:9269×30%=2780万元 净收入:47619-29280-25-2780-286=15248万元企业要想节省一点税收,可以通过纳税筹划来实现,拿上述销售环节来讲,可以通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来获得税收扶持。 扶持力度为:增值税将地方留存50%里的50%-70%作为纳税扶持 企业所得税将地方留存40%里的50%-70%作为纳税扶持纳税大户可以一事一议,和地方商量扶持力度。 小编以上说的是在税收洼地享受税收扶持,有读者可能会问,为什么我们当地没有这样的地方呢?小编跟大家解释一下,税收洼地一般都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当地为了发展经济所以会推出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到当地入驻。企业在当地入驻纳税后,地方会把一部分税金上交,同时也会留一部分,这就是小编上面说的地方留存了。 好处是地方有了这笔税收可以发展自己的经济基础,同时,企业也得到了税收扶持并为地方经济做出了贡献,这是一举两得的好事。 这样的地方自然不是哪里都有,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详询小编。 税收筹划(150)在以上任何一个环节都可以运用,不过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8663)做出最适合企业的方案,重视税收就等于重视利益。做好税收筹划(0556梁)可以促进房地产企业再生产投入水平和提高盈利能力,进一步的提高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从而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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