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

指导意见

【标 签】房地产税收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发﹝2006﹞198号

【发文日期】2006-11-14

【实施时间】2006-11-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200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对房地产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新思路。我省各级地税机关按照总局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悉心领会文件精神,因地制宜,制定了具体措施,有效堵塞了税收流失,方便了纳税人,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在贯彻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中,部分地方还存在认识不到位,部门协调力度不够,目标不太明确等一系列问题。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有关文件,以

及2006年10月在杭州召开的全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云南实际,现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正确认识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国家税务总局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认真落实房地产业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所采取的一项新举措。推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有利于国家有关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的落实,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同时,也符合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能有效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升税务机关的服务水平,并可为国家今后对房地产税制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意义十分重大,各地税务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正确认识,克服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困难,积极主动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提供组织保障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专业性强,需要进行大量的对外、对内协调工

作,因此,各州、市、县地税部门应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并要指定一个业务部门具体牵头。

三、关于贯彻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思想

由于我省各地房地产市场发育程度不同,税源有大有小,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基础条件差别也较大,因此,我省贯彻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抓住重点,不搞一刀切。各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及其他房地产交易活跃,交易量大的县(市、区)是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重点,应进驻房地产交易大厅(或房地产管理处、所)、政府政务大厅(或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房地产征税窗口,达到国家税务总局“一窗式”征收的要求。其他地方,在坚持契税“先税后证”的基础上,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的征管模式。

四、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目标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税种多、部门多,征管环节复杂,协调任务重,对税务、房管、国土等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水平要求高,要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要求落实到位,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有必要明确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长远目标或最终目标是,在整合现有征管资源的基础上,对房地产行业所涉税收的征管进行统筹考虑,通过加强部门配合,以契税管理“先税后证”为把手,对税源信息进行全面、真实的采集,并向开发、保有等环节进行传递和运用,实现各税种间的信息共享和有机衔接,真正达到房地产各环节、多税种税源信息的充分共享。最终要实现两个目的:一是切实提高房地产税收的整体征管效率和水平;二是简化纳税程序,节约纳税成本,方便纳税人。近期目标是,以契税管理“先税后证”为把手,对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税收实行“一窗式”征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征收窗口,做到各税统管,征收契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云南地方教育附加。并且,要通过“一窗式”征收工作,采集存量房转让环节的税源数据,逐步建立信息数据库。有条件的地方,要将采集到的税源信息及时向房地产开发和保有环节传递,使基层征收部门能够将在存量房交易环节取得的商品房交易信息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税的征管工作,切实达到加强征收管理的目的,同时,要将有关信息运用于相关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以及房产税等税收的管理工作。初步实现两个目的:一是加强征管,简化手续,节约成本,方便纳税人;二是实现部门间的信息传递,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源数据库,并逐步将税源信息运用到税收征管工作中。在当前一段时间内,我省主要立足于尽快实现近期目标,全力推行房地产税收“一窗式”管理,将相关税收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建立、健全税源数据库并逐步加以运用。

五、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巩固以契税“先税后证”为把手的征税办法

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关键是坚持契税“先税后证”,而“先税后证”能否落实到位主要取决于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以及房管、国土、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为使“

先税后证”形成一项稳定的工作制度,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来做好部门协调工作,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主动与房管、国土、财政等部门协调,说明房地产税收收入大部分归属地方财政,今后也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增长点的实际,促进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采取由政府发文的形式,明确协税部门不执行“先税后证”应承担的责任,规定追责条款,使“先税后证”形成一项稳定的工作制度,并解决部门协作经费等一系列问题。各地地税部门在与房管、国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中,一定要建立稳定的配合关系和信息沟通机构,确保部门配合和信息沟通制度化。

六、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其他问题

(一)关于合理确定计税价格的问题。存量房交易价格的认定是“一窗式”征收的关键环节,交易价格确定的合理与否,既关系到税款征收的准确性及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又关系到能否妥善解决征纳矛盾。目前,从全国和我省的情况来看,税务机关主要采取以下一些方法确定计税价格。一是参照当地政府或房管部门颁布的指导价格来认定计税价格,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指导价格时按指导价格计税,高于指导价格时按交易价格计税;二是以房管部门认定的合同成交价或评估价作为计税依据;三是地税机关自身采取对存量房评估确定计税价格,即综合利用存量房的历史交易价格、毗邻房产的市场销售价格、政府公布的基准价格等信息评估存量房计税价格;四是现场查看核定,对一些有特殊情况的房屋,税务征收人员直接到现场实地查看,调查了解,取得证明材料,根据掌握的有关资料核定计税价格;五是对不能按照上述方法核定,或者虽然按照上述方法核定,纳税人持有异议的存量房屋,根据有关规定,征收机关指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参照评估结果核定计税价格。

根据目前全国和我省采取的核定计税价格所采用的方法,省局要求,一是各地应结合当地情况,选择一种或几种符合本地实际的计税价格确定方法,切实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确定计税价格难的问题,达到严肃执法,公平税负的目的,消化虚假申报成交价格带来的税收流失等问题;二是无论采取何种办法,均应统一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三是鉴于我省大部分地方采取直接由地税机关评估计税价格的条件尚不太成熟,因此,一方面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主动与当地房管部门协调,争取请政府或房管部门尽快公布指导价格,解决地税机关认定计税价格缺乏依据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要借助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的优势,采取请房管部门或指定中介机构评估,税务机关参照评估结果核定计税价格。

(二)引入“以票控税”机制。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中,在落实“先税后证”制度的同时,可引入“以票控税”机制,由地税部门在房地产交易场所代开不动产销售发票,同时征收相关税收。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纳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有关问题。关于个人所得税,各州、市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6﹞76号)的规定,尽快将核定征

收比例上报省局确定后执行。

关于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对其实行核定征收,即按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所取得的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我省的核定比例在1%-3%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核定比例由各州、市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各州、市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上述意见,抓紧时间,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省局备案,务必在今年底以前将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纳入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征收。在实际工作,要不断完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办法、措施,切实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注意总结成功的经验、办法,以简报等形式上报省局,以便省局在全省范围内交流、推广。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 知 【标 签】房地产税收一体化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7﹞114号 【发文日期】2007-10-17 【实施时间】2007-10-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明确业务需求,规范操作程序,提高信息的传递、使用效率,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 等相关规定,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各地财税部门要协作配合 ,结合本地实际,共同制定具体的管理流程和实施办法,并着力落实。各省地税局应于2007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管理流程和落实办法上报国家 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附件:1.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流程图.doc 2.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附表.doc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

概述 房地产税收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 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以各税种日 常管理为基础,通过涉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强化纳税评估,提高总体征管质量和水平。 为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向纵深发展,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仳、规范化水平,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规程。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要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要点是: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先税后证、以票控税、源泉控管。各级 税收征收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与国土、建设、规划、发改委、房管、监察等部门密切协作,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和“以 票控税”制度,确保房地产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建立和完善涉税信息的传递机制,实现房地产涉税信息的互通共享。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适用范围。凡土地使用权取得、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等环节所涉税收征管均适用本规程。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主要内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是《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补充,是房地产涉税信息传递

房地产各阶段税收

房地产各阶段税收政策房地产企业的特点:资金密集型企业,企业员工不多,资金需求大,产品生产周期长(经常跨年),单位产品的价值高,涉及政府管理部门较多,经营风险高,利润也大。 房地产行业涉及的地方税种多,内资企业要缴纳营业税(在房屋销售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房屋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国税和地税之分?地方教育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征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分别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在农村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率为3%,纳税人在农村的不征。),耕地占用税(在取得土地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占用耕地建房,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计税面积(以平方米为计算单位)×适用税额(地方?)。)、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规定的扣减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部分、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住房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没开始征收)(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销售房屋前的保有环节,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税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情况,分土地等级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与卖房人签订售房合同,买卖双方按合同金额,适用产权转移书据

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登记注册类型)主营业务收入具体情况3年数据洞察报告2019版

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登记注册类型)主营业务收入具体情况3年数据洞察报告2019版

序言 本报告以数据为基点对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登记注册类型)主营业务收入具体情况的现状及发展脉络进行了全面立体的阐述和剖析,相信对商家、机构及个人具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登记注册类型)主营业务收入具体情况数据洞察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登记注册类型)主营业务收入具体情况数据洞察报告主要收集国家政府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及其它权威机构数据,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处理及清洗。数据严谨公正,通过整理及清洗,进行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登记注册类型)主营业务收入具体情况的分析研究,整个报告覆盖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金额,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房地产开发内资国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房地产开发内资集体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等重要维度。

目录 第一节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登记注册类型)主营业务收入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金额指标分析 (3) 一、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金额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金额现状统计 (3) 三、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金额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金 额比重统计 (3) 四、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金额(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金额(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金额(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金额(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金额同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金 额(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云南省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指标分析 (7) 一、云南省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现状统计 (7) 二、全国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云南省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国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 重统计分析 (7)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的现状和与对策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的现状和与对策近几年,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刺激内需拉动经济等政策的引导下,我市房地产行业得以蓬勃发展,《2000-2009年洛阳国税分产业税收收入情况表》显示国税系统房地产行业税收收入(企业所得税)从2000年的22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10796万元,十年增幅高达490.73%。现结合我区房地产税收管理现状,谈谈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所得税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房地产企业经营特点 房地产企业项目运作特点:一个房地产项目从开始立项到销售结束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工前期):通过土地交易中心组织的土地挂牌、招标、拍卖程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取得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正式计划书→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局将对房地产企业所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单位以及资金量是否备足等情况进行审查)。第二阶段(组织施工期):通过正式的招标程序,组织安排施工企业进场施工。第三阶段(预售期和产权转移期):根据国家规定的完工程度或投资比例,办理预售证组织房屋销售。预售房屋时必须取得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的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移交给购买者,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房地产企业在税金计算有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有:1、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或预收定金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月末按“预收帐款”贷方发生额的5%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对出租开发产品的出租收入,按5%交纳营业税,同时按规定交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或房产税。2、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确定及缴纳情况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规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不低于10%)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在进行结算调整。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部门在征管中存在漏洞 1、税收的辅助制度不健全,涉税信息失真,计税依据可信度不高,导致房地产税收流失。部分地区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房地产评估制度,使得在房地产的占有、使用和转让等各环节,计税依据难以合理确定。例如,对房地产销售的房户面积等数据是建立在房管部门的售

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段光勋整理并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一般性税收优惠政策 (4) 1、营业税 (4) 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 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 (4) 对个人出租住房,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4)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4) 个人销售住房的营业税政策 (5) 2、企业所得税 (5) 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5) 3、个人所得税 (6)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 得税 (6)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 征个人所得税 (6)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6)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 4、土地增值税 (7)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 税 (7)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7) 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8) 个人转让原自用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8)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8) 合作建房、兼并、换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9) 转让回收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9)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滞纳金 (9) 5、房产税 (10) 房地产开发的房产税政策 (10) 对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0) 单位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0) 6、城镇土地使用税 (10)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 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1) 7、耕地占用税 (11)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11) 8、契税 (12)

国税发[2007]114房地产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

国税发【2007】第114号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 作者:浏览2129 发布时间09/02/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明确业务需求,规范操作程序,提高信息的传递、使用效率,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等相关规定,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各地财税部门要协作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共同制定具体的管理流程和实施办法,并着力落实。各省地税局应于2007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管理流程和落实办法上报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附件:1.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流程图 2.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附表 房地产税收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地产开发、交易、

保有等环节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以各税种日常管理为基础,通过涉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强化纳税评估,提高总体征管质量和水平。 为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向纵深发展,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要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要点是: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先税后证、以票控税、源泉控管。各级税收征收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与国土、建设、规划、发改委、房管、监察等部门密切协作,严格落实“先税后征”和“以票控税”制度,确保房地产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建立和完善涉税信息的传递机制,实现房地产涉税信息的互通共享。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主要内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是《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补充,是房地产涉税信息传递、利用的工作规程,本规程的重点是对房地产税收管理岗位间的职责衔接、信息共享等问题予以规范。税务登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房地产行业企业纳税意识不强。目前,大多数房地产行业企业是地方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开办的,这些企业曲解地方的优惠政策,甚至有的认为自己是招商引资企业,在税收方面享有优惠、得到“照顾”理所应当;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自己的纳税义务和有关税收政策不清楚,特别是对预收房款、以房抵顶工程款、代收款项等特殊税收政策更是知之甚少。以高唐县为例,该县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7家,其中,高唐本地企业仅有1家,其他均为招商引资的外来企业,这些企业在高唐的累计经营期限都超过了180天,按规定均应到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但是,除本地一家企业外,没有一户主动到国税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经国税部门多次上门催办,目前已4家企业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另2户企业仍在催办过程中。 2、房地产行业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一是财务制度混乱。帐务不全,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帐。二是收入不实。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收售房款的形式,因未开具正式发票,预收款长期挂在帐上,不作收入,有的甚至无账可查。三是虚列成本。多数房地产企业由于工期长,与建安施工企业结算不及时,成本核算未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遵循配比原则,有的仍然按收付实现制即对成本采取支付多少,就列支多少;对未售房面积,收入未转但成本已提前列支,造成收入、成本不配比,因而无法核实其真实成本,也就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盈亏情况。有的按预计数开具收款收据入帐,造成成本虚增,同时存在大量的不合法凭证或没有取得凭证。 3、房地产行业流动性强。流动性强是房地产行业的共同特点,目前高唐的6家外来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是外地的固定业户,往往以回总公司汇总纳税为由,不愿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但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他们中无一符合回总公司汇总纳税的条件,并且在高唐累计经营期限都超过了180天,应该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流动性强的特点给税收管理带来一定困难,稍有疏松,极易形成漏征漏管。 4、易造成其他偷逃税行为。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供货商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证和税务登记证,开具虚假发票行为严重,经营行为隐蔽、流动性大,如果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不到位,这些供货商偷逃税更有了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开发及购置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开发及购置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 告2019版

前言 本报告主要收集权威机构数据如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年报等,通过整理及清洗,从数据出发解读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开发及购置情况现状及趋势。 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开发及购置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开发及购置情况数据分析报告深度解读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开发及购置情况核心指标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开发土地面积,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土地购置面积,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成交价款等不同角度分析并对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开发及购置情况现状及发展态势梳理,相信能为你全面、客观的呈现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开发及购置情况价值信息,帮助需求者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及借鉴。

目录 第一节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开发及购置情况现状 (1) 第二节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开发土地面积指标分析 (3) 一、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开发土地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开发土地面积现状统计 (3) 三、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开发土地面积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开发土地面积比重统 计 (3) 四、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开发土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开发土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开发土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开发土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开发土地面积同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开发土地面积 (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土地购置面积指标分析 (7) 一、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土地购置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土地购置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土地购置面积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土地购置面积比 重统计分析 (7)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 -----------**地产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负和规避税务风险的目的,而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交易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通过对**项目进行税收提前筹划,而不是事后的补救,以达到减轻公司税负和规避税务风险的目的。 【唐山房地产企业应纳税税率】 行业税负: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整体税负率为10%左右。 【主要税收筹划方法】 一、利用税收优惠 二、收入分散法

三、 增加扣除项目金额法 【筹划方法在各阶段的运用】 一、总包施工单位、监理、造价咨询、跟踪审计单位招标 1、 确定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跟踪审计单位 2、 拟定、签订合同 税收筹划(增加扣除项目金额法): 签订工程合同时:尽量争取“甲方供材”,既可以保证项目质量,又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合同中虚增材料金额提高项目成本(避免项目最后不能核定征收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时成本过低税负过重)。“甲供材料”有两种流程:如下图: 模式一:合同内甲供(即甲控) 在签订工程合同内注明,乙方委托甲方代购材料,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乙方(建筑安装企业),并由甲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乙方。甲方为乙方代购材料,乙方将甲代购材料应全额计入工程造价,一并计征增值税开具“建筑业”发票。 在签订工程合同内注明,建筑材料由甲方提供,销货方将材料发票开 具给甲方,甲方提供的材料价款不包括在工程合同内。乙方承包工程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 “甲供材料”的缺点是增加了甲方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支付压力,

需提前做好融资安排。 二、招标合同备案 1、根据住建局要求进行合同备案 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 1、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组织 1、施工组织 五、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六、销售 1、项目营销筹备期 税收筹划(收入分散法): 为了缓解资金压力,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可采取诚意金、意向金方式收取准业主款项,以满足开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诚意金”,不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仅仅是按照《订房单》(或类似凭据)约定收取的,它不受《合同法》约束。 2、项目预热期 3、项目开盘前准备 税务筹划(收入分散法): 成立装饰装修公司或找一家资质高的装饰装修联营,在合理范围内分出一部分收入,这样既可以节省土地增值税又可以节省 增值税税金及附加(分出收入部分对应的5%土地增值税可节省;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本级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本级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 一体化征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抚府字[2008]46号 【发布部门】抚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6.18 【实施日期】2008.07.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本级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实施暂行办法的 通知 (抚府字〔2008〕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本级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抚州市本级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实施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收征管,强化征管手段,提高税费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防止收入流失,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制定我市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征管机构成立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中心(以下简称一体化中心),隶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地点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将涉及土地、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的税费征管业务进入一体化中心征管。 第二条总体原则按照“以票管税(费)、先税(费)后证、源头控制、征管并重、服务便民”,以及将一体化征管与检查和执收部门日常征管紧密结合的原则,对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实施统一征管。 第三条工作目标 1、资源整合。对财政、国税、地税、房管、土管、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现有职能、信息资源、征管人员力量进行合理整合,对建筑安装和房地产税费实行联审联批。 2、网络管理。建设信息化网络管理平台,运用电子软件对涉税资料、数据和税源费源及征管信息进行管理,实现信息资源的及时共享、传递、比对。 3、征管并重。采取大厅征缴与重点检查执收、部门日常征管并重的征管模式。做到建

房地产集团公司税务管理手册

房地产集团公司税务管理手册 1总则 1.1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集团公司所属公司(项目公司、分公司)的税收会计核算和纳税行为,完善税务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各税收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所属公司(项目公司、分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某房地产集团所属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 1.3集团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为公司所在地的国税局和地税局,集团公司所属公司(项目公司、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为其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和地税局以及属地征收管理的地税 2 税务管理体制 1集团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对外关系、资源共享的内部税务管理体制。集团公司设立税务专管岗位,子公司(项目公司、分公司)财务负责人代行税务管理职责。 2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负有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3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负有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全部权利与部分义务。 4产业集团财务总监、子公司(项目公司)财务经理是税收处理、税

收筹划和维护税企关系的第一责任人 5产业集团财务总监在税务管理的主要责任: (1)财务总监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税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2)积极支持下公司财务人员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履行纳税人、扣缴人义务人的义务; (3)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与检查。 3 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在开业、变更或终止时应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定手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3.1税务登记 (1)集团公司设立的各类公司以及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内,财务人员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报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公司负有扣缴义务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务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申请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房地产管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 发文时间:2005年5月27日 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局、房地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将当月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的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操作说明

Ikey使用说明 用户需要将ikey(加密狗)插入电脑的usb接口后才能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使用加密狗需要在电脑上先安装ikey的驱动程序。 Ikey驱动程序操作系统 ikeyAll.exe Windows2000/2003/XP ikeyForVista.rar WindowsVista/Windows7 请用户根据自己的操作系统选择相应的驱动程序。 在安装驱动程序过程中,需要注意: a)下载下来的驱动程序,路径名请确保没有中文。 b)如果杀毒软件弹出安全警告,请点击放过或允许。 c)在安装驱动程序前,请确保加密狗没有插在电脑上。 下面介绍一下,驱动程序的安装: 1.在Windows2000或Windows2003或WindowsXP上安装加密狗驱动程序 1)驱动程序下载下来后,图标为 2)双击ikeyAll.exe,看到如下界面: 3)点击两个Next,进入如下界面: 4)点击“是“,就会看到如下界面(如果这过程中杀毒软件弹出安全警告,请点击允

许或放过): 5)到这个界面,表示安装时成功的,如果这过程中杀毒软件弹出安全警告,请点击允 许或放过。 6)将加密狗插入电脑的usb接口,过一会,就会自动跳到以下的界面: 7)单击“Finish“,驱动程序就安装完成。 8)打开,如果浏览器出现下列提示: 9)则右键点击提示,如下图所示: 10)点击“运行加载项”,会出现下列提示:

11)点击“运行”,然后刷新网页(按F5) 12)点击“登录”,如果出现下列提示: 13)则表示加密狗驱动程序安装成功,可以进行其他的操作。 2.在WindowsVista系统上安装加密狗驱动程序 1)下载下来的是一个压缩包,图标为 2)将IKEYforVista.rar解压缩。 3)进入IKEYforVista\IKEYDRVR-32bit-4.0.0.1017,看到如下文件夹: 4)双击setup.exe安装,看到如下界面:

房地产业税收风险分析.doc

房地产业税收风险分析 房地产业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2014江西省地税局房地产业税收实现征收数为412.4亿元,占地税全部总收入的比重达到33.4%,房地产业税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可谓举足轻重。而与之同步增长的是近年来,房地产业税务违法、违章越来越多,金额越查越大。究其原因,与很多因素有关,既有房开企业由于销售不景气资金紧张,为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或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形成的税收风险,又有税务人员惰于怠政而形成的执法风险。那么房地产业到底有哪些税收风险点?一般来说,一个房地产项目在时间流程上主要包括土地获取、规则设计、融资、建筑施工、房屋销售、项目清算六大环节,笔者结合税收工作实践,对房地产企业这六大环节之中,主要存在的风险点予以归纳和分析。 一、在土地取得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点 1、以收购股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评估价值入账的风险。房开企业通过股权收购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税务机关应重视收购后土地成本的计量。从账务处理来看,土地评估增值部分无法在股权交易过程中得到账面确认,交易行为属于股权投资,而非土地使用权交易。因此,账务处理上,溢价支出仅能计入相关投资成本,而不能将溢价支出计入土地成本。也就是说如果房开企业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将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入土地成本,就会存在少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2、虚增拆迁安置费,逃避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拆迁款这种不要发票的成本容易造出来,正是出于这种原因,房开企业多采用虚列拆迁补偿费,虚增成本的方法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主要手法是虚增拆迁户数,多列拆迁补偿费或虚增补偿金额存在较大风险。例如有新闻媒体报道,某地百余官员联手拆迁户借全运会套取3亿补偿款。违规抢建房屋,“空挂户”造假,变更用地性质……在大规模农村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公职人员

房地产一体化

山亭地税分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调研报告 市局: 山亭区地税局严格落实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部署,结合辖区实际,通过挖掘工作潜力、整合征管资源、加强部门协作等一系列措施,全面提高了房地产税收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保证了工作的全面、持续、深化开展。主要开展情况是: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工作总体开展情况 一、总体上整合征管资源,建立健全一体化管理协作机制 对外,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由区政府牵头组织,地税、财政等有关部门,结合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在各管理环节有针对性地明确责任,建立由财政、发改、建设、房管、国土、规划、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控管的协作机制,确保最大限度融合职能部门管理优势,堵塞各环节的税收管理漏洞。 对内,理顺内部征管机制。针对以往房地产税收管理上存在的信息不通、环节断链等弊端,从理顺征管机构入手,重新配置内部征管资源。一是结合各分局的实际情况,实行有区别、侧重化管理。将“四房”税收比重较大、业务密集的分局纳入重点管理,对其工作开展情况实行重点检查、汇报、督导、反馈。二是按照税收管理的流程和环节,在分局内部实行建筑房地产税收专人控管,进一步划清责任、明确标准,有效解决因征管范围不明晰、征管环节多而出现的征管问题。 二、尽力做到细化管理职责,有效落实一体化管理的既定目标 (一)综合利用信息。按照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流程,积极取得房管、规划、国土等部门的配合、支持,健全部门联动税收监控网络,多方采集房地产企业的涉税信息,对房地产权属转移双方的名称、识别号码,房地产的位置、面积、转移时间、转移价格等相

关信息,及时传递、比对、整理、归集,按期录入、核对,初步建成一个“集中管理、相互依托、数据规范、信息共享”的综合信息库,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各税种之间最大程度的信息互通共享。 (二)深化管理职能。一是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户跟踪了解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投资、施工单位、出包合同或协议以及建设施工进度等情况,及时掌握从事建设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印花税等各税种税源情况,确保房地产开发建设从立项到税收征纳入库等情况一目了然。二是跟踪了解并掌握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商品房预售和实际销售进度、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监控商品房的存量变化,跟踪监控商品房的销售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三是跟踪了解涉税执法程序,严格落实执法目标责任制,规范执法文书,严格税收征管,对税收征管过程环节、岗位衔接环节、征纳事项告知受理环节实行全程监控,做到环环相连,程序公开透明,充分发挥一体化管理效能。 三、予以信息化为依托,创新和完善一体化管理思路 一是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充实、完善房地产企业户籍资料和其他纳税人户籍资料,利用房地产开发和转让信息,加强比对分析,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对从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纳税申报过程中取得的信息进行整合、归集,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把住房地产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做到数据集中、信息共享、查询方便。二是实行“人机结合”的链条式运转。集中建立信息共享、环节相扣、链式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细化过程监控,从立项、开工、预售、转让等一系列环节,全部借助信息技术,实行网上运转,确保各岗位密切配合,各环节紧密衔接,为一体化管理提供可靠的制度和管理保障。 四、以契税征管为契机,全面掌握税源信息。 (一)实施一体化管理,主要是以契税征管为把手,以契税为切入点,然后向房地产开发环节、房产交易等环节推进,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水平。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就是不同税种之间统一房地产交易的计税价格,这样既可保证执法的严肃性,也可避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doc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 一、房地产企业的税务风险分析 现代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理论认为,任何企业都存在管理上的风险,企业经营的风险苗头和最终成果都会通过财务和资金形态体现出来。所以,财务管理自始至终都是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晴雨表。而税务风险又是财务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房地产企业的税务专员重视税务风险的管理和防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笔者认为,税务风险体现在税务会计对《税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收集、研究、学习和理解不透,在税种上会因为应纳税而未纳、在税款上会因为没有足额缴纳而被税务稽查发现后给予处罚。另一方面是因为对税收优惠扶持政策不了解,致使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却没有申请享受,增加了税收负担。因为没享受优惠政策、补缴税款、加罚滞纳金,不仅会造成企业的财务损失还会造成企业声誉受损。另外就是存在认识误区:例如把建安合同压低使建安税款少交,但是建安合同低,土地增值税会相应提高,得不偿失。再如隐瞒销售收入开具发票会相应减少税收,购房人也许现在无所谓,但在二次交易需要发票抵扣时问题就会暴露无遗,从而形成了税务风险。税务风险究其原因一是税务会计的人员素质、风险管理意识和纳税观念不高;二是重要业务流程环节的涉税控制、税务内控监督不严等等。 二、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 1.提高决策管理人员税务风险意识。充分认识税务风险的后果,端正诚信纳税、合法纳税的观念,绝对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投机取巧、偷逃税款。 2.从制度入手,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体系。通过执行风

险管理的基本流程,设置涉税风险控制点,将税务风险管理贯穿项目开发销售的全过程,实现对企业税务风险的事前、事中自我防控。 3.注重对税务会计人员素质的培养。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认真学习税务会计的职能、分类、核算方法。 4.负责税务的会计人员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动,及时注意信息的收集和比对,建立健全相关信息交流传递制度,对有关政策进行深入研究,正确理解。结合企业实际,正确利用税收政策,降低纳税成本。 三、设立税务会计,建立税务核算体系 针对税收管理的越发严格和越发精细化,要求企业的税务会计必须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企业专门从事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个会计系统。 1.建立税务会计的独立核算。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前提下,企业应设置相对独立的税务会计部门或机构。例如可在财务部下设税费管理科,明确对企业中所有涉税事项、税金计算、税款申报与缴纳等全面负责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在人力物力上保证税款计缴的及时性。该部门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每一笔经济活动,要以会计准则和国家税收法令为依据,独立地进行税务会计核算,计算各项应税收入及相关税金,从而保证企业各项税金计算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2.税务会计的纳税筹划。税收筹划是通过在经济活动中的事先安排和策划,寻找税收法律中的税负下限,以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最小化,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纳税筹划既不是偷税也不完全等同于避税。通过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进行的纳税筹划是会计方法适当的选择。比如,在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采用后

房地产新31号文与房地产税收管理

房地产新31号文与房地产税收管理 通过对房地产企业评估发现,在具体应用房地产新31号文时,企业与税务机关,以及税务机关内部都有理解上的不同,造成操作上的不同,从而影响法律法规的正常执行,给纳税人税款缴纳或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此对新31号文常见有分歧的业务问题及房地产所得税管理业务与大家一起探究,以便于更好的理解执行(2009)31号文。 常见的分歧问题 一、未完工项目预售收入计算所得税时是否扣除期间费用和相关税金? 国税发[2006]31号文第一条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是这样表述的: 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整理成公式为: 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所得额=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房地产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所得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九条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是这样表述的: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整理成公式为: 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所得额=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 房地产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所得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简单对比新旧31号文和以上公式不难发现扣减扣除期间费用和相关税金字面上的区别,旧31号文可以扣减期间费用和相关税金,新31号文不可以扣减。所以不少会计、税务人员认为在计算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所得额时不能扣减期间费用和相关税金。 大家这样理解是否正确呢?我认为是不妥的: 首先允许扣除期间费用和相关税金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并没有附加“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等字眼,也就说明凡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都可以扣除。国税函[2009]31号文如果规定不允许扣除期间费用和相关税金,那就不符

房地产行业有关税收

房地产行业有关税收 房地产企业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 发之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 已开始投入使用。(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满足四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 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 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 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 能可靠地计量。 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按照规定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上市预售房地产。在预售中所得的价款,只能是属于暂 收款、预收款性质的价款,由于开发产品尚未竣工验收不能确认收入。等到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确认房地产销 售收入的实现,将“预收帐款”转为“经营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后签订了购销合同,在办妥房地产移交手续后,即可确认收入。对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 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 入的实现。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