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总则监护制度

新民法总则监护制度
新民法总则监护制度

新民法总则监护制度

根据民法总则里第31条的法律条款说明,监护人的指定有下列三种办法;

1、根据当地村名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为被监护人指定其专门的监护人;

2、当事人要被监护人的监护权,可以像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为监护人。

3、被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专门指定的人成为自己的监护人。

被监护人的财产如何处理:

明法总则第35条说明了,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财产,是没有分配和行使自由的权利。除非是在被监护人的同意之下,或者是监护人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财产,而不得已的动用。才是合法的,私自动用被监护人的财产都是违法的。因为被监护的人,也有可能是老年人之类的情况,其精神状态也不是很好,并不能够独立的生活。所以这条法律也明确的说明了,监护人要充分的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想法和意愿,在被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协助被监护人处理事务和财产。如果被监护人有地理处理事情的能力,那么监护人不得干涉。

监护人的撤销:

在成为监护人之后,并不是说就不可以更改,如果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出现了暴力和不赡养的问题,那么可以根据民法总则里第36条的

法规更换监护人。

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暴力,殴打言语辱骂的情况下,被监

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要求更换监护人,并提交监护人殴打的证据。或者被监护人也可以向当地的村委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请求帮助和调节,调节不成功的,由村委会或者是居民委员会出面,更换监护人。

2、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进行赡养,任由被监护人自生自灭。这

样的情况一般是出现在婴幼儿或者是年龄太大无生活自理的老人身上。或者是被监护人出现了生病或者是出现了残疾,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监护人虽然给予了一定的赡养,但是没有妥善的安置,如及时的救治和护理,只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3、监护人存在侵犯被监护人的的合法权利。如监护人侵犯被监

护人的财产,在被监护人的年龄太大或者是太小的情况下,对于财产没有独立的处理能力,监护人利用自身的优势,吞并被监护人的财产,并占为既有。被监护人发现自己的财产或者是其他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监护人并要求返还。

以上的内容,监护人在违反的到时候,人民法院会根据个人、居委会或者是村委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并考虑被监护人的情况,安排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和生活的环境来决定其监护人。但是我们也要了解,撤销了监护人,并不等于断绝关系。监护人虽然被人民法院撤销了监护人的身份,但是需要履行的义务一样也不能少,如果子女的抚养费,老人的赡养费这些费用,还是需要继续负担。

2020版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版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 制度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0版职业安全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2、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工接受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3、按照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4、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在其所禁忌的环境从事作业。 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6、依法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

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具体包括: (1)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对准备从事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及已就业调换到新的有害作业岗位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受检率确保100%。 (2)定期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井上、下接尘职工及原从事采掘满四年的职工每两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 (3)对接触噪声、振动等和接触化学性有害因素(放炮工、采掘工、电气焊等)的劳动者每两年检查一次,对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每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 (4)对脱离粉尘作业及其它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受检率确保100%。 7、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矿承担。 8、本矿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两年,特殊工种、职业禁忌人员为一年。 9、及时公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结果,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

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

第二节代理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

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 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 代理人死亡;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管理,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卫生部制定并颁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及用人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该规范要求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但不得作为劳动用工的就业标准。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提供检查所要求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诉程序,处理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的争议。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职业

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安排,并将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报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医学随访的费用。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应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温、高处作业、电工作业、驾驶作业等。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安排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职业

操作监护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35 操作监护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操作监护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操作监护人必须经考核合格并经有关部门授权; 2、操作监护人在实际操作中不能一人担当; 3、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4、监护人一般不参加操作,特殊情况下,只有在核对无误后监护人才能协助操作; 5、监护人在监护时间内不得兼作其它工作; 6、监护人在监护中不得离开监护地点,如必须离开现场需请示更换监护人并在离开前将操作进行状况交待清楚; 7、监护人需认真监护操作的正确性并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动作;如在监护工作中发现异常情况,必要时可暂停工作,立即向上级汇报,不得擅自更改操作票; 8、操作人进行操作时,必须根据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命令,复诵后执行; 9、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断路器(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母线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操作,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此反顺序进行,严防带负荷拉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次民法总则全文的出台,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现对民法总则的八大亮点进行整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彩礼退不退,终于有说法 《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彩礼钱,虽然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就是说,如果当地有“离婚退彩礼”的习惯,那么法律上也会给予支持。 2、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

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解读: 近年来,虐待孩子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次民法总则规定,出现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同时也可以给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机会,如果原来的父母被“解雇”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视情况恢复。但是“悔改权”仅限孩子的亲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复,还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确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5、个人信息泄露有了保障 《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 案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结合本矿的实际, 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民法总则委托代理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民法总则委托代理终止的条件是什 么 社会生活当中,我国公民在实施任何一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并不一定都需要由自己出面来行使。某些情况下将自己的,委托给他人,由他人全权代理自己行使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可以的。而且在民法总则当中也规定了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委托代理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社会生活当中,我国公民在实施任何一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并不一定都需要由自己出面来行使。某些情况下将自己的,委托给他人,由他人全权代理自己行使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可以的。而且在民法总则当中也规定了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委托代理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一、民法总则委托代理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二、个人委托书全权代理的问题 1、全权代理又称全权委托简单理解就是委托人能干的事受托人都能干。因为全权委托的受托人的权限过大,但受托人毕竟不是委托人本人,并不能向委托人那样保护自身的利益,所以法律对全权代理还是有所限制的。代理具体可分为民事代理和诉讼代理,前者指代理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后者指代理委托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2、在诉讼代理场合,法律对于“全权代理”是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意见》第69条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也就是说诉讼代理人想实施上述处分当事人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必须要有当事人明确的特别授权,如果仅表述成“全权代理”,诉讼代理人是无权实施上述行为的。

操作及操作监护制度

操作及操作监护制度 一、总则 1、为了确保操作准确可靠,防止误操作,保障人身安全和防止误操作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和停电、停汽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2、运行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本制度,安全准确地执行各项操作任务。 二、要求 1、所有操作必须在得到值长的书面和口头命令后,方可进行操作,其他人员无权直接下操作命令;严禁无票操作; 2、在处理事故和解救人身脱离危险时,可不填写操作票或操作命令票,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尽可能在监护下操作。事后应立即向值长报告,并做好详细记录; 3、除紧急情况和事故外,所有操作应尽量避免在交接班时进行。一般情况下,交班前30分钟内、接班后15分钟内不进行操作; 4、操作发令人应对所发命令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操作人和监护人应对完成操作的正确性负责。值班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违反规程的错误命令,可申述理由,并向上一级负责人报告。 5、填写操作票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应端正。操作票中下列三项不得涂改:⑴、设备名称、编号和状态;⑵、有关参数;⑶、操作“动词”。其它如有个别错漏字允许进行修改,但应做到被改的字和改后的字,均要保持清楚,不得将要改的字全部涂掉或擦去。

6、操作票由操作人填写,填写的操作程序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本公司颁布的《电气运行规程》有关条款的规定。每张操作票(或命令票)只能填写一个任务,每一条操作项目,只能写一个操作步骤。填写停电操作票时,应认真查对系统图、有关停电申请单、工作票和检修交待记事,必要时,应到现场核对设备,彻底弄清任务意图。填写送电操作票时应核对停电操作票、有关停电申请单、设备异动报告、检修交待、工作票、工作票登记本、接地线登记本、及值班记事等,并去就地检查设备状态。 7、操作票要由监护人、集控班长或值长逐级分别进行审核并亲自签名。在审核中如发现错误,应盖“作废”章,并重新填票; 8、对重要复杂的操作,值长、集控班长可按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考问或事故预想; 9、写好的操作票因故不能执行的,应盖“不执行”章; 10、凡需移交下一值操作的操作票,填票人、审票人应在操作票上分别签名。并应重新履行审核、批准手续。 三、操作票需要填写的内容:应拉合的开关和闸刀、检查开关及闸刀的位置、送电前,对送电范围内是否遗留有接地线、负荷分配、验电及装、拆接地线的明确地点及接地线编号、投入或取下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的保险器、切换保护回路、阀门的开关位置、检查项目、转动机械的启停操作、热力系统的投入和退出。 四、执行操作任务必须使用操作票,但遇以下情况可以不填写操作票,但必须将操作项目记入运行值班记录本内: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监督实施。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就业前、在岗期间、离岗及离岗后和应急健康检查。公司安全管理部对各单位负有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须定期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接害员工覆盖率必须达到100%。工会有监督、协助健康检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必须对新招接害及转岗后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否则不得录用或转岗。新招工人实行健康检查登记制度。如体检中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的,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诊断并作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岗位。 第八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

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该单位所有从事接害作业的劳动者,都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 第十条用人单位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救治;对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按规定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的,通知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书面告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监护体检项目及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第十四条体检机构应将体检结果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留有记录。发现健康损害或疑似职业病需要复查的,健康检查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安排确诊复查外,还应向上级职业危害防治监管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健康检查机构应及时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病及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

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规定的

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规定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监督保护人的一项制度。所设立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的人叫被监护人。监护制度的重要作用,是在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帮助其实现权利能力。我国监护制度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之第二节,将监护分为对未成年人监护、对精神病人监护两种,对监护人产生、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本文以下简称〈意见〉)中,关于监护问题,补充规定并扩充解释共14条,弥补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不足,但仍然过于笼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所说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指的是《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对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 我国现行法对监护制度的规定是不完备的,特别是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存在着更明显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从实体角度看 1、监护对象的定义有失妥当。 《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从第16条是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可以推断,第17条的监护对象就是指行为能力上有缺格的成年人。然而,《民法通则》使用的定义语言,容易给人造成误解。因为一般人理解“精神病人”,都是指重性精神病患者,因此容易造成错觉,成年人监护的对象仅限于重性精神病人。而且监护对象的分类,既然第16条规定的是“未成人”,而下一条却是“精神病人”,显而易见,这种定义无法在逻辑上体现周全和严密。 2、监护内容的规定过于概括。 监护的内容一般可分为监护事务与监护责任等部分。监护事务又可分为人身的监护与财产的监护。《民法通则》对监护人享有的权利义务设定得不完备、过于原则。仅在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负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责任,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害时应赔偿。相比之下,各国民法普遍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作详细的规定,具有十分可行的操作性。例如,关于监护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而瑞士、日本、法国、台湾均明确规定监护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德国虽然原则上规定监护是无酬的,但监护人对因执行被监护人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享有请求权,而且根据合理原则,也可给予适当的报酬。再来,没有明确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对监护人侵权行为进行诉讼的启动人,使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规定流于形式。 1、缺乏监护人的选定程序。 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可以通过法院加以裁决。但是,当有监护资格的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并非在前顺序的人担任监护人时,是否由需要法院或相关组织确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监护人设立方式来看,我国基本上采取的是放任主义,没有监护人设立登记和撤销登记制度,也没有

变电所倒闸操作第二监护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61050 变电所倒闸操作第二监护制度标准 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变电所倒闸操作第二监护制度标准 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目的:加强变电所倒闸操作管理,保证安全运行。 二、职责:当班值长是倒闸操作的第一责任者,对下达正确的倒闸操作命令负责;值班员负责正确倒闸操作;在现场的所长或段长、工程技术人员、运行主任对倒闸操作的正确过程负责监督。 三、管理要求: 1. 在现场的变电所长或段长、工程技术人员、运行主任是变电所倒闸操作的第二监护人。 2. 第二监护人到所后必须审核操作任务和操作

票填写的正确性。 3. 第二监护人在场时必须参加模拟演习,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4. 值班长在复诵操作命令时,第二监护人必须在场监护。 5. 执行正式操作时,第二监护人要全程监护把关,如发现下达命令或操作错误要及时制止。 6. 在变电所施工现场做安全措施时,第二监护人要认真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可靠,然后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7. 第二监护人要参加工作验收、终结、恢复原方式的全过程监护。 考核办法 1、第二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扣20元。 2、对不按标准化操作的人员扣责任人20元。

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 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571-64 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目的 为规范我厂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焦化三厂所有在岗职工。 3、内容及职责 3.1安全科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遵照国家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职业健康年度计划。 3.2安全科配合厂办公室组织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4.1上岗前和离岗时体检: 4.1.1办公室将即将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以及脱离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他的人员(含退休、内退和转换岗)名单通知安全科,由安全科向公司安全处提出上岗前、离岗和转岗健康体检申请。 4.1.2对体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疾控中心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离岗、退休等手续。 4.1.3对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退休等手续。 4.1.4 各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4.1.5对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等情形的,应组织安排从事结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体

民法总则试题库(含答案与解析)

WORD 格式可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题库 单选题 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A.清算义务人 B.利害关系人 C.主管单位 D.登记机关 正确答案: A 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A.遵守法律法规 B.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C.权利义务对等 D.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正确答案: D 3、(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A.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B.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C.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 B 4、(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不得侵犯。 A.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 B.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C.被宪法赋予的权利 D.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正确答案: B 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五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正确答案: B 6、(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 十周岁 B. 八周岁

C.十四周岁 D.六周岁 正确答案: B 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指定监护人。 A.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B.民政部门 C.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民政部门和公益组织 正确答案: A 8、(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其近亲属或者有关组织 B.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有关组织 C.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组织 D.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正确答案: D 9、(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依法独立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民事行为能力 B.人格尊严 C.民事法律能力 D.民事责任能力 正确答案: A 10、(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 律,不得违背()。 A.合法合理原则 B.公序良俗 C.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D.相关行政法规 正确答案: B 11、(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了()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A.自然人 B.民事主体 C.公民 D.公民与法人 正确答案: A 1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 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 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同意。 A.法人或者单位 B.个人或者组织 C.单位或者组织

监护管理制度

监护管理制度 一、监护人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应参加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在接到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4、当发现用火部位与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听劝阻时,有权收回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二、监护管理制度 监护管理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的主要措施。执行工作监护制度为的是使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人监护、指导,以便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杜绝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监护人应熟悉现场的情况,应有工作的实际经验,其安全技术等级应高于操作人。 1、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重点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 2、监护员负责作业现场设备、设施使用监督工作,并监督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作业人员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发货作业现场兼职监护员 (1)付油作业现场兼职监护人员,监督进入发货现场司机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戴好安全帽。负责指导车辆进入正确货位,车辆停置后,放置作业指示牌。 (2)监督静电接地连接,放置好发油鹤管和防溢油探头,通知发货员开始发货。发货期间,巡视车辆及付油设备,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付油。 (3)发货完备后,监护人负责指挥车辆离开,检查作业现场,设备回复原位。

工作监护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189 工作监护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工作监护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的主要措施。 二、监护人的职责是保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其监护的内容是:部分停电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带电设备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带电作业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接地部分保持安全距离;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工具使用是否正确,工作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正确等;在工作中,监护人因故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另行指定监护人,并告知工作人员,使监护工作不致间断;监护人发现工作人员中有不正确的动作或违反规程的作法时,应及时提出纠正,必要时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准单独留在室内或室外交、配电所高压设备区内,以免发生意外触电或电弧烧伤。 三、监护人在执行监护时,不应兼做其他工作,但在以下条件下监护人可以参加班组的工作:1)全部停电时;2)在变、配电所内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工

新民法总则监护制度

新民法总则监护制度 根据民法总则里第31条的法律条款说明,监护人的指定有下列三种办法; 1、根据当地村名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为被监护人指定其专门的监护人; 2、当事人要被监护人的监护权,可以像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为监护人。 3、被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专门指定的人成为自己的监护人。 被监护人的财产如何处理: 明法总则第35条说明了,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财产,是没有分配和行使自由的权利。除非是在被监护人的同意之下,或者是监护人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财产,而不得已的动用。才是合法的,私自动用被监护人的财产都是违法的。因为被监护的人,也有可能是老年人之类的情况,其精神状态也不是很好,并不能够独立的生活。所以这条法律也明确的说明了,监护人要充分的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想法和意愿,在被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协助被监护人处理事务和财产。如果被监护人有地理处理事情的能力,那么监护人不得干涉。 监护人的撤销: 在成为监护人之后,并不是说就不可以更改,如果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出现了暴力和不赡养的问题,那么可以根据民法总则里第36条的

法规更换监护人。 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暴力,殴打言语辱骂的情况下,被监 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要求更换监护人,并提交监护人殴打的证据。或者被监护人也可以向当地的村委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请求帮助和调节,调节不成功的,由村委会或者是居民委员会出面,更换监护人。 2、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进行赡养,任由被监护人自生自灭。这 样的情况一般是出现在婴幼儿或者是年龄太大无生活自理的老人身上。或者是被监护人出现了生病或者是出现了残疾,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监护人虽然给予了一定的赡养,但是没有妥善的安置,如及时的救治和护理,只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3、监护人存在侵犯被监护人的的合法权利。如监护人侵犯被监 护人的财产,在被监护人的年龄太大或者是太小的情况下,对于财产没有独立的处理能力,监护人利用自身的优势,吞并被监护人的财产,并占为既有。被监护人发现自己的财产或者是其他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监护人并要求返还。 以上的内容,监护人在违反的到时候,人民法院会根据个人、居委会或者是村委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并考虑被监护人的情况,安排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和生活的环境来决定其监护人。但是我们也要了解,撤销了监护人,并不等于断绝关系。监护人虽然被人民法院撤销了监护人的身份,但是需要履行的义务一样也不能少,如果子女的抚养费,老人的赡养费这些费用,还是需要继续负担。

《民法总则》的时代背景与制度价值

《民法总则》的时代背景与制度价值 《民法总则》的时代背景与制度价值经过多年的酝酿和努力,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的颁行有助于民商事立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有利于保障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有序进行。《民法总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统率《民法典》的基本规则。由于《民法典》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而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总则》被审议通过已然成为民法典立法历史上的里程碑和指南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需要保护产权、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因此,《民法总则》将奠定法治经济的制度基础,并对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规则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总则》的时代背景 (一)民法典编纂的历史进程 1949年建国以来,民法典编纂经历了长期的立法进程。1954年、1962年、1979年和1998年分别开启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表面上看,1954年民法起草和1962年民法起草均因为政治运动而中断,究其实质却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法存在的经济社会条件不具备。计划经济

体制依靠国家计划、行政指令等方式调控经济运行和人民生活。1979年,民法起草再度纳入立法议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等经济活动被称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此同时,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的争议成为民法起草的思想障碍。从1980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到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稿)》,民法起草工作有条不紊进行。后来,在彭真同志建议下,民法典起草暂停,而改为先制定民事单行法。1986年颁布了《民法通则》。在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1998年全国人大重启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然而到了2003年后民法典编纂又搁置下来。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民法总则》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需要倡导民法精神和普及民法理念。民法典不仅仅是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则,更是民族精神和法治变革的法律表达。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在于保障民事权利和制衡公权力,即确立以人为本位的法治观念。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民法典以财产权利和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是重要的立法成果。作为法治国家的制度基础,民法典在自由、平等、诚实信用等为基本原则的商品交换和市场交易中扮演着基本法的角色。制定和颁布《民法总则》标志着民法典编纂进入关键环节。在权利意识逐渐变强后,《民法总则》将统帅各种民事权利并开启权利神圣的法治观念。在每个民事主体的活动中,《民法总则》都将伴随着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因此,《民法总则》的通过和施行无疑将更为明确民事权利的重要价值和确认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从而

安全监护制度

安全监护制度 一、总则 1.1 在施工作业面(点)实施安全监护制度,使每个施工人员的作业活动处于受监护状态之中,是制止违章作业,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的有效措施。 1.2 施工队(班)长在每天分工时,应对每个作业点指派一名安全监护人。对重要工序和特殊服务面(危险性大、地形复杂、施工条件差等)的作业点,必须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施工队(班)长若未指派安全监护人,作业点一旦发生事故,应首先追究施工队(班)长的责任。 二、必须设立安全监护人的施工项目: 本工程土建工程设立安全监护人的施工项目有: 2.1 基坑开挖; 2.2 预制基础安装;

2.3 现浇基础; 2.4 高空作业; 2.5 脚手架搭拆; 2.6 井架作业; 2.7 各类施工机械作业; 2.8 装卸运输等。 三、安全监护人条件: 3.1 坚持原则,敢管敢讲,工作责任心强。 3.2 具有一定的施工经验的专业知识。

3.3 熟悉安全工作规程和施工工艺规定。 四、安全监护人职责: 4.1 安全监护人对本作业点负有安全监护责任。安全监护人应密切注意现场施工人员的活动状态,制止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2 督促施工作业人员做好班前交底,宣读安全施工作业票,补充进行现场安全交底,督促被交底人在工作票签名栏上签名。 4.3 督促和协助施工作业负责人检查安全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使安全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使用之。 4.4 督促施工作业负责人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在扩建、改造工程监督施工人员在指定的区域工作,防止施工人员误入(登)带电间隔,防止误碰运行设备。 4.5 督促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必须使现场布置、工器具、安全设施等符合施工工艺标准。

配电房操作监护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2440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配电房操作监护制度标 准版本

配电房操作监护制度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工作监护制度是指检修工作负责人带领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布置好工作后,对全班人员不断进行安全监护,以防止工作人员误走(登)到带电设备上发生触电事故,误受到危险的高空,发生摔伤事故,以及错误施工造成的事故。同时工作负责人因事离开现场必须指定临时监护人。在工作地点分散,有若干个工作小组同时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必须指定工作小组监护人。监护人在工作中必须履行其职责,所有这种制度叫工作监护制度。 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的主要措施。执行工作监护制度为的是使工作人员在工作过

程中有人监护、指导,以便及时纠正一切不安全的动作和错误做法,特别是在靠近有电部位及工作转移时更为重要。监护人应熟悉现场的情况,应有电气工作的实际经验,其安全技术等级应高于操作人。 ①、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 ②、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变电所高压设备区内,如工作需要(如测量、试验等)且现场允许时,可准许有经验的一人或几人同时在他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在事前应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指示。 ③、带电或部分停电作业时,应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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