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场外市场收益凭证业务规范有序地开展,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保障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根据《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以下或称“产品”)是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或“公司”)依法发行,约定到期时证券按合同约定本金和收益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券、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

第三条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司统一的决策授权和业务管理体制,对收益凭证业务账户、资金、清算交收及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审定收益凭证业务制度,决定与收益凭证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并决定公司收益凭证业务总规模;资产负债委员会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流动性程度等情况,审议决定收益凭证各发行部门的授权额度。对于不占用或超出发行部门授权额度的临时性业务需求,发行部门需向公司经营管理层申请临时额度。

第五条收益凭证发行部门包括金融市场总部、衍生产品部和机构业务总部。计划财务部、信用业务管理总部等作为融资的需求部门,以及零售业务总部、分公司、营业部等作为产品的需求部门均可以向发行部门提出发行收益凭证的业务申请,由发行部门统一询价报价、设计产品、排定发行计划。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形成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职能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业务组织架构体系。各部门相应职责为:

(一)收益凭证发行部门:作为收益凭证业务的主办部门,负责部门内部收益凭证业务的整体规划和统筹运作,依据公司相关授权与规定制定部门内部的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制度,负责产品和交易管理、信息披露以及与对冲执行和系统支持有关的跨部门协调工作等。发行部门可申请作为收益凭证发行管理人、报价商、做市商,设计、开发、引进收益凭证产品,并提供相关支持报价及做市等服务。

(二)零售业务总部:负责通过柜台市场发行的收益凭证业务的注册登记、利息支付、兑付本金等事项,组织产品销售事宜,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与行情发布;制订通过柜台市场发行的收益凭证业务客户管理相关制度,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教育制度、客户投诉回访制度;组织营业部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受理客户投诉,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督导分公司、营业部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制订分公司、营业部在收益凭证业务的营销与考核方案,统计日常业务开展情况;监控收益凭证业务异常交易行为、处理客户违规行为。

(三)信息技术总部:负责收益凭证业务中后台相关系统的规划建设;负责收益凭证业务相关系统的部署和运行维护,建立信息系统应急处置机制,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实现集中交易、集中清算、集中监控等。

(四)运营管理总部:负责执行发行部门中证私募报价系统参与人之间发生的收益凭证发行、兑付及买卖交易等;负责依据发行部门的指令通过私募报价系统办理收益凭证的注册登记及兑付信息录入等事宜;负责落实收益凭证业务日常交易的清算与交收;负责接受发行部门委托,在私募报价系统办理持有收益凭证的非交易过户;负责为发行部门提供产品持有人名册或投资者持有收益凭证情况等查询服务。

(五)计划财务部:负责在公司核定的总额度内进行收益凭证业务规模的动态管理、资金计划调度和根据流动性动态监控指标进行收益凭证业务管理;负责收益凭证业务会计核算;负责收益凭证业务财务数据信息披露;负责制定收益凭证业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相关的制度和流程。

(六)风险管理部:根据外部监管机关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收益凭证业务进行风险监控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司层面整体收益凭证业务的风险监控系统和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动态跟踪和监控收益凭证业务情况,定期进行

关键指标的敏感度与压力测试。定期、不定期出具收益凭证业务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相应控制措施。

(七)法律合规部:负责在业务开展前,对实施方案进行合规审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对规章制度、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等进行审核;按照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要求和公司的规定,对收益凭证业务经营情况开展合规检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报告;组织实施公司收益凭证业务中的信息隔离工作。

(八)稽核部:作为独立的检查部门,负责对收益凭证业务制度建设、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常规或专项检查,并出具稽核报告。

(九)分公司:根据公司统一收益凭证开展计划,制订收益凭证合格投资者开发维护的营销方案,组织营业部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做好收益凭证业务人才培训与储备工作,督促营业部认真落实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反洗钱、风险控制等规范措施。

(十)营业部:根据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相关规则,在公司集中管理下,负责具体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受理客户业务申请,具体落实投资者教育和客户适当性管理,进行客户资质初审、风险测评、规则讲解、风险揭示,办理客户相关业务文本和协议的签署,落实客户服务、客户回访、投资者教育、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七条投资者参与收益凭证需具备私募报价系统参与人资格或我公司柜台交易业务参与资格。其中,参与我公司收益凭证柜台交易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证券柜台市场业务参与资格;

(二)已开通证券柜台交易账户;

(三)账户为实名制开户,开户资料真实完整;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拟参与收益凭证柜台交易业务的客户必须首先取得参与证券柜台市场业务的资格。客户在阅读和签署《证券柜台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和《证券柜台交易业务客户协议》后即具备参与证券柜台交易业务的资格。

第九条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原则,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条销售人员向客户推介具体产品前,应当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对客户进行充分了解,通过测评和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做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向风险承受能力适当的客户进行推介;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具体产品时,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主要风险特征。

第十一条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及服务分级指引》中收益凭证的产品风险等级定级标准、评级依据、产品与客户匹配规则等规定,对收益凭证的产品与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对OTC柜台产品销售的适当性管理,以公司金融产品评审委员会核定及制定的流程为标准。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在OTC相关平台通过系统参数配置等途径实现产品销售的适当性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产品结构,设定和调整产品首次认购最低门槛;客户首次购买时需满足该类产品结构的首次认购最低门槛:(一)对于产品结构属于保本型的收益凭证,首次认购门槛不得低于5

万元;

(二)对于产品结构属于非保本型的收益凭证,首次认购门槛不得低于100万元,且仅向合格的专业投资者发行,各发行部门应设置合理的客户准入门槛,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风险揭示工作。

第十三条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认定为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四条公司将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划分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时,业务部门应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履行程序,并对评估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或者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收益凭证仅允许非公开发售,且严格限定单只收益凭证产品的投资者人数在200人以内。

第十六条各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回访制度,对收益凭证产品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的10%进行回访,了解投资者是否知悉自己所购买的产品或接受的服务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销售人员是否存在不匹配销售行为等。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对于下列普通投资者,各分支机构应重点关注:

(一)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二)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积蓄或社会保障的;

(三)购买或接受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的;

(四)购买或接受高风险产品或服务的;

(五)投资者日常投资交易行为明显与其基本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不相符的;

(六)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认为必要的其他投资者。

第十八条各业务部门应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客户投诉或纠纷处理、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并合理设定考核权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考核评价期以公司年度考核实施方案为准,随公司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四章协议的签订

第十九条客户参与收益凭证业务须签订对应具体产品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交易协议》(以下简称“交易协议”)和相关风险揭示书,明确知晓收益凭证业务的运作规则、风险识别和权益事项等。

第二十条投资者需在公司指定营业点柜台、网上交易系统或其他指定渠道阅读和签署协议,签约方式包括电子和书面两种方式。采用电子签约方式的投资者签订相关电子签名约定书后,方可在公司指定的网上交易系统签署交易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五章产品与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业务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批准的总额度上限。收益凭证发行部门可根据具体产品特性和市场情况,制定各部门内部各交易品种额度上限,拒绝可能导致规模超限的委托。对于不占用或超出发行部门授权额度的业务需求,发行部门需通过公文系统单独向公司经营管理层申请,一事一批,占用公司整体业务额度。计划财务部应对业务总规模进行动态监督。

第二十二条收益凭证发行部门应根据产品总规模、公司资金使用计划、公司负债期限结构等,合理安排各产品的到期时间和规模上限,降低收益凭证集中到期兑付的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三条针对通过柜台市场发行的收益凭证,零售业务总部对产品的发售应严格执行代码管理,代码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编码规则、代码认领和登记等。针对中证私募报价系统参与人之间发生的收益凭证,由运营管理总部负责落实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销售的产品,应在产品正式发售前执行系统参数配置,由具体产品负责人制定系统参数配置文件,由发行部门协调系统参数配置。

第二十五条收益凭证发行部门应对产品的发行进行排期,发行部门应对发行频率及发行时间、到期时间集中度、规模集中度进行严格控制。

第二十六条收益凭证发行部门通过柜台市场或私募报价系统发行收益凭证产品,实行分类管理机制:

(一)对于新型收益凭证产品,需提交具体产品方案报公司管理层及下属专业委员会审核,评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基本属性、风险等级和目标客户;

(二)对于已通过公司管理层及下属专业委员会评审的同类型收益凭证产品,需将产品发行计划及产品定价方案提交风险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审核。

第二十七条产品定价过程包括将收益凭证产品拆分为固定收益产品和期权产品,根据分拆结果进行产品定价,定价对象包括固定收益部分、期权部分和对冲成本等。

第二十八条计划财务部、信用业务管理总部等作为融资的需求部门,以及零售业务总部、分公司、营业部等作为产品的需求部门均可以向发行部门提出发行收益凭证的业务申请,由发行部门统一询价报价、设计产品、排定发行计划。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计划财务部在公司资产负债委员会制定的投资额度内,以满足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为前提,对收益凭证发行部门的新发行收益凭证产品规模上限进行审核,并对募集资金进行调度。

第三十条计划财务部对收益凭证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应当分产品进行。收益凭证发行部门应当就资金清算及会计核算等数据及时与计划财务部核对,并保留对账记录。

第七章清算与交收

第三十一条运营管理总部应当建立相关的清算制度和流程。

第三十二条收益凭证业务交收所需资金调拨由计划财务部统一管理,资金交收由运营管理总部执行。

第八章信息系统管理

第三十三条证券柜台市场相关系统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测试、上线试运行、验收结项、后续运维及数据备份等工作,适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证券柜台市场中后台相关系统的建设及运维工作由信息技术部统一归口管理;证券富尊网、证券掌上富尊等前台相关系统的具体技术实现以及系统运维工作由信息技术总部负责。

第三十五条证券收益凭证业务相关系统运营过程中出现紧急问题的,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流程处理。

第九章风险管理

第三十六条收益凭证业务涉及的风险种类包括:

(一)市场风险:指因市场利率波动、标的资产价格波动以及特殊市场性事件可能导致未能有效进行风险对冲或对冲失效而造成亏损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1)因收益凭证到期债务高于公司持有的现金头寸而无法及时偿付的风险;(2)因市场波动导致对冲策略所需巨额资金超

出公司当时持有的现金头寸而无法进行有效对冲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指在收益凭证业务运作期间,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系统参数设置错误或延迟等导致柜台交易错误,跨部门工作衔接不当或结果不一致等导致损失的风险;

(四)模型风险:指在使用数理与统计模型在产品定价、对冲以及交易管理等过程中进行数据计算时产生的误差风险。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业务风险的控制措施包括:

(一)市场风险控制措施:相关对冲职能部门针对发行产品结构特点制定相应的对冲策略,保证产品市场风险暴露可控;对冲职能部门相关业务人员逐日盯市,独立计量期权Greeks等对冲风险指标并每日向风险管理部报送相关台账;对影响对冲效果的关键参数定期回测,提高对冲策略的有效性;

(二)流动性风险控制措施:定期制定产品融资计划,对产品分期、分类设定规模上限;定期分析对冲策略的资金占用情况和模型的对冲效果,选择流动性好的对冲工具,确保有效对冲市场风险;

(三)操作风险控制措施:制定详细明确的业务操作指引,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复核机制,完善系统建设,加强业务培训;通过签订跨部门协同备忘录的方式明确重要业务环节和相关职责;对关键策略实施、敏感参数设置等重要业务环节建立业务复核机制,减少操作过程、业务流程出错的可能性;

(四)模型风险的控制措施:业务所涉及的产品模型需事先经过风险管理部审批,并保证在模型适用范围内使用模型;定期回测模型,保证模型有效性;

(五)各类风险的事后控制措施包括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收益凭证根据产品类型可分为固定收益型、浮动收益型或固定加浮动收益型。固定收益型收益凭证支付给投资人固定利率,浮动收益型收益凭证支付给投资人浮动利率。

第三十九条固定收益产品风险管理:

(一)【事前】对于有过违约先例的发行方所发行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不给予投资。

(二)【事中】发行部门应安排专人每天监控收益凭证投资的固定收益产品情况及发行主体日常经营情况,如发现问题与风险应及时向风险管理部、公司分

管领导等出具建议报告、风险提示报告、预警报告、紧急情况处置报告等。

(三)【事后】产品到期结束后,风险控制人员对投资品种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定期编写风险管理报告提交部门总经理及风控经理。

第四十条收益凭证投资场外期权,应该遵循审慎原则选择挂钩标的,可投资的标的是公开市场可交易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股票权益类;

2.债券收益类;

3.各类股票价格指数;

4.各类股票价格指数期货;

5.各类商品价格指数期货;

6.基金类;

7.利率类;

8.外汇类;

9.公司规定可投资的其他品种。

第四十一条收益凭证期权对冲分为购买场外期权产品或自行对冲两种,两种对冲方式均需将交易要素及相应的风险指标录入系统。其中,购买场外期权产品的风险管理如下:

(一)【事前】交易对手须经公司授信,期权投资信用敞口不得超过公司授信额度。发行部门需要对挂钩标的进行严格风险测算,严禁投资存在近期波动较大,流动性严重不足等可能引起交易对手违约的品种。

(二)【事中】发行部门应安排专人每天监控收益凭证投资的固定收益产品情况及发行主体日常经营情况,如发现问题与风险应及时向风险管理部、公司分管领导等出具建议报告、风险提示报告、预警报告、紧急情况处置报告等。

(三)【事后】产品到期结束后,风险控制人员对投资品种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定期编写风险管理报告提交部门总经理及风控经理。

自行对冲风险管理如下:

(一)【事前】发行部门风险控制人员根据投资经理制定的投资方案,协助投资经理进行对冲交易的风险检验和审核。

(二)【事中】发行部门投资经理实时监控交易品种,盘中如有发现异常,

应及时向风险控制人员反映。风险控制人员应实时监控对冲业务交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该及时处理或上报给风险管理部、公司分管领导等。

(三)【事后】发行部门风险控制人员监控投资组合的盈亏情况,并定期对各产品的期权对冲交易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定期编写风险管理报告提交给部门总经理及风控经理。

第四十二条公司建立收益凭证业务极端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并将应急管理作为日常管理和公司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

第十章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四十三条收益凭证产品主要以交易系统展示等形式进行信息披露;对于定制化产品,如认定产品信息涉及客户重要资产信息的,公司将在交易协议中与客户就信息披露安排进行约定,主要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对特定客户定向提供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产品发行和存续期间,收益凭证发行部门应根据监管要求向监管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相关材料,包括定期报告和业务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材料的备案与报送。发生影响本业务正常运行的紧急事件应及时向监管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在业务开展期间,公司对相关业务制度进行修订的,收益凭证发行部门应按照监管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及时备案。

第四十六条根据公司《证券创新业务(产品)监管报备管理规定》,收益凭证发行部门作为收益凭证业务的创新业务部门,负责根据监管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备案和制定业务监管报备机制。所有参与本业务的部门,须按收益凭证发行部门确定的报备分工和制订的报备工作指引,指定专人负责需要报备的相关材料,配合收益凭证发行部门完成监管报备工作。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收益凭证发行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收益凭证业务相关的中后台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收益凭证业务运行及

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具体规范。

第四十九条对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公司将主动追究责任,并按照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变更,或监管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明确事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公司应遵照最新有效的规章制度、规范和通知等执行。

第五十一条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变更,或监管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明确事项较本办法有突破的,金融市场总部可通过发布实施细则、通知、公告等方式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金融市场总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客户协议书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益凭证业务客户协议书 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仅限机构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必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地址:号保利大厦A座37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参与收益凭证业务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关于民事合同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相关规定,采用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签名合同、风险揭示书具有与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同等的法律效力。本着提高合同签署效率的目的,甲、乙双方就《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客户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和《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签署事项,经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通过身份验证登录乙方指定的系统,通过电子签名确认同意接受电子签名协议书、风险揭示书的,视为已签署《协议书》、《风险揭示书》,与在纸质《协议书》、纸质《风险揭示书》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协议书》、《风险揭示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天风证券:是指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天风证券收益凭证产品:是指天风证券发行的,约定到期时按协议约定支付固定收益和本金的有价证券。 (三)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为9:00 -15:30。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经纪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经纪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公司五年战略发展规划,推动业务转型,培育主经纪商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制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经纪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主经纪商业务(以下简称PB业务)是指公司依据与客户的协议约定,为客户提供的包括产品设计、交易实现、研究服务、托(保)管外包、信息披露、募集代销、种子基金、杠杆交易及融资融券解决方案、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税务筹划、业绩展示及业务定制等金融服务。 第三条主经纪商客户(以下简称PB客户)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私募基金、投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发行的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机构发行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 第四条本办法是公司PB业务引入及持续管理的基本规范。公司PB业务所涉及的各项具体金融服务的规范及标准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业务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公司PB业务由业务主管部门、业务协同部门、专业营业部以及各分支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向PB客户提供一站式的综合金融服务,拓展PB客户,实现公司PB业务的发展目标。 第六条机构业务总部是公司PB业务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私募业务部和销售管理部承担PB业务的管理和拓展,承担拟合作代销的私募管理人及其私募产品的评审和定级,承担种子基金的管理。

保本收益凭证

沪深300指数挂钩保本收益凭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二月

目录 一、保本收益凭证介绍 (2) 二、收益结构 (2) 三、与本收益凭证相关的风险 (3) 四、本收益凭证偿付安排及保障 (4) 五、认购指引 (5)

一、保本收益凭证介绍 由于历史原因,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较少,主要局限于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回购、短期融资券等短期负债工具,且额度有限;证券公司虽然可以通过上市增资、向股东发行次级债等方式进行融资,但这些方式也难以成为持续有效的长期融资渠道。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行业迫切需要拓展新的融资渠道。为此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允许证券公司推 出新的融资工具。 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依照《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利率,基础商品、证券的价格,或者指数。 收益凭证是由证券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创新型债务融资工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信证券”)是首批获得该项业务试点资格的券商之一。国信证券沪深300指数挂钩保本收益凭证已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评价,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行,收益包括固定收益与浮动收益,且浮动收益与沪深300指数挂钩。 二、收益结构 保本收益凭证分期发行,每期收益结构不一定相同。随着市场利率、股指波动等变化,每期收益结构也随之变化。

下面以金元 33 天 184 期保本收益凭证为例说明客户收益状况。 若沪深 300 指数的结算价大于或等于行权价,则到期收益率=【5.8】%× 参与率;若沪深 300 指数的结算价小于行权价,则到期收益率=【4.5】%×参与率。行权价:起息日当日沪深300指数收盘价(点); 结算价:到期日当日的沪深300指数收盘价(点); 参与率:【100】% 认购日:2015/2/26 起息日:2015/2/27 到期日:2015/4/1 兑付日:2015/4/2. 假设王先生购买了20万金元33天184期产品,设到期日沪深300指数涨跌幅为X,则X=结算价(到期日收盘价)/行权价-1,则收益如下: 三、与本收益凭证相关的风险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2017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柜台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以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x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在持续和全面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与收入状况、信用状况、金融知识、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结合柜台市场上柜产品的特点和性质,对柜台市场上柜产品进行风险评估,明确适配的投资者群体,建立投资者与上柜产品的适配机制,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产品。 第三条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应遵循适配性、整体性、时效性原则。 第四条适配性原则:即向投资者推荐的柜台交易产品的收益与风险特征要与投资者对收益与风险要求相匹配。 第五条整体性原则:即在投资者所提供的已知信息范围内,从投资者的整个投资组合的角度对投资者的投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特征进行评估。向投资者推荐产品时既要关注单个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特征,也要关注整个投资组合的收益风险特征。 第六条有效性原则:至少每2年需评估一次,或当投资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必要时重新评估。

券商收益凭证设计方案

券商收益凭证设计方案 券商收益凭证设计方案 一、背景介绍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券商作为金融机构之一,在证券交易、经纪业务和资产管理等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方便券商的客户管理和业务操作,设计一种券商收益凭证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二、设计目标 1.提高券商收益凭证的可读性和易操作性,便于客户及相关人员的理解和操作。 2.确保券商收益凭证的安全性和防伪性,防止伪造和篡改。 3.设计一种券商收益凭证的标准化格式,使得券商可以更加方便地进行管理和检索。 三、设计要求 1.券商收益凭证应包含券商名称、凭证号码、发行日期、到期日、凭证类型、初始金额等基本信息。 2.券商收益凭证应采用安全的凭证材质和防伪技术,如特殊纸张、防复印和防篡改等措施。 3.券商收益凭证应具备可读性和易操作性,方便券商和客户进行信息查询和业务操作。 4.设计一个标准化的券商收益凭证模板,方便券商进行管理和检索,并提供模板的维护和更新机制。 四、设计内容

1.券商收益凭证的基本信息包括券商名称、凭证号码、发行日期、到期日、凭证类型、初始金额等。 2.券商收益凭证的格式应简洁明了,突出重要信息,如采用字 体加粗、颜色区分等方式。 3.券商收益凭证应配备二维码技术,方便扫码查询和验证凭证 的有效性。 4.券商收益凭证的外观设计应简约大方,符合券商的形象和风 格要求。 五、设计实施方案 1.确定券商收益凭证的标准化格式和基本信息,并制定相关的 设计规范和要求。 2.研究采用适合券商收益凭证的安全材质和防伪技术,确保凭 证的安全性和防伪性。 3.借助信息技术,开发券商收益凭证的生成和查询系统,方便 券商和客户进行信息查询和业务操作。 4.成立一个专门的团队负责券商收益凭证的设计和管理,并制 定相关的维护和更新机制。 5.与相关技术和设计专家进行沟通和交流,不断改进和完善券 商收益凭证的设计方案。 六、总结 设计一种券商收益凭证不仅可以提高券商的业务操作效率,也是券商形象展示的一种体现。通过有效的设计方案和实施措施,可以保证券商收益凭证的安全性、可读性和易操作性,进一步提升券商的服务品质和竞争力。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一、总则 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维护公司利益和客户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授信管理的范围 1. 授信范围:本公司为融资融券客户提供的融资融券交易授信。 2. 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由本公司根据客户的交易能力、风险承受能力、资金实力、市场情况等综合考虑后确定。 3. 授信期限:授信期限为一年。 三、授信方式 1. 融资交易授信:本公司为客户提供的融资交易授信,以客户抵押证券为担保。 授信额度计算公式为:融资授信额度=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比例 其中,折算率根据证券品种确定,融资比例为90%。 2. 融券交易授信:本公司为客户提供的融券交易授信,以客户提供的担保品为担保。 授信额度计算公式为:融券授信额度=担保品市值*折算率*融券比例 其中,折算率根据担保品确定,融券比例为90%。 四、授信条件 1. 客户资格:客户必须在本公司进行了风险测评,并严格符合证券市场法规的各项要求。 2. 抵押品/担保品:授信客户应该提供足够的抵押/担保品,并按期维护担保品市值。 3. 交易品种:客户应该在本公司融资融券交易品种中选择其需要的证券品种。 五、授信额度及担保物保证金比例的调整 本公司根据客户的资金状况、市场情况等综合因素,有权在授信期间调整授信额度,需要客户及时进行担保物保证金的调整。

六、授信利息 1. 融资交易利息:本公司将根据市场利率确定的利率水平收取客户融资利息。 2. 融券交易费用:本公司将根据市场价格及竞争情况收取客户融券利息。 七、违约处理 1. 客户发生违约行为,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理,同时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2. 若客户出现逾期还款等违约情况,本公司有权进行相应的法律途径的追偿。 八、附则 1.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本公司。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如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4. 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均按照程序执行。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所有与本办法不符合的授信协议均自动作废。

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是一种可以向投资者发放的有价证券,其发行本身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并备受社会的关注。为加强对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的发行管理,更好地对公司收益凭证的发行进行监督,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是指证券公司发行承诺支付投资者特定期限年度现金分红 收益或任何其他受益权的有价证券。 三、发行条件 (一)证券发行人具备发行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的法律资格、资质和条件。 (二)该发行的公司收益凭证能够按照实施的计划支付投资者特定期限的年度现金分红收益或任何其他受益权。 (三)调整发行的公司收益凭证的发行计划,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 四、发行程序 (一)发行体系确定 证券发行人应在发行公司收益凭证之前,确定发行体系,包括发行期限、受益权、最低投资金额、转让制度等发行公司收益凭证的实施计划,并保证该发行计划实施的有效性和可维持性。 (二)审批程序

证券发行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机构进行发行公司收益凭证的申报和审批,取得发行批准文件。 (三)发行登记 证券发行人应在取得发行批准文件后,向证券登记机构进行发行登记,经证券登记机构审核并签发发行证书,正式发行公司收益凭证。 五、证件维护 证券发行人应将发行公司收益凭证的批准文件、发行证书等相关证件保存在发行公司收益凭证的证件库中,并定期报送监管机构用于检查。 六、其他 (一)证券发行人应及时在发行公司收益凭证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 (二)证券发行人应将发行公司收益凭证的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和评价投资风险。 (三)投资者购买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应当了解和充分考虑相关风险,自觉投资。 以上就是《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需要证券公司严格遵守发行规则,努力实施计划,确保发行流程的正确性、合法性、有序性,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使投资者投资得到安全可靠的保障。 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不仅仅是一次商业行为,而是证券发行人与未来投资者之间建立良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证券公司与社

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

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 【实用版】 目录 1.收益凭证的定义与分类 2.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的优势 3.收益凭证的风险与监管 4.投资者如何选择收益凭证 5.结论 正文 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近年来在我国金融市场上越来越受到关注。作为一种投资工具,收益凭证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理财渠道。本文将从收益凭证的定义与分类、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的优势、收益凭证的风险与监管以及投资者如何选择收益凭证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收益凭证的定义与分类 收益凭证是指由证券公司发行,以固定收益或浮动收益为特征,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条件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有价证券。根据收益类型,收益凭证可分为固定收益凭证和浮动收益凭证。根据投资期限,收益凭证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收益凭证。 二、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的优势 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具有以下优势: 1.增加证券公司业务收入,提高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 2.扩大证券公司客户群体,提高客户粘性。 3.促进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合作,提高投资者对证券公司的信任度。

三、收益凭证的风险与监管 收益凭证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具有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监管部门对收益凭证的发行和交易进行了严格的监管。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四、投资者如何选择收益凭证 投资者在选择收益凭证时,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收益凭证的发行主体。投资者应选择信誉良好、资本实力雄厚的证券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 2.收益凭证的收益率。投资者应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期限,选择合适的收益率。 3.收益凭证的流动性。投资者应关注收益凭证的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便在需要时进行转让或赎回。 4.收益凭证的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收益凭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确保投资安全。 五、结论 总之,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渠道。投资者在选择收益凭证时,应充分了解其风险与收益特点,选择合适的产品进行投资。同时,证券公司应加强收益凭证业务的风险管理,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定义

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定义 【原创版】 目录 一、什么是收益凭证 二、收益凭证的定义与特点 三、收益凭证的分类与具体产品 四、收益凭证与银行理财产品的区别 五、收益凭证的风险与收益 六、如何购买收益凭证 正文 一、什么是收益凭证 收益凭证是一种由证券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利率、基础商品、证券的价格或指数。简单来说,收益凭证是一种证券公司以自身信用为担保,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承诺支付固定或浮动收益的投资工具。 二、收益凭证的定义与特点 1.定义: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身信用发行的,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 2.特点:收益凭证通常具有保本保收益的特点,即在约定的期限内,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都能得到保障。此外,收益凭证的投资期限相对较短,通常在 1 年以内,流动性较好。 三、收益凭证的分类与具体产品 收益凭证主要分为两类:固定收益型和浮动收益型。 1.固定收益型: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在购买时约定固定的收益,到期后

按约定支付本金和收益。固定收益型的收益凭证较为稳健,风险较低。 2.浮动收益型: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在购买时约定收益与某个市场指标(如股票指数、债券利率等)挂钩,到期时根据市场指标的表现支付本金和收益。浮动收益型的收益凭证具有一定的市场风险,但潜在收益也较高。 四、收益凭证与银行理财产品的区别 1.发行主体:收益凭证由证券公司发行,而银行理财产品由银行发行。 2.投资范围:收益凭证的投资范围主要集中在证券市场,而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较广泛,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 3.收益特点:收益凭证的收益通常与市场指标挂钩,具有一定的浮动性;而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多为固定或浮动收益。 4.风险程度:收益凭证的风险相对较高,但潜在收益也较大;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相对较低,但潜在收益也较小。 五、收益凭证的风险与收益 1.风险:收益凭证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指投资收益与市场指标挂钩,可能导致收益波动;信用风险指证券公司违约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指收益凭证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可能在短期内难以转让或赎回。 2.收益:收益凭证的收益主要取决于市场指标的表现,如股票指数、债券利率等。潜在收益较高,但风险也较大。 六、如何购买收益凭证 购买收益凭证需要前往证券公司办理,具体步骤如下: 1.开通证券账户: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成为证券公司的客户。 2.了解收益凭证产品:向证券公司咨询收益凭证的产品信息,了解产品特点、收益与风险等。 3.选择产品并认购: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选择合适的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资金管理规定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资金管理规定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自营资金管理,保障自营业务安全稳定运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自营资金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制度。 第三条公司自营资金使用应当安全、合法、稳健、高效,注重资产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利用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理性,提高公司自营资金管理水平和安全性。 第四条公司自营资金管理应当分级、分类分别管理,分别核算、日常监控、定期审计,强化风险控制。 第五条公司自营资金管理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层应当重视公司自营资金管理,将其纳入公司日常风险管理体系,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自营资金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自营资金的定义与管理原则 第六条公司自营资金是指公司为其自营业务活动而使用的资金,其来源主要包括公司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其盈亏归公司所有。 第七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资金管理原则: (一)规范自营资金管理,建立科学的自营资金管理制度,调整、修改、完善自营资金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严格风险控制,加强日常业务监测和管理,控制风险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坚持资产负债管理原则。 (三)根据公司长期经营战略和市场变化情况,制定并执行与公司自营业务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投资方案。 (四)保护客户利益,遵循合法、公正的市场原则,落实客户适当性原则、诚信经营原则。 (五)保护和管理自营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坚持自营资金使用透明化原则。 第三章自营资金投资策略及风险控制

第八条自营资金的投资应当遵循“保本、抗风险、稳增长、高流动性”原则, 明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自营资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制度,不 得非法投资、资金占用、滋生风险。 第十条自营资金投资的风险控制分为分散化风险控制和整体风险控制两种类型。 (一)分散化风险控制 1、分散投资品种,不搞过度集中的投资和过度重复持仓。 2、分散投资期限和投资领域。 3、分散客户,维护市场声誉和前途。 (二)整体风险控制 控制市场风险总量范围,设定风险警戒线、止损线,做好风险评估、监控和控制,把握市场流动性,注重风险暴露。 第十一条自营资金投资方向 (一)低风险长期投资 公司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或融资资金,以低风险、长期、固定收益为主的投资品种,如中央银行票据、政府债券等。 (二)增值稳健投资 除低风险长期外,可根据市场情况,快速变更投资方向,选择质地优良、风险可控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ATR等交易品种等。 第十二条自营资金的风险控制 (一)交易风险控制 1、执行先进、合理有限措施,严格执行交易制度、资产负债管理制度。 2、设置交易团队与专业风控团队,对交易订单、风险管理等情况开展监控,对 交易团队风险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定期修订规章制度。 (二)市场风险控制 设置市场风险团队,分析、预估市场并及时发现、管理市场风险,重视市场趋势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对大幅度甚至突变的市场,采取相应防范和应变措施。

XXX收益凭证管理办法

XXX收益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银行同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益凭证定义 (一)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系指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依法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关联的有价证券。 (二)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系指本行直接投资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与证券公司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并按照约定获取预期收益的投资业务。 (三)本办法所指的收益凭证为保本固定收益型收益凭证,浮动收益型收益凭证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是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及修订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合作机构准入及授信额度的申报; (三)负责证券公司收益凭据投资业务的管理; (四)负责证券公司的关系维护及营销推动; (五)负责业务台账登记、数据统计、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在证券公司收益凭据投资业务存续期间,展开投后风险管理,有效控制证券公司信用风险。 第四条总行授信审批部主要职责 负责审查和组织审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 第五条总行法律事务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查证券公司收益凭据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合同、和谈等法律文本; (二)负责证券公司收益凭据投资业务的授权管理。 第六条总行内控合规部主要职责 负责对收益凭证发行人进行合规性准入审批。 第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 负责对证券公司收益凭证投资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总行运营管理部主要职责

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

附件1: 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性质】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是指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 证券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收益凭证认购协议,明确约定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条【适用范围】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与转让收益凭证,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发行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可以在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发行和转让收益凭证。 第五条【基本原则】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内控要求】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应建立健全业务组织构架、决策授权体系、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第七条【自律管理与风险续监测】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协会授权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收益凭证进行风险监测。 第二章业务管理规则 第八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2个月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8%; (二)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 (三)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产品设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设计收益凭证挂钩的特定标的、收益结构、流动性安排、增信措施等条款。 证券公司可以设置回购、投资者回售和自动提前终止条

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规范证券公司发行和管理收益凭证,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1.1收益凭证:指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选定的投资组合,在投资者缴纳资金、申请证券公司发行的,由证券公司发行的投资性凭证,其权利义务由合同规定。 1.2收益凭证发行:指证券公司收取投资者投资基金,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开具收益凭证,发放给投资者的行为。 二、申请与发行 2.1申请发行收益凭证,投资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者资料收集表》; (2)《投资组合及交易明细表》,交易明细应包括证券代码、市场、交易数量和成交价格等; (3)投资者持有的证券交易账户凭证; (4)发行手续费的支付凭证; (5)其他有关的申请材料。 2.2发行收益凭证,证券公司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核全部文件,确认发行方案是否符合投资者需求,并根据交易状况及发行条件,签发收益凭证。 2.3发行收益凭证,其有效期限及内容,由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双

方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组合,签订的有关合同规定。 三、发行费用 3.1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向投资者收取发行费用,费用由投资者及证券公司双方协商确定,并在签订合同中载明。 3.2发行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投资者,不得增加投资者实际购买费用。 3.3发行费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缴纳,不得超过合同规定标准。 四、收益计算与分配 4.1发行收益凭证,投资者依据其凭证的有效期限,在投资期结束时,证券公司应根据投资收益率,计算投资者应收收益金额,并于约定日期将收益发放给投资者。 4.2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应按照发行后的实际投资期限及收益率计算并分配。 五、违约责任 5.1若由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处理,并向投资者及相关方补偿损失。 5.2如投资者违反本办法规定,证券公司有权拒付其收益凭证及相关收益,由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果有任何改变,本办法将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及时修订。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场外市场收益凭证业务规范有序地开展,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保障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根据《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以下或称“产品”)是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或“公司”)依法发行,约定到期时证券按合同约定本金和收益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券、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 第三条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司统一的决策授权和业务管理体制,对收益凭证业务账户、资金、清算交收及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审定收益凭证业务制度,决定与收益凭证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并决定公司收益凭证业务总规模;资产负债委员会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流动性程度等情况,审议决定收益凭证各发行部门的授权额度。对于不占用或超出发行部门授权额度的临时性业务需求,发行部门需向公司经营管理层申请临时额度。 第五条收益凭证发行部门包括金融市场总部、衍生产品部和机构业务总部。计划财务部、信用业务管理总部等作为融资的需求部门,以及零售业务总部、分公司、营业部等作为产品的需求部门均可以向发行部门提出发行收益凭证的业务申请,由发行部门统一询价报价、设计产品、排定发行计划。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形成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职能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业务组织架构体系。各部门相应职责为: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收益凭证业务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场总部 收益凭证业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场外*场收益凭证业务规范有序地开展,有效监控业务风险,保障业务安全、稳健运行,依据有关《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收益凭证”(以下或称“产品”)是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或“公司”)依法发行,商定到期时**证券按协议商定本金和收益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券、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三条收益凭证业务将采取由公司总部统一管理的业务开展模式。初期将建立“董事会→资产负债委员会→金融*场总部→总部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运作组织架构。 第四条金融*场总部作为收益凭证业务的产品开发与业务执行部门,依据公司有关授权与规定,负责拟定部门内部的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制度,可申请作为收益凭证发行管理人、报价商、做*商,设计、开发、引进收益凭证产品,并提供有关支持报价及做*等服务。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五条投资者参加收益凭证需具备私募报价系统参加人资格/资质或我公司柜台交易业务参加资格/资质。其中,参加我公司收益凭证柜台交易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证券柜台*场业务参加资格/资质;

(二)已开通**证券柜台交易账户; (三)账户为实名制开户,开户资料文件资料真实完整;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六条拟参加收益凭证柜台交易业务的客户必须首先取得参加**证券柜台*场业务的资格/资质。客户在阅读和签署《**证券柜台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和《**证券柜台交易业务客户协议》后即具备参加**证券柜台交易业务的资格/资质。 第七条金融*场总部、各分支机构依据有关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建立匹配关系,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 第八条销售人员向客户推介详细产品前,应当依据有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客户进行充份了解,通过测评和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做到依据有关产品风险等级,向风险承受能力适当的客户进行推介;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详细产品时,应向客户充份揭示产品的信用风险、*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主要风险特征。 依据有关《**证券产品及服务分级指引》中收益凭证的产品风险等级定级标准、评级依据、产品与客户匹配规则等规定,对收益凭证的产品与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对OTC柜台产品销售的适当性管理,以公司金融产品评估委员会核定及拟定的流程为标准。零售业务总部依据有关评估结果,在OTC有关平台通过系统参数配置等途径实现产品销售的适当性管理流程。 第九条金融*场总部、各分支机构应当对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条依据有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客户第一次购买时需满足该类产品结构的第一次认购最低门槛: (一)对于产品结构属于保本型的收益凭证,第一次认购门槛不得低于5万元; (二)对于产品结构属于非保本型的收益凭证,第一次认购门槛不得低于100万元,且仅向合格的专业投资者发行,各发行部门应设置合理的客 户准入门槛,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风险揭示工作。 第十一条依据有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符合下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对不同特征和风险水平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下统称债券)的发行认购、上市交易及挂牌转让做出分类,并区别不同产品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引导其参与相应类型债券认购、交易及转让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营业部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实施细则》对债券市场公众投资者进行管理。 第四条营业部在为投资者开通合格投资者资格前,应当严格核查投资者是否为我司专业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资质标准,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五条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提醒投资者相关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联系公司进行变更。 投资者应当配合提供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若营业部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并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六条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充分开展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告知债券业务的适当性匹配意见,提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非交易类证券划转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非交易类证券划转业务 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根据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登记结算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管理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融资融券非交易划转类业务主要包括券源划转、担保证券转入、担保证券转出、余券划转等业务。 第二章券源划转 第三条券源划转是指将证券从公司自营账户划转至融券专用账户,或者将证券从公司融券专用账户划转至自营账户。 第四条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限定的范围内,审批融券标的证券的品种,公司自有证券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下的融券标的证券才可用于融券业务。公司融券专用账户中的证券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其数量与相关部门卖出数量合计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关于“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自营部门提供可融证券的,财务总部负责可融证券的额度和品种管理,下达可融证券划拨指令,自营部门按照指令划拨证券,结算托管总部负责券源划转的证券清算。 (一)财务总部根据市场情况和可融券种价格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融券专用账户中证券的数量,确保融券规模控制在公司确定的融券规模上限的80%以内,防止证券价格突变导致融券规模超过上限。 (二)信用业务总部提出融券需要,在与研究所确定的标的证券品种范围内,根据财务总部提供的可融出证券品种及数量,选择并准备具体适合的可融券品种及数量。 (三)财务总部向自营部门下达划券指令。根据划券指令,自营部门将相应品种、数量的证券划拨到融券专用账户。 (四)结算托管总部完成证券清算后,财务总部、信用业务总部、自营部门通过系统查询证券划拨结果与融券专用账户明细。 (五)信用业务总部根据融券专用账户上的可融证券品种与数量,在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中进行当日可融证券参数的设置。 (六)当需要减少融券专用账户上的可融证券品种或数量时,财务总部将于开市前将要减少的品种、数量通知信用业务总部,信用业务总部在开市前完成系统中可融证券参数的设置。同时,财务总部向自营部门下达《融资融券业务券源划转申请表》,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券源划转申请表》,自营部门在系统中将证券从融券专用账户划转至公司自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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