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比空难案中涉及的国际法知识

洛克比空难案中涉及的国际法知识
洛克比空难案中涉及的国际法知识

洛克比空难案中所涉及的国际法知识

1988年12月21日,美国泛美航空公司的103航班在飞行途中在苏格兰洛克比上空爆炸,机上乘客和机组人员全部遇难,并造成地面若干人员的伤亡。1991年11月,苏格兰与美国指控两名利比亚人将炸弹置于飞机上,导致飞机爆炸坠毁。1990年秋天,由美英情报机构组成的调查组宣称获得一名利比亚特工人员的日记,认定利比亚航空公司驻马耳他办事处经理费希迈和利比亚特工人员迈格拉希涉嫌制造洛克比空难。1991年11月14日,美英发表联合声明,指责这两名利比亚人参与策划洛克比空难事件,要求利比亚交出凶手。经过国际社会长期不懈的调解努力,利比亚和美英于1998年8月达成一项妥协性协议,同意在中立国家荷兰设立一个苏格兰法庭,根据苏格兰法律对两名利比亚人进行审判。

一、此次利比亚对在航空器内的犯罪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约》中规定:禁止任何人于航空器上触犯刑法之犯罪行为或危害航空器及所载人士或财产或危害航空器上良好之秩序于纪律的行为。根据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的定义--“任何人非法的故意的用任何方式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一种会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品”。所以两名利比亚已经构成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并应该接受惩罚。

二、美国和英国于1991年11月21日发表声明要求:(1)利比亚必须交出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受审,利比亚必须为利比亚官员的行为承担责任。(2)利比亚必须披露它所知道的有关该犯罪的一切事情。这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义务,利比亚有保证其领土内之情况不威胁国际和平与秩序的义务,而在有上述情况发生时利比亚应该有义务披露有关犯罪的情况,并应该配合调查。

三、关于公约的适用问题。

利比亚于1992年3月3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它提出自己完全履行了《蒙特利尔公约》的一切义务,而美国违背了并继续违背该公约第5条、第7条、第8条对利比亚应尽的义务。这些条款规定了对犯罪的管辖和引渡的问题。利比亚认为,利比亚自收到对两名嫌疑人的指控后,即按照公约采取了必要措施建立起对他们的管辖权,还将他们留在利比亚以便对他们提起刑事诉讼。而美国则主张适用《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由于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利比亚与美国都有义务接受和执行安理会的决定,《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规定,“联合固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联合国宪章》虽然也是一项多边国际条约,但它的地位与其他一般国际条约相比有优先适用的地位。所以国际法院认为利比亚的主张没有根据。

四、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争议问题

《蒙特利尔公约》第5条规定,缔约国在“当被指控的罪犯在缔约国境内,而该国未将此人引渡给上述任一国家时”,缔约国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是有管辖权的。根据国家的管辖权原则,领域原则与国籍原则中利比亚是有管辖权的,因为两名嫌疑人在利比亚境内并且是利比亚国籍;而保护原则要求对于外国人在外国所做的危害本国的犯罪,本国是有管辖权的,由此可见美国是有管辖权的。洛克比空难案,犯罪行为发生在苏格兰

洛克比机场上空,根据属地主义,英国有管辖权;犯罪行为人是利比亚安全情报人员,根据属人主义,利比亚有管辖权;空难事件受害者(包括英国在内许多国家之国民),根据属人主义,受害者的国籍国也有管辖权;泛美航空公司(Pan-Am.)是在美国登记的公司,且被炸毁的103号班机(Pan Am Flight103)登记的国籍国也是美国,根据登记的国籍国,美国有管辖权。在刑事管辖权方面,因犯罪行为人已逃回其本国---利比亚,使该案不仅涉及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也涉及1970年《海牙劫机公约》的引渡或起诉原则与1971年《关于在国家管辖权冲突出现时往往需协调,本案是通过司法解决的,将管辖权提交国际法院,由国际法院进行审判。最终利比亚终于同意将两名犯罪嫌疑人移交给苏格兰特别法庭进行审判。五、关于本案中涉及的国际法上个人责任的问题。

《罗马规约》第25条明确了“个人的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人人平等原则、无时效或较长的追诉时效原则和依法保护被告人权利原则。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问题,如今越来越多的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个人是国际法的部分主体,个人的部分国际法地位依赖于各主权国家的意志。个人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情况特别明显的表现在国际刑法领域,尤其在引渡知识中更加明显的体现出来了。本案中两名利比亚人触犯了国际刑法,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六、关于本案的引渡问题

引渡是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而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处。引渡的原则有双重犯罪原则,只有依据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并应该受刑罚处罚时才可以引渡;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引渡的条件有(1)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到他国审判或惩处;(2)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3)提出引渡的国家必须是有管辖权的国家,且是刑事管辖权;(4)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有可以引渡之罪的人。根据引渡的要件与原则,本案中利比亚未将嫌疑犯引渡给美国,因为利比亚和美国之间无引渡条约,利、美之间也无《蒙特利尔公约》第8(2)条规定的引渡罪犯的基础,因为该条规定的引渡受被请求引渡国法律的限制,而利比亚法律禁止引渡本国公民。所以我认为利比亚是有不引渡的权利。

七、关于本案中所涉及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应该以谈判、调停、和解、司法解决等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互相尊重主权原则,所以美国有义务停止对利比亚使用一切武力或威胁,停止一切对利比亚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侵犯。利比亚与美国都是联合国的成员国,所以遵守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它们的义务,在本案中美国虽然有权利要求利比亚做出符合国际法和平与安全的行为,但是它也不可以违背义务对利比亚做出武力威胁的行为。国际法上国家互不侵犯互相尊重主权的原则在任何时候都是生效的,利比亚的行为是违背的国际义务,

八、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管辖权问题

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是比较模糊的,我认为国际恐怖主义是一种突破人类道德底线的极端形式。什么是“国际”恐怖?对其他国家制造恐怖

就是国际恐怖。就全球范围发生的绝大多数情形而言,国际恐怖主义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首先,恐怖主义者制造的事态,其血腥场面和惊骇程度,远远超出社会大众对一般流血事件尤其是战场伤亡的心理预期,也超越了各种法律(不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允许的限度。其次,是其组织形态具有高到可怕的隐秘性,袭击方式带有极其强烈的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最后,是它们通常制订有深思熟虑的政治纲领,对自己的博弈目标想得非常清楚,而且多半它们会把这种政治诉求公之于众。其实我对国际恐怖主义的认识是不确定的,就本案看来,利比亚的行为造成的影响与伤害之大,以及它对人类道德的破坏可以说是一种恐怖主义。所以国际上应该给他惩罚,利比亚的行为是非正义不人道的。将国际恐怖份子绳之以法,使国际法得以实现,始能确实达到预防犯罪之效果。国内刑法不足以有效惩罚,因各国对待恐怖份子各有考虑。若欲对国际犯罪者予以追诉及审判,有赖于国际反恐怖主义犯罪的整个司法过程,所以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统一交由国际刑事法院审理。所以,利比亚最终同意将两名犯罪嫌疑人移交给苏格兰特别法庭进行审判。

九、联合国各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

安理会与法院都是宪章为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和目标而设立的。但是一个是行政机关一个是司法机关,各自独立履行宪章赋予的职责。与国内法系统内权利划分不同,联合国系统内各机关之间权力分配并不存在国内法中严格的界限,因此,国内法中权利的划分概念并不适用与国际机构间的权利冲突。就安理会与国际法院职权划分而言,一方面宪章将维持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授予安理会;另一方面又规定,凡是具有法律性质的争端,在原则上,理应由当事国依照规约的规定交由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主要的司法机关,宪章赋予法院解决一切法律争端的权利。如果解决争端需要,两个机构可以同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出努力。而并不意味着两个机构之间的管辖权存在冲突,相反,这甚至可以被认为是宪章为迅速有效解决国际争端而有意对两个机构的职权范围不做明确划分。安理会与国际法院同为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它们之间不存在谁隶属于谁的问题,两者是并行的关系,没有主次与上下级之分,所有联合国的成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和执行安理会根据《宪章》第25条通过的决议,但是安理会的决议是优先于《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

十、条约的遵守与适用问题

条约是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按照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条约的保留是主权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一国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出的片面声明,目的是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只要保留不是为条约所禁止的,不是一些条约不允许的特殊保留,不是与条约目的与宗旨不合的都是合法的保留。我认为在本案中利比亚与美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也无引渡犯罪的基础,利比亚是没有义务作出引渡的。

十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适用问题

利比亚法律禁止引渡利比亚公民,利比亚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它有权利订立自己的法律,所以利比亚国内法所规定的不引渡本国公民是受到轨迹法保护的。而在“但泽的波兰国民待遇问题案”中明确了,国家不能援用

本国法律的规定不履行国际法上的义务。这一点上,我认为利比亚是可以援用本国法律的规定,不引渡自己的国民。

十二、关于本案中的国家责任问题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有两个基本的要素:(1)行为以国际法可以归于国家,什么行为可以归于国家?国家机关的行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国家官员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等等都是可以归于国家的行为;(2)违背国际义务,就是一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也就是一国实际采取的行为与国际义务要求该国的行为不相符合。本案中涉及的嫌疑人迈格拉希曾在利比亚阿拉伯航空公司住马耳他办事处负责保安事务,在我看来不是国家的行为。

(可是有一些资料上说两名犯罪嫌疑人是利比亚的情报人员或者又是其他什么职务,于此,我还不是很清楚是否归于国家行为。)

十三、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具有两类:一类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一类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特指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蒙特利尔公约》与《联合国宪章》都是国际法的渊源,不过它们在适用时会产生竞合或者是冲突,在《联合国宪章》第103条中规定,“联合固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所以再利比亚称为联合国成员国时就应该明确自己应遵守这条的规定,所以宪章的优先适用对利比亚是有效地。

本案经历至今仍然是一个备受争议的国际法案例,在这个案例中我还是有疑惑,表面看上去有美英大国“欺负”利比亚的味道,可是在学习国际法后,在分析这个问题的时候,是更客观的去看待。在我看来,利比亚基于引渡是没有引渡义务的,但是它的行为毕竟冲击了国际上的和平与安全,给人类造成了巨大地伤害,违反了它作为国际法主体应尽的义务,所以利比亚有为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负责的义务,最终同意在中立国家荷兰设立一个苏格兰法庭,根据苏格兰法律对两名利比亚人进行审判是最好的作法。

于是,渴望一种懂得,可以一眼洞穿你所有清寂的薄凉。是恰好的温度,闪耀着阳光的味道,柔软又美好。

那么这一路上的爱恨欢愁也就有了归宿,以后的日子,既便是山长水远,也都会坦然面对,给尘世以最初的温柔。

好像是到了一个阶段,学会了等待,学会了随遇而安,学会了笑着去接受。不再心心念念,不再轻易信任。

只是在某个清晨,听见久远的一声问候,心,依然会瞬间柔软。

原来我们的内心深处,还是那么渴望一场白首不相离的缘分,千万次回眸

,始终还是你。

然后,一起守着古朴的时光,迎接每一天的黎明。弱水三千,只取一瓢饮,不褪色,不黯淡,任凭尘世的风摇曳着冬日的风雪,我始终是你最美的红颜,你是我最美的时光。

不说永远,陪伴便是最长情的告白。

龙应台曾写过一段文字:“有一种寂寞,身边添一个可谈的人,或许就可以削减。有一种寂寞,茫茫天地之间余舟一芥的无边无际无着落,人只能各自孤独面对,素颜修行。”不同的寂寞有着不同的归途,其实赏心之人无须太多,关键是否能入心。

始终喜欢,一切纯善质朴的好,不论是人还是事,一份情深义重,才是水色尘心的悠远。而一同走过的山山水水,都会是生命的记载。

如果可以,愿始终趋光而行,向着太阳升起的地方。无论飘摇还是安逸,都要坚守住内心那道光,我们可以不完美,但灵魂必须向美而生。

有时,灵犀的相悦会铭记一生,我不知道岁月有多长,人生还会有多少未知。

只是希望自己能做个心思澄明,有着简单的小欢喜,不过多的忧思,也不给自己添加太多束缚的人。阳光很暖,你也还在,如此,足够。

看多了花开花谢,聚散离合,便逐渐明白,我们最终想拥有的不过是一份寻常的烟火,简单而情重,朴素而感恩。

余生很长,从晨曦到日暮,就让我们一起慢慢走。

国际法案列分析

1.“露斯坦尼亚号”案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参考答案: 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 (1)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 (2)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 2.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问题: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 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 参考答案:(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d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e集体协助原则f普遍遵守原则g不干涉内政原则" (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3、“露斯坦尼亚号”案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参考答案:美国对尼加拉瓜的港口布雷和封锁等行为不符合国际法。这是因为:首先,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设置水雷并进行封锁活动,并非出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要求,因而,美国的上述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了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其次,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造成了对第三国船舶和人员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违反了构成1967年海牙第八号公约基础的人道主义原则。最后,美国的行动违反了国家领土主权原则;本案中美国的行为是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违反了人道主义原则,侵犯了尼

盘点中国大陆1982年以来空难事故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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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中国大陆1982年以来空难事故:幸存者寥寥 1.1982年中国民航三叉戟阳朔撞山空难 时间:1982年4月26日地点:广西阳朔 飞机状况:三叉戟(Trident2E)/1975年原英国德.哈维兰公司(现在的英国宇航公司)制造飞机注册号:B-266/中国民航广州管理局机上人员:机组8人,旅客104人执行航班:3303航班广州--桂林伤亡情况:全部遇难 事故简介:在向桂林奇峰岭机场进近过程中,失去控制,于16:45猛烈撞击阳朔附近的崩山粉碎性解体,原因不详 2.1982年中国民航IL18广州事故 时间:1982年12月24日地点:广州白云机场 飞机状况:IL18B/前苏联伊留申航空设计局1959年制造飞机注册号:B-202 机上人员:机组11人,旅客58人执行航班:长沙--广州 伤亡情况:旅客25人遇难 事故简介:在广州机场五边进近飞行时,客舱冒烟,机组判断为电器起火,切断总电源,飞机落地采用紧急刹车,在联络道口处将飞机成功停稳,旅客开始从前舱门放下的工作梯开始撤离,但撤到第11名旅客时,舱内烟雾变浓,随后转为明火,大火最终在1小时后扑灭,飞机完全报废。 原因分析: 1.旅客在机上吸烟,不慎将烟头掉入地板,引起失火; 2.机长处理、配合不当,未判明火源,正确处置,并向塔台报告; 3.广州机场消防队只有一人值班,其余人员均去吃饭,致使飞机在地面发生大火后10分钟才到达现场。 3.1983年中国民航三叉戟桂林地面撞机事故 时间:1983年9月14日地点:广西桂林 飞机状况:三叉戟(Trident2E)/1975年原英国德.哈维兰公司(现在的英国宇航公司)制造飞机注册号:B-264/中国民航广州管理局机上人员:机组6人,旅客100人执行航班:桂林--北京首都伤亡情况:旅客11人遇难

飞机失事到底该赔多少钱-海内外赔付一览

飞机失事到底该赔多少钱海内外赔付一览 2012年10月30日08:45投资与理财吴辉 2000年武汉空难,每人赔偿12.5万元;2002年大连空难,每人赔偿18.4万-19.4万元;2004年包头空难,每人赔偿21.1万元;2010年伊春空难,每人赔偿96万元。反观国外,1988年洛克比空难时,每人赔付合8270万元人民币。同是一条生命,“标价”却相差太大。 10月9日上午,8年前的包头空难索赔案在北京第一次开庭审理。有关那场空难的记忆再次涌现,航空险的投保以及飞机失事后,到底该赔多少钱等问题也重新跃入大众视野,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2004年11月21日8时21分,中国东方航空(微博)(3.45,-0.04,-1.15%)云南公司CRJ—200机型B—3072号飞机,执行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任务,在包头机场附近坠毁,造成55人遇难。一些遇难者家属因不满21.1万元的赔偿金额,拒绝在赔偿协议上签字,将东航等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 可这条诉讼之路并不顺利,先是久久不能立案,待立案后,又迟迟未开庭,这一等就是8年。当初的55个遇难者中,至今还有一分钱都没有拿到的家属。 此次提起诉讼的32名遇难者家属,共同起诉东方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庞巴迪公司、东方航空集团以及飞机发动机制造商通用电气公司,人均索赔额在413.65万元,包括经济及精神损失、律师费、机票费用等共计1.32亿元。 其实,早在2005年10月,这32名空难家属就将将东方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庞巴迪和飞机发动机制造商通用一同列为被告,告上了美国法院。当时在诉讼中,被告主动提出了调解要求。经过协商,也参考了美国航空事故150万美元的标准,2006年11月,和解协议签署。在这份协议中,3被告同意共同赔偿32位原告1175万美元,平均每位死者的赔偿约合人民币300万元。这笔钱,由3被告所在的保险公司支付。但东航突然反悔了,和解协议被中止。 每一次飞机失事,对遇难者的赔偿过程都是一波三折,有时还不得不诉诸法律。我们不禁要问,如果飞机失事了,有人员伤亡,到底该赔多少呢?同时,没有买保险的乘客也能得到赔偿吗? 业内人士表示,一般情况下,空难罹难者家属及受伤乘客获得的赔偿包括两部分:第一,承运人(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第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即航空意外伤害险,简称航意险。 国内空难赔偿标准低 对于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不管乘客有没有买保险,这份赔偿都是可以得到的,但国内外针对空难的赔偿标准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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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惨空难:世界上10大客机事故 与汽车、火车比起来,坐飞机出行真的是最安全的吗?尽管根据一次次的全球统计,飞机的事故率相对来说的确是最低的,但一旦你上了架要出事的飞机,生还的可能性往往近乎于零。但这也许不能完全怪罪飞机本身,追溯过去的事故记录,几乎八成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有些错误还相当低级。那么,作为乘客的我们,到底可以做些什么,让自己尽量离事故远一些呢? 首先,飞机上是不存在安全座位的,不论你坐哪里,都有可能遭殃,但上机前留意安全门的位置相当重要。 其次,据统计,飞机在起飞和降落时出现事故的机率最高,能达到85%,因此最好多选择直飞航班,起码能减少换乘时起降的次数。 第三,选择信誉好规模大的航空公司也是有道理的,它们对于飞机的检查和机组人员的培训会更加到位,而有些小的廉价公司,往往会购买较旧较老的机型以降低成本。 第四,如果有可能的话,你可以尽量选择“安全些”的机型。根据2009年美国《商业周刊》的统计,全球民用航空飞行器中,事故率较高的都是一些服役时间较长的“老爷机型”,其中包括波音737-JT8D飞机、俄制伊尔-76飞机、俄制图-154飞机、空客A310飞机和麦道DC-9飞机。这些飞机中,波音737-JT8D的致命事故间隔时间只有50.7万小时,被称为世界上最危险的飞机。此外,伊尔

-76、图-154、空客A310和麦道DC-9的致命事故间隔时间都不超过110万小时。 而在全球安全机型排行榜上,波音777飞机以1900万小时无致命事故的优异表现高居榜首。此外,我们出行经常会碰到的空客A340、空客A330、波音737NG、波音767、空客A320等机型也都榜上有名。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即使最安全的机型也有出事的时候,即使最惨烈的空难也有奇迹般的生还者,所以,生存的运气和信念是最重要的。 1、跑道撞机 1977年3月27日。在西班牙加那利舞群岛的特纳利夫岛上,两架波音747飞机在浓雾笼罩的跑道上相撞,致使583人亡命。这两架飞机分别由荷兰航空和泛美航空公司运营。当时,荷兰航空的飞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自行起飞,撞上了进错跑道的泛美航空的飞机。混乱的指令以及无线电通信的阻塞是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人命最多 1985年8月12日,一架属于日本航空的波音747-100SR飞机从东京起飞后不久,在关东地区的高天原山坠毁。除了4人奇迹般生还外,520人死亡。此次空难也是世界上牵涉到单架飞机的空难中,死伤最惨重的。 据调查,这架飞机在七年前曾损伤机尾,但波音公司的维修人员少补了一排铆钉,使得损伤处积累了金属疲劳,从而导致飞机飞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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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作业(案例分析) 中文题目: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 外文题目: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 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 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 一、案情: 默兹河源出法国,流经比利时东部和荷兰南部,然后从北海出口。比利时与荷 兰于1863年5月12日签订了一项条约,建立管理默兹河水流改道系统以便让水流 注入航行运河和灌溉运河。这条约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南威廉斯运河(从马斯特里赫 特到波斯勒杜克的运河)的水流过速的问题。解决的方法是:提高该运河的水位,在 马斯特里赫特处开一条新的入水口,规定须降低的水量,扩大默兹河汇合部分的工程规划。1863年条约的目的是解决两国自19世纪以来因这条河而引起的争端,但20 世纪后,这条运河已需要大力修建或建造新运河才能适应两国商业发展的需要了。1925年,两国签订一项新条约,拟解决由于兴建新工程而引起的争端。但这项新条 约没有得到荷兰批准。接着,双方就分别在本国境内的河段兴建大规模的工程。比 利时在列日和安特卫普之间建造阿尔贝运河、蒙新大坝和尼尔哈伦水闸;荷兰在马 斯特里赫特和布拉赫特之间建造朱利安娜运河、博格哈伦大坝和波斯卓维尔德水闸。双方互相指责,认为对方利用默兹河的水兴建的新运河和水利工程违反了1863年的条约。因比利时和荷兰均已声明接受国际常设法院的强制管辖,荷兰便于1936年8月1日向国际常设法院递交请求书,状告比利时所兴建的工程违反1863年的条约义务,请求国际常设法院裁断。比利时政府反对荷兰的诉讼主张并提出反诉。双 方都指责对方违反条约义务。国际常设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后,对案情进行审理,并在1937年6月28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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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失事到底该赔多少钱海内外赔付一览 2000年武汉空难,每人赔偿12.5万元;2002年大连空难,每人赔偿18.4万-19.4 万元;2004年包头空难,每人赔偿21.1万元;2010年伊春空难,每人赔偿96万元。反观国外,1988年洛克比空难时,每人赔付合8270万元人民币。同是一条生命,“标价”却相差太大。 10月9日上午,8年前的包头空难索赔案在北京第一次开庭审理。有关那场空难的记忆再次涌现,航空险的投保以及飞机失事后,到底该赔多少钱等问题也重新跃入大众视野,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2004年11月21日8时21分,中国东方航空(微博)(3.45,-0.04,-1.15%)云南公司CRJ—200机型B—3072号飞机,执行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任务,在包头机场附近坠毁,造成55人遇难。一些遇难者家属因不满21.1万元的赔偿金额,拒绝在赔偿协议上签字, 将东航等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 可这条诉讼之路并不顺利,先是久久不能立案,待立案后,又迟迟未开庭,这一等就是8年。当初的55个遇难者中,至今还有一分钱都没有拿到的家属。 此次提起诉讼的32名遇难者家属,共同起诉东方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庞巴迪公司、东方航空集团以及飞机发动机制造商通用电气公司,人均索赔额在413.65万元,包括经济及精神损失、律师费、机票费用等共计1.32亿元。 其实,早在2005年10月,这32名空难家属就将将东方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庞巴 迪和飞机发动机制造商通用一同列为被告,告上了美国法院。当时在诉讼中,被告主动提出了调解要求。经过协商,也参考了美国航空事故150万美元的标准,2006年11月,和 解协议签署。在这份协议中,3被告同意共同赔偿32位原告1175万美元,平均每位死者 的赔偿约合人民币300万元。这笔钱,由3被告所在的保险公司支付。但东航突然反悔了,和解协议被中止。 每一次飞机失事,对遇难者的赔偿过程都是一波三折,有时还不得不诉诸法律。我们不禁要问,如果飞机失事了,有人员伤亡,到底该赔多少呢?同时,没有买保险的乘客也能得到赔偿吗? 业内人士表示,一般情况下,空难罹难者家属及受伤乘客获得的赔偿包括两部分:第一,承运人(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第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即航空意外伤害险,简称航意险。 国内空难赔偿标准低 对于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不管乘客有没有买保险,这份赔偿都是可以得到的,但国内外针对空难的赔偿标准不一样。 在我国,空难的赔偿限额在2006年由7万元提高至40万元。虽说是提高了不少,但相比国外,仍是比较低。在《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中,规定的最高赔偿额

国际公法案例题汇总

《国际公法》主观题汇总 一、光华寮案 问题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因而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起诉。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即构成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其法律效果对日本国内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日本法院不能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否则就违反了国际法的准则。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因为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所以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的判决或裁定不符合国际法。它违背了国际法有关政府承认和政府继承的基本规则,违背了日本政府应承担的相应国际义务,并且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制造了“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构成对中国内政的干涉,从而违背了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湖广铁路债券案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

探索2014

探索2014 2014-01-01期《探索》:河中巨怪——锯鳐 2014-01-02期《探索》:野地七霸 2014-01-03期《探索》:树屋大师隐居灵屋 2014-01-04期《探索》:荒野求生俄勒冈地狱谷 2014-01-05期《探索》:贝尔·格里尔斯极限重生山区 2014-01-06期《探索》:凡尔赛宫的兴衰革命倒计时 2014-01-07期《探索》:飞机回购达人 2014-01-08期《探索》:北美大地生机勃发 2014-01-09期《探索》:河中巨怪巨骨舌鱼 2014-01-10期《探索》:树屋大师空中水疗 2014-01-11期《探索》:宝物鉴价大师 2014-01-12期《探索》:贝尔·格里尔斯极限重生——终极求生学校2014-01-13期《探索》:谍对谍 2014-01-14期《探索》:我爱树懒 2014-01-15期《探索》:牛鲨大军 2014-01-16期《探索》:驯狮达人非洲之旅 2014-01-17期《探索》:草根科学大发现落难英雄 2014-01-18期《探索》:荒野求生德克萨斯 2014-01-19期《探索》:宝物鉴赏大师 2014-01-20期《探索》:掠食战场 2014-01-21期《探索》:鲨口逃生 2014-01-22期《探索》:野兽大追踪缅甸蟒的攻击 2014-01-23期《探索》:河中巨怪年度河怪集锦 2014-01-24期《探索》:雪豹在伦敦(一) 2014-01-25期《探索》:雪豹在伦敦(二) 2014-01-26期《探索》:雪豹在伦敦(三) 2014-01-27期《探索》:草根科学大发现自然之子 2014-01-28期《探索》:草根科学大发现人体实验迷 2014-01-29期《探索》:草根科学大发现热门集萃 2014-01-30期《探索》:草根科学大发现宇宙大师 2014-01-31期《探索》:全球我最萌(第一集) 2014-02-01期《探索》:全球我最萌(第二集) 2014-02-03期《探索》:全球我最萌(第三集)——极致毛球 2014-02-04期《探索》:全球我最萌(第四集) 2014-02-05期《探索》:全球我最萌(五)——狗狗暖人心 2014-02-06期《探索》:最萌宠物汇 2014-02-07期《探索》:宠物淘气包 2014-02-08期《探索》:巨齿鲨大复活(上集) 2014-02-09期《探索》:巨齿鲨大复活(下集) 2014-02-10期《探索》:贝尔·格里尔斯——极限重生(第一集) 2014-02-11期《探索》:贝尔·格里尔斯极限重生——丛林

2005年世界空难及飞行事故一览

38Feb. 2006 (Vol. 62)

39 2006. 2 (Vol. 62) 特别关注: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航安全工作全局

40 Feb. 2006 (Vol. 62) ??11??17è?£??í?T?1ò??ü?×£-2Dí?± éy?ú?ú?í??????′??Y×1?ù£??úé?è??±4?à1 é??£ ??11??19è?£?ò??üDío??a?°è??1?é210?±μ?μ¥òy??D?Dí??è?·é?ú×1è??à1ú?óà??£?á???Y???üo£?D£??úé?4??3??íè?2?é¥ éú?£ ??11??19è?£??í?T?1ò??üD?Dí·é?úμ±è?ò1?ú?a?1????ía×1?ù£??úé?8è?è?2?é¥éú?£ ??11??20è?£?ò??ü?±éy?ú?ú???×±è??ê×??2¨??′óò?±±μ?é???×1?ù£??úé?5è?è?2?ó????£ ??11??28è?£??áè?à???ò??üD?Dí·é?úμ±ìì?ú?á±±2?3?êD?¨???é×1?ù£?°ü਷éDD?±?ú?úμ??úé?á?è??àí??£ ??12??3è?£?íá?ú??ò??ü′óμ?1ú·éíùíá?ú??μ??í?ú?ú???μê±?aó?í?á÷£?·é?ú??áòμ??¤£?2¢ò??èê§è¥???è????£? ?úé?13è?êüé?£????D°üà¨1??á?????′óμ?ó¤?ù?£ ??12??6è?£?òáàêò??ü??óD?ü°ùè?μ?C£-130?üó???ê??ú′óμ?oúà??óo?à-°íμ??ú3??e·éoó2????′???±?μ??£??á1?×2é??? ?ü?ó?????úò??°102?×????¥£?ê?1ê?ì3é?á éù128è??àí??£ ??12??7è?£??à1úμ???è??1?Yò??üμ¥·¢à?á?·é?ú?ú?μ?Tot???ü×1?ù£?·éDD?±oí1??3??í?àí??£ ??12??10è?£??ˉ?úèeà-1ú???ˉ?à?óò??ü?üó?D?·é?ú?ú?ˉê×???óà-?ó?1?÷±±2?24 1?à?μ?oé?ù?àé???×1?ù£??úé?16è?è?2?ó? ???£ ??12??10è?£??áè?à???ò??ü?ú???§éúμ?????ê?·é?ú?ú1t??ì???×???ê±×1?ù£??áéù103è??àí??£ ??12??19è?£??à1úò??ü?YDy?°ê???é?·é?ú?ú?à????2?·e?Tà?′??Y??°¢?ü???üo£óò×1?ù£?ê?1ê?ì3é?áéù 12è??àí??£ ??12??23è?£?°¢è?°Y??o???1???ò??ü°2£-140?í?ú?ú°¢ê×??°í?a????×1?ù£??úé?23è?è?2?ó????£ ??12??24è?£?ò??ü·??Táa??μ?°2-28·é?ú?úZalingei ?ú3??e·éoó2???×1?ù£? ?ú é?óDá???·éDD?±?àí?£? ?úé???óD????3??í?£ ??12??26è?£??à1ú°¢à-?1?óo???1???ò??ü?í?ú·¢éúá?òò2??ú???1?±???μμíμ???êμê??è?μμ?ê?1ê£?ê?oó?ì2é?úéíê±·¢??á?ò?μà12ó¢′?3¤?¢6ó¢′??íμ?á?·ì?£ 特别关注: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航安全工作全局

国际法经典案例

国际公法案例 第一章导论 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 享有豁免权。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 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 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 释放及其船长。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 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 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 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 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家法的基本原则 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 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 (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原则。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A国出兵支持B国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B国的港口、石油设施等.在B国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第三章欧盟经济国际法上的国家 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1997年7月1日前,他取得“英国属土公民护照” 。7月1日后,他经常持此护照到A国进行商业活动,在那里建立了商业活动中心。 2003年,A国政府向甲订购军服30万套,约定:交货2个月后第三个工作日以美元结清货款,甲放弃外交保护。甲交货后,A国发生金融危机。到付款之日,A国政府以不可抗力的理由拒绝付款。甲要求与它达成付款和补偿协议,也被拒绝。于是,中国政府驻A国使馆 向A国外交部过问此事,但被指责为干涉内政。其理由是,中国物权介入此事,因为甲不 是中国人,而且他放弃了外交保护。 A国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发生在中国的航空事故

1964年6月20日台湾CT-106号班机坠毁 1964年6月20日,台湾CT-106号班机是一架C-46型飞机,原定由台中水湳机场飞往台北松山机场,但起飞后五分钟即坠毁于台中县神冈乡,机上57人全部遇难,受难者当中有许多当时到台湾参加亚洲影展的贵宾,包括新加坡导演陆运涛夫妇。据事后了解,本次事件应属于台湾第一件劫事件,因劫机不成而将驾驶员杀害,造成坠毁。 1968年2月16日台湾CT-010号班机坠毁 1968年2月16日,台湾民航空运公司的波音727型客机超级翠华号执飞CT-010号航班时,从香港将飞抵台北松山机场前,因为拦截ILS讯号失败,在台北县林口乡山区坠毁,造成21人死亡。 1972年6月15日香港国泰700Z号航班爆炸坠毁 1972年6月15日,香港国泰航空公司的700Z航班事发当天从新加坡起飞,中途停泰国曼谷后,继续飞往香港。越南当地时间下午2时,飞到越南南部上空约29000尺高度,正以每小时560公里的速度巡航是,突然发生爆炸。机上十名机组人员以及71名乘客全部丧生。时候泰国警方逮捕一名男子,该男子为了诈领妻女的保险金,因而策划此次爆炸案。 1976年1月21日民航安-24型飞机在长沙坠毁 1976年1月21日,中国民航安-24型自广州飞长沙,在进场降落时坠毁。全部40人遇难。

1981年8月22日台湾远东航空103号班机解体 1981年8月22日,编号B-2603飞机执行103号航班的飞行任务,从台北松山机场飞往高雄国际机场,起飞14分钟后,失压解体,机首坠毁于苗栗县三义乡,其他机身散布于苗栗县的铜锣乡、苑里镇以及通霄镇山区。机组人员6人,旅客104人全部遇难。其中包括日本著名女作家向田邦子。 1982年4月26日中国民航3303号航班失事 1982年4月26日下午,中国民航一架三叉戟(Trident 2E)3303号航班从广州飞往桂林途中,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县上空失事,在向桂林奇峰岭机场进近过程中,失去控制,于16:45猛烈撞击阳朔附近的崩山粉碎性解体,原因不详。造成机上112人全部罹难。 时间:1982年4月26日 地点:广西阳朔 飞机状况:三叉戟(Trident 2E)/1975年原英国德.哈维兰公司(现在的英国宇航公司)制造 飞机注册号:B-266/中国民航广州管理局 机上人员:机组8人,旅客104人 执行航班:3303航班广州--桂林 伤亡情况:全部遇难 事故简介:在向桂林奇峰岭机场进近过程中,失去控制,于16:45猛烈撞击阳朔附近的崩山粉碎性解体,原因不详 1982年12月24日一架伊尔-18B在广州机场失火 1982年12月24日,一架伊尔-18B在从长沙飞往广州时,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失火,机上旅客58人,机组人员11人,其中旅客25人罹难。在广州机场五边

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

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 一、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的一位调查法官针对时任冈吐果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刚果(金))外交部长的耶罗迪亚(Yerodia)签发了一项国际逮捕令,指控他在刚果(金)单独或协同他人实施了战争罪和反人道罪。该逮捕令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向全世界发出,要求相关国家拘留并引渡给比利时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比利时发布逮捕令的依据是比利时国内法以及对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普遍管辖权。2000年10月17日,刚果(金)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称比利时违反了根据国际法对刚果(金)负有的国际义务,要求法院宣布比利时应当撤销其发布的逮捕令。2002年2月14日,国际法院作出判决:比利时签发国际逮捕令并请求国际协助的行为侵犯了刚果(金)在任外交部长享有的豁免权和不可侵犯权,比利时必须通过自己选择的方式撤销2000年4月11目的逮捕令。 (1)普遍管辖权的含义是什么? (2)普遍管辖权问题主要涉及哪些犯罪行为? 答:(1)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2)至于哪些犯罪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在国际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已获得明确公认的此类犯罪有: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奴隶贸易和战争罪等。其他的国际犯罪行为,如灭绝种族罪、空中劫持、贩卖和走私毒品、危害人类罪等,也被较多的国家和学者认为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犯罪。 二、中新网2007年11月1日电:共同社消息,拥有伊朗和日本双重国籍的职棒日本火腿队投手达比修有(Darvish Yu,21岁)日前选择了日本国籍。据其父证实,达比修有已向大阪羽曳野市政府机关提交了所需的文件已得到了受理。至此,达比修有代表日本出征北京奥运的障碍已全部扫清。达比修有的父亲拥有伊朗国籍,母亲拥有日本国籍。根据日本的《国籍法》,公民在满22岁之前必须消除双重国籍的身份,由于达比修有将在北京奥运期间迎来22岁的生日,因此他必须就国籍作出选择。 (1)国籍的取得有哪些方式? (2)达比修有拥有伊朗和日本双重国籍属于哪种? 答:1.根据各国的国籍立法和实践,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另一种是因加入而取得一国国籍。

浅谈利比亚动荡成因

浅谈利比亚局势动荡成因 杨婷婷 1049721103449 资环1103班 摘要 利比亚局势一直是国际关心的重点,虽然最终以前政权领导人卡扎菲的被推翻并身亡为节点,且利比亚的局势也进入一个新的起点,对于该国动乱的原因,还是有很多复杂因素的。内有前政府的专制独裁,外有西方国家的“人道主义干涉”,终归原因是由于它特殊的战略地理位置和丰富的石油资源。尽管局势已趋于稳定,在此也就各方面的因素稍作浅谈。 关键词:利比亚武力干涉卡扎菲石油利益 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The Great Socialist People's Libyan Arab Jamahiriya)简称利比亚,位于地中海南岸,虽然是北非的一个国家,却靠近北美洲美国、西欧和亚洲的中东、西亚、南亚、东南亚、东亚之间的海运线的必经之路--地中海航路中间,是中东石油运到西欧、美国的必经之路,油轮运输必经之地,东接有苏伊士运河扼欧、亚、非三洲交通枢纽的埃及。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关乎整个国际的贸易,该国稳定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加之利比亚还是石油盛产国,除沿海地区及南部山区外,利国大部分均为沙漠。属于热带沙漠气候区,植被类型属热带荒漠带。是非洲石油储量最大的国家,但由于缺乏勘探,一半以上的油田都未经开采。利比亚战略位置相当重要,是欧洲各国重要的贸易伙伴。我想这也是法,美,英对其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主要原因。 前政权领导人的专制统治 前政权领导人卡扎菲是在1969年领导的“自由军官组织”军事政变中推翻了伊德里斯王朝统治,成立了以卡扎菲为首的革命指挥委员会,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并宣布建立阿拉伯利比亚共和国,以武力实现了国家的统一。他迁都至的黎波里,将利比亚的政治重心向西转移。其政权对东部基本上是不管不顾,尽管利比亚的很多石油财富都在那里。他还通过定期改

中国南方航空公司“11.24”空难事故

中国南方航空公司“11.24”空难事故 1992年11月24日,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波音737—300型252号飞机执行广州——桂林航班任务,7时52分左右,在桂林地区阳朔县土岭镇白屯桥村撞山失事,机上141人全部遇难,飞机粉碎性裂解,受国务院委托,由民航总局牵头,与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桂林市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三的规定,还邀请了美国交通运输安全委员会、美国联邦航空局、波音公司、CFMI发动机制造厂的专家作为观察员。 252号飞机07时17分从广州起飞,航线飞行高度7000米。07时41分进入桂林指挥区。07时42分,飞机报告预达桂林时间07时55分。07时46分,飞机报告高度4500米,距桂林机场25海里。07时50分45秒,飞机请求高度2100米通场加入三边,塔台回答“可以”。07时50分49秒,飞机回答明白,此后便失去联系。根据飞机记录器判断,失事时间大约在07时52分04秒。 根据调查情况,机组的技术状况是胜任该次飞行任务的,身体也处于良好状态。72小时之内没有生病、服药、饮酒,也没有其他问题。 查阅有关技术资料,从11月20日起,该机右发自动油门反应迟缓,

虽经检修,但未能彻底排除。 撞击点海拔520米。从撞击痕迹判断,飞机是呈接近90°的右坡度侧着撞山的,机头朝向230°~250°,飞机粉碎,散落物在撞击方向的前面和右侧。当时现场失火,地面杂草被烧,但一些树木烧得不严重。 残骸搜集工作比较困难。由于是撞击后粉碎性裂解,大部分残骸已找不到或流失,只找回一小部分,其中有驾驶舱挡风玻璃和机身结构小碎片,以及一些发动机零件。 数据记录器找到,但保护壳体被撞裂,记录磁带断开,断口处有被烧焦痕迹;话音记录器没有找到。 调查组沿飞机失事前的航迹,走访了11个点的近40名目击者,他们对飞机失事前的状况的描述各有所异,不便引以为证。 当天广州至桂林航路为层积云和高积云,云底高1500米,没有危险天气现象;桂林机场8点钟天气实况为:8/8层积云,云底高1900米,能见度大于10公里,无降雨和其他天气现象。 经调查,失事前飞行指挥相通讯导航设备运转正常。

国际法经典案例12个

诺特鲍姆案 弗里得立希·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他有时出差到德国,或到其他国家度假,还曾经去探望他的自1931年起就居住在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的兄弟;但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o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有: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Home corporation)。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图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图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它的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它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法院认为,国籍是属国家的国内管辖范围,图籍的取得是国内法规定的,行使保护权是国际法问题。国际实践证明,国家行使国内管辖的行为不是必然地或自动地具有国际效力。当两个国家都赋予一个人国籍时,问题就不再属其中一个国家的国内管辖,而扩展到了国际

西北航空公司ty—54m型b260号飞机空难事故

1 5 4 M 型B 2 6 1 0 号飞机空难事故西北航空公司T y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4 年6 月6 日,西北航空公司TY—154M 型B2610 号飞机执行西安一广州2303 航班飞行任务。8 时13 分由西安咸阳机场起飞,8 时23分,飞机在空中解体,坠毁在西安市长安县鸣犊镇。机上人员160 名,其中旅客146 名(外籍及境外旅客13 名)、机组人员14名全部遇难,飞机原值人民币6038 万元,净值3032 万元。 6月6日,西北航空公司李刚强机组驾驶Ty—154M型B2610号飞机执行西安至广州航班任务。机组开车前、 开车后、滑行中、起飞前按检查单进行了检查。该机于8 时13 分由咸阳机场起飞。离地24 秒后,机组报告飞机发生飘摆,保持不住,飞机唿唿唿地响。飞行员用额定马力保持400公里/小时速度上升。8时16分24秒报 告飞机以20°的坡度来回飘摆;8时1 6分58秒报告以30°的坡度飘摆;8时17分06秒报告两个人都保持不住。机组采取了短时接通自动驾驶仪等方法进行处理,但仍不能稳住飞机。飞行轨迹向右作不规则的转弯。8 时22分27 秒,飞机速度380 公里/小时,迎角20°,出现失速警告,之后,飞机突然向左滚转并下俯,俯仰角由0°下俯到—65°,左倾斜角超过66.8°,速度达到747 公里/小时,出现超速警告,在12 秒钟内,气压高度由4717 米下降到2884米,最大法向过载达2.7g,最大侧向过载达1.4g,飞机航向由250°左转到110° 8时22分42秒,高度为2884 米,飞机空中开始解体,坠毁在距咸阳机场140°方位,49 公里处。 二、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中,得到如下基本事实: 1 .经公安部门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安全检查、调查访问等工作,排除炸药爆炸和人为破坏因素。 2.机组状况 ①身体情况:机组人员94 年度体检结果均符合中国民航飞行人员体检标准。 ②机组技术状况:机组人员均持有该机型执照,并在有效期内。 本次航班配备了双机组 3.舱音记录情况 ①舱音通话情况是:机外通话录音清楚,机组内部对话录音声音小,干扰大,有的话难以辨认。 ②机组起飞前各阶段按检查单对飞机进行了检查。 从起飞滑跑到抬前轮离地阶段,未发现异常情况报告。 ③离地24 秒钟后,机组报告飞机飘摆并有唿唿响声,保持不住。此期间机组用杆状态操纵飞机。 ④机组用额定马力,保持速度400左右缓慢上升;还短时(8:?8:)接通了自动驾驶仪,试图稳定姿态, 但无效果;随即将自动驾驶仪断开。

【5.7】16年前的今天发生在中国的一场离奇空难

【5.7】16年前的今天,发生在中国的一场离奇空难 今天是2018年5月7日 这是馒头说第254 篇文章 在过去的文章中,其实写过好几篇关于空难的文章 写的过程和写之后,都会觉得挺难受的 原本今天不想再写一场空难的 但实在是因为这场空难在当时引起的反响太大 因为它的事故原因,甚至到现在都还有人怀疑【今日由头】2002年5月7日大连“5.7”空难 1 2002年5月7日,晚上9点半左右,姜连英接到了一个电话。 姜连英是当时中国北方航空公司的总经理,这个在晚上打来电话,让他心里有不安的感觉。 果然,电话那头的下属告诉他:公司的一架飞机在天上出事了,客舱着火。 姜连英抄起手机就冲出家门,开车往公司赶。坐进车里才发现,自己穿的还是睡衣。 车开到半路,手机又响了: “飞机不行了,是—等……”(注:指一等事故,机毁人亡) 在此之后,姜连英了解到了整个事件的大概情况:2002年5

月7日21时32分,大连周水子机场接到当时在傅家庄上空的北方航空公司由北京飞往大连的“MD-82”型客机(航班号CJ6136)报告,称机舱失火,此后飞机便与机场失去联系。21时40分左右,飞机坠落在北纬38度57.063分,东经121度39.941分的海面上。经核实,机上有旅客103人,机组人员9人。全部遇难。 坠机的客机国际民用航空器注册号B-2138,是美国麦道公司生产的第1702架DC-9系列机,也是由中国(上海)组装的第23架MD-82。1991年7月21日交付中国北方航空公司使用。在它短短的11年服役时间里,在1993年遭遇过2次劫机,最终在2002年5月7日坠毁。 2 这场空难,就是当年著名的大连“5.7空难”。 空难发生后,伴随着营救和打捞工作同时展开的,是事故原因的调查。 “5.7空难事故处理小组”迅速成立,担任副组长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闪淳昌做出承诺: “空难处理小组将向国务院提交实事求是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调查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对有关的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闪淳昌 但是,这份最终的事故调查报告,却让外界足足等了7个月。2002年12月7日,在不少人都已经多少淡忘了这场空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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