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洛克比空难案所涉及之国际法问题

论洛克比空难案所涉及之国际法问题
论洛克比空难案所涉及之国际法问题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本案卓长仁劫机案即为中国民航296号客面被劫持事件。 1983年5月5日上午10时49分,中国民航三叉戟296号班机从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前上海.机上共105人,其中机组人员9名,日本人3名. 11时20分左右,飞机飞临渤海湾时,以卓长仁,安卫建为首的6名武装暴徒突然冲到驾驶舱门口,用枪猛射驾驶舱门锁,踢开舱门后持枪闯入驾驶舱对机组人员射击,当即将报务员和领航员打成重伤.紧接着,武装暴徒又用手枪逼迫机长和领航员立即改变航向,向南朝鲜飞去.296号客机被迫降落在南朝鲜的春川军用直升飞机场.5月6日上午9时,除被劫持飞机的暴徒击伤的两名机组人员外,其他7名机组人员和296号上的全体乘客均被送往汉城市内的谢拉顿饭店. 南朝鲜军事当局将6名劫持犯拘留,并对事实情况进行调查.之后,南朝鲜军事当局立即把情况向中华人民共国和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报告. 我国外交部得到这项通知后,要求南朝鲜当局根据国际航空公约的有关条款,立即把被劫持的飞机连同机上的全体机组人员和全体乘客交还中国民航,将劫持飞机的罪犯交给中国处理.同时,并由中国民航局局长率领工作小组前往南朝鲜进行妥善处理. 5月6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也致电南朝鲜当局,对中国民航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表示严重关切,并相信南朝鲜将不遗余力地安全放还旅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大会的决议以及南朝鲜参加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1970年海牙公约对劫机罪犯予以惩处. 经南朝鲜同意,5月7日上午8时,中国民航工作组到达南朝鲜处理这一劫机事件.经过双方磋商结果,被劫持飞机上的旅客和机组人员将和中国民航工作组同乘一架波音707专机返回中国;被劫持的中国三叉戟客机,一俟技术性问题获得解决就归还给中国;受伤的一名机组人员将继续留在南朝鲜就医,然后回国. 但是,双方关于6名劫持罪犯的处置问题未取得一致的意见.中国方面指出:按照中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这些劫持罪犯理应交还给中国方面处理.南朝鲜方面表示:不能把罪犯交还给中国,并声称南朝鲜主面已决定对他们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的制裁.中国方面对6名劫持罪犯尚未被交还中国表示遗憾,并且声明保留就此问题进一步交涉的权利. 5月10日

国际法案列分析

1.“露斯坦尼亚号”案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参考答案: 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 (1)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 (2)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 2.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问题: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 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 参考答案:(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d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e集体协助原则f普遍遵守原则g不干涉内政原则" (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3、“露斯坦尼亚号”案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参考答案:美国对尼加拉瓜的港口布雷和封锁等行为不符合国际法。这是因为:首先,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设置水雷并进行封锁活动,并非出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要求,因而,美国的上述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了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其次,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造成了对第三国船舶和人员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违反了构成1967年海牙第八号公约基础的人道主义原则。最后,美国的行动违反了国家领土主权原则;本案中美国的行为是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违反了人道主义原则,侵犯了尼

史上最惨空难-世界上10大客机事故

史上最惨空难:世界上10大客机事故 与汽车、火车比起来,坐飞机出行真的是最安全的吗?尽管根据一次次的全球统计,飞机的事故率相对来说的确是最低的,但一旦你上了架要出事的飞机,生还的可能性往往近乎于零。但这也许不能完全怪罪飞机本身,追溯过去的事故记录,几乎八成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有些错误还相当低级。那么,作为乘客的我们,到底可以做些什么,让自己尽量离事故远一些呢? 首先,飞机上是不存在安全座位的,不论你坐哪里,都有可能遭殃,但上机前留意安全门的位置相当重要。 其次,据统计,飞机在起飞和降落时出现事故的机率最高,能达到85%,因此最好多选择直飞航班,起码能减少换乘时起降的次数。 第三,选择信誉好规模大的航空公司也是有道理的,它们对于飞机的检查和机组人员的培训会更加到位,而有些小的廉价公司,往往会购买较旧较老的机型以降低成本。 第四,如果有可能的话,你可以尽量选择“安全些”的机型。根据2009年美国《商业周刊》的统计,全球民用航空飞行器中,事故率较高的都是一些服役时间较长的“老爷机型”,其中包括波音737-JT8D飞机、俄制伊尔-76飞机、俄制图-154飞机、空客A310飞机和麦道DC-9飞机。这些飞机中,波音737-JT8D的致命事故间隔时间只有50.7万小时,被称为世界上最危险的飞机。此外,伊尔

-76、图-154、空客A310和麦道DC-9的致命事故间隔时间都不超过110万小时。 而在全球安全机型排行榜上,波音777飞机以1900万小时无致命事故的优异表现高居榜首。此外,我们出行经常会碰到的空客A340、空客A330、波音737NG、波音767、空客A320等机型也都榜上有名。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即使最安全的机型也有出事的时候,即使最惨烈的空难也有奇迹般的生还者,所以,生存的运气和信念是最重要的。 1、跑道撞机 1977年3月27日。在西班牙加那利舞群岛的特纳利夫岛上,两架波音747飞机在浓雾笼罩的跑道上相撞,致使583人亡命。这两架飞机分别由荷兰航空和泛美航空公司运营。当时,荷兰航空的飞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自行起飞,撞上了进错跑道的泛美航空的飞机。混乱的指令以及无线电通信的阻塞是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人命最多 1985年8月12日,一架属于日本航空的波音747-100SR飞机从东京起飞后不久,在关东地区的高天原山坠毁。除了4人奇迹般生还外,520人死亡。此次空难也是世界上牵涉到单架飞机的空难中,死伤最惨重的。 据调查,这架飞机在七年前曾损伤机尾,但波音公司的维修人员少补了一排铆钉,使得损伤处积累了金属疲劳,从而导致飞机飞行时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五):诺特鲍姆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五):诺特鲍姆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

案例分析-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作业(案例分析) 中文题目: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 外文题目: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 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 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 一、案情: 默兹河源出法国,流经比利时东部和荷兰南部,然后从北海出口。比利时与荷 兰于1863年5月12日签订了一项条约,建立管理默兹河水流改道系统以便让水流 注入航行运河和灌溉运河。这条约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南威廉斯运河(从马斯特里赫 特到波斯勒杜克的运河)的水流过速的问题。解决的方法是:提高该运河的水位,在 马斯特里赫特处开一条新的入水口,规定须降低的水量,扩大默兹河汇合部分的工程规划。1863年条约的目的是解决两国自19世纪以来因这条河而引起的争端,但20 世纪后,这条运河已需要大力修建或建造新运河才能适应两国商业发展的需要了。1925年,两国签订一项新条约,拟解决由于兴建新工程而引起的争端。但这项新条 约没有得到荷兰批准。接着,双方就分别在本国境内的河段兴建大规模的工程。比 利时在列日和安特卫普之间建造阿尔贝运河、蒙新大坝和尼尔哈伦水闸;荷兰在马 斯特里赫特和布拉赫特之间建造朱利安娜运河、博格哈伦大坝和波斯卓维尔德水闸。双方互相指责,认为对方利用默兹河的水兴建的新运河和水利工程违反了1863年的条约。因比利时和荷兰均已声明接受国际常设法院的强制管辖,荷兰便于1936年8月1日向国际常设法院递交请求书,状告比利时所兴建的工程违反1863年的条约义务,请求国际常设法院裁断。比利时政府反对荷兰的诉讼主张并提出反诉。双 方都指责对方违反条约义务。国际常设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后,对案情进行审理,并在1937年6月28日作出判决。

中央电大《国际公法》形成性考核第1次任务-0001答案

中央电大《国际公法》形成性考核第1次任务_0001答案 1.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经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 承担直接责任 B. 承担间接责任 C. 甲国政府和叛乱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 A. 林则徐 B. 严复 C. 丁韪良 D. 张之洞 3. 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源于人类良知、理性和法律意识的学派叫做()。 A. 实在法学派 B. 规范法学派 C. 格老秀斯派 A. 克林顿 B. 格老秀斯 C. 普芬道夫 D. 瓦特尔 5.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的承认。 A. 新国家 B. 新政体 C. 新政府 D. 新国体 6. 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立场在19世纪末期由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国的司法判例正式确认。 A. 绝对主义 B. 普遍主义 C. 限制主义 D. 连带主义 7. ( )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 A. 国际联盟的成立 B. 《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C. 《陆战法规惯例公约》的签订 D. 《联合国宪章》的制定 8. 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 仅指单独自卫

B. 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 C. 以受到外国干涉为前提 D. 自卫不向安理会报告 9. 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 A. 与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B. 公平原则 C. 随领土转移原则 D. 协商原则 10. 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 )。 A. 德国的耶利内克 B. 美国的凯尔森 C. 德国的得里佩尔 D. 英国的奥斯汀 11. 一国的部分领土脱离母国,建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的国家被称为()。 A. 独立 B. 合并 C. 解体 D. 分离 12. 在国家继承中,部分领土割让或某附属领土并入某一既有国家时,适用(),即被继承国参加的条约自国家继承日期停止对继承所涉领土失效,而继承国参加的条约则同时对该领土生效,除非该条约对该领土的适用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 A. 白版原则 B. 移动条约界域原则 C. 领土转移协定原则 D. 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13. 当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 A. 条约优先 B. 条约优先于宪法以外的法律 C. 国内法优先 D. 后法优先 14.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各国公认,这意味着( )。 A. 一国不能创造国际法 B. 一国可以创造国际法 C. 第三世界国家可以创造国际法 D. 大国可以创造国际法 15. 国家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任何形式的干涉,这是国家()的体现。 A. 自卫权 B. 管辖权 C. 平等权 A.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 B. 《万国公法》的发表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1: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问题: 1. 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 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 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4. 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 5. 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 答案: (1)参与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犯有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违反人道原则等严重罪行,被认为是战争犯罪。战争犯罪的组织者、教唆者、领导者和共犯者称为战争罪犯或战争犯罪分子,简称战犯。战争犯罪是对全人类的最严重侵害,是严重的国际罪行。 (2)纽伦堡审判是国际法上历史性的创举。它综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一系列国际宣言、法令、条约中所确定的规则,在实践中确认了一项国际法原则:发动侵略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有关国家和个人必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并应受到惩罚。纽伦堡审判确定战争罪行的概念和性质,可以为审判战犯提供依据,有利于对战争犯罪进行惩处,对以后对战争犯罪的审判和惩处起到了指导作用,也起到了警世世人的作用。这对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和国际责任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3)依据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七项原则是: ①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此而受到惩罚; ②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③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 ④政府或上级命令不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 ⑤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 ⑥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 ⑦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2:英伊石油公司案 (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 (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答案: 3:北海大陆架案 (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 答案:

国际公法案例题汇总

《国际公法》主观题汇总 一、光华寮案 问题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因而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起诉。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即构成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其法律效果对日本国内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日本法院不能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否则就违反了国际法的准则。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因为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所以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的判决或裁定不符合国际法。它违背了国际法有关政府承认和政府继承的基本规则,违背了日本政府应承担的相应国际义务,并且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制造了“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构成对中国内政的干涉,从而违背了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湖广铁路债券案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

2005年世界空难及飞行事故一览

38Feb. 2006 (Vol. 62)

39 2006. 2 (Vol. 62) 特别关注: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航安全工作全局

40 Feb. 2006 (Vol. 62) ??11??17è?£??í?T?1ò??ü?×£-2Dí?± éy?ú?ú?í??????′??Y×1?ù£??úé?è??±4?à1 é??£ ??11??19è?£?ò??üDío??a?°è??1?é210?±μ?μ¥òy??D?Dí??è?·é?ú×1è??à1ú?óà??£?á???Y???üo£?D£??úé?4??3??íè?2?é¥ éú?£ ??11??19è?£??í?T?1ò??üD?Dí·é?úμ±è?ò1?ú?a?1????ía×1?ù£??úé?8è?è?2?é¥éú?£ ??11??20è?£?ò??ü?±éy?ú?ú???×±è??ê×??2¨??′óò?±±μ?é???×1?ù£??úé?5è?è?2?ó????£ ??11??28è?£??áè?à???ò??üD?Dí·é?úμ±ìì?ú?á±±2?3?êD?¨???é×1?ù£?°ü਷éDD?±?ú?úμ??úé?á?è??àí??£ ??12??3è?£?íá?ú??ò??ü′óμ?1ú·éíùíá?ú??μ??í?ú?ú???μê±?aó?í?á÷£?·é?ú??áòμ??¤£?2¢ò??èê§è¥???è????£? ?úé?13è?êüé?£????D°üà¨1??á?????′óμ?ó¤?ù?£ ??12??6è?£?òáàêò??ü??óD?ü°ùè?μ?C£-130?üó???ê??ú′óμ?oúà??óo?à-°íμ??ú3??e·éoó2????′???±?μ??£??á1?×2é??? ?ü?ó?????úò??°102?×????¥£?ê?1ê?ì3é?á éù128è??àí??£ ??12??7è?£??à1úμ???è??1?Yò??üμ¥·¢à?á?·é?ú?ú?μ?Tot???ü×1?ù£?·éDD?±oí1??3??í?àí??£ ??12??10è?£??ˉ?úèeà-1ú???ˉ?à?óò??ü?üó?D?·é?ú?ú?ˉê×???óà-?ó?1?÷±±2?24 1?à?μ?oé?ù?àé???×1?ù£??úé?16è?è?2?ó? ???£ ??12??10è?£??áè?à???ò??ü?ú???§éúμ?????ê?·é?ú?ú1t??ì???×???ê±×1?ù£??áéù103è??àí??£ ??12??19è?£??à1úò??ü?YDy?°ê???é?·é?ú?ú?à????2?·e?Tà?′??Y??°¢?ü???üo£óò×1?ù£?ê?1ê?ì3é?áéù 12è??àí??£ ??12??23è?£?°¢è?°Y??o???1???ò??ü°2£-140?í?ú?ú°¢ê×??°í?a????×1?ù£??úé?23è?è?2?ó????£ ??12??24è?£?ò??ü·??Táa??μ?°2-28·é?ú?úZalingei ?ú3??e·éoó2???×1?ù£? ?ú é?óDá???·éDD?±?àí?£? ?úé???óD????3??í?£ ??12??26è?£??à1ú°¢à-?1?óo???1???ò??ü?í?ú·¢éúá?òò2??ú???1?±???μμíμ???êμê??è?μμ?ê?1ê£?ê?oó?ì2é?úéíê±·¢??á?ò?μà12ó¢′?3¤?¢6ó¢′??íμ?á?·ì?£ 特别关注: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航安全工作全局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六英伊石油公司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六英 伊石油公司案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六):英伊石油公司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英国政府主张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的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属于声明范围的伊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若干协定。伊朗政府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辖权提出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朗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伊朗缔结的条约的争端。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 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指出,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在本案中,为各当事国根据法院规约第36条2款所作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即英国1940年2月28日的声明和伊朗1930年10所作、1932年9月19日所批准的声明。由于法院只能在双方声明相吻合的范围内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管辖权必须由接受管辖范围更具限制性的声明来决定;在此,为伊朗的声明。根据伊朗政府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法院仅对有关伊朗接受的条约或协定的适用问题的争端具有管辖权。伊朗声称,根据声明的措词,法院的管辖权限于声明批准之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而英国主张伊朗在声明之前所缔结的条约也属法院管辖权的范围。法院认为,它的管辖权不能建筑在对伊朗声明

国际法经典案例

国际公法案例 第一章导论 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 享有豁免权。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 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 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 释放及其船长。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 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 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 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 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家法的基本原则 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 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 (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原则。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A国出兵支持B国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B国的港口、石油设施等.在B国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第三章欧盟经济国际法上的国家 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1997年7月1日前,他取得“英国属土公民护照” 。7月1日后,他经常持此护照到A国进行商业活动,在那里建立了商业活动中心。 2003年,A国政府向甲订购军服30万套,约定:交货2个月后第三个工作日以美元结清货款,甲放弃外交保护。甲交货后,A国发生金融危机。到付款之日,A国政府以不可抗力的理由拒绝付款。甲要求与它达成付款和补偿协议,也被拒绝。于是,中国政府驻A国使馆 向A国外交部过问此事,但被指责为干涉内政。其理由是,中国物权介入此事,因为甲不 是中国人,而且他放弃了外交保护。 A国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发生在中国的航空事故

1964年6月20日台湾CT-106号班机坠毁 1964年6月20日,台湾CT-106号班机是一架C-46型飞机,原定由台中水湳机场飞往台北松山机场,但起飞后五分钟即坠毁于台中县神冈乡,机上57人全部遇难,受难者当中有许多当时到台湾参加亚洲影展的贵宾,包括新加坡导演陆运涛夫妇。据事后了解,本次事件应属于台湾第一件劫事件,因劫机不成而将驾驶员杀害,造成坠毁。 1968年2月16日台湾CT-010号班机坠毁 1968年2月16日,台湾民航空运公司的波音727型客机超级翠华号执飞CT-010号航班时,从香港将飞抵台北松山机场前,因为拦截ILS讯号失败,在台北县林口乡山区坠毁,造成21人死亡。 1972年6月15日香港国泰700Z号航班爆炸坠毁 1972年6月15日,香港国泰航空公司的700Z航班事发当天从新加坡起飞,中途停泰国曼谷后,继续飞往香港。越南当地时间下午2时,飞到越南南部上空约29000尺高度,正以每小时560公里的速度巡航是,突然发生爆炸。机上十名机组人员以及71名乘客全部丧生。时候泰国警方逮捕一名男子,该男子为了诈领妻女的保险金,因而策划此次爆炸案。 1976年1月21日民航安-24型飞机在长沙坠毁 1976年1月21日,中国民航安-24型自广州飞长沙,在进场降落时坠毁。全部40人遇难。

1981年8月22日台湾远东航空103号班机解体 1981年8月22日,编号B-2603飞机执行103号航班的飞行任务,从台北松山机场飞往高雄国际机场,起飞14分钟后,失压解体,机首坠毁于苗栗县三义乡,其他机身散布于苗栗县的铜锣乡、苑里镇以及通霄镇山区。机组人员6人,旅客104人全部遇难。其中包括日本著名女作家向田邦子。 1982年4月26日中国民航3303号航班失事 1982年4月26日下午,中国民航一架三叉戟(Trident 2E)3303号航班从广州飞往桂林途中,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县上空失事,在向桂林奇峰岭机场进近过程中,失去控制,于16:45猛烈撞击阳朔附近的崩山粉碎性解体,原因不详。造成机上112人全部罹难。 时间:1982年4月26日 地点:广西阳朔 飞机状况:三叉戟(Trident 2E)/1975年原英国德.哈维兰公司(现在的英国宇航公司)制造 飞机注册号:B-266/中国民航广州管理局 机上人员:机组8人,旅客104人 执行航班:3303航班广州--桂林 伤亡情况:全部遇难 事故简介:在向桂林奇峰岭机场进近过程中,失去控制,于16:45猛烈撞击阳朔附近的崩山粉碎性解体,原因不详 1982年12月24日一架伊尔-18B在广州机场失火 1982年12月24日,一架伊尔-18B在从长沙飞往广州时,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失火,机上旅客58人,机组人员11人,其中旅客25人罹难。在广州机场五边

2019年最新电大国际公法网上任务40004及答案

国际公法04_0004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下列哪个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仅以国家为唯一的诉讼当事人()。 A. 国际常设法院 B. 联合国国际法院 C. 欧洲联盟法院 D. 美洲人权法院 2. 在联合国内,推荐秘书长人选属于()。 A. 大会讨论的程序事项 B. 安理会讨论的程序事项 C. 大会讨论的非程序事项 D. 安理会讨论的非程序事项 3. 联合国目前的会员国有()。 A. 189 B. 190 C. 191 D. 192 4. 世界上第一个具有普遍性的一般性国际组织是()。 A. 联合国 B. 威斯特伐里亚和会联盟 C. 国际联盟 D. 欧洲协调 5. 国际上规定废弃将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第一个公约是()。 A. 1907年海牙和平公约 B.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

C.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D. 1968年《日内瓦公约》 6. 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 A. 联合国大会 B. 国际法院 C. 托管理事会 D. 安理会 7. 安理会所表决的非程序事项,以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个理事国的()票决定。 A. 10 赞成 B. 10 可决 C. 9 赞成 D. 9 可决 8. 区域性国际组织在解决区域内国际争端时,采取执行行动之前,须经()批准。 A. 联合国大会 B. 联合国安理会 C. 争端当事国 D. 第三国 9. 下列国际组织不属于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是()。 A. 世界气象组织 B. 国际原子能机构 C. 世界红十字会 D. 国际劳工组织 10. 联合国正式成立是在()。 A. 1945年3月1日 B. 1945年4月25日

国际公法[全套]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美参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 (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 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湖广铁路债券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三):光华寮案

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

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 一、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的一位调查法官针对时任冈吐果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刚果(金))外交部长的耶罗迪亚(Yerodia)签发了一项国际逮捕令,指控他在刚果(金)单独或协同他人实施了战争罪和反人道罪。该逮捕令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向全世界发出,要求相关国家拘留并引渡给比利时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比利时发布逮捕令的依据是比利时国内法以及对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普遍管辖权。2000年10月17日,刚果(金)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称比利时违反了根据国际法对刚果(金)负有的国际义务,要求法院宣布比利时应当撤销其发布的逮捕令。2002年2月14日,国际法院作出判决:比利时签发国际逮捕令并请求国际协助的行为侵犯了刚果(金)在任外交部长享有的豁免权和不可侵犯权,比利时必须通过自己选择的方式撤销2000年4月11目的逮捕令。 (1)普遍管辖权的含义是什么? (2)普遍管辖权问题主要涉及哪些犯罪行为? 答:(1)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2)至于哪些犯罪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在国际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已获得明确公认的此类犯罪有: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奴隶贸易和战争罪等。其他的国际犯罪行为,如灭绝种族罪、空中劫持、贩卖和走私毒品、危害人类罪等,也被较多的国家和学者认为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犯罪。 二、中新网2007年11月1日电:共同社消息,拥有伊朗和日本双重国籍的职棒日本火腿队投手达比修有(Darvish Yu,21岁)日前选择了日本国籍。据其父证实,达比修有已向大阪羽曳野市政府机关提交了所需的文件已得到了受理。至此,达比修有代表日本出征北京奥运的障碍已全部扫清。达比修有的父亲拥有伊朗国籍,母亲拥有日本国籍。根据日本的《国籍法》,公民在满22岁之前必须消除双重国籍的身份,由于达比修有将在北京奥运期间迎来22岁的生日,因此他必须就国籍作出选择。 (1)国籍的取得有哪些方式? (2)达比修有拥有伊朗和日本双重国籍属于哪种? 答:1.根据各国的国籍立法和实践,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另一种是因加入而取得一国国籍。

中国南方航空公司“11.24”空难事故

中国南方航空公司“11.24”空难事故 1992年11月24日,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波音737—300型252号飞机执行广州——桂林航班任务,7时52分左右,在桂林地区阳朔县土岭镇白屯桥村撞山失事,机上141人全部遇难,飞机粉碎性裂解,受国务院委托,由民航总局牵头,与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桂林市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三的规定,还邀请了美国交通运输安全委员会、美国联邦航空局、波音公司、CFMI发动机制造厂的专家作为观察员。 252号飞机07时17分从广州起飞,航线飞行高度7000米。07时41分进入桂林指挥区。07时42分,飞机报告预达桂林时间07时55分。07时46分,飞机报告高度4500米,距桂林机场25海里。07时50分45秒,飞机请求高度2100米通场加入三边,塔台回答“可以”。07时50分49秒,飞机回答明白,此后便失去联系。根据飞机记录器判断,失事时间大约在07时52分04秒。 根据调查情况,机组的技术状况是胜任该次飞行任务的,身体也处于良好状态。72小时之内没有生病、服药、饮酒,也没有其他问题。 查阅有关技术资料,从11月20日起,该机右发自动油门反应迟缓,

虽经检修,但未能彻底排除。 撞击点海拔520米。从撞击痕迹判断,飞机是呈接近90°的右坡度侧着撞山的,机头朝向230°~250°,飞机粉碎,散落物在撞击方向的前面和右侧。当时现场失火,地面杂草被烧,但一些树木烧得不严重。 残骸搜集工作比较困难。由于是撞击后粉碎性裂解,大部分残骸已找不到或流失,只找回一小部分,其中有驾驶舱挡风玻璃和机身结构小碎片,以及一些发动机零件。 数据记录器找到,但保护壳体被撞裂,记录磁带断开,断口处有被烧焦痕迹;话音记录器没有找到。 调查组沿飞机失事前的航迹,走访了11个点的近40名目击者,他们对飞机失事前的状况的描述各有所异,不便引以为证。 当天广州至桂林航路为层积云和高积云,云底高1500米,没有危险天气现象;桂林机场8点钟天气实况为:8/8层积云,云底高1900米,能见度大于10公里,无降雨和其他天气现象。 经调查,失事前飞行指挥相通讯导航设备运转正常。

国际公法形成性考核任务复习题库

国际公法形成性考核第1次任务复习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卷,共 40 分。) 1. 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经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D. 不承担责任 2. 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人是( )。C. 丁韪良 3. 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源于人类良知、理性和法律意识的学派叫做D. 自然法学派 4. 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 )。 B. 格老秀斯 5.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的承认。 C. 新政府 6. 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立场在19世纪末期由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国的司法判例正式确认。C. 限制主义 7. ( )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B. 《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8. 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B. 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 9. 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C. 随领土转移原则 10. 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 )。B. 美国的凯尔森 11. 一国的部分领土脱离母国,建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的国家被称为()。D. 分离 12. 在国家继承中,部分领土割让或某附属领土并入某一既有国家时,适用(),即被继承国参加的条约自国家继承日期停止对继承所涉领土失效,而继承国参加的条约则同时对该领土生效,除非该条约对该领土的适用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B. 移动条约界域原则 13. 当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B. 条约优先于宪法以外的法律 14.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各国公认,这意味着 A. 一国不能创造国际法 15. 国家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任何形式的干涉,这是国家()的体现。D. 独立权 16. ( )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A.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 17. 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D. 中国、印度和缅甸 18. 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美国是() B. 复合国 19. 下列不属于国际法的直接渊源的一项是()。B. 国际组织的决议 20. 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C. 有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21. 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D. 建交是承认的一种表现形式 22. 国际法委员会于()年经选举正式成立。 A. 1948 23. 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C. 使国际法法典化 24. 联合国负责国际法编纂工作的主要机构是()。D. 国际法委员会 25. 在()的情况下,一国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可以不被视为国际不当行为。 C. 报复他国 26. 最早将International law用来表示国际法的法学家是()。 A. 边沁 27. 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B. 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 28. 各国采用()的方式将国际法纳入国内法,使其在国内得以适用。B. 采纳或转化 29. 18世纪末,()首先提出编纂国际法的倡仪。A. 边沁 30. ( ) 可以引起国家继承。 D. 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 31. 国际法基本原则有()B. 强行法性质 32. 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的研究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A. 宣告说 33. 国家间的国际法官方编纂活动始于()。C. 19世纪初 34. 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 A. 以山为界 35. 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是指( )。C. 习惯国际法 36. 根据保护条约将本国重要的国际事务交由保护国管理,但可以在保护条约所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理某些对外事务的国家被称为()。B. 被保护国 37. 最重要的国际法主体是()。 A. 国家 38. 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被称为()。B. 单一国 39. 确定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文件是()。A. 《联合国宪章》 40. 最早将西方国际法著作翻译成中文的人是()。B. 丁韪良 41. 既有国家对新国家给予不完全的、有限的、临时的承认,叫做C. 事实上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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