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写错被背书人情况说明

承兑汇票写错被背书人情况说明
承兑汇票写错被背书人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

行:

贵行于2014年9月2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要素如下:

票号:3130

出票人全称:有限公司

出票人账号:

收款人全称:有限公司

收款人账号:

出票日期:(2014.9.2)贰零壹肆年零玖月零贰日

到期日:贰零壹伍年

金额:万元整

付款行全称:

由于我公司工作人员疏忽,导致:

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及相关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望贵行给予兑付。特此证明!

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年月日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流程 为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规范承兑运作,防范票据风险及资金风险,特制定本流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定义及特点 (一)定义 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担任承兑人的一种可流通票据,本管理流程所指承兑汇票仅指银行承兑汇票,不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公司不收取商业承兑汇票。 (二)特点 1.银行担任承兑人。 2.承兑汇票到期日无条件向收款人支付汇票金额。 3.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所记载从"出票日期"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承兑汇票票面记载的七大主要要素 (一)确定的大、小写支付金额。 (二)付款人名称、账号、开户行。 (三)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行。 (四)承兑协议编号、付款行行号、地址。 (五)承兑(付款)银行经办人私章。 (六)大写出票日期、大写到期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承兑(付款)银行盖章。 三、承兑汇票管理人员配置及职责 (一)出纳负责具体负责本单位承兑汇票的收、付业务与安全管理。负责承兑汇票的台账登记;负责承兑汇票收据的返回、粘贴及通报;负责承兑汇票的盘点;负责承兑汇票的背书等。 (二)财务负责人负责安排本单位承兑汇票支付、贴现、安全管理、保管及背书;负责风险票据的法律联系及维权工作等。 四、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接登记管理 各单位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收、付业务中,应建立银行承兑汇票台账(附

件1)将收票日期、出票人、收款人、付款行、票号、票面额、出票日期、到期日、付款单位等信息登记在承兑汇票台账上做好签收记录,使公司从收票、入账、保管、支付、签收、再入账等每个环节都能予以追溯,达到防范资金风险的目的。 五、承兑汇票收、付管理细则 (一)承兑汇票的收取 1.承兑汇票核实主体 ⑴各单位出纳是承兑汇票管理的首要核查人员与责任主体,按承兑汇票的要素与要求对收到的承兑汇票进行严格审核,减少公司的资金风险和损失。 ⑵各单位财务负责人是承兑汇票核查人员,在出纳核实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专业核查与判别,按承兑汇票的要素与要求对收到的承兑汇票进行严格审核,减少公司的资金风险和损失。 2.承兑汇票收取的范围 为降低银行承兑汇票风险,对无长期往来,对方资质与偿还债务能力有限、风险较大的单位背书的承兑汇票不得收取。在确保风险可控与锁定,特别是与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具有偿债能力并能进行追述的单位背书的承兑汇票可以收取。若因市场原因,销售部门要求收取的,由销售单位提出申请,报经集团财务总监和总经理签批同意后,方可收取。具体收取注意事项如下: ⑴银行承兑汇票收取的前提条件是销售合同签订时必须注明可以承兑结算,合同中不注明的不能收取。 ⑵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及粘单需清晰完整,不能破损、水渍、油渍等,粘单中背书印章需连续清晰,外资银行出具的承兑不能收取,本地银行无法托收。 ⑶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要素要完整无误。出票日期1月、2月要加零,10日、20日、30日要加零,其他均不可加零,出票日期至到期日一般为6个月(特殊短期票2个月、3个月可咨询出票银行),出票人及出票银行均需加盖印章,缺一不可,注意核对出票人和收款人信息与加盖的章是否一致,必须完全相符,出票金额大小写需相符。 ⑷银行承兑汇票后背书需连续,不能有回头背书,即包括出票人在内的所有单位不能重复出现,只能有一次,被背书人处或书写或盖章,必须清晰,书

什么是回头背书回头背书的规则

什么是回头背书回头背书的规则 回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或逆背书,是以票据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那么你对回头背书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整理关于什么是回头背书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其特点是票据上的原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又成了票据债权人(持票人)。回头背书具备与一般转让背书同样的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证明效力和权利担保效力。但由于被背书人的地位不同,这种背书还有其独自的效力。 回头背书的具体情形如下: (1)出票人为持票人。当票据经过背书又回返出票人时,持票人对于其前手没有追索权,即以往所有在票据上背书或签名的债务人,对他都不负担保证责任,持票人仅享有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因为,从出票人的角度看,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后手,从持票人的角度看,这些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前手。如果他以持票人的身份向前手追索,其前手则会以后手的身份将他作为出票人来追索,如此循环追索,毫无意义。 (2)背书人为持票人。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该背书人的后手无追索权。比如A向B出票,依次背书给C、D、E、F最后又回返背书给C,C由原来的背书人变成了现实的持票人,在这种情况下,C对于其自身和回头范围内的背书人即D、E、F没有追索权。

如A;;B;;C;;D;;B 在上图的情况下,B只能对A行使追索权。理由如下: ①B不能对自身行使追索权,因为此时债权债务归于B一身,发生了民法理论上的债的混同,属债权消灭原因,故B不能对B行使追索权。 ②B不能对C、D行使追索权,因为此时C、D既在B之后背书,有债权,又在B之后背书,有债务。即B与C、D属双方互负债权债务的现象,发生了民法上的抵消,抵消亦属债权消灭的原因,故B 不能对C、D行使追索权。 (3)承兑人为持票人。当票据辗转流通到承兑人之手时,承兑人作为现实的持票人,对所有人都没有追索权。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应自负付款责任,而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票据不获付款,因而,承兑人不能因自己不付款而向他人追索。 (4)保证人为持票人。经回头背书取得票据的保证人除可以向被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外,其余适用于所处的地位。比如张三为出票人,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当票据经回头背书落入李四之手时,李四可以向张三行使追索仅,但对其他前手,与张三为持票人时一样,不得行使追索权。又如张三为承兑人,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当李四经回头背书取得票据后,除可向张三行使付款请求权外,对于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追索权。 回头背书的格式与原则回头背书在格式上与一般转让背书相同,没有特别之处,可以是完全背书,也可以是空白背书。

课程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到底是什么意思

[课程]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到底是什么意思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到底是什么意思, 我是一个自学会计的初学者,看书看不明白背书人和被背书人,还有承兑人,保证人都是什么意思, 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被背书人的债务人,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债权人 承兑人:票据是远期票据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该付款人就是承兑人。 保证人: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付款加以保证的人。 开始,开出支票的人叫出票人, 支票开给收款人后,收款人A(就是支票持有人)可以背书给下手B,这时候A 就是背书人,B就是被背书人,也就是新的支票持有人。然后可以一直往下背书。 别人给我一张转账支票,我去银行入支票时,被背书人应该写什么啊, 在背书人栏里填你公司开户行的名字如“XX银行XX分行”在下方盖印鉴的大格内填“委托收款”即可。 注意:委托收款的字不要与印鉴重叠。印鉴要清晰明了。 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A公司给B公司转账支票,B公司再转给C公司支票,背面B公司就是被背书人,C公司就是被书人,C公司转给D公司,那么C公司就是被背书人,D公司就是背书人是这样的吗?汇票是不是也是这样的? 如果光是A公司转给B公司,B公司去银行取款的时候背后就不用盖章的吧?

楼主表述有误。“A公司给B公司转账支票,B公司再转给C公司支票”,明显的B是C的前手,B做成背书转让票据给C,B为背书人,而作为B后手的C是被背书人。 汇票的背书也是如此。 如果A开票给B,B获得票款的方式有两种(假设A、B不在同一家银行开户): 1、B持票到A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2、B持票到B的任意一家开户银行向A的开户银行发起委托收款,由A开户行收到票据后付款,在这种情况下,B要在票据背面做成委托收款背书,加盖B印章。 注:开出转账支票的叫开票人;第一收款人叫背书人;如此张支票由第一收款人转给其它收款人,则其它收款人叫被背书人,以此类推就有第一被背书人,第二被背书人等 转账支票怎么用 如果别人给我单位开转账支票,我们的章应该盖在哪,是不是拿着转账支票去我们的开户行存到银行存款,可以直接换成现金么? 你们要将自己单位的预留银行的印鉴盖在支票背面“持票人签章”栏内。然到到开户银行,填写一式三联的进账单。如果出票人(就是开支票给你单位的单位或个人)和你们单位不在一个银行开户,这张支票还要进行委托收款背书,由银行通过票据交换将这张支票提到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审核后付款。 你们应该在支票的背后盖章,到你们的开户银行填写进账单(因为此支票是转账支票,所以不能换成现金( 注:12月13日,看不太明白要到银行具体询问操作,如何将转账支票转到公司账户中去。 农行转账支票背面如何填写

承兑汇票背书证明

承兑汇票背书证明 证明 xxx营业部: 兹有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x张,票号为:xxx,票面要素如下: 出票日:xxx年x月x日 到期日:xxx年x月x日 出票人全称:xxx 出票人账号:xxx 收款人全称:xxx 收款人账号:xxx 票面金额:xxx 我公司在背书过程中,由于财务人员操作不慎,在盖骑缝章和被背书人章时,印鉴章盖得模糊不清楚,情况属实,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请

贵行给予办理,谢谢! 特此证明 xxx xxx年x月x日 承兑汇票背书证明xx承兑行: 我公司持有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xxxxx,金额为xxxxx 元,该票据流转情况如下:xxx---xxx---xxx---我公司。 因我公司工作人员疏忽,在背书写错字,误将x字错为x字,特此说明,请贵行到期付款,由此造成纠纷由我公司承担。 公司预留银行全印鉴 xxx公司 年月日 最好联系出票行因为写错字每个银行要求出的证明不一样 xxxx行: 兹有贵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xxxxxxxxx;票面金 额:xxxx万元整;出票日期:xxxx

年xx月xxx日;到期日期:xxxx年xx月xxx日;出票人:xxxxxxxxx;付款行全称:xxxxxxx;收款人:xxxxxxxx。 我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xxxxxxxxxx时,由于财务人员疏忽,被背书人栏书写时误将“x”字写成“x”字,特此证明,并由此引起的纠纷由我公司承担,望贵行到期解付为盼。 您公司名称 xxxx年xx月xxx日 有张承兑快到期时,到银行办理,不小心把背书人写错,本应填写第个1背书人的位置,不小心写了第2个被书人,我刮了后,重新填写的,但是到期的时候,付款行将票给退了回来!该怎么办啊?是不是找我写错那两家背书人给予证明啊?如果他们拒绝给证明怎么办啊?? 答: 首先问承兑银行是不是写错名称的单位的前一家出证明.证明按以下格式xx银行xx支行:

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被背书人的债务人,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债权人 承兑人:票据是远期票据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该付款人就是承兑人。 保证人: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付款加以保证的人。 开始,开出支票的人叫出票人, 支票开给收款人后,收款人A(就是支票持有人)可以背书给下手B,这时候A就是背书人,B就是被背书人,也就是新的支票持有人。然后可以一直往下背书。 别人给我一张转账支票,我去银行入支票时,被背书人应该写什么啊? 在背书人栏里填你公司开户行的名字如“XX银行XX分行”在下方盖印鉴的大格内填“委托收款”即可。 注意:委托收款的字不要与印鉴重叠。印鉴要清晰明了。 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A公司给B公司转账支票,B公司再转给C公司支票,背面B公司就是被背书人,C公司就是被书人,C公司转给D公司,那么C公司就是被背书人,D公司就是背书人是这样的吗?汇票是不是也是这样的? ,如果光是A公司转给B公司,B公司去银行取款的时候背后就不用盖章的吧? 楼主表述有误。“A公司给B公司转账支票,B公司再转给C公司支票”,明显的B是C的前手,B做成背书转让票据给C,B为背书人,而作为B后手的C是被背书人。 汇票的背书也是如此。 如果A开票给B,B获得票款的方式有两种(假设A、B不在同一家银行开户): 1、B持票到A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2、B持票到B的任意一家开户银行向A的开户银行发起委托收款,由A开户行收到票据后付款,在这种情况下,B要在票据背面做成委托收款背书,加盖B印章。 注:开出转账支票的叫开票人;第一收款人叫背书人;如此张支票由第一收款人转给其它收款人,则其它收款人叫被背书人,以此类推就有第一被背书人,第二被背书人等 转账支票怎么用 如果别人给我单位开转账支票,我们的章应该盖在哪?是不是拿着转账支票去我们的开户行存到银行存款?可以直接换成现金么? 你们要将自己单位的预留银行的印鉴盖在支票背面“持票人签章”栏内。然到到开户银行,填写一式三联的进账单。如果出票人(就是开支票给你单位的单位或个人)和你们单位不在一个银行开户,这张支票还要进行委托收款背书,由银行通过票据交换将这张支票提到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审核后付款。 你们应该在支票的背后盖章,到你们的开户银行填写进账单.因为此支票是转账支票,所以不能换成现金. 注:12月13日,看不太明白要到银行具体询问操作,如何将转账支票转到公司账户中去。 农行转账支票背面如何填写 如果是新支票,对方的账户全称写在正面收款人栏,加盖出票人(你们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背面不用填写。 如果是你们收到的其它公司开给你们的支票,支票的收款人是你们公司,现在需要转让给第三方,就要做背书。就是在支票背面左起第一背书栏,写收款人名称,加盖你们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

承兑被背书人盖章错误怎么办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94588723.html, 承兑被背书人盖章错误怎么办 承兑就是把支票这些给实现的方式,这个是要严谨的,不然的话可能会造成非常大的麻烦,要是背书人在盖章的时候,章都盖错了的,那么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呢。赢了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承兑被背书人盖章错误怎么办 银行承兑汇票被背书人章盖错了需要写证明,用线划掉,但最好先咨

询下银行柜台,需要付款行提供修正方法才好操作。 以下为证明材料: 证明 **行**支行: 我公司收到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号********/********,出票日:贰零**年零**月**日 到期日:贰零**年**月**日 出票人:**有限公司 出票人账号:********** 收款人:**公司 收款人账号:********

金额:**元整(¥*****.00) 因我司财务人员失误,将此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将被背书人错盖成***,正确的应该是***,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司承担,请贵行到期解付,特此证明! 财务章法人章公章 **公司 2015年**月**日 承兑即承诺兑付,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承兑行为只发生在远期汇票的有关活动中。承兑行为是针对汇票而言的,并且只是远期汇票才可能承兑。本票,支票和即期汇票都不可能发生承兑。远期票据规定承兑的,在付款前,必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承兑,即付款人在票据前面批注承兑字样,后加签名承兑日期及一些注解等。承兑的两种形式:①普通承兑:承兑人对出票人的指示不加限制的同意确认。②限制承兑:指承兑时,用明白的措辞改变汇票的承兑后的效果。 承兑分类

票据背书方法及票据背书的注意事项

票据背书方法及票据背书注意事项 导读: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小编为你整理背书的方式,详情请看下文。 背书是票据转让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有些汇票到银行承兑时,已经持续一段时间,中间可能经过很多背书,一旦中间出现差错,最后就可能产生银行承兑问题.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人就会对这张支票负某种程度、类似担保的偿还责任,之后就引申为担保、保证的意思.即为自己的事情或为自己说的话作担保、保证. 背书方式方法 背书有限定性背书、空白背书、特别背书、有限度的背书和有条件背书5种方式. 1、限定性背书 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

×××(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有些则给出某些附属条件,"当xxx时,付给xxx(背书人名称).当条件满足时,该背书才成立.有些背书人写明持票人只能把汇票存在银行,而不能做别的使用. ?特定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如此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下去. 2、空白背书 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即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均为记名票据,不存在空白背书. 3、特别背书 又名记名背书.是指载明了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在票据背面记明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商号、背书年月日以及背书人的签名的背书.被背书人是因背书而取得票据权利的人,其资格法律一般不加限制.台湾学者认为,公司作为被背书人时,不须记载公司的代表或董事的

如何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背书

大家都知道我国在金融方面是有很严格的规定的,不管是做有关金融的什么事都是有它一定的程序和条件的,不然就会引起金融市场的混乱,从而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具体到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究竟该怎样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背书。 银行承兑汇票出错的原因 (一)背书不规范。1、名称与印鉴不一致。例如,A企业转让给B企业,而在后手签章处却盖了C的企业印鉴;背书的前手与后手签章缺字或多字。常见的是背书的前后手签章缺字或多字。例如,A企业转让给B企业,B企业全称为“XX有限公司”,印鉴部分却变成了“XX股份有限公司”,或者B企业为“XX有限公司”,印鉴部分却多了“股份”两字。2、印鉴不清,汇票连续性无法辨认。3、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 (二)委托收款错误。1、多处委托收款。表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多手背书中,有两处以上的背书都注有“委托收款”字样。2、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例如,委托收款行为A银行,而结算凭证上却盖着B银行的结算章。3、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具体表现为付款人名称填写不正确,收款人与开户行填写不规范。 (三)背书转让给个人。《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解决办法 (一)背书不连续。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由此可见,当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时,可通过法律形式证明其合法性,以此来保证其连续性。如前文述及的背书不致的问题,事实是A企业背书给了B企业,B企业又转让给C企业,但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时,在原本属于自己企业盖章的地方没有盖章,C企业经办人员对承兑汇票的背书也不了解,故出现了以上错误。处理时可以通过三家企业的书面材料进行依法举证,证明C企业的票据权利,而承兑行应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给予解付。如果不能满足以上证明,可依法行使追索权,要求更换承兑汇票或退票。对印章不清等问题,可以加强与企业财务人员的交流沟通,让其了解银行业务运作流程,避免一些影响承兑汇票解付的主观因素。 (二)委托收款错误。属于如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和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等结算凭证错误,可说明情况,重新填写正确凭证,承兑行应该给予解付。但属于因不懂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填写而造成多处委托收款背书时,则逐个要求其合法取得承兑汇票背书的前手证明背书的连续性,以此依法举证,承兑银行也应给予解付。

不是最后被背书人的持票人

不是最后被背书人的持票人,不是票据权利人 【庭审查清的事实】 2009年9月4日,淮安特钢财务人员持有的若干张银行承兑汇票被周骗走(周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被检察机关逮捕),其中包括本案诉争票据,票号为GA/01-03933671,金额100000元。同年9月12日,案外人张某以每张980000元从周某处买得票据多张,其中包括系争票据。张某又打款到骗票人周某指定的陈某个人账户80万元,将系争票据卖给案外人马某;马某将系争票据卖给了徐州国立集团公司会计李某,李某又将票据卖给了被告单位会计张某,其总额为340万,系争票据只是上述票据中的一张。得到票据后,被告将票据背书给“创维-RG山东分公司”山东分公司又背书给“创维电子内蒙古有限公司”内蒙古公司又背书给“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因该票据发生纠纷,最后被背书人逐步将票据退还给被告但没有背书,现系争票据在被告处。 【双方的主要观点】 1、原告的主要观点: 1)原告是合法的最后持票人; 2)现持票人不是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人应当是最后的被背书人; 3)现持票人不能证明其支付对价并通过交易取得,依法应当返还。 2、被告的主要观点: 1)被告是通过贴息方式从前手买来的,支付了对价,应当取得票据权利; 2)民间买卖票据不违法; 3)个人支付一定的款项也可以视为公司的支付对价行为; 4)退票行为可以通过其他证明方式证明,可以对抗票据上记载的内容。 【本案的争点】 1、原告是否最后合法持票人?证明标准是什么? 2、被他人骗走票据能否挂失?是否属于“恶意挂失”? 3、通过买卖方式取得票据是否合法?能否取得票据权利? 4、个人账户中支付一定款项能否证明是公司支付对价买卖票据? 5、票据法31条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票据”是否包括“买卖取得票据”? 6、其他证明方式能否对抗票据上记载的内容? 【原告诉讼的法律依据和主要观点】 1.原告是系争票据的最后合法持有人,是票据权利人。 银行承兑汇票属于记名票据。也就是说,票据权利人是票据上记载的特定人。只有票据权利人才能行使票据权利[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原告需证明曾经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本案中,票据上明确记载收款人为“淮安特钢有限公司”,如果没有相关转让和纠纷,原告是必然的票据权利人。关于这一点无需其他证明,这是票据“文义主义”所决定的。 在失票以前,原告是合法的最后持票人。在票据被周某骗走以后,票据作为“赃物”在非法流通,关于这一点,我们将申请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周某的口供,证明票据的被骗过程和最后合法持有人身份。 2.失票形式(遗失、被盗、被骗或被抢夺)并不影响失票人的追偿权利。 按照我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显然,包括票据“被诈骗”的

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到底是什么意思

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到底是什么意思? 我是一个自学会计的初学者,看书看不明白背书人和被背书人,还有承兑人,保证人都是什么意思? 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被背书人的债务人,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债权人 承兑人:票据是远期票据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该付款人就是承兑人。 保证人: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付款加以保证的人。 开始,开出支票的人叫出票人, 支票开给收款人后,收款人A(就是支票持有人)可以背书给下手B,这时候A就是背书人,B就是被背书人,也就是新的支票持有人。然后可以一直往下背书。 别人给我一张转账支票,我去银行入支票时,被背书人应该写什么啊? 在背书人栏里填你公司开户行的名字如“XX银行XX分行”在下方盖印鉴 的大格内填“委托收款”即可。 注意:委托收款的字不要与印鉴重叠。印鉴要清晰明了。 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A公司给B公司转账支票,B公司再转给C公司支票,背面B公司就是被背书人,C公司就是被书人,C公司转给D公司,那么C公司就是被背书人,D公司就是背书人是这样的吗?汇票是不是也是这样的? 如果光是A公司转给B公司,B公司去银行取款的时候背后就不用盖章的吧? 楼主表述有误。“A公司给B公司转账支票,B公司再转给C公司支票”,明显的B是C的前手,B做成背书转让票据给C,B为背书人,而作为B后手的C是被背书人。 汇票的背书也是如此。

如果A开票给B,B获得票款的方式有两种(假设A、B不在同一家银行开户): 1、B持票到A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2、B持票到B的任意一家开户银行向A的开户银行发起委托收款,由A 开户行收到票据后付款,在这种情况下,B要在票据背面做成委托收款背书,加盖B印章。 注:开出转账支票的叫开票人;第一收款人叫背书人;如此张支票由第一收款人转给其它收款人,则其它收款人叫被背书人,以此类推就有第一被背书人,第二被背书人等

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背书

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背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从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本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背书无效。 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 银行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

票据背书的相关规定

票据背书的相关规定 本节所述背书的基本规定主要指关于汇票背书的一些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定。如果背书时不遵守这些基本规定,将导致背书无效。这些基本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汇票能顺利流通转让,具体内容如下∶ 一、只有持票人是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才有权转让汇票汇票以背书的方式转让时,从当事人的角度说,存在主体和客体两方面。背书的主体是收款人即持票人,客体是被背书人。被背书人从背书人手中取得转让的汇票时,又成为了持票人。如果被背书人再以背书的方式将取得的汇票转让出去,则第一轮背书中的客体转换成了下一轮背书中的主体。本条规定的第一层内涵就是指有权转让汇票的当事人只能是背书的主体,即收款人或被背书人。 在遗失、偷盗、欺诈或胁迫等情况下取得汇票的一方无权转让汇票,即使转让,也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为这种转让并非基于原持票人本人的意愿,也不是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而是以取得汇票权利为目的。这是本条规定的第二层内涵。 二、背书必须记载于汇禀背面并由背书人签章 本条规定已在第一节"背书的一般概念"中详细说明,在此不再详述。 三、出票人在汇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如再转让的,原背书人对此后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付款责任 本条是关于禁止背书的规定。所谓禁止背书就是指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文句,以禁止票据权利的转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出票人的禁止背书与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在内涵及位置上的不同之处。 1.出票人所作的禁止背书,使汇票丧失流通性,即使收款人将该汇票转让,也不产生票据法律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付款责任。背书人所作的禁止背书不会使汇票丧失流通性,它的作用仅仅在于使背书人只对其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免除其对禁止背书后仍以背书方式获得汇票的人承担付款责任。 2.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可以是出票行为的一部分,其记载的位置在汇票的正面;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属于背书行为的一部分,其记载的位置应在汇票的背面。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具体流程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具体流程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具体流程? 1、什么是电子承兑汇票 电子承兑汇票是电子商业汇票的子分类。所谓电子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通过采用电子签名和可靠的安全认证机制,能够保证其唯一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降低了票据被克隆、变造、伪造以及丢失、损毁等各种风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保证、承兑、交付、背书、质押、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一切票据行为均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进行,可大大提升票据流转效率,降低人力及财务成本,有效提升金融和商务效率。 2、什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依法将电子票据交付被背书人的行为。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背书人名称; (2)被背书人名称; (3)背书日期; (4)背书人签章。

在电子银行承兑出票人或背书人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电子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具体流程: 1、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通过电子化的手段完成票据流转,背书人通过网上银行、银行柜台或其他电子终端登录,录入背书申请信息,使用背书人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 2、开户行审核背书人的电子签名,核验通过后组成背书业务申请报文,使用开户行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并发给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3、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完成开户行电子签名是否准确有效、背书人是否是票据的持有人等检查后,将申请报文转发至被背书人开户行的接入系统; 4、被背书人开户行的接入系统核验报文的有效性后,将该申请信息通知或展示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可以签收或者驳回该背书申请,并加盖自己的电子签名; 5、被背书人开户行的接入系统核验被背书人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核验通过后组成回复报文并加盖开户行的电子签名,将回复报文发往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6、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核验签收报文的有效性后,如果为同意签收的回复报文,那么将票据所有人修改为被背书人并通知背书人;如果为驳回的回复报文,那么将驳回回复通知背书人。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相关事由及转让的一些问题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相关事由及转让的一些问题 随着银行承兑汇票流通的日益增多,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与委托收款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由于人们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规定不了解或印鉴上的问题,使银行承兑汇票的解付变得困难起来;许多银行承兑汇票因背书或委托收款出错导致了票据的不能解付。最后,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可见,规范解决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出错的解决办法势在必行。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错误的原因 1、背书不连续。背书不连续是银行承兑汇票最常见的错误。目前共有2种不连续的方式。 (1)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背书的前手和后手的签章没有任何相同的地方。例如:A转让给B,而在后手签章处却盖了D的印鉴,B 与D明显不是一个单位。 (2)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背书的前手与后手的签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鉴不清。例如,A转让给XX有限公司,而印鉴部分却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多“股份”二字。或者A转让给XX有限公司,而印鉴部分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多“股份”二字。A转让给B,B的印鉴盖的不清,致使无法辨认。这样,连续性无法辨认,影响了解付。 (3)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 2、委托收款错误。 (1)多处委托收款。表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几手背书中,有两

处以上的背书都注有“委托收款”字样。 (2)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具体表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行为XX农行,而结算凭证上却盖着XX工行的结算章。 (3)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具体表现为付款人名称填写不正确,收款人与开户行填写不规范。 3、背书转让给个人。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以上条款从法律上规定了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转让给个人。 作为承兑银行,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排除假银行承兑汇票的可能,主要审查: 1、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单处签章。 2、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出错,直接导致了承兑的不能解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及相关法律,与读者商榷下列解决办法: 1、背书不连续。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

商业汇票背书和背书背书转让

背书背书背书((((Endorsement))))定义和分类定义和分类定义和分类定义和分类背书(Endorsement)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不记名背书。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背书有限定性背书、空白背书、特别背书、有限度背书和有条件背书5种方式。商业行为含义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背书连续性对于票据权利人是证明其权利的一个重要因素。背书在商业行为中的意思:支票在转让的过程中有一种是转让支票出去的人要在支票背后签名(或盖章),称为背书。背书的人就会对这张支票负某种程度、类似担保的偿还责任,之后就引申为担保、保证的意思.即为你的事情或为你说的话作担保、保证。比如说:我为这句话的真实性背书。背书的形式: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因此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其必须做成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背书部的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连接。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负责付款人得自行承担责任。背书连续主要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比如有伪造签章等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付款人不得在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的情况下付款。背书的方式背书的方式背书的方式背书的方式背书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限定背书。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有些则给出某些附属条件,“当xxx时,付给xxx(背书人名称)。当条件满足时,该背书才成立。有些背书人写明持票人只能把汇票存在银行,而不能做别的使用。·特定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如此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下去。 2.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即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 3.qualified indorsement。背书人在背书时候写上“without recourse”,那么,当写票据的人没能支付该汇票时,背书人没有支付义务。通常是代理人,代表之类的签署该类型背书。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背书从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被背书人名称;(二)背书人签章。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九条需要注意的事项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九条需要注意的事项 1、所有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过程中的签章,不能重叠,并且字迹清晰、完整。 2、银行承兑汇票粘单应使用人民银行样式粘单,大小与人民银行规定的要求相仿。 3、票据背书转让使用日期应按先后顺序,不可颠倒。 4、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书写。 5、在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过程中,不应出现重复背书(前后连续两手背书、被背书完全一样),否则视为无效背书。 6、更改银行承兑汇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既要符合法定手续,又要由具有法定更改权限的人在原更改处签章证明,才能更改票据上法定允许更改的记载事项。 7、更改银行承兑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必须是票据法规定可以更改的事项。《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这些银行承兑汇票上的记载事项的,该票据无效。除此三项不得更改的记载事项外,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都是可以依法由原记载人更改。

8、银行承兑汇票更改者必须具有更改权,否则更改的票据无效。《票据法》规定,票据上记载事项的原记载人有权进行更改。一般来说,原记载人的更改,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在票据作成后、交付之前,出票行为的原记载人可以自行更改自己所作的记载事项;其二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之后,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会变成票据行为中的原记载人,也就可以依法更改自己填写的某些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但怎样更改,能否反复更改原记载事项,票据法并未明确规定。 9、银行承兑汇票更改时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应主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整洁,字迹无涂改,票面无破损。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到期日期及银行承兑汇票大小写金额书写规范。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的印鉴章(财务章、法人章)中字迹清晰。 二、银行承兑汇票正确的盖章方式是在背书框中央空白处加盖印鉴章。印鉴章要清晰,印章内字迹不得缺损。 三、银行承兑汇票如因印鉴章模糊,需续盖的,原则上续盖章仍需盖在框内空白处,若因框内空白处盖不下第二枚章,印鉴章超出框外,则印鉴章需与背书框的下框线相交,背书人印鉴章不得悬于框外。

银行承兑汇票要求

通知 为规范公司业务员收款,现提出以下要求: 业务员收承兑时,必须要求客户在银行承兑背书处加盖背书,加盖财务章,法人章(背书的最后一手应是与我公司签订合同的客户,不能将上家的汇票不经背书直接给我公司,这样的汇票是不合法的,且不能背书。) 银行承兑汇票检查要点 一、手数要求:背书手数越多,判断越困难,如果其中一手背书或签章出现问题,需要补办的手续越多; 一、汇票票面要求整洁,无破损、污点,粘单与汇票大小一致,粘贴紧密; 二、票面正面检查: 1.票面整洁、无涂改现象, 2.年月日书写规范:如2011年2月10日,正确书写为贰零壹壹年零贰月零壹拾日,不能简略(1、2、10月前 加零;1-10、20、30日前加零), 3.出票金额大写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汇票无效。 4.出票银行(付款)印章加盖清楚,特别是行号清晰,且无断口、重影、模糊等情况, 5.核对收款人名称与出票人签章是否一致, 6.核对收款人名称与第一背书签章加盖是否一致, 7.出票人加盖印章要清晰,且无断口、重影、模糊等情况, 8.如直接收款人为我公司,应核对名称、开户行及帐号是否正确。 三、背书检查: 1.背书是否连续,如:A-—B——C,不能A——C, 2.盖章规范: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应在背书人签章规定的规定的方框 内,日期可不填写, 3.盖章加盖要清晰,且无断口、重影、模糊等情况, 4.被背书人填写要清楚,书写要规范(如没有填写可以), 5.背书的最后一手应是与我公司签订合同的客户,不能将上家的汇票不经背书直接给我公司,这样的汇票是不合 法的,且不能背书。 四、背书粘贴要求: 1.粘贴要规范,一般一个粘贴单只能背书二手,如超过2 手需要再做粘贴单,大小需要与汇票一致; 2.粘贴单上要有“粘单”二字; 3.粘单与汇票、粘单与粘单之间粘贴要紧密,且需要骑缝章(法人章和财务专用章); 4.骑缝章加盖:清晰、无重影、模糊、分裂等现象; 五、说明的检查和要求: 针对以上检查情况,凡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均需要补文字说明,票面基本内容:票号、出票日期、金额等,并注明原因,主要一点是“愿对以上产生的结果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加盖印章: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盖章同样要清晰、且无断口、重影、模糊等情况。 天津元华友汇包装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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