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改造制度现状及完善

罪犯改造制度现状及完善
罪犯改造制度现状及完善

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罪犯成为首发公民和自食其力劳动者不可缺少的基本手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特色的体现。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于自身的矫正和改造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一、罪犯劳动改造的概念

罪犯劳动改造作为监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它的概念。劳动改造是指监狱等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实施的改造思想、矫正恶习和学习生产技能的活动,是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基本手段。

二、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现状

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制度于建国初期即设立,直至今日,仍在发挥着重大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罪犯改造制度在现代社会中也出现了一点问题。

(一)监狱作为监狱企业存在严重缺陷

监狱企业是我国公有制企业的特殊形态。作为监狱,它实施对罪犯的改造职能,作为企业,它承载罪犯劳动生产活动。但是,在市场中,监狱企业面对生产和经营的各个环节,其性质和特点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不利因素。由于企业劳动力主要是罪犯,他们素质普遍较差、流动性大,使之形成了在市场竞争中的先天弱势。监狱企业也可能会因此不能向罪犯提供充足的劳动改造岗位和劳动条件,使之改造的作用也受到影响。

(二)劳动改造中罪犯的权利受到侵害

由于监狱企业生产效率低,经济压力大,与社会企业竞争十分吃亏,因此,许多监狱不得不组织罪犯进行超量、超时的劳动,来缓解自己的经济压力。罪犯每天的劳动会超过8小时甚至是10小时,他们休息的权利也会被剥夺而进行劳动,并且,罪犯的劳动条件也无法保障。除此之外,罪犯进行劳动改造往往不会获得报酬,进行劳动的罪犯只会被看做是劳动改造的对象,经济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跟不用说劳动保护和劳动赔偿的

问题了。这样,罪犯的权益受到极大侵害。

(三)监狱改造功能受到影响

“监企合一”的体制下,企业的经营目标成了监狱工作的核心任务,甚至监狱领导班子的组成也会明显体现出生产为重心,监狱长由懂得生产的人来担任,由此可知,监狱的改造功能往往只能成为生产之后的第二目标。除此,监狱对罪犯的考核奖励会出现以偏概全的现象,一些监狱以罪犯的劳动表现和劳动效率作为考核重点和奖励的主要依据。部分在技能、体力方面有优势的犯人仅凭劳动表现而获得奖励,忽视了其他方面的改造。这样的考核制度有失全面性、真实性,也有失公平。

三、罪犯改造制度的完善

由于实践中的种种不利因素,我国监狱的改造功能受到极大影响,为了促进罪犯劳动的矫正功能,缓解改造和生产的矛盾,提出以下完善措施。

(一)全额保障监狱经费,实行收支分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罪犯改造经费列入国家预算,由国家保障监狱罪犯改造费用,有利于缓解监狱经济压力,减轻监狱生产负担。但是,实践中,监狱经费往往落实不到位且标准较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出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实行收支分开,即监狱经费纳入国家预算,由国家进行全额保障。监狱组织罪犯进行劳动生产所得收入应当单独核算上缴国家。这样监狱会放弃对罪犯劳动改造的经济利益的依赖而将精力放在罪犯的改造上。

(二)设立专门监狱生产管理部门,监企分开

为了从制度上、体制上保证监狱刑罚执行功能和罪犯改造功能充分发挥,设立专门监狱生产管理部门。这将从根本上实现监狱刑罚执行管理与生产经营分开运行,彻底解决经营罪犯劳动生产效益对监狱执行刑罚的影响。企业与监狱密切配合,有机联系才能保障监狱顺利实施劳动改造手段,促进劳动改造矫正功能的实现。

(三)保障罪犯人权和收益权

由于我国传统观念中,对于罪犯较倾向于惩罚,对于他们的人权在实践中受到了管理人员的忽视。而且,罪犯的改造劳动完全成为了惩罚罪犯的措施和监狱创收的方法。按照规定,罪犯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一周工作6天。在实践中,罪犯的工作时间往往超过了规定的时间,国家法定假日也得不到休息。罪犯的休息权利得不到保障。并且,罪犯在监狱中进行的大都是

无偿劳动,成为了监狱的创收机器。罪犯获得报酬是法律规定的罪犯享有的基本权利。我们应当设立专门机关来监督监狱的罪犯改造活动以及罪犯获得报酬的权利。制定详细法律法规来保障罪犯的基本人权。

(四)逐步建立一定程度开放的罪犯劳动场所

对于一些危险程度低的罪犯,在监狱不能充分安排罪犯从事狱内劳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组织其在监狱外从事某些劳动活动。并且对他们施以较为宽松的管理和监督方式。这样可以加强罪犯与外界的联系,有助于罪犯学习更多的技能知识,也可以培养和锻炼罪犯在社会中的自律习惯。

我国监狱以组织罪犯从事劳动作为一项基本的改造手段,不仅有充分的理论依据,更有多年实践成功经验。但是,实践当中出现许多与现在社会发展格格不入问题,在今后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中,监狱应当充分保障罪犯人权。希望监狱能够在今后的体制中不再受经费的局限,对罪犯切实发挥罪犯矫正作用,确保劳动作为一种矫正方式对罪犯的思想和行为进行矫正。

职工技能培训制度 (2)

职工技能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整体素质和专 业技术水平,以适应企业的快速发展,结合公司的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与教育培训管理方面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公司成立教育培训中心。总体负责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公司教育培训中心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教育培 训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教育培训中心聘任专职教师、兼职教师若干名。负责培 训教学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六条培训计划的拟定 1、部门依照培训实际需要,拟定“培训计划上报表”,送培训中心 审核,作为培训实施的依据。 2、培训中心应就各部门所提出的培训计划汇编“年度培训计划汇总表”,呈报人力资源部领导审核。

3、各项培训课程主办单位应于定期内,填写:“培训实施计划表”,呈报审核后,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 4、临时性培训课程,也需要填写“培训实施计划表”,呈报审核后实施。 第七条培训的实施 1、培训主办部门应依“培训实施计划表”按期实施并负责培训的全盘事宜,如培训场地安排,、教材分发、教具借调、通知讲师及受训单位等。 2、如有补充教材、讲师应于开课前一周将讲义原稿送培训中心统一印刷,以便上课时发给学员。 3、各项培训结束时,应举行测试,由主办部门或讲师负责监考,测试题目由讲师于开课前送交主办部门。 4、各项在职培训实施时,参加受训学员应签到,培训中心应确实了解上课,出勤状况。 5、受训人员应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6、培训中心应定期召开总结会,以评估各项培训课程实施成果,并纪录,送交各有关单位参考予以改进。

企业培训管理制度(全新版)

1.目的 理顺和规范公司培训管理工作,提升员工素质,提高岗位达标率和人力资本准备度,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需要。 2.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的培训管理与控制工作。各分子公司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培训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3. 职责 3.1集团培训部负责集团母公司及集团高层培训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培训需求 评审,培训计划(方案)制定,培训组织实施,培训效果评估,培训资料整理、归档,培训费用控制。并负责指导和监督分子公司人力行政部培训管理工作; 3.2集团分子公司人力行政部负责本单位其他员工培训的归口管理,并与集团培 训部的整体培训工作相衔接。 3.3集团总裁负责审批集团母公司及集团高层年度培训计划; 3.4集团分子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 3.5集团各单位主管负责配合培训部/人力行政部进行本单位人员培训工作。 4. 作业细则 4.1培训原则 4.1.1有效性原则:员工培训后能达到培训的目的:学到某方面的知识、提升某方面的技能或养成某方面的习惯; 4.1.2实用性原则:员工通过培训掌握的知识或提升的技能能用于实际工作中,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4.1.3针对性原则:根据性质不同对岗位分层分类,实行侧重点不同、内容不同、方式不同的针对性强的培训。4.2培训形式及内容 4.2.1新员工入职培训 (1) 目的 (a) 让新员工了解公司历史、企业文化、制度,使新员工对公司有整体的了解; (b) 让新员工感受到公司的欢迎与重视,体会到归属感; (c) 减缓新员工初进公司时的紧张情绪,使其更快适应公司; (d) 使新员工明白自己工作的职责、熟悉工作流程,加强同事之间的关系;

关于完善罪犯分类制度的思考

完善罪犯分类制度的思考 郭健尚波 罪犯分类,是指根据管理和改造罪犯的需要,以罪犯的某些属性为标准,对罪犯进行划分、归类,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分配关押、分类管理、分类施教、分级处遇的一项监狱工作制度。罪犯分类制度是现代监狱管理制度的基石。深化罪犯分类工作,对于提高罪犯管理的科学性和改造工作的针对性、有效利用监狱资源和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很有意义,是推进监狱工作科学化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监狱罪犯分类制度的现状及评价 罪犯分类制度包括分类标准、分类层次、分类机构等,下面分别论述。 (一)分类标准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监狱罪犯主要是按性别、年龄、刑期、犯罪类型进行分类。1954年颁布的劳动改造条例将罪犯分为男犯、女犯、少年犯、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1989年,在原有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犯罪性质进行分押、分管、分教。1994年,《监狱法》中又增加了按改造表现进行罪犯分类。 性别和年龄是罪犯的自然属性,刑期、犯罪类型是罪犯的法律属性,按照这些标准进行分类都属于客观分类。国外监狱的罪犯分类经历了从客观分类到主观分类再到客观分

类的轮回①,我国目前是以客观分类为主,虽然实践中已经有了按人身危险性和改造表现、矫正需要的主观分类,但主观分类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在罪犯分类体系中地位还不突出。 按年龄分类在实践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未成年女犯与成年女犯没有分押。我国各省区基本上都只有一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只用于关押未成年男犯,未成年女犯与成年女犯一起关押。这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要求。②二是成年犯与未成年犯分管、分教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化。部分省份对未成年犯的管教工作没有严格贯彻?以学习为主?的要求,在劳动项目和劳动时间也没有上区别对待。尤其是对于未成年女犯来说,因为长期以来与成年女犯关在一起,因此难以体现未成年犯管教的特色。 按犯罪性质将罪犯分为财产型、暴力型、性欲型、其它类型等的局限和缺陷日益显现。罪犯分类,从根本上说,应当是?人?的分类,而不是?行为?的分类。以犯罪性质为分类标准,是犯罪行为的分类,该分类存在分类标准不统一、未遵循分类的穷尽性原则和排它性原则等问题。③如财产型罪犯是以犯罪目的为标准进行归类的,暴力型罪犯则是以犯罪 ①吴宗宪:《当代西方监狱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5页. ②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要求将青少年犯分别关押。 ③陈士涵:《罪犯分类模式新探》.正义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a3754322.html,/shownews.aspx?articleid=13436.

【最新2018】浅谈新刑诉法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范文word版 (4页)

【最新2018】浅谈新刑诉法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范文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浅谈新刑诉法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 新刑诉法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就新刑诉法对辩护人责任的重新定位、审判前辩护制度的确立、会见难的突破和防止报复性执法等四个方进行深入分析。 刑事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行使辩护权,也可以委托或经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进行辩护。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而言,律师辩护更能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萨瑟兰所言,没有律师代理,被告人就算完全无辜,也有定罪之险,因为他不了解证据规则,无法判断指控成立与否,也不懂得如何做无罪辩护。针对现行刑诉法对律师辩护制度设计不合理,导致律师辩护只能不能充分发挥的现状。因此,完善律师辩护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一、重新定位辩护人责任 辩护人的职责定位是刑事辩护制度的一个基础性问题。辩护人只有明确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的前提下,才能充分发挥辩护职能,维护辩护的效果。现行刑诉法第35条将辩护人的责任定位在两个方面:第一,实体辩护,即通过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涉及诸如超期羁押、非法证据排除正程序性辩护;第二,要求辩护人承担了本来应该由公诉人承担的举证责任,即要求辩护律师提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证据材料。该条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无视、轻视辩护人辩护意见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法治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终极目标。程序价值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在刑事辩护中,律师界业已确立既要进行实体辩护,又要开展程序辩护的理念。对此,新刑诉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该条规定从两个方面对辩护人的职责进行重新定位。其一,删除证明二字,取消了辩护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要求;其二,体现了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并重的精神,突出强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与此相适应,新刑诉法新增加许多程序辩护制度,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辩护人可以要求审判人员、公诉人等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辩护人可以申请复议;开庭前,辩护律师可以就回避、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名单、开庭时间等程序性问题发表意见。

目前罪犯管理存在的问题之调查分析及对策

目前罪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之调查分析及对策 2008年元月以来,我狱遭遇罕见的冰雪灾害,公司经营工作滑坡,经济效益不理想,急需调动全体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强化劳动改造管理;但随着新的《湖南省永州监狱罪犯量化考核办法》(以下简称《细则》)之出台,改造质量评估等次正式作为罪犯减刑假释重要依据,罪犯在劳动改造方面表现欠佳,虽然三月份监狱公司出台《关于开展抗灾自救劳动竞赛办法》,但罪犯的改造思想并不稳定,大干高潮并未欣起,笔者就此深入罪犯进行初步调查,现浅析如下: 一、新《细则》带来的困惑及对策。 困惑(一)依照《细则》规定,罪犯每月最高进档为5分(且为押犯的8%),劳动竞赛期间仅是将5分人数调整至押犯12%,如此计算,即便表现相当突出的罪犯,也难以突破80分,绝大多数罪犯年平均得分在50分以下;依照当前减刑考核分标准,二年半左右才能获得减刑。与去年同期相比推迟近一年,大多数罪犯业已制定的改造目标无法如期实现,由此在罪犯中产生强烈的消极改造情绪; 对策:1、此办法依照省局文件标准制定,在考核底分方面不应突破,因此要加强罪犯面对现实的思想教育;2、加强对罪犯劳动改造的定额管理,对劳动改造底分的劳动产值要科学核定;同时充分利用劳动改造底分上浮部分,在对罪犯的劳动改造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劳动改造实际产值排名,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样可以在罪犯中掀起争先恐后的劳动改造高潮;3、据悉,我省部分监狱在推行新《细则》后,在对罪犯减刑考核分方面调整为60分减1年,我们可照此

积极开展探讨和进行协调,力争尽快落实,这样可使绝大部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大幅提高,为实现业已制定的改造目标而不懈努力; 困惑(二)新《细则》虽已实施3个多月,但狱部至今未印发单行小册分发至罪犯进行宣传教育,部分监区甚至只有管考核的主管领导才对主要条款比较熟悉,其他民警对此并不清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新办法不理解,在对罪犯违规扣分处理方面仍套用去年办法,因此可能带来执法不公现象,个别罪犯可能会以此为抵触改造。 对策:1、尽快印发单行小册分发至罪犯手中(至少每小组2本)并加强宣传、组织学习,让全体罪犯熟悉《细则》,理解《细则》并按此规范各自的改造;2、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新的办法,以便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公正、文明、正确执法; 困惑(三)新《细则》第24至38条对相继对罪犯的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行为养成、教育改造、劳动改造进行了量化考核;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对罪犯的进档仍套用以前模式,以劳动产值为主要依据,其他方面不够重视,使大部分罪犯仍认为只要生产搞得好、其他改造行为都不重要等思想,不利于罪犯的思想改造和监管改造。 对策:加大对罪犯在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行为养成、教育改造方面的管理和考核力度,强化这四项内容考核底分的管理,如在对罪犯违规存在可酌情从轻处理情形时,可在行为养成底分方面核减; 困惑(四)目前对罪犯的月考核进档中,一直沿用以前的“底分-扣分“模式,而根据《细则》第25条、第28条、第31条、第34条、第37条之规定,罪犯在符合所规定的情形下可以给予奖励;但我狱在对罪犯的考核奖励(特别是单项奖励)方面一直未能突破;当然,这其中存在具体操作难度大、奖励量化细化尺度难以确认等原

职工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中国重汽集团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 职工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根据公司人才需求和培养规划,为加强企业员工培训工作管理,不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立足创新企业教育,服务生产经营,林火多样办学,注重培训实效的原则。 1.3 本办法对职工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工作管理、师资队伍及教材建设、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检查考核、培训效果评估等进行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 职责划分 4.1公司培训工作实行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各部门配合实施的原则。 4.2人力资源部为公司培训主管机构,根据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和人才目标规划、各部门的培训需求及公司的全年生产经营目标任务,制定公司总体的年度培训计划及费用预算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及考核。 4.3各部门为公司培训的分管机构,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本单位的培训需求计划,并在人力资源部的配合和指导下开展培训工作。部门内部经常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培训,相互研讨、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4.4人力资源部在培训中的主要职责:

4.4.1负责建立与公司人才规划、目标相适应的培训体系,组织进行培训制度、培训目标、培训流程的制定及修改工作。 4.4.2负责公司年度培训及费用预算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4.4.3对各部门培训计划实施督导、检查和考核。 4.4.4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及相关教学资料的制作分发。 4.4.5负责内、外培训教师的选聘、确定及协助教学。 4.4.6外出培训相关事项的管理、外派参训员工培训效果评估及管理。 4.4.7公司培训工作实施效果评价分析及改进方案的呈报。 4.4.8年度培训报告的撰写、呈报,培训资料的收集、汇总、整理及归档。 4.4.9参培员工的出勤及培训效果评价管理。 4.5各部门在培训中的主要职责: 4.5.1本部门培训需求及费用预算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5.2本部室负责的培训项目,做好组织、记录、管理及效果反馈工作。 4.5.3本部门年度培训工作总结,培训资料的汇总、整理及归档。 4.5.4本部门员工的上岗、在岗及转岗培训和考核。 4.5.5本部门参训员工的组织与管理。 4.5.6培训工作报告的撰写与呈报

罪犯分类的思路和构想

2014年罪犯分类问题研究征文 罪犯分类的思路和构想 摘要:随着当前新疆整体形势的严峻性,监狱如何发挥出其应有的职能作用,加强对罪犯的分类管理和教育迫在眉睫,不仅是优化监狱行刑资源的需要,防止罪犯深度感染的需要,同时也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和规范监狱设施的需要,是新形势下监狱行刑模式的时代抉择。通过罪犯的分类管理可以有效解决当前押犯矛盾、警力不足、监管设施缺陷等问题,更好的服务于监管安全。 关键词:时代背景罪犯分类价值分析 一、设置罪犯分类管理的时代背景 近年来,新疆暴力恐怖案件多发高发,成为影响新疆稳定的最直接、最现实的危害,乌鲁木齐“5·22”案件的发生,再次说明当前新疆反恐斗争形势极其严峻复杂,也再次验证了中央关于新疆反恐维稳形势的判断。同时整个监狱系统面临着“危安犯”关押人数逐年上升的局面,监狱如何行之有效的做好对“危安犯”的收押、教育工作迫在眉睫。 (一)罪犯分类概念 罪犯分类,是指根据管理和改造罪犯的需要,以罪犯的某些属性为标准,对罪犯进行划分、归类,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分配关押、分类管理、分类施教、分类处遇的一项监狱

工作制度。罪犯分类制度是现代监狱管理制度的基石。深化罪犯分类工作,对于提高罪犯管理的科学性和改造工作的针对性、有效利用监狱资源和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很有意义,是推进监狱工作科学化的必然要求。 (二)设置罪犯分类收押设想 当前整个监狱系统面临着设施老化,不能满足于目前的监管设施要求,如何取长补短化薄弱为优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就如何设置分类管理、收押谈谈个人观点:根据每个监狱有自身的优点及不足,如何才能更大限度的发挥出各自的作用,就要针对监所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比如,某监狱划分为5个监区,在这5个监区里面基础设施及民警的执法能力各不相同,面对目前的“危安犯”如何收押?可以把5个监区划分为:高度戒备监区、中度戒备监区、一般监区、入监监区及出监监区。把基础设施完备,工作经验丰富的民警分配到高度戒备监区;把基础实施较完备,民警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分配到中度戒备监区;把基础实施一般,民警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分配到一般监区。其目的就是将一少部分罪重刑长、危险性高的罪犯进行集中在高度戒备监区,分类施教,防止其危险性的发生及其他罪犯的不良影响。 由于我国监狱尚未建立不同等级警戒管理制度,因此,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分类管理、收押标准,所有监狱在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摘要刑事诉讼法在一国法律制度建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作为三方参与主体的一方所享有的辩护权是其享有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该项权利的有效实现需要一套完备的制度加以保障,即刑事辩护制度。该制度一方面能够赋予被告人平等的诉讼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促进程序公正,实现司法公平与正义,达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目标。 关键词《刑事辩护法》刑事辩护制度控辩平等 作者简介:韩菲,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38-02 刑事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诉进行辩解与反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刑事辩护的发达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意识以及对人权保障的重视的重要标准。我国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的改革十分具有突破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并扩大了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使律师参与刑事辩护更加便捷。本次修订的改革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得到确认。新刑诉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一变化使律师摆脱了原本地位不明的尴尬境地,让嫌疑人从被追诉起就可以聘请辩护人,从而实现辩护与追诉的同步,有利于侦查阶段律师作用的发挥。 第二,通过突出程序辩护的价值表现对程序公正的重视。新刑诉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对比旧法条,从字面上看是删去了“证明”二字,但体现在立法思想上却是删去了对律师“责任”的规定,为实践中的程序性辩护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增加了对“诉讼权利”保护的强调,是立法者对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并重的鲜明体现。 第三,完善了律师会见制度。辩护律师对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会见权,也是刑事辩护制度中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是律师有效进行辩护的前提。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除三种类型的犯罪之外,对于律师的会见申请,看守所必须在48小时之内安排,还明确了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的权利。改变了以往律师会见难,阻碍多,被干扰的难题。 第四,完善辩护人的阅卷权。案卷材料是辩护人了解案件情况最重要的依据,原刑诉法严格区分不同诉讼阶段的阅卷范围,致使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往往难以查阅到有辩护价值的案件材料,无法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修改后刑诉法规定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

监所在押人员管理的思考.doc

监所在押人员管理的思考-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随着我国一系列刑事法律的发布和实施,犯罪分子受到严厉打击。但治安形势仍然严峻,刑事案件呈上升势头,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有增无减,看守所的关押量居高不下。在在押人员多,工作量大,监管情况复杂的情况下,从监所检察和监管工作的角度,随时研究掌握狱内动态和在押人员的心理变化,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教育。对于促进在押人员遵守监规,认罪服法,思想改造;对于保证监所安全和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在押人员基本状况、心理状态和管理对策谈谈笔者的粗浅见解,以供思考。 一、对在押人员状况分析宝安区看守所属特大型看守所,近二年来月平均关押量达3000人,居全市六区之首,占全市在押人数三分之一。搞好这么多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是一件不易事。我认为要完成这么庞大的工作量,必须研究掌握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宝安区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是:1、犯罪嫌疑人主体方面。从犯罪主体身份看,90%属外省人员,95%属无业人员;从文化程度上看,90%属于小学或初中文化程度;从年龄上看18岁至30岁的占90%,犯罪呈年轻化趋势。大部分在押人员他们抱着赚钱、“淘金”的心理从较贫穷的内地来到深圳,进不了关内就滞留在宝安区。由于他们文化素质低,找工作不容易。生活无着落时,凭年青,精力过剩,就疯狂进行盗抢等犯罪活动。2、犯罪类型方面。盗窃、抢劫、抢夺、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居多,占案件总数的80%。

作案者经受不了经济特区繁华和高消费环境的诱惑,贪图享乐,嫌打工辛苦,收入低,妄想一夜致富过上好生活,继而进行各种侵犯财产型的犯罪,破坏特区的繁荣和稳定。3、犯罪原因方面。一是满足个人生活享受需要而犯罪。他们错误地认为,要想不辛苦干活,也能很快地“享乐”、“过上快活日子”,通过作案获取财物是唯一的捷径,因而为了生活享受而作案。二是法律观念淡薄。作案者大多是法盲,有的触犯了刑法,还问为什么要把他抓进看守所,更不知是犯了什么罪。有的为了获取财物,铤而走险,疯狂作案,以至成为“二进宫”、“多进宫”的人物,养成一种犯罪癖。三是他们的行为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性。他们看到他人高生活标准享受,“看不惯”,进而要他人“出血”,“分”出些财物。有的组成团伙,多人或十多人共同进行暴力犯罪,肆无忌惮,使社会不安宁,作案后群众仍心有余悸。有的引导他人犯罪,成为团伙头目,教唆犯,对社会危害更大,这些人实属应当严厉打击。 二、对在押人员心理状态剖析从上面对在押人员情况分析来看,看守所关押着各种各样涉嫌犯罪的人员,他们人数众多,情况复杂,各个在押人员心理状态会随着诉讼阶段或其他原因的变化而随时发生变化,这给管理教育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驻所检察官配合看守所干警注意研究和掌握在押人员心理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有利于监所管理工作的开展。在工作实践中,笔者认为在押人员主要存在如下几种心理状态。 1、恐惧心理。当在押人员被关进看守所后,看到高墙铁网,武警荷枪,看守禁严,才体会到法律的威慑力。关押使他们精神

职工技能培训制度

职工技能培训制度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职工技能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企业的快速发展,结合公司的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与教育培训管理方面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公司成立教育培训中心。总体负责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公司教育培训中心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教育培训中心聘任专职教师、兼职教师若干名。负责培训教学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六条培训计划的拟定 1、部门依照培训实际需要,拟定“培训计划上报表”,送培训中心审核,作为培训实施的依据。 2、培训中心应就各部门所提出的培训计划汇编“年度培训计划汇总表”,呈报人力资源部领导审核。

3、各项培训课程主办单位应于定期内,填写:“培训实施计划表”,呈报审核后,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 4、临时性培训课程,也需要填写“培训实施计划表”,呈报审核后实施。 第七条培训的实施 1、培训主办部门应依“培训实施计划表”按期实施并负责培训的全盘事宜,如培训场地安排,、教材分发、教具借调、通知讲师及受训单位等。 2、如有补充教材、讲师应于开课前一周将讲义原稿送培训中心统一印刷,以便上课时发给学员。 3、各项培训结束时,应举行测试,由主办部门或讲师负责监考,测试题目由讲师于开课前送交主办部门。 4、各项在职培训实施时,参加受训学员应签到,培训中心应确实了解上课,出勤状况。 5、受训人员应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6、培训中心应定期召开总结会,以评估各项培训课程实施成果,并纪录,送交各有关单位参考予以改进。 7、各项培训的测试缺席者,事后一律补考,补考不列席者,一律以零分算。 8、培训测试成绩,列入考核及升迁的参考。

公司职工技能培训管理制度

公司职工技能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员工技能水平,确保公司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现提出以下办法: 一、加强人力资源配套制度建设,提高员工学习技能的动力。 1.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技能员工提供成长通道,在各车间设立首席技师、技能专家,将技能人才与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并重,一样培养、一样使用,并给予一样的待遇; 2.公司提拔管理人员、领导干部时必须长期坚持要有一定基层技能工作的经历; 3.提高技能人才的待遇,分配向一线员工倾斜,对取得岗位技能等级证书的员工,根据岗位需要及时予以聘任,提高工资待遇(每年聘任一次,优胜劣汰); 4.强化员工报酬与技能水平和工作绩效的联系; 5.重奖在解决生产工作问题中有突出贡献、在各级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员工; 6.将培训与员工取得技能等级证书、技能专家晋升联系,加强技能培训考核,将培训成绩与工资奖金联系等,以增加员工学习技能的动力,调动员工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制定公司内部《技能人才技术等级认定办法》,确定“技能优先”技能人才培养机制,提高技师、高级工待遇,调整内部奖金和津贴分配办法;建立以师带徒津贴制度,

提高技能岗位年度绩效优秀职工分配比例,使一线人员比管理人员获得更多的提高工资的机会,提高特殊岗位津贴;明确规定优秀技能人才在干部提拔时享有优先权,靠竞争上岗,择优录取。 第二节培训内容及方法 一、加强员工技能培训基础工作资料建设,提高培训的系统性和针对性。建立员工岗位能力模型、实行模块化培训,以提高员工岗位能力为目标。建立员工技能培训基础资料,该资料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员工岗位能力分析表。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及员工队伍建设的要求,用人力资源开发理论,对主要工种员工岗位必须具备的能力进行科学系统的分析,提出各工种技能员工岗位必须具备的能力要求,在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能力要求和标准。知识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 技能包括:基本技能、专业技能和相关技能。 职业素养:是指做好本职业种类工作所必须具备的职业素养。 (2)员工岗位能力分析分解表。对员工岗位能力分析表的各能力项按I级(相当于中级工)、II级(相当于高级工)、III级(相当于技师)三个等级,进行能力要素分级定位和分级能力描述,用相应的业务行为或技能要求,对各工种不同能力等级的员工提出具体、详细的能力要求。 (3)培训技能训练标准作业指导书。明确技能训练项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标准操作步骤或工作流程、工作环境、工器具、材料、安全等要求,考试考核标准等要求。

中外罪犯分类的比较研究

中外罪犯分类的比较研究 作者:周倩, 王林 作者单位:周倩(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王林(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研究室) 刊名: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BEIJING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JOURNAL 年,卷(期):2008,58(2) 被引用次数:1次 参考文献(3条) 1.韩国的司法矫正制度 2004 2.中国代表团参加联合国"监狱管理研讨会后续圆桌会议"综述 3.陈士涵罪犯分类模式新探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连春亮.Lian Chunliang罪犯心理禁区探秘[期刊论文]-中国司法2006(4) 2.魏新政.冯军.Wei Xinzheng.Feng Jun浅析监狱罪犯的权利[期刊论文]-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5(4) 3.胡连菊罪犯分类制度研究[学位论文]2009 4.纪得军.JI Dejun女性罪犯社区矫正模式论[期刊论文]-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9,21(6) 5.李广兴.曹广健.周立强.张芯罪犯分类初探[会议论文]-2005 6.严军关于提高监狱人民警察角色意识的几点思考[期刊论文]-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1(2) 7.刘艳以人为中心疗法在罪犯心理矫治中的应用[会议论文]-2006 8.阎循店.Yan Xundian监狱新体制下罪犯分类管理机制构想[期刊论文]-中国司法2007(11) 9.郑丽霞罪犯分类处遇制度是监狱对罪犯实施有效管理和矫正的重要保障[期刊论文]-中国外资2009(10) 10.毕亚博浅谈未成年罪犯分类管理制度[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08(24) 引证文献(1条) 1.陈姹论监狱执行中的“宽严相济”[期刊论文]-知识经济 2013(5) 本文链接:https://www.360docs.net/doc/5a3754322.html,/Periodical_bjszfglgbxyxb200802016.aspx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西安培华学院文法论丛 2009年3月,第二辑,Mar.2009,No.2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赵洁* (西安培华学院文法学院法学系,陕西西安710125) 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现代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辩护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是刑事诉讼程序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要标志。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发展,在保障人权方面也迈出了可喜的一大步,如提前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强化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确定了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加大控、辩双方的抗辩力度;改变了法官的“先定后审”、“上定下审”,轻视辩护职能的不正确做法,等。然而司法实践证明,现行的辩护制度不管从立法方面还是实际操作中都存在许多不足,比如还存在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进行完善,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的保障。 关键词:刑事辩护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刑事辩护豁免权 刑事辩护制度源起西方社会,是现代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与保障。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这些都是我国现行法律对辩护原则的明确规定。刑事辩护是指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项诉讼活动。随着我国法制的进步,刑事辩护已经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现行的辩护制度不管从立法方面还是实际操作中都存在许多不足,如存在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采纳正确辩护意见难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进行完善,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的保障。笔者在本文中,对如何解决上述几个“难”的问题,作些法律对策方面的探讨。 一、“会见难”及解决对策 会见权是辩护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把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由原来庭审前七日,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即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会见权却遇到重重困难和阻力,如有关部门不接待律师、不安排会见、限制会见时间、限制会见次数等等,使得律师难以有效地开展工作。新《律师法》第33条对此作出新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根据这一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只凭“三证”即可,无需侦查机关批准,并且在会见时,侦查机关不 * 作者简介:赵洁(1977—),女,山东青岛人,西安培华学院文法学院院长助理,法学学士,讲师。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 李周斌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但如何在各种条件有限的情况下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是一个难以给出标准答案的问题。邓小平曾说过:“不管白猫黑猫,抓得老鼠就是好猫”。可见,在不违背法的前提下,不管我们采用什么方法,只要它能够调动得起罪犯劳动的积极性,能够唤起罪犯自觉、自愿的改造意识,营造一个有序、安全、稳定的改造环境,取得实实在在的劳动改造效果,寓有形于无形,实现监狱的长治久安,就是好办法,就应该坚持并推广。 思考一:适时开展劳动竞赛,营造你追我赶的竞争氛围。 劳动竞赛是近几年来,监狱为调动罪犯劳动和改造两个积极性而开展的一项竞赛活动。从开展的效果来看,罪犯劳动积极性确实空前高涨,效果明显。一是制定《劳动竞赛方案和奖励方案》。将劳动竞赛与激励机制有机结合,加大超产奖励力度,提高超产提奖比例,科学合理定制具体的奖励分配方案,体现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注重利益协调,讲究公平正义。并做好劳动竞赛的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张贴标语、印发竞赛和奖励方案、广播、开会动员等方式大力宣传劳动竞赛,让罪犯了解劳动竞赛和激励措施,做到“家喻户晓”,让罪犯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得到的过程和吸引力,跃跃欲试、迫不及待地投入到劳动竞赛当中来。二是以监区或分监区为单位开展劳动竞赛。可以视生产货源充足情况决定监区或分监区每年开展劳动竞赛的次数,货源充足,可以多开展几次,开展形式也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对批量大、价格高、订单足的情况还可以果断组织罪犯进行“技能大比拼”。鼓励罪犯或各班组开足马力、使出浑身解数,多生产、多超产、抢超产,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劳动潜能。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迎接一个又一个挑战,不断刷新纪录,多创产值,多拿奖励,多捞好处,“你追我赶”,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劳动氛围。同时,在“大比拼”等竞赛活动中还可以培养罪犯团结、协作、互助、合作的精神,增强集体荣誉感。三是讲究诚信,及时兑现竞赛奖励。监狱只有做到“说话算数”,才能赢得罪犯的信赖

技术培训管理制度

工程部技术培训制度 一.目的 积极配合现场施工,贯彻落实标准化管理的各项规定;提升技术人员绩效和综合素质,加快技术人才发展速度,有计划地做好技术人才培训、培养和储备工作;增强技术人员对施工工艺的了解,并有计划地充实其业务素质或知识技能,发挥其潜在能力,确保项目施工顺利进行;对有一定管理经验的人员进行新知识培训,对有专业知识但缺乏经验的人员进行现场培训。特制定《工程部技术培训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作为工程部各级技术人员培训实施与管理的依据。 二.适用范围 凡本项目各级技术人员的各项培训计划、实施、督导、考评以及改善建议等,均依本制度办理。 三.权责划分 1.工程管理部权责 1.1 制定、修改工程部技术培训制度。 1.2 拟定、呈报工程部年度、季度培训计划。 1.3 收集整理各种培训信息并及时发布。 1.4 联系、组织或协助完成工程部各项培训课程的实施。 1.5 检查、评估培训的实施情况。 1.6 管理、控制培训费用。 1.7 管理组织项目内部讲师队伍。 1.8 负责对各项培训进行记录和相关资料存档。 1.9 追踪考查培训效果。 1.10 研拟其他人才开发方案。 四.培训管理相关制度 (一) 教育培训的要求 1.工程部 1.1负责工程部人员培训以及政策性文件的制定。 1.2审定各作业队的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1.3负责组织完成上级布置得各项培训任务。 1.4负责技术人员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培训经费管理等工作。 1.5负责对各作业队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考核。 (二) 培训体系 1.教育培训类型(岗位培训)

1.1岗位培训是人员教育的培训的重点,包括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力培训,提高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养、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适应性培训。 1.1.1岗前培训:新进人员上岗前培训,技工岗前培训,关键岗位管理、技术人员岗前培训、持证。 1.1.2在岗培训: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以更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定期规范化培训。重点包括日常安全教育、法纪法规教育、岗位技能提高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实施和应用等培训。 1.1.3适应性培训: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随时开展各种应急性、针对性培训。 2.培训组织形式: 短期培训主要包括新技术人员培训、岗位培训、适应性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等形式。 2.1新员工培训:以项目部概况、规章制度、企业方针、职业道德、安全质量意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操作规程、施工工艺等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 2.2岗位培训:以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技术员)、班组长培训作为重点,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2.3职业技能培训: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科学设置课程,有效开展初、中、高级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 岗位培训的工作程序 按照培训需求分析、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实施及培训效果评估等程序组织实施,工程部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工程部的安排按时参加有关培训。 1.确定培训需求:根据工程部技术人员现有能力与岗位所需能力之间的差距,在此基础上确定培训目标需求。根据国家、行业和企业对持证上岗作业的要求,提出项目部的持证岗位培训需求。 2.制定培训计划:编制项目部人员年度、季度和临时培训计划。对每个班训班次制定详细培训方案,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对象,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教师、培训费用等。 3.组织实施培训:按照培训计划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培训。 4.评估培训效果:培训主管部门在各类培训工作结束后均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培训评价结果反馈组织培训的相关部门,以便培训工作的持续改进。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以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为此,我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育法》为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教师主要职责 1、教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 2、教师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风尚进行教学,要求教师要爱岗敬业,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做到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教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要积极参加学校教研室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集体活动,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教学文件,遵守教学纪律,做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4、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的教学基本建设工作,特别是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工作,并努力在本专业、本课程的研究或教学上有所创新。 5、教师在工作中要服从分配,勇挑重担。教学工作是教师的首要工作,我校教师不仅要把精力放在教学工作上,认真钻研教材,认真备课、讲课,提高教学质量,在业余时间应积极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在此基础上努力搞好科学研究和学校基本管理工作。 6、教师应负责课堂教学和维持课堂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师应主动与所属教研室的负责人、辅导员、教务助理等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的有关问题。 7、教师须认真履行与自己相应的职责,并按照学校关规定接受学校工作安排、工作考核与教学评价。 学校领导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学校管理工作的效率,科学合理地安排好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学校领导在执行集体决定或日常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工作不越权、不推倭,敢于负责,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犯罪人分类中人格分类模式的研究(一)

犯罪人分类中人格分类模式的研究(一) 一、人格权的定义 人格不仅仅是一个心理学上的概念,人格的定义同样广泛的见于哲学、生物学、社会学、法学等领域。在哲学上,康德的伦理学通常被认为是人格主义学说的起点,其认为人格具有崇高的价值,应形而上学地和各种事物区分开来,而主观的经验是最后的心理的判断标准。在生物学上,认为“人格是社会的刺激价值,别人对一个人作为刺激物而作出的种种反应,表明那个人的人格”。在社会学上,认为“人格是文化的主观方面,或社会的有效性。”1]在法学上,认为“做人的资格就是取得权利的资格,法学上称主体资格为人格”。2]在心理学上,有学者认为“人格,是个体在行为上的内部倾向,它表现为个体适应环境时在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气质、性格和体质等方面的整合,是具有动机一致性和连续性的自我,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给人以特色的心身组织。”3] 对于犯罪人格的定义,有学者认为:“犯罪人格是指犯罪人群所持有的稳定而独特的反社会心理特征的总称,它是一种反社会人格。”或“犯罪人格是指犯罪人内在的相对问题的反社会行为倾向的特定身心组织。”4]还有学者认为“犯罪人格是指直接导致犯罪行为生成的严重反社会且为刑事法律所否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5] 上述前两种观点都认为犯罪人格只有犯罪人才具有。我们分析发现,一些没有实施犯罪的人,同样具有与犯罪人一样的人格特征。如果说一个人是在实施犯罪后才具有犯罪人格,就好比说这种人格是在实施犯罪的那一刹那间最后形成了,此前的就不是犯罪人格,这显然是与人格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存在一定的矛盾。我们认为,犯罪人格同样为潜在犯罪人所具有,这种人格的本质在于具有严重的反社会倾向并能导致犯罪行为的生成。鉴于此,我们较为同意上文中的最后一种观点。 值得商榷的是,犯罪人格究竟能否“直接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在心理学上,这与“个人—情境”的争论紧密相关,普遍的观点认为,行为是由个人与情景的互动所决定的,人格特质并不具有跨情景导致行为的完全一致性。美国犯罪学家萨宾(T.R.Sarbin,1979)从哲学层面区分了最初原因(originalcause)、直接原因(efficientcause),以及有效原因(effectivecause)或形式原因(formalcause)。直接原因是犯罪行为的前体,原则上讲,人们之间的各种行为在这种直接原因方面并没有什么区别。6]我们并不否认,犯罪人格在一定情景下能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但这种原因可能是原发性或继发性意义上的,并不见得就是直接意义上的,而且即便行为人主观上想犯罪,但客观上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人格环境或者说情景条件,才能共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因而并不能说人格能够直接导致犯罪。至于犯罪人格究竟应界定为一种“身心组织”还是“心理特征的总体”,我们认为这与心理学研究对象的界定有关,传统的观念认为心理学研究的对象只涉及人类的精神或心理方面的问题,而自20世纪二十年代到六十年代心理学被认为是对行为进行研究的科学,直到七十年代又改变为心理学是对行为和心理历程研究的科学。7]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犯罪人格是指具有严重反社会倾向的,能够导致犯罪行为产生的特定的身心组织。 二、为何选择“人格”作为犯罪人分类的标准 对犯罪人进行分类的标准通常包括年龄、性别、人格类型、犯罪动机、犯罪的历史等。从20世纪30年代起,相关学者对已经提出的犯罪类型学研究进行了分类和整合,提出了若干犯罪类型学的框架。其中较有影响力的有8]:德国犯罪学家埃克斯纳(FranzExner)将以往的犯罪类型学研究分为7类:①性格学分类;②犯罪社会学分类;③犯罪心理学分类; ④遗传生物学分类;⑤刑事政策学分类;⑥以现行法律为标准的分类。美国犯罪学家斯蒂芬.;谢弗(StephenSchafer)将以往的犯罪人类型学研究分为7类:①法律类型学;②多因论的类型学;③社会学的类型学;④心理学的类型学;⑤体质类型学;⑥规范类型学; ⑦生活—倾向类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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