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大化改新前的社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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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

2018年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 在进行黑社会案件辩护中,关于被告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我们应当作出明确的区分,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1)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 (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指出: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2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告人有无组织行为、领导行为相对容易,而认定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时,情况则显得比较复杂。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实践中还要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其他犯罪组织的本质特征,就是依靠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来达到对经济、社会生活进行非法控制并进而攫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因此,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所谓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组织者、领导者居于核心地位,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较稳定地处于被领导、被管理

小学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试题及答案

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测试题(一) (100分钟完卷)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45分) 1、品德与社会课程是在小学中高年级开设的一门以()为基础,以()为核心、促进()的综合课程。 2、小学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的性质()()()。 3、小学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的设计思路是(),(),(),()。 4、品德与社会引导和帮助学生达到三个方面的目标即()()()。 5、品德与社会课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以()目标,以()为基础,注重学生在()的过程中,初步掌握认识社会事物和现象的方法,提高()能力,发展学生主动适应社会、积极参与社会的能力。 6、《品德与社会》课以儿童的()为基础。家庭、学校、家乡(社区)、祖国、世界是他们生活的例外领域:()、()、()等是存在于这些领域中的几个严重因素。儿童品德与社会性发展是在逐步扩大的生活领域中,通过与各种社会要素的交互作用而实现的。 7、品德与社会课程目标的三个方面是:()、()、()。 8、《品德与社会》课程旨在促进学生()形成和()发展,为学生()、()、(),成为具有()、()、优良的行为习惯和()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奠定基础。 9、品德与社会课程评价方式采用()()的评价,老师可根据详尽情况,选用或综合运用()()()与()等方式进行评价。 10、品德与社会课程评价方法有()()()()()。 二、判断题(共10分,每小题2分)

1、品德课程的评价是教师和儿童共同合作进行的有意义的建构过程,儿童既是评价的对象,也是评价的主体,强调儿童的自评、互评等方式和家长以及其它有关人员的参与。() 2、“品德与生活”课程的评价应全部量化。() 3、本课程以儿童直接参与的丰盛多彩的活动为主要教学形式,强调遇教育于活动之中。() 4、品德与社会课程是在小学中高年级开设的一门以儿童社会生活为基础,促进学生优良品德形成和社会性发展的综合课程。() 5、品德与社会评价的根源目的在于对学生品德与社会性发展水平做出终结性的评价,利用评价结果对儿童进行比较与分等。() 三、简答题:(共24分) 1、小学品德与社会课程基本理念是什么?(6分) 2、小学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的性质是什么?(6分) 3、品德与社会的教学建议包括哪五个方面?(10分) 4、品德课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误区有哪些?(8分) 四、论述:(15分) 品德课教学中小组合作学习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附参考答案: 一1、学生生活 、螺旋上升 、学生社会性发展 2、综合性 、实践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特殊的经济组织。高级形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形式更加隐蔽、黑商融合日益突出、行业垄断日益普遍、暴力特征趋于“两极化”、贿赂腐蚀日益严重、政治投资日益明显,呈现出更加复杂的经济特征。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扫黑除恶 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各地呈现明显特征,有的甚至操控群体性事件,扰乱经济秩序,干预政治决策,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颗毒瘤。为此,重庆市司法系统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p 一、重庆黎强案简介 以黎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有成员20余人,拥有重庆渝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强实业(集团)强劲运输有限公司、重庆渝强实业(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0余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资产数亿元。自2000年以来,黎强为扩充实力,确立其在重庆客运市场的强势地位,通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黎强为组织、领导者,以其家族成员和公司管理人员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公司化的管理模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组织构架和比较稳定的组织关系,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参与非法经营数额l亿余元,违法所得数千万元,逃避缴纳税款6000余万元,并通过操纵上访集访、制造群体性事件给政府施压。以及拉拢国家机关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逐步向经济、政治领域渗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特殊的经济组织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94条第1款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立法解释中,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因而,经济特征成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甚至可以说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根本的目标。只有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才能维持整个组织的正常运转。才能扩大势力范围,才能重金寻求政治保护伞,才能稳定整个组织结构,

重庆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再审无罪辩护词

重庆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再审 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我担任张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再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多次会见原审被告人,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参加了法庭审理。现就法庭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无罪辩护意见。 一、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2002年 9月11日,生猪经营户周某举等人收购生猪后未交纳生猪采购税和工商管理费,运输车辆在合川市小沔镇被受政府部门委托代收生猪采购税和工商管理费的被告人等人拦下。罗某等人闻讯赶来,不问青红皂白上来就勒住被告人张某脖子并将其摔倒在地,因地上很多碎石,张某倒地受伤,出现神志不清、抽搐等症状,被紧急送往当地卫生院救治,后转致合川市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治疗,均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偏瘫),共住院224天,用去医疗费用人民币10余万元,该费用均由王某明垫付。2003年4月22日,由小沔派出所调解罗某支付14万元赔偿款。 (二)原审被告人不具有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 1、原审认定被告人装病治疗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人倒地受伤后,当即出现神志不清、抽搐等症状,病情相当

危机,被立马送到当地卫生院进行救治,因救治条件不足及病情危重又先后转致合川市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治疗,均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偏瘫),共住院224天,可见病情的程度。如果是装病,有谁会放弃自己工作在医院病床上躺上大半年,自己垫付花费10多万元,就为多要3、4万元,连工资收入都不够。同时,被告人的病情有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病历材料为证。 2、原审判决采信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否认多家医院临床诊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偏瘫)的诊断是多家医院结合病人当时的病情、症状,检验报告,其他检查等综合情况,并且经过长达200多天的治疗、观察等最后所得出的科学结论。而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仅仅依据两份病历资料,被鉴定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就认为“表明颅内无出血、脑梗塞等发生,左侧偏瘫诊断缺乏科学依据”的结论显然是不恰当的。我们暂且不论两位副主任法医师的水平能否推翻作为心、脑学权威、三甲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诸多专家、教授的诊断结论,就从程序上来讲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一份诊断结论的否定,不是随随便便找一家鉴定机构出具一份鉴定结论就能推翻的,而是要经过严格而复杂的程序。向卫生部门申报、组织专家会诊、进行听证、听取诊断医生陈述、听取病人陈述及对病人坚持鉴于等都是必不可少的程序,原审判决简单、主观臆断是不负责和有失公平、公正的判案原则的。 3、根据刑法理论敲诈勒索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应当立案。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组织、领导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加了该组织,并不要求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和造成犯罪结果,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行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这里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其成员,并参加其活动。 客体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这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多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及至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特征,作出了立法解释,对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某种程序的修正。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比较上述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经济实力、行为方式等方面都是相同的,唯一的区别在于:非法保护(俗称“保护伞”)是否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条件。司法解释将“保护伞”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没有“保护伞”就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而立法解释则将“保护伞”规定为或然性条件,没有“保护伞”同样可以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立法解释颁布以后,应当根据立法解释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

版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版

义务教育 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 (2011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一、课程性质 ~ 二、课程基本理念 三、课程设计思路 第二部分课程目标 第三部分课程内容 ―、我的徤康成长 二、我的家庭生活 三、我们的学校生活 四、我们的社区生活 》 五、我们的国家 六、我们共同的世界 第四部分实施意见 一、教学建议 二、评价建议 三、教材编写建议 四、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建议 、

第一部分前言 良好品德是健全人格的根基,是公民素质的核心。随着社会的发展,具有良好的公民素质越来越成为人的内在需求。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要求基础教育更新教育观念和教育方式,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培养良好的公民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小学中高年级是学生逐步熟悉和理解社会生活的重要时期,也是形成道德情感、道德认识和道德判断能力,养成行为习惯的重要阶段。品德与社会课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以满足学生的身心需要为目标,以学生社会生活为基础,注重学生在主动学习的过程中,初步掌握认识社会事物和现象的方法,提高道德判断和行为选择能力,发展学生主动适应社会、积极参与社会的能力。 一、课程性质 品德与社会课程是在小学中高年级开设的一门以学生生活为基础、以学生良好品德形成为核心、促进学生社会性发展的综合课程。 综合性本课程设计体现社会环境、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内在整合;课程内容有机融合品德和规则教育,爱国

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历史与文化、国情教育,地理和环境教育,生命与安全教育,民族团结教育等;教学活动体现学生生活经验、知识学习与社会参与的彼此渗透和相互促进,从多角度、多层面引导学生去理解、认识自我、他人和社会,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基本的道德品质。 [ 实践性本课程学习是知与行相统一的过程,注重学生在体验、探究和问题解决的过程中,形成良好道德品质,实现社会性发展。课程设计与实施注重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引导学生在实践中发现和提出问题,在亲身参与丰富多样的社会活动中,逐步形成探究意识和创新精神。 开放性本课程内容根据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和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有弹性地吸纳鲜活的社会生活事件;教学空间从课内向课外延伸,从课堂向学校、家庭和社区扩展;课程评价关注不同学生的学习起点和学习态度,不以单一指标评价学生的发展,评价不仅关注学习结果,更重视学习过程和日常行为。 二、课程基本理念 (一)帮助学生参与社会、学会做人是课程的核心 本课程特别关注每一个学生的成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学生的道德发展,丰富学生的社会认识和内心世界,健全学生的人格,使他们能够以积极的生活态度参与社

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

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 (2011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一、课程性质 二、课程基本理念 三、课程设计思路 第二部分课程目标 第三部分课程内容 ―、我的徤康成长 二、我的家庭生活 三、我们的学校生活 四、我们的社区生活 五、我们的国家 六、我们共同的世界 第四部分实施意见 一、教学建议 二、评价建议 三、教材编写建议 四、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建议

第一部分前言 良好品德是健全人格的根基,是公民素质的核心。随着社会的发展,具有良好的公民素质越来越成为人的内在需求。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要求基础教育更新教育观念和教育方式,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培养良好的公民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小学中高年级是学生逐步熟悉和理解社会生活的重要时期,也是形成道德情感、道德认识和道德判断能力,养成行为习惯的重要阶段。品德与社会课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以满足学生的身心需要为目标,以学生社会生活为基础,注重学生在主动学习的过程中,初步掌握认识社会事物和现象的方法,提高道德判断和行为选择能力,发展学生主动适应社会、积极参与社会的能力。 一、课程性质 品德与社会课程是在小学中高年级开设的一门以学生生活为基础、以学生良好品德形成为核心、促进学生社会性发展的综合课程。 综合性本课程设计体现社会环境、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内在整合;课程内容有机融合品德和规则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历史与文化、国情教育,地理和环境教育,生命与安全教育,民族团结教育等;教学活动体现学生生活经验、知识学习与社会参与的彼此渗透和相互促进,从多角度、多层面引导学生去理解、认识自我、他人和社会,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基本的道德品质。 实践性本课程学习是知与行相统一的过程,注重学生在体验、探究和问题解决的过程中,形成良好道德品质,实现社会性发展。课程设计与实施注重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引导学生在实践中发现和提出问题,在亲身参与丰富多样的社会活动中,逐步形成探究意识和创新精神。 开放性本课程内容根据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和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有弹性地吸纳鲜活的社会生活事件;教学空间从课内向课外延伸,从课堂向学校、家庭和社区扩展;课程评价关注不同学生的学习起点和学习态度,不以单一指标评价学生的发展,评价不仅关注学习结果,更重视学习过程和日常行为。 二、课程基本理念 (一)帮助学生参与社会、学会做人是课程的核心 本课程特别关注每一个学生的成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学生的道德发展,丰富学生的社会认识和内心世界,健全学生的人格,使他们能够以积极的生活态度参与社会,成为有爱心、有责任心、有良好行为习惯和个性品质的人。 (二)学生的生活及其社会化需求是课程的基础 本课程注重学生生活的价值。学生的品德与社会性发展源于他们对生活的认识、体验和感悟,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了准确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一般掌握为: (一)组织成员人数较多,骨干成员一般应在3人以上。 (二)组织关系相对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组织者、领导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三)有被组织和成员认可的帮规、戒律、家法等行为规则或约定俗成的规矩,但不要求必须具有明确的组织名称、纲领、章程、文字规约等作为必要条件。 第二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一般掌握为: (一)“经济利益”包括: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的利益。 (二)“其他手段”是指除违法犯罪活动以外的手段,包括正常的经营活动、犯罪组织及其成员以非法收益进行投资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的经济利益,只要将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该组织的活动,均可视为“其他手段”。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一般理解为:组织的经济实力能够支持该组织基本活动或组织成员的部分生活开支,并不要求其经济实力需达到某一固定的数额标准,也不论经济实力是较为雄厚还是较为薄弱,只要将其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就可以认定该特征。 (四)获取的经济利益一般由犯罪组织者、领导者或骨干成员管理、分配。 第三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一般掌握为: (一)多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二)“其他手段”包括: 1、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威胁为后盾,足以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的手段。 2、滋扰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三)“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一般掌握为: 1、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授意、指使实施的。 2、组织成员为组织的利益有预谋地实施或按照该组织一贯行为实施的。 第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确立强势地位而多次或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或打

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

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 (2011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一、课程性质 二、课程基本理念 三、课程设计思路 第二部分课程目标 第三部分课程内容 ―、我的徤康成长 二、我的家庭生活 三、我们的学校生活 四、我们的社区生活 五、我们的国家 六、我们共同的世界 第四部分实施意见 一、教学建议 二、评价建议 三、教材编写建议 四、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建议 第一部分前言

良好品德是健全人格的根基,是公民素质的核心。随着社会的发展,具有良好的公民素质越来越成为人的内在需求。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要求基础教育更新教育观念和教育方式,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培养良好的公民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小学中高年级是学生逐步熟悉和理解社会生活的重要时期,也是形成道德情感、道德认识和道德判断能力,养成行为习惯的重要阶段。品德与社会课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以满足学生的身心需要为目标,以学生社会生活为基础,注重学生在主动学习的过程中,初步掌握认识社会事物和现象的方法,提高道德判断和行为选择能力,发展学生主动适应社会、积极参与社会的能力。 一、课程性质 品德与社会课程是在小学中高年级开设的一门以学生生活为基础、以学生良好品德形成为核心、促进学生社会性发展的综合课程。 综合性本课程设计体现社会环境、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内在整合;课程内容有机融合品德和规则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历史与文化、国情教育,地理和环境教育,生命与安全教育,民族团结教育等;教学活动体现学生生活经验、知识学习与社会参与的彼此渗透和相互促进,从多角度、多层面引导学生去理解、认识自我、他人和社会,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基本的道德品质。 实践性本课程学习是知与行相统一的过程,注重学生在体验、探究和问题解决的过程中,形成良好道德品质,实现社会性发展。课程设计与实施注重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引导学生在实践中发现和提出问题,在亲身参与丰富多样的社会活动中,逐步形成探究意识和创新精神。 开放性本课程内容根据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和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有弹性地吸纳鲜活的社会生活事件;教学空间从课内向课外延伸,从课堂向学校、家庭和社区扩展;课程评价关注不同学生的学习起点和学习态度,不以单一指标评价学生的发展,评价不仅关注学习结果,更重视学习过程和日常行为。 二、课程基本理念 (一)帮助学生参与社会、学会做人是课程的核心 本课程特别关注每一个学生的成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学生的道德发展,丰富学生的社会认识和内心世界,健全学生的人格,使他们能够以积极的生活态度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几个问题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几个问题 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这一罪名的设立,为我国司法实践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根据最近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和特征及其相关的问题作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黑社会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名,这一罪名的设立,为我国司法实践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有组织犯罪,在近期全国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列为打击重点。为了更有力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XX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这无疑对于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正确适用法律是非常有帮助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时,还有很多的问题,例如: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一定要具备“黑保护伞”这一要件,学界和司法部门都存在争议。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XX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的含义 黑社会组织就是一种独立于正常社会、具有反社会的价值观念、文化心理和具有严密组织形式的犯罪团体。 根据我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反社会组织。 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已经具有黑社会犯罪的某些痕迹和性质,但尚未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属于界于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犯罪之间的,向黑社会犯罪过渡的一个中间形态。换言之,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组织的初级形态或不成熟形态,是具有黑社会的一些组织特征和行为特征,初步具备了黑社会属性的犯罪组织。黑社会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发展后的成熟、完备形式。二者的基本共同点都在于他们从性质上都属于有组织的犯罪集团,而且本质上都具有反社会性。虽然“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

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最新标准

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 第一部分前言 在新的世纪里中华民族面临着许多新的机遇和挑战,对于人的思想品德和社会性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贯彻《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指导纲要(试行)》的精神,改革和加强小学相关课程,是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课程性质 品德与社会课程是在小学中高年级开设的一门以儿童社会生活 为基础,促进学生良好品德形成和社会性发展的综合课程。 本课程根据小学中高年级学生社会生活范围不断扩大的实际、认识了解社会和品德形成的需要,以儿童的社会生活为主线,将品德、行为规范和法制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国情、历史和文化教育,地理和环境教育等有机融合,引导学生通过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环境、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交互作用,不断丰富和发展自己的经验、情感、能力、知识,加深对自我、对他人、对社会的认识和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基本的道德观、价值观和初步的道德判断能力,为他们成长为具备参与现代社会生活能力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奠定基础。 二、基本理念 (一)帮助学生参与社会、学习做人是课程的核心 课程要关注每一个儿童的成长,发展儿童丰富的内心世界和主体

人格,体现以育人为本的现代教育价值取向,培养他们对生活的积极态度和参与社会的能力,成为有爱心、有责任心、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个性品质的人。 (二)儿童的生活是课程的基础 儿童的品德和社会性源于他们对生活的认识、体验和感悟,儿童的现实生活对其品德的形成和社会性发展具有特殊的价值。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必须贴近儿童的生活,反映儿童的需要,让他们从自己的世界出发,用自己的眼睛观察社会,用自己的心灵感受社会,用自己的方式研究社会。课程以儿童生活为基础,但并不是儿童生活的简单翻版,课程的教育意义在于对儿童生活的引导,用经过生活锤炼的有意义的教育内容教育儿童。 (三)教育的基础性和有效性是课程的追求 儿童期是品德与社会性发展的启蒙阶段,教育必须从他们发展的现实和可能出发。同时,有效的教育必须采用儿童乐于和适于接受的生动活泼的方式,帮助他们解决现实生活的问题,为他们今后人格的和谐发展与完善奠定基础。 三、设计思路 品德与社会课以儿童的社会生活为基础。家庭、学校、家乡(社区)、祖国、世界是他们生活的不同领域;社会环境、社会活动、社会关系等是存在于这些领域中的几个主要因素。儿童品德与社会性发展是在逐步扩大的生活领域中,通过与各种社会要素的交互作用而实现的。 品德与社会课程设计的思路是:一条主线,点面结合,综合交叉,螺旋上升。“一条主线”即以儿童社会生活为主线;“点面结合”的“面”是儿童逐步扩大的生活领域,“点”是社会生活的几个主要因素,在面上选点,组织教学内容;“综合交叉,螺旋上升”指的是某一教学内容所包含的社会要素是综合的,所涉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几个问题

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这一罪名的设立,为我国司法实践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根据最近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和特征及其相关的问题作了初步的探讨。关键词:黑社会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名,这一罪名的设立,为我国司法实践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有组织犯罪,在近期全国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列为打击重点。为了更有力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这无疑对于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正确适用法律是非常有帮助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时,还有很多的问题,例如: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一定要具备“黑保护伞”这一要件,学界和司法部门都存在争议。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的含义黑社会组织就是一种独立于正常社会、具有反社会的价值观念、文化心理和具有严密组织形式的犯罪团体。根据我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反社会组织。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已经具有黑社会犯罪的某些痕迹和性质,但尚未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属于界于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犯罪之间的,向黑社会犯罪过渡的一个中间形态。换言之,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组织的初级形态或不成熟形态,是具有黑社会的一些组织特征和行为特征,初步具备了黑社会属性的犯罪组织。黑社会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发展后的成熟、完备形式。二者的基本共同点都在于他们从性质上都属于有组织的犯罪集团,而且本质上都具有反社会性。虽然“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居民的有组织犯罪时有出现。”为此,根据我国的国情,作了相应的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94条同时出现了两个名词: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前者主要是针对大陆有组织犯罪的发展情况而作出的规定,也反映了立法者对我国大陆当前黑社会势力的基本估计。后者主要是我国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包括港、澳、台地区的黑社会组织)进入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情况。但是,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结构和活动方式上存在区别,黑社会组织的结构更为严密,犯罪活动更为有序。经济实力相对较强,控制力很强,往往有强大的社会背景,因而社会危害性更大。[!--empirenews.page--]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条认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解释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刑事辩护律师应在掌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其他刑法知识和辩护技巧,为此类犯罪的委托人争取较大的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如下: 一、组织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1、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2、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财物、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3、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

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对于曾经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即可。 二、经济特征。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做大做强、称霸一方的基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不管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只要将其中部分或者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持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就可以认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三、行为特征。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有组织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

最高院纪要如何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参加”行为

最高院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如何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中的“参加”行为 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如何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参加”行为 《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3辑(总第74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金豹,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无业。1990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刘应平,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无业。1996年12月24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2月2日(服刑期间)因犯脱逃罪、故意伤害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4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王清华,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无业。1990年因犯破坏集体生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3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2月2日(服刑期间)因犯脱逃罪、故意伤害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3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张清平,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无业。1996年12月2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徐峰,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世汉,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卫星,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月1日被逮捕。 被缸人谢波湘,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简明华,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余勇强等4人的情况略)

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doc

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实验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订 第一部分前言 在新的世纪里,中华民族面临着许多新的机遇和挑战,对于人的思想品德和社会性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贯彻《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指导纲要(试行)》的精神,改革和加强小学相关课程,是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课程性质 品德与社会课程是在小学中高年级开设的一门以儿童社会生活为基础,促进学生良好品德形成和社会性发展的综合课程。 本课程根据小学中高年级学生社会生活范围不断扩大的实际、认识了解社会和品德形成的需要,以儿童的社会生活为主线,将品德、行为规范和法制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国情、历史和文化教育,地理和环境教育等有机融合,引导学生通过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环境、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交互作用,不断丰富和发展自己的经验、情感、能力、知识,加深对自我、对他人、对社会的认识和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基本的道德观、价值观和初步的道德判断能力,为他们成长为具备参与现代社会生活能力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奠定基础。 二、基本理念 (一)帮助学生参与社会、学习做人是课程的核心 课程要关注每一个儿童的成长,发展儿童丰富的内心世界和主体人格,体现以育人为本的现代教育价值取向,培养他们对生活的积极态度和参与社会的能力,成为有爱心、有责任心、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个性品质的人。 (二)儿童的生活是课程的基础 儿童的品德和社会性源于他们对生活的认识、体验和感悟,儿童的现实生活对其品德的形成和社会性发展具有特殊的价值。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必须贴近儿童的生活,反映儿童的需要,让他们从自己的世界出发,用自己的眼睛观察社会,用自己的心灵感受社会,用自己的方式研究社会。课程以儿童生活为基础,但并不是儿童生活的简单翻版,课程的教育意义在于对儿童生活的引导,用经过生活锤炼的有意义的教育内容教育儿童。 (三)教育的基础性和有效性是课程的追求 儿童期是品德与社会性发展的启蒙阶段,教育必须从他们发展的现实和可能出发。同时,有效的教育必须采用儿童乐于和适于接受的生动活泼的方式,帮助他们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为他们今后人格的和谐发展与完善奠定基础。 三、设计思路 《品德与社会》课以儿童的社会生活为基础。家庭、学校、家乡(社区)、祖国、世界是他们生活的不同领域;社会环境、社会活动、社会关系等是存在于这些领域中的几个主要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解释的四个特征讲解

笔者认为,徐某某犯罪团伙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解释的四个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且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传统意义上的已有所不同,它们不再注重“歃血为盟”的仪式,也不像影视作品中的黑帮,整天成群结队在外游荡,而是“与时俱进”进行“网络化、模块化”管理。平时各成员分散在各处,一旦有事,为首的召集骨干分子,骨干分子各自带领打手为组织效力,事成之后则销声匿迹。 本案中,该团伙自2005年3月到10月间,人数达10人以上,徐某某作为犯罪头目,是该团伙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王某某、黄某某积极参与犯罪活动,是该团伙的骨干成员,柏某某、张某某、徐某、蔡某某等人成员由徐某某、黄某某提供吃住及日常生活费用。该团伙虽没有明确的活动章程,但成员相对固定,行事有序,对徐某某言听计从,团伙成员称徐某某为大哥,基本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本案案发就是其团伙成员张某某受大哥徐某某指使到公安机关假投案,揽下团伙一起犯下的罪状意图混淆侦查视线,充分体现了该团伙内部存在的组织指挥性。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有一个原始积累的过程,有些是采用暴力敛财,对竞争对手及不服从的受害者大打出手,以维护其霸主地位;有些则利用以前的违法犯罪所得向合法的商业领域渗透,如开办公司等;有些启动资金则是合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靠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但也存在其他手段,包括合法手段。 为获取经济利益,徐某某有组织地安排王某某、黄某某两名骨干成员从事停车场经营和煤炭生意,并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审判机关认定的经济利益绝大部分归徐某某个人使用,未支撑其组织犯罪活动,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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