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中要注意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挂靠经营中要注意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挂靠经营中要注意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挂靠经营,要注意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目前在各行业中普遍存在挂靠经营现象,挂靠方开展经营活动而由被挂靠方开具发票。但是无论挂靠方还是被挂靠方都缺少使用发票的意识,给自己造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甚至涉嫌犯罪而不觉。实际上,只要回到“虚开发票”的本身含义,就可以通过具体分析挂靠经营的类型,进而判定由被挂靠方开具发票是否属于虚开。

作为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反映的信息应当与实际交易情况一致。从严格意义上讲,发票反映的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即属虚开。《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也将虚开行为定义为:“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在挂靠经营中,容易出现“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情形,是指发票反映的交易人与实际的交易人不符,即发票由被挂靠方开具,而实际交易的参与人是挂靠方。因此,如何判断实际交易的参与人,就成为判定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行为的关键。

如果挂靠方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交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的解读,这种情形下

被挂靠方与交易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参与交易的表现包括:1.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2.以自己的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在这种情形中,如果被挂靠方开具发票,或上游企业向被挂靠方开具发票,都构成虚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39号公告的解读,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那么是否只要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开展交易,就应当由被挂靠方开具和接受发票?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回到交易实质判断交易参与人。无论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实际的交易参与人都必须在交易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享受收取货款的权利,同时承担按照约定的品类、数量和质量交付货物的义务。如果名义上的交易人不承担实际交易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就不是实际的交易参与人。

例如,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签订销售合同和与交易对方进行资金结算,但是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约定由挂靠方负责催收货款并承担销售货物发生瑕疵的风险,被挂靠方只是在收到货款后转交给挂靠方,不承担所销售货物的风险,则实际的交易参与人仍然是挂靠方而不是被挂靠方。这种情形下如果由被挂靠方对外开具发票,仍然属于虚开。

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销售或采购货物,交易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被挂靠方承担,则挂靠方相当于受被挂靠方委托的代理人,这种情形下被挂靠方作为实际的交易参与人对外开具和接受发票不属于虚开。以上列举的是销售和采购货物的情形,而提供或接受劳务或服务的情况相对更加复杂:如果挂靠方借助被挂靠方的工具和设备,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提供劳务或服务,则被挂靠方为劳务或服务的提供者;但是如果挂靠方使用自己的工具和设备,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提供劳务或服务,就需要另当别论:如果使用工具和设备是提供特定劳务或服务的必要条件,而被挂靠方没有从挂靠方取得提供服务所需工具和设备的使用权,则不能成为劳务或服务的提供者。例如,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使用自己的车辆对外提供运输服务,而被挂靠方没有车辆的使用权,则被挂靠方不能成为服务的提供者,不能因提供服务对外提供发票,也不能因为车辆消耗燃料和修理保养而接受发票。

如果被挂靠方以租赁或借用等方式从挂靠方取得了提供劳务或服务所需工具、设备的使用权,则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使用工具、设备对外提供服务可以被视为提供劳务,而被挂靠方是劳务或服务的提供者。仍以运输业挂靠为例,如果被挂靠方与挂靠方签订租赁协议或借用协议,取得了车辆的使用权,则被挂靠方可以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对外开具发票,同时车辆耗用的燃料和修理保养,只要确实由被挂靠方支付,被挂靠方也可以接受发票。

六种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财务知识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具有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在这一背景下,为加强税收征管,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款一致”逐步成为税务执法机关判定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之一。但是,这一标准不仅没有足够的理论基础支撑,而且不满足这一标准的行为在事实上也并非必然构成虚开行为。本文通过一则实际税案,对税收执法中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进行法律探讨。 西南某省P市N县借助自身的江运优势开展煤炭贸易和运输业务。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现上海、江苏等地公司抵扣的运费发票数量激增,且均来源于N县,意识到其中可能存在问题。2007年6月至7月期间,由税务总局和公安部成立了专案组,共同督办此案。调查期间,专案组共查询了100余家企业和农户的账簿,公安部门批捕约40-50人。2007年底,专案组开展集中稽查,分别与涉案企业和农户谈话,取得了这些企业和农户承认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举报其他农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口供。专案组认定涉案企业和农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拟对其进行处理和处罚。 我们接受了涉案公司(以下分别称“A公司”、“B公司”、“C 公司”……“G公司”)委托,代为提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公司事实上并不构成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存在诸如通过居间人达成交易、现金流与交易存在差异等导致交易在形式上不符合票、货、款一致的情况。考虑到本案的重大社会影响,除依法进行相关程序外,我们也积极与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及当地政府沟通协调,做到有理有据,据以力争。最终,税务机关未将本案的涉案人员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人员也未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情形1:存在交易居间人 根据税务机关调查的情况,B公司出售的一批煤炭货款由自然人甲某支付,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却由Z公司开具。税务机关据此认定,B公司与甲某之间成立买卖关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货款的流向不符,B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事实上,在本次交易中甲某的行为在实质上是我国民法所认可的商业居间活动,其目的在于促成B公司与Z公司的煤炭购销交易。甲某与B公司经理丙某是老乡,彼此熟悉,故Z公司委托甲某代为联络购煤事宜。Z公司与B公司签署销售合同并进行了货物交割后,Z公司委托甲某代为向B公司支付货款。Z公司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佐证这一事实。 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为: (1)B公司和Z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购销合同由B 公司和Z公司签署,合同权利和义务由B公司和Z公司承担。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双方亦为B公司和Z公司。 (2)Z公司和甲某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甲某在Z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以Z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联络购煤事宜。甲某行为的后果由Z公司承担。因此,Z公司和甲某之间的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

浅谈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

浅谈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 近年来,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在基础设施领域内的投入力度,建筑市场的基础设施工程份额不断扩大,有不少建筑施工企业也纷纷调整经营结构,转向基础设施工程主战场。但市场总是具有双重性,利润往往和风险并存,而对一些刚涉足基施工程的施工企业来说,市场的风险有时会远远大于预期的利润,甚至少数企业还出现了巨大的亏损。在这种情况下,认真研究并有效开展基础设施工程的风险管理,就显得更加具有现实性和迫切性。 1、对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认识 1.1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概念。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是指项目主体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计和风险评价等来分析工程项目的风险,并以此为基础,使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对项目活动涉及的风险实行有效的控制,尽量扩大风险事件的有利结果,妥善地处理风险事件造成的不利后果的全过程的总称。 1.2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作用。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作用大致可以总结为:一是通过风险分析,可加深对项目的认识和理解,澄清各方案的利弊,了解风险对项目的影响,以便减少或分散风险;二是通过风险分析,有利于抓住机会,利用机会,转危为机,化被动为主动;三是能够将处理风险后果的各种方式更灵活地组合起来,使应急计划更有针对性;四是通过深入了解情况,可以使决策更有把握,更有利项目目标的实现;五是通过风险管理,能有效子积累风险管理的资料和数据,以便改进将来的项目管理。

2、基础设施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风险 基础设施工程,一般都有着工程体量很大、管理要求很高、技术难度很高、工期要求很紧的特点。在施工过程的某一环节,稍有松懈,就可能导致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其风险主要有: 2.1 投标报价风险。投标是取得工程承包权的重要途径,但不能中标时,投标过程发生的费用是无法得到补偿的。报价过高,面临着不能中标的风险;报价过低,则又面临着利润低,甚至亏本的风险。 2.2 合同缺陷风险。由于基施工程合同包含的内容庞杂,合同内容存在缺陷是很正常的。如对自然条件的描述不具体、项目建设内容不充分、合同文件之间不一致、合同用语不准确、合同内容不全面等等。 2.3 施工技术风险。如对一些跨度广、工程量大、施工难度高的重大基施项目,总承包单位如果不掌握全面的地理人文资料和关键节点的新技术,施工中技术不能有效指导生产,就会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很大的不确定性。 2.4 合同管理风险。合同是静态的,施工是动态的,特别是基施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和合同描述总是有很大差别的。如何化危为机,也是一种很大的风险。 2.5 资源配置风险。劳动力、建筑材料和施工机械等资源的合理组织,是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必须条件,若资源配置不当,就存在着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处理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法条释义: 一、概念和构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大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最、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填实情况。主要有:(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

浅谈项目风险管理的阶段论

浅谈项目风险管理的阶段论 由于项目管理的特性之一:渐进明细性,所以项目风险也具有渐进性,使我们有可能为它的发展进程设置里程碑。在多年的项目管理过程中,本人觉得风险的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在不同阶段,风险管理各有不同的内容和重点。 第一阶段:在风险的潜伏阶段,风险尚未显现,但其可能性存在于各种征兆之中。这个阶段的风险管理重在预防: 1、识别潜在的风险。这是预防风险的第一要务,不能识别就无法预防。识别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是量化,量化的好处是可以通过对比来鉴别风险征兆,可以设置临界点作为预警指标。例如,我们识别出高血压是引发心脏病的重大风险,为此我们设置出一套检测血压的量化指标,把预警临界值设置在90/140。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与正常指标的对比来监测高血压的风险了。 2、规避和转移风险。是预防潜在风险的另一个有效办法。当你识别出某件事情可能会有风险时,只要放弃做这件事,或者换一种较稳妥的方式去做它,就可以避免风险发生。如果你知道喝酒有可能导致高血压或心脏病,只要避免喝酒或者改喝红酒或啤酒,就可以规避风险。转移风险最常用的办法之一是买保险。即使你不幸患了心脏病,医疗费有保险公司买单,可以大大减少生命危险和经济损失。 3、准备风险应对方案和危机处理预案。是预防风险的核心内容。一旦风险和危机来临,有应对预案就可以有效地降低风险的损失和危机的灾难。你可以把常用的药物分放在家里和办公室容易拿到的

地方,把医院的电话输入电话机,预先嘱咐身边的人如何处理,这就是风险预案。一旦心脏病突发,这些事先准备好的预案就足以挽救你的生命。很多人就是因为没有这些预案而猝死非命。也许有些风险预案永远也用不上,但是这并不说明它们是多余的。只有风险降临的危机关头,人们才会感觉到它们性命攸关的价值。 第二阶段:在风险的发生阶段,风险已经来临,风险将带来的损失已经不难预料,这个阶段的风险管理重在应对: 1、选择和实施风险应对预案。事先准备的预案可以大大提高风险应对的决策效率,把决策简化到抉择。例如,当飞行故障发生时,油料往往只够飞半个小时,没有时间决策,只能在预先准备的预案中选择实施。当你的电脑系统被病毒侵袭的时候,当你的技术关键人突然辞职的时候,当你的主要客户因故拖延付款的时候,当你的主要供应商突然宣布提高价格的时候,如果你能够事先准备好应付的预案,你就会有更多的选择余地,有充分的应对时间,就不会在突然降临的风险打击下束手无策。 2、采取权宜措施缓解风险。有些时候实施风险预案需要时间和条件,权宜措施就是为了争取时间和创造条件。面对绑匪,你首先应该派遣的不是军队而是谈判代表,后者将为前者的部署争取时间;面对航班拖期后愤怒的旅客,你首先需要调动的不是飞机而是饮料和食品,以抚慰旅客激动的情绪;当你的电脑被病毒袭击而瘫痪的时候,你首先要做的也许不是修复系统而是抢救文件;当客户拖延付款的时候,你当务之急也许不是催讨债款而是拆借周转资金。在很多情况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审判样本,看了才知道有多可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审判样本,看了才知道有多可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营改增来了,财务同志很着急,领导同志很淡定,这个嘛,不就算个税吗,你们看看别人如何搞的,再说政策没有出来,着急啥! 亲们,看过俺们翰邦研究院的孙律师整理的这些个资料,就可能需要刮目相看了。 随着增值税欲全行业一网拉进,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势必会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一是量大了,二是不懂税的人多,三是算计税的人也多了。但在营改增之前,我们必须知道,虚开者有何责任没(法人、财务负责人或经办人)。 一、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样本分析 为此我们特意从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b17938092.html,/zgcpwsw/)选取了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20个案件样本,依据样本我们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下简称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进行探讨和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罪名的要件构成: (a)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样本分析,在20个样本中: --直接以企业为被告的为7个,这7个都是单位和法人为共同被告; --以企业法人、实际负责人或者开票事务负责人为被告的有8个(单位因为被注销或由于单位是

浅谈房地产项目的风险管理

浅谈房地产项目的风险管 理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浅谈房地产项目的风险管理 摘要:房地产项目的实施过程存在着很多风险,正确地对待、评价、处理过程风险,必须站在项目管理的战略高度,从项目启动组织到实施过程管理,全过程、全方位地的控制,加强对风险的管理,是保证项目目的、项目目标实现的关键。 关键词:房地产项目管理一、引言以2004年8月31日为分水岭,我国的房地产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随着国家经济大环境的变化,围绕着行业是否有“泡沫”,业内、业外争论的此起彼伏、沸沸扬扬,结果还是迎来了以“土地施行招、拍、挂”和非常严厉控制措施的“协议转让”,迎来了中国人民银行121号文件对房地产更为严格地贷款规定和银行利率的增调,迎来了一系列规范建设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水平要求的政策。业内的“一个前提、两条链”都出现了与以往区别很大的变化,风险因素不断增多,风险存在于整个项目开发过程,使中小房地产企业更是处于极为艰难的处境。因此,加强开发项目的风险管理,保证项目目的、目标的实现,是实现企业突出包围、稳步发展的关键过程。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风险分析风险是在特定的客观条件下,在特定的期间内,那些可能发生的结果之间的差异程度,实际上就是实际结果与计划结果的变动程度,这种变化程度越大,所谓的风险就越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风险,实际上是开发商实施开发过程中固有的风险,在现在的经济大环境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项目的定位风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场定位包括项目的产品定位、建筑产品的质量定位、建设环境的品质定位,都是根据市场调查、项目的经济技术分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做出的,是指导项目决策、项目设计、项目营销策划方案等前期工作的依据。可以说,项目的市场定位确定以后,基本上就敲定了项目的建设风格、建设成本、营销推广方案,就决定了项目的销售前景,一旦市场定位不准确,项目的指导思想出现失误,是后期无法或者是非常困难弥补的风险,也是项目开发过程中,最大的风险,属项目建设的决策性失误风险,按照风险影响范围划分属于总体风险(决策风险),从某种程度上讲,其结果也是不可管理风险。

税务犯罪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有效辩护要点

税务犯罪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有效 辩护要点 贾慧平: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金牙大状学院院长暨职务犯罪辩 护与研究中心首席律师 增值税发票类的刑事犯罪案件是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经济犯罪,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之中,具体的罪名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六个罪名,由司法实践来考察,涉及增值税发票类的刑事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2016年6月1日,国家出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宏观考虑,全面实施了营改增的税制改革。营改增并非简单的税制转换,而是全新的税制改革,营改增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

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虽然目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种种的防伪税控系统监督,但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犯罪案件并没有明显减少。面对日益增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值得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思考。本文便是笔者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过程中的一些辩护思考,以试图揭开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辩护的神秘面纱。 一、何为增值税、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的概念。 根据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增值税是国家对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进行收税的税种,属于流转税的税种。根据该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罚条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 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 票案(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 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 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 拘役刑。

试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内容摘要】: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环节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的制度,使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一种商务凭证,更具有重要的税款抵扣功能和换取出口退税功能,少数犯罪嫌疑人受巨额利益的驱动,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多种形式的犯罪活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其中最为猖獗的一种形式。据有关部门统计,仅虚开增值税发票一项,国家每年就要损失数百亿元。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具有犯罪活动的地域性、犯罪目的多样性、犯罪手段的智能性等特点,探讨一下公安部门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一些侦查对策。【关键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特点;侦查对策。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环节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是制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其从事工业制造、商品经营或是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即在一定时期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大于购进货物或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因而对增值额进行征税是通过本环节的销售税金扣除上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间接实现的。增值税消除了重复征税,平衡了商品的税负,促进了专业化生产;同时增值税对出口商品适用零税率,有利于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对外经济交往的需要,我国国务院于1993 年 12 月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从 94 年 1 月 1 日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流转税制进行全面改革,根据国际通行做法,严格实行凭发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建立规范化的增值税征收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兼记货物或劳务所担负增值税税额的特殊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它不仅是记载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还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货税额的主要凭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证明。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的制度,使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一种商务凭证,更具有重要的税款抵扣功能和换取出口退税功能,少数犯罪嫌疑人受巨额利益的驱动,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多种形式的犯罪活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其中最为猖獗的一种形式。据有关部门统计,仅虚开增值税发票一项,国家每年就要损失数百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情节严重,依法立案进行侦查的案件。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特点(一)犯罪活动的地域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多来自于沿海及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渠道,骗取、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夸大金额虚开至其他地区,特别是内地经济欠发达地区。此外,由于各专业市场为吸引客户,自定较低税率和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在一些专业市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发案频繁。 [!--empirenews.page--] (二)犯罪目的多样性。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四个目的:一是虚开的行为充作进项发票非法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二是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虚报出口货物来源骗取出口退税;三是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编造虚构销售环节,给走私物品披上合法外衣,在市面上公开销售;四是少数企业通过虚构并不存在的购销关系,为贪污、回扣等非法费用支出作本帐依据。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种的目的,使得社会上存在较为广泛的虚假专用发票市场。(三)犯罪手段的智能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智能化程度较高,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智能、专长,处心积虑精心策划。采用各种手段虚开进项发票非法抵扣税款,或利用虚开专用发票假设、虚报出口货物骗取出口退税。表面上看这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合乎规定的,具有很大的迷惑性。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用发票的手段主要以下几种: 1 、从进项税入手,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购得进项发票后,按照相应进项额虚开销项发票,无中生有,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 2 、从进项、销项两方面入手,采用“大头小尾”的办法,也称阴阳票,即抵扣联金额多填(大头),夸大交易额,在下一环节中用多开的发票进行抵扣,骗取抵扣税款,达到偷税的目的;存根联金额少

浅谈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与控制(通用版)

Enhance the initiative and predictability of work safety, take precautions, and comprehensively solve the problems of work safety.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浅谈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与控制 (通用版)

浅谈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与控制(通用版)导语: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转变观念,开拓创新,统筹规划,增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做到未雨绸缪,综合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文档可用作电子存档或实体印刷,使用时请详细阅读条款。 摘要:建筑工程项目由于投资大、工期长,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因素较多,是一个安全风险十分密集的领域,作者基于多年的工作实践,分析了工程建设项目风险监控的意义,并提出了相关的风险控制策略。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管理;风险控制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业的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然而由于建筑业的生产活动具有周期长、体积大、流动分散、露天高处作业多、体力劳动强度大等特点,危险性大,不安全因素多,是事故多发行业。因此,如何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管理已成为一个支撑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乃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课题。 一、建筑企业风险管理与控制的意义 随着房地产开发市场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成熟与规范化,建筑工程项目的风险决策与管理的应用日益广泛。目前,风险在任何工程项

目中都存在,而风险造成的工程失控现象最终导致建筑工程经济效益降低,甚至造成整个项目失败,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可以毫无疑问地说,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均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各种风险,如果不加防范,很可能会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甚至酿成严重后果。而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风险监控是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风险管理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只有加强了风险管理,才能有效减少项目风险,风险管理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建筑企业的风险控制有助于提高项目决策者的决策质量 风险的存在是由于其不确定性造成的,也就是说人们无法知道将来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发展情况。但通过对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风险的随时监控,以掌握风险变化的情况,并根据风险变化情况决定如何对其进行处理。开发商或承包者在做出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时,也可以依据风险的规律性,针对不同的开发方案分析项目存在的可能风险,根据开发者自身的承受风险的能力选择适应自身条件的风险方案,提高决策质量。 2.建筑企业的风险控制有助于提高建筑项目的经济效益 开发商或承包者在做出建筑投资决策时,通过准确地估计评价可能的风险,并做好相应的对策,当建设项目实施,风险来临时则能够准

六种情形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种情形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4-12-26 宋洪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具有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在这一背景下,为加强税收征管,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款一致"逐步成为税务执法机关判定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之一。但是,这一标准不仅没有足够的理论基础支撑,而且不满足这一标准的行为在事实上也并非必然构成虚开行为。本文通过一则实际税案,对税收执法中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进行法律探讨。 西南某省P市N县借助自身的江运优势开展煤炭贸易和运输业务。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现上海、江苏等地公司抵扣的运费发票数量激增,且均来源于N县,意识到其中可能存在问题。2007年6月至7月期间,由税务总局和公安部成立了专案组,共同督办此案。调查期间,专案组共查询了100余家企业和农户的账簿,公安部门批捕约40-50人。2007年底,专案组开展集中稽查,分别与涉案企业和农户谈

话,取得了这些企业和农户承认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举报其他农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口供。专案组认定涉案企业和农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拟对其进行处理和处罚。 这些公司事实上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存在诸如通过居间人达成交易、现金流与交易存在差异等导致交易在形式上不符合票、货、款一致的情况。考虑社会影响,除依法进行相关程序外,积极与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及当地政府沟通协调,做到有理有据,据以力争。最终,税务机关未将本案的涉案人员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人员也未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情形1:存在交易居间人 根据税务机关调查的情况,B公司出售的一批煤炭货款由自然人甲某支付,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却由Z公司开具。税务机关据此认定,B公司与甲某之间成立买卖关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货款的流向不符,B 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事实上,在本次交易中甲某的行为在实质上是我国民法所认可的商业居间活动,其目的在于促成B公司与Z公司的煤炭购销交易。甲某与B公司经理丙某是老乡,彼此熟悉,故Z公司委托甲某代为联络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b17938092.html,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作者:曾丽娟 来源:《财讯》2018年第12期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一直是税收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本文根据近期几起虚开案件,梳理总结了当前“虚开案”的特点和成因,并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对提出建议。 增值税专票发票管理税务风险 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升,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逐步增强,管理手段日趋完善,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仍时有发生,通过分析这些案件的特点和成因,可以为我们拓宽案件查办思路,完善防范对策。 虚开案件主要特点 近年来曝光的虚开案件呈现“窝串化”倾向,通常是“抓一人、带一串”,团伙作案、短期作案、集中开票、频繁转移、辐射面广等特点突出。 (1)组团作案,分工严密。这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团伙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且其对外联络都借助微信群、QQ群等隐蔽、快捷的网络工具,资金流动基本是通过网上银行操纵,短时间内就可以实现从开票公司向中转公司和用票公司的资金循环,形成了一条覆盖全国的团伙化虚开链条。 (2)频繁转移,侦查困难。虚开犯罪集团通常在不同地区设置和操控多个“皮包公司”,拉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产业链条,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立即注销该环节上下游企业或恶意走逃.断开链条以阻碍公安、税务机关的侦查。 (3)行业集中,地域偏向。近年查处的虚开案件中,涉案企业大多为建筑材料生产销售企业、黄金经销企业、农副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等等,涉案行业相对集中。此外,个别地方政府为经济指标,过多地考虑投资环境而忽略对投资资质的审查,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开案件的发生。 (4)金额巨大,辐射面广。从近期曝光的案件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巨大,动辄上亿甚至几十亿元,并且牵涉全国多个省市,涉及多家企业,协查配合、税款追回的难度都很大。 虚开案件发生原因

浅谈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风险管理

编号:AQ-Lw-03079 ( 安全论文)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浅谈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风险管 理 On risk management in project management

浅谈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风险管理 备注: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是确保企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培育安全生产文化之路。安全事故的发生, 除了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是其根源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员工的自觉安全行为规范缺失、自我防范能力不强。 我国古代哲学家老子曾经说过:“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 伏。”这句话深刻的揭示了“福与祸”或也可以理解为“受益与风 险”之间的一个辩证关系[1]。风险无处不在,风险隐藏在与各种关 系,各种事物中,所有的建筑项目都包含风险,风险可以被防范、 管理、消减、分担及转移,但我们不能忽视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风 险管理。它关系到工程单位的经济效益、竞争能力和工程项目的成 功与否,是建筑工程项目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方法及对策 风险是某一事故或紧急情况方式的可能性与损失后果之间的差 异。建筑工程项目风险是造成建筑项目达不到预期目标的不确定定, 或是指那些影响建设项目目标实现的消极的不确定性。建筑工程项 目的目标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项目本身具有一次性使其比其他 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大的多,风险的不可预测性也大得多。建筑工

程项目风险会造成项目的失控现象,如工期延长、成本增加、计划的修改等,最终导致工程的经济效益降低。现代工程项目规模大、技术新颖、持续时间长、涉及单位较多、与环境接触口复杂,可以说是危机四伏。 风险管理是指如何在一个肯定有风险的环境里对潜在的意外损失进行辨识、评估,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把风险减至最低的管理过程。做到有备无患,在发生时可以找到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从而减少意外损失或化解风险为我所用。理想的风险管理,是一连串排好优先次序的过程,是当中的可以导致最大损失及最可能发生的事情优先处理、而相对风险较低的事情押后处理。 1风险识别。确定可能影响项目的风险种类,识别影响项目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加以归类整理,决定如何采取和计划一个项目的风险管理活动。在一个工程项目中,风险的发生是客观存在的,人们无法预知和确定会有哪些风险发生,因此,这就需要专门的工作人员对风险进行识别。所谓的风险识别,就是要对所有潜在的、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进行调查和研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冯明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犯罪活动一直较为猖獗,由于人们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理解各不相同,由此也导致了对于本罪犯罪构成,、虚开的理解、虚开数额、骗取税款数额、损失数额的认定、一罪还是数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共同犯罪等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为此曾作出过司法解释,答复、发布相关案例、召开审判工作座谈会等形式,力求对抽象的规定具体化,统一认识,统一法度,量刑均衡,以保证在司法公正。尽管如此,司法实践的现状仍难尽如人意。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一罪名的本质特征、行为特征、主观故意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解决实践中的一些困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特征与认定 1、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的客体问题 正确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客体是最终确认该罪定标准的关键。笔者认为,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二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二者缺一不可。其中,根据刑法第三章第六节的规定,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应当属于主要客体。因此,如果虚开行为仅仅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但未实际危及国家正常的税收活动,只能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性质、既遂未遂问题

目前学术界主要存在行为犯、目的犯还是结果犯之争。对于结果犯的观点,大家基本持否定态度,因此,问题的焦点是最终归结为行为犯和目的犯之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并未将行为人具有偷、逃税目的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因此,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并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就是完成了犯罪行为。至于行为人有无偷逃税的目的,以及行为人有无实际骗取、抵扣税款,并不影响犯罪的认定。由此可见,该罪属于行为犯而不属于目的犯。另一种观点同意上述观点的结论性意见,但同时认为,刑法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为犯罪,主要是为了惩治那些为自己或为他人偷逃、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对于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构成诸如“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等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行为犯是故意犯罪的一种既遂形态,属于犯罪停止形态理论范畴体系,目的犯是故意犯罪的一种类型,属于罪过形式理论范畴体系,因此,行为犯和目的犯并非一对逻辑上的全异关系的概念,而是属于交叉关系,两者并行不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是行为犯,也是目的犯。尽管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并未将其规定为目的犯,但刑法将其规定为危害税收征管罪,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应当是该罪的应有之意。正如有的金融诈骗犯罪,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并不妨碍对其进行目的犯的认定一样。质言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客体问题与性质认定问题属于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侵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的客体要求客观上决定了该罪的目的犯性质。 尽管上述第二、三两种观点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性质的认识有异,但得出的结论一致,都认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因此,持上述两种观点的论者认为,对于实践中下列几种虚开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

几种典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中虚开税款数额认定

几种典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中虚开税款数额认定 编者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虚开税款数额应当如何认定是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的法律问题之一。由于经济贸易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形复杂繁琐,导致虚开税款数额的认定极容易产生事实不清及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可能会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下文笔者结合几类典型交易中涉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详细分析虚开税款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所谓虚开税款数额,是指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载明的税额,即应税货物的计税金额和其适用增值税税率的乘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往往表现为以下三类情形: (1)没有货物购销交易而为他人虚开或为自己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让他人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交易但是为他人或让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他人(介绍)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有货物购销交易但是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践中,上述三类虚开的行为往往重合或加叠在一起,需要针对具体的

情形具体认定虚开税款的数额。 1、无真实交易下单向虚开的情形——虚开税款数额或接受虚开税款数额 无真实交易单项虚开是指在开票人和受票人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开票人向受票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人不向开票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开票人的虚开税款数额是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受票人的虚开税款数额是其收到开票人为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开票人和受票人的虚开税款数额是一致的。 2、无真实交易下双向虚开的情形——虚开税款数额与接受虚开税款数额之和 无真实交易双向虚开是指开票人与受票人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开票人向受票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人或者其他第三人或者开票人自己又为开票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开票人构成双向虚开,即开票人即是开票人,也是受票人。 在这种情形下,开票人的虚开税款数额由两部分组成,包括开票人向受票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包括第三人或者受票人或者开票人自己向开票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

浅谈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浅谈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建设工程监理概论论文浅谈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学院名称:电子与控制工程学院 专业名称: 班级: 学号: 学生姓名: 2010年12月 浅谈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摘要:工程项目是在复杂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中进行的,其建设是一个周期长、投资多、技术要求高、内部结构复杂、外部联系广泛的生产消费过程,在该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大量存在,并不断变化,由此产生的风险常常影响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性日益增大,风险所致损失的规模也随之增大,甚至成为项目成败的关键。这就是使得对项目的风险进行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Abstract:The engineering project is carry out in complex natural and social environments, and its construction is a long cycle, investment and more technically demanding, complex internal structure, external links a wide range of production and consumption process, in the process, uncertainties aboundand constantly changing, and the resulting risks are often affected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the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ocial productive forces an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the scale and complexity of the engineering project is increasing and the risk due to the scale of loss also increased,and even become the key to success of the is what makes the project risk management has become particularly important. 关键字:工程项目风险管理风险识别风险评估方法 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部分: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学习市局转发两起税务干部组织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通报的 的心得体会通过对吉林省辽源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税源管理科原科长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国税局干部秦宗堂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学习,使我充分认识到作为一名税务干部,只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学习,才能更好地杜绝自己走向歧途,避免犯罪。 一、不断提高品质上的感染力。品质反映一个人的思想品德和精神风貌。税务干部必须要有好的人品。首先,要讲政治。政治上要清醒和坚定,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任何时候都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与县委保持一致,与部领导保持一致。其次,要讲诚信。时刻对党忠诚,对人民的事业忠诚,做到为人民服务要真,行使权力要正,为人处事要守信用,为公立业要诚实。第三,心胸要豁达。税(推荐打开好范文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b17938092.html,)务干部要襟怀坦白,宽厚待人,做到容得下人,听得进不同意见,闻过则喜,从善如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第四,要讲情理。要以人民为父母,视同志为兄弟,关心人、理解人、体贴人,即使批评同志也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用真情感染人。第五,要讲公心。工作中行得端、做得正,讲党性、顾大局,言忠信、行笃敬。在执行干部路线上,不为权势所惧,不为钱财所动,不为酒色所惑,秉公办事,刚正不阿。 二、不断提高学习上的坚毅力。学习是固本之举。一要勤学习。这几年部里的学习机会一直很多,关键我们要在真学上下功夫。勤学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辩证的方法来认识、分析、解决问题;勤学本职业务知识,加强党性修养和世界观的改造,把党性修养与完美人格培养结合起来;勤学经济、科技、法律、文化等方面的新知识,做到与时俱进,适应发展迅速、竞争激烈、日新月异新形势的要求。二要善总结。近年来,税务系统工作和税务基础工作在实践中探索出了许多新方法,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要认真系统地总结。要在总结工作的过程中完善措施、提升工作,要在总结工作的 过程中发现发现问题、推进工作。三要勇于创新。创新是国工作的灵魂,创新的能力来源于 勤奋不倦的学习。税务干部要从陈旧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的羁绊中解放出来,善于从纷繁 复杂的事情中抓住主要矛盾,创新工作思路,在实践中不断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工作运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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