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合同法(隋彭生)

合同法考点串讲

第一章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含义(合意+债)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例:赠予也是双方法律行为,由要约与承诺二部分组成,是单务合同、双方法律行为)

合同属于意定之债。

合同的法律适用。

二、合同的分类

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为诺成、无偿、有名、单务合同。

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保管、委托、借款既可为有偿合同,又可为无偿合同。

要式合同可以通过履行和受领突破。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给了受要约人一个承诺权(意定形成权);要约邀请没有给受邀请人以承诺权。

(二)要约与承诺的生效

书面形式的要约、承诺生效,是到达主义,不是了解主义。

(三)要约的撤销

撤回是阻止要约生效;撤销是消灭要约效力。要约撤销权是形成权,有三个重要限制。

二、承诺

(一)承诺的方式

承诺方式有两种:一为意思通知;一为行为(意思实现)。

(二)承诺迟延

1.因迟发而迟到的承诺

2.未迟法而迟到的承诺

(三)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

1.实质性变更

2.非实质性变更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以意思通知方式承诺,到达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到达之地为合同成立之地。以行为承诺(意思实现方式承诺),作出行为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作出行为之地为成立之地。

以数据电文成立合同,成立地具有惟一性。

以手机短信成立的合同。

四、格式条款与合同解释

(一)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

(二)合同解释的原则和规则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一、登记及交付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二、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三、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四、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五、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六、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七、无效合同

八、可撤销的合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一、有关制度

代为履行、代为受领

代位履行、代位受领

代物清偿

二、合同履行的补缺性规则

《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了部分履行规则。

三、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要考虑债权人的利益。

提前履行的几种情况:提前交付货物、提前还贷、提前交付货款

四、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观念的反映。

同时履行并非瞬间同时履行。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义务人。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三种情况。

行使履行抗辩权,不影响追究相对人的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要求非常严格,“恶化”与“严重恶化”颇似文字游戏。

对《合同法》68条“可能”的理解。

五、代位权

代位权的要点

六、保全撤销权

撤销权的要点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有单方变更权,这种单方变更权是形成权。

合意变更,约定不明视为未变更。

变更,原则上对将来发生效力。

二、债的移转

(一)债权让与

债权作为财产权流转。

1.债权让与有三个限制。

2.债权让与通知不得撤销。撤销的危害在于:等于撤销债权人对受让人的履行。

3.“从随主”:从权利随同主债权移转。

4.对债务人的保护。

“抗辩权”: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行使;“抵销权”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行使。

(二)债务承担

债务由第三人承担,要取得债权人同意。

第三人(承担人)对债权人只有抗辩权没有抵销权,因为抗辩权是债务人的从权利;抵销权是债权人的从权利。

(三)概括移转

概括移转,包括债务承担,因而要取得相对人的同意。分立后的当事人承担连带债务,享有连带债权。分立与转投资不同。

(四)小节

*债权让与,债权人退出;债务承担,债务人退出。

*让与多少,退出多少;承担多少,退出多少。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的法定解除

(一)分类

法定解除分为法定随时(任意)解除与法定事由解除。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随时解除权;不定期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有随时解除权;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有随时解除权。

解除法定事由总则有一般规定,分则有特殊规定。

(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与附解除权的合同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与条件出现,一方可解除的合同不同:前者自动解除;后者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意定形成权)才解除。

二、抵销

1.抵销权是形成权。

2.行使抵销权时(发出的抵销通知中),不得附条件、附期限。

3.两个法律关系的债权债务才能抵销。行使抵销权的一方是主动债权人,相对人是被动债权人。

4.标的物要求相同。

5.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6.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侵权人不能抵销。

7.相对人有履行抗辩权的,不得抵销。

8.扶养之债等不得抵销。

9.抵销的效力至可以抵销时。

三、提存

提存人是债务人;提存机关是公证机关;保管义务是提存机关;通知义务是债务人;债权人有风险;债权人有费用;债权人有孳息。五年起算为客观标准。

四、免除

免除可为单独行为,亦可协议免除。

五、混同

混同有债权与债务混同、债务与债务混同、物权与物权混同。

第七章合同责任

一、违约责任

(一)概述

责任是违反义务的后果,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约定义务的后果。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未办理过户登记,仍可产生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免责。

(二)违约责任形式

1.实际履行

强制实际履行是补充性救济手段,有法律不能和事实不能的限制。上山杀虎,是法律不能,下海擒龙,是事实不能。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主要规则有四:其一,全部赔偿规则;其二,可预见规则;其三,损益相抵规则;其四,减损规则。

3.违约金

违约金分为: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约定优于法定;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补偿性为常态;3.不履行的违约金、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和瑕疵履行的违约金,三者不可混淆。违约金可调整,要求调整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

(三)双方违约

双方违约是两个违约行为、两个违约后果。一方违约,另一方行使履行抗辩权是一个违约行为。(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二、缔约责任

缔约责任产生于缔约之际,有四种情况:其一,因过错合同未成立;其二,因过错合同无效;其三,因过错订立了可撤销的合同而合同终被撤销;其四,成立但因当事人的过错而不能生效。

缔约责任是赔偿责任。恶意磋商、欺诈、违反保密义务等,都会构成缔约责任。

第八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典型的交易合同,有偿合同的规则多发源于此。

(一)“一交三转”

交付,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孳息转移;当然有例外。

1.所有权转移

2.风险承担

风险承担条文列有八种情况。

*买卖合同风险承担是交付主义;其他有偿合同风险承担是所有权人主义。

3.孳息转移

(二)检验责任

158条。

(三)特种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包含选择权;“五分之一”产生形成权。

凭样品买卖。

试用买卖包含默示意思表示。

质量符合约定我就买,不是试用买卖,

试用期由你决定,买不买由我决定。互易当然是有偿合同。

(四)数物解除

(五)分批解除。

二、赠与合同

赠与人有三个形成权: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和提前终止权。公益赠与、道德义务赠与及经过公证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可以提前终止;道德义务赠与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可以法定撤销。

三、借款合同

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合同不但是实践合同,而且无专门约定,就是无偿合同。无息合同仍可主张逾期利息。

四、租赁合同

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定期租赁不能超过20年。租赁期限届满,双方的行为可构成不定期租赁。

*必要费用原则上出租人承担;有益费用原则上出租人支付。

*租金支付,后付主义(《合同法》第226条)。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的规则。

*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非房屋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五、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要判断索赔权、取回权和维修义务的承担。

第九章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一、承揽合同

承揽人自己受损害与侵权,定作人并不承担,当然有例外。

非主要任务可以次承揽,主要任务的次承揽则须定作人同意,否则定作人有解除权。

二、建设工程合同

(一)分包与转包

可以分包,不能转包。分包到第三人截止,劳务分包有例外。

(二)承包人的终身责任制

(三)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已交大部房款的债权先于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先于抵押权。

(四)诉讼的有关问题

《施工合同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发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十章提供劳务的合同

一、运输合同

(一)客运合同

尽力救助义务。

客运合同,承运人承担高危作业的无过错责任。

随身财物丢失的过错责任。

(二)货运合同

货运合同,承运人有三项免责事由。货运合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货物损失与运输费用属于分担。单式联运强调的是连带责任;多式联运强调的是确定责任主体和法律适用。

二、保管合同

无偿保管人是轻过失免责;有偿保管人要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贵重物品事先未声明,可以按一般物品赔偿,不是必须按一般物品赔偿。

三、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一)委托合同

委托的含义。

委托有转委托。

(二)行纪合同

行纪人有介入权(形成权),特定物不得介入规则。

行纪人独立承担责任。

多卖钱归委托人;少花钱归委托人。

(三)居间合同

居间有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报酬与费用有所区别。

第十一章技术合同

一、技术合同概述

四大类技术合同。

二、成果的归属

三个比较:

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与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的比较。

委托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委托作品的归属的比较。

合作技术成果的共有归属中,有免费使用和一票否决制。与合作作品的比较。

其他技术成果的归属,谁完成归谁。

三、技术转让的有关问题

技术转让有独占、排他和普通实施许可,受让人的权利是由大至小。

技术转让侵权责任的承担。

四、《技术合同解释》的有关规定

下列观点哪些是正确的?()

A.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的,受损害方可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B.当事人一方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受损害方可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C.技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D.技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该期限为合理期限

〖答案〗ABCD〖理由〗(1)《技术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受损害方依照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选择A、B。

(2)《技术合同解释》第15条规定:“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履行期限为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的合理期限。”据此,选择C、D。

合同法参考书目

合同法参考书目 篇一:民法参考书目 参考书目 一、民法学方法论 1.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 2.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 4.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 5.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XX年版。 二、民法典 6.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XX年版。(该丛书共分八卷九册,分别是: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编、物权编、债权总则编、合同编(上、下册)、侵权责任编、亲属编、继承编)。 7.《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XX年版。 8.《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版。 二、民法学总论 9.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XX年版。

《民法总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XX年版。 10.李开国: 11.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 12.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XX年版。 13.谢怀栻:《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XX 版。 14.谢怀栻:《谢怀栻法学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 15.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 年版。 16.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共八册),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版。 17.我妻荣:《我妻荣民法讲义》(共八册),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 18.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 19.茨威格特:《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XX年版。 20.罗伯特.霍恩:《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2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 三、人身权法 22.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 年版。

08合同法(隋彭生)

合同法考点串讲 第一章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含义(合意+债)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例:赠予也是双方法律行为,由要约与承诺二部分组成,是单务合同、双方法律行为) 合同属于意定之债。 合同的法律适用。 二、合同的分类 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为诺成、无偿、有名、单务合同。 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保管、委托、借款既可为有偿合同,又可为无偿合同。 要式合同可以通过履行和受领突破。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给了受要约人一个承诺权(意定形成权);要约邀请没有给受邀请人以承诺权。 (二)要约与承诺的生效 书面形式的要约、承诺生效,是到达主义,不是了解主义。 (三)要约的撤销 撤回是阻止要约生效;撤销是消灭要约效力。要约撤销权是形成权,有三个重要限制。 二、承诺 (一)承诺的方式 承诺方式有两种:一为意思通知;一为行为(意思实现)。 (二)承诺迟延 1.因迟发而迟到的承诺 2.未迟法而迟到的承诺 (三)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 1.实质性变更 2.非实质性变更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以意思通知方式承诺,到达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到达之地为合同成立之地。以行为承诺(意思实现方式承诺),作出行为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作出行为之地为成立之地。 以数据电文成立合同,成立地具有惟一性。 以手机短信成立的合同。 四、格式条款与合同解释 (一)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 (二)合同解释的原则和规则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一、登记及交付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二、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三、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四、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五、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六、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七、无效合同 八、可撤销的合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一、有关制度 代为履行、代为受领 代位履行、代位受领 代物清偿 二、合同履行的补缺性规则 《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了部分履行规则。 三、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要考虑债权人的利益。 提前履行的几种情况:提前交付货物、提前还贷、提前交付货款 四、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观念的反映。 同时履行并非瞬间同时履行。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义务人。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三种情况。 行使履行抗辩权,不影响追究相对人的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要求非常严格,“恶化”与“严重恶化”颇似文字游戏。 对《合同法》68条“可能”的理解。 五、代位权 代位权的要点 六、保全撤销权 撤销权的要点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有单方变更权,这种单方变更权是形成权。 合意变更,约定不明视为未变更。 变更,原则上对将来发生效力。 二、债的移转 (一)债权让与

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必看(一)

合同法 第一章合同概述 主讲教师:隋彭生 1[名师提示] 我国《合同法》所说的合同,是民事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是关于财产的协议,一个合同就是一个交易关系(无偿合同除外)。我国合同法规范是民事规范的一部分。 从分值统计看,《合同法》所占比例一直名列前矛,有时处在第一的位置。这与《合同法》的性质和地位有关,《合同法》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合同法》是最具市场品格的法;《合同法》是一部伟大但有缺点的法;《合同法》体系完整、条文众多。把握了《合同法》,就很有希望破土而出。 从考点的分布看,主要集中在《合同法》第2章至第7章和第9章,上述各章,是考试不能回避的内容。但《合同法》是一个规则体系,内部的联系和呼应非常紧密,因此,我主张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突出重点。 学习《合同法》,要有民法基本理论的指导,并注重结合《担保法》。学习《合同法》,要反复阅读教材、反复阅读法条、反复做习题。打通“任督”二脉,迈向新境界。《合同法》所说的合同是民事合同当中的债权合同,因此,在考试大纲中,《合同法》的内容被作为民法的一部分予以规定。由于《合同法》在考试中所占分值一直比较高,有时处在第一的位置,因此,在讲课时,都作为独立的一部分专门加以讲解。在编写教材时,亦应把它作为相对的独立一部分。这样一来,关于知识点的顺序,就与大纲不尽一致了。但毫无疑问,本书的写作,是符合2003年《大纲》要求的。由于《合同法》在考试中分值所占的比例比较高,教材的内容应当更细致一些,但本书还是把握了简明的宗旨。在“考试大纲要求”和“考点提示”中,依据作者的经验,叙述了重点,没有照抄大纲的内容。须知,重点永远是重点。作者将2003年的《大纲》与2002年的大纲作了仔细比较,在知识点上它并没有大的变化,在个别地方有所删除(如删除了“间接委托中的委托人介入段”),只是在“组合”上有所调整。这种来来回回的调整,一方面创造了价值,另一方面浪费了资源。 第一章合同概述 [考试大纲要求] 本章考察的知识点主要是合同的概念、分类并涉及到《合同法》的适用。 [内容指导] 第一,《合同法》调整的是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与身份合同、行政合同的区分就显得十分重要。 第二,《合同法》的溯及力规定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中,这是必须掌握的。 第三,合同的分类的意义,在于各类合同适用的规则不同,至于分类的知识,有时直接命题,有时出现在案例分析题之中。 [考点提示] 本章的考点主要表现在:1.《合同法》的适用;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分;4.合同的相对性。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文学_民法学推荐书目-民法书籍推荐

民法学推荐书目-民法书籍推荐 民法学推荐书目(一)民法总论部分 1、人权法的若干理论问题,李步云等,湖南人民出版社版。 2、公民权研究手册,[英]伊辛,浙江大学出版社版。 3、人身权法案例重述,李显冬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 4、人身权法论(第3版),杨立新,人民法院出版社版。 5、欧洲人权法:原则与判例(第3版), [英]克莱尔.奥,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6、人格权法研究,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 7、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2版),张新宝,群众出版社版。 8、民商法原理(1)-民商法总论.人身权法,郭明瑞,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9、美国侵权法,王军,对外经贸大学版。 10、英美法经典判例选读-美国侵权法,申嘉编译,民主法制出版社版。 1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张新宝,法律出版社版。 12、共同侵权制度研究,张铁薇,法律出版社版。 13、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第2版),张民安,法律出版社版。 14、中国乡村债务问题研究,段应碧等主编,中国财政出版社版。 15、非自由人的人身权利-国际法中的囚犯待遇, [英]罗德雷等,三联出版社版。

16、侵权行为法(德国法学教科书译丛),[德]马克西米利安,法律出版社版。 17、侵权法重述:纲要(美国法律重述汉译丛书),亚伯拉罕泰特,法律出版社版。 18、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美国法律重述汉译丛书),许传玺,法律出版社版。 19、侵权行为法比较研究,王军,法律出版社版。 20、日本侵权行为法(第2版),于敏,法律出版社版。 21、英美侵权行为法案例解析,潘维大,高教出版社版。 22、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和实践,王军,法律出版社版。 23、从侵权行为归责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邱聪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 24、侵权法论(第3版),杨立新,人民法院出版社版。 25、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陈聪富,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26、侵权行为的经济分析,黄文平、王则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 27、哲学与侵权行为法,[美]波斯特马,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28、侵权法律选择的理论、方法与规则-欧美侵权冲突法比较研究,曾二秀,法律出版社版。 29、侵权行为法基础(影印本) ,索尔.莱夫莫尔,法律出版社版。 30、洛伊斯的故事:一个改变美国性骚扰立法的里程碑案件,克拉拉.宾厄姆,法律出版社版。

论情势变更原则的特征分析

论情势变更原则的特征分析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及沿革 情势变更原则,指的是合同订立之后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并且不可归责于事人双方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原定权利、义务所依据的基础丧失或者改变,从而不可能再为履行合同,即便可以履行也会显示公平,会给当事人带来不曾预见的重大损失,因而允许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约款说。该种观点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前提,属于当事人意思的附属条款。 (二)法律行为基础说。该种观点认为,订立合同行为是以一定情势只存在或者发生作为基础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基础消失或欠缺,导致合同的变更或终止。 (三)相互性说。该观点认为,情势变更原则的本质是基于双务契约的相互性。合同的当事人直接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如果当事人一方履行行为不可期待或不确定,势必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由此可主张情势变更原则。 (四)法律制度说。该观点认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是对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势巨变的救济,不能归结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应归属于法律规定的制度。 诚实信用原则说,该观点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因为出现了预约时不可预见的情势,如果继续履行,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

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我国由于学界的争论颇多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是曲折的,我国最早就引入了此原则,是在1981年《中国人民共和国经济法》中,1999年3月15日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合同法》又删去了对此原则的规定,我国最终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是在《合同法解释(二)》当中。实际上,我国许多学者对于是否应将情势变更原则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是有争议的。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订立后应当严格遵守,但是如果出现异常情况,导致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础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能预见并不能避免的,应当允许当事人根据新情况重新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如何划分情势变更原则和正常商业风险的界限是十分困难的事,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可能会成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借口。 二、情势变更原则和相关概念 (一)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两者的区别为:1、两者再在发生时都能够预见上不同。其情势变更是能够预见的,而商业风险在当事人的预料范围之内。2、两者对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要求不同。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主观上通常上无过错,而商业风险的发生要求通常是由于当事人主观认识的错误。3、两者的性质不同。情势变更通常源于重大的社会变故,往往涉及个别或者一部分商品经营者。而商业风险是由于价值规律决定一种正常风险。4、引起两者的原因通常有质与量的区别。若在一定的幅度内就是商业风险,超出一

08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

08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 变化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变化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变化3完善内容: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 变化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

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变化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 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如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什么要如此明确化呢!因为近年内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这令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无处申告同时,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变化6长期以来,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经常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四签,劳动者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为了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四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法 隋彭生

合同法隋彭生 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现代社会中发 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隋彭生的角度出发,对合同法进行综 述和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一系列有关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并 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合同法是指约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 常常被称为民商法中的"灯塔",其法律规定和原则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利益起着重要作用。 合同由自愿订立的协议构成,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 商达成一致,确定各自权利和义务。合同法强调自愿原则,即在合同 订立的过程中,双方应自愿决定合同内容,不得强迫、欺骗或误导对方。 合同法对合同内容和执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例如,法律规定了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物、合同的内容和合同 的订立程序。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和义务,当事人应严格 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还对合同的解除、修改和终止进行了规定。当合同发生变 化或双方出现争议时,可以通过合同解除、修改或终止来调整合同关系。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 进行解除,终止合同关系。 在实践中,合同法不仅仅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合同,还适用于法 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合同的订 立和执行逐渐增加,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也日益广泛。合同法的规定不 仅能够帮助当事人解决合同纠纷,还可以为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促进市场的稳定和规范发展。 总之,合同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规范之一,具有重 要的社会意义和实践价值。通过明确合同订立的原则和要求,规范合 同的内容和执行,合同法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

08年前劳动合同法

08年前劳动合同法 08年前劳动合同法的影响及其改革方向 自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中国的劳动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这篇文章中,将探讨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它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以及对未来可能的改革方向的讨论。 首先,劳动合同法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该法律规定了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并明确定义了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雇程序。这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保障,使他们能够在劳动关系中享受更加公平和合理的待遇。此外,劳动合同法还限制了用工单位的权力,规定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假等关键因素,使用人单位无法任意剥夺劳动者的权益。 其次,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力市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一方面,它鼓励了企业在用工环节的规范和合法化。由于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要求较为明确,企业在招聘和管理员工时必须遵守规定,以免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劳动力市场上的雇主更加注重合法合规,从而提升了企业的社会形象和信誉度。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为劳动者的就业权益提供了更大的保护,激励了更多的人才参与劳动市场。这有助于提高人力资源的流动性,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与活力,并优化整体劳动力配置。 然而,劳动合同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执行与合同期限相关的规定,特别是解雇程序,仍然面临困难。一些用工单位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法律的限制,如发放高额经济补偿来解雇员工,而不按法定程序进行解雇流程。此外,劳动合同法在对于特殊岗位、杂工和临时工等劳动关系的处理上尚未明确规定,这也给劳动者和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劳动力市场需求,未来劳动合同法的改革方向应着重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教育,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充分了解其权益和义务,提高法

合同法的诚实守信原则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法的诚实守信原则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合同法》是XX 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隋彭生。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依据,系统、全面地介绍、阐释了合同法基本原理、基本规则。本文是小编精心编辑的合同法的诚实守信原则,希望能帮助到你! 合同法的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 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常常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具体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如下内容和功能: 1、确定诚实守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 2、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二、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一) 合同订立阶段。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之间已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

用原则,负有如下附随义务: (1) 忠实的义务。当事人一方应如实向对方陈述商品的瑕疵、质量情况,同时应如实向对方陈述一些重要情事,如财产状况、履行能力等,总之要终于事实真相,不得作虚伪陈述。 (2) 诚实守信,不得欺诈他人。 (3) 相互照顾和协助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和其他手段争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害。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订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随着当事人之间的联系的不断密切和发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这些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 二) 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以前,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如果一方在履约前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或者存在着其他法定情况,另一方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暂时终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行担保。但是另一方在行使终止权时应严格遵循诚信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能因为对方支付能力出现暂时的或不严重的困难,便借故终止合同的履行。如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行使终止权,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 三)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诚信原则:

在实务中承诺对要约实质性变更的认定

在实务中承诺对要约实质性变更的认定 近年来我国与世界接轨的程度日益加深,《合同法》也不甘其后,不再要求承诺与要约必须严格一致,分别规定了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但是与国外立法相比,还是存在很多差异。现在学界对实质性变更的认识各不相同,存在许多误区。本文欲通过对在实践中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的研究,可以对司法适用有所帮助。 标签:承诺;要约;合同法;认定 一、《合同法》中关于承诺的变更概述 我国《合同法》第30条①和31条②规定了承诺的变更和承诺的内容。通则认为,对于如何才构成实质性变更,无法抽象进行规定,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添加条款或差异条款的内容涉及价格或支付方式、非金钱债务的履行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其他人承担责任的限度或争议的解决等问题,则通常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实质性变更的问题规定得比较模糊。这样的规定也因为尺度上的不统一,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确定性。 二、在实务中承诺对要约实质性变更的具体情况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合同的订立过程可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當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承诺是指对要约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但是实践中并非如此简单,接受要约的一方常常不能对要约简单地表示赞成或拒绝,而是需要对要约作出某些修改。那么,如何判断承诺的成立?如何来确定合同的内容是否发生了实质性变更?我们可以从下面的案例窥探一二: 平湖市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案③。原告在其出具的企业对账单上记载的是尚未付款金额为152278元,被告俞才友对上述金额予以确认,但添加了“价格按每月信息价下浮15%,数量有清单核实”。 法院认为,依据《合同法》第30条,被告俞才友对定作货款的金额变更应视为新的要约,由于原告对被告俞才友新的要约未作出承诺,故被告俞才友的新要约未生效。 吕加仁诉新昌县七星街道中喻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④。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中喻村委会通过招投标形式对弯斗头桃树地团团山千云屋后横地小彪车棚边面积15.009亩的土地进行承包,未违反农村土地承包关于其他方式承包的相关法律规范与要件,但该农业承包合同并没有成立。综合分析整个招标过程,被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布招标通知,仅属于要约邀请;2015

2023年文学_民法学推荐书目-民法书籍推荐

2023年民法学推荐书目-民法书籍推荐 民法学推荐书目(一)民法总论部分 1、人权法的若干理论问题,李步云等,湖南人民出版社版。 2、公民权研究手册,[英]伊辛,浙江大学出版社版。 3、人身权法案例重述,李显冬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 4、人身权法论(第3版),杨立新,人民法院出版社版。 5、欧洲人权法:原则与判例(第3版), [英]克莱尔.奥,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6、人格权法研究,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 7、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2版),张新宝,群众出版社版。 8、民商法原理(1)-民商法总论.人身权法,郭明瑞,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9、美国侵权法,王军,对外经贸大学版。 10、英美法经典判例选读-美国侵权法,申嘉编译,民主法制出版社版。 1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张新宝,法律出版社版。 12、共同侵权制度研究,张铁薇,法律出版社版。 13、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第2版),张民安,法律出版社版。 14、中国乡村债务问题研究,段应碧等主编,中国财政出版社版。 15、非自由人的人身权利-国际法中的囚犯待遇, [英]罗德雷等,三联出版社版。

16、侵权行为法(德国法学教科书译丛),[德]马克西米利安,法律出版社版。 17、侵权法重述:纲要(美国法律重述汉译丛书),亚伯拉罕泰特,法律出版社版。 18、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美国法律重述汉译丛书),许传玺,法律出版社版。 19、侵权行为法比较研究,王军,法律出版社版。 20、日本侵权行为法(第2版),于敏,法律出版社版。 21、英美侵权行为法案例解析,潘维大,高教出版社版。 22、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和实践,王军,法律出版社版。 23、从侵权行为归责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邱聪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 24、侵权法论(第3版),杨立新,人民法院出版社版。 25、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陈聪富,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26、侵权行为的经济分析,黄文平、王则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 27、哲学与侵权行为法,[美]波斯特马,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28、侵权法律选择的理论、方法与规则-欧美侵权冲突法比较研究,曾二秀,法律出版社版。 29、侵权行为法基础(影印本) ,索尔.莱夫莫尔,法律出版社版。 30、洛伊斯的故事:一个改变美国性骚扰立法的里程碑案件,克拉拉.宾厄姆,法律出版社版。

合同法-机考真题-08

合同法-机考真题-08 (如果第一道题一样,那就是顺序不变) 第一大题单选题(25分) 1、甲请个体工商户乙上门修理空调,乙派好友丙前往服务,但丙未履约,应当由谁承担违约责任?() A、乙 B、丙 C、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D、乙丙承担按份责任 正确答案(以选项文字为准):A 2、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名,数日后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按指印,合同在丁地履行。该合同成立地为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正确答案(以选项文字为准):C 3、下列选项中,成立重大误解的是()。 A、甲欲在某团购平台订购某酒店666号房间,错填成669号,酒店为其预留669号房间,其办理入住后发现订错了房间 B、甲在某知名古玩市场淘宝,见乙的摊位只有一个青瓷器,标价2000元。甲上前询问,乙表示自己也不知道该瓷器的年份与价值,只是看着像古董。甲根据自己多年的淘宝经验断定,该瓷器必定是南宋时期的龙泉白胎厚釉青瓷,遂买下。后经鉴定发现该瓷器为赝品 C、甲到乙家中做客,一直把玩乙家中的一块奇石,乙上次向甲借了5000元,该奇石市场价恰好也是5000元左右。乙欲以奇石清偿债务(代物清偿),说道:“感谢您上次为我慷慨解囊,这石头您喜欢就送您啦!用于偿还上次的5000元”甲未听到最后一句话,以为奇石是送自己的,于是欣然接受。后甲催促乙偿还债务,乙表示自己已经以奇石还债 D、甲与乙热恋,甲认为水到渠成,于是到商场购买价值50000元的钻戒。后甲求婚被拒,乙表示自己并不打算结婚,甲才知道自己误会了乙的意思,欲以此为由将钻戒退货 正确答案(以选项文字为准):C 4、75岁的张大爷乘坐公交车时,因前面一辆车发生急停,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把张大爷摔倒在车上,造成骨折,张大爷的医疗费等损失应()。 A、张大爷自己承担 B、公交公司承担 C、公交司机承担 D、前面的车辆 正确答案(以选项文字为准):B 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只能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解除合同 B、只能根据法律规定才能解除合同 C、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一种原因 D、合同解除权只有在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能行使 正确答案(以选项文字为准):C 6、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 A、甲对乙许诺:“你若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我请你吃大餐” B、甲将宠物狗借给乙玩耍,乙遛狗过程中因未牵绳宠物狗咬伤行人丙 C、甲订立关于自己去世后财产如何分配的《遗产分配协议》 D、参加运动会前,运动员投保意外伤害险 正确答案(以选项文字为准):D 7、下列债权中可让与的是()。 A、甲与乙签订授课合同约定:“9月1日至9月30日,甲每日为乙教授考研英语课程3小时”后未经甲同意,乙将其对甲的该合同债权转让给丙(丙系高三学生,欲冲刺高考),乙通知了甲 B、甲与乙签订授课合同约定:“甲为乙独家讲合同法课程”后未经甲同意,乙将其对甲的该合同债权转给丙,乙通知了甲 C、甲欲与妻子诉讼离婚,委托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甲已经支付代理费,乙尚未开始诉讼代理。甲将其对乙律师

08年最新劳动合同法(详细解读)

劳动合同法解读一:立法宗旨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 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的问题。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审议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双保护”,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理应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只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偏袒了劳动者,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束缚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使劳动关系失去平衡,最后也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有的甚至还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误导境内外投资者,中国的法律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甚至伤害投资者的感情,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地合法权益。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力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 最后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

08年最新劳动合同法(详细解读)

劳动合同法解读一:立法宗旨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 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的问题.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审议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双保护”,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理应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只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偏袒了劳动者,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束缚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使劳动关系失去平衡,最后也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有的甚至还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误导境内外投资者,中国的法律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甚至伤害投资者的感情,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地合法权益。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力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 最后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三、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法律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配置,立法必须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寻找结合点,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同一矛盾体中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劳动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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