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版劳动合同法

08版劳动合同法

篇一:劳动合同法全文(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全文(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XX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XX年6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

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

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七)社会保险;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

篇二:08版劳动合同法电子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XX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完整版

我国劳动合同法完整版 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法律约定,规定了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下文是我国劳 动合同法的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和发展,保持和增强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适用本法。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法的要求,制订适用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均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禁止违法限制、剥夺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变更、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第七条劳动合同可以口头订立,也可以书面订立。应当为非在岗用工、劳务派遣、劳务竞争制度和温州模式从业人员提供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书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 (三)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四)劳动报酬和发放时间;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六)劳动纪律、劳动秩序; (七)法定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约定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或者达到一定目标为期限。 第十一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未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第十三条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试用期期满不清楚是否有劳动关系的,视为建立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完整版

2008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 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

2008年劳动合同法

2008年劳动合同法 篇一:劳动合同法全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全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 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2008最新劳动合同法

2008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07-12-24 19:56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 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08年劳动合同法

08年劳动合同法 08年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四)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几年的合同不重要,重要的是工作了多长时间。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做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算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另外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那么就要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待通知金。经济补偿金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税前总收入(包括根本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去年年终奖在内)除以12得到一个月工资,再乘以工龄系数。待通知金按照上个月工资计算。新劳动法是08年公布实施的。对以前工龄的是不产生朔及力的。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 第四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

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调整裁员等14种情形可解除无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14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展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2008新劳动法

来源:作者: 2007年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08年劳动合同法

08年劳动合同法 (最新版) 目录 1.2008 年劳动合同法的概述 2.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3.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影响 4.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 正文 【2008 年劳动合同法的概述】 2008 年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法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各个环节的规定,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2008 年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做了全面的规定。首先,它明确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性别、年龄、民族、宗教等歧视。其次,它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利,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再次,它明确了劳动者的工资待遇,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最后,它规定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确保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情况下能够得到社会的保障。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影响】 2008 年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的影响也是深远的。首先,它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从而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其次,它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

缴纳社会保险,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成本。再次,它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循的程序,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后,它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对于不按规定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进行了有效的制约。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 2008 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改善我国劳动者的权益状况,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部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劳动者维权难等问题。

08年劳动合同法

08年劳动合同法 【原创版】 目录 1.2008 年劳动合同法的背景和意义 2.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和修改 3.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4.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影响 5.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正文 一、2008 年劳动合同法的背景和意义 2008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一次重要修订,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调整和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劳动者待遇,推动我国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和修改 劳动合同法共分为十章,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监督、法律责任、争议处理和附则。此次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增加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增加了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等。 三、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从多个方面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了保护,包括: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相

关情况;明确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 四、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和风险等。 五、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违法用工现象依然存在;劳动者维权渠道不畅,维权成本较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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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08年最新劳动合同法(详细解读)

劳动合同法解读一:立法宗旨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 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的问题。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审议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双保护”,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理应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只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偏袒了劳动者,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束缚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使劳动关系失去平衡,最后也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有的甚至还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误导境内外投资者,中国的法律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甚至伤害投资者的感情,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地合法权益。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力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 最后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

08年最新劳动合同法(详细解读)

劳动合同法解读一:立法宗旨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 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的问题.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审议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双保护”,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理应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只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偏袒了劳动者,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束缚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使劳动关系失去平衡,最后也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有的甚至还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误导境内外投资者,中国的法律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甚至伤害投资者的感情,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地合法权益。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力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 最后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三、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法律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配置,立法必须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寻找结合点,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同一矛盾体中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劳动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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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08年劳动合同法。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几年的合同不重要,重要的是工作了多长时间。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做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算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另外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待通知金。经济补偿金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税前总收入除以12得到一个月工资,再乘以工龄系数。待通知金按照上个月工资计算。新劳动法是08年颁布实施的。对以前工龄的是不产生朔及力的。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调整裁员等14种情形可解除无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1 4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08年最新劳动合同法

08年最新劳动合同法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进展和谐稳固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 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的协议,是爱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差不多依据。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打算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打算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1986年国务院公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治理人员和一般工人。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要紧法律依据。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关于破除传统打算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习惯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淌,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进展,劳动用工情形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庞大的变化,显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

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显现一些咨询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固,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固带来隐患。因此,有必要按照现实存在的咨询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制定劳动合同法,确实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促使稳固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旧爱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确实是讲是“单爱护”依旧“双爱护”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辩的一个“焦点”的咨询题。在公布征求意见和审议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双爱护”,既要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爱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理应平等爱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只提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偏袒了劳动者,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束缚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使劳动关系失去平稳,最后也必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有的甚至还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法过分爱护劳动者,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误导境内外投资者,中国的法律不爱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甚至损害投资者的感情,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然而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旗帜鲜亮地爱护劳动者地合法权益。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力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峻不平稳,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稳。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爱护,必定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稳,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规定平

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摘要: 1.2008 年劳动合同法的背景和目的 2.2008 年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3.2008 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情况 4.2008 年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作用 正文: 一、2008 年劳动合同法的背景和目的 2008 年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此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劳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2008 年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2008 年劳动合同法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争议处理、法律责任等章节。其中,主要内容包括: 1.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 4.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

义务。 5.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否则可视作违约。 三、2008 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情况 自2008 年1 月1 日起,2008 年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我国政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等组织积极推动该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实施过程中,针对一些具体问题,如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还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和解释。 四、2008 年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作用 2008 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环节,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该法还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08年劳动合同法

08年劳动合同法 摘要: 1.背景介绍 2.08 年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内容 3.08 年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和员工的影响 4.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5.对我国劳动市场的启示 正文: 1.背景介绍 200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2.08 年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内容 08 年劳动合同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程序,保障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2)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3)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限制了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 (4)明确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权益保障,禁止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剥削

劳动者。 (5)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和条件,确保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得到合理补偿。 3.08 年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和员工的影响 (1)对企业的影響: - 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包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等。 - 限制了企业滥用解除权,防止企业随意解雇员工,维护了企业的稳定。 - 促使企业更加重视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2)对员工的影响: - 提高了员工的权益保障水平,使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方面得到更多保障。 - 增加了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有利于企业稳定人才队伍。 - 鼓励员工提高自身素质,为个人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4.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 部分企业不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仍然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 - 部分企业对试用期规定理解不足,存在滥用试用期的情况。 -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不够明确,导致部分劳动者权益受损。 5.对我国劳动市场的启示 -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 加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劳动者对法律法规的认知水

2008版劳动合同法

2008版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是用于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益和责任的重要法律文件。2008年版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组成部分,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并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下是该法中一些重要的参考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 劳动合同可以是口头约定的,也可以是书面约定的。 2.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报酬和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 3. 聘用劳动者工作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 1. 劳动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2.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劳动者有权享受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并按时支付。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用人单位、劳动者在约定期限届满前,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可以变更的情况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 3. 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况包括: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提前一

个月通知等。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终止。但是经劳动者同意,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限。 2. 劳动合同解除后,如果劳动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争议,视为劳动者接受解除。 3. 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法定赔偿金等。 五、劳动争议处理 1. 劳动合同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2. 劳动仲裁机构可以组织调解,也可以作出仲裁裁决。 3. 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开庭审理。 以上是2008年版劳动合同法的一些重要内容。该法旨在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关系中起到保障、规范和调节的作用。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的基础文件,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益和责任的约定,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和谐关系至关重要。

08年劳动合同法

08年劳动合同法 (原创版) 目录 1.2008 年劳动合同法的背景和意义 2.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3.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4.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影响 5.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 正文 【2008 年劳动合同法的背景和意义】 2008 年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一次重要修订,它对于规 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此之前,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有进行修订,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和问题,如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等。因此,2008 年劳动合同法的 修订,旨在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2008 年劳动合同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劳 动合同的订立和终止;二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三是明确了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等权益;四是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五是明确了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2008 年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二是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休假时间等;三是规定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

权益;四是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得侵犯劳动者的人格权益。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影响】 2008 年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二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三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四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 虽然 2008 年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部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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