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经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兵役法》分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法律责任、附则12章74条,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兵役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胡主席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从我国的国情和军情出发,本着有利于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利于强化公民的国防观念和调动适龄青年参军积极性,有利于保障军人合法权益和鼓励安心服役的原则,紧紧围绕解决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存在的“征集高素质兵员难、军队吸引保留人才难、退役军人安置难”等突出问题,对现行《兵役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使之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适应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的新要求。

1955年7月30日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兵役法》审议通过公布实施

1998年12月29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兵役法》做出第一次修正

2005年8月

根据胡主席2005年3月14日关于“《兵役法》的修改也要提上日程进行研究”的重要指示,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由总参谋部牵头,成立了修改《兵役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修改工作正式开始。

2006年9月

总参谋部向国务院、中央军委呈报了“关于送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请示”。

2009年8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做出第二次修正

2011年6月10日

第三次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1年6月25日至7月2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审,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提出的意见,先后到一些军队单位和部分省、市进行了调研,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对第三次修正草案作了修改完善。

2011年10月24日至29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第三次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平时征集

★亮点

一:新增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三: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并将兵役登记时间提从9月30日提早至6月30日。

四: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修改背景:征兵难

1. 人口基数减少:从人口学角度看,上世纪90年代初出生人口数量减少。2000年以来,我国人口年均增长0.57%,处于低生育水平阶段。

2. 务工人员增加:截至2010年底,全国农民工总数达到了2.42亿人。民营企业、“三资”企业、建筑市场、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各地劳动用工机会增多。福建省仅19万人的周宁县,就有近三分之一青壮年外出务工。浙江省温岭市人武部的徐晓军,福建省人武系统

的林敏、李建辉、杨凌晨的调查说:稍有技术的人到上海、无锡、苏杭地区打工都可以月挣2000多元,比参军显然更有吸引力。河南是劳务输出大省,每年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达2300多万人。这两年,一些大型企业纷纷来豫投资建厂,用工数量激增,许多地方出现了“用工荒”,当兵与打工形成了人力资源的争夺。一些地方领导处于发展经济的压力,甚至给乡镇下达了招工的“死命令”:招不到人,让你们这些镇长、乡长的老婆去。

3. 高校扩招: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持续扩招,也减少了兵员挑选的余地,尤其是应届高中毕业生征集难度加大。去年,全国高校招生657万、招研53.4万。各地高考录取率大幅提高,尤其是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录取率达到了90%以上,可以征召的高中毕业生寥寥无几了。可以预见的是,今后青年学子大学之路越来越宽。

★小结:

平时征集部分的修改确保了充裕的兵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保证征兵工作的有序进行。

删去了现行兵役法关于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放宽至24周岁。保证了高学历优秀青年兵源,可征集到更多的高学历优秀青年。

兵役登记制度的实施及登记时间的提早,与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毕业的时间衔接起来,实现“毕业即入伍”,防止了预征大学生因半年等待而等不及带来的流失。

强调优先履行服兵役的义务,杜绝了企业抢人,当兵与打工形成的人力资源的争夺现象。据此,新兵役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兵员征集中切实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提出了约束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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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的待遇:

★亮点:

一: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二: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三: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

四: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

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修改背景:亟须大量高素质兵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推进,我国军队建设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亟须大量高素质兵员,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二是军人待遇的法律保障不够明确,影响了部分青年献身国防的积极性,致使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不高。

★小结:

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拓宽了现役军官来源渠道,提升了部队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竞争力的有力保障,是我军政治工作的一个优良传统提高和改善干部工资福利待遇水平,应该成为推进军队人才战略工程的一个重要支撑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加强军人生活待遇的法制建设,是市场经济对军人待遇工作的客观要求。建立军人福利待遇法规制度,提高军人工资福利待遇,解决军人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钢铁长城’就更加牢不可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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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亮点:

一: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二:出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1. 退役士兵享有免费职业培训和高等教育优惠等政策 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该优先录用退役士兵 3. 士官服现役满12年由政府安排工作 4.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享有补助、贷款、贴息、税收等多重优惠 5. 服现役年限可算工龄退役士兵保险关系接续

三:修改后《兵役法》对军官退出现役的规定,主要是根据现行的军官安置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军官退役安置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修改背景:安置难

修改前的兵役法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这一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制度的实际情况;由于每年需要有政府安置的推移士兵达30多万人,安置数量大,地方就业形势本身已很严峻,政府大量安排退伍义务兵的工作,实际上难以落实。

今年初,湖北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召开,作为省政协委员,宜昌军分区政委闵捷在会上“放了一炮”:义务兵优待金偏低、自谋职业补助偏低、标准增长幅度偏低,影响了青年入伍积极性。拿宜昌来说。按照规定,义务兵优待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2009年宜昌农村人均收入518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843元,而农村义务兵优待金人均1800元,城镇义务兵为800元。另外,优抚安置标准增幅也偏低。以城镇退伍兵自谋职业补助费为例,从2004年到2009年全市人均增幅不到10%,远低于同期城镇居民平均工资增幅62.7%。

目前,退伍安置工作举步维艰,困难重重。安置渠道难拓展,安置计划难落实,安置质量难保证,计划经济下的由政府包分配的单一的退伍士兵安置保障制度受到了市场经济的强力冲击和挑战。

一是退伍安置部门职能单一,安置部门对接收单位缺乏必要的管理监督措施。接收单位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现象严重,有的单位“前门接收,后门下岗”,“安排工作无岗位,扶持就业无经费”等矛盾日益显现,安置之后“上不了岗”、“到不了位”的隐性失业问题越来越突出,而安置部门对此缺乏管理监督措施,退伍士兵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维护。

二是退伍安置分配办法比较封闭,安置渠道狭窄。指令性安排,带来对退伍士兵供求情况掌握不够细致,供需之间的信息沟通不够充分,计划与实际需要不够吻合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接受单位的积极性,也使有的退伍士兵在分配使用上不尽合理。

三是部队人才与地方反差较大。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所学习和掌握的军事技能很少能与社会用人单位需要直接对口。随着社会发展,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学历、专业技能要求不断提高。部队人才与用人单位的要求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安置工作的难度。

★小结:

出台具体明确的退役士兵安置配套政策,维护了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保证了退役士兵能够得到妥善安置。同时有利于各级地方政府的工作,与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相匹配。且提升了部队对人才的吸引力,有利于军心的稳定,军队的建设及社会的和谐。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法律责任:

★亮点:

一完善了法律责任。对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处罚办法由原来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修改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二明确了领导责任。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法定兵役工作责任义务的,在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追究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

三明确了执法主体。修正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背景:逃避服兵役

江苏省兴化市依法重罚9名逃避兵役者

逃避兵役将被拒绝贷款

★小结:

法律责任的完善确保了征兵工作的顺利展开,明确了违反兵役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促进公民自觉履行兵役义务与国家兵役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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