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发[2005]4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15

【实施日期】2005.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政发[2005]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8月17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有的建设程序和要求不变。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具体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其他各类政府性资金待代建制试行完善后再纳入代建的范围。

第三条政府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应实行代建制。对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足50%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也可实行代建制。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主要选择下列社会性公益项目作试点。

(一)党的机关、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项目;

(三)监狱、劳教所、治安拘留所、戒毒所和消防设施等公安政法设施项目。涉及到国家安全、机密工程项目的,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协调工作。自治区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类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

(一)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是指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性代理。

(二)建设实施代建,是指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性代理。

第六条自治区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对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及具体代建方式予以明确。

第七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的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应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在委托期间行使建设单位职责,代理使用单位办理各项政府审批手续,使用单位应根据审批要求,协助代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代建单位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工作。

第二章代建单位招标

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模板)

XXXX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 枫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XX大区 二OXX年X月X日

本次报告撰写者: 项目经理:XXX 项目助理:XXX 大区基金投资部负责人意见: 本模板中列明的项目不得删减,只能注明:不适用(必须说明原因)、或者不存在此类情况、或者无法提供(必须说明原因)。 目录

引言 (2) 第一部分释义 (3) 第二部分项目概述 (4) 1 投资对象 (4) 2 投资亮点 (5) 第三部分报告正文 (6) 1 公司概况 (6) 2 公司团队 (11) 3 行业与市场 (12) 4 产品与业务 (14) 5 业务发展目标 (16) 6 盈利预测 (17) 第四部分主要问题汇总 (18) 第五部分投资建议 (19) 1 投资方案框架条款 (19) 2 投资回报估算及退出方式 (21) 3 投资风险评估及对策 (22) 4 投资建议 (22)

引言 受基金投资部指派,、组成项目小组,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XX公司开展了为期天的尽职调查、投资分析、方案设计及企业谈判等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撰写了此份《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报告》)。 此外,枫泽投资增值服务部指派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参与尽调,明确事务所名称及参与人员,以及参与人员资质情况)和风险控制部也分别指派人员、共同参与此次尽职调查工作并撰写了相关的报告——《XX 公司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这些报告将和本报告互为补充,共同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第一部分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意义: 枫泽投资枫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新公司 增资基准日 硫化镍 工业废水 (将某些公司简称与专有名词、技术用语在此处进行解释,便于正文引用理解)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 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单位和机构的财务以及资金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实行代建制的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其财政财务管理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资金,是指用于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制项目”)的各项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安排的投资资金、非税收入中用于建设投资的资金;金融机构贷款、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范围,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支出预算申报、编制、下达 第五条对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财政部门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方法。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概预算进行审核,评审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评审意见。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论和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支出预算。 第六条政府设立(或授权)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协议,负责代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交由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中应注明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名称;财政部门按照投资来源,将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资金和年度预算追加基本建设资金分为工程预算和代建管理费分别下达支出预算。即:工程预算下达给代建单位,抄送给使用单位;代建管理费按照实际发生情况下达,即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预算下达给使用单位,抄送代建单位;前期工作由代建单位完成的,前期费用预算下达给代建单位。 第七条政府通过政府招标产生或使用单位自行委托的代建单位的,项目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申报、编制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支出预算下达给使用单位。 第八条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在组织实施前,要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办理政府采购项目审批手续。 政府设立代建单位管理的代建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由代建单位代为编制,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门;政府授权或自行委托代建单位管理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有的建设程序和要求不变。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具体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其他各类政府性资金待代建制试行完善后再纳入代建的范围。 第三条政府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应实行代建制。对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足50%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也可实行代建制。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主要选择下列社会性公益项目作试点。 (一)党的机关、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项目; (三)监狱、劳教所、治安拘留所、戒毒所和消防设施等公安政法设施项目。涉及到国家安全、机密工程项目的,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协调工作。自治区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类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 (一)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是指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性代理。 (二)建设实施代建,是指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性代理。 第六条自治区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对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及具体代建方式予以明确。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 制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政〔2005〕7 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 号)、《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 50% 以上,并且城建、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下同),其他(含园林、绿化)项目总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 项目; (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 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代建制工作的开展,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 实行代建制进行监督、协调。 市计划、建设、工业、交通、规划(土地)、环保、水务、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 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第五条市计划、各专项建设资金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机构为相关领域具体组织实施项目代建工作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六条责任单位可以将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的全过程,交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和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实行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 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包括以下主要业务内容: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备案; (三)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四)会同使用单位,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规划土地、

商业经营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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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 (2) 第一章商业经营项目的市场分析 (3) 1.1国内商业经营项目市场 (3) 1.1.1供给市场 (3) 1.1.2需求市场 (4) 1.1.3供求分析 (4) 1.2青岛商业经营项目市场 (4) 1.2.1供给市场 (4) 1.2.2需求市场 (4) 1.2.3供求分析 (4) 1.3商业经营项目的市场前景分析 (4) 第二章市场定位 (4) 2.1商业经营项目的市场定位 (4) 2.2商业经营项目的目标客户 (4) 第三章商业经营项目的SWOT分析 (5) 3.1优势与劣势 (5) 3.1.1优势 (5) 3.1.2劣势 (5) 3.2机会与风险 (5) 3.2.1机会 (5) 3.2.2风险 (5) 3.2.3风险规避 (5) 第四章投资收益分析 (5) 第五章商业经营项目规划 (6) 5.1选址 (6) 5.1.1选址要求 (6) 5.1.2目标地址 (6)

5.2视觉识别系统 (6) 5.2.1店面及大堂布置 (6) 5.2.2核心卖点的表现形式 (6) 5.3功能配套 (6) 5.3.1配套一 (6) 5.3.2配套二 (7) 5.3.3配套三 (7) 5.3.4配套四 (7) 第六章整合营销规划 (7) 6.1经营项目 (7) 6.1.1项目一 (7) 6.1.2项目二 (7) 6.1.3项目三 (7) 6.1.4项目四 (7) 6.2经营方式 (8) 6.2.1方式一 (8) 6.2.2方式二 (8) 6.2.3方式三 (8) 第七章核心价值体系 (8) 7.1品牌的培养和连锁经营的方向 (8) 7.1.1品牌的培养 (8) 7.1.2品牌连锁 (8) 7.2资源整合平台 (8) 7.2.1资源整合 (8) 7.1.2战略结盟 (9) 第一章商业经营项目的市场分析 1.1国内商业经营项目市场 1.1.1供给市场 正文。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研究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研究 发表时间:2020-02-28T15:37:37.040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21期作者:靳彪余晓钟邹涛喻均成 [导读] 为了能够更好地研究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本文对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的代建制概念进行深入的分析。 西南石油大学四川成都 610500 摘要:为了能够更好地研究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本文对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的代建制概念进行深入的分析。并结合我国代建制产生的背景以及其发展的历程,通过对目前代建制的管理模式展开系统性的研究,从而找出我国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这些问题找出相关解决对策,促使我国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达到一定的水平。有效地解决好管理问题才能够使我国投资项目能够取得巨大的收益。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仔细的研究,能够为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光明的方向。 关键词: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管理模式;代建制 一、代建制的发展历程 1.1代建制的背景 我国在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的时候,通常将管理、建设、投资、使用四个模块居为一体。由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然后由使用单位临时组建项目管理组织(基建科)负责实施。这种模式的弊端显而易见:一是项目超概。项目实施单位和使用单位一体化,使用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多的为自己争取利益,随意改变立项批复内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然后追加概算投资,建设“三超”(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现象屡见不鲜。二是管理不规范。项目管理团队为使用单位临时组建,很多人员缺乏工程管理专业知识,更缺少项目管理经验,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指标和法律法规知之甚少,项目变更成为必然结果,更有甚者会严重威胁到工程质量。三是经验无累积。传统的管理模式下,当项目完成后,意味着项目管理组织面临解散,项目管理经验没能得到很好的总结和传承发扬,对以后的项目管理不能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导致项目经验成效的浪费。在这种背景下,由专业化工程管理单位代项目业主开展项目管理工作成为优选方案,即为代建制。 1.2代建制的发展 代建制的发展起源于我国的厦门,其发展的历程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将厦门市的一个工程项目作为代建制的试点,委托专业的管理单位进行现场工程的施工。后来代建制被广泛运用到其他市政项目中。直到2004年7月国家颁布了有关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将代建制作为重要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模式。经过十余年左右的发展,代建制已经取得了许多重要的经验。我国目前的代建制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有限选定代建机构的模式。政府部门赋予投资项目的公司较大的权力,让投资项目的公司能够对项目的实施运行经营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并且还可以选择项目的承包施工公司。投资公司作为项目的主要负责方,保证工程项目的管理达到专业化的水平。第二,公开招标选定代建单位的模式。政府不经过投资公司而是自行开始招标项目,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管理,项目建成后的交付给使用单位。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主要实行合同管理模式,保证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合理、合法,具有科学意见。 二、代建制中存在的问题 代建制主要是由小部分试点取得了突出的效果后,由国家有关部门将带建设作为主要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模式。由于我国各地方差异较大,而且代建制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在发展的过程中,所以出现了许多问题。本文主要将代建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列举出来,以方便未来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在管理方面的研究。 2.1能够承担代建的建设单位较少 由于带建设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且承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单位是工程管理咨询公司。这种公司其注册的资金较少,很难承担高额的投资节约奖励以及超支惩罚,有些地方还需要代建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始之前需要提供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的工程投资金额作为合同的担保资金,加大了企业在项目中的投资风险系数较大。我国的相关工程管理咨询公司缺乏专业的人才专业的管理模式,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所能获得的利润较少,不能够吸引高素质高质量的人才加入到其中。 2.2代建制的管理权责不对等 代建制一般是由重点城市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而总结出来的项目建设经验。由于各地区的代建项目管理水平不一,且各工程项目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不能一概而论采取代建制的管理模式,而应当考虑每个项目的特殊性,根据项目的技术难度、规模和范围来选择合适的代建制管理模式。在代建制管理下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中,经常会出现超过业务和责任范围的事情。法律上业主对项目负责,代建中是代建单位对项目负责,由于制度管理的不明确,双方经常会出现权利与责任混乱的现象,导致管理中的风险不可控。 2.3代建制的配套制度有待完善 由于代建制所涉及的范围较广代建制在运行和发展的过程中与水利、税务、交通等部门有着密切的合作,在施工的过程中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才能够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减少彼此之间的矛盾。在出现不可抗拒矛盾时,应当根据相关配套制度来进行解决。政府部门需要完善代建制的配套制度,保证各方利益使得建设市场能够有序的发展。 三、关于代建制管理的研究 在建设在开展和实施的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主要是由于代建单位对管理的相关内容不明确,在建单位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在代建制管理中要注重协调好工程咨询、工程承包、设备供应等施工模块之间的工作。本文根据以上三点问题提出针对性解决内容:第一,培育代建市场。政府方面应当适当的降低工程投资金额的担保资金,让代建企业能够将更多的资金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过程。降低代建企业存在的风险,从而有利于我国代建单位的发展,充分培育代建市场。第二,明确代建制管理的权利和责任。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在项目的开展之前,需要对管理的职责和权利进行明确,保证业主方和代建单位各自的权利和责任,避免双方在权利上的冲突,导致投资项目的管理方面出现问题。有利于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保证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以及效率,降低在管理中存在的风险。第三,完善代建制的相关制度。政府部门需要对代建制的配套制度进行完善,从而明确在代建制的管理模式下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各行业之间

城市非经营性公益性基础设施工程项

公路,城际(市)轨道交通,公共租赁住房,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投融资建设(EPC+BT)方式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经营(BOT)方式政策介绍和运用(2013年版第5版) xxxx律师 1,囯务院鼓励和支持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等领域 1.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 1.1.1界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属于政府(包括其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的投资范围 1.1.2,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能力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 1.1.3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包括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近年又批准地方政府建设债券发行),表现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等方式 1.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清理整顿融资平台同时,可以吸收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 1.3,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2010年5月13日),又称“新36条” 细化2005年国务院“非公36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通信和交通运输等领域 1.4,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1.4.1,地方性政府债务规模过大,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必须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借债行为,

1.4.2,地方政府及所属机构原则上不得承做BT,不得承担逐年回购责任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1.4.3,但是,可以承做BT的属于政府性债务的项目,仅局限在公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1.4.4,重申地方政府不能承担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包括平台公司BT债务,不能承担任何承诺,担保, 1.5,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 1.5.1,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 1.5.1.1,政府应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 1.5.1.2,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1.5.2,创新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5.3,改革现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 1.5.4,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 1.5.5,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出台财政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全面清理整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坚持维持,压缩,退出,改制政策 2.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2.2,财政部,发改委,人行,银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科学化,操作方式公开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投资的范围和方式。省预算内非经营性资金投资范围,主要是指社会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省本级政权、政法项目及部分农林水利项目建设等。投资方式根据项目性质和公益程度,分为全额投资、定额补助、小额补助、以及对有收益公益项目的贴息。 第二条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条件简单的一般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为一道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和要求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环评、土地预审和选址意见,同时提出资金配置方案。 省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研究确定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时机和投资。重大项目要

委托中介机构根据国家规范要求和建设指标变化情况提出评审意见,作为审批项目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评审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一些特殊项目和重大项目,在审批前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明确的资金配置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再行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是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不同类型项目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的确定与管理。实行全额和定额补助投资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补助投资数额,审批部门根据资金可能审核确定省级非经营性投资数额(特殊项目和重大项目报省政府同意)。建设单位在编报初步设计和概算时,应依据确定的非经营性投资数额进行,不得突破。 实行小额补助投资的项目,省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补助数额,由建设单位先行建设,建成后按确定的资金数额给予补助。 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贴息资金按一定时期实际发生的利息确定,根据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可以全额贴息,也可以部分贴息。 省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下达投资计划。 第四条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省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发[2005]4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15 【实施日期】2005.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政发[2005]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8月17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有的建设程序和要求不变。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具体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其他各类政府性资金待代建制试行完善后再纳入代建的范围。 第三条政府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应实行代建制。对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足50%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也可实行代建制。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主要选择下列社会性公益项目作试点。 (一)党的机关、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项目; (三)监狱、劳教所、治安拘留所、戒毒所和消防设施等公安政法设施项目。涉及到国家安全、机密工程项目的,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模板)

XXXX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 枫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XX大区 二OXX年X月X日

本次报告撰写者: 项目经理: XXX 项目助理: XXX 大区基金投资部负责人意见: 本模板中列明的项目不得删减,只能注明:不适用(必须说明原因)、或者不存在此类情况、或者无法提供(必须说明原因)。 目录

引言 (2) 第一部分释义 (3) 第二部分项目概述 (4) 1 投资对象 (4) 2 投资亮点 (5) 第三部分报告正文 (6) 1 公司概况 (6) 2 公司团队 (11) 3 行业与市场 (12) 4 产品与业务 (14) 5 业务发展目标 (16) 6 盈利预测 (17) 第四部分主要问题汇总 (18) 第五部分投资建议 (19) 1 投资方案框架条款 (19) 2 投资回报估算及退出方式 (21) 3 投资风险评估及对策 (22) 4 投资建议 (22)

引言 受基金投资部指派,、组成项目小组,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 XX 公司开展了为期天的尽职调查、投资分析、方案设计及 企业谈判等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撰写了此份《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以下简称《可行 性报告》)。 此外,枫泽投资增值服务部指派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参 与尽调,明确事务所名称及参与人员,以及参与人员资质情况)和风险控制部也分别指 派人员、共同参与此次尽职调查工作并撰写了相关的报告——《XX 公司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这些报告将和本报告互为补充,共同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第一部分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意义: 枫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枫泽投资 新公司 增资基准日 硫化镍 工业废水 (将某些公司简称与专有名词、技术用语在此处进行解释,便于正文引用理解)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2009年2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2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规范代建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项目资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建设项目。 第五条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70%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鼓励低于前款规定标准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代建项目)投资标准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察、审计和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代建费用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代建费用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项目监管 第八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代建项目管理制度; (二)审核代建方案,拟定代建合同文本; (三)会同监察机关和项目使用单位审核确定代建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四)与项目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五)检查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规模、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协调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九条发展改革部门发现项目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中止代建合同的执行。 审计机关应当对代建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跟踪审计,定期公布代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和项目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质量、安全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0-11-30【实施日期】2005-6-22【发布单位】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城投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 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本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建设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投标选择代建单位。选择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招标: (一)抢险救灾建设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建设项目; (三)因技术、工程质量等有特殊要求不宜招标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政府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应是依本办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建设项目代建制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向政府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二)招标人进行招标文件编制;(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四)招标人按有关规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的结果报政府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经政府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 (六)招标人组织答疑与澄清;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招标人向政府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依法将定标结果进行公示;(十)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代建合同。 第十条招标公告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或者其他合法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概况,对代建单位的资格要求,获取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对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应采用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 摘要:投资可行性分析是一项非常繁杂的工作,它包括了对市场、供求、竞争、财务、工程、政策、法律等各方面因素条件的分析与评价。投资可行性研究分为三种类型:1.投资机会研究,即为确定的资金寻找合适的投资机会;2.投资对象研究,即为确定的投资类型寻找合适的地块;3.开发类型研究,即在确定的地块上研究项目开发类型。一件全面与完整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必须在各个层次上综合这些互相关联的因素。企业投资项目经济可行性评价是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核心内容。以现金流量为定量基础的净现值、内含报酬率等动态评价指标在项目经济评价中的推广应用,弥补了静态评价指标的局限性。但由于投资项目涉及的时间周期长,投资金额大,因此在项目可行性评价中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是动态指标的动态运用。 关键词:投资可行性分析经济探讨 1引言 可行性研究是化工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前期工作的关键环节,一般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项目和科研项目以及地区开发、技术改造、技术措施等,在化工项目建设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低位。它可以准确地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避免出现重大的犯案变动或返工,保证项目建设的可靠性。如果可行性研究的结论不准确,或者根本就没有做可行性研究,那么,不仅会导致决策的盲目性,而且会使项目建设的可靠性难以得到保证。 可行性研究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但它能有效的减少和避免建设项目决策的失误,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可行性研究除了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外,它还有以下重要作用。 (1)作为项目投资决策和下阶段设计工作的依据; (2)作为资金筹措和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依据; (3)作为开展设计和建设的依据; (4)作为拟建设项目与有关部门签订各种合同协议的依据; (5)作为向国土开发及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的依据; (6)作为从国外引进技术、装备及外商谈判和签订合同的依据;

准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区别

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按能否让市场发挥作用即有无收费机制或资金流入分成二类,但要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而有所变异:第一类为非经营性项目,即无收费制、无资金流入,这是市场失效而政府有效的部分,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市场调节难以对此起作用,这类投资只能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财政来承担第二类经营性项目,此类项目有收费机制(有资金流入),但这类项目又以其有无收益(利润)分为两小类,即纯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纯经营性项目(营利性项目),可通过市场进行有效配置,其动机与目的是利润的最大化,其投资形成是价值增值过程,可通过全社会投资加以实现而准经营性项目即为有收费机制和资金流入,具有潜在的利润,但因其政策及收费价格没有到位等客观因素,无法收回成本的项目,附带部分公益性,是市场失效或低效的部分,因其具有不够明显的经济效益,市场运行的结果将不可避免地形成资金供给的诸多缺口,要通过政府适当贴息或政策优惠维持营运,待其价格逐步到位及条件成熟时,即可转变成纯经营性项目(即通常所说的经营性项目)。 2、经营性与非经营性项目的相互关系。通过制定政策使其可经营指数提升,即准经营性项目可变成纯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也可变成准经营性项目,甚至变成为纯经营性项目。因此非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也不是一成不变,它可以通过特定条件相互转化。如敞开式的道路一旦设定了收费机制,即由非经营性项目变成了经营性项目;而经营性项目一旦取消了收费即又成为非经营性项目。

3、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区分的量化指标综上所述,项目的属性取决于项目本身是否具备收费机制,并以收费机制为标准,确定了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纯经营性的分类序列。这一分类实施原贝兜企业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和经营技巧引人到一直由政府主导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为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

政府项目投融资多种模式 分析

政府项目投融资多种模式 ——优劣和适用性分析 城市投融资建设的当前形势 城市建设投融资问题是一个困扰我国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尤其是我国GDP已经连续几年高速增长,当前正面临经济过热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的压力,导致国家实施了紧缩性的宏观调控政策,银根和地根的相对收紧,使资金供给的矛盾更加突出。而城市建设对地方经济增长可以产生向前诱发效应、伴随效应、后续波及效应、等多方面贡献。但是,建设速度的加快,投资强度的加大,也使各级政府在财政资金的投入方面捉襟见肘,承受了巨大的资金压力。面对巨大的投资需求,单靠政府财政投入已无法满足建设的需要。长期以来,政府以投资者、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多重身份全面介入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中,职能交叉,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形成了一种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率的公共产品生产模式,政府部门并没有完全从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事业的赢利性领域退出来着重发挥自身的战略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和公共服务的作用。如何加快政府投资项目融资方式的改革,提高投资效率,广泛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解决大规模集中建设时期的资金供需矛盾,成为了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而在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又被称为政府工程项目,是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满足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处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国家财政担保的金融组织贷款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通常可以将政府投资项目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如项目在运营后有盈利保障的轨道交通、公路、港口、机场、电力、供水、环境卫生设施、垃圾处理系统等基础设施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如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等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 对于基本没有盈利的公益性公共工程(非经营性项目)建设,一般由政府担任投资主体,资金来源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应大力推行代建制,依靠社会专业力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水平。而对于经营性项目,由于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建设期长,但能获得一定程度的回报,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吸引多元化投资主体,引入私人资金参与投资建设,拓宽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结构: 一、银行信贷资金。却可能造成政府过度负债,难以为继或因政府财力信用不足,银行怠于放款。 二、土地出让金。但土地资源有限,难以成为长期持续的建设资金来源。 三、吸引社会资金。即市场化融资。

投资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

投资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 1、投资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的步骤和内容: (1)弄清市场需求和销售情况。包括需求量、需求品种等的预测。 (2)弄清项目建设条件。包括资金、原料、场地等条件。 (3)弄清技术工艺要求。包括设备供应、生产组织、环境等情况。 (4)投资数额估算。包括设备、厂房、运营资金、需求量等投资数额 注:在计算运营资金需求量时.应先计算出生产成本.然后按照资金周转所需时间来计算。 (5)资金来源渠道和筹借资金成本的比较分析。 (6)生产成本的计算。包括原材料、工资、动力燃料、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各项租金等。 (7)销售收入的预测。包括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 (8)实现利税总额的计算。 (9)投资回收期的估算和项目生命周期的确定。 (10)折旧及上缴税金的估算。 注:通过项目在生命期内提取折旧.计入成本.来测算项目实现利润和上缴的税金。 (11)项目经济效益的总评价。 2、投资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的一般方法: 判断:预期未来投资收益是否大于当前投资支出.项目实施后是否能够在短期内收回全部投资。 (1)投资回收期:

也称投资收回期.以年或月计.是指一个项目投资通过项目盈利收回全部投资所需的时间。 (2)投资项目盈利率: 投资项目盈利率=年平均新增利润/投资总额×100% (3)贴现法:将投资项目未来逐年收益换算成现在的价值.和现在的投资支出相比较的方法。 V 0=P n×(1+i)--n 注:V 0:收益现值P n:未来某一年的收益i:换算比率.即贴现率 3、在考虑时间因素情况下的评价指标: (1)净现值:指投资项目在生命周期内变成现值后逐年的收益累计与总投资额之差。 注:一般要求的贴现率.净现值为正的项目都可接受.净现值越高的项目盈利能力越强。 (2)项目盈利系数:指项目盈利现值累计数与总投资额之比。 (3)内部收益率:指在投资项目净现值为0时的贴现率。 注:内部收益率大于企业要求的贴现率或利润率的所有投资项目.企业原则上都可以接 受.此时投资项目的净现值为正;从筹资角度讲.如果已知某一项目的内部收益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6]16号 颁布时间:2006-4-10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 (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 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 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四)代建管理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的专门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二、代建管理的原则 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坚持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市场竞争和部门相互监督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代建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代建办)具体负责项目代建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省代建办是省政府授权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制定项目代建管理规则、实施细则、运行程序。 2.组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等单位。 3.全过程监管项目建设,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4.负责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防止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 5.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使用单位。 6.定期向省代建领导小组和省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或省级有关部门审定。 7.指导全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工作。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代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进行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督。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并监督控制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对工程重大变更调整进行审核、备案;筹集建设资金、下达年度计划、确保建设资金到位;负责招标事项的核准以及项目投资效益后评价工作。 2.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项目资金专用帐户,审核工程重大变更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依照规范、标准,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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