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现场检查项目

医疗器械现场检查项目
医疗器械现场检查项目

陕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项目表

一、此考核办法主要内容包含(一)机构与人员(二)经营场所及设施(三)质量管理三部分十八条33款。

二、考核内容中六条为否决项,有一项否决项不合格,即为不合格。

三、带“*”的条款仅针对销售对象为医疗机构或其他商业单位的企业;带“△”的条款仅针对销售对象为消费者个人的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兼营医疗器械的企业除外)。

四、现场检查根据企业经营范围、销售对象的不同按照相应条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五、现场检查结束后由现场检查员和企业负责人对现场记录情况签字确认。

现场检查员(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日期:日期:

医疗器械(批发)验收标准

附件1: 《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现场检查验收标准》 o—一年九月 《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现场检查验收标准》编制说明

(一)本标准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5号令)和《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 监督管理条例》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资格认可的现场检查验收,包括申请核发许可证、申请换发许可证,以及许可事项的变更;也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自查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依据。 (三)本标准共3大部分25条,其中否决项10条,一般项15条。 第一部分:人员与机构,项目编号 1.1至1.9; 第二部分:场地及设施,项目编号 2.1至2.7; 第三部分:制度及记录,项目编号 3.1至3.9。 (四)申请核发和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日常监督须检查全部内容。变更质量负责人,核查其质量负责人资质;变更经营地址、仓库地址检查第二部分场地与设施;变更经营范围则检查其全部内容。 (五)判定的标准: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的评定。否决项目和一 般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通过现场检查;否决项目合格,但凡有一般项目不合格者,判定为现场检查不通过,给予限期整改,企业递交整改合格报告和申请复查报告后,由省局再次组织现场检查;凡有否决项目不合格者,判定为不合格,资料退审,企业6个月后, 方可重新申报。 (六)所核定经营范围将根据企业的申请、现场检查的最终结论综合核定。 (七)专营体外诊断试剂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国家局标准检查验收;兼营体外诊断试剂的经营企业,除符合国家局规定外,还应符合本检查验收标准的规定。 (八)医疗器械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按本标准检查验收。 (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标准中部分用语的含义: (1)医疗器械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医疗器械销售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机构、医疗美容及保健机构和戒毒机构等用械单位)的医疗器械企业。 (2)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是指机械工程、医用电子、医学、药学、生物工程、化学、检验学、医学影像、护理学、计算机、信息自动化等专业。 (3)首营企业:是指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3个以上类别医疗器械的或经营《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或植入类医疗器械的应设质量管理机构,下设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员和质量验收部门或验收员。 经营范围为各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在质量管理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和质量验收组。 经营2个以下类别医疗器械的企业至少应设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第二条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其经营产品类别相关(医疗器械、机械、电子、生物、化学、医学、药学、化工、计算机)的专业学历,熟悉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经营各类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直接从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 除兼营医疗器械零售药店外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兼营医疗器械零售药店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由药品专职质量员兼任。 其他质量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经营不同的产品类别配备相对应的相关专业质量验收人员,并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熟悉所经营产品的质量标准。 质量管理和质量验收人员应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四条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事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部门或人员。 经营企业与供应方约定,由供应方负责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的或由约定的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可不设从事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部门或人员。 自行为客户提供安装、维修、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应取得生产企业的授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 经营三类医疗器械企业,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人员; 经营二类医疗器械企业,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售后服务人员。 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人员应经供应方或企业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

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

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 验收标准 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陕食药监市发[2006]72号 市场处(2006-05-10) 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试行)已于2006年4月28日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2006年5月1日起,申办(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现场检查按本标准规定执行。原《陕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评分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五月八日 陕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 (试行)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国家及本省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产品的技术标准。无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条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主要为医疗机构或其他商业单位的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和质量验收组。 产品范围只有“第二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主要为医疗机构或其他商业单位的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有专职质量管理员和专职质量验收员。 除兼营医疗器械的药品零售企业外,销售对象主要为消费者个人的企业,应有质量管理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员和专职质量验收员。 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主要为医疗机构或其他商业单位的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为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为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产品范围只有“第二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主要为医疗机构或其他商业单位的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1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除兼营医疗器械的药品零售企业外,销售对象主要为消费者个人的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医疗器械验收标准.doc

江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标准 一、总则 1、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现场审查。 3、经营企业现场审查按江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进行, 检查验收标准分为3个部分,其中否决项12项,总分为300 分,各部分内容和分值为: 1)机构与人员50分 2)场地与环境100分 3)制度与管理150分 4、合格标准: “否决项”合格且各部分的得分率均达到80%以上为合格; “否决项”一项不合格,或者“否决项”合格而各部分的得分率未达到80%,即为本次审查不合格。 二、评分方法

1、按现场检查验收标准中审查方法评分:扣分时,最多至本条分数扣完为止。 2、按评分通则评分:评分不宜量化的条款,按评分通则打分。实得分等于每条规定满分乘以得分系数。 得分系数及含义: 1.0 全面达到规定要求; 0.8 执行较好,但仍需改进; 0.7 基本达到要求; 0.6 基本到达要求,个别存在差距; 0.5 基本达到要求,部分执行较好; 0.3 已执行,但尚有一定差距; 0.0 未开展工作。 3、缺项的处理: 缺项指由于经营产品管理类别等原因而出现的合理缺项。缺项不记分,计算得分率时,从该项标准总分中减去缺项应得分。计算公式为: 得分率=实得分/(该部分总和-缺项分)×100% 4、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评分表中未说明评分标准的项目均按通则的得分系数评分。

三、审查结论 现场审查时,审查人员应如实记录现场审查情况。审查结束后,填写《江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审查报告》,审查人员、企业负责人均应在现场审查报告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有)和组织审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四、其它 1、开办企业的审查项目:1.1至1.7,2.1至2.7,3.1至3.3,3.8、3.11、3.16、3.17。 2、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医疗器械,如能提供保证其分支机构经营的产品均由持证法人单位统一采购、质量管理、仓储和售后服务的承诺,现场审查时,可减免审查项1.2、1.4、1.5,2. 3、2. 4、2.6、2.7,3. 5、3. 6、3. 7、3.10、3.14。 3、换证的审查项目为全部项目。 4、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评分表分为三个部分,12个关键项,22个一般项,总分为300分。第一部分:人员与机构50分;第二

医疗器械安装验收制度

医疗器械安装验收制度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医疗器械安装验收制度 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保证入库医疗器械质量完好,数量准确,特制定本制度; 二、验收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医疗器械法律及专业知识; 三、医疗器械验收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对照商品和送货凭证,进行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产品注册证号、数量、等的核对。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标示模糊等问题,不得入库,并上报质管部门。 四、进口医疗器械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进口医疗器械验收,供货单位必须提供加盖供货单位的原印《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等的复印件。 1、核对进口医疗器械包装、标签、说明书,是否用使用中文; 2、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产品注册证书规定一致; 3、说明书的适用范围是否符合注册证中规定的适用范围; 4、产品商品名的标注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包装标示管理规定》; 5、标签和包装标示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的规定。 五、验收首购品种应有首批到货同批号的医疗器械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单。

六、外包装上应标明生产许可证号及产品注册证号;包装箱内没有合格证的医疗器械一律不得收货。 七、对与验收内容不相符的,验收员有权拒收,填写‘拒收通知单’,对质量有疑问的填写‘质量复检通知单’,报告质管部确认,必要的时候送相关的检测部门进行检测;确认为内在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为外在质量不合格的由质管部通知采购部门与供货单位联系退换货事宜。 八、入库商品应先入待验区,待验品未经验收不得取消待验入库,更不得销售。 九、入库时注意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不得入库。 十、经检查不符合质量标准及有疑问的医疗器械,应单独存放,作好标记。并立即书面报告科主任进行处理。未作出决定性处理意见之前,不得取消标记,更不得销售。 十一、验收完毕,做好医疗器械入库验收记录。入库验收记录必须记载:验收日期、供货单位、验收数量、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商、批号(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产品注册号、质量情况、验收人等。医疗器械入库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有效期或保质期满后2年。 十二、验收工作必须要求及时,尤其是进口设备,必须掌握合同验收与索赔期限,以免因验收不及时造成损失。

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附件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依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制定,是制定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和编制各专业领域命名指导原则的基本要求。 本指导原则是对备案人、注册申请人、审查人员及各专业领域命名指导原则编写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若有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采用,并应提供充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是制定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的基本技术要求,同时用于指导各专业领域的命名指导原则编制。对于各专业领域存在的特殊情形,由各专业领域命名指导原则进行具体说明。 本原则不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二、通用名称组成结构及要求(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超过三个特征词组成。 (二)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或者预期目的的医疗器械的概括表述。 (三)特征词是对医疗器械使用部位、结构特点、技术特点或者材料组成等特定属性的描述。 (四)各领域根据专业领域特性和产品特点分别确定核心词和特征词选取原则。 (五)对现有认知和技术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特定属性,视情况需要可增加特征词数量。

(六)一般情况下,描述产品使用形式、提供形式等属性的特征词应放首位,其他类型的特征词应按其对核心词的修饰性从广义到狭义的顺序排列。 (七)由两种及以上医疗器械组合而成,以实现某一临床预期用途的器械组合产品,由各领域根据产品实际情况进行命名,原则上其通用名称应体现组合形式和主要临床预期用途。按医疗器械管理的药械组合产品,根据其专业领域要求,其通用名称宜体现药械组合特性。 三、命名指导原则编制指南(一)基于现有技术发展情况,以技术为主线,从医疗器械的功能和临床使用的角度,按不同专业领域分别编制命名指导原则。按照专科服从通用、分领域服从总领域、全面覆盖、避免重复的原则,做好各领域内的统一、领域间的协调衔接。 (二)在各专业领域体系框架下,按照第二条第二款要求确定核心词概念范畴,确定需要在通用名称中体现产品特点的特征词,按照第二条第六款要求进行排序,形成固定的共有结构,编制医疗器械产品通用名称的核心词和特征词的可选术语。 (三)各专业领域命名指导原则主要内容为:该领域适用范围、核心词及特征词制定原则、通用名称确定原则、命名术语表、利用术语表确定通用名称的方法、参考资料等。 (四)通用名称中未能包含的其他特征可考虑在产品型号、规格、标识、说明书等制造商信息中加以体现,如确有其他特征需在通用名称中体现,或有未能包含的产品,可对命名指导原则进行调整或增补。 四、命名术语表编制(一)命名术语表包含序号、产品类别、术语类型、术语名称和术语描述五项内容。

医疗器械验收标准

四川省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一、申请许可验收标准: 条款考评项目及内容审查方法满分得分扣分或不合格原因1 人员70 分 企业应具有充分的人力资源。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应熟(1 )查企业在册人员名单。 1.1 10 分 悉国家对医疗器械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2 )答卷或现场问答。 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 (1 )查任命文件。 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企业的法定 1.2 (2 )查学历职称证明原件。20 分 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企 (3 )查劳动用工合同 业负责人不得兼职。 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1 )查任命文件。否 1.3 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企业质量管(2 )查学历职称证明原件。决 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 )查劳动用工合同项

并不得兼职。 1.4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各部门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 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专业知识及本企业制定的 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工作程序。 答卷或现场问答,其中应包括质 量管理负责人。 10 分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第二类医疗器械 5 个或 5 个以上类 别的企业质量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 3 人;第二类医疗器(1 )查任命文件。 1.5 械 5 个以下类别的企业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应不少于二名,质量管 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 职称;并保持相对稳定。(2 )劳动用工合同。 (3 )查学历职称证明原件。 10 分 从事验收、养护以及经营、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1 )查任命文件。 1.6 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须经相关部门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 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2 )查学历证明原件。 (3 )劳动用工合同。 20 分

医疗器械验收标准

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标准 一、总则 1、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省行政区域企业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现场审查。 3、经营企业现场审查按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进行, 检查验收标准分为 3个部分,其中否决项12项,总分为 300 分,各部分容和分值为: 1)机构与人员 50分 2)场地与环境 100分 3)制度与管理 150分 4、合格标准: “否决项”合格且各部分的得分率均达到80%以上为合格; “否决项”一项不合格,或者“否决项”合格而各部分的得分率未达到80%,即为本次审查不合格。 二、评分方法 1、按现场检查验收标准中审查方法评分:扣分时,最多至本条分数扣完为止。 2、按评分通则评分:评分不宜量化的条款,按评分通则打分。实得分等于每条规定满分乘以得分系数。 得分系数及含义: 1.0 全面达到规定要求;

0.8 执行较好,但仍需改进; 0.7 基本达到要求; 0.6 基本到达要求,个别存在差距; 0.5 基本达到要求,部分执行较好; 0.3 已执行,但尚有一定差距; 0.0 未开展工作。 3、缺项的处理: 缺项指由于经营产品管理类别等原因而出现的合理缺项。缺项不记分,计算得分率时,从该项标准总分中减去缺项应得分。计算公式为: 得分率=实得分/(该部分总和-缺项分)×100% 4、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评分表中未说明评分标准的项目均按通则的得分系数评分。 三、审查结论 现场审查时,审查人员应如实记录现场审查情况。审查结束后,填写《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审查报告》,审查人员、企业负责人均应在现场审查报告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有)和组织审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四、其它 1、开办企业的审查项目:1.1至1.7,2.1至2.7,3.1至3.3,3.8、3.11、3.16、3.17。 2、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医疗器械,如能提供保证其分支机构经营的产品均由持证法人单位统一采购、质量管理、仓储和售后服务的承诺,现场审查时,可减免审查项1.2、1.4、1.5,2. 3、2. 4、2.6、 2.7,3. 5、

医疗器械现场检查考试试题库完整

医疗器械现场检查考试题库 一、单选题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B )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A.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B. 研制、生产、经营、使用 C.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 2、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把医疗器械分为(C )类。 A 5; B 4; C 3 3、对医疗器械的管理方法是第一类(A ),第二类( B ),第三类(C )。 A.常规管理;B.加以控制;C.严格控制 4、医疗器械的分类注册的审查批准机关是(A )。 A.第一类由设区的市级药监局,第二类由省级药监局,第三类由国家药监局;B.第一类、第二类由省级药监局;C.第二类、第三类由国家药监局 5、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 4 )年。 A.3;B.4;C.5 6、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A )年以上的,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自行失效。 A.2;B.1;C.半 7、医疗器械及其外包装上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标明产品(A )编号 A.注册证书;B.许可证书;C.标准代码 8、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经营和使用(A )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A.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B.未经审查、无标准代码;C.未经检验、无合格证明 9、注射器属于( C )医疗器械。 A.第三类;B.第二类;C.第一类 10、对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生产的,由(B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A.省、自治区、直辖市;B.地(市)级;C.县级以上 11、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指导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工作的依据( A )。 A、不作为医疗纠纷、医疗诉讼和处理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依据。 B、可作为医疗纠纷、医疗诉讼和处理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依据。 12、我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共有类代码( c )。 A、41个类代码 B、43个类代码。 C、44个类代码。 1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为(B )。 A、4年。 B、5年。 C、6年。 14、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注册管理,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由( A )核发注册证。 A、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B、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5、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注册管理,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 B )核发注册证。 A、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B、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6、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注册管理,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 C )核发注册证。 A、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B、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7、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注册管理,境外第一类医疗器械由( C )核发注册证。 A、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B、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的现场检查和对检查结果的评估,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 指导原则用于指导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的现场检查和对检查结果的评估,适用于医疗器械注册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含延续或变更)现场检查,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1] 中文名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发文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号 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 发文时间 2015年9月25日 目录 机构和人员

编辑 1.1.1 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具备组织机构图。 查看提供的质量手册,是否包括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是否明确各部门的相互关系。[1] *1.1.2 应当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查看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或相关文件,是否对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作出规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能独立行使职能,查看质量管理部门的文件,是否明确规定对产品质量的相关事宜负有决策的权利。 1.1.3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查看公司的任职文件或授权文件并对照相关生产、检验等履行职责的记录,核实是否与授权一致。 1.2.1 企业负责人应当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 1.2.2 企业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查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制定程序、批准人员。 1.2.3 企业负责人应当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 1.2.4 企业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 查看管理评审文件和记录,核实企业负责人是否组织实施管理评审。 *1.2.5 企业负责人应当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1.3.1 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查看管理者代表的任命文件。[1] *1.3.2 管理者代表应当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查看是否对上述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查看管理者代表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改进的相关记录。 1.4.1 技术、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应当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医疗器械现场验收标准(1)

合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合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编制说明 一、标准说明 合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分五部分39 项(条款),其中一般项15个、重点项18 个、关键项 6 项。

1 .机构与人员情况(一般项3个,重点项4个,关键项1个) 2 .经营场所情况(一般项5个,重点项3个,关键项2个) 3.仓库与仓储设施情况(一般项3个,重点项3个,关键项2个) 4.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情况(一般项3个,重点项4个)5.质量管理与制度情况(一般项1个,重点项4个,关键项1个)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办证、变更、延续的检查验 收。 1、新申办企业的,按全部相关项目检查验收; 2、变更注册地址的,按第二、第五部分检查验收; 3、变更仓库地址的,按第三、第五部分检查验收; 4、变更经营范围的,根据品种确定是否需要现场检查验收; 5、企业延续换证的,按全部相关项目检查验收。 三、评审方法按该企业经营范围所涉及的检查验收项目: 1、关键项1项不合格,为检查验收不合格; 2、重点项大于等于2项不合格,为检查验收不合格; 3、重点项与一般项不合格数相加小于等于4项,为检查验收基本合格,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4、一般项小于3项不合格,为检查验收合格。 四、检查记录检查验收人员及时填写《合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记录表》,对存在的问题要按条款逐项进行纪实性描述,作出检查结论。 企业对检查结论提出意见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 需要被检查企业限期整改的,应及时给企业送达《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检查验收限期整改通知书》。

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2019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机构和人员) 1.1.1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具备组织机构图。 查看企业提供的质量手册,是否包含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是否明确各部门 的相互关系。 解读:企业管理层设计明确,脉络清晰,符合规范,这是企业之本。 1.1.2应当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查看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或相关文件,是否对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做 出了规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能独立行使职能,查看质量管理部门的文件,是否明确规定对产品质量的相关事宜负有决策的权利。 解读:分工明确,质量先行。 1.1.3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查看公司的认知文件或授权文件并对照相关生产、检验的履行职责的记录,核实是否与授权一致。 解读: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1.2.1企业负责人应当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 解读: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欲戴王冠,必承其重。 1.2.2企业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查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制定程序,批准人员。 解读:做事先确立目的和标准,向目的前进,向标准看齐。 1.2.3企业负责人应当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 设施和工作环境。 解读:人员和硬件配置齐全,专人干专事。 1.2.4企业负责人应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 行评估并持续改进。

解读:定期评审,持续改进。 1.2.5企业负责人应当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解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1.3.1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查看管理者代表的任命文件。 解读:事必躬亲难做到,委以重任者代劳。 1.3.2管理者代表应当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 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查看是否对上述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查看管理者代表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 行情况和改进的相关记录。 解读:在其位谋其政,对内着眼于质量,对外着手于服务。 1.4.1技术、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具 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应当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实际问题作 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查看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要求,是否对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工作 经历作出了规定;查看考核评价记录,现场询问,确定是否符合要求。 解读:能力与职位相称,够资格,懂理论,有实践,勤考核。 1.5.1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查看相关人员的资格要求。 解读:术业有专攻,首先够资格。 1.5.2应当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职检验人员。 查看组织机构图、部门职责要求、岗位人员任命等文件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解读:对质量把控的机构或人员必须符合要求。 1.6.1从事影响产品质量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医疗器械审核标准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一(第二、第三类项目条款检查内容检查方法自查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查各级食品药品责人(质量管理人)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 *1.1 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5号令)第三十文件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及自治 1.2 现场答卷或询问区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查花名册、任职文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在质量管理机构兼职,企业件、劳动合同及聘用前 1.3 负责人不得在本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其他单位兼职。原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查相关证明文件 *1.4 术职称。原件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应至少查机构设置文件、 *1.5 包括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验收、售后服务等专任职文件职质量管理人员3名。查花名册、任职文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和本企业其他部门件、劳动合同及聘用前 1 *1.6 兼职。原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机明构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与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人 1.7 现场答卷或询问部门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规定,掌握所经营产品员的技术标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与所经营主要医疗器械类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2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使用、管理、维修等工作的实践经验。经营体外诊断试剂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查相关证明文件 *1.8 具有主管检验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医学检验学大学以上原件、个人工作简历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与所

医疗器械现场验收标准

合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合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编制说明 一、标准说明 合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分五部分39项(条款),其中一般项15个、重点项18个、关键项6项。 1.机构与人员情况(一般项3个,重点项4个,关键项1个) 2.经营场所情况(一般项5个,重点项3个,关键项2个)3.仓库与仓储设施情况(一般项3个,重点项3个,关键项2个)4.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情况(一般项3个,重点项4个) 5.质量管理与制度情况(一般项1个,重点项4个,关键项1个)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办证、变更、延续的检查验收。 1、新申办企业的,按全部相关项目检查验收; 2、变更注册地址的,按第二、第五部分检查验收; 3、变更仓库地址的,按第三、第五部分检查验收; 4、变更经营范围的,根据品种确定是否需要现场检查验收; 5、企业延续换证的,按全部相关项目检查验收。 三、评审方法 按该企业经营范围所涉及的检查验收项目: 1、关键项1项不合格,为检查验收不合格; 2、重点项大于等于2项不合格,为检查验收不合格; 3、重点项与一般项不合格数相加小于等于4项,为检查验收基本合格,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4、一般项小于3项不合格,为检查验收合格。 四、检查记录 检查验收人员及时填写《合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记录表》,对存在的问题要按条款逐项进行纪实性描述,作出检查结论。 企业对检查结论提出意见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 需要被检查企业限期整改的,应及时给企业送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限期整改通知书》。

医疗器械现场检查验收标准概要

《河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 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二、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标准。 三、本标准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药监械[2002]302号),结合河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际情况,将医疗器械产品划分以下类别:A类:Ⅲ-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Ⅲ-6877介入器材;Ⅲ-6815注射穿刺器械、Ⅲ-6863口腔科材料、Ⅲ-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Ⅲ-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Ⅲ-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 B类:Ⅲ-6822-1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软性、硬性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Ⅱ-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助听器); C类:除上述类外的其它类代号医疗器械。 四、经营方式包括:批发、零售、批零兼营。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指医疗器械的销售或者批发、零售企业; 医疗器械批发企业,指面向医疗机构、经营企业及其他使用单位等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指面向非批发企业外的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指使用医疗器械为他人提供医疗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依法不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康复

辅具装配机构等; 为区别医疗器械经营方式,在许可证编号后面加注“批发” 、“零售”或“批零兼营”字样。 五、本标准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企业应符合本标准通用部分要求和申请特定经营范围所涉及的专用部分要求,经营C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只需满足通用部分要求,经营A类、B类医疗器械的企业需同时满足通用部分和特定专用部分要求。检查验收时,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有不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六、本标准执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例如:申请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同时经营A、C类的,仓库面积、人员须满足A类要求。 七、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护理学、检验学、计算机等理、工、农、医、药类专业. 八、经营体外诊断试剂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的经营企业验收标准从其规定。 九、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经营企业,如果增加的经营范围不是A类产品,只要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不进行现场检查。 十、从事医疗器械第三方仓储和物流业务的企业,开展医疗器械第三方仓储和物流储运业务,需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执行本标准的相关要求。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设置包括质量管理人在内不少于5人的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建立覆盖物流储运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

陕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

陕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2008-06-19 09:59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国家及本省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产品的技术标准。无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条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主要为医疗机构或其他商业单位的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和质量验收组。 产品范围只有“第二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主要为医疗机构或其他商业单位的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有专职质量管理员和专职质量验收员。 除兼营医疗器械的药品零售企业外,销售对象主要为消费者个人的企业,应有质量管理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员和专职质量验收员。 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主要为医疗机构或其他商业单位的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为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为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产品范围只有“第二类医疗器械”且销售对象主要为医疗机构或其他商业单位的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1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除兼营医疗器械的药品零售企业外,销售对象主要为消费者个人的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有

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南总则

附件1: 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 现场检查指南总则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所指现场检查是指北京市药品监督理局医疗器械生产监 管人员对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监督 管理所涉及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 二、检查原则 依法、廉洁、公正、客观、严谨、详实 三、检查依据 本指南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写。当以下相关编写依据发生变化时,应考虑修订本指南的必要性。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 4、《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械[2006]19号) 5、《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械

[2009]834号) 6、《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京药监械[2008]19号) 7、其他相关法规文件 四、检查职责和人员要求 1、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检查组长对具体检查工作负总责,检查员对所承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负责。 2、检查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熟悉掌握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 (2)至少已接受过GB/T19000和YY/T0287标准培训,并具备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资格; (3)了解所检查产品的有关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产品标准; (4)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理解能力,在检查中能够正确表述检查要求,能够正确理解对方所表达的意见; (5)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客观分析,并做出正确判断; (6)能够支持和配合检查组长完成现场检查工作。 3、检查组长作为现场检查工作第一责任人,除应具备检查员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合理安排检查分工,控制检查节奏,按照计划组织完成检查任务; (2)接受过YY/T0316、GB9706、GB16886、YY0033等相关专用标准培训; (3)接受过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质量管理要求培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标准

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评分表编制讲明 (一)本标准依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治理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令第15号)制定并报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备案。 (二)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的现场检查验收,包括申请许可证、申请换发许可证,以及许可事项的变更;也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自查和各级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日常监督 检查的依据。 1 / 11

(三)本标准共5项40条,计600分;其中:第一至第四部分一般规定各100分,第五部分专项规定分为规定Ⅰ和规定Ⅱ各100分。第一部分:人员与培训,项目编号1.1至1.7;第二部分:场地及设施,项目编号2.1至2.7;第三部分:治理制度及记录,项目编号3.1至3.7;第四部分:销售与售后服务,项目编号4.1至4.7。第五部分:专项规定Ⅰ,项目编号5.1.1至5.1.6;专项规定Ⅱ,项目编号5.2.1至5.2.6。 (四)对新开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现场审查,重点审核人员资质、经营场所、仓储条件和治理制度的建立,日常监管和换证则须审核全部内容。 (五)合格判定的标准:每部分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80%,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六)不宜量化的条款按照评分通则进行打分,即实得分等于标准分乘以评分系数。评分系数及含义为: 1、达到规定要求的系数为1.0; 2、差不多达到规定要求的系数为0.8; 3、工作已开展但有缺陷的系数为0.5; 4、达不到要求的系数为0。 (七)缺项的处理:对不适用的检查项目为缺项,缺项不计分,但需讲明理由。得分率=实得分÷应得分(该项总分一缺项分)×100%。 (八)所核定经营范围将依照企业的申请、现场检查的最终结论综合核定。 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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