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

xx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数量和规模逐年增长,因此对于这些单位的管理也逐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其中,签订合同管理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本文将主要探讨xx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的办法。

第一条,合同的定义和种类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外部单位(企业、个人等)之间的交易都必须依照法定的合同签订程序进行,并达成书面的协议。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主要与以下几类外部单位签订合同:商品买卖合同、服务协议和工程承包合同等。

第二条,合同的签订程序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与外部单位签订合同,必须先征求法规、政策程序的规定,然后根据合同内容,拟定草案;草案拟定后应提交相关部门审核,由法律、财务、内部控制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对于金额较大、影响重大、涉及固定资产、土地等资源的,还需进行规划、用地、环评等审批手续;合同生效前需经签字、盖章、交换合同文本等规定程序完成。在签订合同中,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条款,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和管理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后,必须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做到

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规定的标准、期限等,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为了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应该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比如设立监管部门、规范管理流程等等。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应当尽快解决,同时对各类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签订后,有时候双方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对合同中的一些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解除。这时候就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主动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对方同意和相关部门批准。对于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xx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的办法,包括合同的定义和种类、合同的签订程序、合同的履行和管理以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以此为依据,可以有效提高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合同的签订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合同签订环境,实现合同的有序、安全、稳定的运作。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3篇)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禁止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五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 (一)标的额超过___万元人民币的合同; (二)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 (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 第七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主办部门;以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

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其负责合同签订具体工作的内设或下属机构。 第八条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负责合同的履行;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是合同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报送的合同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指导或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三)审查备案合同; (四)监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风险,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机构一般应当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书的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调整。 第十一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仲裁的,应当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局机关合同行为,预防和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合同纠纷,防范合同风险,有效维护我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xxx”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约定,包括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 第三条合同管理的一般程序包括:合同相对方的确立、合同文本的拟定、合同审查、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归档。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维护我局合法权益。 第五条有关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

(一)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有关根本情况;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合同审查、签订和履行;跟踪和监督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履行中的问题,提出办理问题的意见或发起;实时处理和上报合同纠葛;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材料注销、归档等工作。 (二)局财审科的职责:负责合同签订时关于履约担保、价款支付相关条款的审核;合同履行时款项的支付或收受。 (三)局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合同集中注销、统一内部编号和用印。 (四)局监察室的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出现失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合同相对方的确立。合同承办部门在挑选合同相对方时,应当要求相对方提供资信证明,并对相对方履约能力等事项进行相识,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通过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由采购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确立相对方。 第七条合同文本的制定: (一)拟定合同文本前需要进行磋商或谈判的,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组织。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发。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人员的聘用 第七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 第八条聘用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百科。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单位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适用于单位所有对外合同管理业务,但不适用于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单位合同管理的内容涵盖:合同审批与签订、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归档与保管、合同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 二、管理职责 1.经营管理部是合同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合同的评审及有关信息的传递和文本原件的保管和定期归档移交,妥善保管一年以内的合同档案,防止泄密和丢失。负责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严禁未经授权使用印章,使用合同专用章要严格进行登记和履行签字审批程序。 2.其他部门和实体(公司):负责本部门合同相关管理(包括合同立项、谈判、起草、送审、报批、订立、履约、纠纷处理等)工作。 3.分管领导对所分管领域的合同事项负有主要责任,一般合同均应由法人代表授权分管领导签署。 4.队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负总责。 三、合同办理流程 1.合同订立前,业务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充分了解对方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等有关内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 2.合同谈判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主持,在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共同参加。承办部门应当对谈判过程与结果做书面记录,确定合同意向并协商一致后,承办部门应当根据谈判结果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共同起草合同文本(国家或行业有合同范本的,可以优先选用);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以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3.部门或公司(实体)领导对合同进行初审,主要审查合同主要内容、经济事项、技术要求及项目效益等。 4.业务承办人员填制合同会签单交合同管理人员复审,合同管理员重点关注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完整、合法,以及合同主要风险点是否可控。 5.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合同的总稽核,重点关注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单位的经济利益,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明确等,审核通过后报队分管领导审批,最后报队长审批。 6.业务部门承办人员依照审批与对方当事人传递签订合同。 7.签订正式合同需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授权签署合同的,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 (1)法定代表人(队长):负责签订队投资协议、股权变更协议和甲方要求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 (2)授权委托人(一般应为分管领导):负责签订分管领域内的工程合同、采购合同、青赔(占地补偿)合同、分包合同和转让合同等。 (3)公司经理或项目经理:负责签订10万以下的零星采购合同,青赔(占地补偿)合同、大临工程合同、分包合同等。 8.合同管理部门按时序进行合同编号,并在已经审批和签字的合同上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进行登记建立合同台账,并妥善保存。每年第一季度末合同管理员应将合同档案整理好移交队档案室,调取合同档案须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进行登记。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和合同纠纷的解决 (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的改变。 2.合同生效后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合同变更或合同解除,应经相关职能部门(公司实体)、任务来源单位以书面的形式签字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2016-12-15 浏览: 分享人:陆政妍手机版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禁止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五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

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 (一)标的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的合同; (二)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 (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 第七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主办部门; 以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其负责合同签订具体工作的内设或下属机构。 第八条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负责合同的履行;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提高聘用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与参加聘用竞争性招聘或者其他形式确定人员聘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的聘用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并注重各种人才的选拔与培养。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安全保障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事业单位拟以聘任制、劳动合同制形式聘用人员时,应当根据人员需求编制聘用计划,经批准后进行公开招聘,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公开招聘的内容、方式、程序和要求,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特点、专业技术要求、学历要求、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招聘程序,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应招人员的个人信息。 第八条同一岗位的多个聘用计划,可以按多次招聘方式进行。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人员入职后,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和人员聘用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向聘用人员提供必要培训,并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提高聘用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工资政策和有关规定,向聘用人员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拖欠或者少发工资。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聘用人员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和工作地点,如需变更,应当经过与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

机关合同管理制度_机关合同管理制度条例

机关合同管理制度_机关合同管理制度条例 机关合同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订立合同行为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规范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谈判、协商,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机关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行政机关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六)行政机关借款合同; (七)行政机关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订立行政机关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诚信、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机关合同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合同,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由其管理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开发园区。 第三条本市行政机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劳动人事合同、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行政机关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实行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合法性审查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 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五条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起草 第六条行政机关合同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政府合同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起草。 行政机关以政府名义订立合同,应当取得政府授权或者委托。 第七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或者超越政府授权、委托权限订立合同;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方法 合同管理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起先。以下是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方法,供参考阅读!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方法1 第一条为加强局机关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监管,预防和削减合同纠纷,防范法律风险,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局在开展行政管理、供应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经济活动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谈判、协商,订立、履行合同、协议,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涉及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二)行政征收、征用、托付合同; (三)政府选购合同; (四)借款合同; (五)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 (六)局机关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允、同等自愿、协调一样、诚恳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限制、事后法律手段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本局对订立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已签订合同的履行状况进行清理。局法宣股负责本局对外订立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等工作。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签订合同,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承办股室可以依据审查看法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的文本再次送局法宣股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合同谈判、起草,应召开相关单位、法律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对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三)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五)合同变更、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是否合法; (六)合同是否有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依程序报批。 第九条本局须要对外签订合同,应当明确承办股室和承办人详细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十条合同承办股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供应初步看法;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汇总3篇)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汇总3篇)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1) 一、为加强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三、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四、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是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情况,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六、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八、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九、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十、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住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绝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十二、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批后,方能正式签订。十三、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守合同,重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事业单位合同管理(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范本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范本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禁止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五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 (一)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 (二)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 (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 第七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主办部门;以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其负责合同签订具体工作的内设或下属机构。 第八条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负责合同的履行;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第四条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禁止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五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 (一)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 (二)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

(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 第七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主办部门;以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其负责合同签订具体工作的内设或下属机构。 第八条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负责合同的履行;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是合同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报送的合同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指导或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2〕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迳向市编办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规范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是指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拨款的执法机构和行政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聘用人员(简称聘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在核定的聘员限额内,以合同形式管理,从事技术性、行政辅助性和后勤

服务工作的全职人员。 聘员不列入用人单位编制序列,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执法权,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聘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编办)负责用人单位聘员类别及数量的核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负责聘员招聘的监督;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聘员的年薪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应资金。 第二章聘员的分类与配置 第五条聘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专业技术类;第二类是指行政辅助类;第三类是指后勤服务类。 第一类专业技术类分五档:第一档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二档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三档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四档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五档为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二类行政辅助类分四档:第一档为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第二档为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第三档为本科学历人员;第四档为大专学历的人员。 第三类后勤服务类:为高中以上人员,主要指司机、打字员和公安辅警等工作人员。 专业技术类聘员和行政辅助类聘员实行公开招聘,后勤服务类聘员由用人单位自行聘用。 第六条市编办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详见表1),科学核定聘员类别和数量。 第七条市编办根据用人单位职能和编制的变化,适时调整聘员数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1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发。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七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 第八条聘用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百科。 第十条人员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聘用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应聘人员通过考试、考核等形式进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组织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

威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

威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 办法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重大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对合同签订的风险评估。合同签订后,承办机构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热门城市:榆林律师北海律师晋中律师鸡西律师营口律师淄博律师吉林律师丽江律师绥化律师佛山律师 一般的企业公司和经济组织会涉及到合同的管理。我们的事业单位在对外交涉时也有可能会涉及到合同,有合同自然就是需要管理的。那么▲威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是什么?有哪些细节?下面,就让来详细介绍一下吧! ▲一、威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是什么? ▲威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

有效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禁止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五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 (一)标的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的合同; (二)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 (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 第七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方法 为加强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而制定的行政单位合同管理方法。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方法1 第一条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削减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供应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样,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托付合同; (四)政府选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托付的科研、询问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安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详细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帮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详细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详细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供应初步看法;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实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托付签订的合同应当刚好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依据法制机构要求供应相关材料,协作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