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调查与完善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调查与完善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调查与完善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调查与完善

摘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刑事速裁程序作为当下试点的一项新的举措,进一步简化了我国的刑事程序,顺应了世界轻罪刑罚轻缓化的趋势,满足了我国刑事政策宽严相剂的要求。自试点启动至今,刑事速裁程序的实施已逾两年,刑事速裁程序必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会在试点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带着对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效果几何的疑虑,笔者查阅了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的各种资料,调查了部分试点地区的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状况,发现刑事速裁程序依然存在着适用范围窄,被告人与被害人权益保障不充分,庭审程序虚置,监督缺失,量刑建议不规范等问题。本文力图在分析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效果,发现其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域外一些国家的刑事简易制度,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速裁程序制度提出一些建议,致力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优化与完善.

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价值;实践调研;完善建议

Abstract

T he criminal speed cutting process is a new move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litigation in our country.It complies with the trend of the mitigation of punishment in the world and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China's criminal policy lenient and strict agent.Since the pilot since today,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rate of cutting process has been more than two years.The author who has doubts about the pilot effect of the fast cutting procedure in judicial practice access to various information and research part of the pilot cities, and collate, analyze the information obtained.And the author found that there are still problems such as narrow scope of application, imperfect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efendants and victims, absence of court proceedings, lack of supervision and imperfect remedy in criminal speed cutting applications.This paper This paper is trying to through my own thinking and investigation research and learn from some foreign countries criminal summary system for putting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nd comments to build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system of criminal speed cutting program and to optimize and improve the procedures of criminal rate cut.

Key word:criminal rate cut program;value;practice research;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目录

摘要 ................................................................................................................................................... I Abstract............................................................................................................................................ II 目录 ................................................................................................................................................. III 引言 .. (1)

第一章刑事速裁程序概述 (2)

第一节试点简要回顾 (2)

第二节刑事速裁程序与刑事简易程序的关系 (2)

一、案件适用的范围不同 (3)

二、程序启动主体不同 (3)

三、不公开审理有所不同 (3)

四、审判流程不同 (3)

第三节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 (5)

一、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平正义 (5)

二、及时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5)

三、是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体系科学化、层次化的重要举措 (5)

第二章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考察和问题 (7)

第一节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考察 (7)

一、刑事速裁程序进展状况 (7)

二、广州市的实践调研情况 (9)

三、武汉市的实践调研情况 (12)

四、北京市的实践调研状况 (13)

第二节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 (15)

一、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范围较窄 (15)

二、启动方式较单一 (16)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不充分 (16)

四、刑事速裁程序公开透明度较弱 (17)

第三章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 (18)

第一节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建设 (18)

一、明确刑事速裁程的适用范围 (18)

二、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19)

三、完善程序的启动与转化机制 (19)

四、加强对被告人上诉权研究 (20)

五、借鉴域外国家或地区的制度 (21)

第二节加强刑事速裁程序执行力 (22)

一、提高对刑事速裁程序的思想认识 (22)

二、加大对违犯刑事速裁程序规定的惩处力度 (23)

结语 (25)

参考文献 (26)

后记 (28)

引言

为了有效应对我国当前面临的大量轻微刑事犯罪,科学的利用、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快速的结案息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下,我国于2014年8月26日开始了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此次试点的目的在于进一步的简化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检验刑事速裁程序是否既能提升诉讼效率,又能保障公平正义,解决试点中暴露出的理论与实践上的问题,最终在立法上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完善的刑事速裁程序制度。截至目前,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的学术文章早已浩如烟海,与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地区的媒体报道更是层出不穷。不可否认,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域外一些国家成熟的刑事简易制度相比,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还处于初始阶段,依然存在着一些不科学、不规范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接受实践的检验。如何使刑事速裁程序得到进一步的优化,这必将成为今后学界与实务界思考、研究的重点。作为政法院校的一名法学专业学生,亦对这种正在试点的刑事诉讼程序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兴趣的驱使下,通过查阅网络资源,笔者对刑事速裁程序有了初步的了解。最终在老师的指导下,笔者将刑事速裁程序作为了笔者毕业论文的选题。

本论文分三个章节。第一章节,主要对刑事速裁程序与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进行比较性分析,并阐述刑事速裁程序在我国的重要价值。本文的第二章节是本文的重点和难点,针对的是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调研方面,通过实际的调查来了解、分析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成效,从而发现当下试点中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本文的第三章节针对的是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针对试点中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通过参考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的研究,结合域外一些国家的成熟经验,最终提出完善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建议。

第一章刑事速裁程序概述

第一节试点简要回顾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之下,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以下简称“两高院”)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条件,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实施。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由此正式启动。

201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两高院”提交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对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情况进行了总结并对试点的下一步开展提出了展望。

2016年11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下,“两高院”会同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使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期探索,最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结束后,刑事速裁程序有可能被并入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

第二节刑事速裁程序与刑事简易程序的关系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比较早,最早可以追溯到1996年,而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晚,但两者的实施都是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为刑事案件的程序分流奠定了基础,既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提高了诉讼效率,使得司法公正得以快速实现,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得到提升。

刑事速裁程序和刑事简易程序又有着明显的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前,两者的不同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适用的范围不同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在案件适用上,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被告人承认犯罪,对公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而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比较特定,为《办法》中的盗窃、危险驾驶、诈骗、抢夺、交通肇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显而易见,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案件的范围较刑事简易程序窄的多。另外,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比刑事简易程序严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是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或是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从重情节的不得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其次,《办法》第二条第三、四、五款①亦明确规定了不得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情形。

二、程序启动主体不同

刑事简易程序的启动有条路径。一是人民法院启动,二是人民检查院建议启动。两者的启动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相同的,即要经过被告人的同意。而在当下有些试点地区的刑事速裁程序实施细则中,刑事速裁程序启动的主体可以是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人民法院、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后亦可以建议启动。

三、不公开审理有所不同

刑事速裁程序较刑事简易程序增加了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即被告人可以以信息安全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但要在满足人民检查院与辩护人都没有异议的条件下,获得本院院长的批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司法领域尚未有对“信息安全”的明晰界定,因而这种不公开审理能否得到批准,必将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四、审判流程不同

(一)开庭通知期限不同。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书记员应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地点、时间通知检查院和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人员。而刑事速裁程序不受

①参见《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的具体规定.

此规定的限制,书记员既可以在3日前,亦可以在3日内做好传达工作。(二)审判组成不同。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以上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案件,有两种审判方式,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或是由合议庭进行审判。(三)庭审简化程度不同。对于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可以简化起诉书,建议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而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四)审理期限不同。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7日内审结,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一般审理期限为二十日,较刑事简易程序时间要长的多,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的案件,可以将审限延长一个半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亦使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有了新的变化。《试点办法》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在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下,不进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0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未成年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亦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保障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的诉讼权利,要求判决宣告一般应当庭宣告。《办法》规定,在发现不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时,可以将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而《试点办法》却规定在发现不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的案件时,只能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此可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进一步扩大了刑事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增大了两者案件适用范围的重合度,但却增加了两者案件适用的复杂度,即由之前的单一的认罪转变为现在的认罪认罚。显然,这种转变,有着理论与实践操作方面的难度。理论只有经过实践的检验方能趋于完善,显然,在认罪认罚从宽试点下,刑事速裁程序与刑事简易程序只有在后续的实践中方能不断得到优化。

第三节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

一、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平正义

公正和有益是相对的,只有迅速的惩处犯罪,公正和有益才能更加明显。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被害人无不希望公正的快速实现。然而司法资源却是有限的,犯罪能否得到及时的惩处受到资源的制约。刑事速裁程序能够简化办案流程,加速案件在不同部门的流转,不仅减少了司法资源的使用而且能够快速的处理诉讼,最终加速公正的快速实现。刑事速裁程序可以化解我国在废除劳教制度后遗留下来的诸多问题,缓解办案部门的工作压力,有效处理不断增加的轻微刑事案件。同时,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可以促使案件繁简分流,集中更多的司法资源攻克存在的复杂案件,从而彰显司法威信,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

二、及时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刑事速裁程序侦结快,审限短,可以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减少“交叉感染”、“刑期倒挂”①的发生。其次,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使得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被取保候审或是被监视居住,避免了拘禁之苦。从被害人的角度看,被害人的求偿权及求刑权亦能得到保障。被害人可以与被告人进行刑事和解,以此来获得高额的赔偿。总之,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能够快速的审案息诉,公正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而使当事人早日脱离诉讼之苦,回复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

三、是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体系科学化、层次化的重要举措

当下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中已有的刑事诉讼程序有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刑事简易程序、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程序,刑事速裁程序已经试点两年有余,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不可或缺的制度。同时,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亦为探索、优化、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基础。推进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必将促进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推动我国司法的进步,最

①孙百爽. 《刑事诉讼法》中保障人权与刑期倒挂现象问题研究[J]. 法制与社会. 2014(09).

终构建起科学化、层次化的刑事诉讼体系,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第二章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考察和问题

第一节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考察

自2014年8月至今,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已在我国各试点地区逐步有序的进行。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为了更好的分析刑事速裁程序在我国的试点成效,发现试点中存在突出的问题,笔者决定对部分试点地区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为了获取充足的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的资料,笔者采取了多种方法,一方面通过借助互联网工具,查找并研究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的媒体报道、网络资源、学术文章,另一方面则通过电话咨询相关的问题或是求助于亲朋好友,并亲自去一些试点地区进行了实地调查。获取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资料的过程是辛苦的,在对这些信息进行了汇总、深入分析后,笔者发现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的确达到了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和维护社会公正的目的,但也在试点中暴露出了不少的问题。笔者最为关心的正是刑事速裁程序的不足,因而这也成为本文着重分析、研究的方面。只有通过对这些问题加以研究,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最终完善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制度。由于本文的第一章已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做了阐述,在此之后笔者就不多论述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了。

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18个城市中有的是省会城市、直辖市或是我国较大的市。这些城市都有着人口多、经济发达的特点,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这样的一线城市。笔者认为对每一个试点城市进行调研获取的信息都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和代表性。但为克服单一调研某一试点城市得出的信息不全面、说服力不强的疑虑,笔者力图通过整合多个试点城市的调研信息来说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在获取的调研信息中,笔者以选取的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调研报告为基础,辅之其他的信息以求全面的反应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具体归纳分析如下:

一、刑事速裁程序进展状况

笔者汇总了从2014年8月至2016年6月30日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各方面

的信息,又选取了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中期报告中的信息①,通过将这两个不同时间阶段的信息加以对比分析,以求在宏观上反映出当下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进展状况,具体信息如表一:

表一:刑事速裁案件进展状况分析

从上表可以得知,刑事速裁程序在我国试点的基层法院的数量不断增加,截止至2016年6月底已增加到217个。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结的刑事案件的数量逐步上升,与此同时,占试点法院同期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比列及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都有所增大。刑事速裁案件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明显增高,被告人上诉率略微有所下降。其次,检查机关的抗诉率几乎为零,这说明刑事速裁案件中被检查机关抗诉的案件极少。最后,值得注意的是竟然没有出现一例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的刑事速裁案件,刑事速裁案件保持着较高的当庭宣判率。

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 年第 6 期。

另外,从试点开始至2016年6月底,最高院统计的数据表明刑事速裁程序有着明显的优势。例如,适用刑事速裁程序10日内审结的比简易程序高65.04%,当庭宣判率比简易程序高41.22%,上诉抗诉率比简易程序低2.83%。刑事速裁案件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比简易程序高16.85%;适用非监禁刑的比简易程序高13.38%。其次,试点法院刑事法官人均结案数约二百一十五件,比同期规模相当的非试点法院高约38.71%①。综上,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在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能够快速的办结案件,提升诉讼效率,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问题。

二、广州市的实践调研情况

广州市是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18个城市之一,历史悠久,经贸发达,人口多是我国南方首屈一指的国际化美丽大都市。广州市有着健全的条件可以保证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有序展开,使得大量的刑事速裁案件带有广州特色,因而选取广州市作为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对象显然有着较强的合理性和代表性。在综合考虑之下,笔者选择将广州市作为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调研对象。

(一)刑事速裁程序适用范围

广州市进行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基层法院的试点启动时间并不同步,同一时期审结的刑事速裁案件数量也有差别。笔者抽样统计了广州市部分试点基层法院审结的300件刑事案件,发现其中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结的案件有117件,由此计算出适用刑事速裁案件占统计样本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为39%。在审结的117件刑事速裁案件中,具体的案件情况分布为:危险驾驶罪57件,占全部刑事速裁案件的48.72%;盗窃罪30件,占刑事速裁案件的25.64%;故意伤害罪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分别为9件,各占全部刑事速裁案件的7.69%;妨害公务罪和交通肇事罪各3件,各占刑事速裁案件的2.56%;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件;信用卡诈骗罪1件;销售假药罪1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件;寻衅滋事罪1件。刑事速裁案件的分布如图一所示。

图一:刑事速裁案件的分布

17.95%

25.64%

7.69%

48.72%

盗窃罪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其他

由此可见,适用的刑事速裁案件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办法》中限定的11件罪名,不同类型的刑事速裁案件的适用数量差别较大,有的刑事速裁案件仅为1件。刑事速裁案件中最多的是危险驾驶罪案件,占全部刑事速裁案件的比例接近五成,其次较多的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类案件。

另外,笔者发现适用的117件刑事速裁案件中并未出现《办法》中规定的抢夺、非法拘禁、行贿犯罪等罪名,没有出现检查院抗诉和被告人上诉的刑事速裁案件。其次,有2件刑事速裁案件转普通程序审结,有1件刑事速裁案件转简易程序审结。在量刑方面,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在57件危险驾类刑事速裁案件中,只有9件没有适用缓刑。

(二)启动主体

刑事速裁程序的启动主体主要是检查院,法院、公安机关、辩护人也可以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启动刑事速裁程序。据相关媒体报道,截止二千一五年十一月底,广州市检查机关共启动速裁程序案件四千零九十四件,公安机关共启动速裁程序案件一千零二十四件。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很少,几乎为零。

(三)法律援助

按照《办法》的规定,为保障被告人在审判前享有的寻求司法援助的权利,推进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序进行,广州市试点基层法院和看守所已经为法援律师的进驻做了相应的工作。为了保障更多的被告人获得法援律师的帮助,广州市进一步降低了被告人的获得法律援助的难度。对于出于经济困难而无法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可以在通过法院对其进行的全方位考量后,只需要提交少量的证明材料,便可获得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但是在法律援助方面,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也面临着诸多问题。由于司法经费的不充足,导致法援律师不能获得充足的补助金额,致使相当部分的法援律师在工作上缺乏积极性。其次,有相当部分的法援律师的执业经验并不丰富。笔者曾亲自到某司法援助中心进行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的咨询,发现有的律师对刑事速裁程序一无所知,有的律师虽然了解,但并不详熟,也未经办过这方面的案件,这不得令笔者深思被告人能否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援助。另外,被告人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比列不是很高。有资料显示,在刑事速裁案件审判阶段大约仅有四成的被告人申请获得了法律帮助。有的试点法院审结的三百六十一件刑事速裁案件中,被告人实际接受法律援助的只有七十三件,仅约占刑事速裁案件的20%。

(四)操作流程

首先,将刑事速裁程序与其他程序相区分,建立了刑事速裁案件的专用通道,以此将案件快速的纳入到刑事速裁程序中。其次,强化了集中原则,对于刑事速裁案件,检查机关要做到集中起诉,立案庭要做到当天集中立案,集中移送刑庭,刑庭要做到当天集中完成庭前通知等工作。再其次,试点法院设立了刑事速裁案件专用庭,选取经验丰富的法官来专门审理刑事速裁案件。另外,为了快速的审案息诉,进一步简化了诉讼文书,制定了与刑事速裁案件相配套的的庭审笔录模板和填充式判决书。最后,保障辩护人的诉讼权利,针对庭审中公诉方的公诉意见,被告人可陈述自己的辩解,辩护人也可以发表综合的辩护意见。一般在当庭宣判后,被告人会在10分钟内收到法院的判决书。

三、武汉市的实践调研情况

笔者整理了武汉市某试点法院2014年8月26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该期间为阶段D)的刑事案件信息。为了更好的研究问题,笔者又将这一期间划分成3个阶段,即2014年8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为A阶段,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为B阶段,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6月25日为C阶段。笔者整理的不同阶段的信息,具体如下表:

表一:不同阶段的信息表

通过表一、,我们可以得知,刑事速裁案件的数量不段增加,刑事速裁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也不段增大。通过 A、C两阶段的对比,我们可以更明显的看出这种变化。

武汉市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有着自己的特色。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内外协调,多方联动。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法院与司法局高效协作,优化刑事速裁案件不同诉讼阶段的衔接,建立了联席会议、专人联络等制度。(二)建立远程视频庭审系统。通过该视频系统,公诉人、被告人不用出庭,就可以参与到庭审中。该视频系统的应用,大大减少了审判时间,平均每起案件用时约 6.5分钟,在提升了诉讼效率,减少司法资源耗费的同时,也便利了被告人,特别是对有着特殊情况的被告人。(三)建立巡回法庭。这是专门针对常见的醉驾案件而创建的制度,在法院、检查院、交管局的共同协作下,快速的处理此类案件。(四)办案模式发生变化。对于符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承办人要先审后讯,即先完成审阅案卷、审查报告的工作,在提出量刑建议之后再讯问犯罪嫌疑人。而且要全面考量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情况,犯罪嫌疑人没有具结签字不得提起公诉。为确保案件的质量,如果在讯问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等问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及时作出相应的补充。(五)定期集中办理刑事速裁案件。每周二、周四,检查院对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进行集中起诉。(六)刑事速裁案件庭审阶段用时少。据资料统计,速刑事裁案件平均用时约5天,与刑事简易程序相比平均少用时约18天,与普通程序相比,平均少用时约40天①。

四、北京市的实践调研状况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成为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城市有着显明的必要性。北京市的试点情况,对刑事速裁程序的逐步进行有着重要的影响,也一直是理论与司法实务界高度关注的焦点。

笔者汇总了北京市某区的刑事速裁案件的信息。2015年全年,总共有368件案件被公诉机关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但由于不同的原因,最终有50件转为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具体案件转为其他程序审理的原因如下表:

①王德胜,黄钰.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效果分析及完善建议[J]. 中国检查官. 2016(17) .

从上表,我们可以知道,案件刑事速裁案件转为其他程序审理的原因主要是事实不清、量刑建议不当。

目前,北京市适用的刑事速裁案件的罪名数约有20种,其中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结了我国第一例“替考”案件。为了加快案件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流转,北京市创建了速裁办公区。在这里,法院、检查机关、公安机关同区办案,大大优化了操作流程,减少了办案时间。同时,北京市高度重视信息技术在庭审中的运用,通过采用数字化信息技术实现了控、辩、审三方的视频同步,可以满足公诉人、被告人不用必须出庭的要求,增加了法院开庭审理的模式。被告人也可以与法援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来获得法律上的帮助。另外,进一步规范了刑事速裁程序的量刑协商,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检查院提起公诉前,被告人反悔之前达成的量刑建议的,经审查量刑建议确有不当的,检查机关将再次与被告人进行量刑协商,经审查量刑建议合理的,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意愿,决定是否继续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犯罪嫌疑人不同意继续适用的,检查机关要将该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另一方面,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在量刑建议幅度内进行判决。但同时也规定,人民法院对量刑方面存有争议时,可以决定将案件转为其他程序(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或建议控辩双方再次进行量刑协商。

在具体的量刑标准方面,根据刑事速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的表现情况,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不同程度的依法从轻的比例。其中刑事速裁案件中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可获得的依法从轻的比列最高,可以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具体信息①如下表:

①信息来自北京法院《关于北京市海淀区全流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调研》.

最后,值得关注的是2016年11月16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始在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18个城市中试点。《试点办法》扩大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使刑事速裁程序进入了新的阶段。笔者调查了部分试点法院在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后审结的刑事案件,目前尚未发现有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判处的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第二节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

两年多来,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在我国各试点地区有序进行。各试点地区也摸索、制定了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规定,取得了一定的试点成效。但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依然还处在趋向成熟和完善阶段,从各试点地区反馈的信息并结合笔者的实践调研来看,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问题如下:

一、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范围较窄

首先,从实践调研的信息来看,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案件罪名最多约20个。虽然超过了《办法》中列举的11中案件罪名,但不同罪名的刑事速裁案件的适用情况有着较大的不同,其中适用案件数量较多的依然是危险驾驶、盗窃、毒品类犯罪。其次,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办法》明确规定了聋、哑、盲、某些精神病人等犯罪案件不得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体现出对孕妇、老年人等这些犯罪人群的特有关怀,极大的限制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最后,值得关注的是,2016年11月认罪认罚从宽的试点极大的拓宽了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范围,即将案件的适用范围由“一年以下”扩大到“三年以下”。为此,刑事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窄这是不争的事实,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还需要结合后续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情况来分析、研究。

二、启动方式较单一

《办法》第二条第五款即是一款不得适用速裁程序的规定。只有被告方与被害方在规定的事项上达成调解或和解的前提下,才能将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由此,能否将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存有一定的难度。按照办法的规定,能有建议启动刑事速裁程序的为辩护人、公安机关、检查院。公安机关、辩护人只能向检查机关提请建议适用,然后检查机关再向法院提请建议适用。这使得只有法院才能决定是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显然,建议启动与决定启动两者有着极大的不同。为什么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启动?辩护人是否应该享有决定权?同样,作为让度部分诉讼权利的被告人不仅没有决定权,也没有建议启动刑事速裁程序的权利。虽然被告人可以选择是否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但这种选择是被动的、消极的,被告人享有的仅是程序否决权,并不享有程序选择启动权。如果被告人熟悉法律知识,明晰刑事速裁程序为什么不可以享有程序选择启动权呢?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启动权,能够进一步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而当下这种单一的启动程序必然使得办案流程繁杂,增加刑事速裁程序在实践操作上的难度。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不充分

首先,部分试点地区对刑事速裁案件的办理采用的是集中起诉、集中审判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法庭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审结多起刑事速裁案件,平均下来,每起刑事速裁案件的用时只有几分钟。由于刑事速裁案件不再进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这种高效率的办案模式能否确保案件的质量值得深思。对此,实践中,有律师反映有相当部分的律师在量刑协商环节,仅仅是附和检查机关的意见。有检查官透漏,在进行集中审理时,有的法官对被告人提出的异议置之不理。

其次,实践调研表明,有相当多刑事速裁案件的被告人是无业人员或农民。这些被告人中有相当部分的人并不富裕,由于经济困难以至于无法聘请律师进行辩护。有些被告人文化水平不高,思想观念落后,在面对公权力时竟不知所措,为求快速摆脱诉讼,本来无罪亦认罪。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流动人口较多的试点地区,流动人员犯罪审前被逮捕、拘留的适用比列较高。这主要考虑的是防止流动人员流窜以至于增加办案的难度,但这并不能成为被告人不能被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理由。

再其次,法律援助制度成效不显著。这主要由几个方面造成。一、刑事速裁案件多为轻微刑事案件,有着刑期短、刑罚轻的特点。基于此,有相当部分的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二、虽然法援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但这种帮助却缺乏明确详尽的规定。三、法援律师队伍质量不高。有相当部分的律师为年轻律师,办案经验不足。四、法律援助补助经费不足,降低了法援律师工作上的积极性。在这种种情况之下,被告人能否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援助实在令人担忧。

最后,在调研中,有律师透露法院、检查机关主导刑事速裁案件的适用,而缺乏对律师的尊重。甚至有部分检查官、法官认为律师的参与会妨碍刑事速裁案件的进行。

透过上述方面,我们很容易知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故而,司法机关固然可以追求刑事速裁案件的快速审结,但却忽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显然违背了刑事速裁程序所具有的提升效率与保障公正同步的宗旨。

四、刑事速裁程序公开透明度较弱

虽然速裁程序在我国已经试点了两年有余,各试点地区也依据《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了相应的刑事速裁程序实施细则。但是,通过借助互联网工具,笔者也仅是获取到了少量地区的刑事速裁程序实施细则。这一问题引起了笔者的注意。带着对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状况的思索,笔者进行了相关调查。一方面,通过电话沟通,笔者与部分律师进行了相关问题的交流。笔者发现,有的刑事律师从未听说过刑事速裁程序。有的律师虽然知道,但却缺乏对刑事速裁程序具体规定的了解。另一方面,笔者又去某试点地区公安机关咨询有关的问题,发现相关人员竟然不知道。笔者不确定其是真的不知道,还是出于保密的原因而故意不回答。为此,笔者认为刑事速裁程序的透明度不够强。司法部分应当公开各试点地区与刑事速裁程序有关的具体规定,让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接受更多的媒体监督、社会监督。

除上述所提及的问题外,刑事速裁程序还存在着其他方面的问题,如未规定未完成调查评估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权益保障不充分;庭审程序虚置;流程简化不均衡等等。

工作心得:从四方面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工作心得:从四方面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在适应我国司法实践需要方面总体运行良好。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发挥了程序推动者、程序适用衔接协调者、检察监督者的多维职能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依法、深入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适用,充分发挥速裁程序功能,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对速裁程序进行细化和完善。 强化快速办案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按速裁程序办理;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所以,为了达到对案件繁简分流的预期效果,在审查起诉阶段乃至侦查阶段就应当强化加快节奏、简化环节的办案理念。 速裁程序试点是健全检察建议运行机制的一个有利契机。检察机关应侧重做好以下工作。第一,注重速裁程序适用检察建议的说理性。检察机关在提出相应建议时,宜列明详细而有说服力的建议理由。第二,注重办案单位之间的配合、协调。检察机关积极完善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工作衔接机制,从公安机关发现犯罪行为并认为有可能适用速裁程序时起,借助专门快速办案机制和流程,使检察

机关及时了解案件信息并确定是否适用速裁程序处理,以便做好提出量刑建议等准备活动。 重视量刑建议权效力作用 检察机关针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审判后裁量判断是否采纳。应当充分重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推动速裁程序适用中的特殊作用,可进一步细化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 着眼于提升轻微犯罪案件处理的效率,该程序以被追诉人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为前提。检察机关通过与被追诉人沟通,减少案件处理若干基本的争议事项,实现审判阶段的快速审理、裁判。量刑建议的法定效力应得到逐步强化,既要肯定其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等带来的积极效果,又要对法院的定罪量刑裁判产生更为直接的影响力。为了达到提高诉讼效率的目标,法院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处理案件的,最终裁判量刑结果即宣告刑应当在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内作出。这一点在实践中还需要加强宣传,强化司法办案人员的认知。 未来程序设计中,检察官可否不出庭 根据目前的规定,在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中,检察官应当出庭支持公诉。《办法》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二年。如果试点工作结束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在适用速裁程序的一些案件中,检察官可以不出庭支持公诉。理由如下:第一,非对抗性诉讼的效果延伸。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同意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并赔偿被害人,使得案件争议不大、控辩双方对抗性已然很弱。因

速裁程序

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为改革完善刑事诉讼法积累实践经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试点地方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若干试点单位,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并根据《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由试点地方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备案。 三、加强监督指导及时总结评估 各试点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

机关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每半年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将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实施的,及时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 2014年8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为确保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速裁程序看认罪认罚从宽的实现(最新)

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速裁程序看认罪认罚从宽的实现 (最新) 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刑事和解构成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框架,速裁程序的核心理念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其适用方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协调。速裁程序有何特殊性、与其他从宽情节如何累加适用。作为新的法律规定,笔者就如何将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检察机关适用的若干问题结合基层司法实践作以粗浅探析。 认罪认罚从宽概述。从检察机关角度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的建议,并在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中建议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人一定幅度刑罚减免的具体制度设置。 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实行进一步的简化相关诉讼程序。刑事速裁程序之“速”,主要体现在对符合条件的刑事轻罪案件在办案流程、庭审模式等方面进行简易化、便捷化处理,从《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中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审结期限等方面体现了“速”,旨在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

资源,解决司法资源紧缺与刑事案件数量骤增之间的矛盾,提升办案效率。 速裁程序全程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理原则,在速裁程序中,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只要被告人“认罪认罚”,司法机关就应在实体上从宽,在程序上简化,以求提高诉讼效率。刑事速裁程序在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理念的同时又具备其特性。 适用范围有所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包括重罪在内的所有案件,甚至在死刑案件中也可落实。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则受到了较大限制、适用范围更小,局限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认罪认罚的认定要求更为严格。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从宽幅度根据其自首、坦白以及当庭认罪态度等法定、酌定情节进行考量,而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否对于刑期提出辩解,往往不会明显影响其从宽幅度。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对于构成“认罪认罚”的要求更为严格,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更具形式化。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即将“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体现在书面承诺的形式;在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表现在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使用速裁程序,即将“认罪认罚”体现在口头承诺的形式。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问题及对策研究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问题及对策研究 桂益萍、柴智峰、崔倩如 刑事案件速裁工作自2014 年试点以来,取得较为显著成果,杭州地区办案机关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益,节约司法资源,促进了社会和谐,不过在实践中也发现一些问题。目前检察机关开始研究完善公诉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应该说速裁程序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具体举措。本文对速裁程序的经验和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对策,以期为完善速裁程序、深入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提供参考。 杭州市办理速裁案件基本情况截止 2016 年6 月30 日统计数据,杭州地区检察机关已办理速裁案件5125 件5217 人,审查起诉周期平均5 天,法院审理周期平均4 天,用时远少于“两高”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和审理期限。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罪名占比分别为:危险驾驶71.22%、盗窃20.94%、故意伤害1.23%、毒品犯罪1.37%、交通肇事1.09%、寻衅滋事0.43%、抢夺0.37%、诈骗2.28%、非法拘禁0.12%、扰乱公共秩序0.10%、其他犯罪0.85%。杭州市为落实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做了诸多努力。一方面,建立外部工作机制,规范诉讼流程。2014 年11 月,杭州市公、检、法、司联合制定了《杭州地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对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办案期限、

工作机制、办案方式等进行全方位细化,为办理刑事速裁程序案件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建立内部工作规则,明确内部程序。杭州市检察院制定了《杭州市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起诉规则》,详细规定了从审查起诉到出庭公诉活动的内部审查、审批的各个环节具体操作规程,列明了各环节应当开展的具体工作和程序流程。同时,专门设计了权利义务告知书、提供法律帮助告知书、具结书、评估委托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等法律文书,规范速裁程序的起诉书、量刑建议书格式,统一、规范了全市速裁程序的检察法律文书制作。 刑事速裁程序实践存在的问题 (一)程序适用范围问题 当前速裁程序适用比率仍然偏低,试点地区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比例不足10%,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案件类型多样化程度不够,罪名适用太过集中,危险驾驶、盗窃、毒品犯罪占到速裁案件总数的95%。 (二)被告人权益保障问题 被告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知情权和辩护权。一方面,知情权保障不足。许多被告人对起诉书中所指控的证据了解得不够充分,仅仅知道审查起诉的事实和证据目录。另一方面,辩护权无法保障。许多被告人形式上参与了整个庭审,但法律知识缺乏,也没有申请法律援助,导致被告人的辩

刑事速裁案件实施办法(试行)打印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为切实保障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质量和效率的平衡,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结合本区刑事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九条。 第二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拟起诉时建议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审查起诉笔录应记载有如下事项:(一)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是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清楚认罪的法律后果。 (二)对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明细的签认(一式两份)。 (三)犯罪嫌疑人清楚知悉其签名确认后,开庭时如其没有新意见,证据将不再出示。 (四)犯罪嫌疑人对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意见,并知悉法庭将可能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程序。 (五)犯罪嫌疑人对可能提出的量刑建议的意见。 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但基于其对法律认知要求律师给予法律帮助的,犯罪嫌疑人虽不属于法定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协调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帮助。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起诉时随案将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起诉书电子版、审查起诉笔录、明确的量刑建议书等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浅论刑事速裁程序

浅论刑事速裁程序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增加 了刑事速裁程序。"刑事速裁程序",简单说,就是一种"迅速裁判"的程序。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相比,刑事速裁程序属于更加简化的程序。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立,意在通过 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并在简化的同时又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 权利。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立将会极大化地优化刑事司法资源配置。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发展过程 1、刑事速裁程序的发展变化进程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试行两年。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试行两年,速裁程序试点纳入新的试点继续进行。2018年,试点工作结束,总结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刑事速裁程序,上升为 法律规范。 2、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 201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 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的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包括:危险驾驶、交 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 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这一范围有些狭窄,而在实践中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主要集 中于盗窃案件、毒品犯罪案件、危险驾驶案件、故意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由于案件 范围包括的案件少,又集中于几类案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案件多积压的问题,那么对于优 化诉讼资源、有效分流案件、提高效率就 难以起到作用,也无法真正发挥出速裁程序的价值。所以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 需要扩大。 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 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此规定可以看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范围、适用对象没有犯罪性质、犯罪罪名的限制。 在2018年,总结两次的试点工作经验,正式将刑事速裁程序上升为法律,增加到新修 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 适用范围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同时,规定了不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范围情形。第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 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第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第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 响的;第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 程序有异议的;第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 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第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由此可知,《刑事诉讼法》 已经扩大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原则上,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就 应当在程序和实体上予以从宽论处,也就是实体上要从轻,程序上要从简,尽可能采用取保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调查与完善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调查与完善 摘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刑事速裁程序作为当下试点的一项新的举措,进一步简化了我国的刑事程序,顺应了世界轻罪刑罚轻缓化的趋势,满足了我国刑事政策宽严相剂的要求。自试点启动至今,刑事速裁程序的实施已逾两年,刑事速裁程序必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会在试点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带着对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效果几何的疑虑,笔者查阅了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的各种资料,调查了部分试点地区的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状况,发现刑事速裁程序依然存在着适用范围窄,被告人与被害人权益保障不充分,庭审程序虚置,监督缺失,量刑建议不规范等问题。本文力图在分析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效果,发现其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域外一些国家的刑事简易制度,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速裁程序制度提出一些建议,致力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优化与完善. 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价值;实践调研;完善建议

Abstract T he criminal speed cutting process is a new move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litigation in our country.It complies with the trend of the mitigation of punishment in the world and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China's criminal policy lenient and strict agent.Since the pilot since today,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rate of cutting process has been more than two years.The author who has doubts about the pilot effect of the fast cutting procedure in judicial practice access to various information and research part of the pilot cities, and collate, analyze the information obtained.And the author found that there are still problems such as narrow scope of application, imperfect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efendants and victims, absence of court proceedings, lack of supervision and imperfect remedy in criminal speed cutting applications.This paper This paper is trying to through my own thinking and investigation research and learn from some foreign countries criminal summary system for putting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nd comments to build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system of criminal speed cutting program and to optimize and improve the procedures of criminal rate cut. Key word:criminal rate cut program;value;practice research;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刑事认罪认罚程序概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制度适用 1、适用条件: ●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 2、适用范围:所有罪名,基层、中级管辖一审案件。 3、不适用的情形: ●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4、慎重适用的情形: ●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犯罪性质恶劣,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 ●主观恶性深,系惯犯或累犯; 二、当事人权利保障 1、认罪认罚作为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2、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作为是否从宽的重要但非必然考虑因素; 3、谅解作为量刑重要考虑因素 ●没有赔偿,量刑从严把握; ●有赔偿,但无谅解、和解协议,考虑从宽量刑; ●有赔偿,有谅解、和解协议,较大从宽量刑。 三、三种不同情况 1、认罪认罚(速裁); 2、认罪认罚(简易); 3、认罪认罚(普通)。 四、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1、适用条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对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

2、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案件疑难复杂,涉恐、涉黑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被告人对指控罪名有异议的; ●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对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达成谅解、和解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3、程序特殊规定 ●独任审判; ●送达期限不受刑诉法规定的限制; ●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当庭宣判; ●应当当庭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即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听取被告 人最后陈述。 ●可以多案集中开庭,集中宣判; ●可以采用远程视频开庭; ●一般十日内审结;可能判刑一年以上的,可以十五日审结。 五、认罪认罚(简易) 1、适用条件:基层法院管辖,三年以上刑罚 注:无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使用于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承认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特殊规定 ●严格按照简易程序规定进行,独任审判; ●应当当庭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即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听取被告 人最后陈述。 ●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六、认罪认罚(普通)程序特殊规定 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2、询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无异议的证据可以当庭认证。

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

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为改革完善刑事诉讼法积累实践经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试点地方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若干试点单位,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并根据《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由试点地方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备案。 三、加强监督指导及时总结评估 各试点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

机关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每半年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将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实施的,及时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 2014年8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为确保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速裁程序的问题

速裁程序的问题 一、受案范围问题 一般而言,只有简单的民事案件才适宜用速裁程序快速、便捷地处理。但何为简单的民事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将简单的民事案件规定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速裁程序作为民事简易程序的一种,其受案范围似乎在法律上已经很明确了,但当具体到个案时,这一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却不易把握。一些案件在初步审查时看似简单,案件事实似乎很清楚,但进入审理中,随着法庭调查的深入和法庭辩论的展开,就会发现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并非当初审查时认为的那么清楚、简单;而有的案件标的额可能很大,但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适用并无争议,仅是在给付期限上不能达成协议,这样的案件在实践中仍是适宜速裁的。因此,民诉法第142条的这一规定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显现出其自身的局限性。首先,任何案件在尚未进入审判程序以前,很难确定其是否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这种概括在理论上不符合司法认知自身的规律性;其次,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来确定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因弹性过大而难以操作。针对简单民事案件存在主观与客观、审前与审后等多重判断标准的问题,笔者认为,速裁案件的范围应当在调研的基础上予以规范,建立科学的民商事案件繁

简分流机制。 从民事诉讼自身的规律分析,笔者赞同目前许多学者提倡的民事案件“简单推定说”,建议依此原则来分流案件,灵活确定速裁案件受案范围。从民事案件难易程度的盖然性分析,简单的民事案件在整个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远远高于复杂的民事案件。“简单推定说”便于节约司法成本,同时又有程序转换制度做保障,可以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会因程序的简化而受到侵害。另外,“简单推定说”是我国现有立法状态下的一种惟一的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就是根据“简单推定说”原理并运用反向排除法来框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该条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五种除外情形,前四种都属法定型的非简单民事案件,第五种情形属于弹性条款,即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己确定和调整。据此,除了前四种除外情形,法院完全可以将大多数的民商事案件首先推定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予以繁简分流,进而选择哪些案件更适宜速裁程序审理。在排除一般意义上的非简单民事案件、缩小简单民事案件范围之后,不妨再利用一些既灵活又原则的方法,来帮助确定进入速裁流程的案件。 例如,可以确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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