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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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问题及对策研究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问题及对策研究

桂益萍、柴智峰、崔倩如

刑事案件速裁工作自2014 年试点以来,取得较为显著成果,杭州地区办案机关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益,节约司法资源,促进了社会和谐,不过在实践中也发现一些问题。目前检察机关开始研究完善公诉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应该说速裁程序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具体举措。本文对速裁程序的经验和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对策,以期为完善速裁程序、深入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提供参考。

杭州市办理速裁案件基本情况截止

2016 年6 月30 日统计数据,杭州地区检察机关已办理速裁案件5125 件5217 人,审查起诉周期平均5 天,法院审理周期平均4 天,用时远少于“两高”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和审理期限。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罪名占比分别为:危险驾驶71.22%、盗窃20.94%、故意伤害1.23%、毒品犯罪1.37%、交通肇事1.09%、寻衅滋事0.43%、抢夺0.37%、诈骗2.28%、非法拘禁0.12%、扰乱公共秩序0.10%、其他犯罪0.85%。杭州市为落实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做了诸多努力。一方面,建立外部工作机制,规范诉讼流程。2014 年11 月,杭州市公、检、法、司联合制定了《杭州地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对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办案期限、

工作机制、办案方式等进行全方位细化,为办理刑事速裁程序案件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建立内部工作规则,明确内部程序。杭州市检察院制定了《杭州市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起诉规则》,详细规定了从审查起诉到出庭公诉活动的内部审查、审批的各个环节具体操作规程,列明了各环节应当开展的具体工作和程序流程。同时,专门设计了权利义务告知书、提供法律帮助告知书、具结书、评估委托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等法律文书,规范速裁程序的起诉书、量刑建议书格式,统一、规范了全市速裁程序的检察法律文书制作。

刑事速裁程序实践存在的问题

(一)程序适用范围问题

当前速裁程序适用比率仍然偏低,试点地区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比例不足10%,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案件类型多样化程度不够,罪名适用太过集中,危险驾驶、盗窃、毒品犯罪占到速裁案件总数的95%。

(二)被告人权益保障问题

被告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知情权和辩护权。一方面,知情权保障不足。许多被告人对起诉书中所指控的证据了解得不够充分,仅仅知道审查起诉的事实和证据目录。另一方面,辩护权无法保障。许多被告人形式上参与了整个庭审,但法律知识缺乏,也没有申请法律援助,导致被告人的辩

护权未能得到实质保障。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如果自愿认罪、积极退赔退缴、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可能会导致有些被告人为了减轻处罚而选择速裁程序,如此被告人比较被动,如果对被告人权益保障再不到位,则难以保障程序的平等性和自愿性。

(三)量刑建议标准问题

当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从宽幅度不明确,部分速裁罪名缺乏量刑建议依据,有的地方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尚不成熟。即便是最基本的危险驾驶,检察机关该如何准确合理地提出量刑建议各地标准也不统一。因此,需要针对案件特点探索不同的量刑激励模式,细化速裁案件的量刑标准和缓刑适用条件,提高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准确性和人民法院刑罚裁量科学性,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

(四)检察环节办案效率问题

一些因素客观影响或制约了速裁案件在检察环节的办

案效率。如有的检察院提审、开庭路途较远,提押流程复杂,降低了办案效率。又如案管系统、网上办案系统与速裁办案工作尚未完全对接,不能完全适应速裁程序案件流转快、审批环节少、办案效率高的特点。同时,速裁程序虽然对庭审过程进行了简化,但在审结时间要求十分高的前提下,庭前准备工作十分多,除了需要向当地司法局寄出社区矫正接收函,还要提出定性罪名,决定量刑意见并让犯罪嫌疑人签

署具结书,对嫌疑人讲解速裁程序的特点并告知权利义务,如此对检察人员的自身素质能力提出较高要求。另外,对于远程提审的人员配备问题,省公安厅发布的《浙江省公安厅监管总队关于台州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关于检察院远程视频提讯相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浙公监管[2016]2 号文件)中指出,检察机关进行远程视频讯问,应当有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其中一名为检察官)当场办理提讯手续。远程视频讯问时,办理手续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场,这就导致效率不减反增,在检察院提审室须配备两名检察人员,在看守所当场提讯需要配备至少一名检察官和一名检察机关

工作人员,人员数量上比原先只需要两名检察人员增加了两人,工作量也未能减少。以上这些问题使得一些基层检察院办理速裁案件时感到一定程度上并没有减少工作量,

反而增加了工作紧张程度,影响了试点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的积极主动性。

(五)部门配合问题

一是侦查机关介入速裁案件不够深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按速裁案件办理。杭州地区试点以来,公安机关建议速裁的案件虽然不断增加,但启动速裁程序

的主动性仍有提高余地,对于一些不常适用速裁的罪名也应尽到审查义务。二是侦查机关办案时限问题。实践中,检察机关和法院办理速裁案件有时间限制,需在八个工作日内结案,但公安机关侦查速裁案件,并没有时间限制,是否合理存在疑问。三是调查评估存在困难。杭州地区大量案件系流动人员犯罪,户籍地多在外地,要求检察机关八个工作日委托、完成调查评估确实存在实际困难,由于快递来回问题,常常在判决前还无法收到司法局的回函,为此部分法院改变了程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对此,是否可以把审前调查放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发出调查函,保障法庭判决前能及时收到回复值得考虑。

(六)文书效力问题

在刑事案件速裁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的情

况下,被告人出具的具结书及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以及检察机关制作的起诉书是否需要改变,目前都不明确。另外,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犯罪嫌疑人速裁程序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之间存在重复,让犯罪嫌疑人签署的文书太多也不易理解。有必要将这些文书尽量专业化合并,增强速裁告知的实用性。

(七)裁判结果拘束力问题

目前对被告人具结后上诉无制约措施,有的案件被告

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签字具结,但在收到判决书后又提出上诉,此类案件在杭州地区试点第一年就有20 多人,占总判决数的2.1%,造成速裁程序认罪认罚无法落实到位等问题。尽管上诉是被告人的权利,但这种情形也会浪费诉讼资源,影响诉讼效率,且不利于裁判拘束力的维护。完善刑事速裁程序对策建议

(一)完善认罪协商机制

在当前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扩展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下,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认罪协商机制。首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控辩双方就定罪的罪名不得进行协商,也不允许减少起诉罪名或将重罪改为轻罪。其次,检察机关只能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协商,对于那些只有被告人供述,证据不足、难以定罪的事实部分,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因此也不能纳入认罪协商范围。再次,认罪减刑幅度应有所放宽。根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实践经验来看,目前的速裁程序只给予检察机关在正常量刑的基础上减轻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的幅度,比较不够,应再予以放宽。陈瑞华教授认为,在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实质真实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那些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加大减轻处罚的力度,以便吸引更多的被告人做出自愿认罪的选择。尤其是对那些在自愿认罪的基础上,有积极退赃、积极退赔、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更应该对量刑做

出较大幅度减轻,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譼訛。最后,建议扩大认罪协商制度的适用范围。通过对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速裁的试点,试点机构普遍感觉如果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所带来的繁简分流集约化效应将会更加明显。因此,顺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开展趋势,可以将适用范围扩大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同时对于那些有累犯等情节的案件,只要符合程序要求,也可以考虑适用。另外,可以扩大罪名适用,尝试开展除危险驾驶、盗窃、交通肇事类案件外的其他罪名的适用工作。

(二)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被告人一旦认罪认罚,意味着失去无罪辩护的机会。为防止被告人在被胁迫或受利诱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认罪

认罚,也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有必要加强速裁程序中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也可以减少被告人出现诉讼反悔的几率,从整体上提高诉讼效率。具体可以从三方面进行。首先是保证被告人的知情权,使其对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和后果有充分了解。加强对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制宣传,坚持庭前向被告人充分解释速裁程序的适用后果,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义务,确认被告人是否认罪、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其次是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对于那些没有能力请律师的被告人应指派援助律师为其辩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

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落实值班律师制度,由专业的辩护律师介入,代理当事人与检察官协商,既可以更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可减少检察官法律解释的时间,提高检察官适用速裁程序的积极性譽訛。而且从长远看,建议刑事速裁程序适用强制指定辩护制度。最后,还应该建立完善的被告人反悔后的程序回转机制,如果被告人推翻供述,应当中止原有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审理。

(三)规范量刑建议工作

将量刑纳入速裁程序,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等阶段,实现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允许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有利于实现透明司法,便利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进行监督评判,有效避免“暗箱操作”和案外人为因素干扰。同时,可以明确量刑标准。杭州市检察院与杭州市中院协商确定了11 类案件的具体量刑幅度标准,共同参考执行,大大提高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采纳率。目前部分基层院对案件的量刑幅度已精确到15 天,且绝大部分能够被法院采纳。

(四)创新办案模式

公检法机关可以设专人负责速裁,各自成立刑事速裁专案组,全程对接。检察院可以建立刑事速裁主任检察官制度,由专门的主诉检察官小组办理速裁案件,由办案组成人员分工负责提审、文书制作、出庭等任务,充分发挥专业化办案组的优势,提高办案效率,真正实现“速”裁。同时,可以创新审批模式,加快办案流程。传统的案件审批模式并不完全适应速裁程序需要,可能影响案件审理效率,导致速裁程序“形同虚设”,因此有必要创新审批模式。如检察机关办案都在涉密网,程序大多需要领导审批,案件数量大,可以开拓发展“互联网+”模式,在涉密手机上创建专门的审批程序APP,并设置提醒,以加快审批流程。

(五)强化速裁工作的技术保障

应当充分依靠科学技术提升办案效率,全面推进远程提审、远程开庭、远程送达“三远一网”建设,建设专网,完善硬件,设立专门办案通道。截止2016年,杭州地区已有西湖、萧山、江干、建德、余杭、拱墅完成了远程法庭、提审室的建设使用,大大提高了速裁案件的审查效率。同时,积极变革刑事案件办理模式,充分借助互联网科技手段,在杭州地区建立、推广远程视频办案系统,严格规范技术参数、装备设置、场所标识等,实现全市法院、检察院、看守所之间远程设备互联互通和法律文书、网络印章的传输送达功能,从硬件方面推动案件“速裁速决”,提升基层检察院的

积极性。

(六)加强部门之间协作

1、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

推动公安机关提高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比例,加强取证引导。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只做原则性要求,而不做限制性要求,务必确保侦查质量,使得更多案件可以在检察起诉阶段进入到速裁通道,最终实现案件的检察、审判环节快速流转。从公安机关移送速裁案件起就进行明确标注,与检察机关案管部门进行对接走绿色通道。同时,将社会调查前置到公安阶段,由于速裁案件在侦查阶段并没有时间限制,而审前调查结果又必须在判决之前送达法院,如果由检察机关邮寄材料进行审前调查,往往在时间安排上比较局促,因此可以由公安在前期侦查阶段提前与犯罪嫌疑人暂住地

或户籍地的司法局进行联系,将审前调查提前。

2、加强与司法行政、邮政部门的合作

一方面,加强与司法局的合作,促使各地司法局加强对速裁案件的重视,优先审查、优先寄送相关材料,保证在一审判决前送达法院,不影响被告人的缓刑适用。另一方面,加强与邮政部门联系,解决普通快递法律文书送达慢、送达难的问题。面对实践中遇到的司法局地址、电话不明,网上查询出现多处地址等情况,某些地区检察院采用与邮政EMS 合作的方式,由邮政EMS 为该院开通专门的检察专递通道,

实现了单位到单位的邮递模式,值得参考。

(七)明确相关文书效力

针对文书效力问题,建议将来把速裁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予以合并,而一旦犯罪嫌疑人具结以后反悔,则原来签订的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作废,使犯罪嫌疑人能真切感受到认罪认罚的效力。

(八)确保裁判结果拘束力

1、建议原则上实行一审终审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具结签字的被告人,已经因认罪认罚而得到从宽处罚,属于该程序的受益者,为此,应当同时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对于适用此程序审理的案件提出上诉,有失诚信,且违背认罪认罚制度的主旨。因此建议今后在制定修改法律时,规定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一审终审,除非能证明当事人适用速裁程序非自愿或有其他违背法律公平公正的情形。

2、建议原则上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程序设计,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基于对于法律后果的明确认知而自愿接受判决结果,因此除非被告人有意隐瞒真实情况,一般不应造成错案。为此,对于此类案件判决结果的评价,重点应当是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判决既判力,一般不应当以审判监督程序做出改变,除非能证明当事人适用速裁程序非自愿或有其他违背法律公平公

正的情形。

工作心得:从四方面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工作心得:从四方面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在适应我国司法实践需要方面总体运行良好。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发挥了程序推动者、程序适用衔接协调者、检察监督者的多维职能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依法、深入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适用,充分发挥速裁程序功能,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对速裁程序进行细化和完善。 强化快速办案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按速裁程序办理;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所以,为了达到对案件繁简分流的预期效果,在审查起诉阶段乃至侦查阶段就应当强化加快节奏、简化环节的办案理念。 速裁程序试点是健全检察建议运行机制的一个有利契机。检察机关应侧重做好以下工作。第一,注重速裁程序适用检察建议的说理性。检察机关在提出相应建议时,宜列明详细而有说服力的建议理由。第二,注重办案单位之间的配合、协调。检察机关积极完善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工作衔接机制,从公安机关发现犯罪行为并认为有可能适用速裁程序时起,借助专门快速办案机制和流程,使检察

机关及时了解案件信息并确定是否适用速裁程序处理,以便做好提出量刑建议等准备活动。 重视量刑建议权效力作用 检察机关针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审判后裁量判断是否采纳。应当充分重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推动速裁程序适用中的特殊作用,可进一步细化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 着眼于提升轻微犯罪案件处理的效率,该程序以被追诉人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为前提。检察机关通过与被追诉人沟通,减少案件处理若干基本的争议事项,实现审判阶段的快速审理、裁判。量刑建议的法定效力应得到逐步强化,既要肯定其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等带来的积极效果,又要对法院的定罪量刑裁判产生更为直接的影响力。为了达到提高诉讼效率的目标,法院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处理案件的,最终裁判量刑结果即宣告刑应当在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内作出。这一点在实践中还需要加强宣传,强化司法办案人员的认知。 未来程序设计中,检察官可否不出庭 根据目前的规定,在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中,检察官应当出庭支持公诉。《办法》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二年。如果试点工作结束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在适用速裁程序的一些案件中,检察官可以不出庭支持公诉。理由如下:第一,非对抗性诉讼的效果延伸。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同意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并赔偿被害人,使得案件争议不大、控辩双方对抗性已然很弱。因

速裁程序

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为改革完善刑事诉讼法积累实践经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试点地方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若干试点单位,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并根据《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由试点地方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备案。 三、加强监督指导及时总结评估 各试点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

机关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每半年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将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实施的,及时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 2014年8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为确保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速裁程序看认罪认罚从宽的实现(最新)

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速裁程序看认罪认罚从宽的实现 (最新) 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刑事和解构成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框架,速裁程序的核心理念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其适用方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协调。速裁程序有何特殊性、与其他从宽情节如何累加适用。作为新的法律规定,笔者就如何将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检察机关适用的若干问题结合基层司法实践作以粗浅探析。 认罪认罚从宽概述。从检察机关角度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的建议,并在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中建议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人一定幅度刑罚减免的具体制度设置。 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实行进一步的简化相关诉讼程序。刑事速裁程序之“速”,主要体现在对符合条件的刑事轻罪案件在办案流程、庭审模式等方面进行简易化、便捷化处理,从《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中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审结期限等方面体现了“速”,旨在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

资源,解决司法资源紧缺与刑事案件数量骤增之间的矛盾,提升办案效率。 速裁程序全程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理原则,在速裁程序中,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只要被告人“认罪认罚”,司法机关就应在实体上从宽,在程序上简化,以求提高诉讼效率。刑事速裁程序在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理念的同时又具备其特性。 适用范围有所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包括重罪在内的所有案件,甚至在死刑案件中也可落实。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则受到了较大限制、适用范围更小,局限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认罪认罚的认定要求更为严格。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从宽幅度根据其自首、坦白以及当庭认罪态度等法定、酌定情节进行考量,而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否对于刑期提出辩解,往往不会明显影响其从宽幅度。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对于构成“认罪认罚”的要求更为严格,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更具形式化。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即将“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体现在书面承诺的形式;在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表现在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使用速裁程序,即将“认罪认罚”体现在口头承诺的形式。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问题及对策研究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问题及对策研究 桂益萍、柴智峰、崔倩如 刑事案件速裁工作自2014 年试点以来,取得较为显著成果,杭州地区办案机关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益,节约司法资源,促进了社会和谐,不过在实践中也发现一些问题。目前检察机关开始研究完善公诉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应该说速裁程序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具体举措。本文对速裁程序的经验和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对策,以期为完善速裁程序、深入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提供参考。 杭州市办理速裁案件基本情况截止 2016 年6 月30 日统计数据,杭州地区检察机关已办理速裁案件5125 件5217 人,审查起诉周期平均5 天,法院审理周期平均4 天,用时远少于“两高”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和审理期限。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罪名占比分别为:危险驾驶71.22%、盗窃20.94%、故意伤害1.23%、毒品犯罪1.37%、交通肇事1.09%、寻衅滋事0.43%、抢夺0.37%、诈骗2.28%、非法拘禁0.12%、扰乱公共秩序0.10%、其他犯罪0.85%。杭州市为落实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做了诸多努力。一方面,建立外部工作机制,规范诉讼流程。2014 年11 月,杭州市公、检、法、司联合制定了《杭州地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对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办案期限、

工作机制、办案方式等进行全方位细化,为办理刑事速裁程序案件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建立内部工作规则,明确内部程序。杭州市检察院制定了《杭州市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起诉规则》,详细规定了从审查起诉到出庭公诉活动的内部审查、审批的各个环节具体操作规程,列明了各环节应当开展的具体工作和程序流程。同时,专门设计了权利义务告知书、提供法律帮助告知书、具结书、评估委托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等法律文书,规范速裁程序的起诉书、量刑建议书格式,统一、规范了全市速裁程序的检察法律文书制作。 刑事速裁程序实践存在的问题 (一)程序适用范围问题 当前速裁程序适用比率仍然偏低,试点地区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比例不足10%,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案件类型多样化程度不够,罪名适用太过集中,危险驾驶、盗窃、毒品犯罪占到速裁案件总数的95%。 (二)被告人权益保障问题 被告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知情权和辩护权。一方面,知情权保障不足。许多被告人对起诉书中所指控的证据了解得不够充分,仅仅知道审查起诉的事实和证据目录。另一方面,辩护权无法保障。许多被告人形式上参与了整个庭审,但法律知识缺乏,也没有申请法律援助,导致被告人的辩

刑事速裁案件实施办法(试行)打印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为切实保障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质量和效率的平衡,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结合本区刑事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九条。 第二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拟起诉时建议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审查起诉笔录应记载有如下事项:(一)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是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清楚认罪的法律后果。 (二)对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明细的签认(一式两份)。 (三)犯罪嫌疑人清楚知悉其签名确认后,开庭时如其没有新意见,证据将不再出示。 (四)犯罪嫌疑人对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意见,并知悉法庭将可能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程序。 (五)犯罪嫌疑人对可能提出的量刑建议的意见。 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但基于其对法律认知要求律师给予法律帮助的,犯罪嫌疑人虽不属于法定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协调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帮助。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起诉时随案将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起诉书电子版、审查起诉笔录、明确的量刑建议书等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浅论刑事速裁程序

浅论刑事速裁程序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增加 了刑事速裁程序。"刑事速裁程序",简单说,就是一种"迅速裁判"的程序。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相比,刑事速裁程序属于更加简化的程序。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立,意在通过 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并在简化的同时又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 权利。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立将会极大化地优化刑事司法资源配置。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发展过程 1、刑事速裁程序的发展变化进程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试行两年。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试行两年,速裁程序试点纳入新的试点继续进行。2018年,试点工作结束,总结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刑事速裁程序,上升为 法律规范。 2、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 201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 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的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包括:危险驾驶、交 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 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这一范围有些狭窄,而在实践中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主要集 中于盗窃案件、毒品犯罪案件、危险驾驶案件、故意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由于案件 范围包括的案件少,又集中于几类案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案件多积压的问题,那么对于优 化诉讼资源、有效分流案件、提高效率就 难以起到作用,也无法真正发挥出速裁程序的价值。所以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 需要扩大。 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 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此规定可以看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范围、适用对象没有犯罪性质、犯罪罪名的限制。 在2018年,总结两次的试点工作经验,正式将刑事速裁程序上升为法律,增加到新修 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 适用范围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同时,规定了不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范围情形。第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 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第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第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 响的;第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 程序有异议的;第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 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第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由此可知,《刑事诉讼法》 已经扩大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原则上,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就 应当在程序和实体上予以从宽论处,也就是实体上要从轻,程序上要从简,尽可能采用取保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调查与完善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调查与完善 摘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刑事速裁程序作为当下试点的一项新的举措,进一步简化了我国的刑事程序,顺应了世界轻罪刑罚轻缓化的趋势,满足了我国刑事政策宽严相剂的要求。自试点启动至今,刑事速裁程序的实施已逾两年,刑事速裁程序必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会在试点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带着对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效果几何的疑虑,笔者查阅了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的各种资料,调查了部分试点地区的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状况,发现刑事速裁程序依然存在着适用范围窄,被告人与被害人权益保障不充分,庭审程序虚置,监督缺失,量刑建议不规范等问题。本文力图在分析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效果,发现其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域外一些国家的刑事简易制度,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速裁程序制度提出一些建议,致力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优化与完善. 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价值;实践调研;完善建议

Abstract T he criminal speed cutting process is a new move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litigation in our country.It complies with the trend of the mitigation of punishment in the world and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China's criminal policy lenient and strict agent.Since the pilot since today,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rate of cutting process has been more than two years.The author who has doubts about the pilot effect of the fast cutting procedure in judicial practice access to various information and research part of the pilot cities, and collate, analyze the information obtained.And the author found that there are still problems such as narrow scope of application, imperfect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efendants and victims, absence of court proceedings, lack of supervision and imperfect remedy in criminal speed cutting applications.This paper This paper is trying to through my own thinking and investigation research and learn from some foreign countries criminal summary system for putting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nd comments to build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system of criminal speed cutting program and to optimize and improve the procedures of criminal rate cut. Key word:criminal rate cut program;value;practice research;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刑事认罪认罚程序概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制度适用 1、适用条件: ●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 2、适用范围:所有罪名,基层、中级管辖一审案件。 3、不适用的情形: ●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4、慎重适用的情形: ●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犯罪性质恶劣,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 ●主观恶性深,系惯犯或累犯; 二、当事人权利保障 1、认罪认罚作为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2、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作为是否从宽的重要但非必然考虑因素; 3、谅解作为量刑重要考虑因素 ●没有赔偿,量刑从严把握; ●有赔偿,但无谅解、和解协议,考虑从宽量刑; ●有赔偿,有谅解、和解协议,较大从宽量刑。 三、三种不同情况 1、认罪认罚(速裁); 2、认罪认罚(简易); 3、认罪认罚(普通)。 四、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1、适用条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对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

2、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案件疑难复杂,涉恐、涉黑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被告人对指控罪名有异议的; ●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对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达成谅解、和解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3、程序特殊规定 ●独任审判; ●送达期限不受刑诉法规定的限制; ●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当庭宣判; ●应当当庭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即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听取被告 人最后陈述。 ●可以多案集中开庭,集中宣判; ●可以采用远程视频开庭; ●一般十日内审结;可能判刑一年以上的,可以十五日审结。 五、认罪认罚(简易) 1、适用条件:基层法院管辖,三年以上刑罚 注:无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使用于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承认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特殊规定 ●严格按照简易程序规定进行,独任审判; ●应当当庭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即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听取被告 人最后陈述。 ●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六、认罪认罚(普通)程序特殊规定 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2、询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无异议的证据可以当庭认证。

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

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为改革完善刑事诉讼法积累实践经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试点地方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若干试点单位,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并根据《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由试点地方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备案。 三、加强监督指导及时总结评估 各试点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

机关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每半年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将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实施的,及时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 2014年8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为确保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速裁程序的问题

速裁程序的问题 一、受案范围问题 一般而言,只有简单的民事案件才适宜用速裁程序快速、便捷地处理。但何为简单的民事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将简单的民事案件规定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速裁程序作为民事简易程序的一种,其受案范围似乎在法律上已经很明确了,但当具体到个案时,这一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却不易把握。一些案件在初步审查时看似简单,案件事实似乎很清楚,但进入审理中,随着法庭调查的深入和法庭辩论的展开,就会发现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并非当初审查时认为的那么清楚、简单;而有的案件标的额可能很大,但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适用并无争议,仅是在给付期限上不能达成协议,这样的案件在实践中仍是适宜速裁的。因此,民诉法第142条的这一规定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显现出其自身的局限性。首先,任何案件在尚未进入审判程序以前,很难确定其是否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这种概括在理论上不符合司法认知自身的规律性;其次,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来确定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因弹性过大而难以操作。针对简单民事案件存在主观与客观、审前与审后等多重判断标准的问题,笔者认为,速裁案件的范围应当在调研的基础上予以规范,建立科学的民商事案件繁

简分流机制。 从民事诉讼自身的规律分析,笔者赞同目前许多学者提倡的民事案件“简单推定说”,建议依此原则来分流案件,灵活确定速裁案件受案范围。从民事案件难易程度的盖然性分析,简单的民事案件在整个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远远高于复杂的民事案件。“简单推定说”便于节约司法成本,同时又有程序转换制度做保障,可以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会因程序的简化而受到侵害。另外,“简单推定说”是我国现有立法状态下的一种惟一的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就是根据“简单推定说”原理并运用反向排除法来框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该条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五种除外情形,前四种都属法定型的非简单民事案件,第五种情形属于弹性条款,即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己确定和调整。据此,除了前四种除外情形,法院完全可以将大多数的民商事案件首先推定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予以繁简分流,进而选择哪些案件更适宜速裁程序审理。在排除一般意义上的非简单民事案件、缩小简单民事案件范围之后,不妨再利用一些既灵活又原则的方法,来帮助确定进入速裁流程的案件。 例如,可以确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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