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章

民法第六章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述与特征

(一)法定性

(二)客观性

(三)具体性

(四)多样性

二、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以及犯罪完完成与未完成

(三)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

(四)有助于准确量刑

第二节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主体特定性

危害行为时自认人或法人所实施的行为。我国刑法不将其他诸如动物、植物、物品或自认现象作为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或法人的行为。

(二)有意性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时表现人的意识或意志的行为。人的意识、意志与人的身体动静存在的因果关系。

(三)有害性

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

(四)刑事违法性

危害行为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

二、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一)欠缺有意性的行为

1、反射动作

这是指人在受到外界刺激时,瞬间作出的身体本能反应。

2、睡梦中或者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人在睡眠中,生理上会出现意识丧失状态,意识丧失程度随睡眠程度深浅而异。

3、身体受暴力强制的行为

这是指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意志,而是在身体受到他人暴力强制下实施或不实施的某种行为。

4、不可抗力引起的行为

这是指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意识、意志,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外力作用而实施的某种行为。

(二)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就属于这种情况。此外,还有履行职务,从事正当业务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经全力人同意的行为等。上述各种行为,因为不具有时候危害性,所以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三)欠缺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具有时候危害性,但由于未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因而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或者刑法未将其规定为犯罪。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等。

三、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

(一)作为

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即“不当而为之”。

作为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利用自身的四肢、嘴、头部等动作实施的行为。(2)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这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利用它人的作为,即行为人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行为。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刑法理论上统称为“间接正犯”。二是利用动物的作为。三是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四是利用自

认力的作为。

(二)不作为

所谓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的行为。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前提。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如果不存在这种义务,则根本不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如依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相互扶养的义务。

(2)职责上火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如值班医生有救护病人的义务。

(3)由于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出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又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

如果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时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是由于某种客观原因存在,而根本不可能履行的,则不能成立刑法中的不作为。

3、行为人为履行特定义务

行为人又是也实施某种积极的动作,但其基本点是为履行特定的义务。这是区别作为与不作为的外在根本标志。

第三节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含义

所谓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显示危险状态。

(一)危害结果是实际损害或者显示危险状态

犯罪结果同犯罪客体有着内在的有机联系。

(二)产生危害结果的原因是危害而为

原因和结果是相对而言的,它们是现象普遍的=联系中的特定环节。

(三)危害结果具有客观性

从哲学上讲,结果是由一实物引起另一事物的现象。

(四)危害结果具有法定性和多样性

危害结果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结果,而是刑法规定的,由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而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

(一)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果

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是故意犯罪》”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二)以对直接客体造成某种有形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

例如,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作为既遂标准;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等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作为既遂标准。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而未能造成特定结果的,构成犯罪未遂。

(三)一发生特大的现实危险专题,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我国《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则根据《刑法》第119条处以较重的刑罚。(四)以发生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

我国刑法对过失犯罪的构成,采取慎重态度,以是否发生法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为标准。《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五)以发生特大严重危害结果,作为此罪与非罪区分的界限

我国《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拘役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六)以造成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轻重,作为使用不同的法定刑幅

度的标准《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依伤害的结果分为一般伤害、重伤、致人死亡和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四种情况,并分别规定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维护辩证主义认为,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原因与结果的却不在现象普遍联系的整个链条中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其一,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

其二,作为刑法应关系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有形的、可能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

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所谓的时间序列型,就是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

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危害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

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可以概括的归纳为以下几种:

(1)一因一果。(2)一因多果。(3)多因一果。(4)多因多果。

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

实际上就是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的问题。后者所指的情况是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内在根据),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即偶然的同另一原因的展开过程相交错,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的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

七、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八、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查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只是解决了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问题,为追究刑事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并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在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时,这些因素就对特定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即具有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意义。

二、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

虽然对大多数犯罪来说,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因素不是构成犯罪构成的要件,但是,这些因素往往影响到犯罪行为本身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因而考察它们对正确量刑有重要的意义。

普法学习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6.07.05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全文已经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418996000.html, )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6年8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目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营利性法人 第三节非营利性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三节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第一节诉讼时效 第二节除斥期间 第十章期间的计算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法律调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第三版)教学资源 《民法》(第三版)习题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一、填空题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 2.《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 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的经营实体。 4.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 二、单项选择题 1.甲、乙、丙订立一份普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各出资10000元开饭店,甲负责经营,乙负责财务,丙不参与经营;丙每年从饭店收入中提取1000元,其余由甲、乙分配,但丙不分担饭店的亏损。依该协议,则()。 A.甲、乙、丙为合伙人 B.甲、乙为合伙人,而丙为甲、乙的债权人 C.甲、乙、丙都不是合伙人 D.乙、丙为合伙人,甲为乙、丙聘请的负责人 2.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事务的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A.6个月 B.1年

C.3年 D.5年 4.合伙负责人的经营活动,由()承担民事责任。 A.全体合伙人 B.合伙负责人 C.全体合伙人和合伙负责人分别 D.合伙负责人对外 5.甲、乙签订一份普通合伙协议,约定各出资2000元开设一家商店,因经营不善欠债务5000元。对于该债务,甲、乙对债权人应当承担()责任。 A.有限、连带 B.有限、按份 C.无限、连带 D.无限、按份 6.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竞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应当向谁主张权利?()(司考题) A.应当要求丁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要求甲、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应当要求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兴达商行的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兴达商行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司考题)

005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33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能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不一定都具有合法性,凡是在构成上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这里所称的合法性,既包括内容上的合法也包括形式上的合法。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134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注意:意思表示虽然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但意思表示本身不是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是有目的的行为,它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这一特点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如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虽然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法律后果并非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由法律规定的。 注意: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的区别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概念。事实行为是指不具有意思表示内容,但按照法律规定,在客观上引起了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发现埋藏物的行为等。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须有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 1、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行使个人权利的行为,而该行为仅仅发生个人的权利变动,如抛弃所有权、他物权的行为等;二是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等,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委托代理的授权、处分权的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的订立、继承权的抛弃等。 2、双方法律行为。指由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一般的合同(契约)都是双方法律行为。

第六章民法总论习题及答案

第六章民法总论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向首饰店购买了一条白金项链,标签表明该项链为“纯白金项链”,后经鉴定实为赝品。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于是甲欲以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不能行使撤销权,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期间 B、甲可以行使撤销权,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甲不能行使撤销权,因不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甲可以行使撤销权,因未过3年诉讼时效 2、杨某为雅阁公司的采购代表,从1999年起一直负责采购家具,2013年2月,公司撤销其采购代表职务,但杨某仍于2013年3月与某家具公司(家具公司不知情)签订了300万的合同,杨某的行为()。 A、属于有权代理 B、属于隐名代理 C、属于表见代理 D、属于间接代理 3、民事法律行为依不同标准可划分为若干类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的说法,正确的是()。 A、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B、定金合同是诺成法律行为 C、遗嘱是死因法律行为 D、保证属于身份行为 4、根据民事法律制度,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小张给自己制定了复习税务师考试的计划 B、小李向同学表示要参加国家公务员的考试 C、小王报名参加了某网校办的托福学习班 D、小赵请同学帮忙计算一道奥数的考题 5、根据民法基本理论,下列各项中,违反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是()。 A、甲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一件衣服的价格之后,摊主强行要其购买的行为 B、甲与乙达成的质押合同因未转移质物占有而不能产生质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 C、丙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 D、丁(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10元钱从小贩戊的手中购得名牌香烟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 6、根据民法理论,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B、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C、合伙组织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D、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

民法教案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诉讼时效(一)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一)时效与诉讼时效 1、时效的含义。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对于这一定义,必须作如下理解: (1)时效是法定的。时效也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这里所称的时效是法定的。 (2)时效的分类。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① 取得时效(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对此未作相应的规定。 ② 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是适用于债权的时效,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一定的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 2、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属于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能导致权利的消灭,应属于法律事实。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就无时效效果的存在,故时效法律效果的发生须与一定事实状态并存而构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时效又属于法律要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期间等。而适用于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请求权须义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三)除斥期间 1、概念。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法律对除斥期间的规定是分散的,不象对诉讼时效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3条、《合同法》第55条对撤销权,《继承法》第25条第2款对受遗赠表示等的期间的规定,都是除斥期间的规定。 2、特征。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虽均系因一定期间经过不行使权利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效果,但对两者比较,能显现其差异并揭示除斥期间的特征。 客体不同。除斥期间的客体是形成权;而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

民法第六章

民法第六章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述与特征 (一)法定性 (二)客观性 (三)具体性 (四)多样性 二、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以及犯罪完完成与未完成 (三)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 (四)有助于准确量刑 第二节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主体特定性 危害行为时自认人或法人所实施的行为。我国刑法不将其他诸如动物、植物、物品或自认现象作为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或法人的行为。 (二)有意性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时表现人的意识或意志的行为。人的意识、意志与人的身体动静存在的因果关系。 (三)有害性 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 (四)刑事违法性 危害行为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 二、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一)欠缺有意性的行为 1、反射动作

这是指人在受到外界刺激时,瞬间作出的身体本能反应。 2、睡梦中或者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人在睡眠中,生理上会出现意识丧失状态,意识丧失程度随睡眠程度深浅而异。 3、身体受暴力强制的行为 这是指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意志,而是在身体受到他人暴力强制下实施或不实施的某种行为。 4、不可抗力引起的行为 这是指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意识、意志,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外力作用而实施的某种行为。 (二)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就属于这种情况。此外,还有履行职务,从事正当业务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经全力人同意的行为等。上述各种行为,因为不具有时候危害性,所以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三)欠缺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具有时候危害性,但由于未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因而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或者刑法未将其规定为犯罪。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等。 三、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 (一)作为 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即“不当而为之”。 作为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利用自身的四肢、嘴、头部等动作实施的行为。(2)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这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利用它人的作为,即行为人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行为。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刑法理论上统称为“间接正犯”。二是利用动物的作为。三是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四是利用自

民法通则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六章民事责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习题——第6章(可编辑修改word版)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物与物的关系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A.甲的汽车和乙的汽车拖斗 B.甲的汽车和汽车拖斗 C.房屋与庭院 D.碗与勺 2.下列物中,属于不可分物的是() A.布匹 B.电视机 C.大米 D.汽油 3.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 A.主物、从物独立存在 B.从物不能离开主物而独立存在 C.从物须辅助主物的使用 D.进行交易时,从物随主物转移而转移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应属于() A.生产资料 B.生活资料 C.限制流通物 D.不动产 E.流通物 2.下列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是() A.提单 B.汇票 C.债券 D.股票 E.支票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人身利益 E.信息 4.下列财产中属于动产的有() A.汽车 B.电动自行车 C.航空器 D.桥梁 E.教室内安装在地上的桌椅 5.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是消耗物。 A.买卖 B.借贷 C.租赁 D.借用

E.保管 三、简答题 1.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何在? 2.简述有价证券的特征。 3.简述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4.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何在? 5.简述物在民法中的意义。 四、论述题 论述物的特征。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2.B3.D 二、多项选择题 1.ACD2.ABCDE3.ABCDE4.ABCE5.ABE 三、简答题 1.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何在? 答:动产,是指可以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1)法律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调整原则不同。法律对动产一般赋予其流通性,而对不动产一般不赋予自由流通性。(2)权利的公示方式和变动要件不同。动产上的权利一般以占有为公示方式,以交付为权利变动的要件;而不动产上的权利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权利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3)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法律的适用不同。如涉外继承法律关系中,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而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4)诉讼管辖不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则不依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2.简述有价证券的特征。 答: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其特征如下:(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3)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 3.简述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特征如下:(1)有益性,有益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2)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3)法定性,法定性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由法律所规定。 4.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何在? 答:特定物是指以单独的特征具体确定的物。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1)某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而某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种类物为标的物。(2)标的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灭失的,一般发生债的履行不能;而种类物在交付前灭失的,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只要债务人还有同种类物,就应负履行责任。(3)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可有所不同。以种类物进行交易的,只能在交付后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以特定物为交易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交付前转移所有权。 5.简述物在民法中的意义。 答: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1)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物为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物又是最常见的交易对象,因而债的客体也常涉及物。(2)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 分所有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互联网技术的实现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促进了人们交流的方式和节约了时间成本,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生活在高层住宅中,因此,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为引人注目的话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六章中,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当业主拥有商住楼或居住房屋的时候,他们对这种房屋的所有权是具有有效的支配权的,并且拥有它所占的土地在以内的所有权。因为是合法权利,业主的权利受到国家保护,对于违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为,国家才会作出判决。 在业主拥有权利的情况下,他们可以通过出售或租赁的形式实现自身的利益。通过此过程,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显得非常重要。在购买房屋前,业主应该充分了解该房屋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保自身拥有区分所有权的支配权力。 在实践中,业主应该了解如何保护自己的区分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例如,在进行房屋销售或租赁时,他们应该明确房屋的

所有权和区分所有权,这些房屋是否允许政府,开发商或第三方使用,以及其他相关的房屋手续等利益。业主也可以选择 合适的保险方案,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不会因房屋损失而遭受损失。 除了价格问题,购房者在购房前还应该重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在购买之前,要仔细查阅房屋相关的法律法规,询问开发商,了解受理情况和产权说明,以免发生法律纠纷。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各种新型城市居住方式的兴起,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变得越来越重要。它是确保房屋买卖的正常进行和保障业主个人的财产利益的基石。因此,我们应该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并加强保护,以避免产生纠纷 在房地产市场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确保买卖的合法性以及维护个人财产利益的重要基石。业主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并采取措施防止违法行为对自己的损害。购房者也应该在购买之前仔细查阅法律法规,避免未来发生纠纷。政府应该强化监管,加强对开发商和房产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只有保护好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才能建立健康、稳定的房地产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 分所有权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 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其共有的建筑物中所拥有

民法典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

民法第六章A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

第六章民事行为 第二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共同具备的成立要素。条件如下: A、行为人。 B、意思表示。 C、行为标的。 2、特殊成立的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某些民事行为的成立,除一般成立要件外还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即民事法律行为所共同具备的生效要件,根据《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 A、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真实要求行为人自由作出意思表示,并且所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意愿相一致。 C、内容合法

内容合法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相抵触。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法律行为也不得违法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 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行为还须具备形式要件才发生效力。比如有些民事行为,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才能生效,或者履行公证、批准、登记程序才能生效或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 三、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1、附条件民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指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确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民事行为。A、所附条件的特征 a、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 b、条件能否成就是不确定的。 c、条件当事人自己确定而非法定。 d、条件必须合法。 e、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2、所附条件的类型 A、接触条件和延缓条件 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就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在这种法律行为中,权利义务

《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 (单选题)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 B.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除外 C.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D.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属于业主共有 【答案】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A项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所以B、C两项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D项错误,本题应该选择D项。 2. (单选题)小明购买了一套房产,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小明与其他业主共有花园、健身房、停车场等。但是需要交纳物业管理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小明可以不去花园健身房停车场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B. 小明对花园健身房停车场与其他业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C. 小明可以将自己的房子专有及共有部分分开转让 D. 在符合法律及管理规范的情况下,有权将住房改为经济性用房 【答案】B 【解析】A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缴纳物业费是小明作为小区业主的义务,因此不去花园健身房停车场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B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花园、健身房、停车场属于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因此小明与其他业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C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因此可知小明只能将自己的房子专有部分进行转让,且共有部分的权利也随专有部分一并转让,分开转让说法错误。 D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因此小明要将住房改为经济性用房,除了要符合法律规定及管理规范,还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选项说法不全面。故正确答案为B。

民法典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考试试题及答案

民法典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考试试题及答案 正在上小学六年级的甲今年十二周岁,某天放学后,甲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购买了一支铅笔,甲购买铅笔的行为()。 A、无效 B、效力待定 C、需经法定代理人确认 D、有效(正确答案) 男甲和女乙结婚后,因甲多次家庭暴力,乙不能忍受提出离婚,甲请求乙原谅,并签订了一份保证协议,约定如果甲今后再对乙使用暴力,则需赔偿乙20 万元,请问该协议()。 A、有效(正确答案) B、无效 C、待生效 D、是否有效由法院确定 以下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签订租房合同 B、行政机关购买公办用品 C、签订合伙协议 D、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正确答案) 下列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 A、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 B、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必定生效(正确答案) C、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定成立 D、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

下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正确答案)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C、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下列关于意思表示的解释错误的是() A、深藏于当事人内心的意思无法作为认识的对象,是无法解释的 B、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C、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意思表示的解释是任意的主观解释(正确答案) D、解释的目的就是明确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 下列哪项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C、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D、以上都是(正确答案) 有关意思表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正确答案) B、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正确答案) C、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不得撤回 D、所有单方行为都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形式。 A、书面形式(正确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全文|民法总则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03-18 天山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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