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六章 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章 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六章民事责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民法学总论》练习题正word精品文档12页

《民法学总论》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题:(每题3分,共12分) 1、民法: 2、民事法律行为: 3、法人: 4、个人合伙: 5、民事法律关系: 6、民事权利能力: 7、法律事实: 8、法人联营: 9、复代理: 4、物权: 10、财产所有权: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 1分,共 10分) 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 A、法律事实 B、法律规范 C、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D、民事责任 2、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对子女()。 A、仍有监护权 B、没有监护权 C、经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委托才有监护权 D、在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死亡后才有监护权 3、甲乙丙丁依法成立合伙组织。对合伙负责人和其他合伙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是 ()。 A、合伙组织 B、合伙组织负责人 C、全体合伙人 D、从事经营活动的人 4、下列行为中不可以委托代理人的有()。

A、申请发明专利 B、签订买卖合同 C、出庭参加诉讼 D、完成约定的稿件 5、公民出生的时间,在下列中以哪一项()为准。 A、医院的出生证明 B、两个以上人的证明 C、单位的证明 D、户籍证明 6、诉讼时效为一年的情形有()。 A、寄存财物被丢失 B、遗失财物 C、延期支付货款 D、无效合同争议 7、下列权利中属于形成权的是()。 A、请求致害人赔礼道歉 B、请求对方依照约定履行义务 C、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D、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 8、成某与叶某立下字据:若明晚他搓麻将赢钱,便将自己的“嘉陵”摩托车卖给叶某。成某与叶某的行为属于()。 A、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B、无效的民事行为 C、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D、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9、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时间是()。 A下落不明满二年 B、下落不明满三年 C、战争结束之日起满二年 D、战争结束之日起满四年 10、根据法人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 A、法定代理人 B、指定代理人 C、职务代理人 D、法定代表人 11、下列为自然孶息的是()。 A、租金 B、母鸡生的鸡蛋 C、羊身上的毛 D、股金分红 12、李、王、陈、钟四人依法成立一合伙组织,推举李某为负责人。其他合伙人的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人()。 A不发生效力 B、发生效力 C、被负责人认可生效 D、被合伙人认可生效 13、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中委托内容不明确的,代理人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江平版《民法学》里总论部分的名词解释

1、民法: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5、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8、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9、习惯法: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安排的习惯。 10、民事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1、法律事实: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非法律行为)。 12、民事法律事实: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亦即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 13、民法的基本原则: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14、民法的强行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规定。 15、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16、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17、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8、过错责任原则:民法上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2020年word版本民法基础讲义第6章

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间 一、“时效”概说 ?时效:一定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法定期间而产生财产法上效果的制度。 ?类型 ?取得时效:以所有的意思占有他人之物达到法定期间即可取得该物所有权的制度 ?属于物权法领域的制度 ?我国《物权法》未予规定 ?消灭时效(诉讼时效):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达到法定期间,而发生权利实现障碍的制度 ?规范基础:《民法总则》第9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民法通则》第7章(基本已失去规范价值)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正当基础) ?权利上之睡眠者,不值得保护 ?对义务人形成的不再需要履行义务的预期给予保护,体现了对长期形成之秩序的维护 ?避免举证困难,简化诉讼程序,减轻法院负担 三、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适用客体:前者适用于请求权,后者适用于形成权(撤销权等)?期间计算:前者为可变期间,存在中止、中断;后者为不变期间

?效力:在前者,请求权罹于诉讼时效的,义务人可主张抗辩权,请求权本身并不消灭;在后者,形成权本身消灭 四、诉讼时效规范的强行法性质 ?《民法总则》第197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五、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系法律对民事主体向法院请求公力救济时所施加的时间限制,故仅与“请求”有关 ?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均无适用余地 ?请求权主要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关联第一章、第七章)?债权请求权原则上均须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不适用时效的情形居多 民法关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96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017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第三单元定分止争依法有据3.1民法保障民事权利第2框民事活动基本原则习题含解析粤

《民事活动基本原则》习题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最低是_____周岁。() A.14B.16C.18D.20 2、下列选项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的是() A.平等、自愿B.公平、诚信C.团结、友善D.公序良俗 3、小军今年12岁,在春节时,迷恋上了网络直播,瞒着父母把自己的压岁钱2000元打赏给了一个网络主播。对小军的这一民事行为,你认同的观点是() A.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打赏行为无效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打赏行为无效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打赏行为有效 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打赏行为有效 4、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遵循相应的基本原则,包括() ①平等原则②公平原则③自愿原则④诚信原则 ⑤公序良俗原则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原则 A.①②③④ B.①③④⑤C.②③④⑤ D①②③④⑤⑥ 5、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男女平等 C.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D.民事活动的结果平等 6、下列不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的是() ①在愚人节时与某人开玩笑②家庭暴力行为 ③在公共场所发放产品宣传单④串通投标的行为 A.①② B.①③ C.①④ D.③④ 7、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民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②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合理分配义务 ③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④根据自己的意愿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义务 ①②③ B.①③④ C.①④ D.③④ 8、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______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

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 A. 自愿原则 B. 平等原则 C. 公开原则 D. 合理性原则 9、在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中,兼有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双重特性的是_____原则。( ) A.自愿 B.公平C.等价有偿 D.诚实信用 10、王某经常在公寓住宅中和朋友聚会至深夜,大声喧哗、播放音乐。王某的行为违背了() A.平等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自愿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11、刘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了一件衣服价格之后,摊主强迫其购买;李某知道他手中一幅名画不值钱,但是当做真迹卖给王某。刘某和李某的行为分别违背() A.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C.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D.自愿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2、下边漫画中所反映的现象() ①违背了公平的原则②使其他人失去了公平发展的机会 ③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④是不可避免的,我们要坦然接受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①②④ D.②③④ 13、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 A.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C.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D.自愿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2017广东广州中考)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为法治中国立下新标杆,开启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民法典时代。回答14﹣16题。

民事权利及分类

民事权利及分类 (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 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

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请求权在民法上的意义还在于,它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是请求权(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法上的请求权)。 3.抗辩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1)抗辩权的特征: ①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②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民法学总论

一、名词解释 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2.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合法保护。 3.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决定范围内的广泛自由,并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设立, 变更,终止的民事关系。 4.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该以公平的理念进行民事行为,司法机关依公平理念处理纠纷。 5.诚实守信原则:民事主体应该依诚实信用来设定,行使和履行民事权利和义务。 6.公序良俗原则:它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发展所必 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发展所必须得道德。 7.民事法律关系:为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8.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9.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0.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一定行为或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一定行为的 可能性意思自治 11.绝对权:权利的实现无需义务人的积极协助 12.相对权: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积极协助 13.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控制、掌握权力客体,满足自己的需要 14.请求权:权利人有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权利 15.形成权: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16.抗辩权: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的权利 17.既得权:法律上的所有条件都具备的权利 18.期待权:法律上的某些条件尚未具备的权利 19.民事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而一定行为或 不为行为的法律约束或手段。 20.民事责任: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1.民事法律事实: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2.行为:与民事主体主观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3.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民事法律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4.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25.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6.监护:为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设立保护的制度 27.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到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 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28.宣告死亡: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 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 29.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 30.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 31.个人合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组织,共享收益,共担 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32.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 组织

1、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1、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肩并肩共同面对法律,对立面是特权)、自愿(面对面,针对意思表示,承担后果)、公平(二次调整,是针对交易结果的配置来讲的,它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二次干预,不是等价有偿)、诚实信用(遵约守信、与人为善)、公序良俗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民法调整平等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及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总合。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内容。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4、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来源具有二元性,法定和约定。 5、民事权利:人格侵权包括生命侵权、健康侵权、身体侵权、人身自由侵权、肖像侵权(肖像再现,能锁定人,擅自加营利)、著作权、照片所有权,隐私侵权、名誉侵权、姓名侵权、个人信息保护。没有个人信息权这个概念。 谁创作,谁版权;谁盈利谁侵权;拍摄谁,谁肖像;交付谁,谁物权。 我无权处分给你,讨论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我有权处分,讨论继受取得,不问善意恶意,有偿无偿,等价不等价。 原则上所有权转移,上面附着的著作权不转移,两个例外,约定例外,法定例外(展览权)。 名誉侵权构成要件,一是行为要件,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违背公序良俗二是后果要件,导致了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隐私侵权要件是窥探或擅自公开。姓名侵权三要件,干涉假冒盗用,擅自加营利。商事人格权理论被用在姓名侵权上被得到了认可。 个人信息侵权有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和非法交易公开。 以作用为区分对象的权利: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人支配于物,排除他人非法干预的权利,像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支配权的义务人不特定,义务人承担不侵害他的绝对权的义务,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他人的协助,具有排他性。支配权又叫对世权和绝对权。 请求权是一个对他人发号施令的权力。义务人是特定的,又叫相对权或者对人权,请求权的实现必须以义务人的履行行为为条件。不具有排他性。请求权分三类: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要人家东西的权利,既包括人家的财产,也包括别人的劳务。物权请求权是要的自己的东西。包括三个内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钞票是最一般的种类物,最一般的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占有保护请求权要自己占有的东西。也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抵押权和地役权不能主张返还原物。返还原物向谁要,在谁手里问谁要,即无权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向谁主张,向行为妨害人(租客)和状态妨害人(业主)主张。有返还原物的效益物权仅限于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有权占有标的物)。抵押权人和地役权人不能主张返还原物。 抗辩权是拒绝请求权的权利,是一个消极的抗辩权,双务合同抗辩权里有一个同时履行抗辩权,两个人有一个双务合同,比如买卖,约定你交钱的同时我交货,抗辩权是说不给。抗辩权承认对方有请求权,拿出请求权依据以外的其他的理由来拒绝这个请求权。否认是不承认请求权。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民法通则 第六章 债 权 )【圣才出品】

第六章债权 一、债权概述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 1.债的要素及分类 (1)债的要素 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标的。 ①债的主体 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享有债权的主体叫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称为债务人。 ②债的内容 指债权和债务。 a.债权 债权的特征是: 第一,债权为财产权; 第二,债权为请求权; 第三,债权为相对权; 第四,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 第五,债权具有相容性,即在同一标的上可同时并存数个债权; 第六,债权具有平等性,即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区别。 b.债务

债务的特征是: 第一,债务具有积极性,其内容主要是指债务人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 第二,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第三,债务不具有永久性。 c.债的标的 指债务人应当为或者不应当为的特定行为。 理解小贴士:债务包括基本义务和附随义务。基本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特定债性质上所固有的决定其属于这种债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没有独立义务地位而辅助主给付义务以确保债权人利益最大满足的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在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应履行的照顾、保管、协助、说明等义务。 理解小贴士: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电视机的同时应当一并交付电视机的说明书,是从给付义务。而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电视机的同时,依据交易习惯等还应当告知买受人,电视机使用时应避免潮湿雷击等,是附随义务。 《买卖合同解释》第25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2)债的分类 ①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民法学总论_2_试题卷

山东工商学院 2020学年第一学期民法学总论课程试题 A卷 (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 特别提醒:1、所有答案均须填写在960数字加起来827参考答案207上,写在试题纸上无效。 2、每份答卷上均须准确填写函授站、专业、年级、学号、姓名、课程名称。 一多选题 (共20题,总分值40分 ) 1. 下列()情形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有效代理。(2 分) A. 持盖有单位合同专用章的合同书与他人签订合同。 B. 持单位介绍信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C. 持单位介绍信以该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D. 受单位委托到工商局办理法人变更登记 E. 持单位发给的工作证与他人签订合同 2. 下列权利中,属于财产权的有()(2 分) A. 物权 B. 债权 C. 亲权 D. 荣誉权 E. 身份权 3. 下列条件是法人的必备条件:( ) (2 分) A. 自愿设立 B. 有一定的组织成员 C.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D.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 依法设立 4. 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包括:()(2 分) A. 胎儿 B. 未成年人 C. 被判处死刑的人 D. 已死亡的人 E. 精神病人 5. 民法具有以下性质:()(2 分) A. 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B. 民法为实体法

C. 民法为私法 D. 民法为国际法 E. 民法为程序法 6. 合同法不适用于( ) (2 分) A. 出版合同 B. 收养合同 C. 土地使用权合同 D. 质押合同 E. 离婚协议 7. 下列情形下,可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2 分) A. 因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B. 债务人死亡,其继承人又不确定 C.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D. 权利人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保护 E. 债务人同意履行 8.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2 分) A. 占有 B. 使用 C. 收益 D. 处分 E. 积极请求法律保护 9. 下列债中,属于法定之债的有()(2 分) A. 合同之债 B. 侵权行为之债 C. 无因管理之债 D. 不当得利之债 E. 缔约过失之债 10. 甲受乙委托购买一批电视机,但在下列情形下,代理当然终止:()(2 分) A. 甲辞去委托 B. 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C. 甲死亡 D. 甲因患急病转托丙购买 E. 甲出差外地人 11. 债权属于()权(2 分) A. 请求 B. 人身 C. 财产 D. 相对

普法学习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学总论复习

民法学总论复习 考点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通则156条,司法解释200条) ⑴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我国尚无 ⑵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权利法 (二)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三)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五)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固有性)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 ﹑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财产所有关系:因占有人占有、收益、处分财产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因财产的交换而产生的社会关

系 3.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 ①民法与经济法:经济法采用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调整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性质上属于公法;民法采取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横向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性质上属于私法。() ②民法与劳动法:劳动关系在内容上既有平等性又有隶属性,平等性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而隶属性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劳动组织内部劳动规则。民法大多是任意性的,劳动法更多是强制性规范。()③民法与行政法:行政法调整一定的行政关系,总是带有国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性的特点。 ④民法与社会法:(社会保障法:社会法作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主要目标,性质上不是私法。社会法是强行法,它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设立权利与义务。 考点2 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答) ?一、平等原则(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 位,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对权力 给予平等的保护) ?二、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

民法基础知识(总论)

民法基础知识 目录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自然人 第四章合伙 第五章法人 第六章物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代理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章人身权 第十一章物权 第十二章债权 第十三章侵权责任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民法的性质和特点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平等主体 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调整对象) 3、民法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性质和特点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任意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民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 特征: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 内容 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 自然人、合伙、法人、国家、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第三节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法 法律关系分析法 第一步:确定案件事实(小前提); 第二步:适用相关法律规范(大前提); 第三步:确定法律责任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民事权利能力) 案例1.刘峰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刘峰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刘峰的父亲刘洪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刘洪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刘峰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刘峰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刘峰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刘峰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刘峰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刘峰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刘峰成绩的肯定? 分析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刘峰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刘峰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刘峰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刘峰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

民法学总论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民法学 一、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重要的基本法。 “民法”一词源自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反映着古代社会简单商品经济活动的根本要求。伴随着千百年人类文明发展的历程,民法逐渐形成调整不同社会形态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制度。 民法的基础特征是: 第一、民法在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 第二、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其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第三、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四、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学的基本内容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民法学是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学科,是培养人的法律意识的基本理论之一。 民法学是人类文明的成果,反映着人类探索民事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思想成就。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民法学的观点、体系有所差异,但其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却是一脉相承、不断深化着的。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为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制思想水平,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是: 第一、民法总论。该部分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和研究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主体(公民与法人等)、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第二、物权。该部分主要研究物权法总论、财产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第三、债权。该部分主要研究债权总论、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四、人身权。该部分主要研究具体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制度、以及如何对人身权给予全面、有效的民法保护。 第五、知识产权。该部分除一般地研究知识产权原理外,主要是具体研究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制度。 第六、继承权。该部分主要研究继承法总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产的处理。 第七、民事责任。该部分主要研究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三、民法学的学习方法 民法学在法律科学体系中属于部门法学和应用法学。因为这门法学是专以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它不仅要研究民事法律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更要探索民事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则和法律适用的方法。所以,学习民法学,首先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方法。应当密切关注当代经济全球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刻影响,把握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对民事法律制度的客观要求,了解司法审判实践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而使我们对民法学的学习置于活生生的社会生活之中,学习有针

民法学总论复习题答案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民法学总论(专科)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国家民法典,它颁布的时间是 [ ] A.1804 年 B.1904 年 C.1704 年 D.1604年 2.不可抗力是指 [ ] A.不能预见的主观情况 B.已经预见,但自认为可避免的客观情况 C.本来应该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客观情况 D.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期限是指 [ ] A.权利义务产生的时间 B.权利义务产生变更的时间 C.权利义务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D.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4.诉讼时效可以中止的时间,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 ] A.1 年 B.1 个月 C.6 个月 D.3 个月 5.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年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 A.10年 B.20年 C.5年 D.15年 6.复代理人是指 [ ] A.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B.代理人的代理人 C.代理人 D.被代理人 7.委托代理是指 [ ] A.基于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 B.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 C.基于代理人的书面形式而发生的代理 D.基于代理人的口头形式而发生的代理 8.指定代理是指 [ ] A.基于法院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 B.基于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 C.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 D.基于代理人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 9.《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撤销权的除 斥期间为 [ ] A.1 年 B.2 年 C.6 个月 D.3 个月 10.有关无效法律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无效法律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B.无效法律行为不能产生法律后果 C.法律对无效法律行为采取肯定的效果 D.无效法律行为也是法律行为 11.合伙的登记机关 [ ] A.各级国家税务机关 B.各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C.各级公安机关 D.各级质量管理机关 12.要式法律行为是指: [ ] A.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某种形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民法学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学总论案分析(30例) 第一章:民法的概述 案例一 某市兴发商场是1995年1月成立的集体所有制商业单位,隶属市商业管理局领导。1995年3月,市商业局为了给本局职工搞福利,从兴发商场家电门市部购买空调100台,每台3000元(公价值30万元)。商业局付款15万元,另15万元约定1995年12月底还清。 商业局买到空调后,全部安装于新建的职工宿舍里,每户一台,均为无偿使用。由于1995年底,商业局未按期支付兴发商场的货款,1996年3月,兴发商场会计多次向商业局索要货款,商业局均拒绝支付货款,并强调商业局派到兴发商场去的两名经理和八位职工己经分到其中10套住房,10台空调款应由兴发商场从职工福利费中自行消化,双方不再结算。出于无奈兴发商场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分析下列问题: 1、兴发商场应以民事还是行政诉讼形式诉至法院,为什么? 2、商业局剩余的货款是否应当支付,商业局所强调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二 原告于某到被告所属的邮政局办理邮政特快专递业务。于某在柜台前先付资2元购买专用信封一个,然后装入重量160克的资料,交给营业员邮寄。营业员将投寄资料连同信封一起称重后,按重量205克(其中信封重量为45克),收取邮资26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计重方法不当,收费不合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多收的人民币6元。被告则辩称其采用的是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为依据。要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1、原、被告间办理邮政业务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原、被告各自的提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 案例三 某报社在一篇报道中披露某女影星甲曾做过不光彩的事情,致使甲备受歧视。甲因无法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跳楼自杀未遂,但造成终身残疾。该报社的行为()。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C.侵害了甲的生命权D.侵害了甲的健康权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公民(自然人) 案例四 章某的女儿章园年仅8岁,很有绘画才能。她画的画多次在市画展中展出,有两幅画被选送参加国际儿童画展,其中一幅获得银奖。某出版社将她三幅作品编进一本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并出版发行。章某得知其消息后,找到某出版社索要其样本和稿酬。某出版社负责人对章某说:“你女儿才8岁,连选举权都没有,哪有著作权?我们出版画选是为了鼓励儿童绘画,能把你女儿的画收入画册,已经算是照顾你们了!” 问:某出版社对章某的答复是否正确,为什么?

005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33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能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不一定都具有合法性,凡是在构成上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这里所称的合法性,既包括内容上的合法也包括形式上的合法。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134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注意:意思表示虽然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但意思表示本身不是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是有目的的行为,它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这一特点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如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虽然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法律后果并非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由法律规定的。 注意: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的区别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概念。事实行为是指不具有意思表示内容,但按照法律规定,在客观上引起了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发现埋藏物的行为等。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须有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 1、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行使个人权利的行为,而该行为仅仅发生个人的权利变动,如抛弃所有权、他物权的行为等;二是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等,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委托代理的授权、处分权的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的订立、继承权的抛弃等。 2、双方法律行为。指由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一般的合同(契约)都是双方法律行为。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一、名词解释: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 ﹡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非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于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但民法大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具有自利性。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最典型的成文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事立法文件) 2、习惯:已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具有先例拘束性、被普遍化的,由较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可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事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古罗马法以及现代大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3、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不溯及既往。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民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