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对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对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对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对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民[2013]12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3.12.09

【实施日期】2013.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对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的通知

(冀民〔2013〕124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定州、辛集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文件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要求,加快推动我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组织发展,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积极作用,经省有关领导批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请认真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类型

直接登记的范围: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一)行业协会商会类:是指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其相关单位为维护和增进全体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二)科技类:是指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传播与普及,咨询与服务、成果转让与评估的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公益慈善类:是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孤、赈灾救助等社会服务活动的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是指在街道(乡镇)或者社区(村)地域范围内开展或从事以满足社区居民各种生活需求为目的的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冀民[2011]10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1.11.16 【实施日期】2011.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意见 (冀民[2011]102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 近几年来,全省军休系统按照古怀璞厅长提出的“关爱军休干部、服务军休干部”的总体要求,在全面落实军休干部“两个待遇”的同时,普遍开展了军休干部思想工作,起到了深化服务内涵、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在全党全社会形成统一指导思想、共同理想信念、强大精神力量、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把党和政府对军休干部的关怀和温暖落到实处,使他们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健康乐观心态,实现老有所乐、老有所为,推进军休工作科学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军休干部思想工作提出如下意

见: 一、充分认识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我国正处在深化改革开放的攻坚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利益呈现多元化,新旧观念相互碰撞,这些都对军休干部思想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进一步加强军休干部思想工作,是新形势下推进军休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军休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关心和爱护军休干部的具体体现,是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全省各地开展军休干部思想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一些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在工作中还存在着重满足物质需求、轻满足精神需求,思想工作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极个别单位甚至在军休干部家庭成员发生利益冲突,引发剧烈家庭矛盾时、都未能及时劝阻和化解,致使军休干部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这与军休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军休工作科学发展。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军休干部的切身利益,确保他们晚年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心态乐观、家庭和睦、生活幸福,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军休干部思想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增强做好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结合当前形势和军休干部思想实际,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真正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健全和完善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各项制度 (一)政治学习制度。组织军休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教育。要按照规定范围,及时传达上级文件精神,使他们随时了解和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根据当前形势,及时向军休干部发放学习资料。每个军休服务管理机构都要设置阅览室或图书室,订购报刊和图书,为军休干部学习提供便利。 (二)情况通报制度。组织军休干部积极参加当地党委为老干部举行的情况通报会、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民政厅 鄂民政函〔2014〕50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 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推进我省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创新,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精神,我厅决定于2014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接登记的具体范围 (一)行业协会商会类。主要是指由同行业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主要为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团体。异地商会参照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 (二)科技类。主要是指专门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交流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三)公益慈善类。主要是指从事扶贫济困、救孤助残、助老扶弱、赈灾救援、助医助学等公益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主要是指为城乡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服务、慈善救助、文化娱乐、社区协同管理服务的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达到登记条件且提出成立登记申请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受理直接登记。 除上述四类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仍按双重管理体制的要求执行。 二、直接登记的流程 (一)名称预先核准。社会组织申请直接登记,均应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公益慈善类和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名称可以加字号。社团发起人为单位的,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主要业务属于拟成立社团业务范围内的组织。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是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本领域、本地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权威性和凝聚力的本地户籍居民。异地商会的发起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为该异地商会冠名地户籍居民。 发起人或举办者须提交《湖北省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并附拟成立组织的可行性方案、举办者简介、章程草案、拟发展的会员名单、拟任负责人名单等相关资料。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受理核准名称申请并进行审查;需要征询有关主管—2 —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冀民[2009]6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9.04.30 【实施日期】2009.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知 (冀民[2009]60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 曾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过贡献的广大复员退伍军人,退役后,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促进国家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涌现出了许多自强不息、开拓奋进、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民政部日前下发《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92号),拟于“八一”前后在全国范围内评选表彰一批优秀复员退伍军人。为落实好民政部《通知》精神,好中选优,将我省最具代表性的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向民政部推荐,同时,树立一批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我省复员退伍军人

安置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评选表彰一批优秀复员退伍军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通过大力宣传表彰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先进典型,鼓舞引导广大复员退伍军人坚定信念、弘扬传统、发挥才干,为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评选对象和数量 1.评选对象:在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条战线上涌现出来的各类优秀复员退伍军人。 2.推荐数量:推荐对象要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具体名额详见《河北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三、评选对象资格条件 1、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在政治、思想、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条战线上发挥表率作用、做出显著成绩。 3、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知难而上,自强不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勇于创业、建功立业。 4、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乐于奉献,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得到广泛赞誉。 5、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顾全大局,遵纪守法,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方面堪称模范。 四、评选推荐方法和步骤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 通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鄂民政规[2015]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09.29 【实施日期】2015.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 (鄂民政规〔2015〕6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规范我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创新,促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公开,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 2015年9月29日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 成立登记规范指引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对象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湖北省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其中,成立行业性协会商会的,其单位会员不得少于本行业企业的30%。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6.不低于3万元注册资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直接登记的社团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以下同)。 9.社会团体会员地域分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10.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 最新

精心整理 河北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 全监督 备 案 表 年月日 说明 1.建设单位应通过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如实填报本表并上传相关材料,同时将本表及上传材料打印装订成册,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表中工程名称及相关责任主体名称应填写全称。 3.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资料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不符合要求的,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4.此表一式5份。 工程概况及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结构形式建筑面积地下面积层数地下层数 基坑深度 建筑高度造价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编 号 计划施工工期自至 建设单位 (章) 年月日 资质等级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资质证书编号 职务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项目 负责人 项目安全 负责人 施工单位(章)年月日资质等级 安全生产 许可证编号法人代表 项 目 经 理 姓名 注册建造师 执业证号

企业技术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职务姓名性别年龄职称专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 人 专职安全 员 专职安全 员 专职安全 员 监理单位(章)年月日法人代 表 资质 等级联系人 联系 电话 职务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资格证书号项目总监

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分包单位 (章) 年月日 法人 代表 安全生产 许可证编号资质 证书号 资质等级 职务姓名性别年龄职称专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 勘察单位(章)年月日 法人 代表 资质等级 项目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章)年月日 法人 代表 资质等级 项目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河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河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设置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民办培训机构”)。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适应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符合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当具有政治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治理结构。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决策机构,建立行政、教学等管理部门。依法制定办学章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三)经费保障。民办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农村贫困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办学经费稳定,能够保障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四)办学场地。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其中校舍面积应不低于200平米,办学场地及各项设施应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实行住宿制的民办培训机构,应有满足食宿要求的生活设施。 租借校舍办学的,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合同,租期不得少于3年。 (五)办学条件。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

河北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河北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本帖介绍河北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1.省委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2.省政府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3.省人大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4.省政协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5.11个地级市正职简历 省委直属厅局 河北省委组织部 谢计来,历任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河北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张义珍,女,1964年8月生,河北安国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河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2002年8月任河北农业大学副校长;2004年7月任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正厅级)。 曹征平,女,曾任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党委书记;衡水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04年5月任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刘建合,曾任省委组织部助理巡视员,现任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河北省委宣传部 白石,河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吴晓琳,女,1957年4月生,曾任河北省廊坊市委副书记,现任河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河北省委统战部 韩瑞改,女,1950年1月生,河北清苑人,河北大学中文系毕业,在职大专学历,1970年4月入党,1969年3月参加工作。1969年至1974年解放军陆军五十军、三十八军战士、机要员、见习参谋;1974年至1989年历任保定地委办公室机要科干部,保定地委组织部青干科干事、副科长、科长,保定地委组织部副部长;1989年3月任望都县委书记;1991年5月任保定地委委员、组织部长;1992年11月任保定地委副书记;1993年11月后任省委统战部副部长(1995年2月至2000年3月兼省招商局副局长),2001年2月起兼任省工商联党组书记,2002年6月起兼任省工商联副会长。2007年6月任河北省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省九届政协常委。 周金中,1962年2月生,河北行唐人,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管理经济学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86年1月入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79年9月至1983年8月在河北师范大学政教系政教专业学习,毕业后历任省社科联秘书、科员、副主任科员;1988年至2001年历任省委统战部联络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干部处副处长、调研员、处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1.07.29 【实施日期】2011.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 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民政局,鄂州市、咸宁市公务员局: 为进一步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理念,弘扬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无私奉献的“孺子牛”精神,有效发挥民政部门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决定,2011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根据《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94号)精神,现就我省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各类民政企事业单位。 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省民政系统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民政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二)推荐名额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通知精神,本次表彰分配我省名额为: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9个,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0名(其中劳动模范数量不低于50%)。全省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限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1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共同审核后确定拟推荐对象上报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领导班子凝聚力强,作风民主,团结和谐;干部队伍素质高,有战斗力;单位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并得到较好执行,社会形象良好; 3.坚持为民服务宗旨,认真履行职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提高惠民济困水平,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大力提升民政公共服务能力,在推动民政事业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准确把握民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改善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为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作出突出贡献;

河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原文)

河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营者反垄断合规能力,强化行为自律,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反垄断合规管理应积极主动、突出防范,维护经营者自身核心利益,防止因违反《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带来巨大经营风险、招致严重后果。 第三条经营者应充分认识到持久公平竞争文化培育符合自身长远发展利益,是避免直接或间接触及《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禁止条款的根本保证。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经营者,属非规范性文件,仅为经营者反垄断行为自律提供参考依据,不构成其他专业和法律的建议或依据。 16

本指引也可供行业协会作反垄断合规参考。 第二章法律与责任 第五条《反垄断法》与跟进制订的30余部相关法规配套形成了完备的反垄断法规体系,是竞争法体系建设成熟完善的重要标志,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保证。经营者应原文学习并熟知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达成垄断协议的,按照本指引第六条规定处理;经营者能够证明其达成垄断协议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 16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性质、情节、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按照本指引第八条规定处理;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从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条经营者违反反垄断相关法规实施集中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 16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鄂民政规[2013]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3.07.01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民政规〔2013〕2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监管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18号)要求,省民政厅制定了《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确保《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

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落到实处,省民政厅决定,2013年7月全省集中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专项清查备案活动。8月上旬各县(市、区)民政局以正式文件向市、州民政局上报专项清查备案工作总结,8月中旬,市、州民政局以正式文件向省民政厅报送本地区专项清查备案工作总结。省民政厅从8月下旬开始,对各地开展专项清查备案工作及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湖北省民政厅 2013年7月1日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 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管理工作,完善低保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人民政府

单位结算账户办法资料

花连水副主任已审阅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户社(行)应对存款人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情况进行监督,严禁客户出租、出借账户,利用结算账户逃废债务、套取现金、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超过规定限额的大额现金支付,应按规定进行审查、登记和报告。 第四条开户社(行)应依法为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相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六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审核形式分为核准类和备案类。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为核准类账户,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为备案类账户。 第七条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第八条为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附件1),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开户社(行)审核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是否齐全、合规。注意以下事项: (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件2)填写要素与开户证明文件记载内容一致。 (二)存款人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公章的单位名称应与开户证明文件记载的单位名称一致。

民政局双拥优抚工作计划标准范本

计划编号:LX-FS-A32479 民政局双拥优抚工作计划标准范本 After The Objectives And T asks Are Clearly Expressed In The Work, The Resources Needed To Achieve The Objectives And The Procedures, Methods And Means Adopted Shall Be Planne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民政局双拥优抚工作计划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计划资料适用于工作中在确表达出目标和任务后,规划实现目标所需的资源以及所采取的程序、方法和手段,同时表达出各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计划过程中的权利和职责。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xx大、xx届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和提高驻常部队现代化建设水平为目标,以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城六连冠活动为载体,不断拓展双拥工作新思路,丰富双拥工作新内容,创新双拥工作新形式,力争取得优异的成绩。 二、工作计划 1、深入开展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推动双拥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各镇、场各有关部门和驻常各部

队要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采取举办报告会,座谈会和参观学习等方式,深入学习、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要结合学习实践活动,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双拥工作新特点、新要求,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解决军民普遍关注的实际问题,全面深入地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 2、强化宣传教育,营造双拥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各镇、场各有关部门、各驻常部队要把双拥宣传教育作为巩固军政军民团结的基础性工程来抓,广泛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的国防教育,抓好《国防法》、《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防教育条例》、《xx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各新闻单位要不断创新宣传形式,深化宣传内容,为双拥工作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级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对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对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民[2013]12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3.12.09 【实施日期】2013.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对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的通知 (冀民〔2013〕124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定州、辛集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文件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要求,加快推动我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组织发展,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积极作用,经省有关领导批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请认真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类型 直接登记的范围: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一)行业协会商会类:是指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其相关单位为维护和增进全体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二)科技类:是指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传播与普及,咨询与服务、成果转让与评估的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公益慈善类:是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孤、赈灾救助等社会服务活动的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是指在街道(乡镇)或者社区(村)地域范围内开展或从事以满足社区居民各种生活需求为目的的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优抚工作流程图

优抚工作流程图申请评烈程序及具备材料: ①当事人家 属或单位 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者具备 材料: A B C ②会同有关部门现场勘查取证核实 ③报县政府 审查并报 地区优抚科 备案 ④ 报省政府 审批并报 省厅优抚 处备案 ⑤ 申请评残程序及具备材料(含伤残等级变更或证件遗失补证) ①当事人提出 书面申请 提出申请者具备 材料: A、书面申请 B、伤残诊断、鉴定书(有权出具证明的县级以上职业病 医院) C、原部队原始档案记录或原部队原始医疗证明 D、原部队同班战友三人以上证明 E、补证的,要附登报遗失申明 ②填写评残申 请表一式四 份 具备材料:申请人本人2寸照6张 ③报地区优抚 科审核④ 报省厅优 抚处审批⑤ 发证 安置工作流程图 一、退伍士兵报到程序及具备材料:(具体时限按当年上级规定执行) ①报到登记具备材 料: A、退伍证 B、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 B、城镇非农人员,需带入伍时本办发的《安置卡》 ②开具户籍 介绍信 ③30日内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二、办理安置程序及具备材料(指城镇持有安置卡人员,具体时限按上级规定执行)。 ①填写安置 登记表 具备材料:持本办发给退役士兵填写的安置登记表一式两份,填表必须用 蓝黑或碳素墨水,不得涂改,不得用圆珠笔,并贴好照片。 ②审查个人 档案 ③ 制定安置 方案 上报县政 府 ④ 县委政府召开 会议研究工作 ⑤ 按照县人民政府审批的 安置方案执行安置比例 计划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请定补程序 ①本人申请 ②户口簿 ③ 退伍军人证④军队医院证明 带病回乡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由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条例第22条规定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仅限于服现役期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病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⑤补助 标准: 每月220元 参战人员申请定补程序 ①个人提出申 请 申请者具备材料:1、书面申请书、2、退伍证、3、身份证 ②当时入伍的 部队原始档 案记录 ③ 乡镇社会 事务办审 定 ④ 县乡组织人员 入户核实 ⑤ 县局审批下 文通知 申请定补 老复员军人申请定补程序(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人员) ①个人提出申 请 申请者具备材料:书面申请书。 ②提供当时入 伍的部队原 始档案记录 ③ 乡(镇) 社会事务 办审定 ④ 县、乡组 织人员入 户核实 ⑤ 县局审批 下文通知 优抚科工作流程 来源: 包头石拐民政时间: 2011-04-02 10:12

河北省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

河北省民政服务机构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指导手册 2018-12-31发布2019-01-01河北省民政厅发布

目次 引言 (Ⅲ) 1 范围 (1) 2 编制依据 (1) 3 术语和定义 (4) 4 总则 (6) 5 策划与准备 (6) 5.1 实施方案 (6) 5.2 工作组织 (6) 5.3 安全责任 (7) 5.4 管理制度 (7) 5.5 教育培训 (8) 5.6 信息收集 (8) 5.7 工作流程 (9) 6 风险管控 (11) 6.1 评估单元划分 (11) 6.2 风险辨识 (12) 6.3 风险评估 (16) 6.4 风险管控措施 (17) 6.5 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18) 6.6 风险管控信息警示 (40) 7 隐患治理 (42) 7.1 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42) 7.2 隐患排查 (42) 7.3 隐患判定 (46) 7.4 隐患治理 (46) 7.5 隐患治理信息台账 (47) 8 持续改进 (49) 8.1 档案管理 (49) 8.2 持续改进 (49) 附录1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法) (50) 附录2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52)

引言 本手册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2018】2号令)的要求,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内风险管理成功经验,融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相关要求编制而成。 安全风险管控是安全管理的核心,隐患治理是对安全风险管控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的排查确认。安全风险管控是隐患治理的重要内容,隐患治理是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有效手段。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就是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为基础,以隐患排查治理为手段,把风险控制挺在隐患前面,从源头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并通过隐患排查及时寻找出控制过程可能出现的缺失、漏洞及风险控制失效环节,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之前。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河北省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控安全事故的有效措施。 本手册的目的是规范河北省民政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工作的全过程,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降低河北省民政领域安全风险,提升河北省民政领域安全整体预控能力,持续提升河北省民政领域本质安全水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和清理行政监管事项(社会组织有关情况)自查报告

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和清理行政监管事项(社 会组织有关情况)自查报告 当前位置:公文素材库报告体会 > 工作报告 > 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和清理行政监管事项(社会组织有关情况)自查报告 关于对全市2008年以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和清理行政监管事项(社会组织有关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民管办 接到关于对全市2008年以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清理行政监管事项的通知以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按照《关于对全市2008年以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清理行政监管事项的工作方案》的要求,对我局2008年以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中有关社会组织的事项认真进行了梳理和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目前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1、申请筹备成立社团审查(行政许可)2、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 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 二、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省特定区域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意见》要求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已于20xx年12月将社会组织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开发区、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和工业聚集区。 三、目前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情况是我们始终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的认真审批。通过始终坚持依法登记、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有关法规制度,严把登记入口关,使我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20xx年审批社会团体 32 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0 个,都做到了依法登记规范审批。在日常工作中结合工作实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作风务实为民为动因,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中不断推出便民服务新举措。对申请设立社会组织的一是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所具备的条件、提交的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政策依据等内容,制作成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单,以明白纸的形式一次性告知,同时将上述内容在***民政网站进行公示,可登陆***民政网站进行查询,实行阳光操作。二是强化服务观念,进一步减少了对社会组织的审批程序、缩短了审批的时限,特别是实行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网上审批,减少了群众办事的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三是依托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社会组织信息,开辟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年度检查“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办结服务,提高了工作效率,得到了办事群众的一致好评。

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doc

重庆市沙坪坝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2018年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招标文件 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采购行为,坚持公平、透明、择优的原则,引入社会竞争机制,按照沙坪坝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向社会发布《重庆市沙坪坝区优抚安置科2018年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采购目录》(附件1),并就项目(具体招标信息表见附件2)开始接受全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竞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即日起可以根据要求,结合本机构服务宗旨、业务范围及实际承接能力,合理选择项目进行投标。相关内容如下: 一、申报资格 (一)在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且2016年年检结果为“合格”(2017年新成立的单位不作年检要求);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能够出具发票。 (三)有一支能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项目团队须配置1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员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全职社工。

(四)有公益项目运营管理经验;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以上事项所对应的资质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鲜章并装入投标文件袋。 二、评审标准 (一)参加竞标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根据招标项目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制作标书(格式详见附件4:政府购买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申报书),递交至(沙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递交项目申报书一式3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公章。 (二)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 2.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文书无效。 3.形式:现场交纳。 4.提交时间及方式:评标前以现金方式交纳,时间为北京时间2018年3月29日10时00分。 5.退还:未中标单位,于开标结束后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已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三)参加竞标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提供项目执行社工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四)评标当天,投标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抽签

河北省民政厅公告11号

河北省民政厅公告11号 【2009】11号 下列省属民间组织基本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为2008年度年检基本合格的民间组织。 特此公告 一、2008年度年检基本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3个) 登记证号 040068 民办非企业单位河北威赛特天线研究所 负责人王玖珍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登记证号 110003 民办非企业单位河北省青少年发展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侯树林 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河北省委 登记证号 010019 民办非企业单位石家庄计算机职业学院 法定代表人辛换生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

登记证号 010028 民办非企业单位河北文理专修学院 法定代表人刘风鸣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 登记证号 010009 民办非企业单位河北翻译培训学院 法定代表人郭凤山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 登记证号 010048 民办非企业单位河北网络培训专修学院法定代表人汪国忠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 登记证号 010036 民办非企业单位河北双兴专修学院 法定代表人何双林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 登记证号 010059 民办非企业单位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

法定代表人薛行远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 登记证号 040042 民办非企业单位河北凯特反刍动物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杨海增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登记证号 040078 民办非企业单位河北国昌中医药研究所 负责人张国昌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登记证号 040026 民办非企业单位河北省帮富技术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秋立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登记证号 040008 民办非企业单位河北恒泰建设工程技术研究发展中心负责人黄秀云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民政局优抚科民政局优抚工作服务规范

民政局优抚科民政局优抚工作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现役军人、军属、烈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在乡“五老”人员等。 二、服务内容 1、义务兵家属优待,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户户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达到或超过当地上年度人收入的70%,非农人口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按政策规定的标准兑现。 2、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对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伤残抚恤;对在乡红军老战士和在乡复员军人、病退军人、在 乡“五老”人员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抚恤补助要达到国家、省的规定标准。 3、评残、追烈按 __《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文件规定,做好评残、追烈工作。

三、服务程序和时限 1、市区义务兵家属领取优待金程序:新入伍的持《入伍通知书》,户口簿、本人工作(身份)证,已办领过优待金的持《优抚对象优待证》,超期服役的持部队团部以上政治机关证明和《优待对象优待证》到__区民政局办理手续,领取优待金。 2、市区一等以下伤残军人抚恤金每年发放两次(上半年为1月20―30日、下半年为7月20―30日),一等及一等以上伤残军人伤残金每月发放一次,凭《革命军人伤残证》,银行存折(由财务发给)到指定银行储蓄所办理领取款手续,市区烈属定期抚恤金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遗属补助金每季度发放一次(每季度头一个月20―30日)凭《抚恤优待登记证》及《遗属补助证》和由财务发给的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银行储蓄所佃理领取款手续。 3、办理一次性抚恤金程序:在部队牺牲、病故的,其家属须持部队发给的牺牲、病故证明书,到优抚科办理有关手续。 4、评残时须个人提出,详细写明负伤的部位、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情况,出具所在证明,原始证明材料、当事人证明,指定

河北省民政厅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河北省民政厅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群众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发挥民政部门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工作优势,充分调动各级民政部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做到职责明确、密切配合、有效衔接,切实将民政系统群众工作落到实处,省厅决定成立厅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并对组织领导机构及其各相关处室局的工作职责做如下规定: 一、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群众工作领导小组是全省民政系统群众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全省民政系统群众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安排部署等工作,积极推动群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建设。厅群众工作领导小组构成如下: 组长: xx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副组长: xx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xx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邓小社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组长、监察专员 xx党组成员、副厅长 xx文汇厅党组成员、省老龄办专职副主任 xx省民政厅巡视员 成员: xx办公室主任 xx政策法规处处长

xxxx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xx顺优抚处处长 xx退伍处处长 xx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处长 xx救灾处处长 xx社会救助处处长 xx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 马新农区划地名处处长 xx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处长 xx方规划财务处处长 xxxx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xx人事处处长 xx离退休干部处处长 xx纪检组副组长、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机构设置、职责 厅群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巡视员陈先琴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对抽调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业务工作属原部门领导,群众工作归群众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业务工作与群众工作发生冲突时,要以群众工作为主。为了工作需要,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还可随时直接抽调人员,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综合协调组、工作推动组。 (一)综合协调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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