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指导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冀民[2011]11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1.11.29

【实施日期】2011.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冀民〔2011〕112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省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了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扩大社会组织的知名度和公信力,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经济发展、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服务民生工作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精神,省厅制定了《河北省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精神,提升河北省社会组织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服务有力、贡献突出的水平,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社会组织中广泛开展诚信建设活动。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扩大社会组织的影响,不断提高社会组织知名度和公信力,增强社会组织“服务企业、促进发展,服务农业、促进增收,服务社区、促进和谐,服务民生、促进保障”的能力,为建设经济强省、构建和谐河北做出突出贡献。

二、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标准

(一)遵纪守法好

1、社会组织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严格遵守国务院《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道路车辆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价经费[2013]2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3.11.04 【实施日期】2013.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冀价经费〔2013〕26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各扩权县(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对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交通管理执法行为的通知》(公交管〔2011〕1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道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道路救援服务单位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自2014年1月1日起,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城市道路和开放式公路车辆救援工作由社会救援机构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二、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行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应当遵循就近、安全、便捷、自愿的原则,救援服务单位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或电子信息板向社会公示。接到车辆求助信息或公安交管部门清障要求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三、完善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我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实行上限管理,道路救援服务单位不得突破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应当事人要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单位为当事人提供车辆维修、货物单独保管以及其它服务,由双方协商收费。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停放费由执法单位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四、强化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单位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收费证》后方可收费,在组织实施道路车辆救援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监督检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冀民[2011]10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1.11.16 【实施日期】2011.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意见 (冀民[2011]102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 近几年来,全省军休系统按照古怀璞厅长提出的“关爱军休干部、服务军休干部”的总体要求,在全面落实军休干部“两个待遇”的同时,普遍开展了军休干部思想工作,起到了深化服务内涵、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在全党全社会形成统一指导思想、共同理想信念、强大精神力量、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把党和政府对军休干部的关怀和温暖落到实处,使他们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健康乐观心态,实现老有所乐、老有所为,推进军休工作科学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军休干部思想工作提出如下意

见: 一、充分认识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我国正处在深化改革开放的攻坚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利益呈现多元化,新旧观念相互碰撞,这些都对军休干部思想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进一步加强军休干部思想工作,是新形势下推进军休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军休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关心和爱护军休干部的具体体现,是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全省各地开展军休干部思想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一些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在工作中还存在着重满足物质需求、轻满足精神需求,思想工作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极个别单位甚至在军休干部家庭成员发生利益冲突,引发剧烈家庭矛盾时、都未能及时劝阻和化解,致使军休干部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这与军休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军休工作科学发展。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军休干部的切身利益,确保他们晚年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心态乐观、家庭和睦、生活幸福,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军休干部思想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增强做好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结合当前形势和军休干部思想实际,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真正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健全和完善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各项制度 (一)政治学习制度。组织军休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教育。要按照规定范围,及时传达上级文件精神,使他们随时了解和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根据当前形势,及时向军休干部发放学习资料。每个军休服务管理机构都要设置阅览室或图书室,订购报刊和图书,为军休干部学习提供便利。 (二)情况通报制度。组织军休干部积极参加当地党委为老干部举行的情况通报会、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民政厅 鄂民政函〔2014〕50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 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推进我省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创新,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精神,我厅决定于2014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接登记的具体范围 (一)行业协会商会类。主要是指由同行业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主要为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团体。异地商会参照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 (二)科技类。主要是指专门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交流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三)公益慈善类。主要是指从事扶贫济困、救孤助残、助老扶弱、赈灾救援、助医助学等公益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主要是指为城乡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服务、慈善救助、文化娱乐、社区协同管理服务的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达到登记条件且提出成立登记申请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受理直接登记。 除上述四类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仍按双重管理体制的要求执行。 二、直接登记的流程 (一)名称预先核准。社会组织申请直接登记,均应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公益慈善类和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名称可以加字号。社团发起人为单位的,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主要业务属于拟成立社团业务范围内的组织。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是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本领域、本地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权威性和凝聚力的本地户籍居民。异地商会的发起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为该异地商会冠名地户籍居民。 发起人或举办者须提交《湖北省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并附拟成立组织的可行性方案、举办者简介、章程草案、拟发展的会员名单、拟任负责人名单等相关资料。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受理核准名称申请并进行审查;需要征询有关主管—2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高法[2000]9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0.05.31 【实施日期】2000.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浙江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高法[2000]94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卫生局(处): 现将《浙江省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卫生厅

2000年5月31日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医学鉴定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医学鉴定,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进行医学鉴定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第三条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范围包括:死亡原因的医学诊断;损伤情况的医学诊断;疾病的医学诊断;伤害与疾病的关系;伤害后有无并发症、后遗症;伤害后有关生理、病理状态;其他涉及医学专门问题的诊断等。 第四条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是指法院、检察、公安不同系统之间在办案过程中,因同一人身伤害的有关医学鉴定或医学诊断(限第三条所指的医学鉴定范围)结论不一致,办案单位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第五条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按下列区域划分进行鉴定: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 宁波李惠利医院—宁波市、舟山市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市 浙江省人民医院—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金华市、衢州市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冀民[2009]6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9.04.30 【实施日期】2009.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知 (冀民[2009]60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 曾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过贡献的广大复员退伍军人,退役后,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促进国家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涌现出了许多自强不息、开拓奋进、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民政部日前下发《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92号),拟于“八一”前后在全国范围内评选表彰一批优秀复员退伍军人。为落实好民政部《通知》精神,好中选优,将我省最具代表性的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向民政部推荐,同时,树立一批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我省复员退伍军人

安置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评选表彰一批优秀复员退伍军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通过大力宣传表彰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先进典型,鼓舞引导广大复员退伍军人坚定信念、弘扬传统、发挥才干,为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评选对象和数量 1.评选对象:在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条战线上涌现出来的各类优秀复员退伍军人。 2.推荐数量:推荐对象要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具体名额详见《河北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三、评选对象资格条件 1、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在政治、思想、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条战线上发挥表率作用、做出显著成绩。 3、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知难而上,自强不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勇于创业、建功立业。 4、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乐于奉献,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得到广泛赞誉。 5、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顾全大局,遵纪守法,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方面堪称模范。 四、评选推荐方法和步骤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 通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鄂民政规[2015]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09.29 【实施日期】2015.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 (鄂民政规〔2015〕6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规范我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创新,促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公开,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 2015年9月29日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 成立登记规范指引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对象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湖北省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其中,成立行业性协会商会的,其单位会员不得少于本行业企业的30%。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6.不低于3万元注册资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直接登记的社团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以下同)。 9.社会团体会员地域分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10.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河北省户口政策详解

xx户口政策详解 xx超生、非婚生儿童也能上户口 5月19日,河北省公安厅和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户口整顿工作及相关政策。我省此次户口整顿工作将从今年5月17日开始,到9月30日结束。此次户口整顿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核清户籍人口和实有人口底数,清理解决户籍和人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人口信息资料更加准确、翔实,而一些诸如出生婴儿未落户、人户分离等群众关心的问题,也将在此次户口整顿中得到解决。 在会上记者获悉,这次户口整顿工作分为前期准备、入户访查、问题整改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6月1日—8月31日是入户访查阶段。在这三个月的时间里,全省十万名入户访查员将一一敲开常住居民和暂住居民的家门,对居民家的人口、户口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妥善解决计划外生育、黑人黑户、死亡未销等疑难遗留问题。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职能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国籍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解决好各类户口问题。 对于出生婴儿未落户等六大类重点问题,河北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河北省公安厅户口整顿领导小组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士良在会上进行了介绍。 (一)出生婴儿未落户的问题。对 1996年1月1日以后因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早婚生育等原因造成婴儿未上户口的,一律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任何《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人员不得以准生证、生育证(卡)等作为附加条件,拒绝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对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凭申报人书面申请、生父母居民户口簿、接生人员证明,以及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出生公证书等材料申报出生登记;同时,在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公通字[2016]1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 【发布日期】2016.02.18 【实施日期】2016.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 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6〕12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公务员局 2016年2月18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录用考察工作。 第三条考察对象是指按公务员(人民警察)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并体检合格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协调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工作,考察工作由招录的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具体实施考察工作,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组成考察组共同考察。考察前,招录公安机关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考察人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查处和移送工作的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依法严厉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提供或行为人逃匿无法调取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留存影音资料,依据劳动者提供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拖欠劳动报酬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事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问题,行为人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除确因自然灾害、突发重疾等不可抗拒原因逾期未到的,视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形。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拖欠劳动报酬的,企业未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该企业下达相关执法文书;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该单位或个人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并要求该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足额向劳动者发放。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或行为人下达执法文书,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收,也可由该法人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文的工作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要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的,送达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受送达人所在地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见证下,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并拍照录像进行记录,相关影像资料纳入案件卷宗。受送达人逃匿或下落不明,无法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时,可以将执法文书在受送达人住所、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张贴告知,并拍照录像进行记录,相关影像资料纳入案件卷宗。受送达人不在本地,直接送达或公告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通过挂号信件邮寄送达,挂号信件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四)劳动者本人或拖欠劳动报酬行为人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的拖欠劳动报酬案件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不得要求相关人员先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 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制作《案件

河北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河北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本帖介绍河北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1.省委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2.省政府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3.省人大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4.省政协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5.11个地级市正职简历 省委直属厅局 河北省委组织部 谢计来,历任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河北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张义珍,女,1964年8月生,河北安国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河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2002年8月任河北农业大学副校长;2004年7月任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正厅级)。 曹征平,女,曾任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党委书记;衡水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04年5月任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刘建合,曾任省委组织部助理巡视员,现任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河北省委宣传部 白石,河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吴晓琳,女,1957年4月生,曾任河北省廊坊市委副书记,现任河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河北省委统战部 韩瑞改,女,1950年1月生,河北清苑人,河北大学中文系毕业,在职大专学历,1970年4月入党,1969年3月参加工作。1969年至1974年解放军陆军五十军、三十八军战士、机要员、见习参谋;1974年至1989年历任保定地委办公室机要科干部,保定地委组织部青干科干事、副科长、科长,保定地委组织部副部长;1989年3月任望都县委书记;1991年5月任保定地委委员、组织部长;1992年11月任保定地委副书记;1993年11月后任省委统战部副部长(1995年2月至2000年3月兼省招商局副局长),2001年2月起兼任省工商联党组书记,2002年6月起兼任省工商联副会长。2007年6月任河北省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省九届政协常委。 周金中,1962年2月生,河北行唐人,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管理经济学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86年1月入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79年9月至1983年8月在河北师范大学政教系政教专业学习,毕业后历任省社科联秘书、科员、副主任科员;1988年至2001年历任省委统战部联络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干部处副处长、调研员、处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1.07.29 【实施日期】2011.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 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民政局,鄂州市、咸宁市公务员局: 为进一步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理念,弘扬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无私奉献的“孺子牛”精神,有效发挥民政部门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决定,2011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根据《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94号)精神,现就我省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各类民政企事业单位。 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省民政系统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民政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二)推荐名额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通知精神,本次表彰分配我省名额为: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9个,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0名(其中劳动模范数量不低于50%)。全省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限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1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共同审核后确定拟推荐对象上报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领导班子凝聚力强,作风民主,团结和谐;干部队伍素质高,有战斗力;单位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并得到较好执行,社会形象良好; 3.坚持为民服务宗旨,认真履行职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提高惠民济困水平,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大力提升民政公共服务能力,在推动民政事业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准确把握民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改善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为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作出突出贡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定立 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 (浙检会(研)[2009]2号2009年5月31日 )为规范立功的认定,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立功认定 中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应当是现有证据 足以证明被检举揭发对象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且被检举揭发 对象一般已被批准逮捕。 被检举揭发对象最终被撤案或者被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或者被宣判无罪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二、两名以上犯罪分子共同检举揭发同一对象同一犯罪的,应查明实际提出检举揭发的某一犯罪分子,并认定其立功,对 其他犯罪分子不认定立功;不能查明的,均不认定立功。 两名以上犯罪分子先后检举揭发同一对象同一犯罪的,原 则上只能认定最先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构成立功。但因先检举 揭发的事实无法查明,而后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案件起作用的,则认定后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构成立功,对先检举揭发的犯罪 分子不认定立功。 三、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的协助行为成功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认定有立功表现: (一)带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二)提供了不为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司法机关按照正常工作 程序无法掌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藏匿的线索的; (三)交代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积极协 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四)犯罪分子成功劝说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或者直接将其 扭送司法机关的。 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展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试点促进皮卡车 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行业计划 【发文字号】冀工信装[2016]13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6.04.14 【实施日期】2016.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展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试点促进皮卡车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工信装〔2016〕13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相关部门: 《河北省开展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试点促进皮卡车消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河北省公安厅

2016年4月14日河北省开展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试点促进皮卡车消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于2月26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试点促进皮卡车消费的通知》,明确将我省列入国家四个试点省份之一。为积极推动我省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试点促进皮卡车消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推进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利当前和惠长远相结合,破除不利于扩大消费的各种障碍,发展新型消费模式,推动消费结构升级,带动城乡皮卡车消费和我省汽车产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积极推动,试点先行。着力破除现行体制机制的束缚障碍,积极推动我省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国家试点省份的政策优势,探索有利于扩大皮卡车消费的新型管理模式。 --省级统筹,地方为主。省级各相关部门统筹协调试点工作,结合各自职能指导各地先行先试,各地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鄂民政规[2013]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3.07.01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民政规〔2013〕2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监管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18号)要求,省民政厅制定了《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确保《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

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落到实处,省民政厅决定,2013年7月全省集中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专项清查备案活动。8月上旬各县(市、区)民政局以正式文件向市、州民政局上报专项清查备案工作总结,8月中旬,市、州民政局以正式文件向省民政厅报送本地区专项清查备案工作总结。省民政厅从8月下旬开始,对各地开展专项清查备案工作及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湖北省民政厅 2013年7月1日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 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管理工作,完善低保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人民政府

民政局双拥优抚工作计划标准范本

计划编号:LX-FS-A32479 民政局双拥优抚工作计划标准范本 After The Objectives And T asks Are Clearly Expressed In The Work, The Resources Needed To Achieve The Objectives And The Procedures, Methods And Means Adopted Shall Be Planne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民政局双拥优抚工作计划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计划资料适用于工作中在确表达出目标和任务后,规划实现目标所需的资源以及所采取的程序、方法和手段,同时表达出各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计划过程中的权利和职责。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xx大、xx届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和提高驻常部队现代化建设水平为目标,以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城六连冠活动为载体,不断拓展双拥工作新思路,丰富双拥工作新内容,创新双拥工作新形式,力争取得优异的成绩。 二、工作计划 1、深入开展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推动双拥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各镇、场各有关部门和驻常各部

队要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采取举办报告会,座谈会和参观学习等方式,深入学习、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要结合学习实践活动,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双拥工作新特点、新要求,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解决军民普遍关注的实际问题,全面深入地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 2、强化宣传教育,营造双拥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各镇、场各有关部门、各驻常部队要把双拥宣传教育作为巩固军政军民团结的基础性工程来抓,广泛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的国防教育,抓好《国防法》、《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防教育条例》、《xx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各新闻单位要不断创新宣传形式,深化宣传内容,为双拥工作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级

2020最新河北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办法确定

2020河北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办法确定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省招生委员会联合省公安厅确定了2020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办法。 一、报考资格条件 参加河北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和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以上院校简称公安普通高等院校),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河北省户籍(以高考报名时户籍所在地为准);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4.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制度; 5.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6.热爱公安事业,立志为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7.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8.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8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9.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10.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二、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察安排在6月19日至7月10日进行;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工作安排在高考后,填报志愿前进行。 (一)考察 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考察实施机关为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机关为市级公安机关,由省公安厅政治部对考察情况进行分析,综合做出考察结论。

1.凡志愿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右侧导航栏的“普通高考信息服务”),进入“信息查询”模块,查询打印《2020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个人信息表》(以下简称个人信息表); 2.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凭打印的个人信息表、身份证、户口簿,由法定监护人办理的还需携带办理人身份证,于6月19日至7月10日17时,到考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考察申请,并填写《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考察表》(附件1)。派出所依据个人信息表,采集考生身份信息; 3.各县级公安机关组织考察实施人员,对申请考察的考生进行网上核查、档案审查、走访调查等工作,在考察表上按要求填写考察意见,统一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研究审核后,填写审核意见于7月13日前报送至省公安厅政治部; 4.省公安厅政治部于7月13日前,通过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业务办公系统(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数据交换平台)核验申请考察考生的报名信息; 5.考察合格考生名单于7月15日在省公安厅官方网站(网址:)“公告公示”栏进行公布。 (二)签写《本人患病经历和有关情况说明》 考察合格的考生,须从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下载打印并签写《本人患病经历和有关情况说明》(附件2),考生务必认真阅读,逐项核实确认内容,如实做出承诺。承诺不实的,考生本人将承担一切后果。考生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良等自身原因,导致体能测评中出现意外,由考生本人承担。《本人患病经历和有关情况说明》具体标准请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 (三)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1.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工作由省公安厅政治部具体组织实施。具备报考资格条件且考察合格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本人患病经历和有关情况说明》参加面试体检(无须空腹)和体能测评。 2.考生在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地点,经身份验证通过后领取《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登记表》。 3.面试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全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布部门】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3.04.22 【实施日期】2013.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 全的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供销社,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供销盐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盐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形成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合力,共同维护食盐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全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2日

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全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供销盐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盐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形成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合力,共同维护盐业市场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维护盐业市场管理秩序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食盐是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关系国计民生,一旦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人身安全,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私盐和假冒伪劣食盐不仅直接损害人体健康,而且偷逃国家税收,干扰正常的盐业市场秩序,因此,维护良好的盐业市场秩序非常重要。依法严厉打击盐业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盐业市场管理秩序,是供销盐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责无旁贷的法定职责。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成立各级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省供销合作总社、省公安厅联合成立“河北省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存信任组长,省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盐管办主任夏永利任副组长、省公安厅食药总队总队长姚爱国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对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对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民[2013]12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3.12.09 【实施日期】2013.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对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的通知 (冀民〔2013〕124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定州、辛集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文件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要求,加快推动我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组织发展,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积极作用,经省有关领导批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请认真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类型 直接登记的范围: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一)行业协会商会类:是指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其相关单位为维护和增进全体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二)科技类:是指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传播与普及,咨询与服务、成果转让与评估的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公益慈善类:是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孤、赈灾救助等社会服务活动的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是指在街道(乡镇)或者社区(村)地域范围内开展或从事以满足社区居民各种生活需求为目的的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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