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一)

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一)
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一)

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一)

内容摘要:在对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等大国的金融监管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对比发现,当今世界金融监管的主流模式已经是综合监管,各国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仍然保持着极其重要地位。中国在加入WTO后,为了应对加入WTO后来自金融强国的激烈竞争,本文就目前我国在金融监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利于发展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若干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模式;监管体制

一、欧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与金融体系的变化相适应,世界金融监管体系也进行了相当程度的监管组织、制度和技术上的创新和改革。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创新的主要标志,一方面是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废止了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分业监管的银行制度,代之以金融混业监管。另一方面欧洲则积极推进统一金融监管组织和制度的金融监管创新。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首先表现为金融监管主体法律地位和监管组织、制度的创新,世界监管制度趋同化、监管组织统一化的趋势,是世界金融监管创新的主流和方向。本文将以美国、欧洲和日本等西方国家为例来进一步说明各国监管体制的特征。

二、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总体趋势

纵观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过程,我们发现综合监管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主流模式。美、德、英和日已经采取了综合监管模式,只有法国仍采取分业监管模式。在综合监管模式中,美国是美联储的综合监管和其它监管机构的专业监管相结合,其它国家则为独立于央行的综合监管机构与央行合作进行监管,分业监管的法国正在考虑向综合监管转变。

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另一个特点是,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分离的趋势不明显。在实行综合监管体系的国家中,德、英、日等国的监管当局独立于央行。德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就成立了独立于央行之外的银监局,但1999年以后,由于德意志联邦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权转移到欧洲央行,德国正在考虑将综合监管职能放回德意志联邦银行。英国和日本在最近两三年才陆续建立独立于央行的综合监管当局,日本实际上是将监管分别从大藏省和财经部的控制下分离出来,同时加强了央行的监管职能,增设了检查局。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新成立的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则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人的管理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理并采取化解风险的政策措施的制定。由于改革相对滞后的原因,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许多待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缺乏独立性

金融监管体制是对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的一整套组织制度,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金融监管的效果。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无论是中央级监管,还是地方级监管,监管机构都受制于政府部门的指挥和管理,缺乏独立性,不能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二)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对金融机构的各种经营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这是保证金融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规程序实施,杜绝随意性,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要求。

(三)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不利于提升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混业经营已成为当代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与之相适应,综合监管体制亦成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我国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原则规定,商业银行的资产只能发放贷款,不能从事证券

业、信托业、保险业、房地产业的投资活动,不能通过资产多样化实现投资风险的分散,使金融部门的业务受到严格的管制。

(四)金融监管手段落后,监管的能力和效率处于较低水平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一、危机前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一)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概况 美国金融业长期以来实行“双层多头”金融监管体制。所谓的“双层”指的是在联邦和州两个层级都有金融监管部门,“多头”是设立了多家监管机构,分别行使不同的监管职责。 具体来说,在金融危机以前,美国联邦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有: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简称美联储或FED)、货币监理署(The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简称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全国信用社管理局(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简称NCUA)、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简称CFTC)。州一级的监管机构包括各州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和保险业监管机构。此外,美国还有跨部门的监管机制,主要是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Examinations Council,简称FFIEC)和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President’s Working Group on Financial Markets,简称PWG)。 (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基本情况

1、联邦储备系统(FED) 1913年12月23日,美国威尔逊总统签署了《联邦储备法》,由此创立了承担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储备系统的组成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联邦储备银行(Federal Reserve Banks),以及数千家会员银行。 其中,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货币政策,运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再贴现率两大工具,影响市场资金成本与价格,促进经济、就业和物价等经济指标的稳定;实施金融监管,控制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管理美国支付清算体系。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经济形势,决定联邦基金利率水平,运用公开市场操作这一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买卖美国国债和政府机构债券,将联邦基金利率控制在目标水平,从而影响长短期利率、汇率走势,继而引导商品生产与价格、就业状况等经济指标,以此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此外, 它还负责决定货币总量的增长范围(即新投入市场的货币数量),并对联邦储备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活动进行指导。 联邦储备银行的主要职能包括:一是货币发行职能。各联储区行负责向所在区域银行系统发放和回收现金。二是货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1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 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 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 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 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 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 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 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T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 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 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 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 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耍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 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 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 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 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

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目录 [隐藏] ? 1 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 ? 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 ? 3 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 ? 4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取向[1] ? 5 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应注意的事项[1] ? 6 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保障[2] ?7 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较[3] ?8 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3] ?9 参考文献 [编辑] 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个整套机制和 组织机构的总和。它涉及到体系的参加者以及如何进行监管两个基本要素,具体来说,就是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金融监管机关的组织、构成、职权、作用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编辑]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 1998年,我国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 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运行模式是与当时的经济金融状况相适应的,确实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大和蔓延,抑制了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的不良冲击, 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都起到了很大作用。

然而,在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法案》,彻底结束了银 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揭开了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混业经营自此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在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的带动下,特别 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国内银行业将面临与外资金融机构展开激烈竟争的巨大压力,我国所 谓的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也正在悄悄地发生着某些变化,各金融机构在业务,资金乃至组织结构上已突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已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和证券市场中间业 务;2000年7月,工商银行全面收购友联银行,成为其绝对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通过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及申银万国证券已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1999 年底,保险公司的资金获准通过投资基金进人证券市场。在金触监管当局还没明确宣布废止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各金融机构敢于突破这种限制,其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已清楚认识到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趋势是不可逆转的,我国金融业正逐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金融监管将面临严峻的挑战,致使统一监管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编辑] 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 在金融业混业经营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的前提下,建立统一的综合监管体系势在必行。正 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所言: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目前,我 国的企触监管是分业监管,分业监管的初衷是好的,但是随着混业经营的潮流,分业监管又表现 出不相适应的方面,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第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容易产生因领域界限不清和责任不明确而谁都不管的情况,而且对金融机构的清偿力和资产组合的总体风险的 控制和评价往往被忽视,出现监管“真空”; 第二,金触监管难度加人.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不同的监管机关实施监管依据的法律口 径不一,要求不同,极有可能从实质上赋予金触机构选择何种监管法律的权力,这就有可能导致 监管的松懈并出现监管方面的漏洞;加之当前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 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控制和防范,这就要求更集中高效的协调监管体系 第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当前,许多国家为适应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要求,逐步对过去的分业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建立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国际经验表明,实行统一监管能够规避实行分业监管所产生的一些风险,例如英国已经开始实行全能型

中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中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摘要:金融监管是金融不断深化发展的结果,它保护了金融活动参与各方的经济利益。但是金融创新往往会受到金融监管的制约,金融服务业为了逃避监管又不断地创新产品以逃避监管,金融业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矛盾中不断发展。但是作为保护金融活动参与方特别是普通投资者利益的金融监管部门却始终显得滞后和力不从心。本文将探究中美金融监管体制之间差异,为中国的金融监管提供一些可参考意见,或者是完善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体制 前言 金融业是经营货币与信用的特殊产业,对一国或地区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异或是抑制作用,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处于十分特殊的地位,是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互通有无的金融平台。对金融业的合理监督与管理是整个金融业健康、高效和持续发展以及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业对经济的所起的作用不言而喻。英国金融业的发展为其成为世界强国奠下了坚实的基础,国民财富快速增长,而二战后美国的崛起就是我们更加生动的例子,美元成为了世界国币,为美国成为超级大国立下了汗马功劳。然而,金融业对经济发展的破坏作用也是不可小觑的,从美国1929年的大萧条到2008年的次贷危机,每一次金融危机都对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但总的来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超过了其负面影响。 金融业作为一种虚拟经济,在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中扮演了特殊的角色。正是这个特殊性,使得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与其它行业有巨大的差别,不仅要维持整个行业的创新能力也要保护与金融业有关的组织和人员的利益。因此,金融监管就显得非常的重要。从分类上来说,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金融监管当局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所实施的监督与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就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及其在金融市场上的所有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以及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的总和①。无论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都必须包含两方面的内容: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从这个角度出发,金融监管就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合称。金融监督就是金融当局或管理机构为了

国际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际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当代国际金融的主要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模式是一个国家金融监管的有关职责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目前,国际上主要有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两种模式。 (一) 统一监管模式 统一监管模式,又称“全能监管”模式,其主要特点是:由一个统一的机构对所有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施监管,监管者不仅要对金融安全和稳定负责,还要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商业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管。英国和日本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 在20 世纪70 年代以前, 英国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按各自传统的业务范围进行经营, 实行分业监管体制。80年代以后,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经营方式的改变,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对金融经营构成的障碍越来越突出。1997 年工党政府上台以后,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改革措施。《1988年英格兰银行法》赋予英格兰银行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能力。政府将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它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了新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AS) 。金融服务局既要为英国的金融服务法制定执行的细则,又要监管银行、住房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种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是个权力很大的二级立法及执行机构。 日本的金融监管体系在1988年以前以大藏省为主角,大藏省负责金融政策、法规的制定,批准金融机构的准人并对其监管。1998年日本进行了所谓“金融大爆炸”的重大改革,成立了独立于日本银行之外的金融监管厅,统一负责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财务省( 地方财务局) 以及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行政部门作为金融监管的协作机构,根据金融监管厅授权或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金融机构实施监管。日本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只负责对与其有交易行为的金融机构进行财 务检查,其权力来源于双方最初签订的交易合同,与商业银行有权对贷款对象企业进行查账的性质基本相同,与金融监管厅的监管权力来源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二) 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的特点是,由银行监管部门(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委员会),证券监管部门( 证监会) 和保险监管部门( 保监会) 分别实施对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美国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具有两大特点:一是联邦、州两级监管。在19世纪上半期以前,美国既无中央银行也很少有在联邦注册的银行,只有依照各州法律登记注册的银行,称“州法银行”( DFI ),对银行的管理属于州政府的职责。1861年,美国联邦政府出于为战争筹资的需要,批准建立了一些在联邦注册的全国性银行—国民银行,亦称“国法银行”。同时

关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研究

关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研究 摘要:近年来,金融监管和金融经营体系不匹配,“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很难顺应金融混业的形势,导致出现了多次流动性危机,金融监管体制亟待改革,需要建立一个新的监管框架,从而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入手,通过分析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结合国外的金融监管改革经验,在中国金融市场特点与结构的基础之上提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一行三会;分业监管;合并;金融混业;金融安全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经济的发展,2007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主要国家为了更好的应对风险均进行了金融监管改革。与此同时,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机构数量增多且种类多样,金融市场也逐渐国际开放化,金融结构也更加复杂。由此可见,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已经无法完全顺应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 一、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格局的发展沿革 2003年10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机构,标志着我国“一行

三会”金融监管格局的形成。198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主要监管宏观系统性风险,1992年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资本市场的发展,1998年10月建立了对保险机构进行监督与检查的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4月成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代替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其的部分职责。 为了加强各金融机构监管的协调性,2000年9月,监 管联席会议制度被建立;后来,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在2003年6月份签订了文件,明确了三会在金融监管上的分工;2013年8月15日,国务院批准设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 会议制度,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但仍不能完全顺应金融业混业经营化的趋势。 二、现行金融监管体系需要改变的原因 “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适应了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有利于对银行业、金融业和保险业进行分别的专业监管。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应对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大金融创新和金融改革,同时伴随互联网金融的狂热发展,金融机构跨行业、金融产品跨领域、金融市场跨国界等现象的出现,中国的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经不能满足金融经营混业化趋势的发展。 1.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无法应对重大的金融风险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3、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目前银行对企业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无能为力,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更甚的是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9年11月,随着处于世界金融垄断地位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正式签署生效,标志着美国放弃维持近70年的“分业”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写作提纲 目前,我国金融业改革进程不断加快,面对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面对现实存在的金融风险和迫在眉睫的金融发展要求,如何采取应变策略,解决金融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就成为金融监管当局亟待解决的一大课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二、我国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 1、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 2、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前的监管还属于空白。 3、在监管范围上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4、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基本上还属于空白。 (二)监管方式和手段存在缺陷。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对策。 (一)银行监管体系应尽快与国际接轨。 1、实现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与国际共同标准接轨。 2、加强对国际游资的监控。 3、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 (三)改进监管手段和方式,提升监管效率。 (四)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五)加强对网络银行的监管。 总之,只有正视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才能进一步完善。

内容提要 目前,我国金融业改革进程不断加快,在我国金融业即将加入WTO的大背景下,面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面对现实存在的金融风险和迫在眉睫的金融发展要求,如何采取应变策略,解决金融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有效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体系经营安全,就成为金融监管当局亟待解决的一大课题。笔者从我国金融监管的历程和现状着手,分析了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并具体从五个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对策。即银行监管体系应尽快与国际接轨;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改进监管手段和方式,提升监管效率;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加强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只有正视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差距与问题,才能有的放矢,采取以上针对性的应对策略,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实现有效监管之目标,维护国家金融的安全。

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

金融全球化与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 摘要:近三十年来,国际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等金融实践活动的发展对传统 金融监管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积极进行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希望在最大限度的享受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带来利益的同时,有效地将金融风险降至最低。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从金融监管法律的角度,研究国际金融实践活动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这正是本文选题的现实意义之 所在。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律;金融全球化;系统性风险 前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在国内与国际经济中都占有重要地位。金融的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 和高级发展阶段。金融全球化的形成是经济、法律、科技、政治乃至思想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其根本原因在于, 生产和资本的全球化发展客观上提出了金融服务国际化的要求。对效率的内在不懈 追求与外在竞争压力的加剧, 促使金融机构不断开拓国际市场、调整业务范围、更新服务方式以及改善服务质量,以更好应对国际范围内的竞争。与此同时, 金融的自由化与一体化必然要求冲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篱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冲击了国别金融制度壁垒,推动了各国金融政策和法规的调整。此外, 金融的自由化也意味着金融风险的加大。为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各国纷纷加快了金融监管法治建设。因此, 在以金融创新为“龙头”的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积极回应与更好促进金融创新, 也是为了进一步推动金融自由化的有序进行, 各国纷纷进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构与改革。因而, 经济领域里的金融创新浪潮也引发了一场全球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的浪潮。 一、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的影响

比较中美金融体系的异同

比较中美金融体系的异同 中美金融体系的相同点: 1金融体系都是由金融市场、银行和外部公司治理及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和制度特征的总称。 2中美金融体系都包括以金融资产的交易、金融机构的构成和金融活动的监管为基础的多项内容。 中美金融体系的不同: 第一,中国金融和美国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 美国出于金融市场的高度发展阶段,具体表现为市场规模大、金融工具多、产品链条长、资金能量强,这种“高度发展”在一定程度发展到“过度”,不但脱离了实体经济,而且会对实体经济产生负面作用。而中国处于金融市场发展的初步阶段,具体表现为市场规模小、结构不合理、金融工具少、主体实力差,这种“初步”难以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如多年存在的企业融资难、投资渠道狭窄等 第二,中国金融和美国的运行机制不同。 美国金融市场化程度极高,华尔街具有超级话语权,具体表现为金融机构的趋利化、金融活动的自由化和金融业务的杠杆化,虽然这些特征目前在一定程度上面临下降和逆转,华尔街的话语权也在下降通道之中,但其高度市场化的根本特征不会改变。反观中国,中国的金融市场化程度低,行政管制较强,金融压抑较为明显,具体表现在为,金融机构活力不足,例如金融创新严格审批、金融业务较为单一、金融服务能力较弱,等等。当然,中国金融市场化程度低既有历史和客观原因,也有体制原因,我们需要的是正视这样的现实。 第三,开放程度的比较 中国金融市场相对封闭,表现在难以有效运用全球资源,缺乏全球定价权和影响力,金融机构尚未完全参与国际竞争,这和中国经济的开放程度不想符合。但是,美国的金融市场是完全开放,它是世界上最大的全球市场,表现在其金融机构全球发展、金融体系运用全球资源、金融市场有全球定价权和影响力。 总而言之,从整体角度讲,中国的金融市场还是发展不健全,政府对于银行的管制程度较高,各银行之间的竞争力度较小,整个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也较低。不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全发展,相信中国的金融市场也会更进一步发展 第四,中美金融体系的组成 中国的金融体系包括金融决策体系(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美国金融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联邦储备银行系统,商业银行系统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由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主导。 第五,中美金融体系的导向 当代金融体系主要有两种导向,即市场主导型和银行主导型。中国是银行主导型,银行与企业交往密切,掌握一定客户信息,银行与企业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从而减少了相互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了监督成本,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美国为市场主导型,是以市场为主导。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解读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解读 近日,全国人大审议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做出了重大部署,主要强调了三个方面:一是坚持金融业综合经营方向,顺应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集中整合监管资源、充分发挥专业化优势,落实功能监管并加强综合监管,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二是分离发展与监管职能、分离监管规制与执行,“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使监管部门专注于监管执行,提高监管的专业性有效性。三是强化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人民银行落实“三个统筹”,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奠定重要基础。 一、坚持金融业综合经营方向,顺应综合经营趋势,合并银监会与保监会 银行与保险统一监管是顺应综合经营趋势的必然选择。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已成趋势,银行与保险深度合作、融合发展的特征明显。一是银行与保险产品功能交叉趋同,寿险产品除了传统的保障功能外,发展出与银行存款类似的储蓄功能,成为“储蓄寿险”。二是银保合作

不断深化,我国银行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近年来业务发展迅猛,促进人身保险业保费规模、资产规模的快速增长。在此背景下,统一银行与保险监管是坚持金融业综合经营方向、顺应综合经营趋势、落实功能监管并加强综合监管的必然要求。 银行与保险统一监管有利于集中整合监管资源、发挥专业化优势。银行与保险在监管理念、规则、工具具有相似性,对监管资源和监管专业能力也有相近的要求。例如,保险业“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制定不同风险业务的资本金要求,就类似于银行监管中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因而“偿二代”又被视为保险业的“巴塞尔协议III”。在我国金融监管资源和专业人才“供不应求”的背景下,尤其是地方层面保险监管人才匮乏,统一监管有利于发挥协同效应,集中整合监管资源,充分发挥监管专业人才的专业能力,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分离发展与监管职能、分离监管规制与执行,使监管者专注于监管执行,提高监管专业性有效性 我国近年来暴露的一些金融乱象和微观局部金融风险,身兼发展与监管两职的监管部门目标冲突是重要原因。正如IMF金融稳定评估指出,中国金融乱象与监管和发展不分有很大关系。这是习近平总书

中美金融体系异同比较

中美金融体系异同比较 摘要 中美金融体系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市场主导型”和“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的差异,也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融资方式之间的差异,体现在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监管方面上。正因为这些差别,在中国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有它的特点和考虑的因素,银行和市场的有机结合是问题的解决之道。 Abstract To some extent,the difference of financial systems of Chian and USA can be esplained in terms of the conflict between, “Bank-led financial system”and “Market-led financial system”.In other words,it is the discrimination between direct financing and indirect financing which is displayed in such aspect financial institutions,financial products,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the like. Due to the differences,there are a lot of factors for consideration to develop the milti-layer capital market in China.The best solution to this problem is to combine the bank and the market effectively in China. 关键词:市场主导,银行主导,多层次资本市场

金融危机后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及中国的政策选择

《管理世界》(月刊) 2011年第4期 摘要:本文阐述了美国金融危机对全球银行业的影响,提出中国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借鉴美、英、欧盟金融监管改革的新经验,在新形势下积极进行政策调整,重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框架,完善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加强跨境金融机构监管,增强政府处理金融危机的能力,积极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以保证中国的金融安全。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合作政策选择 美国金融危机给全球金融业与实体经济带来严重影响。尤其美、英、欧盟金融业遭到重创,暴露出世界各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金融监管缺失与低效。于是英国、欧盟和美国纷纷出台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并通过G20集团金融峰会,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以保证全球金融稳定与全球经济增长。因此,加强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美国金融危机对全球银行业的影响 2009年7月,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名彰显了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美国金融危机对全球银行业的影响是(《银行家》,2009,第139~260页):1.全球银行业利润大幅下滑,发达国家银行业风险增大。由于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GDP增长从2007年的3.7%放缓至2008年的2.7%,使全球银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世界银行,2008,第5~11页)。全球1000家大银行利润总额,由2007年的7808亿美元下降到2008年的1150亿美元,下降了85.3%;一级资本回报率(ROC)由2007年的20%下降到2008年的2.69%,锐减了17.31个百分点,总资产回报率(ROA)由2007年的0.87%下降到2008年的0.12%,下降了0.75个百分点,均达到历史新低。 其中发达国家银行业的巨额亏损使全球银行业利润大幅减少,金融风险增大。2008年,全球金融业亏损额为10407亿美元,而美国金融业亏损就占了全球金融业亏损的一半以上,为5826亿美元。2009年,虽然各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与政府救市使全球1000家大银行税前利润较2008年增加到4010亿美元,一级资本回报率(ROC)提高到8.2%,总资产回报率(ROA)提高到0.42%,但均未达到2007年水平。同时,从全球千家大银行亏损最多的前几家银行的主要排位看:2008年英国的苏格兰皇家银行亏损593亿美元排在第一位,2009年苏格兰皇家银行仍亏损43.66亿美元排在第八位;2008年美国的花旗集团亏损531亿美元排在第二位,2009年花旗集团仍亏损84.45亿美元排在第三位;2008年瑞士的瑞士信贷集团亏损140亿美元排在第六位,2009年瑞士信贷集团仍亏损24.92亿美元排在第十七位。因此,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利润巨亏,导致全球银行业利润大幅度下滑,全球金融风险增大(《银行家》,2010,第123~260页)。 2.全球银行业盈利向亚洲转移,中国银行业独树一帜。在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巨亏的同时,全球银行业盈利向亚洲转移。2008年中国银行业其税前利润为845亿美元,排在全球第一位。其中中国有5家银行进入全球千家大银行税前利润25强,并有3家银行进入全球前5位。从资本回报率来看,2008年进入全球千家大银行排名的中国银行业资本回报率为24.38%,远高于全球千家银行平均资本回报率21.69个百分点。 2009年中国银行业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中国仍有5家银行进入全球千家大银行税前利润25强。其中:中国工商银行税前利润为244.94亿美元排在全球第一位,中国建设银行税前利润为203.16亿美元排在全球第二位,中国银行业总税前利润占全球千家大银行总税前利润的25.39%(《银行家》,2010,第123~260页)。因此,美国金融危机后中国银行业国际竞争力水平在不断提高。 3.全球金融监管缺失与低效,跨境金融机构风险增大。美国金融危机给全球银行业造成的损失及带来的国际金融风险,暴露出世界各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全球宏观审慎性监管薄弱。美国次贷危机爆发时,大多数国家还没有全面实施《巴塞尔新协议》。加拿大、中国香港和日本已于2007年开始推行内部评级高级法,大多数国家也于2008年1月开始推行内部评级高级法,而美国直到2009年中期才开始推行内部评级高级法,可见,美国金融监管滞后其银行业发展(国际清算银行,2008)。同时,美国等国监管部门没有考虑到大型、关联和高杠杆金融机构破产会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影响;美国也没有将监管部门统一,加强美联储金融稳定的职能作用,而是将金融监管职责人为分割,各司其责,没有很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从而使金融监管出现漏洞和真空,宏观审慎性监管薄弱。另外,美国金融危机正好从实践检验了巴塞尔新协议中关于资本质量与证券化风险监管框架的有效性,但由于其存在顺周期资本监管问题,没有将一些复杂的证券化产品计入风险资本金计量方法中,也没有将资产负债表外产品向表内转移而产生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必要的压力测试并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使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及时有效的作出金融风险预警,从而使国际金融风险增大,产生国际金融危机。 (2)微观金融监管缺失与低效。首先,美国过度创新金融衍生产品。美国金融衍生产品和结构性产品的规模发展迅速,远远超过了传统金融产品。由于现代金融衍生产品、投资银行及对冲基金等类似金融机构具有信息的不透明性、不对称性和交易的高杠杆性、高关联性特点,并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关联,会增大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不稳定性,并通过高杠杆率加速扩大金融风险,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新来源。2003~2007年,全球信用衍生品市场规模扩张了15倍多,达到50万亿美元(王家强,2008)。同时,美国金融监管过松与缺失。过度金融创新使美国金融监管缺失,无论是国际金融风险预警框架,还是监管制度、 金融危机后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及中国的政策选择* 路妍 *本文得到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危机后的国际银行业竞争格局新变化与中国银行业发展战略选择”(10YJA790128)资助。课题主持人:路妍。 - -169

偿二代与欧美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

偿二代与欧美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 陈晨 作者简介:陈晨,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博士,现就职于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摘要:2012年以来,保监会启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简称“偿二代”),并于2015年正式开始试运行。本文分析了“偿二代”的制度框架与主要意义,并将“偿二代”与欧美主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进行了比较分析。研究发现,偿二代在监管理念、监管框架和监管标准等方面,与国际主流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完全可比。同时,偿二代在充分借鉴国际主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与中国实际相结合。 关键词:偿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国际经验比较 2012年3月保监会启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China Risk Oriented Solvency System,简称“偿二代”)建设工作,2013年5月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2015年2月保监会正式印发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及过渡期内试运行方案,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掀开了新的历史篇章。与偿一代侧重定量监管和规模导向的特征相比,偿二代采用国际通行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的三支柱框架,具有风险导向、行业实际和国际可比三个显著特征。偿二代的17项主干监管规则有机联系,共同作用,构建了一套风险识别和防范的安全网(图1)。 图1:偿二代整体框架构成

一、偿二代的制度框架 (一)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 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主要防范能够用资本量化的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通过科学识别和量化各类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 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可量化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即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二是实际资本评估标准,即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标准和认可标准;三是资本分级,明确各类资本的标准和特点;四是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即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预测和评价;五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量资本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可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 (二)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 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是在第一支柱的基础上,进一步防范难以量化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第二支柱共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风险综合评级,即监管部门综合第一支柱对能够量化风险的定量评价,和第二支柱对难以量化风险的定性评价,对保险公司总体的偿付能力风险水平进行全面评价;二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即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具体监管要求,如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管理架构和流程等,并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进而根据评估结果计量公司的控制风险最低资本;三是监管检查和分析,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分析;四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性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可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 (三)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 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是在第一、二支柱的基础上,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借助市场的约束力,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防范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防范的风险。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是新兴保险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支柱主要包括:一是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手段,充分利用除监管部门之外的市场力量,对保险公司进行约束;二是监管部门与市场相关方建立持续、双向的沟通机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约束;三是规范和引导评级机构,使其在偿付能力风险防范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偿二代的主要意义 (一)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偿二代有利于提升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偿二代坚持风险导向,促使保险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既能直接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又能对保险公司以往粗放式发展模式形成有力制约,引导保险公司平衡业务增长、资本管理和风险控制,实现发展方式转型。此外,偿二代有利于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偿二代建设的目的不是提高资本要求,而是更加科学合理地计量各类风险。偿二代坚持风险导向兼顾价值的原则,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增强风险与资本要求的相关性,科学合理地设定资本要求,避免资本冗余,减轻行业资本负担。 根据保监会2014年6月30日测试结果,与偿一代相比,偿二代下行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稳定,仍然为紧平衡状态。从公司情况看,偿二代下大约三分之一的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有所上升,三分之二的公司有所下降。产险公司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48%、17%和35%;寿险公司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22%、66%和12%;再保险公司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占比分别为51%、36%和13%。

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国际金融市场新的发展趋势,迫使各国金融监管范围、监管手段、监管内容、监管模式、监管体系等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 由于金融工具不断创新,目前各国金融当局面临的一个迫切任务就是如何将过去不受官方监督的与银行类似的准金融机构纳入自己的监督网。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在不同程度上意识到,那些过去曾游离于金融监督网之外机构的业务活动,对其货币金融政策目标能否顺利实现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在许多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中,银行附属公司从事准银行业务并不在金融监管的范围之内,尤其是在跨国银行业务中,监管系统的漏洞很大,使得一些机构的金融活动得以逃避政府货币政策的约束。在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的附属公司或银行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整个金融形势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毫无疑问,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先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二是统一监督标准和方法。 在国际范围内只有对金融机构进行并表监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国内外分支附属机构在有效的监控下开展业务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从整体上保证各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对海外分支机构的监督是防止银行国际业务逃避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尽管在具体的并表程序和并表方法上,国与国之间仍然存在差异,但近年来各国都在向共同的方向努力,并且取得了很大进展。在80年代,由于表外业务成为发达国家银行新的增长点,从而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也从单纯的表内业务,扩展到包括表外业务在内的所有业务。进入90年代后,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成为发展趋势,如何将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纳入金融监管的范围是各国监管当局考虑的问题,有的国家加强了各监管当局的合作,有的国家建立了统一的监管机构。 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监管内容标准化 金融国际化、电子化和网络化的发展趋势,使得金融监管的手段现代化、监管内容标准化成为迫切需要,而且这方面的工作也取得了部分实质性的进展。 在金融国际化不断发展趋势下,不同国家金融监管的手段、监管内容出现趋同趋势。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如逐步统一的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依赖经验进行监督的重要性;此外,关于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经营范围等规定也得到一致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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