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部文件

国家财政部文件

国家财政部是中国政府负责财政管理的机构,其重要文件对于

经济发展和财政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财政部文件涵盖了

各个方面,包括财政政策、财政管理和财政改革等。本文将围绕国

家财政部文件展开介绍,并对其重要性进行分析。

国家财政部文件在国家财政体制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这些

文件规定了财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执行标准,为政府和

社会各界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其中最常见的国家财政部文件包括部

长令、公告、通知和指导意见等。这些文件旨在保障财政资金的使

用与配置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并提高财政管理效能。

首先,国家财政部文件对于宏观经济调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财政部制定和发布的财政政策文件,包括经济发展规划、税收政策、政府支出等,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通过财政

政策的合理调控,可以促进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保障社会民生,进一步提高国际竞争力。

其次,国家财政部文件对于财政管理起到了指导和规范作用。

财政管理是指国家对财政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

的过程,是保障国家财政安全和合理运行的基础。财政部发布的文

件为各级财政部门提供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债务管

理等方面的操作指南和管理规范,有利于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效益,推进财政改革与创新。

此外,国家财政部文件对于财税法规的完善与修订也起到了重

要作用。国家财政部定期发布的财税法规文件,如税收法律法规、

财政管理办法等,为税收管理和财政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

作指南。这些文件在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方面具有重要的法律权威性、可操作性和指导性,为各级政府和纳税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保护了纳税人的权益,维护了税收秩序的稳定。

综上所述,国家财政部文件在财政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

们通过制定合理的财政政策,指导和规范财政管理,完善和修订财

税法规,促进了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

财政部文件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加

强沟通协作,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文件的有效落地和落实。只有

通过共同努力,财政部文件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国财政管理水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家财政部文件

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务院三峡办,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 第四条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 (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 (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 (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五条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重大水利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第八条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简称14个省份)电网企业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政府部门文件及规章 2016 朱德胜 2016/7/25 [在此处键入文档的摘要。摘要通 常是对文档内容的简短总结。在 此处键入文档的摘要。摘要通常 是对文档内容的简短总结。]

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3) 2. 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9) 3.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1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 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财政部有关职工福利的文件

财政部:午餐费等职工福利补助将纳入工资总额 中国网11月26日讯据财政部网站消息,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5号 【发布日期】2006-05-30 【生效日期】2006-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2006年5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

财政部(2002)394号文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文件 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1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 2

财政部关于内控的文件

财政部关于内控的文件 1. 引言 财政部关于内控的文件是为了加强财政部门的内部管理,提高财政资源的使用效率和防范风险而制定的。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文件的背景、目标、内容和实施步骤。 2. 背景 财政部门作为国家财政管理的核心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由于一些内部管理不善和风险控制不力等问题,导致了资源浪费、腐败行为和财务损失等不良后果。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财政部决定制定一份关于内控的文件,以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防范风险。 3. 目标 该文件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体系,在保证财政资源安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平竞争、防范风险,并推动财政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 •建立明确的权责清单,明确各级财政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识别、评估和应对各类风险; •提高内部审计水平,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财政部门员工的素质和能力。 4. 内容 该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1 内控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是保证内部管理的基础。财政部门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制定适合的内控制度,并确保其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一致。 内控制度应包括以下要点: •组织结构:明确各级机构的设置、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科学合理的权责清单;•财务管理:建立完善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评价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 •风险管理:建立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机制,做好危机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

•内部审计: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培训教育:加强对财政部门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素质和能力。 4.2 内控流程管理 内控流程管理是确保内控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业务流程,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和工作指引,确保工作按照内控制度要求进行。 内控流程管理包括以下方面: •业务流程:明确各项业务的操作流程和责任人,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操作规范:制定详细的操作规范,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要求; •工作指引:为员工提供详细的工作指引,帮助他们正确理解和执行内控制度。 4.3 内控监督与评价 内控监督与评价是保证内控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并定期对内控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 具体内容包括: •监督机制:建立独立、专业、有效的内部监察机构,对各项业务进行监督;•评估与改进:定期对内控制度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监督报告:编制监督报告,向上级机构和相关部门报告内控情况。 5. 实施步骤 为了确保该文件的有效实施,财政部门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制定计划:制定明确的实施计划,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 2.建立内控团队:组建专业的内控团队,负责文件的具体实施工作; 3.宣传培训:组织内部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内控的认识和理解; 4.制定操作指南:根据文件要求,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并向员工进行培训; 5.实施监督与评价:建立监督与评价机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 6.定期改进: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和完善内控制度。 结论 财政部关于内控的文件是为了加强财政部门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防范风险而制定的。通过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体系、完善流程管理和加强监督与评价,财政部门将能更好地保障财政资源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推动财政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实施步骤的制定和执行将确保文件的有效实施和落地。

财政部不允许建库的政策文件

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 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有关要求,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现就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有关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于2019年10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二、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重点审查制度办法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颁布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专项债发行主体要求的相关文件

专项债发行主体要求的相关文件专项债发行主体要求的相关文件,是指国家对于专项债项下发行主体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的文件,其目的是确保专项债的发行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合理有效地支持相关领域的建设和发展。 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通知》 该文件是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对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包括对于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要有严格的审批条件、发行程序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专项债的发行主体具备一定的财政实力和还款能力。 2.《关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 这是国家财政部发布的文件,主要是为了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对于发行专项债的主体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其中包括了债务限额、权益监管、风险分析和预警机制等方面的要求,保证专项债的发行主体不会过度负债,风险可控。 3.《关于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对于专项债券发行和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包括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政府部门或其他法人组织,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发行,同时要在专项债券发行前后进行科学合理的用途规划和监管。 4.《关于深化专项债券市场改革的实施意见》 这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文件,旨在加强专项债券市场的监管和改革。文件要求发行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实力和信用,同时强调要根据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确保专项债券市场的稳定运作和风险防范。 5.《国务院关于加强专项债券监管的决定》 该决定是国务院制定的,对于专项债券发行主体的监管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文件要求地方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发行专项债券,并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专项债券资金,防止挪用和滥用资金。

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金[2022年]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年.01.18 【实施日期】2022年.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22年〕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监局,有关金融企业: 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

持经济发展,现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1 / 4 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评字[1999]118号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正文: ----------------------------------------------------------------------------------------------------------------------------------------------------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3月25日财政部财评字〔1999〕1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资产评估工作质量,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凡从事资产评估专营、兼营业务的资产评估(估价)事务所(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均应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营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以资产评估为主要业务的资产评估(估价)事务所(公司);兼营资产评估机构是指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 第四条财政部是全国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财政部负责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本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主要形式为合伙制,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授予资格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资产评估机构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执业。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盖章编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安徽、湖南、广东、云南、陕西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要求,适应农村改革内外部环境和条件深刻变化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和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部研究制定了《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 财政部 2017年6月5日 附件: 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 我国不仅是一个农业大国,更是一个农村大国。十八大以来,农村改革中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主体框架已基本搭建,各项改革政策正在扎实推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业基础稳固,农村和谐稳定,农民安居乐业,整个大局就有保障,各项工作都会比较主动。为稳住“三农”这块“基本盘”和“压舱石”,继续为全局作贡献,落实好2017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适应农村改革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深刻变化的需要,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会同中央有关单位和部门以《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为蓝本,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现就做好试点试验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密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农村综合性改革。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努力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农村发展规律的农村经营制度。充分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限定试点试验区域,加强风险监控,总体把握各项农村改革政策的关键点、衔接面,积极稳妥推进试点试验工作。 试点试验主要通过综合集成政策措施,尤其是多年中央1号文件出台的各项改革政策,多策并举,集中施策,推进乡村联动,政策下沉到村,检视验证涉农政策在农村的成效。切实尊重基层干部群众主体地位、首创精神,积极发挥农村综合改革在统筹协调、体制创新、资源整合方面的优势,扎实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释放改革政策的综合效应,为进一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机制 1.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完善政策引导机制,遵循市场规律和尊重村集体主体地位,逐步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 2.利用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健全村级集体经济法人治理机制、经营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和权益分配机制,逐步提高村级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3.积极培育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组织,逐步提高农民生产经营规模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组织化。充分利用农村土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成果,完善产权交易制度,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和规模经营的度,宜大则大,宜小则小,切实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财政部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作 为财政管理部门,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财政政策和调节财政 收支。为了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财政部频繁发布规范性文件。那么,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呢?为什么要规范性文件?本文将探讨 这些问题。 一、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政策、通告等文件,是对法律的具体解释和细化。例如,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有 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规定、公共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都是规 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仅具有指导性,也具有约束性,是推行 和执行法律的重要依据。 二、为什么要规范性文件? 1. 防止政策空洞化

规范性文件是对法律的具体解释和细化,对于一些法律条款较为模糊的情况,规范性文件能够提供明确的解释,避免政策空洞化。 例如,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与招标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针对政府采购与招标领域中存在的信用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建议和措施,包括重点领域的分级管理、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等,规范政策的执行。 2. 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规范性文件不断地充实和完善了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节,使政策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例如,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城市环境卫生予以奖励资金分配管理的通知》,针对城市环境卫生奖励资金的管理问题,明确了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式、奖励标准等,加强了政策的执行效果。 3. 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规范性文件为政策的实际操作提供了操作指南和技术支持,使政策的执行更具可操作性。例如,财政部发布的《公共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共财政资金的范围、管理权限和责任等,为公共财政资金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三、规范性文件的缺点和不足 1. 制定成本高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需要对制定过程进行精细的规划,消耗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2. 易于过时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不一定能够适应新时代的需要。当新的法律、政策来临时,原有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已经过时,需要加以修订。 3. 未能完全解决问题

财政部关于内控的文件

财政部关于内控的文件 内控是财政部门执行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算、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处理公共财政事务时,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程序,以保护公共资产和公共财产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此外,内控还可以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财政部门的效率和运营管理水平,保障财政部门的公信力和声誉。 1. 内部控制的定义和特点 内部控制是指一个组织单元中设计、实施和监督互动的过程,旨在达到以下目标:有效性和效率的促进,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的保障,遵循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共资产保护的有效实现。内部控制的特点包括: (1) 有目的性 内控系统是为了达到某种目标,在这个目标的基础上,设计和实施一系列的程序和政策,以提高财政部门的效率和管理水平。 (2) 组织性 内部控制是指在特定组织架构下、针对特定的目标和任务,系统地实施一些政策和制度。 (3) 持续性

内部控制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必要性 (1) 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内部控制系统可以确保财政部门的财务报告准确无误,避免高风险的财务处理活动,从而避免财务报告问题对公司的声誉和申请贷款等问题的影响。 (2) 提高效率和运营管理水平 内部控制系统有助于财政部门更好地组织和协调各种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运营管理水平,从而实现预算节约和公共资产保护。 (3) 确保遵循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内部控制系统有助于财政部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从而避免不符合规定的管理行为,保障公共利益的保护。 3. 内部控制的方式和基本原则 (1) 内部控制的方式 内部控制的方式包括内部检查、管理监督、资源保障、人员培训和信息技术管理等。在这些方式中,内部检查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可以检验系统运作的效果,完善管理制度和政策,提高

财政部关于印发呆账核销文件

偷税漏税 偷税漏税罪这是一个俗称的罪名,应该讲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此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偷税罪,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了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查看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呆账税金确认及死欠税金核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财金【2010】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臵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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