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政府确定由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垃圾处理等市政管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城市监督指挥管理、火车站区域管理、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的管理、民心河河道管理、便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事项及相关综合执法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效率优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权责明晰、部门联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城市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城市管理协调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动员本区域内单位和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第七条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确定的管理和执法事项,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

第八条发改、财政、公安、住建、环保、规划、水务、园林、交通运输、商务、民政、文广新、卫计、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农牧、林业、工信、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门,应当服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调度指挥,履行城市管理工作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城市建设,建立智慧城市管理数字平台,实现城市管理公共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支持城市管理工作,发现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投诉、举报。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城市管理工作,增强公众文明意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城市管理公用经费、装备配备等保障并与城市发展速度相适应。第二章城市管理事项第十三条道路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道路进行养护

维修,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修施工中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验收移交前,养护维修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验收移交后,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范围作业施工,并及时恢复原状。

城市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同步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道路三年内禁止挖掘。确需挖掘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检查井、箱盖或其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及修复。

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杆线,应征得养护单位同意后,由行政审批局办理审批手续。

管线、杆线架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养护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影响道路、桥梁整体安全的,应当由专业机构出具相应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夜景照明专业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做到节能环保,防止光污染。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

第十九条排水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疏浚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及时修复公共排水设施,保持城市公共排水通畅。水务、园林、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维护城区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洪堤坝,保持城区沿河排涝泵站、闸口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针对城区防汛特点,立足防大汛、抗大涝,解决相对集中降雨期对城市的影响。坚持提早谋划、标本兼治、全城动员、全民动手,以外涝不进城、内涝不成灾为目标,确保城区安全度汛。

第二十一条河道、渠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维修养护,及时清除河道和渠道堤岸、水面垃圾杂物,保持干净整洁。

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燃气、供热等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连续、安全、稳定供给,不断提高保障服务能力。各服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制,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提高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投入,依据城镇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优先安排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污泥处理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处理污泥应当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避免二次污染。

已投入使用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未达标的,应当提标改造,产生的污泥按国家要求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应当整洁美观。严禁依附现有建(构)筑物私搭乱建,保持城市天际线、腰线、地平线轮廓清晰、端庄大气。

第二十七条沿街商户、店铺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门前三包”有关规定,维护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和外立面整洁。

第二十八条各类非机动车辆应当在城市管理部门施划的专用停车区域内整齐摆放,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市政府要求有序投放,安排足够人员规范车辆停放,保持街面秩序,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道路通行。

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审批用途使用,严禁未经许可改变外立面原有形状、材质、色彩。

第三十条各类户外广告应当严格按照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进行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城市各类门店牌匾、标识牌、标语牌、灯箱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样式、标准、材质制作,色彩协调,严禁一店多牌,牌匾重叠,并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稳步增加环卫作业经费和设备投入,按照“以克论净”要求,提高作业标准和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减少道路扬尘。建立一线环卫清扫保洁人员待遇保障机制,保持环卫作业队伍的相对稳定。

公共区域内设置的停车场,应当按照环卫部门要求,由管理单位定时清空,由环卫部门进行清扫。

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做到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提高回收利用率,力争物尽其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明确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实行强制分类,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第三十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逐步实现循环利用,鼓励企业、科研院所研发建筑垃圾利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实现建筑垃圾处置的资源化和减量化。

第三十五条医疗废弃物应当统一收集、规范运输、集中处理,严禁将医疗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合,确保得到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产生量。

餐厨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集中收集,交由政府指定的处置企业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近处置、安全卫生”的原则,规划建设粪便垃圾处置场,实现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可循环利用。

第三十八条城市公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空地、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城市公厕应当标志清晰、干净卫生。

在城市公厕严重不足又难以新建的路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有关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对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

第三十九条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设置封闭式围挡,按要求安装红外线高清视频监控设备,做到文明施工。拆除建(构)筑物的施工现场应严格按标准设置围挡,严禁敞开式拆除,作业应采取湿法作业,使用专用喷淋、喷雾等设备降尘。

第四十条机动车洗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市政府要求,采取节水措施并安装蓄水、排水设施,防止污水外溢。

第四十一条城管便民服务热线应当24小时专人值守,及时受理群众的咨询、建议和投诉。接线人员应当及时接听、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记录、及时交办,并做好有关事项的反馈工作。第三章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一节执法范围及分工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城市建成区内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城乡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五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护方面,对露天烧烤污染和在企业厂区外公共场地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沙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工商管理方面,对在专业市场外城市道路、绿地、公园、广场、街头空地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方面,对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影响交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有关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的行政处罚权;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垃圾及违规取土、违法建筑拆除等行政处罚权;

(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三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火车站站前区域(石家庄站、北站、东站)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污水、燃气、供热、照明的行政处罚权;

(三)负责跨区域、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负责对全市综合执法工作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四十四条市内四区(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以下具体执法工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规划管理、市容市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夜景管理、机动车洗车场管理、节水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护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管理、公安交管等方面纳入本次综合执法范围的行政处罚权;

(三)市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事项。

其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事项。

第四十五条根据国家、省关于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属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但未纳入本次综合执法的事项,按照“成熟一项移交一项”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第二节执法规范第四十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应当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标识,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使用统一制式执法文书,鼓励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

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强化办案流程管理,明确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

第四十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作出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教育、劝诫、疏导,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证据物品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并在指定地点存放。

第五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冲抵罚款;拍卖、变卖所得超过处罚数额的,应当返还当事人。

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对违法建(构)筑物、设施的行政执法文书,采取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公证机构的见证下,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违法建(构)筑物或设施的显著位置,十日后视为送达。

第五十四条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进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根据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体量,责令违法行为人或管理责任人在7日内自行拆除;

(二)逾期不拆除的,填写《强制拆除审批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下发《强制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通知书》应当写明强制拆除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当事人到场,《强制拆除通知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

(四)制作现场执行笔录。现场执行笔录应当包括执行的标的、数量、参加人员、动用的机械设备、当事人到场情况以及执行时间等。

根据执法情况,对重大、复杂的执法行为应当邀请公证处进行执法全过程公证。

因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管理责任人承担。第三节执法保障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行政执法案件评查、督办督查、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方式,监督城市管理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层级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有效提高政府精细化管理城市的水平。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加强执法过程监督、案卷审核、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市本级执法人员配备按照所承担的行政执法任务,由市编制部门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协商确定;市内四区执法人员按照常驻人口万分之十的比例配备;其他县(市、区)按照不低于城区常驻人口万分之八的比例配备。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一线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市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执法骨干培

训,增强执法人员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实际运用能力,提高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录用、考核、培训、交流和回避等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做到语言文明、举止庄重、着装整齐、执法规范。

第六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者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协管人员,协管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正式执法人员的数量。城市管理协管人员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工作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配置部门承担。

协管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辅助性执法工作。

第六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创新执法模式,充分利用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和查处率。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六十三条公安部门要设立相应的专门保障队伍,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承接并受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需要公安机关提供违法行为人相关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提供。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城市管理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方案,指导一线执法顺利开展。

第六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快城市管理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违法单位(个人)“黑名单”制度,并与社会诚信机构实现信息互享。

对被列入城市管理违法人员“黑名单”的单位(个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第四节执法协作第六十六条行政审批机关、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等有关行政管理信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时,需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协助的,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材料;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行政审批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定期通报单位(个人)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纳入城市管理“黑名单”的管理相对人,行政审批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建设的有关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实现联合惩戒。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联动机制。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的突出问题,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

第六十八条不再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自身管理范围内的事项进行日常巡视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移交。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发现所查处事项有其他违法行为,不具有法定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交。

第六十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相互移交案件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违法主体已查明,初步证据材料已固定;

(二)移交案件的情况说明;

(三)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填写《案件移送通知书》。

第七十条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行使,改变或者放弃应当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

(二)继续行使已经划转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

(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六)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商业秘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九)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运营企业进行约谈,经约谈仍不整改的,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除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外,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恢复原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恢复原状的,应当依法予以封堵或采取其他改正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七十四条对擅自在城市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张贴小广告、宣传单、喷涂电话号码等进行经营活动的,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核实电话号码后,函

告电信、联通等相关运营商,相关单位在接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函告通知书后,应当配合执法部门对违法当事人依法做出处理。

第七十五条土地、房屋或建(构)筑物出租人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出租土地、房屋或建(构)筑物发生违法建设行为的,土地、房屋或建(构)筑物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按照本办法负有执法协作和其他行政监管责任的部门、单位未履行相应行政责任,导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不能发现或者难以查处违法行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七十七条本办法对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程序性事项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审批机制,加强城建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建资金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网建设费、城市维护费、公用事业附加费、电力附加费、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城建的部分、投融资平台贷款等所有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城建项目投资按照“政府决策、立项审批、财力安排”一体化原则,实行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以下简称审批小组)审批制。 第二章立项审批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局、城市园林局、城管局及市投融资平台(指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城建投融资管理中心、西区投融资管理中心、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小清河投融资管理中心,下同)负责城建项目前期规划和设计工作,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实项目投资估算,报送审批小组办公室初审。审批小组办公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项目“科学性、经济性、适用性”进行论证,并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结合专家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第五条城建项目初审后,由审批小组办公室定期提交审批小组审批。审批小组审批实行集体研究制,减少决策盲目性,合理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第六条审批小组确定建设的城建项目,由市发改委按规定程序予以批复立项,并会同市城乡建设委按照立项批复内容和确定的方案,组织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审批复。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发改委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市财政局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批复,作为安排城建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项目入库 第八条城建项目按照“规划设计一批、论证一批、批准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的原则,实行项目库管理。对审批小组批准建设的城建项目,统一纳入城建项目库管理。项目储备期间,建设单位应及时完善各项手续,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未进入项目库的城建项目,不得安排城建资金。

石家庄城市发展史

火车拉来的城市 ——石家庄近代发展史 作为在石家庄度过童年的学生,我选择它作为本次分析的对象。 图示:1901年石家庄周边简图和石家庄村平面图 一农业化时期(村落)(公元十四世纪—1902) 最早聚落记载始于明初,原是防御北方游牧民族的真定卫的军屯(生产建设兵团团场)无行政级别。 清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升格为真定府获鹿县下属行政村,附近有到保定的官道(不久废弃)与当时的政治中心真定城隔滹沱河相望。到清末,石家庄村的面积约平方公里,仅有200户人家,600余口人。 二农业向半城镇化过渡时期(村落—县/府级行政中心:1902—1912) 1898年清政府向外国贷款修建北京到汉口的芦汉铁路,该铁路于1902年延伸到正定到石家庄一带,并于石家庄村东头修建了一个小型转运站。取更大的行政中心“枕头镇”之名命名为“枕头站”。此时的官道新废弃不久,获鹿仍是该地的行政中心山西商贾最主要的住宿地。 随着同年芦汉铁路的通车,石家庄周围的商店、酒肆、旅馆陆续开业。外国商人也开始在此地暂停。次年,石家庄村落开始延伸并兼并了振头镇和邻近数村,原大清邮政振头代办亦升格为邮政分局,地位逐步超越了获鹿。 图示:1905年石家庄周边格局 1903年,正太(正定到太原)铁路开始修建,由于正定府治所在滹沱河北,该河当时流量很大而且水文条件复杂,为了省去高昂的架桥费用,正太铁路起点被就近改在枕头站。并在村东做了一段转弯副轨(可能为了分流,这一弯恰好成为了以后半个世纪内石家庄市区的东部边界),1907年铁路竣工通车。 图示:上:1911年石家庄周边格局,下:正太饭店和劝业商场 相关配套设施也随着铁路的到来逐步开始兴建:1906年石家庄电报房建成,1907年华北最早的银行——交通银行石家庄支行建成,同年石家庄第一座国际化的豪华饭店——正太饭店建成,这座接待过孙中山和蒋介石的法式小洋楼成了石家庄真正崛起的标志,故有“先有正太饭店,后有石家庄”之说。 到1912年清帝逊位前,石家庄城区已经极大地向东南扩大延伸,形成了以南部大桥街为主的旅馆居住区和村南的商业中心,共有商户106家,并开办了“民生”“劝业”“石门”几大商场。 正太铁路端头的南移,石家庄崛起的真正诱因。至此石家庄的地位逐步超越了北边的正定县城,成为了京晋冀重要的物资转运中心和客流集散地。仅次于直隶行政中心保定。 三半城镇化向城镇化过渡时期(县/府级行政中心—市级行政中心,1912—1937)(1)北洋政府时期: 清朝灭亡后,北洋政府出于稳定华北局势的需要,将石家庄更名为“石门”,并将天津、保定、石门一同作为华北重点发展区域,又恰逢第一次世界大战,外商在华北投资锐减,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在这里获得了市场、出现了第一次勃兴。 1914年,井陉煤矿石门焦炼厂在石门落成,这里产出了我国第一批独立生产的优质焦炭、并出口了日本。这是石家庄工业化真正的起步。 1916年,石门第一座大型娱乐场所”升平茶园”开业。 1919年,通过当地爱国商人集资,中国内地电灯公司石门分公司、平和轧棉公司、万华肥皂公司在此成立。

中兴智慧城市专题智慧城市建设现状

智慧城市,美丽中国 ——“智”造师眼中的世界 智慧城市大厦耸立云霄,起自“智”造师在砖瓦间的构建。他不仅带我们畅想智慧城市的宏伟蓝图,还以中式笔法,勾绘出智慧中国的旖旎画卷。今天我们讲述的就是一位“智”造师的故事,他不仅带领我们看到了“智”造师眼中的智慧世界,更引领我们跟随其去探寻智慧的足迹,体味智慧城市的瑰丽景观。 “智”造师眼中的世界 一、安定的诺亚城市 维护城市安全和谐,你所能依仗的不仅是孤单的机械战警——智慧,让城市真正步入安定和谐。 1、稳定之本:平安城市——中兴通讯平安城市解决方案 社会转型期,城市中充斥着众多不安定因素。安全问题已成为重中之重。但城市环境错综复杂,茫茫人海中,怎能快速准确地识别犯罪嫌疑人?单凭“警察”人力无异于杯水车薪,智慧型的平安城市需要借助高科技的火眼金睛。 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治安形势和各种自然灾害,做到不稳定因素的提前预防和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有效应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现代化城市管理的需要。平安城市是一个覆盖整个城市的集成式、多功能、综合性大型监控报警系统,业务范围涵盖治安、交管、消防、刑侦等多个公安警种,包括图像监控与报警系统(包括车载移动摄像终端系统)、重点要害部位监控与报警系统、居民小区技术防范系统、机动车防盗防劫报警系统、道路交通监控和卡口系统、电子巡更管理系统等独立而又互相协作的

子系统。 中兴通讯平安城市解决方案集成了应急指挥系统、网络视讯系统、定位系统,基于云计算平台,通过光纤网络、3G网络、无线网桥等网络接入部署于“三区三口”,各种企业、居民小区的监控和报警前端、城市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应急指挥中心、各级监控中心、视频会场、移动指挥车实现对城市的管理和紧急事件的指挥和处理。 解决方案亮点: 丰富的业务功能,多种系统融合:与CERS系统级联融合,统一接警,实现电话、短信、告警“三合一”接警; 覆盖良好,部署快速,直达基层:LBS定位系统融合视频监控,做到统一调度,精确处理; 低成本、高收益:预案规划设置,有效提高应急指挥组织效率; 可靠安全、保密性高:多种网络接入和备份手段,保障应急安全; 平战结合,提高政府办公自动化:视频会议融合视频监控,便于领导快速决策; 好管理、易维护:好管理、易运维,几大系统一套网管平台; 基于云平台,减少部署、维护人力投入。 客户利益: 中兴通讯平安城市解决方案适应于有线、无线以及混合网络,覆盖整个城市,不留任何死角; 丰富的高清和夜间监控解决方案,满足客户需求; 强大的智能分析云,提升主动预防能力; 深入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量身定制; 融合城市应急系统、视频监控、视频会议、定位、GIS、GPS、门户网站、一卡通等,各系统无缝连接。统一网络管理平台,实现客户价值最大化; 融合物联网技术,准确获取相关城市数据,帮助政府做出科学的决策。 中兴通讯平安城市解决方案成功应用于中国新疆、吉林、江西等地,以及苏丹、赤道几内亚、尼日利亚、白俄罗斯、乌拉圭等国家,丰富的海内外项目实施经验,为客户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6-12-01 生效日期: 1996-12-01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根据《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制定和实施石家庄市、县级市、建制镇的城市规划以及在上述城市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用地选址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石家庄市规划局主管市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具体行使下列规划管 理权: 负责主城区、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控制建设区的规划管理。 负责本条第一项所列区域以外的市区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20亩以上(含本数)建设用地选址的技术审查。 负责石家庄市规划区内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历史文化名城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和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负责市域内省级以上公路、铁路、南水北调工程、35KV以上高压输配电工程以及列入市以上审批计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市域内与主城区联网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负责审查县级市总体规划纲要并转报审批机关,审批县、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纲要。 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力。 规划分局在石家庄市规划局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 督管理权。 县(市)、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但本细则第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取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符合有关标 准和技术规范,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取得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准确的基础资料。勘查、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有关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格。 外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市域内的城市规划编制任务,须经石家庄市规划局核验资质。

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1.07.09 【实施日期】1981.07.09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有关建筑规划的规定”已被《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89年9月1日实施日期:1989年9月1日)停止执行 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1981年7月9日青岛市人大通过、市政府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文明、整洁、优美的社会主义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必须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以《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实行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群众,组织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

第三条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农业社队等单位和所有居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四条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河道、海滩、山场,不论国有或集体所有,均须服从城建部门统一管理,不准买卖、侵占或擅自调换和租借。 第五条凡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所需用地,必须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及山东省有关规定,并持国家、省、市计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到市城建局办理用地手续。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以外进行建设所需用地,由所在县承办,按照规定报市民政局审批;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定点,旅游风景点内的建设,由市城建局会同所在县进行安排;涉及市区供电、通讯、给水、排水、交通、国防等建设用地,所在县应事先征得市城建局的同意,方可办理用地手续。 第六条已征用、划拨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准自行交换、转让。土地分割、转移过户须到市城建局办理手续。对征而未用超过一年的建设用地,原批准执照应视为无效;长期不用的院内空地、使用不合理的土地市城建局有权收回。收回的土地可按征用时支付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偿拨给新的使用单位。 征而未用,退给生产队暂时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属国家,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即无代价交还。 第七条使用国有土地,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市政配套费;使用农业耕地,应按规定给予补偿,安排好社员生活,在规划区域内,还要缴纳市政配套费。 建设单位因施工等需要临时用地时,须报城建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使用费。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即行收回,确需继续使用的,须重新办理手续。临时用地内不得修建任

国内智慧城市建设情况

国内智慧城市建设情况 建设智慧城市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所需要时间对有的城市来说可能需要两三年,而有的城市则需要10年甚至更久。但在建设智慧城市的过程中既可以全面推进,也可以重点突破。目前国内已经提出建设智慧城市的城市中,有的是创新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提出了“智慧深圳”、“智慧南京”、“智慧佛山”等;更多的是围绕各自城市发展的战略需要,选择相应的突破重点,提出了“数字南昌”、“健康重庆”、“生态沈阳”等,从而实现智慧城市建设和城市既定发展战略目标的统一。 目前国内智慧城市建设主要分以下几类: 1、创新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这类城市将建设智慧城市作为提高城市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的重要途径。 深圳将建设“智慧深圳”作为推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突破口,以建设智慧城市为契机,着力完善智慧基础设施、发展电子商务支撑体系、推进智能交通、培育智慧产业基地,已被有关部委批准为国家三网融合试点城市,并提出2012年实现宽带无线网覆盖率达到100%,组建华南地区的物联网感知认证中心等。 南京将提出要以智慧基础设施建设、智慧产业建设、智慧政府建设、智慧人文建设为突破口建设“智慧南京”。将“智慧南京”建设作为转型发展的载体、创新发展的支柱、跨越发展的动力,以智慧

城市建设驱动南京的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从根本上提高南京整体城市的综合竞争实力。 沈阳是全国著名的重工业基地,近年来致力于创新从老工业城市向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城市转型。为此,沈阳市政府与IBM合作,借助“智慧城市”建设,创新运用绿色科技和智慧技术,以互联网和物联网的融合为基础,为沈阳市生态化建设提供一套完整的方法论,努力实现打造“生态沈阳”的战略目标。 2、以发展智慧产业为核心 武汉城市圈完善软件与信息服务发展环境,加快信息服务业、服务外包、物联网、云计算等智慧产业的发展,推进信息化建设,促进城市圈的综合协调和一体化建设,从而实现加快构建武汉两型社会的战略目标。 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发达,生产了全球1/2的笔记本电脑和1/8的数码相机,以此为基础提出了要大力发展物联网、电子信息、智能装备等智慧产业,支撑智慧城市建设。 宁波将以建设6大智慧产业基地为重点,加快推进智慧产业发展。6大基地分别为:网络数据基地、软件研发推广产业基地、智慧装备和产品研发与制造基地、智慧服务业示范推广基地、智慧农业示范推广基地、智慧企业总部基地等。 3、以发展智慧管理和智慧服务为重点 昆山智慧城市建设重点包括智能交通、智慧医疗、服务型电子政务等方面,从而为城市运营和管理提供更好的指导能力和管控能力。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京政发[1984]1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4.02.10 【实施日期】1984.0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发布日期:1992年7月24日实施日期:1992年10月1日)废止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四年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京政发【1984】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按照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的管理,制止违章用地、违章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北京地区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

要求,执行规划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凡在北京地区进行下列城市建设工程的单位,均须持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的有关文件,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审查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征地、用地;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1)机关、团体、部队、城市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农场等)和这些单位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联合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的城市建设工程; (2)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这些建设工程也视同城市建设工程。 本项所列的各类区域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划定。市区规划和各类区域规划范围以外地区的农村建设管理办法另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公用设施、市政管线、铁路、地下铁道、道路、桥梁、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和其它构筑物等。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城市建设工程,如系临时建设工程或需临时使用土地,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临时建设工程和临时用地应严加控制。 第六条居住在城镇内的个人进行建设工程,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七条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十分注意合理使用和节约建 设用地。 第八条城市各项建设工程须由取得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对自己所设计的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许可证,须报送设计方案的主要图纸和说明。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的规定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 第二节开发强度控制 第三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四节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划定 第五节生态协调区规划管理 3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 第三节建筑退地界 第四节建筑退线 第五节商业办公建筑 第六节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第七节附属绿地、配套停车规划管理规定 4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工程 第二节城市公共交通 第三节其他规定 5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 第三节其它市政工程 6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 7第七章附则 附录1:名词解释与计算规则 附录2:附表 附表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附表2: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 附录3:附件 附件1:《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 附件2 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附录4:术语及附表 A 术语 B 附表 1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正定新区、正定古

城、西部山前区、滹沱河沿线地区等对城乡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以按照相关研究或相关规划的成果执行。 其它县(市)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 第5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表5-1进行分类管理,并应严格保护A1类用地、优先保证A2类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在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表5-1及以下规定进行混合与兼容使用: (一)土地混合使用:是指在规划管理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混合地类,在用地主导性质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混合使用符合控规规定的其它性质的用地。 (二)土地兼容使用:是指在规划管理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单一性质用地,在其主导性质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兼容使用符合控规或表5-1规定的其它性质的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三)混合或兼容使用土地的,应按照用地面积比例对用地进行划分,并在出具规划条件前明确具体用地性质和用地划分比例,按照相应的规范确定有关规划指标及配套设施要求。确需按照竖向混合使用方式进行用地划分的,应结合具体地块的建设条件与开发需求,综合考虑相关要求经技术论证确定。居住用地与商业用地混合使用时,不宜按照建筑面积比例进行用地划分。 (四)土地兼容和土地混合使用不得同时采用。

建设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

石家庄市公交车路线大全

石家庄市公交车路线大全 1路 首车4∶50 末车22∶30 公交三公司→ 动物园→ 参院学院→ 时光街→ 八一站→ 空军医院(→ 白求恩医学院)→ 和平医院→ 油漆厂(海联医院)→ 烈士陵园(石药集团)→ 维明街口→ 人民商场→ 国贸中心(金百丽广场)→ 火车站→ 南三条市场→ 市招待处→ 北国商城→ 人民广场→ 省博物馆→ 谈南路→ 印染厂 2路南货场—柳辛庄 首车5∶30 末车21∶30 南货厂→ 圣安驾校→ 河北电机厂→ 省五交化公司→ 东岗头→ 供水总公司→ 公交总公司→ 河北剧场(四十中学)→ 市城管局→ 北国商城→ 省四院→ 棉一立交桥→ 棉五→ 东货场→ 运河桥客运站→ 棉六→ 二六零医院→ 休干所→ 省胸科医院→ 柳辛庄 3路国大健康城(胜南汽车站)—火车站 首车6∶00 末车21∶00 国大健康城(胜南汽车站)→ 金利街口→ 塔南路→ 石栾路口→ 栾城道口→ 东平路口→ 珠光灯饰城→ 平安高架桥→ 石油公司→ 东三教彭村→ 南长街口→ 中华大街口→ 省农发行→ 裕华路口→ 省建设银行→ 火车站 4路好家居—省农科院(心理医院) 首车6∶00 末车20∶30 好家居→ 钢厂南门→ 钢厂→ 和平世家小区(翟营大街)→ 金刚集团→ 和平路装饰建材广场→ 华清街口→ 华药→ 育才街→ 印染厂→ 棉一→ 棉五宿舍→ 水泵厂→ 军械学院→ 河北中兴公司→ 省二院→ 省文化厅→ 省医院→泰华街口→ 省电大→ 省农科院→ 省农科院(心理医院) 5路省测绘局—省医院 首车4∶50 末车22∶30 省测绘局→ 省民航局→ 建华街口→ 省中医院→ 裕彤体育中心→ 省体育馆→ 省博物馆→ 人民广场→ 北国商城→ 市招待处→ 南三条市场→ 火车站→ 国贸中心(金百丽广场)→ 人民商场→ 市中医院→ 儿童活动中

智慧城市建设情况报告doc

智慧城市建设情况报告 篇一:XX年智慧城市建设发展现状及市场前景分析中国智慧城市建设行业现状研究分析及市 场前景预测报告(XX年) 报告编号:1686076 行业市场研究属于企业战略研究范畴,作为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咨询服务,其研究成果以报告形式呈现,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一份专业的行业研究报告,注重指导企业或投资者了解该行业整体发展态势及经济运行状况,旨在为企业或投资者提供方向性的思路和参考。 一份有价值的行业研究报告,可以完成对行业系统、完整的调研分析工作,使决策者在阅读完行业研究报告后,能够清楚地了解该行业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趋势,确保了决策方向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中国产业调研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c157854.html,基于多年来对客户需求的深入了解,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该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注重信息的时效性,从而更好地把握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 一、基本信息 报告名称:中国智慧城市建设行业现状研究分析及市场前景预测报告(XX年)报告编号: 1686076←咨询时,请说明此编号。优惠价:¥7650 元可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 网上阅读:http:///R_QiTaHangYe/76/ZhiHuiChengShiJianSheShiCha ngXingQ ingFenXiYuQuShiYuCe.html 温馨提示:如需英文、日文等其他语言版本,请与我们联系。 二、内容介绍 XX年中国的城镇化达到了54.77 %,城镇人口达到7.5亿。据预测,到2030年中国城镇化率将达到65%左右,这意味着每年还将有1000多万人口进入城市。人类经济社会活动空间分布格局,已经进入以城市为主的时代。城市化和城市自身的发展过程,是人类活动的地理空间格局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过程。可以说,未来城市化和城市发展的特征和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类发展的特征和状况。而当今城市所面临的各种挑战使城市在压力下运行。为了抓住机遇并构建可持续的繁荣,城市需要变得更加“智慧”,“智慧城市”概念应运而生。 智慧城市的基本理念是在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充分整合城市资源,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社会服务和更为科学、智能的城市管理。智慧城市理念对城市未来发展影响是多方面的,主要

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度

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度 为把我街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提交到一个新水平,结合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工作制度如下: 一、办事处成立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小组,正、副组长由办事处党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部分驻街大单位主管领导和人大代表担任。下设办公室,由城建科负责具体工作。 二、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小组负责全街城市建设与管理方案的编制、论证、实施等工作。 三、城市建设与管理协调指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全街的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城市建设与管理协调指导小组成员要经常深入到各驻街单位和居民中指导工作,掌握第一手材料,为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决策提供依据。 东站道办事处城建管理所工作制度 一、工作人员各负其责,积极认真做好各自的本职工作。 二、要端正思想作风,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讲求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本文转载自[大秘书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c157854.html,找文章,到大秘书网]讲究职业道德,对外来办事的同志要礼貌热情,使用文明用语。

四、工作上要坚持原则:一视同仁,廉洁自律,不徇私情,不吃请,不受贿,不搞不正之风,要做到严格管理,奖惩分明。 五、工作时间严禁打扑克、麻将,下棋及其它娱乐活动。 六、每季、年度科室要有工作计划、安排和工作总结。 城建管理所职责范围 依法对辖区内市容、环卫、绿化、爱国卫生、门前三包工作进行管理。 城建管理所所长岗位责任制: 1、负责全所的全面工作。 2、负责组织本所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 3、经常检查,及时研究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组织协调及时处理。 4、做好各项检查的准备工作。 5、完成市区政府、办事处交办的工作。 城建管理所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城建管理条例,实行分片包干,按照规定,严格管理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工作。 2、深入辖区,对分管的街路市容市貌实行全面管理,凡发现乱摆、乱放、乱占、乱贴、乱挂、私搭乱建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3、严格贯彻执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街路清扫,

石家庄战略分析与展望

石家庄市战略分析与展望 一、城市简介 石家庄市是河北省省会,全省的政治、经济、科技、金融、文化和信息中心,是国务院批准实行沿海开放政策和金融对外开放的城市之一。石家庄市地处华北平原腹地,北靠保定,东临衡水,西倚太行山,与北京、济南、天津三大都市几乎是等距相望,位置优越。现辖6个区、12个县、5个县级市和1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总面积1.58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16.3788万人,其中市区面积455.8平方公里,人口286.2万人(2010年人口普查)。 石家庄是一个极具发展潜力的城市。独特的省会地位、繁荣的商贸更为发展商贸会展旅游提供了很好的条件。京广铁路、石太铁路、石德铁路、石太客运专线已通车、京广高铁(京石客运专线、石武客运专线)将于2012年底全线通车,石家庄将全面进入高铁时代。 石家庄自然资源及旅游资源丰富,交通通讯便利,基础设施配套,工商业发达,市场前景广阔,投资环境较为优越,是国内外客商投资兴业的理想之处。城市竞争力蓝皮书发布:石家庄市民幸福感第一,本次发布的城市竞争力首次尝试对294个城市进行了幸福感调查,结果显示,在294个城市中,石家庄市居民幸福感排名第一。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迅猛发展的今天,石家庄依托自身优势,正在全力打造“中国药都”、“全国纺织基地”、“华北重要商埠”、“北方特色农业区”和区域性高新技术产业中心为主导的支柱产业,为早日实现“加快发展、富民强市”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二、城市愿景 ●石家庄在未来20-50年间将经历从点—块—团—田字型结构—中字型结 构等演化过程,最终形成串字型结构。 ●基本实现工业化,大力推进信息化,加快建设现代化,在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的基础上,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 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 ●未来产业布局为:北部的行政、办公、商务和高科技研发中心;南部的 物流、创新工业中心;西部旅游休闲度假、生态农业中心;东部产业集 群中心;中部现代服务、生活居住中心。 城市定位 中国经济增长第三引擎中的重要支点,首都经济圈的第三级,冀中南经济圈的经济振兴中心,河北省省会,中国医药之都,华北中南部的物资集散和交通枢

智慧城市国内外现状研究

智慧城市国内外现状研究 国外现状 国外智慧城市最早可追溯到1992年新加坡首次提出“智慧岛”计划,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快速地发展,社会水平不断进步,很多国家和地区开始进行智慧城市建设。21世纪初期,美国、英国、德国、荷兰、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均开展了智慧城市的实践,全球掀起了智慧城市建设的热潮,其中,欧洲和亚洲是智慧城市建设开展较为积极的地区。

国内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发展迅速,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的城镇化率从2005年的42.99%上升至2015年的56.1%。据预测,到2030年中国城镇化率将达到65%左右,这意味着每年还将有1000多万人口进入城市。我国在城镇化过程中积累了一系列“城市病”,城市发展与人口、环境、资源的矛盾不断突出。如何解决城市发展的突出矛盾,实现有限资源的合理分配,并不断深化城市功能以提高利用效率成为城市管理者面临的重大难题,而城市信息化建设无疑是提升城市管理效率的重要方式。智慧城市是城市信息化的高级阶段,是信息化与城镇化结合的最佳模式,将充分发挥产业辐射作用,带动整个经济的转型。 我国智慧城市建设经历了两个阶段的发展:萌芽期和推进期。2010年是我国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节点,在此之前我国智慧城市建设处于萌芽阶段。继2010年宁波市在政府的全面推动下实施智慧城市建设以来,其他城市纷纷效仿,智慧城市在我国的建设风生水起,不少城市提出了具体的建设目标和行动方案,甚至有些地区把智慧城市建设列入了“十二五”规划,如北京、上海、广州、天津、深圳、武汉、株洲、佛山等。截止2016年初,全国已经有597个智慧城市相关试点。 2016年,我国将智慧城市和数字社会技术等八大技术作为未来一段时间内发展的主要方向。“十三五”期间,26部委将共推100各个“新型智慧城市”试点。 根据《2015年智慧城市发展水平评估报告》显示,我国智慧城市整体发展水平处于领先地位的有:无锡、上海、北京、杭州、宁波、深圳、珠海、佛山、厦门、广州等。我国智慧城市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城市整体智慧化程度较低,建设能力及落地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其中智慧城市的建设也表现出区域差异,华南地区与华东地区发展良好,而东北、西北、西南等相对偏远区域,发展较为落后。智慧城市在各省份、各领域的发展也不尽相同。 中投顾问的《2016-2020年中国智慧城市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中研究表明,如今,我国智慧城市建设已全面展开,推进速度较快的已进入建设阶段,其它城市也开始进行规划与设计等。建设智慧城市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有的城市可能需要2-3年时间,而有的城市可能则需要10年甚至更久,但在建设智慧城市的过程中既可以全面推进,也可以重点突破。当前,我国正在通过“两

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泰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切实加强城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项目,主要指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即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城建项目。 第三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必须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提高决策程序的透明度,加大公众的监督力度,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保证金奖惩制度,充分调动各城市建设责任主体的积极性。

第五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应坚持以民生需要为导向,重点投向公益性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项目性质,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多种方式,吸引多元化资金进入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六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制度,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审核。建立土地开发和项目建设同步机制,确保项目建设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一城四区”城建项目的实施由市住建部门牵头跟踪管理,定期组织召开城建工作例会,及时协调解决相关矛盾。对相关责任部门、建设主体及参建各方实行考评考核,建立绩效考核保证金奖惩制度。并按月向市政府报告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安全等状况。 第二章城建项目计划的编制和批准 第八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计划由市住建部门进行社会征集,并与发改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泰州市城市总

石家庄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石家庄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编制 8月5日从有关部门获悉,《石家庄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编制。本规划范围覆盖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西至西外环路,东至新规划的京珠高速公路,北至北外环路,南至南外环路。这一规划将新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用地在原来13个分区(《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1997版)》)的基础上,重新划分为24个分区,各分区具体情况如下表。 分区规划范围布局结构 大郭分区位于省会西北区域由于总体规划确定大郭军用机场保留,所以该分区布局结构不变。联盟分区西二环北路、石太高速、泰华街、和平西路所围合区域北部是重点发展区,南部是以居住为主的城市建成区。 石岗分区北起石太高速南至和平路,东起京广铁路西至泰华街根据街道办事处、道路界线,将本分区分为六个居住片区;联盟路至石岗大街形成区级公共设施中心。运河桥分区和平东路、体育北大街、京广铁路、石太高速所围合区域分区布局结构为“一区、一中心、四带、五片”。“一区”指由光华西路及建设北大街两侧的市场用地、贸易用地及商业金融等用地所形成的“T”形区域,是光华路生产资料贸易区的主要组成部分;“一中心”指位于胜利北街与建设北大街交叉口处的东北城市副中心;“四带”指分区四个绿化带;“五片”指分区内五个居住区。 和平分区北起北二环路,东为京石高速,西临体育大街,南贴跃进路、和平路规划空间结构为“二轴三片区”。“二轴”为光华路轴线、翟营大街轴线;“三片区”为西部片区、中部片区和东部片区。 西郊分区北起石获北路,南至槐安路,西起西三环路,东至西二环路在石获南路与长兴街交叉口附近建设市级公共设施中心;在苑东街与三简路交叉口建设区级公共设施中心;在工农路与时光街交叉口附近,形成区级设施中心。 友谊分区北马路、西二环、滨河街、泰华街所围合区域布局结构为“一轴两心六片区”。“一轴”指沿友谊大街形成的公共服务设施轴;“两心”指友谊大街与新华路、友谊大街与裕华路交叉口附近区域的片区中心;“六片区”指按主干道分割,兼顾办事处管辖范围,划分为六个居住区。 中华分区北起和平路,南至槐安路,西起泰华街、滨河街,东至胜利大街布局结构为“五区、两中心、一带”。“五区”即五个居住片区;“两中心”即新华路—中华大街—裕华路—胜利大街所围合的市级商业中心和新华路—师范街—工农路—中华大街所围合的省行政中心;“一带”即依托新胜利大街形成的集休闲、娱乐、旅游为一体的发展轴带。 平安分区建设大街、中山路、中华大街、裕华路所围合区域是以金融、贸易、商业及南三条市场为代表的城市商务中心,布局结构为“一轴一中心五区”。“一轴”即总体规划确定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政府确定由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垃圾处理等市政管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城市监督指挥管理、火车站区域管理、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的管理、民心河河道管理、便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事项及相关综合执法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效率优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权责明晰、部门联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城市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城市管理协调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动员本区域内单位和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第七条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确定的管理和执法事项,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 第八条发改、财政、公安、住建、环保、规划、水务、园林、交通运输、商务、民政、文广新、卫计、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农牧、林业、工信、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门,应当服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调度指挥,履行城市管理工作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城市建设,建立智慧城市管理数字平台,实现城市管理公共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支持城市管理工作,发现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投诉、举报。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城市管理工作,增强公众文明意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城市管理公用经费、装备配备等保障并与城市发展速度相适应。第二章城市管理事项第十三条道路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道路进行养护

智慧城市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智慧城市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智慧城市是城市数字化向更高层次的发展,核心是体现以人为本、智能运行的理念,利用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全面感知城市的运行状态,提高人与物、物与物之间交互的明确性、灵活性、执行效率和响应速度;对物理现实空间中的各种实体对象更加精确、智能和直观的控制和展现,提高对各种实体系统的整体优化掌控、实现信息虚拟空间和物理现实空间的同步互动;通过海量的信息收集和存储分析能力,深入挖掘各种系统间的直接或间接联系、发现规律并提出方法,为更智慧的决策和行动提供支持;达到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企业竞争力和市民生活质量的目标。 目前,很多国家已经开始智慧的建设,主要集中分布在美国、欧洲的瑞典、爱尔兰、德国、法国,以及亚洲的中国、新加坡、日本、韩国,大部分国家的智慧城市建设都处于有限规模、小范围探索阶段。韩国作为全球第四大电子产品制造国,物联网国际标准制定主导国之一,通过智慧城市建设培育新产业。美国将智慧城市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并在基础设施、智能电网等方面进行重点投资与建设。新加坡被公认为政府服务最好的国家,信息通信技术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方面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智慧城市建设注重服务公众。 我国的智慧城市建设刚刚起步,城市信息化建设正处于重要的结构转型期,即从信息技术推广应用阶段转向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阶段。中国正在通过“两化融合”、“五化并举”、“三网融合”等战略部署,积极利用物联网、云计算等最新技术,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目前,

我国智慧城市建设主要有三种建设模式,分别是:以物联网产业发展为驱动的建设模式,如无锡;以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先导的建设模式,如武汉;以社会服务与管理应用为突破口的建设模式,如北京、重庆。 “智慧城市/平安城市”解决方案 1.智慧城市/平安城市的概念模型 智慧城市(平安城市)建设,就是要从更好地满足市民、企业(机构)和城市运营管理的特定需求出发,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新一代宽带无线通信等先进的信息技术,通过打造城市统一一体的、互联互通的、协同共享的信息基础设施(包括感知监控体系、通信网络、数据共享平台等),从技术上逐步消解行业之间的信息壁垒、突破职能部门之间的条条框框,进而实现社会管理与服务的业务模式创新,从而在更大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提高城市运行效率、挖掘城市承载潜力、提高城市服务质量,为实现平安、幸福、繁荣、和谐、开放等城市目标而努力。 2.基于物联网和云计算技术的城市智能化管理整体架构 基于物联网和云计算技术的城市智能化管理体系架构从下到上分为感、传、知、用四层: 感知层:采用视频采集、卫星定位、RFID等多种感知技术手段进行信息采集; 传输层:通过光纤、2G/3G、卫星等各种传输网络实现信息的可靠传输; 认知层:搭建公共应用支撑平台,提供统一的信息接入、信息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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