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1-10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

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

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列表:

中国南方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doc

中国南方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1、总则 1.1 为认真贯彻“优质、方便、规范、快捷”的供电服务方针,牢固树立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提高客户服务水平,树立公司崭新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南方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方电网公司”)各子公司客户服务的管理、监督与考核。 1.3 本办法所指的“客户服务”是指供电企业及其员工在涉及客户的业扩报装、抄表、收费、用电检查、计量装拆表、“95598”客户服务系统、供电抢修、需求管理等供用电业务中,以满足客户需要为目标的行为和活动。 2、职责分工 2.1南方电网公司市场交易部是客户服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2.1.1 制定公司城市、农村供电规范化服务标准以及考核细则。指导各子公司制定供电服务承诺。 2.1.2 制定公司供电营业示范窗口标准和考核办法。 2.1.3 制定供电营业厅统一配置标准。 2.1.4 制定公司客户服务支持系统建设规范。

2.1.5 向公司提出开展客户服务活动意见,定期策划开展有关客户服务专项活动。 2.1.6 指导各子公司开展客户服务工作。 2.1.7 每月20日前编制客户服务信息简报。 2.1.8 制定客户满意率调查办法。 2.1.9 组织开展客户服务工作检查。 2.1.10 组织供电营业窗口考核和评比工作。 2.1.11 受理客户有关供电服务的投诉。 2.2 南方电网公司监察部是客户服务的监督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2.2.1 制定行风建设规划。 2.2.2 组织开展供电服务承诺监督工作。 2.2.3 组织开展供电规范化服务监督工作。 2.2.4 组织开展供电营业窗口建设的监督工作。 2.2.5 参加供电营业窗口考核和评比工作。 2.2.6 制定客户服务监督办法。 2.2.7 受理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以及涉及行风问题的投诉举报。 2.3 南方电网公司党群部是客户服务的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 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申请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年月日

目录 1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1).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发展和实施计划专用表格 (2).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方案专用表格 (3).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经营承诺书 (4). 公司域名、商标证书 (5). 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文件 2 省内许可申请公共表单 (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公司概况 (3).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4).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 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原件) (6). 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法人签字并公司盖章)及其相关证明 (7). 已设立分公司营业执照或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 (8). 主要管理、技术人员身份证 (9). 公司近期为员工所上的社保证明(应加盖社保机构红章) (10).已获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文页、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年检记录页) (11). 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填表说明 1、申请经营业务简述至少应包含业务开展内容描述、商业模式、目标用户、收费模式等内容,描述应思路清晰、逻辑条理; 2、拟开展业务情况中的拟开展服务项目、实现方式和服务项目简要描述应与申请经营业务简述一致。

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 我公司在获得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后,在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将遵守如下承诺: 一、我们将严格遵守有关电信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业务服务范围,从事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二、保证提供的电信服务业务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管理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的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我公司承诺在开展信息服务业务时,将依照原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增值电信业务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基本要求》(YDN126-2007)完善公司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流程,落实信息安全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资费政策制定电信业务收费标准,不断提高电信业务服务质量,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我公司承诺在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业务时,服务质量将不低于原信息产业部36号令《电信服务规范》规定之标准,如低于该标准或违反该标准而造成对用户利益的损害,我公司愿承担相应的用户赔偿责任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罚。 四、自觉接受各级电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电信管理年检制度及时向各级通信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和统计资料; 五、切实加强对各地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公司在各地所

客户服务及信息管理办法

为了对客户服务过程中涉及的文件、信息进行系统、全面、有效的管理,确保文件和信息资料便于查询、易于识别,从而保证客户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供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规范性引用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员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客户服务过程中对涉及的相关文件、信息的管理措施和要求。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客户服务人员的所有环节以及从事客户服务工作的所有人员。 四.术语及定义 客户:接受产品的组织或个人 文件:信息及其承载的媒体。 受控文件:需要对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分发、更改、回收等进行控制的文件。 信息:以物质介质为载体,传递和反映世界各种事务存在方式运动作态的表征。 五.管理职责 5.1、质量部 5.1.1、负责客户服务信息和市场产品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反馈; 5.1.2、负责客户服务过程中相关文件的编制、审核、存档、归类、整理、签发、销毁; 5.2.生产部 5.2.1、协助质量部对市场产品质量信息进行分析,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确保其有效性; 5.3、销售部 5.3.1、协助质量部进行市场产品质量信息的收集; 5.4、技术部 5.4.1、协助质量部编制客户服务相关技术文件‘ 5.4.2、协助质量部编制产品维修手册; 六.管理内容 6.1、客户服务文件的分类 6.1.1、客户服务过程中的文件包括客户服务管理文件,客户服务技术文件、维修作业指导书; 6.2、客户服务文件的编制、审核和批准 6.2.1、质量部售后服务组负责编制客户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管理文件,经部门主管审核后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6.2.2、生产部和质量部协助技术部负责编制客户服务过程中涉及的技术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核、相关部门会签后由总经理批准执行。 6.2.3、售后服务组负责编制客户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维修作业指导书,经主管审核后由部门领导批准执行。 6.3、客户服务文件的发放、借阅、更改和作废 6.3.1、属受控的客户服务文件,由质量部资料管理员按其分号登记、发放,每份文件上应盖

银行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暂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行客户服务管理组织体系 第三章总公司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第四章客户服务中心服务职责与要求 第五章客户服务监督考核 第六章建行服务费用管理 第七章附则 附件:总公司项目领导小组与项目管理工作小组人员名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作好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保险经纪服务与服务管理工作,增强金诚国际的服务竞争力,在建行系统内树立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服务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建行客户服务管理组织体系 第二条总公司成立建行项目领导小组 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公司总裁任副组长,设立项目经理与副经理。 小组职责:全面负责建行统保项目保险经纪服务的领导、指挥、部署、决策、协调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总公司成立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由市场开发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机构发展中心、经纪技

术中心、风险研究中心、计划财务中心、数据信息中心相关管理人员参与组成。 工作小组职责:在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建行统保项目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并负责保险期内客户服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考评工作。项目经理具体负责管理工作小组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对应属于公司服务范围的建行各分行,各地客户服务中心成立建行项目小组 项目小组由1名负责人和1-2名服务专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服务人员持有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服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高度的责任心与良好的敬业精神,能胜任客户的服务要求。 项目小组职责:在总公司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固定资产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及本办法的要求为建行各级分行提供一流的保险经纪专业服务。 属于公司服务范围的分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苏、苏州、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分行和总行本级。 第三章总公司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信息服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

编号: 许可证号: 跨地区/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申请业务:信息服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20 年月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制 信息服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专用表格 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申 请 经 营 业 务 简述 (至少应包含:业务开展内容描述、商业模式、目标用户、 收费模式等) 业务实施 计划 (应包括业务开通时间、业务发展地域范围等计划安排) 服务设施 建设计划 分支机构 设立及许 可证备案 计划 系统平台所在城市

不含互联 网信息服 务服务项目 □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 □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 □信息保护和加工处理服务 拟开展移动网信息服务情况拟开展服务项目实现方式服务项目简要描述□SMS □MMS□WAP □JAVA/BREW□其他: □SMS □MMS□WAP □JAVA/BREW□其他: □SMS □MMS□WAP □JAVA/BREW□其他: 填表说明 1、申请经营业务简述至少应包含商业模式、目标用户、收费模式等内容,描述应思路清晰、逻辑条理; 2、拟开展业务情况中的拟开展服务项目、实现方式和服务项目简要描述应与申请经营业务简述一致。

信息服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依法经营承诺书 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 我公司在获得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后,在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将遵守如下承诺: 一、我们将严格遵守有关电信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业务服务范围,从事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二、保证提供的电信服务业务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管理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的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我公司承诺在开展信息服务业务时,将依照相关规定完善公司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切实落实安全责任。明确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和应急处置联系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制度、信息内容审核制度、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内容保留备查制度、违法信息监测处置制度、用户举报机制、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等;按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手段,同步落实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做好违法信息发现和过滤、用户日志留存、用户信息保护等;明确并落实网络安全“三同步”、定级备案、符合性评测和风险评估等要求,并配套落实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手段。落实国家和行业有关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相关政策标准。开展信息服务业务时遵循相关技术接口标准的要求。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范例3

范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济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

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ICP)经营许可证

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ICP)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发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 安全管理制度。 六、涉及到ICP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ICP)经营许可证应报送的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1、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均为有效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验资报告应 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晰复印件)。如投资者为自然人,请提供投资人清晰身份证复印件。 如投资者为企业,请提供企业经营许可证副本的清晰复印件。 2、拟申办互联网信息服务(ICP)经营许可证的非公司企业申请者,应提供《工商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3、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服务商,除提供上述 文件外,还必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市局级单位以上)审核同意的文件。 三、申办互联网信息服务(ICP)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 1、申请书抬头应为“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2、申请单位情况简介。(公司的隶属关系、注册时间、注册性质、注册资金、投资单位名称及投资额、 主营业务等) 3、拟申请的电信业务。 应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4、网站开设的栏目及主要内容、网站名称、域名、IP地址。提供接入的ISP公司名称、服务器所在机 房地址、接入ISP的方式、接入速率。 5、单位具体地址(办公地址和机房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电话、负责人姓名、电话。 备注:申请书需要在落款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办互联网信息服务(ICP)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可行性报告。 1、申请经营的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功能。 服务项目包括免费电子信箱、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空间、有偿提供信息、电子商务、搜索引擎、 电子公告等。对每个服务项目的内容应有较清晰的描述。 2、系统组成(含网络拓扑图)、主要设备情况。 *. 首先应提供公司内部局域网及说明接入ISP方式的网络拓扑图,然后对图有较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1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麟 2017年5月2日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 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七条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第九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

售后服务管理办法

售后管理售后服务管理办法 1. 总则 . 制定目的 为加强售后服务工作,提升公司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 适用范围 本公司产品销售之后,为为提供各种服务工作,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执 行。 . 权责单位 (1)售后服务部负责本细则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细则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 售后服务规定 2.1.售后服务种类 (1)免费服务:在本公司售后免费保修期限内,为客户作产品保养或维护时, 免向客户收取费用(包括免收零配件费用及维修工时费用),称为免费服务。 (2)合同服务:在本公司产品售后,依与客户订立之产品保修合同或约定,为 客户作产品的保养或维护时,向客户收取一定费用(一般收取零配件成本 费用,免收维修工时费用),称为合同服务 (3)有偿服务:在本公司产品售出且逾保修期后,为客户作产品的保养或维护 时,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包括零配件费用及维修工时费用),称为有偿服 务。 (4)其他服务:除上述三种服务类型之外的其他服务,包括产品咨询服务、产 品使用或日常保养指导、客户额外要求的满足等工作。 2.2.售后服务流程 (1)服务部或分公司接到客户需作产品维修服务之电话或文件时,应立即登记 于《客户服务需求表》,并委派区域服务责任人员前往服务。 (2)服务人员行前应根据客户预留的联络方式与客户取得联系,约定上门服务 时间,并进一步核查故障或其他需服务的情形。 (3)服务人员到达客户现场,应忙查明原因,并向客户作合理之解释,凡可当 场处理妥当者,均应立即着手维修完成。 (4)确属无法当场处理妥当之项目,服务人员应耐心向客户说明,并承诺完成 时间,然后将需带回本公司或分公司处理之零组件、产品取回。 (5)取回零组件、产品应与客户办妥书面交接手续,同时按时处理完成交还客 户,并安装调试完好。 (6)服务人员在保养、维修完后,应于客户之产品保修卡上注明维修时间、内 容,供下次维修时参考。 (7)服务人员应请客户在《客户服务需求表》上签字,作为认可维修工作之凭 证。 (8)属合同服务或有偿服务的,服务人员应填妥正式发票给客户,并向客户收 取合理之费用。 2.3.其他服务规定 (1)售后服务部应根据客户购买本公司产品的时间,定期向客户垂询产品使用

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责任书

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责任书 为了保证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单位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期间,切实落实以下责任: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事信息服务业务。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侵权行为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若发现网络所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所列内容之一的,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对网络所传输的信息内容难以辨别的,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发布。 三、信息服务系统设置安全可靠的防火墙,安装防病毒软件,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与系统漏洞测试,适时对软硬件进行升级,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 四、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尊重并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不在网络上传送密件,不泄漏用户个人资料。 五、建立信息内容自动过滤系统和人工值班监控制度,信息平台或用户上传的所有信息,经过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工审核后,方能发布。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网站(包括WAP网站)具有保存60天以上的系统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功能。 七、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负责人联系制度,保证相关部门可以随时与本单位安全负责人沟通联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负责人,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第二负责人,并确保联系畅通。 八、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擅自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电子公告服务等涉及国家专项审批规定的服务项目。 九、自觉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管理,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若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十、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责任人24小时联系电话: 责任人身份证号码: 服务器IP地址: 联系地址: 责任人签名: 单位法人签字:主管单位盖章: 年月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文档Full text document of Internet information service mana gement measures 编订:JinTai College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下面小泰 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 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 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 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 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 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 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 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 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公司客户服务办法■★第一条本公司为强化对客户服务,加强与客户的业务联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不断地开拓市场,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服务,包括对各地经销商、零售商、委托加工工厂和消费者(以下统称为客户)的全方位的系统服务。 ■★第三条客户服务的范围1.巡回服务活动。(1)对有关客户经营项目的调查研究。(2)对有关客户商品库存、进货、销售状况的调查研究。(3)对客户对本公司产品及其他产品的批评、建议、希望和投诉的调查分析。(4)搜集对客户经营有参考价值的市场行情、竞争对手动向、营销政策等信息。2.市场开拓活动。(1)向客户介绍本公司产品性能、特点和注意事项,对客户进行技术指导。(2)征询新客户的使用意见,发放征询卡。3.服务活动。(1)对客户申述事项的处理与指导。(2)对客户进行技术培训与技术服务。(3)帮助客户解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使用消费等方面的技术难题。(4)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客户提供本公司的新产品信息。(5)举办技术讲座或培训学习班。(6)向客户赠送样品、试用品、宣传品和礼品等。(7)开展旨在加强与客户联系的公关活动。 ■★第四条管理各营业单位主管以下列原则派遣营销员定期巡访客户。(1)将各地区的客户依其性质、规模、销售额和经营发展趋势等,分为A、B、C、D四类,实行分级管理。 (2)指定专人负责巡访客户(原则上不能由本地区的负责业务员担任)。

■★第五条实施各营业单位主管应根据上级确定的基本方针和自己的判断,制订年度、季度和月份巡回访问计划,交由专人具体实施。计划内容应包括重点推销商品、重点调查项目、特别调查项目和具体巡访活动安排等。■★第六条赠送对特殊客户,如认为有必要赠送礼品时,应按规定填写《赠送礼品预算申请表》,报主管上级审批。 ■★第七条协助为配合巡回访问活动展开,对每一地区配置1—2名技术人员负责解决技术问题。重大技术问题由生产部门或技术部门予以协助解决。■★第八条除本规定确定事项外,巡访活动需依照外勤业务员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九条日报巡回访问人员每日应将巡访结果以“巡访日报表”的形式向上级主管汇报,并一同呈报客户卡。日报内容包括:(1)客户名称及巡访时间。(2)客户意见、建议、希望。(3)市场行情、竞争对手动向及其他公司的销售政策。(4)巡访活动的效果。(5)主要处理事项的处理经过及结果。(6)其他必要报告事项。 ■★第十条月报各营业单位主管接到巡访日报后,应整理汇总,填制“每月巡访情况报告书”,提交公司主管领导。 ■★第十一条通报各营业单位主管接到日报后,除本单位能够自行解决的问题外,应随时填制“巡访紧急报告”,通报上级处理。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同行的销售方针政策发生重大变化。(2)同行有新产品上市。(3)

互联网信息服务现存问题及发展策略研究

互联网信息服务现存问题及发展策略研究 [摘要]随着网络用户数量的剧增,互联网成为用户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如何解决互联网信息服务现有问题,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成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商日益关注的议题。文章总结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商开展信息服务中现存的问题,包括“获取信息过程复杂,不易操作”、“信息质量参差不齐,不能很好满足用户需求”、“系统性能不够稳定,服务质量有待提升”、“契合用户需求的个性化信息服务仍不成熟”等。并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国内外先进信息服务商开展信息服务的经验,提出了“降低用户获取信息的难度,提高用户的感知易用性”、“重视信息质量,为用户提供较高品质的信息”、“定期检查与更新信息服务系统,提供形式多样、细致周到的服务”、“为用户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信息及服务,提高用户的感知有用性”等可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商参考的发展策略。 [关键词]互联网;信息服务;信息服务商;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5)02-0032-04 《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

2005-2013年,我国网民的数量稳步递增,截至2013年底,我国网民数量已达6.18亿,互联网已经成为网络用户常用的获取信息的渠道之一,互联网上也涌现出大量的信息服务商,如搜索引擎服务商、门户网站服务商、社交网站服务商、视频网站服务商、在线文档分享平台服务商和在线百科服务商等。然而,目前在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如何解决现存问题,契合用户需求开展信息服务,成为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商发展的关键。 现有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3个方面:(1)对某一特定类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商的研究。其中,对搜索引擎的研究较多,如焦玉英、金石发回顾了搜索引擎的发展过程,探寻了其现有的盈利模型并预测了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又如刘畅认为搜索引擎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要工具,并对综合性搜索引擎和垂直搜索引擎开展信息服务的各要素进行了对比分析。(2)对某互联网信息服务模式应用于某机构的信息服务的研究。严海帆介绍了博客的概念与特征,认为博客技术可以用于图书馆开展信息服务,即建设图书馆信息服务博客;聂应高详细阐述了SNS的基本含义及典型的SNS网站,并分析了SNS用于开展图书馆信息服务的现状,认为图书馆利用SNS来拓展其信息服务是可行的。(3)对Web2.0环境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现状及模式的研究。彭

大客户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编号: 大客户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大客户服务质量的精确化管理,贯彻“用户至上,用心服务”的服务理念,增强员工服务意识和质量观念,使大客户服务质量受控,提高大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电信大客户部。 3 引用标准/文件 3.1 GB/T 19000 idt ISO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3.2 GB/T 19000 idt ISO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291号,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3.4《电信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36号令颁布,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 3.5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3.6 《电信服务质量通告制度》(信息产业部信部[2001]114号) 3.7 《中国电信营业服务规范》(中国电信[2005]538号) 4 定义/术语 4.1大客户服务质量包括业务受理、安装/维修、产品质量、价格、客户经理服务等多方面的质量。 5 职责 5.1营销管理部是大客户服务规划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部门

5.1.1负责大客户本部客户投诉的归口处理及分析; 5.1.2负责大客户本部各部门、区局大客户中心的大客户服务质量指标的检查,负责监督持续改进的效果; 5.1.3负责组织大客户服务质量常态调查和评估分析; 5.1.4负责协调、改进大客户服务方面的相关流程、制度; 5.1.5负责对影响大客户服务质量的热点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跟踪落实情况。 5.1.6负责指导大客户本部各部门、区局大客户中心客户关怀工作,维系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满意程度。 5.2人力资源处根据每年度服务质量要求,落实各部门KPI服务考核 指标。 5.3综合支撑部是大客户服务工作的支撑部门、服务对口部门 5.3.1负责日常服务支撑工作,解决业务受理、安装/维修、产品质量、账务等出现的问题。 5.3.2负责向后端传递满意度报告中客户反映的问题,跟踪反馈意见。 5.4营销部 5.4.1履行日常客户服务工作,根据发现的问题,按《客户经理服 务规范》等要求,与客户进行沟通。 5.4.2与客户加强交流,获取客户对电信的所提供的产品/服务的 需求、看法和建议,维系客户关系。 6 流程图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河南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河南省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食品销售行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证食品安全,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制定了《河南省网络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2017年2月17日 河南省网络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食品销售行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销售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销售,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网络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相关电信与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网络食品销售,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销售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遵守商业道德,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互联网食品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入网食品生产销售者的义务 第七条入网食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项目从事食品销售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11-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XXXX(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公司对客户资料的录入、统计、归档及客户信息的管理,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为公司更加有效的积累客户,同时为有效规避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客户信息管理 1.本办法适用于购买公司基金产品的VIP客户【指累计认购基金份额500 万以上的合格投资者】、高级净值客户【指累计认购基金份额300万-500万(不含)的合格投资者】、准高级净值客户【指累计认购基金份额100万-300万(不含)不的合格投资者】、中级净值客户【指累计认购基金份额低于100万的合格投资者】、目标净值客户【指潜在的可能认购公司基金产品的合格投资者】。 2.客服专员负责所有签约客户信息的录入、统计及归档。 3.客户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机构客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证明法人身份的其他有效证 件的复印件。 ②机构客户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③自然人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银行打款回执单。 ④客户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邮箱和家庭住址等)。 ⑤针对不愿透漏个人信息的特殊客户,须由客服经理上报总经理审批,但

客服部需要记录介绍人或全权代理人的相关信息。 ⑥客户的其他访谈信息。 4.客服部应建立客户档案。每接洽、签约一个新客户,均应在业务系统中 建立客户档案;客户档案需要标准化、规范化,应包含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客户信息,并将客户信息文件扫描进行电子保存与纸质保存。5.客户资料的变动、与本公司的业务往来情况及年度参与产品购买与产品 到期退出的金额统计信息等,均须记入客户档案。 6.负责客户信息统计的员工离职时,不得将客户的任何资料带走,离职员 工应协助客服人员对客户资料进行接收、整理及归档,不得擅自使用有关客户的任何信息。 7.客户信息查阅实行权限管理,未经公司总经理许可,客服部以外人员不 得随意调阅客户档案。 8.客服部员工对VIP客户、高级净值客户、准高级净值客户、中级净值客 户及目标净值客户等重要渠道客户实行一对一服务。 9.客服部负责每月定期向VIP客户、高级净值客户、准高级净值客户、中 级净值客户寄送公司内刊及基金项目公告。 10.在重要节假日或客户生日时,对现有的各种级别客户均须编写短信、 祝福电话或者邮件问候。 11.有关客户的信函、传真等,均应按照规定记录在案,并整合在客户档 案内。 12.负责与客户联系的员工离职时,应由客服部及时通知客户,并指派其 他员工迅速与客户建立联系。

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如何办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如何办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那么,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如何办理? 一、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局长签发。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需提交前款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许可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其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对其资质条件进行前置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与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许可类型 新办 变更 五、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和卫生部印发《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办发〔2001〕3号)的规定。 六、申请材料: (一)前置审批申请表。内容包括:网站类别、服务内容、服务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申请书:含申请事项、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办网站提供的服务内容、宗旨、服务对象等 (三)申办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验资证明(复印件); 4.域名注册证明(复印件);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网站基本情况说明 1.网络与信息技术安全保障措施; 2.网管中心设备情况说明; 3.网站业务及技术支持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4.栏目业务发展及相关技术方案. 注:申请材料均要求盖公章,一式2份。 七、申请表格 《广东省互联网卫生信息服务前置审批申请表》。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广东省卫生厅办证大厅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卫生厅 十、行政许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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