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司资产证券化或者类资产证券化业

务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指“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委托

人将其持有的资产出售/委托予特殊目的载体(SPV),以特殊目的

载体作为发行人/受托人,在公开市场或者私募市场发行有价证券的

活动。

本办法所指“类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将其持有的

资产转让或者质押予 SPV,此SPV 以自有资金或者募集资金为发起人

进行融资的活动;或者资产通过特殊目的载体直接产生,发起人仅承

担基础资产的推介、管理和贷后催收等职责,多以投资顾问或者资产

服务人的角色存在,通过特殊目的载体作为某种信托产品或者资管产

品发行人的活动。

发起人普通包括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普通工商类企业、互联网金融平台等。发起人普通承担资产服务人的职责。

若无特殊约定,本指引中浮现的“资产证券化”指代以上两类业务。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底层资产,应符合小额分散、资产组

合规模较大、可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等特征。

本指引合用于我司正在开展或者拟开展的下列产品模式:

(一)我司自行开辟、设计、包装和安排发行的原始资产证券化

项目;

交易对手包括: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包括但不限于

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或者融资租赁类公司;或者撮合形成原始资

产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贷平台、第三方风险管理

提供商等。总体而言,交易对手即是对基础资产进行筛选和风险管理

的主体,扮演资产服务机构的角色。

原则上,交易对手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商业模式合法合规,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

资金的存管方式(如有)等,具体参照像关主体的行业管理

办法;

(二) 积极配合我司的尽职调查和评估,披露股东、财务和数据

等信息,配合开放全部系统和业务数据,允许我司自由挑选、

更换资产,允许我司查阅信贷档案;

(三)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至少【12】个月以上,已经累计实现

一定的业务规模,且能够提供至少【6】个月的最近信贷数据

明细;

(四) 历史业务数据分类清晰且金额准确;

(五) 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股东背景,或者已

经获得风险投资机构至少 A 轮以上的投资;

(六) 所有者权益不低于人民币【1 亿】元;

(七) 在全国范围或者特定细分市场享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市

场地位;

(八) 主要法人股东、公司本身、实际控制自然人和高层管理者

最近 18 个月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对其社会声誉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且股东中有大型国企背景、主板上市公司或者知名风险投资机构的优先考虑;

(九) 无重大未决的诉讼或者仲裁案件;

(十)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办公设施;

(十一) 管理层人员有良好的教育背景、足够丰富的从业经验和充分的业务技能;

(十二) 有管理信息系统,客户资料和债权债务有客观、准确和充分的记录;

(十三) 有完整和集中的档案管理,档案归类、借阅等有较严格的制度;

(十四) 有完整的信贷审批技术方法和流程,有独立的、专业化的风险策略团队、信贷审批团队和催收团队;

对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水平的评价,主要观察:

(一) 风险策略的合理性与逻辑性;

(二) 是否有内部评分(评级)模型以及其成熟度及应用情况;

(三) 风险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四) 审核人员与业务人员的规模匹配情况;

(五) 催收能力和效果;

(六) 组合管理的系统和能力;

(七) 分类资产及整体组合的各项历史逾期表现及与同行业

标杆企业的比较。

原则上,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需同时

满足下列条件:

(一) 基础资产真实;

(二) 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者法定或者约定的转让限制;

(三)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均已发放完毕,或者由赊销形成的应

收账款已完成供货程序;

(四) 同一借款合同项目贷款的未偿款项(包括不限于本金

和利息)全部入池;

(五) 数量足够大,可达到小额分散的效果;

(六) 单笔剩余本金金额,最高不超过整个资产包剩余本金

总额的【1】% ;

(七) 资产包中的单笔基础资产自初始形成时资金拨付之日

起算,已经正常存续【90】天以上;

(八) 不得包含任何曾经逾期超过【5】天的债权;

(九) 资产中不得包含对股东、董事或者高管人员或者公司关联

主体的债权;

(十) 借款人、保证人(如有)均系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

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不得存在我司认定为高风险行业的债权;

不涉及未决的诉讼或者仲裁或者执行程序;

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实收资本的【5%】;需根据具体项目设定资产池的加权平均利率下限或者相当于利率收取的费用率下限;

需根据具体项目满足一定的地域、行业等该集中度要求;

融资期限内,资产池的累计应偿本金余额原则上应不低于融资未偿本金金额的 100%。

原始债权凭证保管。原则上,所有与拟转让债权相关的原始债权凭证,在完成转让手续的同时,应转交我司指定的债权受让方保管。原始债权凭证转交保管确有艰难的,应首先争取由第三方机构(如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代为保管。由第三方机构代为保管仍

有艰难的或者不存在纸质版本的原始债权凭证,转让方应当出具书面

的《声明与承诺书》,承诺不把同一债权做二次转让(样本见。

对于不存在纸质版本原始债权凭证的,应当于转让方内部相关信息系

统做好已转让我方的标记。我方需获得对相关系统进行查询的权限。

转让登记。融资放款前应将转让基础资产于中登网进行

相关登记,登记内容需要达到能够对基础资产加以辨识的效果。

由我司自行开辟、设计、包装和安排发行的原始结构化

融资项目需要由我司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应遵循“谨慎、客观、完整、准确、独立、

尽职”的原则,全面采集、整理有助于我司了解和评价交易对手和

交易内容的资料和信息,为公司的决策提供充分信息、理由和依

据。

尽职调查采取资料信息的采集分析与实地调查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

业务部门是尽职调查的第一责任人,采取双人参加

的 A、B 角模式,对尽职调查的过程和结果负责。业务部门需撰写尽

职调查报告,以体现尽职调查过程中的相关发现、内容和结论;或

者将这些发现、内容和结论体现在业务推荐报告中。

业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邀请风险管理部、数据管理部、法律

合规部等职能部门协助尽职调查,提供匡助,但不得因其他部门人

员的参预而简化尽职调查的流程和工作要求,或者推卸尽职调查的责任和后果。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可分为对原始权益人的尽

调和对基础资产的尽调。需要获得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具体参见附件一尽职调查问题清单):

(一) 交易对手的历史背景、股权结构以及管理层背景;

(二) 交易对手的业务模式;

(三) 交易对手的人员规模与构成;

(四) 风控与催收的方法与流程;

(五) 原始权益人过去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当年度最近

一期的财务报告(可未经审计);

(六) 基础资产的债务主体类型描述,若是自然人客户,则需

要具体到客群画像的基本描述;

(七) 基础资产的平均年化收益率,包括利息、服务费或者其他

以任何形式收取的费用;

(八) 历史逾期率统计表,具体格式参见附件二; (需要明确

统计口径)

(九) 基础资产产生各相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描述,并提供相

关的基础法律合同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借款(贷款)合同、

信息服务协议以及资金存管协议等;

(十) 基础资产信息清单,字段需包含(不限于):债务人名

称、身份证号 (如为自然人)、初始本金金额、未偿本金金

额、还款方式、债权起止日期、每期还款本金、每期还款

利息、每期支付的服务费等费用金额、联系方式、担保人

名称、担保人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需根据交易对手提供的信息清单,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

进行尽调,对于涉及债权笔数过多的债权包,可用抽样验核代替逐笔验核,验核内容包括(不限于):

(一) 借款人相关身份信息与原始材料的比对;

(二) 原始债权形成的法律文本原件验核,比对金额、时间、

利率等关键内容;

(三) 账户信息与放款及还款流水和凭证的验核;

(四) 其他。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风控手段包括:现金流归集、

分层结构化安排、储备账户、超额质押、超额利差、差额支付承诺、债权回购、逾期资产置换、信用触发机制及权利完善事件等。

现金流归集。资产服务机构根据约定负责基础资产债

权的回收和催收,以及违约资产处置等基础资产管理工作。现金流归集账户的安排优选次序如下:第一,基础资产直接回款至特殊目的载体的账户;第二,基础资产回款至由特殊目的载体共管的能够与其他回款账户及资金产生隔离的监管账户;第三,基础资产回款至不能与其他资金产生隔离的账户,资产服务机构应在收入归集日

将现金流划入可产生隔离的监管账户,收入归集日应与基础资产债权回款日保持一致。

分层结构安排。特殊目的载体募集资金时,可设置产

生不同分配次序的分层结构,如优先和次级,或者优先、夹层和次级等结构化安排。当基础资产浮现违约状况时,按照次级、夹层、优先的顺序挨次承担损失。普通情况下,次级部份应由原始权益人认购。

流动性储备账户。我司指定公司或者受托机构可将等

额于初始基础资产池本金余额的特定比例的募集资金,即流动性备付金,存入流动性储备账户,作为优先层级安全兑付的流动性保障措施。如果债权回收款及其他相关款项不足以支付当期费用与支出时,我司指定公司或者受托机构将提取流动性储备账户中的资金,以弥补差额。受托机构也可从流动性储备账户中提取所需资金,以在法定到期日暂时支付各档的资产支持证券,或者在违约事件发生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如果有资金从流动性储备账户中被提取,则应自此后每一个支付日通过可用资金或者由相关机构加以补充。为满足以上目的的具备储备性质的账户,无论以何名义或者作何称呼,皆可视为流动性储备账户。

超额质押或者转让。基础资产的本金总值应超过实际

融资本金金额,超出部份设计为分层结构的次级份额,由原始权益人

或者资产服务机构持有,也可在分层结构之外,设置成为额外的安全缓冲。超额质押率=融资本金/基础资产本金。

超额利差。在任一支付日,超额利差等于 A-B,其

中:

A = 前一个还款周期的基础资产利息或者收益回收款;

B = 资产支持证券融资利息、特殊目的载体的费用及开支以及流动性储备账户所要求的存入款之和的金额。

超额利差可用以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

差额支付。当发生差额支付触发事件时,差额支付

承诺人应根据约定将资金划入相关账户。普通情况下,原始权益人或者原始权益人的担保方(普通为控股股东、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三方增信机构),应承诺对优先级别投资者预期收益的差额部份承担不可撤销及无条件补足义务。

债权回购。若发现原始权益人对债权的陈述不真实

且对任何债权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或者如我司指定公司或者受托机构对于任何债权的权益因任何原于是受到伤害,则原始权益人或者资产服务机构必须购买受影响的基础资产,除非其能纠正该等违反事项。此外,原始权益人作为资产服务机构,若对债权进行特定修改或者重写、重新安排债权条款,则其需向我司指定公司或者受托机构收购该等债权。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要求原始权益人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三方机构作为债权的收购人。

逾期资产置换。对于逾期超过一定天数的基础资

产,可选定特定日期由原始权益人重新选择正常资产加以置换,且普通而言置换后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结构需与被置换资产正常表现下的现金流结构保持一致。

信用触发机制。若原始权益人或者资产服务机构的

经营策略发生重大转移、基础资产浮现重大违约、财务状况浮现非预期的恶化、长期主体信用等级被降级至某一特定级别以下或者发生其他重大负面变化时,则触发信用事件。信用事件触发后,需采取应对措施,包括(不限于):提供特殊储备金、加速清偿、宣告违约等。

权利完善事件。若原始权益人或者资产服务机构的

经营策略发生重大转移、基础资产浮现重大违约、财务状况浮现非预期的恶化、长期主体信用等级被降级至某一特定级别以下或者发生其他重大负面变化时,则触发权利完善事件。权利完善事

件触发后,将变更基础资产抵押登记、以权利完善通知的形式将

债权转让相关事宜通知基础资产债务人及担保人(如有)。

现金流支付顺序。在各支付日,可用于支付的资

金,主要由上个回款周期债权的回收款构成。在各支付日,受托机构原则上将以可用资金按以下列示的优先顺序用于本息偿付:

(一) 税收(如有);

(二) 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支付代理机构报酬(如有);

(三) 向资产服务机构支付的服务报酬(如有);

(四) 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支付代理机构及资产服务机构的可报销费用(如有);

(五)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利息;

(六) 向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支付优先偿付的本金;

(七) 向流动性储备账户转入使该账户的余额达到必备流动性储备金额所需的款项;

(八) 向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偿付本金,直至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余额为零;

(九) 向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支付代理机构及贷款服务机构支付依据上述第(四)项未能支付完的到期对付的可报销费用支出;

(十) 向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支付全部剩余的可用资金。

第二十八条各层级的比例设置及定价、流动备付金率的设置以及超额质押率的设置,主要基于对历史核心指标的发现或者确认,来预测其对未来各对应期间的现金流入的影响趋势,并比较现金流出需求后,计算各期产品的安全水平,含压力测试。

核心指标应尽可能基于同类可比较产品类型、客户类型和区域类型的历史数据,防止浮现样本偏差。

原则上,劣后级别比例、流动备付金率、超额质押率以及超额利差为优先级别投资者提供的安全垫之和应与基础资产的历史平均逾

期率及逾期滚动率挂钩。

已转让债权应按月提供逾期表现等数据。

如果不采用过手摊还的模式,除非产品报审之初已明

确基础资产到期后进行循环转让,否则应自每一个融资端到期日前,设置资金逐步沉淀的机制,避免因原始权益人或者其担保人需一次

性回购大额债权而可能导致的流动性艰难。

若通过信托等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正规资产证券

化金融产品,则所涉及的交易文件主要包括:

(一)受托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1. 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

2. 原始权益人承诺回购不合格贷款;

3. 受托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4. 描述清仓回购流程;

5. 列明回款资金的分配优先顺序;

6. 受托机构指示资金保管机构将可用资金用于支付受托费用,

并将资产支持证券的利息和本金转给支付代理机构;

7. 受托机构指示支付代理机构支付证券的利息和本金;

8. 定义资产支持证券之违约事件;

9. 定义受托机构的终止事件并描述继任受托机构的委任程序。

(二)资产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1. 受托机构委任原始权益人或者其它第三方担任资产服务机构,负责债权的催收等管理和服务;

2. 资产服务机构将债权回收款项转给资金保管机构,以便存于

收付账户;

3. 资产服务机构应提供月度报告及报告格式和内容;

4. 定义资产服务机构的终止事件并描述继任贷款服务机构的委

任程序。

(三)资金保管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1. 受托机构委任特定银行作为资金保管机构;

2. 受托机构指示资金保管机构开立信托或者资管账户和子账户;

3. 资金保管机构按照受托机构的指示进行资金的转账和支付;

4. 资金资金保管机构提供月度和年度资金保管机构报告;

5. 定义资金保管机构解任事件并描述继任资金保管机构的委任

程序。

(四)承销协议

1. 主承销商允许为发行出售的支持证券之目的组建承销团;

2. 受托机构将出售的证券发售经主承销商确认的投资者;

3. 主承销商购买未出售给投资者的剩余出售的证券。

若不通过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正规金融产品,则

可根据产品方案要求,灵便设计合同文本。普通包括(不限于):债权转让协议、流动性备付金协议、差额补足协议、债权回购协议、账户监管协议等。

业务部门需及时跟踪了解原始权益人及资管服务机

构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以及表现是否稳定。

业务部门应定期查询基础资产是否存在权属被查

封、冻结、限制交易或者再次被抵押,以及被原始权益人再次转让等情形。

业务部门需做好每期兑付的台账管理,流动性备付

金的补充管理,并按照存续期管理要求做好定期及非定期的检查与风险事件跟踪监控。

若基础资产为循环转让,非系统对接情形下,每期

新入池资产需经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双重审核后方可确定入池。

本办法由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股权结构图,需追溯到实际控制人(个人或者国资机构);

2.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和从业背景;

3.公司经营时间、涉及地域、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布局以及总公司对其控制和支持程度;

4.展业方式 (譬如通过与中间商合作还是直接向客户营销),客户的资金用途普通是什么(譬如过桥贷款、经营性需求、个人消费等);

5.业务开展模式(如直接贷款、委贷、信托贷款? );还款方式(分期付款、到期本息付款或者其他安排?);

6.公司在行业内的排名/市场占有率如何,主要竞争对手有哪些,公司的竞争优势是什么?

7.公司人员数量,在前中后台的配置和分工情况;

8.风控政策简介,包括:项目审批流程、客户/项目准入标准和放款流程、风控考核重点、贷后管理、文本档案管理、风险金计提政策等;

9.公司资产的整体分布情况,包括租入人类型、涉及行业、金额、期限、实际年化利率的分布等;

10.公司资产的统计特征:户均贷款金额、单笔平均贷款金额、中位数、单一最大客户贷款金额、最大单笔前 10 大集团客户未偿贷款金额、股东及关联方贷款余额占比等;

11.公司资产管理是否合用人行五级分类方法?资产归入五级分类的标准是什么(按逾期日?)

12.公司经营历史上总体的逾期率、坏账率以及分行业的逾期率、坏账率;采用何统计方法;

13.公司对坏账催收的方式方法有哪些?历史上的损失回收率有多高?

14.了解公司内部管理能够用系统实现的程度(包括审批、放款、贷后客户管理等);

15.公司目前有哪些融资渠道、融资模式如何(如银行、信托、ABS、债权转让等)、各自占比如何;目前授信可用授信额度如何;是否有表外资产转让,负有回购义务的情形,如有涉及金额多大;融资的内部审批流程如何?

16.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譬如行业、地域发展方向、经营模式等)、融资计划、是否有上市计划等;

17.公司可曾经有评级机构的外部或者用作私募的评级?如有请提供评级报告;

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最近一年内的半年报或者季报或者月报,并就财务报告体现的信息与以上问题进行核对;对于财务报告未能清晰解答的,需要此外向公司了解。

公司:

鉴于贵公司拟与我公司叙做_____债权转让业务,并且已经挑选出附件中的债权资产,为了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保持双方合作的可持续性,我公司在此向贵公司郑重声明,对于贵公司已选定的资产,我公司此前未曾经将其转让给其他主体,也未在这些资产上设置任何可能影响贵公司行使债权的权利负担。并且,我公司郑重承诺,在这些资产到期结清本息或者由我公司或者我司指定公司认购之前,我公司也不会对其做任何其它转让,不会在这些资产上设置任何可能影响贵公司行使债权的权利负担。

若我公司违反本声明与承诺书,视同我公司在与该笔资产转让业务相关的合同项下发生违约。

公司

201X 年X 月X 日

附件:

拟转让资产清单

【原创干货】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制度大全及典型案例分析

【原创干货】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制度大全及典型案例分 析 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资深研究院专栏作者,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和网站转载本文目次 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定义及主要参与主体介绍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规则变迁(一)试点阶段(2004年-2006年)暂停受理(2006年9月-2009年4月)重启试点(2009年5月-2013年2月)(二)由试点业务转为常规业务但须审批阶段(2013年3月-2014年2月)(三)备案制负面清单管理阶段(2014年11月-至今)三、现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规则一览及核心法规解读四、企业资产证券化与公司债券的区别及资产证券化的优势五、合格投资者制度六、备案制实施后的发行情况七、典型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一)租赁债权类:宝信租赁一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案(二)工商企业应收账款类:五矿发展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案(三)小额贷款债权类:银河金汇-瀚华小额贷款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案(四)基础设施收费类:嘉兴天然气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案(五)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债权类:中信华夏股票质押债权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案(六)不动产财产及财产权利类: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案

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定义及主要参与主体介绍本法规《管理规定》第1、2、4条规定了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即系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的,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采用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本法规的适用范围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业务性质为证券发行活动、投融资活动、新型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下图基本勾勒出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与主体(原始权益人、专项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律师、会计师、评估机构、担保机构、评级机构等)及其职责以及彼此间的关系: 1、基础资产根据《管理规定》第3、5、24、26条对基础资产的相关规定,基础资产的必备要点包括:其一,基础资产的主要资产类型为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此处需要关注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负面清单指引》;其二,要求权属清晰明确;其三,必须是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持续且稳定的现金流;其四,可特定化,并能独立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参与人(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的固有资产;其五,根据《管理规定》第24条规定,在基础资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司资产证券化或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委托人将其持有的资产出售/委托予特殊目的载体(SPV),以特殊目的载体作为发行人/受托人,在公开市场或私募市场发行有价证券的活动。 本办法所指“类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将其持有的资产转让或者质押予SPV,此SPV以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为发起人进行融资的活动;或者资产通过特殊目的载体直接产生,发起人仅承担基础资产的推介、管理和贷后催收等职责,多以投资顾问或资产服务人的角色存在,通过特殊目的载体作为某种信托产品或资管产品发行人的活动。 发起人一般包括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一般工商类企业、互联网金融平台等。发起人一般承担资产服务人的职责。 若无特殊约定,本指引中出现的“资产证券化”指代以上两类业务。

第三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底层资产,应符合小额分散、资产组合规模较大、可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等特征。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我司正在开展或拟开展的下列产品模式:(一)我司自行开发、设计、包装和安排发行的原始资产证券化项目; 第二章交易对手准入 第五条交易对手包括: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或融资租赁类公司;或撮合形成原始资产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贷平台、第三方风险管理提供商等。总体而言,交易对手即是对基础资产进行筛选和风险管理的主体,扮演资产服务机构的角色。 原则上,交易对手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商业模式合法合规,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 资金的存管方式(如有)等,具体参照相关主体的行业管理 办法; (二)积极配合我司的尽职调查和评估,披露股东、财务和数据 等信息,配合开放全部系统和业务数据,允许我司自由挑选、 更换资产,允许我司查阅信贷档案; (三)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至少【12】个月以上,已经累计实现 一定的业务规模,且能够提供至少【6】个月的最近信贷数据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司资产证券化或者类资产证券化业 务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指“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委托 人将其持有的资产出售/委托予特殊目的载体(SPV),以特殊目的 载体作为发行人/受托人,在公开市场或者私募市场发行有价证券的 活动。 本办法所指“类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将其持有的 资产转让或者质押予 SPV,此SPV 以自有资金或者募集资金为发起人 进行融资的活动;或者资产通过特殊目的载体直接产生,发起人仅承 担基础资产的推介、管理和贷后催收等职责,多以投资顾问或者资产 服务人的角色存在,通过特殊目的载体作为某种信托产品或者资管产 品发行人的活动。 发起人普通包括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普通工商类企业、互联网金融平台等。发起人普通承担资产服务人的职责。 若无特殊约定,本指引中浮现的“资产证券化”指代以上两类业务。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底层资产,应符合小额分散、资产组 合规模较大、可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等特征。 本指引合用于我司正在开展或者拟开展的下列产品模式: (一)我司自行开辟、设计、包装和安排发行的原始资产证券化 项目; 交易对手包括: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包括但不限于 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或者融资租赁类公司;或者撮合形成原始资 产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贷平台、第三方风险管理 提供商等。总体而言,交易对手即是对基础资产进行筛选和风险管理 的主体,扮演资产服务机构的角色。 原则上,交易对手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商业模式合法合规,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 资金的存管方式(如有)等,具体参照像关主体的行业管理 办法; (二) 积极配合我司的尽职调查和评估,披露股东、财务和数据 等信息,配合开放全部系统和业务数据,允许我司自由挑选、 更换资产,允许我司查阅信贷档案; (三)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至少【12】个月以上,已经累计实现 一定的业务规模,且能够提供至少【6】个月的最近信贷数据

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

附件三: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管理人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管理,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与其他参与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并协调、督促其他参与主体履行相关责任。 第三条管理人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应当遵循全面性、规范性、审慎性、适当性的原则。 第二章风险控制的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基础资产在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界定,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原始权益人应当拥有基础资产相关权属证明或运营许可。按照穿透原则,基础资产不应附带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第五条基础资产为债权的,管理人在转让环节应当关注转让登记、通知债务人、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等相关安排。在附属担保权益无法完成向专项计划转让的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采取恰当措施防止附属担保权益被原始权益人侵占或者被第三方获得,从而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于原始权益人经营性收入的,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基础资产及相关权益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的风险。

第六条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预测应当遵循合理、审慎的原则。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在现金流预测中应当以历史数据为基础,充分考虑影响未来现金流变化的各种因素,分析因素变化对预测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管理人应当在专项计划相关文件中对预测的假设和依据进行说明,并在初始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各期现金流预测结果和相应覆盖倍数。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定期检视预测结果与实际现金流情况的差异,在专项计划设立时向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现金流跟踪检查的频率,并在资产管理报告中披露及说明差异原因,并根据情况修正后续期限预测现金流量。对不动产等专业性较强的基础资产价值的评估,管理人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基础资产为不动产的,发生收购或者处置等影响基础资产价值的重大事项时均应当进行评估。 第七条管理人应当在专项计划相关文件中说明基础资产现金流自产生至分配 投资人的全部过程,明确各个账户环节、流入与流出时间、可能面临的风险及监管措施。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后未直接支付至专项计划托管账户的,应当关注现金流在流转环节中的混同风险,设置混同风险的防范机制。 第八条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后沉淀在监管账户或者专项计划账户的,可以进行再投资。管理人应当关注再投资风险,确保再投资在约定范围内进行,不得投资权益类产品;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应当充分考虑投资标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第九条基础资产为不动产的,管理人可以为投资或者运营的目的向金融机构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其最近一次资产估价报告确定的基础资产总值的30%。 第十条资产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管理基础资产的资质、能力和经验。管理人应当关注资产服务机构的持续服务能力,并设置资产服务机构解任后的处理方式。原始权益人担任资产服务机构的,应当明确与其管理的其他自有资产或受托资产相隔离的措施,防范道德风险。 第十一条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 划资产的,管理人应当设置适当的入池标准,通过管理流程安排对每一期后续购买的资产清单进行事前审查和执行确认,并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基础资产的规模、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推动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x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x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x银行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其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者发行受益证券,最终以该信贷资产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其中信贷资产指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可以进行证券化的法人客户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汽车贷款等。 本办法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特定目的信托机构等特殊目的载体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等权益份额。 本办法所称贷款服务手册指贷款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合同约定,为规范贷款服务管理而制订的业务管理手册。 第三条本办法中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涉及的机构如下: (一)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或其他特殊目的载体,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在本办法中特指x银行。 (二)受托机构:指负责管理特定目的受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包括依法设立并具有特定目的信托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可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等。 (三)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一般由商业银行或其他有贷款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担任。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发起机构自身,通常由提供证券化信贷资产的原管理分支行或指定分支行进行管理。 (四)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一般指具有资产托管资格的商业

银行。同一交易中,资金保管机构必须独立于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 (五)评级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为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并出具评级报告的机构。 (六)会计顾问: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会计和税务咨询、审慎调查商定程序、出具意见等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法律顾问: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法律咨询、交易文件起草、律师见证、出具专业意见等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八)财务顾问: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资产池筛选、交易结构设计等咨询服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x银行还可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交易安排人、发行安排人、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档投资者。 第五条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统筹安排、统一管理、规范运作、严控风险。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公司业务部牵头组织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负责组织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牵头组织确定资产池;组织信贷资产的筛选和相关尽职调查工作;负责设计交易结构、构建证券;组织开展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工作,包括发行前的估值、确定价格区间、价格谈判等;协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贷资产转移等;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产品研发;牵头组织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系统的需求研发、运营维护工作。

01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须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须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 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四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五条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勤勉尽责地通过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等方法对业务参与人以及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调查,并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本指引所称业务参与人,包括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信用增级机构以及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交易相关方。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管理人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管理人均应当勤勉尽责进行尽职调查。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并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对计划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管理人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材料并对各种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 对计划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

管理人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对专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尽职调查内容及要求第一节对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 第六条对业务参与人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参与人的法律存续状态、业务资质及相关业务经营情况等。 第七条对特定原始权益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的设立、存续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 (二)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特定原始权益人所在行业的相关情况;行业竞争地位比较分析;最近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资本市场公开融资情况及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对于设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设立起的相关情况; (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 第八条对资产服务机构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资产服务机构设立、存续情况;最近一年经营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施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推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合理有序开展,确保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安全有效运行,提升业务水平,维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因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引发的金融风险。 第一条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包括:(一)资产证券化发行;(二)资产证券化交易;(三)资产支持证券业务。 第二条理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文件 (一)产证券化发行:发行人向证券公司提交资产证券化项目申报书、发行承诺书、发行人信息、行业背景、资产信息及审计报告等; (二)产证券化交易:发行人提供完整的资产证券化档案和交易参考文件; (三)资产支持证券业务:投资人提供其合法权利的支持业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第三条信息披露 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证券公司应严格遵守《关于信息披露要求的规定》,及时、如实、详尽地向投资者公开发行人实际情况、资产信息及业务发展情况等信息。 第四条核标准 (一)证券公司应对资产证券化发行和交易中所涉及的实体、资产、交易过程、资金流向、担保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证券公司应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要

求,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审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的财务状况、发行人业务规模及发行主体在行业内有无良好口碑等。 第五条理规定 (一)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规定,定期对业务活动进行检查; (二)证券公司应严格审查发行资产抵押等担保方式,监督发行人对债务的履行; (三)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机制,严格审查发行人的资金使用状况; (四)证券公司应严格审查发行人的人员配备,把握发行人的业务状况及风险状况。 第六条袜运作 证券公司要求应当建立完善的审查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保证发行人及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第七条约责任 证券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发现发行人及投资者的违约行为的,应及时通报发行人和投资者,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发行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八条律责任 发行人或者投资者违反本规定等规章制度或者给证券公司及其

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具有一定价值和收益的资产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通过证券市场进行交易和融资的一种金融创新方式。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尽职调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可以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和评估相关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确保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本文将介绍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的工作指引,以帮助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工作。 二、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 1. 客观公正原则:尽职调查应客观、公正地评估相关资产的价值和风险,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 2. 全面细致原则:尽职调查应对相关资产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包括资产的产权状况、经营状况、法律风险等方面的调查。 3. 专业独立原则:尽职调查应由专业人士独立进行,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风险警示原则:尽职调查应对相关资产的风险进行警示,并提供相应的风险管理建议。 三、尽职调查的具体步骤 1. 资产调查:对相关资产的产权状况、规模、价值等进行调查,包括查阅相关文件、访谈相关方等方式获取信息。

2. 经营调查:对相关资产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等进行调查,包括查阅财务报表、了解经营模式等方式获取信息。 3. 市场调查:对相关资产所处市场的竞争状况、市场规模等进行调查,包括查阅行业报告、了解市场趋势等方式获取信息。 4. 法律调查:对相关资产的法律风险、合规性等进行调查,包括查阅法律文件、咨询法律专家等方式获取信息。 5. 风险评估:综合以上调查结果,对相关资产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风险的类型、程度、可能性等方面的评估。 6. 尽职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编写尽职调查报告,包括资产概况、调查结果、风险评估、建议等内容,并附上相应的调查材料。 四、尽职调查的注意事项 1. 独立性与保密性:尽职调查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保密性,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尽职调查人员应确保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存在疑问或不确定的信息,应及时核实和澄清。 3. 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尽职调查人员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和准确的数据进行风险评估,避免主观臆断和不准确的评估结果。 4. 建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尽职调查报告中的建议应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决策参考。 5. 监督和反馈机制:尽职调查人员应建立监督和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调查结果的实施情况,并向相关方提供反馈意见和建议。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 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 引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子 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日益增多。为确保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加强 风险管理,对这些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的指引,以期为相关人士提 供指导和参考。 首先,在进行尽职调查工作前,应充分了解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定 义及工作流程。资产证券化是指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将 资产转化为证券,通过发行证券筹集资金来满足资金需求。了解业务 的定义可以帮助调查人员明确工作目标,理解业务过程有助于把握关 键风险点。 其次,在调查过程中,需要对相关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调 查人员应详细了解子公司的组织结构、公司治理、运营情况、财务状 况等基本情况。同时,还需要对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人员资质等进行评估。全面的尽职调查可以帮助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第三,在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时,需要重点关注风险控制与管理措施。调查人员应重点关注子公司的投资项目,了解项目的风险状况、收益预期等情况,并评估子公司是否有足够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措施。此外,还需要评估子公司的融资渠道、合作伙伴关系等,确保子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能够有效地管理风险。 最后,在尽职调查工作中,需要注意信息披露和沟通的重要性。调查人员需要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情况。同时,要与子公司保持良好的沟通,密切关注业务变化,及时调整调查方向和方法。有效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可以帮助全面了解业务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是确保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调查人员应全面了解业务定义和流程,对相关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重点关注风险控制与管理措施,并重视信息披露和沟通的重要性。只有通过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工作,才能够有效地管理和控制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确保市场健康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概述: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特定资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进行分割,打包成特定的证券产品,通过证券化交易进行募集资金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简称SSE)作为中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为了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制定了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为投资者和发行人提供指导和服务。 一、定义和范围: 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依法依规购买、持有、转让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金融资产的行为。其中,经营性金融资产包括商业银行、金融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拥有的贷款、融资租赁和商业票据等;非经营性金融资产包括不动产租赁、资源开发、收益权转让和知识产权等。 二、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主体:

1.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银行、保 险公司等; 2.发行人:指有意将其所持资产参与证券化业务的机构,包括金 融机构、企业集团等; 3.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评级的机构,为投资者提供 评估信息; 4.安排人:即发行人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 行和管理工作; 5.交易所:作为交易场所和信息发布平台,维护交易公平和市场 秩序。 三、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 1.资产选择和准备:发行人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和发展需求,选择 符合证券化要求的资产,并做好准备工作,包括资产评估和清理等; 2.资产打包和证券化项目申报:安排人将符合要求的资产进行打包,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资产证券化项目申报书,包括发行规模、项目计划和预计融资规模等;

3.发行审核和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报的资产证券化项目进 行审核,评估其合规性和风险,给予批准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反馈意见; 4.发行和募资:发行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完成发行和 募资工作,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5.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 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买卖; 6.产品管理和回报分配:安排人负责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管理、还款和收益分配等。 四、资产证券化业务特点: 1.多样化的资产:资产证券化可以涉及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既 包括传统的贷款、票据等,也包括不动产、资源开发等非经营性资产; 2.流动性和市场性:通过证券化,将不动产等非流动性资产转化 为可交易的证券产品,提高了流动性和市场性; 3.风险分散:通过将资产分散打包成证券产品,可以降低投资者 的风险;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上篇】 1.引言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为了保障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健康发展,加强风险防控,优化资金配置,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制定本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的宗旨是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合规经营 2.1金融机构应严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加强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机制,制定明确的制度和流程,确保业务操作符合各项规定。 2.2加强内外部合规管理,建立稽核、风险控制和合规审计等机制,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 2.3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产品准入和退出机制,合理规避潜在风险,确保产品风险可控。同时,加强产品信息披露,提高投资者知情权。 3.风险防控 3.1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确保资产管理业务的稳健运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应对等方面。 3.2合理配置风险资本,维持资本充足,确保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3.3加强业务风险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风险,防 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4.提高服务质量 4.1金融机构应以客户为中心,提升资产管理业务的服务质量。明确客户需求,提供全面、透明的服务,并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回应客户关切。 4.2提高金融机构的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信 息披露,提供专业、诚信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4.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提升 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 5.创新发展 5.1金融机构应积极适应市场需求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不断推 进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发展。加大科技投入,提升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 5.2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完善债券、基金、信托等金融 产品的发行和交易机制,提升市场流动性和投资效益。 5.3探索绿色金融和社会责任投资,积极参与可持续发展领域 的投融资活动,推动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6.监管协调 6.1加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运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评估和风险评估,强化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 6.2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推动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篇】 7.退出机制 7.1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产品退出机制,及时处置风险暴露和

资产证券化规则解析及业务指引.docx

让知识带有温度。 资产证券化规则解析及业务指引 标题:资产证券化规则解析及业务指引 摘要: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重要的金 融工具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本文将对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 念和规则进行解析,并就其业务指引提供实用建议。 引言: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特定的金融资产(如债权、信贷、租赁、房地产、基础设施)进行整合和转让,形成证券化产品,以此获得融资、转移风险、提高资产流动性的金融创新模式。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各国采取了一系列规则和法规来规范这一市场,保障市场的稳定和 透明。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将具有一定流动性的资产进行打包和转让。这些资产可以是债务工具、收益权或经济利益,通过特定的结构和 安排,形成证券化产品。 二、资产证券化的规则解析 第1页/共3页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资产证券化的规则体系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自律机构的规章制度。这些规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析: 1. 资产标准和合规要求:将资产进行标准化和评级,确保其质量和可交易性,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2. 转让和交易规则:确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流程和规范,包括交易所挂牌、交易机制、交易费用等,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3. 披露和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发行人和各参与方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资产质量、风险情况、交易结构等,提高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和决策能力。 4. 风险管理和监管要求: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溢价、风险对冲等,确保市场的稳定和风险控制。 三、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指引 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应遵循以下指引: 1. 审慎评估资产质量:在选择资产时,要充分评估其质量、流动性和回报潜力,避免出现不良资产对整体产品的影响。 2. 设计合理的结构和安排:根据不同资产和投资者需求,合理设计证券化产品的结构和安排,确保产品具有可持续性和吸引力。 3. 加强信息披露和沟通:及时披露和共享有关资产质量、交易结构和风险情况的信息,与投资者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提高市场参与者的信任和满意度。 第2页/共3页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 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资产证券化发行、设置、管理基金以及经管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遵守上市公司有关资产证券化发行、基金管理和投资管理等业务的相关规定,履行好被募集对象及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质量及风险、费用等方面的职责。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发行规定,做到资本充足、投资风险可控、资产准确高效归集等。 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设置资产证券化基金,应当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及时实施资产组合管理,确保资产准备金充足,制定购买、持有和变现规则,定期审核活动,并做好投资退出机制。 第六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经管资产证券化产品,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提高立法和审查能力,确保产品结构合理、标的资产稳定、公允估值准确,并定期审核管理活动的有效性。 第七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权益

的保护,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向投资者提供准确、客观、全面的资助证券化产品投资信息,并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产品的重要信息及资助情况。 第八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当积极推进业务技术创新,持续改进资产证券化经营流程,提高效率,拓展投资渠道,提升市场竞争力。 第九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建立完善的账务核算系统,定期审计账务账目,以确保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语: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守法经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水平,确保资金安全,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实用版】 目录 1.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制定背景 2.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定义和目的 3.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参与方 4.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操作流程 5.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 6.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前景 正文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制定背景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 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449 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定义和目的 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的过程。其主要目的是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融资成本,从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三、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参与方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参与方包括:发起人(一般为金融机构或企业)、承销商(一般为证券公司)、评级机构、托管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等。各参与方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共同推动业务的顺利进行。 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操作流程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操作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发起人筛选基础资产,形成资产池。 2.评级机构对资产池进行评级。 3.发起人将资产池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SPV)。 4.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 5.承销商将资产支持证券销售给投资者。 6.托管人负责资产支持证券的托管和分配。 7.发起人、评级机构、托管人等定期对资产池进行跟踪和监测。 五、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 为保障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稳健运行,各参与方应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1.严格筛选基础资产,确保资产质量。 2.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 3.设立风险储备金,用于弥补潜在的信用损失。 4.定期对资产池进行跟踪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六、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前景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 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4.11.26 •【文号】上证发〔2014〕80号 •【施行日期】2014.11.2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 知 上证发〔2014〕80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实施。本所于2013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上证债字〔2013〕16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担任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并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务,不表明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第五条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及管理,制定和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并协调和督促其他参与主体履行相关责任。 第六条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应当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七条原始权益人、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三条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 .

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五条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XX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六条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第七条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对上述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章专项计划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 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及投资者管理信用风险,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资产支持证券的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持续动态监测、排查、分类、预警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及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和处置违约事件,以及投资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照相关规定和约定,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应当切实履职、勤勉尽责,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

管理的最低要求。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根据信用风险管理需要,可以约定更高的风险管理要求。相关规定或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五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应当按照本指引开展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及时向本所报告资产支持证券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第二章信用风险管理职责 第六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及其他参与机构和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条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履职过程中,重点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立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细化信用风险管理业务流程。设立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从事信用风险管理相关工作,确保信用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二)按照规定或约定管理、运用、处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资产,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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