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构化主体和投资性主体的相关辨析

关于结构化主体和投资性主体的相关辨析结构化主体(Structured entity)和投资性主体(Investment entity)是会计准则中常用的两个概念。它们在会计处理和报告中具有不同的特征和适用范围。本文将对结构化主体和投资性主体进行辨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区别与应用。

一、结构化主体的定义与特征

结构化主体是指为了转移特定风险和回报,而使用法律、财务和商业手段创设的一种实体。它的主要特征包括:

1. 由权益结构、会员权益等设定的实体形式,以承担特定风险;

2. 以经营活动为目的,并按照设置目的实体而制定相应的规则;

3. 受到特定限制,如投资策略、风险承担等方面的限制。

结构化主体通常是为了处理风险或实现特定的商业目标而设立的,非常灵活和多样化。它们可以采取各种形式,例如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信托基金等。

二、投资性主体的定义与特征

投资性主体是指为了投资目的而成立的实体。它的主要特征包括:

1. 主要经营活动是投资,包括持有和交易金融资产,例如股票、债券、不动产等;

2. 以获取投资回报为目的,并视会计准则对投资性主体的要求进行

报告。

投资性主体通常是为了实现投资收益而设立,其主要活动是购买、

持有和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可以是个人、公司、基金等形式存在。

三、结构化主体与投资性主体的辨析

1. 定义和目的:结构化主体是为了管理特定风险而设立,其目的是

为了通过制定规则和限制来管理风险和获得回报;投资性主体是以投

资为目的而成立,其目的是获取投资回报。

2. 组成与运营:结构化主体通常采用特殊目的载体(SPV)等形式,运营方式相对较为复杂;而投资性主体可以是各种形式,如个人、公

司等,运营方式相对简单。

3. 会计处理:结构化主体在会计处理上更注重风险管理和合规性,

需要根据特定目的实体的规定进行报告;投资性主体在会计处理上更

注重投资收益的计量和报告,需要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报告。

四、结构化主体和投资性主体的应用范围

1. 结构化主体的应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证券化、风险转移、债

务重组等方面;

2. 投资性主体的应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私募股权基金、证券投资基

金等。

结构化主体和投资性主体在不同的领域和目的下具有不同的应用范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应用。

结论

通过对结构化主体和投资性主体的辨析,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它们在会计处理和报告上的差异和特征。结构化主体是为了管理特定风险而设立的实体,而投资性主体是为了追求投资回报而设立的实体。在日常会计工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业务和目的,区分并正确运用这两个概念,以确保会计处理和报告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注:本文所引用的概念和特点为一般性描述,具体应参考相关会计准则和法规规定。)

关于结构化主体和投资性主体的相关辨析-2019年精选文档

关于结构化主体和投资性主体的相关辨析 为了提升企业信息披露,提高企业会计工作质量,加强企业之间的投资合作和商业经济合作。财务部于2014年重新修订了CAS41和CAS33,通过引入结构化主体和投资性主体两大新型主体概念,规范了商业投资、融资合作之间的财政信息披露内容。这两项新主体概念一经引入,立即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但由于两大主体概念发布时间较短,还缺乏相应的学术研究与讨论。但引入的两大主体的目的都是为了加强企业共同经营模式,对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和投资性主体的信息进行监督和披露,让会计实务工作者可以得到更多的信息、更容易掌握相关的概念。 一、两大主体的概念和特点 (一)投资性主体的特征和概念 CAS33第22条中指出,当母公司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并从投资者处获得资金,以营利为唯一目的,通过投资的方式使投资者从公司处获得收益,同时投资者可以对公司投资的目的和业绩进行考量,满足以上条件的投资方式称为投资性主体。投资性主体以母公司为主,投资者为辅,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投资管理服务,并将一部分利润反馈给投资者,通过类似于融资的方式进行商业活动,但投资者无法获得许多额外利益,高投入高回报,但风险性相对较低,规定较为规范。 (二)结构化主体的特征和概念

CAS41第3条指出,资金控制方没有表决权等决定权利的因素时,其投资主体方式称为结构化主体。最常见的结构化主体即为证券工具和融资手段。公司通过协议或者合同的方式将业务转换到其他组织者或主体上,从而决定公司的业务控制权。结构化主体通过借款或抵押的方式获得母公司的贷款。这类主体需要合同或协议来对双方信用度进行约束,同时母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经营目标对主体进行经营限定,防止在其财政不支持的情况下对其他行业进行融资,有效对其进行财政监督。由于结构化主体构成形式较为多变,对结构化主体的的监督变得尤为重要。结构化主体在执行监控是难以完全注意到其经营方式中所存在的风险隐患,因此对其相关收益不能很好的把控,投资风险性较高,所以对于结构化主体的规定和条约还有待完善。 (三)两大主体辨析 总体来看两大主体概念对于主体的判断差别较大。相比于结构化主体灵活多变的组织形式,投资性主体的目的和组织形式较为单一,通过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为投资者提供资金管理服务的同时从中盈利。而结构化主体虽然形态类似,但结构化主体在募集资金后可以通过经营的方式,在活动中加入销售、借贷等方式进行盈利活动。两种投资方式对于子公司来说,投资性主体盈利较为稳定,风险较小,规定较为明确,但对会计从业者要求偏高,需要对公允价值有很好的把控,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性主体的规定较为明确,所以在市场和投资方式变化时,要及时判断其特点

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出于经营和管理需要,企业可能会将自己持有的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或者资产组合(注:本文特指已计入企业资产负债表且具有基础借贷特征的金融资产,以下简称“基础资产”)出售给特定的机构或载体,通过对其风险和现金流进行结构性重组,并实施一定的信用增级,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从而将其预计现金流转换为可出售、可流通的证券产品,以获得融资并最大化提高资产流动性。 从上述描述的情况看,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都会存在一个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SPV),这是指接受发起人转让的基础资产、或受发起人委托持有基础资产、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机构。 对于很多最先持有并转让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人来说,所转让的基础资产能否出表(指将企业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账户和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销,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其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目的之一。能否达到其会计处理“目的”,决定了其是否具有继续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动力”。 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基础上应用本准则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所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含结构化主体),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准则”。对于发起人来说,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获得融资并终止确认所转让的基础资产,可能才是其最终的目的。因此,发起人是否控制该结构化主体,就成为了该项资产证券化业务首先需要解决的会计问题。 本文通过一个实务案例分析,来具体阐述在此类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过程中,如何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一、案例具体情况 甲信托公司(系乙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设立A资产支持票据信托(发行载体),乙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称“乙集团公司”)将其表内债权资产转让给A资产支持票据信托。A资产支

企业会计准则(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1)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一一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讲义 讲师:常有新 (二)结构化主体 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通常情况下,结构化主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仅与行政性管理事务相关。 结构化主体的判断: 结构化主体通常具有下列特征中的多项或全部特征: 1.业务活动范围受限。 2.有具体明确的目的,而且目的比较单一。 3.股本(如有)不足以支撑其业务活动,必须依靠其他次级财务支持。 4.通过向投资者发行不同等级的证券(如分级产品)等金融工具进行融资,不同等级的证券,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的集中程度也不同。 四、关于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 (一)对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 企业应当披露对其他主体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这些判断和假设变更的情况。 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持有权益的,应当判断通过持有该权益企业能否对其他主体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对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总体判断依据,针对某些具体情况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权益性质改变导致企业得出与原先不同的结论时所作的重大判断和假设。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企业持有其他主体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仍控制该主体的判断和假设,或者持有其他主体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并不控制该主体的判断和假设。 2.企业持有其他主体20%以下的表决权但对该主体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和假设,或者持有其他主体20%或以上的表决权但对该主体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和假设。 3.企业通过单独主体达成合营安排的,确定该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的判断和假设。 4.确定企业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的判断和假设。企业应当根据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判断企业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 (二)对投资性主体的判断及主体身份的转换 企业应当披露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虽然不符合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有关技资性主体的一项或多项特征但仍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原因。如果企业不具备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所列举的投资性主体特征中的一项或多项特征,但仍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企业应当披露作出这一认定的原因。 企业(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的,应当披露该变化及其原因,并披露该变化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企业(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的,应当披露该变化及其原因。 五、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 (一)企业集团的构成情况

中级会计师第19章 财务报告概述、合并财务报表概述练习(含习题和答案解析)-题目答案合并

第十九章财务报告概述、合并财务报表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一般情况下,所有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范围 B.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也应认定为子公司 C.已宣告被清理整顿或破产的原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范围 D.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不应考虑潜在表决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这里说的是母公司为非投资性主体的情况,如果是投资性主体,题目会明确告知的,如果题目没有说明,默认为不属于投资性主体,是一般企业;选项C,已宣告被清理整顿或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不再是母公司的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选项D,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要考虑潜在表决权因素。 2.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的,对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投资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的财务报表项目是()。 A.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B.资本公积 C.投资收益 D.其他综合收益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报表项目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 3.下列关于控制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B.投资方能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C.投资方可以运用其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来影响自己的回报金额 D.投资方享有被投资方的固定回报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投资方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不是固定回报,所以选项D不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4.下列企业与甲公司有如下关系,其中应纳入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有()。 A.甲公司拥有A公司30%的表决权,甲公司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同时拥有A公司35%的表决权

关于结构化主体和投资性主体的相关辨析

关于结构化主体和投资性主体的相关辨析结构化主体(Structured entity)和投资性主体(Investment entity)是会计准则中常用的两个概念。它们在会计处理和报告中具有不同的特征和适用范围。本文将对结构化主体和投资性主体进行辨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区别与应用。 一、结构化主体的定义与特征 结构化主体是指为了转移特定风险和回报,而使用法律、财务和商业手段创设的一种实体。它的主要特征包括: 1. 由权益结构、会员权益等设定的实体形式,以承担特定风险; 2. 以经营活动为目的,并按照设置目的实体而制定相应的规则; 3. 受到特定限制,如投资策略、风险承担等方面的限制。 结构化主体通常是为了处理风险或实现特定的商业目标而设立的,非常灵活和多样化。它们可以采取各种形式,例如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信托基金等。 二、投资性主体的定义与特征 投资性主体是指为了投资目的而成立的实体。它的主要特征包括: 1. 主要经营活动是投资,包括持有和交易金融资产,例如股票、债券、不动产等;

2. 以获取投资回报为目的,并视会计准则对投资性主体的要求进行 报告。 投资性主体通常是为了实现投资收益而设立,其主要活动是购买、 持有和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可以是个人、公司、基金等形式存在。 三、结构化主体与投资性主体的辨析 1. 定义和目的:结构化主体是为了管理特定风险而设立,其目的是 为了通过制定规则和限制来管理风险和获得回报;投资性主体是以投 资为目的而成立,其目的是获取投资回报。 2. 组成与运营:结构化主体通常采用特殊目的载体(SPV)等形式,运营方式相对较为复杂;而投资性主体可以是各种形式,如个人、公 司等,运营方式相对简单。 3. 会计处理:结构化主体在会计处理上更注重风险管理和合规性, 需要根据特定目的实体的规定进行报告;投资性主体在会计处理上更 注重投资收益的计量和报告,需要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报告。 四、结构化主体和投资性主体的应用范围 1. 结构化主体的应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证券化、风险转移、债 务重组等方面; 2. 投资性主体的应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私募股权基金、证券投资基 金等。

结构化主体并表范围研究

结构化主体并表范围研究 合并报表中合并范围的确定一直是会计领域的难点和重点,其中,结构化主体由于组织结构以及运作模式等方面的特殊性,长期以来,由于不满足合并范围传统的“多数表决权”判定标准而免于纳入合并范围。但是,这隐藏了较大的风险,并在全球金融危机中显现出来,从而引发了市场投资者以及监管部门的极大关注,也促使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开始研究结构化主体的并表范围问题。我国跟随国际会计准则的步伐,于2014年在新的合并准则中引入了新的“控制”的三要素定义,体现了“实质控制”的判断原则,并将其作为确定各类型企业合并范围的唯一标准,这为结构化主体的并表判断提供了理论依据。本文在对相关研究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首先对结构化主体、特殊目的主体及可变利益实体进行辨析,在比较分析中加深对结构化主体的概念界定,同时,归纳了合并范围判断标准的三个层次,即“多数股权”、“多数表决权”与“实质控制”标准,通过分析得出“实质控制”标准的合理性及其对结构化主体合并判断的适用性。 其次,对22家样本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包括对其发起的结构化主体的类型、发行与存量规模以及运作模式等状况进行反映,更为重要的是对其合并范围现状进行的统计与归纳,主要包括纳入以及不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类型及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依据。然后,利用“实质控制”标准对结构化主体合并范围的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合并判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合并判断实务中对于风险报酬因素的考虑存在的误区,忽视发起设立阶段的权力与业务控制权,缺乏对于可变回报量级与可变动性的综合考虑以及对于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判断标准不严格等。最后,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主张在实质控制标准的框架下全方位地考虑风险报酬因素,针对结构化主体的特殊性加强对主体发起设立阶段权力的考虑并且重视业务控制权,对可变回报的分析应综合量级与可变动性,同时建议对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区分标准应进一步规范。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 一、基本概念 新修订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丰富了“母公司”、“子公司”的定义,提出“主体”概念,并采取列举式对“主体”进行定义。主体包括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提出了“投资性主体”、“结构化主体”概念,并列举了投资性主体一般特征。 二、控制的判断 对“控制”概念进行了重述,使用“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取代了原“企业”的说法,并对控制的判断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1、改进控制的定义,强调控制构成的三要素为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可变回报以及能够行使权力影响可变回报。 2、引入实质性控制概念,即投资方虽持有小于50%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投资方拥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各方拥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其他各方表决权的分散程度、潜在表决权、其他合约性安排、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所有因素和条件后仍可具有控制。 3、引入关于拥有决策制定权利的投资者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的判断指引。 其中,代理人作为代表其他方行使权力的第三方,并不控制被投资方。

4、引入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投资方通常是 在被投资方整体层面对是否控制进行评估,但极个别情况下,可以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 三、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和纳入合并范围的情形 明确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 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明确虽然投资性主体可以豁免其控制的满足条件的主 体不纳入该投资性主体的合并范围;但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该母公司不是投资性主体)仍需要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含投资性主体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范围 四、新增母公司在投资性主体与非投资性主体之间互相转换时的会计处理原则 五、删除了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也就是说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在成本法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合并抵消处理; 六、修改了交叉持股的合并抵消处理原则 对于交叉持股的合并抵消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为企业集团的库存股,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

关于结构化主体和投资性主体的相关辨析

关于结构化主体和投资性主体的相关辨析 结构化主体和投资性主体是两种不同的实体形式,在金融和法律领 域中被广泛使用。虽然它们可能在某些方面相似,但它们的特点和功 能有所不同。下面将对这两种主体进行辨析和详细讨论。 结构化主体是一种由特殊目的公司(SPC)或特殊目的实体(SPE)形成的实体结构。它通常是为了实现特定的金融目标而创建的。结构 化主体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风险隔离:结构化主体的最重要特点之一是将资产和负债独立于 创建它的公司或实体。这意味着如果创建结构化主体的公司面临破产 或经济困境,结构化主体的资产和负债不会受到影响。 2. 资金筹集:结构化主体通常用于筹集资金,特别是对于复杂的金 融交易。通过将资产抵押或转让给结构化主体,公司可以从投资者或 金融机构那里获得资金,并通过出售债券或其他金融工具将风险分散。 3. 税收优惠:根据不同的法律和地区,结构化主体可能享受特定的 税收优惠。这可以帮助公司减少税务负担,从而增加可支配资金。 相比之下,投资性主体是指专门用于投资目的而设立的实体,其主 要目标是获得投资收益。投资性主体的主要特点包括: 1. 投资组合:投资主体通常会建立投资组合,以多样化投资风险并 最大化投资回报。它可以投资于不同的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外 汇等,以实现资本增值或定期收益。

2. 长期投资:相较于结构化主体,投资性主体更倾向于进行长期投资,以便获得长期回报。它们的投资决策通常基于对市场趋势、企业 业绩和宏观经济因素的分析。 3. 风险管理:投资性主体通常会使用各种风险管理工具来管理其投 资组合的风险。这包括对冲工具、期货合约和市场互换等。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区别和差异点。例如,结构化主体更多涉及 到金融工程和法律结构的设计,而投资性主体更多关注投资策略和资 产管理。不同的法律和监管要求也可以对这两种主体产生不同的约束。 通过对结构化主体和投资性主体的辨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它们 的定义、特点和功能。这对于金融机构、投资者、法务团队和监管机 构等各方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需要根据具体的金融目标和需求选择 合适的实体形式和结构。

结构化主体是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探讨

结构化主体是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的探讨 摘要:结构化主体是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一直是会计核算中较有难度的 事项,其是否合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较大。是否并表的问题,是会计核算无法 绕过去的判断事项。本论文以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相关的结构化主体为研究主体,对若干结构化主体的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是否合并的思考逻辑。 关键字:结构化主体、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1引言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之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中对结构化主体的定义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 通俗的表述是以合同和协议来控制主体而不以股权来控制主体,不需要依据股权 的持有数量决定表决权的占比,在欧洲被称为特殊目的载体,也就是常说的SPV。 结构化主体的产生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产生资产证券化,也就是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入的资产出售给一个特殊目的实体,由特殊目 的实体以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并用发现证券筹集的资金支付购买资产的对价。 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美国安然公司下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特殊目的的实体,通 过这些主体的运作隐瞒了大量的负债和亏损。但对特殊目的实体,是否纳入合并 财务报表范围的规定一直无规范的标准。后历经发展,2009年美国财务会计委员 会发布了建议解释,建议对其进行合并等。 发展至今,对结构化主体其是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仍然是实务中需要判 断的重要事项,并且其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往往影响较大。 结构化主体通常具有这些多项特征或全部特征:一是业务活动范围受限。通 常情况下,结构化主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业务活动范围受到了

限制;二是有具体明确的目的,而且目的比较单一,结构化主体通常是为了特殊 目的而设立的主体;三是股本不足以支撑其业务活动,必须依靠其他次级财务支持;四是通过向投资者发行不同等级的证券等金融工具进行融资,不同等级的证券,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的集中程度也不同。 结构化主体及其合并问题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较大,是否合并可能直接影 响合并财务报表是亏损还是盈利,性质完全相反的经营成果的体现。结构化主体 的合并会影响公司的利益,很可能投资人的的盈利目的。所以也是财务报表舞弊 的重要领域。是否合并最终将会给公司利益带来损害或收益,因此也是容易被动 手脚的领域。结构化主体及其合并过程当中因为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很容易造成 结构化主体合并的漏洞。我国需要行业人才和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健全。 2结构化主体案例分析 本文以信托公司为背景,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研讨是否对结构化主体纳入合 并财务报表范围的问题。 2.1案例一 A信托公司于2015年1月1日设立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资金 通过甲单一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乙私募基金认购丙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共计5亿股,成交价格为10元/股。A信托公司持有部分该信托份额。后续经减 持等处理事项后,截至2017年12月31日,A信托公司持有该信托投资余额为 10亿元,占信托总规模的98%。 针对该案例的投资事项,A信托公司与丙公司于2015年、2016年、2017年,签署信用增级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丙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A信托公 司支付10亿元本金及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按收益率12%/ 年计算的利息。 对于案例一,首先应了解该投资的资金是A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投入,还是 以发行其他信托产品募集的资金等资金投入的。如果该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 A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投入,并据此享有绝大部分剩余风险和收益,则对结构化

中级会计实务-第5、15章综合练习3

中级会计实务-第5、15章综合练习3 1.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的主体。这句话中第一个“主体”不可能是()。 A.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 B.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 C.投资性主体 D.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 [单选题] * A B C D(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第一个“主体”是指母公司能对其施加控制的主体,因此不可能是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 2. 关于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范围 B.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应纳入合并范围 C.向母公司转移资金能力受限的子公司不应纳入合并范围 D.与母公司业务性质完全不同的子公司不应纳入合并范围 [单选题] * A(正确答案) B C

D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只要是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不论其规模大小、向母公司转移资金能力是否受到严格限制,也不论其业务性质与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是否有显著差别,均应纳入合并范围,所以选项C、D不正确;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不再由母公司控制,所以不纳入合并范围,选项B不正确。 3. 甲公司 2021 年 1 月 1 日以 3015 万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 30%的股份,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后对乙公 司具有重大影响。购入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 11000 万元(包含一项无形资产评估增值 200 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 10 年,采用直线法摊销,不考虑净残值)。乙公司2021 年实现净利润 620 万 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该项投资对甲公司 2021 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为()万元。 A.480 B.180 C.165 D.465 [单选题] * A B C D(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初始投资时产生的营业外收入=11000×30%-3015=285(万元),期末根据乙公司调整后的净利润确认的投资收益=(620-200/10)×30%=180(万元),所以对甲公司 2021 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285+180=465(万元)。

【德勤会计准则视点】新金融工具篇:(三)常见投资的分类和计量

【德勤会计准则视点】新金融工具篇:(三)常见投资的分类 和计量 进入2018年,新金融工具准则时代已经来临,我们推出《德勤会计准则视点——新金融工具篇》系列,与您分享新金融工具准则可能对实务产生的影响及其应对。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可供企业选择的投资产品类型日益增多。传统的股票、债券以及可转债等仍是最常见的投资工具,而新型的投资产品如结构性存款、券商收益凭证以及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管和基金产品等投资在市场中亦愈发普遍。本期及后续几期,我们将与您一起梳理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投资的分类和计量。本期的内容,我们将先就常见投资分类和计量的一般考虑进行讨论。 投资产品的现金流量测试 如上一期所述,金融资产根据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现金流量测试)和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业务模式测试)进行分类和计量。 现金流量测试,是对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SPPI)的判断。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不包括非交易性权益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该类别),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应当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通过现金流量测试)。其中,本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本金金额可能因提前还款等原因在金融资产的存续期内发生变动;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

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 德勤观察 不同类型的投资产品,由于属性不同,其合同现金流量的特性各不相同,只有当其合同现金流量符合上述的SPPI特性时,投资产品才能通过现金流量测试。以下内容是对一些常见投资产品的合同现金流量的分析。在此我们将讨论局限于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规范的投资的情况,因此我们假设以下投资不会造成需要合并被投资方等的情况。 股票 股票的合同现金流量是收取被投资企业未来股利分配以及其清算时获得剩余收益的权利。由于股利及获得剩余收益的权利均不符合上述本金和利息的定义,股票的合同现金流量不能通过现金流量测试。有关股票等权益投资的分类和计量,我们将在本系列的后续内容中进行更具体的分析和讨论。 债券 普通债券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到期收回本金及按约定利率在合同期间按时收取固定或浮动利息的权利。在没有其他特殊安排的情况下,普通债券的合同现金流量一般情况下可能符合基本借贷安排,可以通过现金流量测试。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债券可能存在某些特定的利率设定机制,或者可能存在利率与商品或证券指数挂钩等嵌入衍生工具安排或杠杆,以及货币时间价值修正、减记条款、折溢价发行且含有提前还款权等,又或者是基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次级债券、永续债券等各种特殊情况。对于这类含有特定利率设定机制、特殊条款或特殊安排的债券,

再谈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投资性主体”概念

再谈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投资性主体”概念 作者:邹进 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9期 摘要:“投资性主体”是财政部2014年2 月17 日修订企业会计准则时引入的一个新概念。投资性主体的定义直接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和合并利润,准确理解和应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从通俗易懂的角度对该概念进行诠释,以利初学者学习。 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投资性主体”;概念 “投资性主体”是财政部2014 年2 月17 日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时引入的一个新概念,会计准则和一些专业书籍对该概念的定义和解释过于理论化和抽象化, 初学者视为畏途。在此作进一步的诠释,便于初学者一目了然。 一、投资性主体的概念 合并财务报表是现代财务核算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准确反映企业整体经营情况和杜绝 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之间人为操纵经营利润方面起到重大作用。投资性主体的确认与否,直接影 响企业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和合并利润,从而影响合并报表财务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因此对投 资性主体进行准确的定义和严格区分意义重大。 李玉环在《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版) 中定义:“所谓投资性主体,是指以提供投资服务 为目的而设立的特殊性实体,如投资性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除基金和权益类资本外,投 资性主体还包括那些内容? 我们先对投资性主体概念进行梳理: ( 一) 投资性主体是企业母公司( 合并报表编制方) 的一类特例,只有企业母公司才能区 分为投资性主体和非投资性主体 投资性主体是针对合并报表的编制方而言的,换句话说,投资性主体是企业母公司的一类 特例,企业母公司( 包括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可控制的结构化主体) 可分为投资性主体和非投资性主体两大类。 ( 二) 区分为投资性主体和非投资性主体的企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合并范围是不同的 属于投资性主体的企业母公司只能将为自身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非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则可以合并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 ( 三) 投资性主体在资金来源、投资目的和投资价值计量方面不同于其他企业对子公司投 资 投资性主体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以资金理财、托管或信托等形式从资金 方( 或投资者) 处获取资金用于对外投资,资金方和投资性主体之间仅是债权债务关系,不是 财务意义上的关联方。投资性主体将所管理的资金对外投资,唯一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和投资 收益方式获取投资回报,而不是为了控制被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投资性主体按公允价值

关于结构化主体和投资性主体的辨析

关于结构化主体和投资性主体的辨析 财政部于2014年修订的CAS 41和CAS 33分别引入了结构化主体和投资性主体两大新概念。该论文从两者的概念与特征入手,辨析新准则对两大主体在判断方式、会计处理以及信息披露方面各自的要求与差别,以便会计实务操作者更好地掌握相关概念并且获取有用信息。 标签:结构化主体;投资性主体;辨析? 为规范企业关于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信息披露,从而提升会计信息质量,2014年初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以下简称“CAS 41”)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CAS 33”)。新准则引入了结构化主体和投资性主体两大新概念,旨在加强企业在共同经营和结构化主体、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和投资性主体等方面的信息披露,使得会计实务操作者清晰理解相关信息。然而由于准则刚刚发布,学术界缺乏关于这两者的专门探讨,导致实务操作者概念模糊,无法辨别和掌握这两大主体。该论文从两者的概念与特征入手,辨析新准则对两大主体在判断方式、会计处理以及信息披露方面各自的要求与差别,以便实务操作者更好地掌握相关概念并且获取有用信息。 一、关于两大主体概念、特征与判断的辨析 1.结构化主体的概念与特征。CAS 41第3条指出,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称为结构化主体。 诸如资产支持融资、证券化工具等都属于结构化主体。特定的融资合约是结构化主体的主体业务,企业通过此类合约决定其业务控制权,从而转移对结构化主体的业务控制——从结构化主体的组织者到其他主体。例如,企业通过资产运营控制协议实际控制其结构化主体的资产及运营,或者结构化主体通过借款合同以股权质押为凭获得母公司的贷款。 该准则要求结构化主体至少符合以下特征的一项,这也是判断组织是否符合结构化主体定义的标准:(1)经营活动受到限定;(2)设立目标受到限定;(3)在不存在次级财务支持的情况下,其所拥有的权益不足以对所从事的活动进行融资;(4)以多项基于合同相关联的工具向投资者融资,导致信用风险集中或其他风险集中。该主体特征的(1)和(2)突出了该类主体的目的和活动的限制,而(3)和(4)强调了该主体的融资功能。经营活动和设定目标受到限制的主体属于比较广泛的组织主体范围,这些主体不仅包括用于融资的组织主体,也包括专门从事销售服务或者其他特定经营范围的组织主体。虽然论结构化主体的组织形式千变万化,如果这些主体执行在监控范围之外的融资业务,亦或是该融资业务在监控范围之内但是投资者无法充分注意到其相关收益和潜在风险的全部信息[①],则这些组织实质上就是结构化主体。(邹德军,2013)。因而该论文认为准

结构化主体的通俗理解

结构化主体的通俗理解 一、什么是结构化主体? 结构化主体是指有组织、有层次、有规律的主体。在不同领域中,结构化主体可以表示各种各样的事物,例如文本、数据、计划等。结构化主体具有明确的目标和清晰的组织结构,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相关信息。 二、为什么需要结构化主体?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人们需要处理大量的信息和数据。如果这些信息和数据没有一定的结构和组织,就很难理解和利用它们。例如,在海量的文本数据中查找特定的信息,如果没有结构化的标签和分类,就无法快速准确地进行搜索。因此,结构化主体的出现填补了信息处理的空白,提供了更高效、更准确的方式来处理和利用信息。 三、结构化主体的特点和优势 结构化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优势: 1. 清晰的组织结构 结构化主体具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和层次关系,使得信息的存储和检索更加方便快捷。通过分类、标签、目录等方式,可以将信息按照一定的逻辑和规律组织起来,形成清晰的框架,便于用户查找和使用。 2. 用途广泛 结构化主体在各个领域中都有广泛的应用。在文本领域,结构化主体可以是文章、书籍、报告等;在数据领域,结构化主体可以是数据库、表格、图表等。不同的结构化主体可以用于不同的用途,提供有针对性的信息处理和分析。

3. 方便的信息管理和维护 结构化主体可以对信息进行分类和标记,便于信息的管理和维护。通过使用标签和分类,可以快速定位和更新信息,减少信息管理的复杂性和工作量。 4. 增强信息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 结构化主体可以将信息按照一定的规则和逻辑组织起来,使得信息的表达更加清晰、明了。通过良好的组织结构和层次关系,人们可以更容易地理解和处理信息,提高信息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 四、应用领域 结构化主体在各个领域中都有广泛的应用,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应用领域: 1. 文本处理 在文本处理领域,结构化主体可以是文章、书籍、论文等。通过对文本进行结构化处理,可以提取关键词、建立索引、分类文本等,实现更高效的文本检索和分析。 2. 数据管理 在数据管理领域,结构化主体可以是数据库、数据表、数据模型等。通过对数据进行结构化组织,可以方便地进行数据录入、查询、分析等操作,提高数据的可用性和价值。 3. 计划管理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结构化主体可以用于计划管理。通过制定清晰的计划结构和层次关系,可以更好地组织和安排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能力。 4. 项目管理 在项目管理中,结构化主体可以表示项目的阶段、任务、里程碑等。通过对项目进行结构化的划分和组织,可以更好地掌控项目进度和资源分配,提高项目管理的效果。

结构化主体及其合并问题研究

结构化主体及其合并问题研究 作者:廖萍 来源:《财会学习》2015年第08期 摘要:2014年我国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改变了对“控制”的定义并提出了“结构化主体”的新概念,其指出母公司所控制的主体应当包含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使得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得到延伸。结构化主体作为金融工具创新在企业融资等方面发挥正面作用,但是也因为长期免于纳入合并而隐藏着较大的风险,其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引起了世界的关注。鉴于我国缺乏对结构化主体及其合并问题的系统研究,许多企业对其认识也不够深入,本文详细介绍了结构化主体相关合并准则的演变过程,并进一步探讨了如何规范结构化主体的合并处理。 关键词:结构化主体;特殊目的实体;可变利益实体;合并财务报表 “结构化主体”的概念最早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而与“结构化主体”含义相同的另一个名词叫“可变利益实体(简称VIE)”,是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使用的术语。而两者的前身则是特殊目的实体(简称SPE)。SPE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以及承祖人对融资租赁非资本化处理的浪潮,旨在实现特定目标,而并不关注存续期间是否盈利,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创新工具。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创新,SPE将应用到更加广泛或深入的领域,各国需要做的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会计制度来规范结构化主体的运作和披露,以达到兴利除弊的效果。 一、结构化主体相关合并准则演变过程 导致结构化主体一度沦为某些企业进行表外融资、财务舞弊工具的主要原因是结构化主体是否或者何时应被纳入发起人的合并财务报表存在争议,因为结构化主体的设立目的比较特殊,合并结构化主体可能会妨碍其目的的实现。例如,发起人为了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隔离破产风险而设立SPE,若合并发起人和SPE的报表,将不能达到期望的财务目标,而且合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发起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却因为破坏“破产财产隔离”的效力而损害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 然而安然事件以及后来的雷曼兄弟公司破产和金融危机的爆发都为SPE敲响了警钟。例如在安然事件中,安然公司大量使用了SPE,并利用合并准则的漏洞将本应该纳入合并范围的几个SPE排除在外,导致安然公司数亿美元的利润髙估和负债低估,这也成为了安然事件的罪魁 祸首。

投资性主体概要

新准则对投资性主体归并财务报表的宽免规定,是新旧归并报表准则的一项差异 (第一部分二 (二。 一、投资性主体的定义 投资性主体的定义中包含了三个需要同时知足的条件 (准则第二十二条 : 该公司是以向投资者供给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 ; 该公司的独一经营目的 ,是经过资本增值、投资利润或二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 取回报 ; 该公司依据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论。 (一供给投资管理服务 投资性主体的主要活动是向投资者召募资本 ,其目的是为这些投资者供给投资管理服务 ,这是一个投资性主体与其余公司的明显差别。 (二经营目的

投资性主体的独一经营目的应当是以获得投资利润或资本增值的方式 ,为投资方 获取回报。投资性主体的经营目的一般可能经过其建立目的、投资管理方式、投资限时、投资退出战略等表现出来 ,详细表现形式能够是经过召募说明书、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及所公布的其余公然信息。比如 ,一个基金在召募说明书中可能说 明其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本增值、一般状况下的投资限时为 3-5 年、拟订了比较清楚的投资退出战略等等 ,这些描绘与一个投资性主体的经营目的是一致的 ;反之 , 一个基金的经营目的假如是与被投资方合作开发、生产或许销售某种产品 ,则说明其不是一个投资性主体。 1、向投资方或第三方供给投资有关服务 一个投资性主体可能向投资方或许第三方供给投资咨询、投资管理、投资的平时行政管理及支持等服务。这些服务是投资活动的衍生 ,即便重要 ,也不会影响该主体切合投资性主体的条件。 假如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服务是由母公司直接供给或经过子公司间接供给的 ,比如向被投资方供给管理服务和战略建议 ,或许财务支持 (贷款、资本承诺或担保 ,假如这些活动也是为了使投资回报 (资本增值、投资利润或二者兼有最大化 ,而且不构成投资性主体独自、重要的经营活动 ,或许其产生的收入不构成独自、重要的收入来 源时 ,亦不会影响投资性主体的性质。但假如上述活动是经过投资性主体的子公 司供给的 ,则作为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归并财务报表归并该子公司。 2、向被投资方供给服务和支持 一个投资性主体可能向被投资方供给管理或战略建议服务,或许贷款、担保等财务方面的支持 ,假如这些活动与其获取资本增值或许投资利润的整体目的是一致 的 ,且这些活动自己其实不构成一项独自的重要收入根源 ,在这种状况下 ,该主体的经营目的仍旧可能与一个投资性主体的经营目的符合。假如一个投资性主体建立一家子 公司 ,特意为被投资方供给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服务 ,那么这个投资性主体应当归并这家子公司。

投资性主体

投资性主体 之一:2014年2月17日,财政部发布财会〔2014〕10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修订。此次修订,引入了一个新概念——投资性主体。2014年3月14日,财政部发布财会〔2014〕16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规范了与投资性主体相关的披露。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本次准则修订为什么要引入投资性主体,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成为投资性主体,投资性主体相关的会计处理有何特殊之处,在特殊披露方面有哪些特殊要。本文将结合上述两项准则,来谈谈对上述问题的初步认识。一、为什么要引入投资性主体2012年10月31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发布了对投资主体的修订,相关内容涉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 10)、《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的披露》(IFRS 12)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IAS 27)。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上述修订是为了响应投资界的财务报表编制者和使用者的要求。私人股权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养老基金、主权财富基金和其他投资基金等进行投资的目的仅在于获取资本增值或投资收益抑或两者兼而 有之。同时,投资主体必须基于公允价值对投资进行评估。

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发展迅猛。私募股权投资的一个显著特色是并非以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为目的。一般而言,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投资方承担的是被投资方的经营风险。而对于私募股权投资而言,投资方更多地承担的是投资资产的价格变动风险、被投资方的信用风险。由于上述两种投资所承担的风险特征显著不同,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上述两项准则解决了不同类型的投资在单体会计报表中的确认和计量 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通过引入投资性主体的概念,解决了合并报表方面的相关问题。该准则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该项规定恰好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相呼应。二、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成为

会计从业继续教育判断

1.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 解析 2. 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置比较简单,企业在每一期间的义务是提存规定的金额。因此,在计量企业年金本钱和欠债时不需要精算假设,也没有精算利得和损失产生的可能性。()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解析 3.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欠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更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彼此参照。()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 解析 4. 与结构化主体相关的风险主如果指企业或其子公司需要依合同约定或因其他原因向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包括帮忙结构化主体取得财务支持。()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 解析 5. 企业将未到期的商业单据背书转让属于金融资产转移。( )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 解析 6. 企业归并所形成的商誉和利用寿命不肯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不是存在减值迹象,都应当至少于每一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 解析 7.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对于投资两边因顺流、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全数予以抵销。()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

解析 8. 红字专用发票不需要税务机关认证。()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 解析 9.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不可以扣除。()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 解析 10.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特定应税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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