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子公司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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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开展xxx(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与财富管理业务,规范公司与合作机构的合作及管理,防范业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与财富管理业务所涉投资及产品采集拟合作的国内合格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长期战略合作伙伴。

第三条合作机构管理应遵循“名单准入、择优增补、限额管理、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原则。

第二章合作机构准入条件

第四条合作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

(三)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流程和制度完善;

(四)财务状况良好,有一定资金实力;

(五)企业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六)控股股东、企业法人代表人和总经理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合格银行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其中城市商业银行须为大型且已实现跨区发展的,或已完成上市的城市商业银行。(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不在合作范围内。

第六条合格券商还须满足上一年度或本年度获得“A”及以上评级。评级结果以证监会公布的数据为准。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准入条件适用券商准入条件,且成立时间3年(含)以上。

第七条合格保险公司还须满足上一年度或本年度获得“A”及以上评级。评级结果以保监会公布的数据为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准入条件适用保险公司准入条件。

第八条合格信托公司还须满足综合排名进入前三十名。排名参照中国信托网公布的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排名。

第九条合格公募基金公司还需满足构最近一期季报及最近2年平均管理公募基金资产规模100亿元(含)以上,成立时间3年(含)以上,且主要基金经理从事投资在10年以上、基金经理人数10人以上。合格基金子公司准入条件适用于公募基金公司准入条件,且需满足管理规模超过200亿元,成立时间3年(含)以上。

第十条合格期货公司还须满足上一年度或本年度获得“A”及以上评级。评级结果以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的数据为准。期货资产管理公司准入条件适用期货公司准入条件,且成立时间3年(含)以上。

第十一条合格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二)具备明确的项目筛选标准和投资策略,包括明确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后管理流程;

(三)阳光私募基金管理人须满足公司研究中心对阳光私募机构评级4星(含)以上或获得最近一期金牛奖;

(四)综合性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须满足在清科、投中或福布斯等股权投资机构排名中,最近三年连续入选50强;

(五)主题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须满足在清科、投中或福布斯等股权投资机构排名中,最近三年曾入选10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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