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吉林省林业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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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产业 https://www.360docs.net/doc/71926620.html, 2008-11-25 访问次数:847次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吉林省林业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2007年4月5日

吉林省是我国重点国有林区之一,森林资源丰富,林业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发展林业产业,是林业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促进林业建设持续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对林业多样化的需求、增加农民收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为建立完善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充分发挥林业产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大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两个《决定》)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产业发展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吉林省林业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一、新时期林业产业发展的战略地位和作用

当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快速推进的发展阶段,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为此,中央做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这些决策的做出和施行,把林业推上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赋予林业以一系列新的重大使命。

林业产业作为重要的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林产品供给和增加林农收入等重要任务。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我省林业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并重指导思想,全省林业产业得到迅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到2006年底,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林业经济总产值达255亿元,是“八五”末期的4.6倍;产业发展领域不断拓宽,多年来,围绕以长白山森林资源为主体的综合开发,形成了森林资源培育、木材加工、林地经济、野生动物驯养、生态旅游等主导产业,其中人造板、地板、矿泉水、制药、绿色食品、林蛙、梅花鹿等系列产品已形成产业链条,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产业实力效益不断增长,初步形成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产业基地为基础、精深加工为带动、多主体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林业产业在区域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全省围绕森林多种资源开发形成的经济总量已突破600亿元。但是如果从资源拥有量与国民经济贡献率相比较,我省林业发展潜力还很大,特别经过10多年的积累和发展,目前已经具备了由林业资源大省向林业经济强省迈进的基础条件。

1、大规模生态建设,为林业产业发展奠定了资源基础。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国家加大了林业生态建设投入,全省启动实施了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三北四期”、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草建设以及防沙治沙等重点生态工程,森林生态功能显著增强,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初步建成布局合理、结构稳定、功能齐全、资源总量增加的良好林业资源条件,为林业产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2、深化林业改革,增强了林业产业发展的活力。实现林业跨越发展,不断深化林业内部改革,集体林权改革取得可喜进展,调动了林农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国有森工企业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林业加工企业基本完成了国有资本全部退出、辅业全部转制民营、社会职能全部移交、职工劳动关系转换和基本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任务;实行了森林分类经营改革,明确了商品林经营功能。随着林业改革不断深入,为林业产业发展增添了活力。

3、科技兴林,为林业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由于实施科技兴林、人才强林战略,围绕重点工程建设和生产急需技术开展科技推广工作,提高林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林业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升林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林业建设引入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为林业产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支撑。

4、林业法制建设得到加强,为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加强了林业立法和执法工作,推进依法治林步伐,规范了造林、管林、用林行为,严厉打击了破坏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犯罪,林业行政管理全面纳入法制轨道。加强了林业普法工作,深入开展“五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林业法律素质,为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我省林业产业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林业仍属国民经济中的薄弱环节,全省林业还处在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的转型时期,林业产业还不发达,还存在总量规模小、产业单一、结构层次较低,体制转型不到位、经营管理粗放,就业不充分、林业效益和职工收入增长滞缓,产业发展基础薄弱等诸多问题,难以承担林业在我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难以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林业物质产品、生态产品和文化产品的多样化需求,建设现代林业产业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二、林业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发展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林业产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林业工作全局,以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为主题,坚持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并重,全面实施东、中、西三大区域战略,积极推进林业产业的两个根本性转变,着力提升传统林业,大力发展新兴产业,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林业产业健康、快速、协调、持续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和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

总的发展目标是:到2010年,林业产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率有较大幅度提高,初步形成产业结构合理,区域优势明显,竞争力较强的新型林业产业,基本奠定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基础。

具体目标是:到2010年,林业社会总产值在现有基础上再翻一番,达到500亿元左右,全省围绕林业资源开发形成的经济总量达到1200亿元;职工生活宽裕,全员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职工年人均收入达到12000元以上,赶上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初步建成规模可观、品种丰富、布局优化、优质高效、环境友好、竞争力强的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框架。

实现上述发展目标,林业产业发展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林业生态建设与林业产业发展并重的原则。林业生态建设是林业产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产业发展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牺牲生态建设为代价;同时,林业产业的良性发展又为生态建设提供了持久动力,只有林业产业得到又好又快发展,生态建设才能永葆生机和活力。因此,坚持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并重,实现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对林产品的多种需要。

2.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林业产业发展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摒弃以往主要靠行政力量配置资源的传统做法,主要靠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向林业产业流动,逐步实现林业产业经营主体多元化,投资主体社会化,经济行为市场化。

3.坚持多元化发展的原则。林业产业发展要坚持多元化发展,走大林业发展之路,不断拓宽产业发展领域,培育产业发展的新的增长点。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吸收社会资金和投资,发展林业经济。

4.坚持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的原则。统筹东、中、西部的林业产业发展,优化区域布局,充分发挥各区域资源和资本等生产要素优势,因地制宜,分区施策,发展不同区域各具特色的林业产业,提高林业产业市场竞争力。

5.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林业问题也是“三农” 问题,要充分发挥林业特有的行业优势,努力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生态改善。

三、林业产业发展重点及战略布局

(一)、产业发展重点

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决定》要求,立足吉林林情,今后一个时期要努力发展七大重点领域的林业产业。

1、森林资源培育产业。森林资源是林业之本,也是林业产业发展之基。全面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是林业产业发展的根本要求。遵循依法治林、分类管理、

分区施策和可持续经营的原则,通过科学经营森林,提升林业生产力水平,增加木材等林产品总量,提高经济效益;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引导各类企业采取林纸、林板联合等多种合作方式,积极发展订单林业,加快新型木材生产基地的建设。

2、林产品精深加工业。实行大科技战略,加快林产工业技术改造步伐,依托森林资源,重点发展人造板、地板、高分子复合材料等优势产业,实施名牌战略,提高出口创汇能力。同时,鼓励依托种植业、养殖业、采集业等各类基地发展新型加工企业,提高林产品的加工深度和附加值。

3、林地经济及经济林产业。充分利用丰富的林地资源,开展以沟系开发为主的林下资源开发,加快中药材、山珍食品、干果、浆果以及地下矿藏系列开发,大力培育发展红松果林等经济林产业,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4、野生动物、植物人工驯养繁殖、栽培与开发利用产业。鼓励依法驯养繁殖经济动物,人工栽培利用野生植物,重点发展人参、梅花鹿、林蛙、五味子等重点产业,并以此为依托,搞好制药、食品等系列开发,形成优势产业。

5、林木种苗花卉产业。充分发挥林业种苗研发、技术推广、市场营销等优势,顺应城乡绿化美化的新趋势,不断开发适合地域特点的苗木花卉新品种,实行产业化运作,市场化经营,逐步发展成为独具特色的新兴产业。

6、森林旅游产业。立足长白山、龙湾、松花湖、向海等自然保护区和长春净月等森林公园景观资源优势,满足人们回归自然、崇尚绿色的需求,在森林资源相对丰富的区域建设森林公园、森林生态园、湿地公园。以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森林生态园、湿地公园为基础,建成以生态观光、休闲度假为主的大森林旅游区。“十一五”期间,重点完善43个森林旅游区的景点建设和森林旅游服务接待功能,把风光旅游、民俗旅游和边境旅游相互结合,形成各具特色的森林生态景观旅游产业。

7.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业。我省是林业大省,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前景广阔。据调查,全省林业没有利用的采伐剩余物达到40%以上,可利用的林木生物质就达250万立方米。抚育剩余物利用空间也很大。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把积压在林区的大量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起来。

积极创造条件,按产业化要求,培育红松干果、鹿业、林蛙、人参、食用菌、中草药、芦苇、草业、生物燃料和杨树开发等十大龙型产业。

(二)战略布局

按照东、中、西、郊四个区域划分产业布局,形成全省林业产业总体框架。

在东部山区:以培育森林资源为主线,重点抓好东部长白山林区低质林改培,建设高功能的具有可持续经营特色的用材林基地。借鉴德国近自然林经营

思想和汪清林业局的采育林经营实践,根据长白山森林资源状况的实际,在已区划的天然林经营区,选择林分质量残破,目的树种比例少,林木生长量低,立地条件好,适宜改培的林分,通过实施伐除非目的树种和病腐木、补植珍贵树种等经营措施,促进林分尽快向地带性顶级群落过渡,形成具有长白山林区特色的高功能用材林基地。优先发展林产品精深加工业、林地经济业、野生动物植物人工驯养繁殖业以及森林旅游和生物质能源产业,当前要突出抓好梅花鹿、林蛙为主的驯养业;人参、五味子为主的中草药开发;红松果林为主的干果业;以食用菌、山野菜为主的食品业,努力使东部山区成为全省林业产业发展的核心带动区。

在中部平原:坚持生态功能与经济产出兼顾,利用经济效益驱动,实施农防林改造工程,带动县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针对我省中部平原农田防护林,成过熟林比重过大,防护功能日趋弱化,严重影响广大农民造林积极性等问题,运用经济利益驱动机制,调整林木采伐管理政策,加快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步伐,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越采越富的目标。要积极开发杨树产业,实行特殊政策,培育杨树速生林基地,鼓励扶持木材加工业发展,延长产业链条,经过一段时间努力把中部地区建成杨树用材林基地、木材加工基地和种苗生产基地,为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奠定基础。

在西部地区:坚持利益驱动原则,抓好生态草业建设工程,提高经济产出功能。要广泛开展招商引资,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发展草业经济,抓好饲草加工、出口及相关牧业发展,走出一条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建设生态化发展之路。发挥西部地区的土地优势,因地制宜地开发杨树产业。要抓好芦苇资源的深度开发和利用,提高芦苇产业附加值,实现生态保护和产业开发的良性循环。要积极发展沙地经济,选择适合沙地生长的经济作物,不断扩大种植面积,开展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把西部地区建成沙地产业的重要基地。

在城镇和郊区:利用城镇和靠近城市的人才、资金、技术、市场等优势,大力扶持林产品加工业,实现产业集群化发展,形成产业优势。我省城乡绿化美化潜力十分巨大,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群众对环境美化的要求更加迫切,为种苗花卉产业的兴起提供了巨大商机,要不失时机地加快种苗花卉基地建设,坚持因地制宜、见缝插针原则,大力发展种苗花卉产业,美化吉林城乡。

四、林业产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要主动把林业产业作为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目标考核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扶持保护林业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产业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确保林业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1、改善宏观调控。加快林业产业发展需要各方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特别是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统筹规划,积极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加强调查研究,强化政策支持;加强行政指导,搞好组织协调;培育中介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

2、加强市场监管。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加大对林产品尤其是人造板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林产品的监管力度。严禁无标生产,对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必须制定企业标准,以确保林产品质量,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鼓励林区职工和群众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林地承包、林产品加工利用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鼓励有志林业开发的各界人士自主创业,并享受省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对新办的涉林企业,简化审批手续并给予政策指导,对利用次小薪材以及林区剩余物加工产品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帮助。积极争取和落实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相关项目和政策,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4.多渠道筹集产业发展资金。加大协调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对产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尽快落实林地、林木资源抵押贷款政策,使更多的金融资金投入到林业产业。要广泛开展招商引资,切实利用好日元贷款等国际机构扶持林业项目资金,采取多种合资合作方式,充分调动各类社会资金投入林业产业发展。

5、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按照“扶优、扶强、扶大”和资源、资产、资金相对集中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划、所有制形式、行业界限和隶属关系,以资本运营为纽带,整合资金、资源、人才、技术等生产要素,培育、壮大林产品加工、森林旅游、中草药加工、森林绿色食品加工等龙头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建设具有不同区域特色的林业产业集群。做大做强现有的龙头企业,使其更好地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大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使其尽快成为林业产业化的龙头。扩大林业对外开放,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内外的知名企业到林区兴办林产工业。

6、积极推进林业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优化产权结构,大力发展股份制和民营经济,逐步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化运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国有森工企业改革配套政策,做好混岗大集体和进出再就业中心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落实职工医疗、养老等“四项”保险,解除职工后顾之忧,增强企业发展活力。积极完善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森林资源产权关系和利益关系,在稳定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放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经营权,使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引导农民以土地、产品、资金等要素入股的方式参与林业产业化经营,鼓励企业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收购等方式,建立林产品基地,推广“企业加基地,基地联农户”的经营形式,使企业与农民形成相对稳定的利益关系。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农民、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业主、国外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等参与林业产业开发建设,兴办林业企业。

7、培育市场搞活流通。一是培育活立木市场,依法促进森林资源合理流转。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研究、探索、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和标准,培育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将商品林地使用权和活立木资产推向市场运营。二是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和中心乡镇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建设一批成规模、上档次的

木材、苗木、花卉和林产品等特色专业市场,加快现有市场的升级改造,努力扩大经营规模,完善服务功能。三是建立林产品绿色通道,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制止林产品市场流通中的“三乱”行为,保证林产品运销畅通。

8、创造宽松的产业发展法治环境。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林业立法工作,整合执法队伍,提升执法水平,加快林业法制建设。严格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规范宜林地承包、租赁、拍卖和林地、林木流转行为,保障林地和林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分类指导的要求,实行相对灵活的林木采伐管理政策,搞活人工用材林采伐,使林木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及时得以体现,以进一步调动群众造林的积极性。

9、加速推进科技进步。加强林业产业科学研究,围绕林业产业发展的关键性技术组织科研攻关,鼓励生产、科研与教学相结合,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新时期林业发展战略要求的林业科技创新体系,不断提高林业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积极培育、引进和推广生产力高、抗逆性强、适合不同区域生长的新树种、新品种;大力推广林业科研成果和适用技术,引进并组装配套先进技术和设备,努力提高林业产业的科技含量及产品质量,提高产品档次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林业产业向优质、高产、高效发展。

10、加强林业产业社会化服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收集、分析和定期发布林业产业原材料供给、林产品市场需求及林业产业新工艺、新技术等有关信息,切实加强林业产业的社会化服务。在林业产业比较发达、林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引导林业企业自主创建行业协会,形成自律组织,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法律等各项服务。在农村积极发展林业经纪人队伍,联结市场和农户,搞活林产品流通。

五、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1、要高度重视林业产业工作

正确处理生态建设与林业产业建设、农村、林区致富与林业产业发展关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工作,争取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制定、完善林业产业政策法规,建立监督机制,为林业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发展规划,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做好服务工作,促进政策措施落实。协调农业、科技、民政、财政、人事、交通、工商、税务、供销、金融等部门采取切实措施,支持林业产业发展。建立健全推进林业产业发展的协调工作机制,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工作,及时解决推进林业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争取各级政府把林业产业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和任用县(市、区)及涉农、林部门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

2、重视林业产业队伍和人才建设

搞好林业产业建设,高素质的队伍和人才是关键。要加强林业和林区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领导,做好规划,狠抓落实。省、地(市)、县都要在调

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林业和林区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地(市)、县两级要将工作重点及时转到为林业、林区、产业技术人才队伍服务上来,转到林业和林区人才队伍建设上来,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林业、林区人才管理服务体系。要在为林业和林区办实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搞好内外合作,加强与科技、教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全面开发林业和林区人才资源的整体合力,共同为林业和林区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切实加强对林业和林区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明确各自在林业产业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在制定发展规划、安排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时,更多地向林业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倾斜。

3、切实加强林业产业工作管理机构建设,为林业产业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切实加强和充实林业产业工作管理机构,做到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到位、职责明确、办公条件经费保障。并且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林业产业工作管理机构要制定好规划,做好综合协调,引导择优选项,指导和管理林业产业工作实施。要注意同有关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创造性地做好林业产业工作。

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吉林省关于征、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32号文“凡是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及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综[2003] 32号)规定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本着科学合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所有林木和城市、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国有林业用地的补偿,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砍伐林木的补偿标准 按照吉林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吉林资字(1991)876号文《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一) 用材林的补偿标准 1、平均胸径九厘米以下的幼龄林:人工针叶和人工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收2.1元;其它人工

阔叶林,每株每年收1.1元。天然针叶林和天然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收1.8元;其它天然阔叶林,每株每年收0.9元。 1、平均胸径九厘米以上的幼龄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80-90﹪。 2、中龄林和近熟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90-100﹪。 3、成熟林,为采伐木材价值的20﹪。 (二)防护林的补偿标准:农田防护林,为相同起源(人工林或天然林)、树种和林龄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其它防护林为1.5倍。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和自然保护区林木的补偿标准,为相同起源\树种和林龄用材补偿标准的2-3倍。其它特种用途林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商定。 (四)经济林、薪炭林的补偿标准,为该林木被砍伐之前三年,当地同种有收益林木平均年产值的4-6倍,平均林龄二年以下的,减半执行。 (五)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相同培育目的的林木的补偿执行。 (六)未达到幼林标准的树木,包括当年新造林以及天然复层中龄林和近、成、过熟林中、属乔木树种的幼苗、幼树的补偿标准,按幼龄林的补偿标准执行。

林业厅文件

内林资发〔2007〕303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局,满洲里市林业局,二连浩特市林水局,各旗县林业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7〕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 重要的位置,依法加强管理,实行最严格的林地保护管理制度。为全面贯彻落 实《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通知》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通知》贯穿了科学发展观思想,指明了我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方向和 目标,明确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职责,强化了各级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职能,规范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 突出了林地保护管理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是指导我区当前和今 后一个时期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对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抓 住《通知》下发的大好机遇,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把贯彻落实工作作为当 前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通知》精神,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 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一个社会各行业都重视 保护森林资源、依法使用林地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严格和完善征占用林地管理

实行征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制度。“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建立和实行使用林地年度定额管理制度,我区已编制了“十一五”期间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指标,经国家林业局核准下达后,将作为全区在“十一五”期间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年度使用林地的上限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盟市执行。各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定额指标,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优先用于交通、水利等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确保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需要,从严控制商业性开发项目使用林地,严格限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使用林地。 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制度。自治区将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开展编制旗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基础上编制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各类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求,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要按照“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的法律规定,从严控制征占用规模。各级林业部门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并公布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结果,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管理,不得随意改变林地性质或变更林种结构,确需变更林种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为规避审核,随意将公益林认定为商品林、或将林地认定为其它地类。 实行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审批备案制度。各盟市、旗县要对近年来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占用期满的,要依法收回林地,由用地单位负责土地复垦、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由林业部门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临时占用期满仍需继续占用的,要依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自2008年起,凡由盟市、旗县审批的各类工程建设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包括占用林地项目名称、地点、地类、面积、批准时间、审批机关、占用期满时间等),都应报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实行征占用林地可行性专家评审制度。对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项目,各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选择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的要求、征占用林地规模是否合理、对项目区周边森林资源保护措施是否得当、森林植被恢复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偿措施是否落实等。各盟市要建立征占用林地评审专家库,专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调查规划和林业科研等单位熟悉政策、法律、精通林业科技的人员组成。

吉林林业专家人才库管理办法

吉林省林业专家人才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林业专家人才库的管理,充分发挥高层次林业专家学者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林业厅人事处负责组织林业专家人才库成员的征集、遴选和人才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征集、遴选入库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林业专业教育,一般具有涉林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涉林专业管理、科研或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在所从事的专业中具有权威性; (四)无违法、违纪及不良诚信记录,身体健康。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考核评审通过后进入人才库。 (一)个人申请(单位推荐)需填写《吉林省林业专家人才库申请表(推荐表)》,附本人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及相关业绩情况说明; (二)由管理机构组织评审工作,确定申请人或被推荐

人是否具备入选人才库专家的资格; (三)经审核符合人才库入选条件的,纳入林业专家人才库管理,在省林业厅网站上公布,同时上报省人才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论证会、评审会、评估会等,需要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时,应从人才库中抽取。 第六条人才库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委托,参加论证会、评审会或评估会时,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可以获得相应报酬; (二)对接受委托所参加的论证、评审、评估事项有知情权和对相应现地勘察、查验权; (三)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独立提出论证、评审或评估意见; (四)在参加论证、评审、评估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可拒绝签署意见。 第七条人才库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 (二)接受人才库管理机构的管理,按人才库管理机构指派参加相关论证会、评审会、评估会或授课工作。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通 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布部门】辽宁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9.06.02 【实施日期】2009.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 近几年,我省林业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高速公路两翼绿化、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防护林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建设以及全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得到了国家林业局和省领导的一致好评。但是,近一段时间,工程建设乱征滥占林地(采石挖砂、开矿建厂)、毁林(毁绿)开荒、乱砍盗伐林木、盗挖绿化大苗、滥伐天然林等违法现象有所抬头,个别地区破坏情况十分严重,已引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最近,张文岳书记、陈政高省长、陈海波副省长连续对几起滥占林地、盗挖盗卖珍稀树苗、严重毁林案件作出重要批示。为了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巩固全省林业改革与建设成果,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的势头,省林业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行动),并制定了辽宁省保护森林

资源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是认真贯彻落实陈政高省长关于“种好树,更要管理好” 批示的需要;是深入研究在我省林权制度改革进入关键时期,建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新机制,实现兴林富民的需要;是保护和巩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成果的需要;是切实加大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力度,从而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的需要。各地要切实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专项治理行动,明确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要由一把手亲自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专门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专门队伍,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二、抓住重点,务求实效 牢牢抓住专项治理行动的重点,彻底排查高速公路和省级公路两翼绿化、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防护林阻沙带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以及全省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中出现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最新

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益林的管理,充分发挥森林在维护生态、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区划,并经国家林业局组织核查认定,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亚林种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西部荒漠化区域林草复合植被。吉林省省级重点公益林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重点公益林管理坚持以保护为主,保护、培育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林分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功能。 第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公益林的管理、管护和检查监督工作。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工作站等单位具体负责管护和建设。 第五条为保障重点公益林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重点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配置相关设备、指定办公场所等。公益林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国家级和地方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规模调整;编制重点公益林实施方案;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重点公益林检查监督;参与重点公益林伐区作业设计审查、伐区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对纳入中央财政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管护进行稽查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点公益林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造林和林木抚育等项目库;组织或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 第六条重点公益林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程项目法人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

辽宁省187号文件

【发布单位】辽宁省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发布日期】2005-10-12 【生效日期】2005-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辽宁省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业经2005年9月2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体事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第四条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以及相关确认工作。 第五条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

规定的有关标准,对被鉴定人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诊断并提出鉴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有关知情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为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和协助诊断的医疗机构的鉴定活动及其有关情况保守秘密。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依法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等有关费用的支付。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采取便于工伤职工直接领取的社会化服务方式。 第七条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市按照本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30%至50%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存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具体留存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储备金累计数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0%时,应当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并减小储备金留存比例。 第八条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含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下同)不在同一市或者录用进城务工职工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二)用人单位跨市设置分支机构的,可以在工商登记注册地或者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中任选一地,集中统一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可以分别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统筹。 职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由各用人单位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工伤时,对于在上下班的通常时间内和合理路线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包括虽有违章责任但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者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起计算,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

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 (吉林省九届人大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9月29日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集体林业资源,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维护林业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上进行林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林业”,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上进行培育、保护、利用森林资源的生产、经营事业。 第四条发展集体林业应当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体林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集体林业发展。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集体林业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基层事业单位,受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集体林业生产、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 乡(镇)林业工作站实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其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集体和个人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所办林场)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的人工林和天然次生林,其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二)个人营造的林木或通过购买等合法途径取得的林木,其所有权归个人; (三)个人经营的自留山和自留滩的森林、林木,以及在自留地、房前屋后种植的树木,其所有权归个人; (四)联营林场的森林、林木,归联营各方共有; (五)股份合作制林场的森林、林木,归股东所有;承包林地所造林木,本着“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原则确定所有权;承包林下综合开发的,依据“谁治理、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吉林省林业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吉林省林业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吉林省林业产业 https://www.360docs.net/doc/71926620.html, 2008-11-25 访问次数:847次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吉林省林业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2007年4月5日 吉林省是我国重点国有林区之一,森林资源丰富,林业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发展林业产业,是林业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促进林业建设持续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对林业多样化的需求、增加农民收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为建立完善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充分发挥林业产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大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两个《决定》)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产业发展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吉林省林业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一、新时期林业产业发展的战略地位和作用 当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快速推进的发展阶段,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为此,中央做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这些决策的做出和施行,把林业推上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赋予林业以一系列新的重大使命。 林业产业作为重要的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林产品供给和增加林农收入等重要任务。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我省林业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并重指导思想,全省林业产业得到迅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到2006年底,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林业经济总产值达255亿元,是“八五”末期的4.6倍;产业发展领域不断拓宽,多年来,围绕以长白山森林资源为主体的综合开发,形成了森林资源培育、木材加工、林地经济、野生动物驯养、生态旅游等主导产业,其中人造板、地板、矿泉水、制药、绿色食品、林蛙、梅花鹿等系列产品已形成产业链条,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产业实力效益不断增长,初步形成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产业基地为基础、精深加工为带动、多主体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林业产业在区域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全省围绕森林多种资源开发形成的经济总量已突破600亿元。但是如果从资源拥有量与国民经济贡献率相比较,我省林业发展潜力还很大,特别经过10多年的积累和发展,目前已经具备了由林业资源大省向林业经济强省迈进的基础条件。

吉林省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操作规程

吉林省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操作规程 1 林木种质资源调查目的 通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掌握全省林木种质资源现状与动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为制定种质资源长期保护与利用规划,实现林木种质资源的科学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服务。 2 林木种质资源调查的主要任务 查清全省本土和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种类、面积、生存状况,客观反映林木种质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其变化动态,分析与评价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利用现状,提出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护与利用的工作建议和长期规划。 3 林木种质资源调查的对象 调查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林木种质资源。包括: 1)野生林木种质资源; 2)林木良种基地(包括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优树收集区、试验林等)的种质资源; 3)自然保护区、植物园、树木园内的林木种质资源; 4)林木品种(包括林木良种、农家品种等); 5)古树名木; 6)引进树种、品种。 4 林木种质资源调查的内容 1)野生林木种质资源,古树名木,自然保护区、植物园、树木园、物种园等区域内林木种质资源的科属种、数量和分布及群体信息、生长情况; 2)林木良种基地、试验林等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的类型、数量、分布及生长情况; 3)林木品种的分布、数量、生长情况; 4)引进树种、品种的来源、数量、分布及生长情况; 5)林木种质资源分布区域相关的自然地理等环境因子。 5 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准备工作 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开始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成立普查队伍,准备普查工具,收集技术资料,进行技术培训等。 5.1 成立调查队伍 各地区要成立调查领导小组,并抽调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熟悉植物分类、森林调查、林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促进家庭林场发展的意见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促进家庭林场发展的意见 辽林字〔2015〕13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省森林公安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实施意见的精神,加快构建我省新型林业经营体系,推动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家庭林场发展的重要意义 家庭林场作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林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林地或流转林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林业生产,已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有生力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家庭林场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政策扶持和工作指导。

二、家庭林场的认定范围和条件 (一)家庭林场经营范围。主要是从事造林、营林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包括利用林地从事林下种养殖业等涉林经营活动。 (二)家庭林场认定条件。一是家庭林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林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二是经营林地面积应达150亩以上,林地承包或流转年限在15年以上。三是家庭林场专门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者大都接受过林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具有一定的林业生产技术。四是家庭林场主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无不良信用记录(由村委会提供证明)。五是家庭林场林业经营活动有完整的生产记录、财务收支记录,并建立经营情况档案。 三、明确工作指导要求 发展家庭林场要紧紧围绕提高林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林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来开展。通过政策扶持、示范引导、完善服务,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同时,不能忽视普通林业经营者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发展起来的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各具特色、各有优势,家庭林场与专业大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省林业厅 https://www.360docs.net/doc/71926620.html, 来源:吉林省林业厅办公室日期: 2015-09-24 14:43:00 字体显示:大中小 吉林资〔2015〕388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林业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省直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厅属各有关单位,省厅驻各地(局)专员办,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执行35号令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新规定 与原《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和原《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相比,35号令和《规范》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做出新的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森林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做好服务工作。一是城镇、乡村规划区内批次用地范围中的林地,按照35号令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不需提供项目批准文件。二是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的,可以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三是符合35号令规定条件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以分期、分段、分别、分批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四是公路、铁路、水利水电、 航道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可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延续手续,使用林地单位不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五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公示(涉密项目除外)。使用集体和地方国有林场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示,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在林业森林经营单位中开展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及物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在林业森林经营单位中开展森林防火应急 资金及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吉林防[2012]3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2.02.03 【实施日期】2012.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在林业森林经营单位中开展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及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 (吉林防〔2012〕30号) 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吉发〔2009〕32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重大林业灾害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制度》(吉政办明电〔2011〕106号)文件的精神,全面提升林业森林经营单位应急处置危险性森林火灾的能力,确保快速、高效扑救森林火灾,省厅要求各森林经营单位全面开展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工作。林业森林经营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工作,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森林防火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建立全

省森林防火应急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有效提高各单位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的能力,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林业森林经营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根据森林防火工作的新特点、面临的新形势,加强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工作组织领导,确保按期、按标准完成。 二、准确把握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工作的标准。在分析全省近10年森林火灾发生状态以及各林业森林经营单位所承担森林防火任务量的基础上,参照《吉林省重大林业灾害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制度》(吉政办明电〔2011〕106号),省厅对不同森林火险区域的林业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防火资金和物资储备分别制定出相应的标准(见附件)。各林业森林经营单位,在储备方案编制、储备计划执行中,要严格落实相关要求,不打折扣,为有序、有效、完成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和物质储备工作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明确开展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工作程序。各单位要指定内设机构,负责本单位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储备使用、应急物资采购储备、调出使用等各项工作,确保高质量的按期完成储备任务,切实达到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及物资储备工作规范开展、规范管理、规范使用。 四、认真落实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工作责任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各林业森林经营单位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将开展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实到机关职能部门和具体人。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总体工作范畴内,逐级签订责任状、实施阶段检查讲评并列为评先奖优的主要条件。要加强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将此项工作纳入常态管理,按相关规定实施奖罚;各市(州)林业局及时将完成情况报省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对任务完成好的单位,省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将给与支持性的奖励及表彰。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等影响此项工作正常开展的,或由此造成各类损失及社会影响的,一律按《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

吉林省林业概况

吉林省林业概况(新) 吉林省林业厅 https://www.360docs.net/doc/71926620.html, 2009-07-31 14:15 来源:省林业厅 字体显示: 吉林省是全国重点林业省份之一。全省林业用地面积928.8万公顷,有林地面积为820.2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为43.4%,活立木总蓄积8.9亿立方米。吉林林区作为重要的木材生产基地,在全国占有重要的地位。东部长白山区素有“长白林海”之称,是我省松花江、鸭绿江、图们江三大水系的发源地,在整个东北乃至东北亚地区的生态系统中占有重要位置。 吉林省生态可恢复性和保护程度较好。已建有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区29个,面积225万公顷,占全省总面积的11.9%。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7个,省级自然保护区12个。共建立省级以上森林公园46个,经营面积206万公顷,其中国家级森林公园29个,省级森林公园17个。 吉林省有发育良好的生物种群。已查明野生植物种类3890种,占我国植物种类的13%。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的有11种。吉林省于1996年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实施野生动物的全面禁猎。现有陆生野生动物445种,约占我国陆生野生动物种类的17.5%,其中鸟类占全国的30%。吉林省共有湿地面积193.8万公顷,其中天然湿地131.5万公顷,分别占全省总幅员面积的10.3%和7.0%。 全省林业系统共有在册职工15.7万人,其中在岗职工11.7万人;设有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70个,林业工作站783个,国有林业局18个,森林经营局4个;省厅派驻各地森林资源监督机构13个,324人;县级以上林业公安局89个,林业检察院、法院各29个,共有干警6130人;各级科研单位9个,县级以上科技推广机构52个,各类科技人员达4.5万人,占林业职工总数的28.6%。 全省林业产业门类齐全、体系完备。经过多年的开发建设,目前已经形成以木材生产、林产品加工、野生动植物人工驯养(栽培)加工、林下多种资源开发、森林旅游等六大产业为主体的林业经济发展格局。截止目前,全省各类林业企业及业户已发展到23.6万户,省内规模以上涉林企业1649户,其中产值超千万元的企业有250个,已通过认定的龙头企业有33个,产业基地15个。2008年全省林业总产值突破500亿元。 建国以来,吉林林区作为全国重要的木材生产基地,商品材产量始终位居全国第二位,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时期,吉林林业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决定,紧紧围绕林业强省和现代林业建设总目标,扎实工作,不懈创新,是建国以来发展较快、变化较大、成果较为显著的历史时期,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林业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林业建设,2003年中央9号文件明确提出: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要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要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尤其近十几年,持续对林业实行较大投入。据不完全统计,从1998到2008年11年间,全省林业累计投入各类财政建设资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辽林办字[2007]7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7.07.30 【实施日期】2007.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 (暂行)的通知 (辽林办字〔2007〕77号) 各市林业局: 近年来,我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显著成绩。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数量和面积都有了较快增长,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为进一步提高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省环保局等5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考核指标》(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实际,省厅制定了林业系统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省

厅将按照此标准组织专题检查,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暂行) 2.辽宁省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暂行)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考核评比标准(暂行) 1、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8分) 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机构设置规范[设立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内部科室设置满足各项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中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者)比例达到50%以上,高级技术人员(指具有自然生态方向高级技术职称者)不少于2人。 2、运行经费保障程度(7分) 保障程度较好(指管护人员补助经费及日常管护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情况,包括上级拨款、自筹等)。 3、管护设施(8分) 各项设施(指管护站卡、巡护道路、交通与通讯工具、管护工作用水、用电等)完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4、范围界线与土地权属(3分) 范围界线清楚(指保护区边界线或边界走向以及功能区界线划定并立标公示的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2006年是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开创50周年。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不断迈向新的目标,达到更高的水平,为促进我国林业又快又好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我局决定在全国林业系统选择一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自然保护区,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力推进示范自然保护区工作 通过50年的发展和建设,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普遍存在建设质量不高、管理水平较低、功能不完善等问题。通过组织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工作,将逐步探索和形成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典型模式,为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发挥指导和示范作用,全面促进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进一步推动自然保护区事业又快又好发展。这项工作不仅是实施《全国林业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自然保护区事业发展,实现从重视自然保护区数量单一发展向规模、质量并重转变的需要;不仅是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生态保护、生态安全、生态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二、突出重点,科学制定示范自然保护区实施方案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全国林业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的原则要求,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生态和社会功能,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和经验,遵循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制定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工作的实施方案。我局将重点抓好国家级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也要根据本地自然保护区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和示范自然保护小区建设工作,全面推动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示范自然保护区要根据自身特点和现有条件选择建设重点和突破口,积极探索,扎实工作,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措施,切实解决管理体制、资金投入和土地权属等涉及自然保护区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凡列入《全国林业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的国家级示范自然保护区实施方案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论证,报我局审批。三、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认真做好示范自然保护区考核、评估、监督检查,是扎实推进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的重要措施。我局将制定和颁布示范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国家级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进行考核和评估,对管理混乱、资源遭到破坏、制度不健全、没有达到示范标准的示范自然保护区给予通报批评和摘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都要加强对各级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个人和媒体对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此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四、抓好交流推广工作,带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全面提高 及时总结示范自然保护区取得的经验,认真做好交流推广工作是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不断

国家林业局驻长春专员办

国家林业局驻长春专员办用户使用帮助 管理员版 吉林省恩惠科技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五月

前言 该文档对应的是国家林业局驻长春专员办信息报送系统,详细描述系统的功能和使用方法。国家林业局驻长春专员办信息报送系统是基与asp技术、符合浏览器应用的网上在线报送系统,只需在服务器配置安装,其他人员只要利用互联网和浏览器即可使用。 国家林业局驻长春专员办信息报送系统协助各市(州)林业局、芦苇管理局、县(市、区)林业局、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和其他相关事业单位直接在线向国家林业局驻长春专员办报送信息,集浏览器信息编辑、管理、统计排行、生成报表、积分策略于一体,达到信息快速共享,信息格式一次性编辑。 使用对象: 本手册的读者对象为国家林业局驻长春专员办信息报送系统的总管理人员。相关人员需掌握下属基础知识: ▲熟悉Windows操作系统; ▲熟悉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的使用; ▲熟悉互联网基本应用。

一、系统首页 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密码,登陆成功后,会自动转到系统首页。系统首页包含了所有的模块,包括:报送栏目、最新公告、文件标准、栏目信息、提示信息。 1.1 报送栏目 左侧是所有的报送栏目列表,点击进入相应的页面。 1.2 最新公告 (1) 这里是管理员发布的公告信息,点击标题即可查看详细。 (2) 点击更多即可进入列表页,查看全部的公告信息。如图:2.1-3,点击标题同图2.1-2可以查看公告详情。 图2.1-3 1.3 文件规范 同信息公告 1.4 栏目信息 这里显示当前各栏目报送信息的情况,这里会列出来报送信息最多或者得分最多的几个栏目。如图:2.1-4 图2.1-4

辽宁省林业厅文件

辽宁省林业厅文件 辽林字〔1995〕112号 关于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林业(农;林)局: 为加强林地管理,做好征用、占用林地补偿工作,根据《辽宁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我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用材林地平均年产材量,每年每亩为0.5立方米至0.6立方米。速生丰产林,针叶树每年每亩为0.8立方米至0.9立方米,阔叶树每年每亩为l.0立方米至1.2立方米.各树种木材价格均以产地现行销售价为准。 二、苗圃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每亩为8000元至l0000元,有收益的经济林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按其收益期内实际平均年产值计算。无收益的经济林地按有收益经济林的50%至70%补偿。 三、灌木林地、薪炭林地、火地补偿的20%至50%计算,疏林地的林地补偿,按用材林地补偿的50%至70%计算,采伐迹地的林地补偿,按其伐前树种用材林地补偿的70%计算。

四、人工林的造林投资,一般造林每亩为200元至300元,速生丰产林每亩为300元至400元。人工幼林补偿每年递增 l5%至20%均按单利计算,各树种主伐期每亩年产材量见附表。 五、灌木林的林木补偿每亩为500元至700元。疏林地的林木和零星树木每株每年补偿2元至3元。 六、安置补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安置补助费=(征用林地面积/人均林地面积)×该林地平均年产值×(2-3)倍 人均林地面积以组(或村)为单位计算。 七、凡在我省境内,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收取的各项补偿费,均应按《辽宁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和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通知》(辽林字[1995]78号)的规定执行(大连市除外)。 八、省林业厅和各地以前制定的有关征占用林地补偿费收费 标准一律废止。 附件:各树种主伐期及主伐期每亩产材量表

《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吉林资字〔1991〕876号)

吉林省林业厅 吉林省物价局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资字[1991]876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占用林地 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州)、县(市)林业局、物价局、财政局,各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长白山保护局,吉林林学院: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制定《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本着科学合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制规划区以外的所有林木和城市、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有收益的国有林业用地的补偿;集体林业用地的补偿,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一)用材林的补偿标准 1、平均胸径9cm以下的幼龄林:人工针叶林和人工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生2.10元;其它人工阔叶林,每株每年生 1.10元。天然针叶林和天然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生1.80元;其它天然阔叶林,每株每年生0.90元。 2、平均胸径9cm以上的幼龄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80%~90%。 3、中龄林和近熟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

增加木材价值90%~100%。 4、成过熟林,为所采木材价值的20%。 (二)防护林的补偿标准:农田防护林,为相同起源(人工林或天然林)、树种和林龄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其它防扩林为1.5倍。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和自然保护区林木的补偿标准,为相同起源、树种和林龄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3倍。其它特种用途林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商定。 (四)经济林、薪炭林的补偿标准,为该林木被砍伐之前3年,当地同种有收益林木平均年产值的4~6倍,平均林龄2年以下的,减半补偿。 (五)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相同培育目的的林木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未达到幼林标准的树木,包括当年新造林,以及天然复层中龄林和近、成、过熟林中,属乔木树种的幼苗、幼树的补偿标准,按幼龄林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圃地苗木的补偿标准,为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产值的1.5倍。 五、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一)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 1、苗圃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该圃地被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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