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型案例66个及解析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

案例1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案例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案例4:监护人的顺序

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1998年,刘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1999年5月,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问题] 1.刘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小刘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

案例5:宣告失踪

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

孩。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问题]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

案例6: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农民田某于199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199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199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199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诉至法院。

[问题]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2.田燕的送养是否有效?

案例7: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题]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案例8: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问题]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 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

案例9: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

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

案例10

199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在199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1997年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旅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案例11

A为一机械厂的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Y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1988年10月,Y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A要到上海出差,于是Y就委托A将草药带去卖掉,据说上海这种草药的价钱较高。A却将草药带到邻村的一朋友家中。朋友的父亲B是一名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A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愿给A 200元的好处费。结果A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了B。双方还约定,如果事后Y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的市场价格,B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在上海也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正要到B家来看病的Y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Y。Y遂要求A和B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1.A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Y是否有权要求A和B两人赔偿?为什么?

案例12

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1997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

[问题]1.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 2.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产权?

案例13

南昌建筑安装公司从邻省的安电设备制造厂购进了2000只电源开关,但回来一

检测,发现有l/3质量不合格。经双方协商,安电制造厂同意全部退货。但是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却一直没有收到2000只电源开关的退货款,几经催讨都没有结果,于是安装公司以安电设备制造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但此时安电制造厂已经被另一省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成为其一个生产分厂。原制造厂领导以制造厂已经不存在为由,拒绝归还欠款;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认为,此债务属原制造厂,与公司业务没有任何关系,也拒绝承担责任。

[问题] 1.此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 2.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应该以谁为被告?

案例14

陈某与王某是夫妇,1992年,陈某辞职开办了一家个体服装店。但陈某开店的想法一直都遭到丈夫王某的反对,所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开店的一切责任自负,双方的各自收入归个人支配。陈某在经营中效益时好时坏,但王某从不过问。陈某开店后并没有与王某分伙,她也经常以营业收入为家中购置共同的生活用品,但两人的收入的确各自保管。1994年,陈某由于几次进货失误,造成商品严重积压,并欠下8万多元的债务。1995年初,债主纷纷前来讨债,陈某将全部货物及自己的存款还债,结果仍欠林某2万多元。林某因向陈某要不到全部欠款。便向法院起诉,请求以王某的存款偿还。法院经查实,王某在银行有5万元的存款。

[问题] 1.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有何规定? 2.林某是否有权请求王某偿还陈某所欠的债务?

案例15

许成的曾祖父为清朝一官员,本留有很多家产,后经几次战火以及“文化大革命”,到许成手上仅遗留下宅院一处。1984年,许成因举家搬迁到县城居住,将宅院以1500元卖给侯田。1990年,由于修建马路,政府要求侯田拆迁古宅。侯田在挖掘宅院大厅地面石砖时挖出一坛清乾隆年间的银元宝,共55锭。许成闻讯后立即找到侯田,称此元宝乃其曾祖父所埋,应归还给他。侯田则称,此房他已买下,是这房屋的所有人,房屋下所挖的东西当然应归他所有。许成最后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侯田归还元宝,同时许成还提供证据表明此房确为其曾祖父所留,并且可以证明元宝也为其曾祖父所埋。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人提出,这些元宝属于地下埋藏文物,是限制流通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一律归国家所有

案例16

胡某有两层楼房一幢,二层于1993年租给其内侄李某夫妇居住。1995年胡某考虑到自己年老多病,身边又没有其他亲人,遂与李某签合同约定,以李某对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好后事为条件,胡某将在房产证书上把李某列为共有人。1995年底,胡某到房产部门更改登记,将李某列在了共有人一栏,房产部门据此重新更换了房产证。但是,自李某夫妇被列为共有人之后,他们对胡某的态度越来越差,开始经常与胡某争吵,1997年10月的一天,李某甚至将胡某赶出家门。胡某为此极度痛苦,后悔万分。后在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李某的楼房共有人的资格。

[问题]1.胡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属于什么合同?这种法律行为是什么性质的法律

行为? 2.法院应该怎样判决?

案例17

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题]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

案例18

1992年3月,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4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2800元价款。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 2.牛黄应归谁所有? 3、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

案例19

某甲和某乙是同村农民,因某甲家里盖房的需要,某甲向某乙提出欲收购其所有的三根木料。双方约定,某甲以600元价款买某乙所有的三根木料。某甲当场向某乙支付了300元,并说明,等到第二天将余款300元带来付清,并将三根木料拉走。天有不测风云,当天晚上山洪暴发,将存放于某乙院内的三根木料冲走。第二天,某甲带着300元到某乙家中要求其交出木料,某乙则说,昨天买卖已经成交了,而且你已经给了300元,木料已归你了。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某甲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乙交付木料。

[问题] 1.本案中木料的所有权是否已经发生转移? 2.本案中木料损失的风险应由谁负担?

案例20

赵某与钱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购买了一块日本产的豪华手表,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钱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把手表拿走,并同孙某协商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孙某得到手表后,因一时大意将手表丢失。

手表被周某捡到,并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武某。后武某在佩戴该表时被孙某发现,并就手表的归属发生了冲突。

[问题]1.孙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 2.武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

案例21

老张有平房三间,1986年7月,老张去世,未留遗嘱。老张的两个儿子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间半,并将三间房屋重新间隔,在房屋中间以木板隔开,各住一间半。1989年7月,张三单位分给张三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张三遂欲将自己的一间半房卖掉。张四表示愿意以1.5万元买张三的一间半平房,但张三认为价格低,不同意卖。李四表示愿意以2万元价格买该房,张三于是同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张四因此起诉到法院,诉称该房屋为兄弟二人共有,哥哥张三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一间半房屋卖给他人,侵犯了其所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问题]1、张三与张四对本案涉及的一间半房屋是否为共同所有?如果是,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如果不是,为什么? 2.假设张三和张四在继承后均未住进该房屋,该房屋保持其父在世时之原样,那么,张三在这种情况下欲卖自己的一间半房屋应如何办理?要受到什么限制?

案例22

某甲于1993年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本市明光小区的一套住房,后因房价上涨,某甲想把这套住房卖掉,自己搬到郊区居住。1995年初,某甲同某乙在看过该房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某乙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某甲的住房。但由于某乙手头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双方没有马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1995年3月,某丙找到某甲,提出愿以15万元的价格买下某甲的住房,某甲为钱所动,当即与某丙签订了另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在某丙交付15万元现金之后,双方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某乙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时,发现了这一情况,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甲与某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

[问题]1.某乙与某丙之间,谁取得标的房屋的所有权? 2.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如何补救?

案例23

某县水泥厂和服装厂达成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由服装厂向水泥厂注入资金200万元,水泥厂每年支付给服装厂利润20万元,两年后归还服装厂的出资,并且服装厂的利润分配不受水泥厂盈亏的影响。协议达成后,为保证水泥厂能正常履行协议,水泥厂请当地化肥厂以其自有厂房向服装厂提供抵押担保,并就抵押事宜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题]1.抵押权是否已成立?为什么? 2.如果化肥厂明知联营协议有问题仍提供抵押担保,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24

1996年6月23日,某甲向当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工商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某甲即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并未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问题]1.房屋抵押权是否已生效?为什么? 2、如果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工商银行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案例25

小陈为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其所有的一辆夏利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小陈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造成夏利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经查,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此外,货车司机已准备赔偿小陈经济损失5万元。

[问题] 1.如果建设银行要求小陈另外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到期还本付息,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2.对于赔偿费5万元,建设银行能否用其作为担保?为什么?

案例26

1994年8月20日。某彩电厂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仓储保管合同,由仑储公司负责保管彩电厂的500台彩电,彩电厂一次性给付保管费5000元。不久、因仓储公司职员管理不慎,引起火灾,使得库房被焚毁。据查,火灾发生后。某彩电厂的500台彩电全被焚毁。该种型号彩电的成本价为每台1800元,出厂价为每台2000元,而且,这500台被焚毁的彩电都早已与其他销售单位订立了销售合同,只等发货。火灾发生之后,彩电厂为了维护其厂家信誉,按合同约定,付给其他购买单位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损害发生后,彩电厂与仓储公司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均因双方对损害赔偿数额分歧太大不欢而散。同年11月,某彩电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仓储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

[问题]1.什么是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仓储公司应该赔偿彩电厂哪些损失?

案例27

1996年8月,严某携带一台收音机到某维修部修理,并约好一周后交费取货。一周后,严某来取收音机,维修部让严某交修理费20元,严某认为收费太高,双方协商不成,严某只好说:“要不这样,我还有一台电视机要修,一起给你修,但一定要少收费。”谁知严某拿来电视机,修理部不但不修,反而扬言要扣下其电视机。因为收音机没人买,但旧电视还是有销路的。严某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题]1.修理部扣留电视机的行为是否合法? 2.留置权有哪些成立要件?

案例28

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

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题]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案例29

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元。

[问题]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30

1995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1996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1996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

[问题]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偿?

案例31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1996年10月签订一买卖钢材的合同,总价值13万元,并约定甲公司于1996年12月前交付货物,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2.5万元的定金。合同签订后,钢材价格急剧上涨,甲公司受利益驱动,虽经乙公司多次催促,直至合同履行期满仍未交货。于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还定金。

[问题]1.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是否有效? 2.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请求返还多少金额?

案例32

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厂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厂按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甲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问题] 1.本合同所生之债是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为什么? 2.甲厂要求乙厂

换货或退货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33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三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一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 1.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2.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案例34

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199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乙家电厂家在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问题] 1.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案例35

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问题]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

案例36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问题]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

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

案例37

甲集团公司准备建一栋办公大楼,乙建筑公司在得知此情况后。就向甲公司发出一份详细的书面要约,并在要约中注明:“请贵公司于6月20日前答复,否则该要约将失效。”甲公司于6月22日向乙公司发出承诺,但其后未得到乙公司的答复。

[问题]1.若乙公司发出要约后想撤销该要约,其是否能行使撤销权? 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属于什么性质?

案例38

刘某和王某是同村农民,刘某因无耕牛便向王某借用一头公牛耕地。在借用过程中,双方达成买卖该公牛的合同。合同约定,刘某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该耕牛,在支付价款前,所有权仍属于王某。

[问题]1.该合同关于王某保留所有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2.该合同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案例39

甲商场与乙家电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彩电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商场向乙家电厂购买2000台彩电,每台价格2000元,共计400万元,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交付地点为甲商场所在地。不料,在运输过程中遇山洪暴发,彩电进水大部分被损,损失达300万元。

[问题]1.彩电受损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2.若山洪是由于甲商场原因导致延期交付而遭遇的,此损失风险应由谁承担?

案例40

1990年,李某作为承祖人与房主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王某私房两居室,期限为15年,租金每月300元。以后数次变更租金,至1996年,租金为每月1000元。1996年9月21日,王某因儿子出国,急需用钱,便与孙某签订借款协议,以两居室作抵押,借款20万元。王某到期未能还款,又与孙某协商将房屋作价20万元,冲抵债务,王某即通知李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此后,孙某通知李某,该房屋已归其所有,要求李某腾房。李某以无房可租为由,要求继续租赁。双方发生分歧,而诉至法院。

[问题]1.原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2.为什么王某冲抵债务时要通知李某?有何法律依据?

案例41

1992年,上海某无线电厂使用国际融资租赁方式,经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担保,从日本三菱集团租进一套全新单放机磁头生产线。购买该生产线连同技术专利费共计2亿日元。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五年,从第二年开始,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租金包括九次分期支付的价款、贷款利息及租赁手续费等。租金支付采取产品返销方式。租赁期满,以100日元象征性作价方式把设备所有权转归上海某无线电厂。由于上海某无线电厂圆满完成了租赁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最后在五年的祖赁期满后,无线电厂向日本三菱集团象征性地支什了100日元后,取得了该套单放机磁头生产线的所有权。

[问题]1.什么是融资租赁? 2.本案中的融资租赁合同有何特殊之处?

案例42

徐梅从北京某著名大学毕业后,经过申请获得美国哈佛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但没有得到全额奖学金。正在她为学费发愁之际,早年移居美国的伯父徐强通过电子邮件表示:如果徐梅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取得硕士学位,他将向徐梅提供所有的学习生活费用。徐梅表示同意,于是赴美读书。不久其伯父去世,遗产由其女徐丽莎继承。临终前,徐强吩咐其女按时用自己在中国大陆合资企业中的收益支付徐梅在美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但徐丽莎拒绝支付。徐梅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徐丽莎按时支付有关费用。

[问题]1.徐梅与其伯父之间的赠与合同从何时起生效? 2.本案中徐梅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43

1998年中秋节前,北京某商场从广州订购了价格不等的月饼5000盒,准备充实节日市场,创销售、盈利新记录。9月16日,某商场在广州火车站办理托运事宜,运费为7925元,广州火车站当日承运,运期为8天,预计24日可以抵达北京火车站。后因中途耽搁,该货物延期10天,即于10月3日才到达北京火车站。因中秋节已过,某商场月饼销量骤减,尚有大量积压,损失近4万元。某商场要求承运部门赔偿经济损失58000元,但承运部门只同意给付逾期违约金。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问题]1.逾期交货,承运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2.本案中,某商场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为什么?

案例44

周女士是一位保龄球爱好者,而且酷爱宠物猫。一天,她去打球,顺便把猫也带上,由于球馆不让带宠物,于是她将猫用外衣包好带进馆中,然后将衣物和猫一起放在存物柜中锁好。打完球后,发现衣物和猫都不见了。周女士找球馆经理理论,要求赔偿,双方意见相左,话不投机。周女士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要求球馆赔偿衣物及宠物猫的损失共计8500元。

[问题]1.球馆应不应该赔偿周女士的衣物损失?为什么? 2.球馆应不应该赔偿周女士的宠物猫的损失?为什么?

案例45

1991年5月,某画店与著名画家李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作品创作合同。合同规定,1992年10月以前李某应交给该画店10幅山水画新作,报酬为3万元。1992年9月,李某将其所画作品交付画店,并领取报酬3万元。1993年1月,该画店举办一次大规模的画展,将李某的10幅作品全部展出,画展获得巨大成功。李某得知后提出异议,认为画店未经他的同意擅自展出他的作品,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与此同时,画店又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

[问题]1.画店未经李某同意将李某作品展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权利?为什么?2.画店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的行为有无法律依据?

案例46

周大伟、刘国庆为某设计院的设计人员。1997年2月,该设计院受某大学的委托,为该大学设计即将投入使用的图书馆大楼的前厅壁画。设计院接受了这一任务后,即委派周大伟、刘国庆负责此项设计任务。1997年5月,尚未完成设计的周大伟因个人原因调离本市,余下的设计任务由刘国庆负责完成。1997年年底,周大伟将其参与设计的草图以个人名义发表在《设计作品精选》杂志上。1998年4月,设计完成后,该大学向设计院支付了报酬,设计院亦向刘国庆颁发了一定数额的奖金。设计院以单位的名义将此设计编入《设计院十年成就》,为此刘国庆向设计院提出异议。

[问题]1.周大伟是否有权以个人名义发表设计草图?为什么? 2.刘国庆向设计院提出异议是否有法律依据?

案例47

南山市有A、B两家酿酒厂。A厂历史悠久,凭借其独特的酿酒工艺,生产出酒味纯正且物美价廉的“北湖”白酒。该酒投放市场后,深受本地顾客喜爱,并远销其他省市。B厂见“北湖”白酒如此受欢迎,也将自己厂生产的白酒使用“北湖”商标,立刻销售量大增,当月获利润50万元。B厂领导欣喜之余,听说A 厂的“北湖”白酒并未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是立即向工商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并获批准。A厂闻讯后,气愤至极,遂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以“南山”作为其所生产的白酒商标,其申请被工商局驳回。

[问题]1.A厂是否可以主张B厂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为什么? 2.A厂申请商标注册被驳回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

案例48

A、B两家工厂均系某省生产化妆品的厂家。1995年8月,A厂研制出一种新型的美白产品,能迅速淡去面部色素,使皮肤在短期内达到增白的效果。产品投放市场后,深得女性朋友的喜爱。1996年5月,A厂向商标局提出“美净”商标注册申请,但被告知10日前已有B厂为其所生产的美白,润肤露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美净”商标的申请。A厂称B厂是于1996年1月才开始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把“美净”商标专用权授予A厂。

[问题]1.商标局应将商标专用权授予哪个工厂? 2.如果A厂与B厂同一天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权应授予谁?

案例49

1989年,某研究院与某工厂口头协商决定研制一种多功能家用炉具,为此该企业专门派出两名工人代表协助研究院的研究人员共同完成设计任务。在设计过程中,厂方工人代表主要负责整理图纸及维修设施等后勤工作,研究院主要负责技术开发与绘制图纸。1991年1月,经过双方人员的共同努力,完成了该炉具的设计工作。1991年6月,厂方单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而研究院认为,该项发明主要由本院设计人员完成,应由研究院为申请人,厂方无权申请专利。后该厂工程师赵某利用业余时间照原样装了一个在家中使用,研究院得知后主张赵某侵犯了其专利权。

[问题]1.本案中的专利申请权应属于谁? 2.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案例50

李明达为某机关退休干部,其妻早逝,独生子李立军于1990年结婚,与父亲同往。1992年1月,李明达经人介绍,与丧偶女工刘丽英登记结婚,婚后即搬去刘丽英处共同生活。刘丽英无子女,只有一妹妹刘丽娜(离婚)与其二人共住。1999年1月2日、刘丽娜回家时发现李明达夫妇煤气中毒,送往医院途中,李明达死亡,刘丽英也终因抢救无效死于翌日凌晨。整理遗物时发现李明达夫妇留有存款30000元,现李立军要求继承全部遗产,刘丽娜提出异议。

[问题]1.本案中的遗产应如何分配?为什么? 2.如刘丽娜回家时李明达夫妇均已死亡,且无法确知二人的死亡时间,遗产应如何分配?

案例51

赵伟光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儿子赵宏于1990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赵小刚。赵宏于1992年因车祸丧生。女儿赵娟未婚,与父母同住。赵伟光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于1995年于某南方城市结识当地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伟光生一子赵扬,赵扬一直随同母亲生活。1999年5月赵伟光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留有现金1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赵伟光生前没有遗嘱,现其家人因继承份额发生纠纷。

[问题]1.钱某提出赵扬为赵伟光的亲生儿子,亦有权继承赵伟光的遗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赵宏的妻子主张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

案例52

刘子英为某国有企业退休干部,丈夫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二于一女,均由刘子英扶养长大。长子周进于1991年与王月结婚,生有一子周玉,周进于1993年因病去世,王月伤心之余,决定不再婚,专心照顾儿子及多病的婆婆。次子周峰因意外事件刺激患精神病,被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女儿周红甚得母亲喜爱,现在

美国留学。1998年2月刘子英因脏脏病突发被王月送往医院,虽经数月的细心照料及治疗,仍无法控制病情,于四个月后死亡。在其遗产继承问题上,远在美国的周红来电话称,刘子英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周红继承。

[问题]1.刘子英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2.王月现要求作为继承人继承刘子英的遗产,她的要求是否合理? 3.本案中周玉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案例53

叶广胜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独自将两个儿子扶养成人。大儿子叶军高中毕业后,去南方打工并在当地结婚,与家中甚少来往。小儿子叶伟在家务农,结婚后与年事已高的父亲同住。考虑到大儿子经济条件较好,小儿子夫妇又如此孝顺,叶老汉于1995年写下一份遗嘱,自己的三间瓦房及存款5000元,于其死后全部由小儿子叶伟继承。到1997年,叶伟夫妻经朋友介绍去省城当临时工,并暂定居省城。叶老汉在一次中风后因无力照料自己的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里负责叶老汉的生养死葬,叶老汉死后,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此后,村里专门派人照顾直至他两年后病故,并为其办理了后事。在办理后事时发现了叶老汉的l万元的存折。后村委会依约定占有了他的三间房屋。叶老汉的两个儿子对此提出异议。

[问题]1.叶老汉生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叶老汉的三间房屋应归谁所有? 2。叶老汉的1万元存款应如何处理?

案例54

张富与妻子在农村务农,独生儿子张利志已婚,与妻子杨静及小孙子小宝住在城里。1998年2月,恰逢农闲时节,张利志夫妇经商议,决定开车把父母从乡下接来小住数月,顺便也可帮忙照看其子小宝。不料在返乡途中,刚拿到驾照的张利志缺乏经验,不慎将车开下悬崖,待发现时三人全部丧生。张富夫妇听到消息后,伤心欲绝,于是草草变卖了张利志夫妇留有的全部财产加上存款合计4万元。现杨静惟一的姐姐杨宁提出,她也是杨静的继承人,要求继承部分遗产。

[问题]1.请问如何确定本案当事人的死亡顺序? 2.此案遗产应作如何处理?

案例55

刘天顺老伴去世早,膝下无子女。因考虑其身体欠佳,其兄刘天德经常让自己的儿子刘二和女儿刘兰照顾刘天顺的生活。刘天顺很是感动,就立下亲笔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在死后由侄儿、侄女平分。1996年,刘天德患肝癌死后,刘二便很少来照顾刘天顺,倒是刘兰一直关心他的生活,为他洗衣做饭。刘天顺觉得刘兰为他付出那么多,应多分些财产,于是亲自到公证机关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除了家中的电视机在其死后归刘二所有外,其他财产均由刘兰继承。刘二得知后,从此再不登门,见到刘天顺也不理睬,见到刘兰更是怒目而视。后刘天顺病危住院,刘二也未曾探望过,弥留之际,刘天顺当着医生、护士的面,表示他的全部遗产均由刘兰继承。刘二得知此事,不屑一顾,反而领着妻儿去外地游玩,三个月后返回,要求拿回应归他所有的电视机。

[问题]1.请问,本案中哪个遗嘱是有效遗嘱?应按哪个遗嘱执行? 2.刘二是否

有权拿回电视机?

案例56

邵军为某村村民,父母早亡,由其姐姐邵红抚养长大。因其家中贫穷,姐姐邵红一直没有结婚,二人相依为命。1991年,姐姐把多年积攒的钱拿出来让邵军承包了村里的荒山种植果树,承包期为20年。经过几年的经营,果园收益不错,年逾40的邵军才与邻村女青年刘玉兰结婚,但二人一直没有孩子。1997年以来,邵军经常感到胃部剧痛,预感不久于人世,遂瞒着家人去公证机关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存款3万元在其死后由姐姐邵红继承,作为多年养育的报答,而未到期的果园承包权和家中其他财物由妻子继承。1998年12月,邵军因胃痛被刘玉兰送入医院,已是胃癌晚期,一个月后,邵军死亡。此时刘玉兰才发现已有四个月的身孕。现村里要收回果园的承包权,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1.邵军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刘玉兰是否有权继续承包果园?为什么? 2.刘玉兰所怀胎儿是否参与继承?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57

李铁山早年丧偶,1996年退休后开了个五金商店,由于商店地处闹市区,生意相当红火,几年下来攒了不少钱。小儿子李立因吸毒经常到店里拿钱,父亲不给即抢,并多次打伤父亲。一次李立因犯毒瘾又来抢钱,李铁山没给,李立拿刀就砍,李铁山当场死亡。二儿子李刚恰巧看见父亲惨死,当即将李立打死,并因此被判刑12年。大儿子李建在办理父亲的丧事时,无意发现父亲的遗嘱,由三个儿子平分他的遗产。于是李建偷偷改了遗嘱,增加了l万元应继承份额。

[问题] 1.大儿子李建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2.二儿子李刚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3.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58

1984年,某市某展览馆为配合计划生育工作,宣传优生优育的科学知识,与某科研单位和计划生育部门联合主办了为期一个月的“优生优育展览”。为办好展览,他们将某妇产医院提供的五年前该医院为研究治疗患者疾病而给青年妇女刘某拍摄的一张裸体照片以及由其他有关科研部门提供的另外三人的病体裸照,在未取得患者及其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在展览会上公开展出。展出期间,刘某的父母看到女儿的病体裸照被公开展出,其母气得当场昏倒在地。其父亦非常生气,并与展览馆交涉,要求立即取下女儿的照片。之后又多次要求主办单位将其女儿的照片底片和印出的照片全部销毁,但遭到主办单位拒绝。刘的丈夫得知其妻的裸照被公开展出,愤然与其妻离婚。刘父亦因奔走劳累和气愤,心脏病复发,含愤而死。因此,刘某及其母亲要求展览主办单位和有关单位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起诉到法院。

[问题]1.本案中,妇产医院和主办单位侵害了刘某的何种权利? 2.谁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59

1995年3月底,江某(被告,女,24岁)为能赶上参加男友林某(被告,男,28岁)所在单位的分房,以购买进口药品需用某市居民身份证为借口,通过他人向张某(原告,女,28岁)借用身份证,谎称自己的身份证已丢失。随后,江某假冒张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介绍信。并拿走张某户口所在地的公共户口簿。与林某一起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6月,江某再次冒用张某的名义到其单位办理其他手续时被发现。张某遂向有关部门要求撤销有关结婚证明,宣告该婚姻无效。区民政局于同年11月确认此婚姻关系无效,撤销了张某和林某的结婚登记,收回了《结婚证》。张某为此向某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由于姓名被冒用,其不能及时登记结婚,丧失了参加单位分房的机会,同时还承受了强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打击,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支付精神抚慰金4000元,并登报向其赔礼道歉。被告未作答辩。

[问题]1.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为什么? 2.原告的诉讼要求是否应予支持?

案例60

被告曲某系某供销公司的经理,原告洪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党支部书记。二人在工作中配合不够默契,曲某对洪某有成见。一次,洪某外出,忘记将办公桌的抽屉锁好,曲某借机翻看,见有洪某的一本日记,便擅自翻阅,发现洪某在日记中记载她对前男友的倾心、怀念、思恋的感情,倾诉对该男友的相思之苦,感到陷入苦闷而无力解脱。曲某见此如获至宝,将相关的内容摘记下来,组织成了证明洪某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端正的材料,复印数份,寄送组织、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又召开公司职工大会,在会上宣读了洪某日记中的部分内容,并加以夸张、歪曲的解释。洪某回到单位后,职工对其躲避,有关领导又找其谈话,洪某方知内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本案构成侵害名誉权还是隐和权?名誉权和隐私权有何差别? 2.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有哪些情况?

案例61

1993年5月,某县电力公司经批准架设的10万伏高压电线路,与刘某的私有平顶房屋之间垂直距离大于4米。1998年4月,刘某未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将平顶房加盖为三层半楼房,东边三楼阳台与高压电线之间的最近距离约40厘米,当地电力部门对刘某的翻建行为未加阻止。1998年7刀,孙某到刘某家度暑假,晚上在阳台乘凉时,被高压电线所吸而触电受伤,经过某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其伤情属于重伤范围。同年9月,孙某向某县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责任。

[问题]1.电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其归责原则是什么? 2。刘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其归责原则是什么?

案例62

1995年7月1日晚9点。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前进牌大卡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

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避,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高某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对以后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为此,高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全部医疗费及今后的生活补助费。

[问题]1.赵某、刘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为什么? 2.本案中高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怎样承担?

案例63

1996年9月9日下午,某村村民邬某豢养的看门狗在同村屠户林某的肉铺里叼走一块肉,林某上前用棍子将狗打跑,狗在慌忙逃跑中撞上一头正在路上游荡的家猪,猪受到惊吓而乱跑时,将在此间行走的七旬老太高某撞倒,导致高老太胫骨骨折,经过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000元。事后,高老太要求打狗人林某赔偿,林某称:“是因为狗偷吃肉铺里的肉我才去打狗,撞伤你是由狗引起的,你应该去找养狗人。”养狗人则称:“直接撞伤你的不是我的狗,而是麦某养的猪,要找就找麦某去。”养猪人麦某则认为:“我的猪被撞倒,按理说也是受害者,而且一连串事件是因为打狗人造成的。”各方相互推脱责任,纠纷不断。高老太只好诉至法院。

[问题]1.打狗人林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2.本案该如何处理?

案例64

1990年5月5日,某市公交车司机孙某驾驶公共汽车在正常拐弯时,突然发现前面不远处李某驾驶一辆出租车违章迎面驶来,眼看一场惨重的车祸就要发生,孙某见状眼疾手快,急忙转动方向盘,往右一拐,驶入人行道,车祸是避免了,却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郭某撞伤。郭某经过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元。事后,郭某找到市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以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公交公司则认为,损害是由李某违章驾驶一手造成的,责任在于李某。而李某则称,自己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应由交通法规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对郭某的损失不负责任。三方争执不下,郭某诉至法院。

[问题]1.什么是紧急避险?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2.本案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案例65

蒋某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旅馆住宿,夜晚在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的吊灯突然脱落,正好砸到蒋某身上,致使蒋某身上多处受伤,为此,蒋某花去医疗费2093元。于是,蒋某要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灯属于某装修队安装的,旅馆本身没有过错。蒋某只得又去找某装修队,但该装修队认为,吊灯脱落是由于吊灯经多年使用螺丝磨损严重造成的,装修队不承担责任。两家相互推诿,蒋某于是诉至法院。

[问题]1.本案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本案中旅馆、装修队的责任如何认定?

案例66

1999年7月28日,北京市气候炎热异常,于某为招待来访的朋友,从某商场买了几瓶冰镇的啤酒来喝。于某在打开一瓶啤酒时,“砰”的一声,瓶体爆炸了,泡沫以及玻璃碎片满地都是。于某的双手被划破,脸部刺了一道很深的切口,送医院缝了八针,花掉医药费2000元。之后,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经过法院调查。于某开瓶没有过错,而是厂家的啤酒瓶质量不合格,因气温高而发生爆炸。

[问题]1.于某在本案中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2.于某的损失由谁来赔偿?简述其理由。

案例解析

案例1

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

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案例3

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萧某来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为是由萧某教唆所致,所以萧某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萧某来承担,此时小强充当了萧某侵权的工具。当然,如果萧某没有教唆。则付某只能自己来承担这一损失。

案例4

1.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周某是刘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刘某的财产应由周某来保管,作为第三顺序的小刘无权要求监护。此外,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此案中周某对刘某照顾得很好,小刘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2.周某与刘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小刘既然不是刘某的监护人,当然无权以刘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

案例5

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该案中,王某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从钱某与王某间的关系来看,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的养育,现在钱某提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案例6

1. 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因为死亡宣告仅仅是一种死亡推定制度,被推定死亡的公民仍有生还的可能;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应被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是子女现实的惟;—的法定监护人,送养只能由其配偶决定。所以本案中,田燕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销收养

案例7

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案例8

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

2.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这种无效自始无效。也就是说,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

案例9

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1 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 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2、可以。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2 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型案例66个及解析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 案例1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案例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案例4:监护人的顺序 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1998年,刘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1999年5月,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问题] 1.刘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小刘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 案例5:宣告失踪 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

民法典经典案例解析

民法典经典案例解析 民法典经典案例解析 作为我国民法典的实施的重要标志,民法典中的经典案例,具有很高的指导和借鉴作用。对于广大法律从业者和其他有关人员来说,深入研究和解析民法典中的经典案例,是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精神和知识内容的重要途径。 一、卖房违约的赔偿问题 某市民警张先生在2018年12月份以72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房子出售给了胡女士,但是在签订协议后,胡女士没有按照约定的日期付款。最终,张先生将协议解除,并将胡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胡女士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于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3月16日期间20万元的房屋装修及房屋租费等。 经过一系列的审理后,法院认为胡女士确实存在未按照约定付款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违约的情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于张先生要求的20万元赔偿金额,法院并未认同,主要是因为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每月的租费和装修费用均为2万元。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即便是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一方没有按照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对于赔偿金额的确认还需 要具有充分的证据。 二、婚姻财产的分割 在某离婚财产纠纷的案件中,原告李女士和被告李先生夫妻两人在2010年结婚,自此以后李先生一直负责家中的生活和家务。2015年,李女士提出要离婚,并将夫妻共同财产分成一半,总计50万元。最终法院认为,由于夫妻之间的财产收入主要由李先生负责,故应当将夫 妻共同财产分割为李女士35万元,李先生15万元。 这个案件,是有关婚姻财产的重要案件之一。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和共同财产的原 则予以处理,但是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收入来源,也需要具体考虑各 自的贡献程度。因此,对于婚姻财产的分割,需要在实践中进行具体 分析和判断。 三、车祸损失的赔偿问题 在某市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被告马先生驾驶车辆在某个路口发生追 尾事件,导致原告李女士及其家属受到了轻微伤害,并需要医疗治疗。法院最终裁定,马先生应当对李女士及其家属的医疗费、交通费、营

最高法民法典典型案例

最高法民法典典型案例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最高法院也陆续公布了一些典型案例,以指导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本文将介绍一些最高法民法典典型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婚姻家庭领域案例 1. 离婚抚养费问题 案例:某夫妇离婚,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孩子提供了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持,且被告收入较高,应当负担抚养费。最高法院亦认为,离婚后,父母双方都应当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若一方承担不起,则另一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但同时也指出,抚养费的数额应当合理,不能超过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 解读:在离婚抚养费问题上,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孩子的实际需要等因素,判断抚养费的数额。同时,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不能过分损害其合法权益。 2. 婚前财产问题 案例:某夫妇在婚前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分割比例。离婚时,原告认为被告隐瞒了一部分财产,要求按照协议分割财产。人民法院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应当受到保护。但如果被告隐瞒了财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财产分割。 解读:婚前财产协议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可以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但如果一方隐瞒了财产,就涉及到了欺诈问题,应当按照法

律规定进行处理。此外,婚前财产协议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二、财产权领域案例 1. 合同违约问题 案例:某公司与甲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提供货物,公司支付货款。但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货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认为,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并不能随意确定数额。 解读: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另一方要求赔偿损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不能随意确定数额。此外,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者赔偿金额,也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2. 不当得利问题 案例:某公司在与甲方签订合同时,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规定了不公平条款,获得了不当得利。人民法院认为,公司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甲方获得的不当得利。 解读: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获得的利益。在不当得利问题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返还不当得利。此外,企业应当遵守市场竞争规则,避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获得不当得利。 三、人身权领域案例

民法典案例大全

民法典案例大全 引言 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总纲,是全面、系统规定私法关系的基本法律,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合同法律关系、侵权责任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范,为解决社会关系提供了有力依据。为了使人们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具体适用和实践意义,以下收集了一些典型的民法典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一、财产继承案例 小明的爷爷去世,留下了一大笔遗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明和他的亲属有权继承这一财产。小明的父母却提出异议,称希望将遗产全部留给他们。根据《民法典》第二千零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小明有权按照法定比例继承遗产。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明获得了属于自己的合法继承份额。 二、婚姻家庭案例 小红和小明结婚多年,婚后感情出现裂痕,最终决定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九条,离婚后的财产如何分割?通过司法审判,法院最终判决将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双方分得相应的财产份额。 三、合同法案例 小张和小王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租金每月支付。在租期内,小王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引起了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可按约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后果。最终,法院判决小王应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小张损失。 四、侵权责任案例 小明在驾驶汽车时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受损及乘客受伤。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司法部门最终判决,小明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结语 以上仅是一些典型的民法典案例,希望能够为大家带来启发和借鉴。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当加强对民法典的学习和理解,做到依法行事,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

民法典案例大全

民法典案例大全 民法典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原则,涵盖了婚姻家庭、财产 权益、侵权责任等多个领域。许多生活中的案例都可以通过民法典来解决,下面我们将介 绍一些关于民法典的典型案例。 一、婚姻家庭领域 1.离婚财产分割 案例描述:小明和小红结婚多年,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两人的财产包括房产、存款、车辆等。根据民法典,离婚后应如何分割财产? 法律解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后,应当协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定情形, 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法院将依法进行财产分割,保障 双方合法权益。 2.未成年人抚养权 案例描述:小李父母离异,小李由父亲抚养,但父亲因故去世,小李的监护人应当是谁? 法律解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成年子女失去一方监护人的,由另一方行使监 护权,如果双方均无法行使或者不适合行使监护权的,由祖父母、曾祖父母、兄弟姐妹、 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必要时可以由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有关组织担任监 护人。 二、财产权益领域 1.合同纠纷 案例描述:小明与小王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但合作过程中发生了分歧,导致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对合同的解约问题产生争议。 法律解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任一方当事人不 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履行,或者请求 适用法律后果。在合同纠纷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双方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裁 决。 2.物权保护 案例描述:小张在租住的房屋内发现有人擅自存放物品,并对此提出异议。

法律解决:根据民法典中的物权保护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他人的财产,不得擅自占用、分享他人的财产。如果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物权,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领域 1.交通事故 案例描述:小王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被害人要求赔偿损失,小王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法律解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原则包括过错认定原则和损害赔偿原则。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损失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赔偿。 2.侵权行为 案例描述:小明因购买假冒商品而遭受损失,他可以依据民法典提起侵权行为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解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包括名誉权、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权等多个方面。对于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向侵权人提出赔偿要求,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责任诉讼。 以上案例涵盖了民法典在婚姻家庭、财产权益、侵权责任等领域的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民法典的适用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的案例

民法典的案例 民法典是最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它规范着我国民事关系的各种纠纷。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成为我国民事法律的基石。下 面列举一些与民法典相关的案例,以期对人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法律。一、信用卡纠纷案件 在此案中,该信用卡公司和持卡人在信用卡消费过程中产生了纠纷。 持卡人认为,其信用卡账单中的某些消费明细与实际消费不符,并要求信 用卡公司做出相应的调整。信用卡公司坚称自己的账单系统是无误的,并 坚决拒绝持卡人的要求。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一份证据存在多份时,以最有利于确定事实的 证据为准。因此,在该案中,法院最终判决信用卡公司应当充分证实其账 单系统的准确性,并根据实际消费情况进行调整。此案表明,民法典强调 了证据的重要性,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将更注重真实、清晰、具体的证据材料。 二、债务追讨案件 在一起债务追讨案中,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未按时清偿欠款的情况。在 此案中,债务人提出了反诉,称债权人贷款过程中违反了得到其同意的年 利率。此外,债务人还质疑债权人未经其同意向其他企业过度承诺。 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债务发生时明确债务违约的责 任和相关法律责任。债权人在征得债务人的明确同意后,应当保证在法定 范围内提供的贷款利率不高于法定利率。同时,介绍贷款的银行,应当明 确介绍贷款利率并征得借款人的明确同意。

因此,在该案中,法院判决债务人应当按时归还贷款,并索赔违约金。债务人的反诉被驳回。此案表明,民法典强调了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一致性,合同的条款应当是双方明确并做到实质内容的共同认可和约定。 三、婚姻继承案件 在一起遗产继承案中,多家当事方争夺被继承人的遗产。其中,被继 承人的子女要求得到公正的继承权,但自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伴侣的人也称 自己是合法的法定受益人。 民法典规定,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质,配偶在婚姻中所享有的权利 和义务,是无可替代的。因此,无论是民事的有形财产或者财产的知识产权,都将被法院判定为配偶共有的财产。 在此案中,法院最终判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具有合法继承权,并将所有 遗产都分配给他们。这表明民法典中所约定的人身权、婚姻家庭等权利, 受到保护和强化,以促进人们对社会的信任和稳定的构建。 总之,民法典被视为我国民事法律的基石之一,贯穿于我国民事纠纷 的始终。在任何与民事法律有关的领域,都需要遵循民法典的指引,审慎 处理各种法律纠纷。这意味着我们需要更好地了解民法典规定,并按照其 规定来处理相关法律纠纷。同时,它也为我们提供了更好地保护自己权益 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手段和途径。

新民法典典型案例选

新民法典典型案例选 新民法典典型案例选: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随着新民法典的全面实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权益保护和监护等方面的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以下是其中的一些典型案例。 案例一:父母抚养义务 小明的父母离婚后,由父亲抚养,但父亲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小明生活困难。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小明的母亲将此情况告知法院,法院判决父亲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并根据父亲的经济能力确定抚养费的数额,以保障小明的基本生活需求。 案例二:未成年人财产保护 小杰是一名未成年人,他继承了一笔巨额财产,但他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妥善管理这笔财产,导致财产遭受了严重损失。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财产的管理人应当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遵循谨慎和善意的原则,合理管理和运用财产。小杰的法定监护人被法院撤销资格,并由法院

指定了一名专业簿记员来管理小杰的财产,以保障小杰的财产安全。 案例三:未成年人婚姻保护 小丽是一名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她被迫与一个年长的男子结婚。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需要经过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结婚,且男方必须年满二十二周岁。小丽的父母得知此事后向法院申请撤销这段婚姻,并要求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法院判决撤销了这段婚姻,并对男方依法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这些典型案例展示了新民法典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的作用。它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护,确保他们能够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同时,这也提醒着社会各界,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意识,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公正、有序和安全的社会环境。

民法典不动产典型案例

民法典不动产典型案例 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小明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但在交付房屋时发现存在严重的隐患问题,无法正常居住。小明认为卖方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小明购房款及相关损失。 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 小红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小刚,租期为两年。然而,在租期内,小红却无故终止了租赁合同,并要求小刚搬离。小刚认为小红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继续租赁或要求赔偿违约金。法院判决小红违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 案例三:土地使用权纠纷 甲公司拥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但在使用期满后未能续期。乙公司在甲公司使用期满后迅速申请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导致甲公司无法继续使用。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恢复土地使用权。法院判决乙公司违法,要求恢复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 案例四:抵押权纠纷 小张借款买房时将房屋作为抵押物,但在还款期间发生了违约情况。债权人要求变卖房屋以偿还债务,但小张认为债权人的要求过于苛刻。法院判决债权人有权变卖房屋以偿还债务,但要求在合理范围

内保护小张的利益。 案例五:物业管理纠纷 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纠纷,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到位,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则声称自己已按合同履行义务,拒绝返还管理费。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存在问题,要求返还部分管理费用。 案例六:不动产继承纠纷 甲父亲去世后,其遗产包括一套房屋。甲的子女乙、丙、丁对房屋的继承权产生争议。法院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判决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房屋,并要求协商解决分割问题。 案例七:房屋拆迁补偿纠纷 某市政府计划进行城市更新,需要拆迁一批房屋。拆迁户甲认为政府给予的补偿不合理,要求重新评估补偿金额。法院判决政府重新评估补偿金额,确保拆迁户合法权益。 案例八:共有物纠纷 甲、乙共同拥有一块地皮,但在使用权和收益分配上产生了争议。甲主张按持有份额分配权益,而乙认为应按实际使用情况分配。法院判决按持有份额分配权益,同时要求乙支付甲的使用权费用。 案例九:房屋赠与纠纷 甲将一套房屋赠与给乙,但后来甲认为乙没有按照约定使用房屋,

民法典中无名合同的十个典型案例及权利保护剖析

民法典中无名合同的十个典型案例及权利保 护剖析 无名合同是指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的 规定,无名合同可以成立,但是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却存在一定的挑战。下面将通过分析十个典型案例,剖析无名合同中的权利保护问题。 案例一:小明通过网上平台购物,与一家无名商家达成购销合同。当商品出现 质量问题时,小明无法找到对方商家进行维权。在此情况下,小明可以通过网上平台申请维权,并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张先生在超市购买了一瓶饮料,却意外发现饮料中有异物。超市表示 对此并不负责,因为张先生没有找到具体的厂商。根据无名合同的原则,超市作为销售者,应该承担商品质量责任,张先生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超市要求赔偿。 案例三:小红在餐馆用餐时,意外滑倒受伤。餐馆主张小红没有找到具体的承 包商,因此无法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根据无名合同的原则,餐馆作为经营者,应该为小红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四:李先生在市场上购买了一款新手机,不久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然而,李先生无法找到对方商家进行维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李先生可以向市场运营者申请维权,并要求市场运营者给予赔偿。 案例五:小明在二手平台上购买了一部手机,但手机屏幕出现问题。小明无法 找到卖家进行售后服务。根据无名合同原则,卖家应承担手机质量问题的责任,小明可以通过平台申请维权。 案例六:某公司与供应商之间达成一份无名合同,约定购买一批材料。供应商 在交付货物之前,要求公司提前支付货款。然而,供应商却没有履行交货义务。在此情况下,公司可以向供应商追究违约责任,并要求退还预付款项。

案例七:小红租赁房屋,与房东达成无名租赁合同。然而,房东在履行合同义 务时违法扣押了小红的押金。小红可以向房东要求返还押金,并要求支付相应的侵权赔偿金。 案例八:小张与个人承包商达成无名建设工程合同。在工程过程中,承包商未 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小张可以向承包商追究违约责任,并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案例九:某公司与广告代理商签订了一份无名广告合同,约定了广告代理费用 和广告内容。然而,广告代理商未按合同履行义务,使得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公司可以向广告代理商要求支付赔偿金,以弥补经济损失。 案例十:小明参与了一次无名参赛合同,约定参赛费和参赛规则。然而,在比 赛过程中,赛事主办方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导致小明无法参赛。小明可以向赛事主办方要求退还参赛费用,并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无名合同中,当事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时并不无助。尽管没有明确约定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但根据无名合同的原则,当事人依然享有相应的权利保护。当遇到无名合同纠纷时,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关平台、运营商、市场运营者或法院等维权机构寻求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物权编经典案例

民法典物权编经典案例 一、引言 民法典物权编是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它在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探讨民法典物权编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典物权编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案例介绍 案例一:某小区业主诉开发商,要求交付房屋产权证书并赔偿因逾期交付造成的损失。经查,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未告知业主该房屋已被抵押,后因开发商未能按时完成解押程序,导致业主无法办理产权证书。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配合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但乙公司拒绝配合。经查,乙公司在转让土地前已将该土地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三、法律依据与判决分析

对于案例一,根据《民法典》第210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逾期交付房屋产权证书的违约金。 对于案例二,根据《民法典》第406条的规定,抵押期间内,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并未约定抵押事项,因此乙公司的抵押行为不影响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但根据《民法典》第410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担保。本案中,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以要求乙公司提供其他担保或者提前清偿债务,以消除土地上的抵押权。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配合甲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四、案例深度剖析 上述两个案例都涉及到物权的设立、变动和保护问题。在实际应用中,这些问题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多种利益冲突。因此,我们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深入剖析这些案例。

司法考试民法精选案例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民法精选案例题及答案解析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10/7/17 11:46:55 案例一中学生南宫琴购买洗发水中奖及利用奖金购买钻戒案(未成年人的 民事行为能力)南宫琴是某中学学生,15岁。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 南宫琴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20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 金额为5000元,便买了一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 后,抽奖结果公布,南宫琴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宫琴非常高兴,将中奖 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雨,母女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雨把这5000元钱 放到家里的柜子中。第二天,南宫琴与萧雨发生争执,南宫琴一气之下, 便偷偷将柜子中的5000元钱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 销钻戒,便花了4800元买了一只钻戒。几天后,萧雨要购买股票,想用柜 中的钱,却发现柜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宫琴,南宫琴在质问之下说出 真相。但南宫琴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 萧雨则认为南宫琴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南宫琴的父亲支配。于是马上拉着 南宫琴到商场,说南宫琴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钻 戒售出无法退货。 【问题】 1南宫琴购买洗发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 2南宫琴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萧雨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 3萧雨是否有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 4假设南宫琴没有告诉萧雨,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宫琴是未成年人拒绝兑奖? 【答案】 1南宫琴购买洗发水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单独获得奖励,因此 奖金应归南宫琴所有。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的规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南宫琴是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下列两类民事行为有效:一是与其年龄、 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接受奖励、赠与、获得报 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 2南宫琴购买钻戒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萧雨有权要求退掉钻戒。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 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而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

民法学案例分析(26道)

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1、甲有两处私房,一处自用,将另一处委托乙出租。乙将该房出租给丙,约定租期五年。二年后,丙之妻从单位分得一奎住房。半年后,丙在外地的一亲戚来京治病,丙将承租的私房借给丁居住,约定在丁治疗结束后离京前将房屋返还于丙。不久,甲自住的私房因失火焚毁,甲请求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问:此案中有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容是什么?答:此案有三种民事法律关系。(1)甲和乙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中甲、乙为主体,客体为委托代理行为,容为双方就委托代理所设定的权利义务。(2)甲和丙的房屋租赁关系。其中主体为甲和丙,客体为租赁之房屋,容为双方就房屋租赁所设定的权利义务。(3)丙和丁的房屋借用关系。其中主体为丙和丁,客体为借用之房屋,容为双方就借用房屋所设定的权利义务。案例2、甲之子乙年14岁,暑假期间经其父甲同意去一亲友家度假。甲委托该亲友在此期间照看乙。乙在期间与邻居家年龄相仿的丙成为好友。乙在返家之前为纪念与丙的友谊将随身携带一价值近千元的照相机赠与丙。乙回家后,甲对赠照相机一事不同意,并写信请亲友从丙处将照相机要回。但丙及其父母不同意,理由是:(1)照相机是乙自愿赠送的;(2)乙赠送照相机时,其亲友在场并未表示反对。问:此纠纷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此赠与行为无效。因为(1)乙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赠与价值近千元的物品相对乙而言已属价值较高,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此行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甲的同意否则无效。(2)乙赠照相机时虽其亲友在场,也未表示反对,但其亲友仅为甲之委托代理人,负责照看乙,对乙赠相机一事并无追认权。据此,丙及其父母应通过甲之亲友将乙赠与的照相机返还于乙。案例3、乙的丈夫甲于1985年离家外出,经寻找一直无任何音讯。1992年5月15日法院应乙的请求宣告甲死亡。甲的全部遗产由乙继承,乙将继承的一间房屋卖给了丙,后带产改嫁。1994年2月甲重新出现,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其的死亡宣告,并要求返还财产,与乙复婚。问:此案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法院应首先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至于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涉及两方面的关系:(1)财产关系。法院应支持甲返还财产的主。《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予适当补偿。据此,乙应将继承的甲之遗产返还于甲,如原物不存在,应给予适当的金钱补偿,由于第三人丙是合法取得甲的财产的,依法可以不予返还。(2)人身关系。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已于甲被宣告死亡时起终止。后乙改嫁。依法律有关规定,法院应维护现存的婚姻关系,故甲提出复婚的主不能支持。除非乙同现在的配偶办理离婚手续,方可与甲办理复婚手续后复婚。案例4、甲、乙、丙三人约定各出资五万元合伙成立一汽车修理厂。汽修厂成立后前两年因经营得法有一定盈余。丙将分配所得用于全家生活。此后两年中因经营不善,不但无盈余且对债权人丁负债六万元。此时,丙要求退伙,经甲、乙同意,其退伙。一年后,合伙企业的财产损失殆尽,并无力清偿丁之债务。丁要求丙清偿全部债务,丙称他已退伙,此事与他无关。问:丁之主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答:丁的主应得到支持。因为(1)该债务为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2)该债务是在丙退伙前已经存在的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丁有权向任一合伙人主全部债权。丙应对此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由于丙曾将合伙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丙应先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足部分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案例5、某中学的校庆筹委会和某剧院订立了租用剧场合同。校庆晚会举行后,租金拖欠未付。某剧院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筹委会偿付所欠租金。问:(1)筹委会是不是法人?它能否对此债务负责?(2)若筹委会不能负责,法院应判令谁偿付剧院租金?答:(1)筹委会不是法人,它仅是某中学为组织校庆活动临时成立的一个机构,在组织校庆活动过程中,筹委会仅以某中学代理人身份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因此它不能对所拖欠的租金承担民事责任。(2)某中学为法人。是剧场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承租方,筹委会不过是某中学同某剧院签订租赁合同的代理人。因此,法院应判某中学承担偿付剧院租金的责任。案例6、甲厂与乙厂签订运输合同,双方约定,乙厂生产的瓷器,除客户自提货外,均由甲厂负责运输到指定地点。数月后,甲厂一司机在为乙厂送货途中发生撞车事故,车瓷器损失严重。乙厂得

民法案例大全

民法概述 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甲乡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民法调整; 案例 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答: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 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问题: 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 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 答:该案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所规定的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学理上所说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甲承包本村水库,用来养殖大量鱼苗,一年夏天,连降暴雨,甲承包的水库蓄洪功能有限,最终被水冲垮;甲水库中放养长大的成鱼全部顺水而下,流入下流乙承包的邻村水库中,当时乙承包水库中的成鱼已经全部捕捞出售,此时该水库中只有乙刚刚放养的部分鱼苗;甲于是要求乙返还自己水库中流入乙水库中的全部成鱼,乙认为该部分成鱼是自己流入其承包的水库中的,自己没有做任何违法侵权之事,拒绝返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两村干部调解不成,甲将乙诉至该县人民法院;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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