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实用政策解析(二)

企业所得税实用政策解析(二)
企业所得税实用政策解析(二)

第二讲税前扣除项目政策解析

一、税前扣除项目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甲企业2009年10月份在建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已经投入使用,但由于与施工方尚未结算工程款,一直没有取得发票。企业按暂估价值入帐:借:固定资产120

贷:在建工程120

假设按规定提取2个月的折旧2万元,记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

思考:上述折旧是否可以在2009年度税前扣除?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国税函[2010]79号: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相关性原则

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思考:(1)企业代替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建筑公司或房地产企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三)合理性原则

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案例:甲企业位于吉林市,在外地未设分支机构,报销一项差旅费5,000元,原始凭证是一张住宿费发票,是由吉林市世纪大饭店开具的。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5,000

贷:现金5,000

思考:上述差旅费是否合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证明其真实性合理性的证明时,企业应当能够提供,否则不得扣除。

凡属于接待客户发生的住宿费、餐费、旅游门票、赠送的土特产品、礼品等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并税前扣除。

(四)税法优先原则与遵从会计原则

法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国税函[2010]148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财企[2009]242号: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国税函[2009]3号: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

(五)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二、税前扣除项目具体规定

(一)工资薪金

(二)三项费用

(三)业务招待费

(四)资产减值损失

(五)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六)捐赠支出

(七)利息支出

(八)固定资产

(九)长期待摊费用

(十)保险费用

(一)工资薪金支出

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思考:税法中工资薪金支出与会计中“应付职工薪酬”范围是否一致?

税法工资薪金范围: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五险一金”(医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和住房公积金)、非货币性福利(如以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辞退福利)。

国税函[2009]3号:

《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对工资

薪金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思考:

(1)国有企业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工资薪金是否可以扣除?

(2)对于支付给职工分红、借款利息支出等是否可以做为工资薪金支出列支?

(3)新法实施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是否允许在实际发放时扣除?

国税函[2009]98号: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4)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和向退休人员发放的生活补助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便函[2009]33号: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允许扣除。

企便函[2009]33号:向退休人员发放的生活补助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二)三项费用——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核算: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思考: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国税函[2009]3号: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思考:如果员工食堂不属于单独的建筑物,而是建筑物的一个组成部分,财务上也未对食堂的建筑物单独核算,员工食堂的折旧是否需要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注意:①对向职工支付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

②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支出,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

③企便函[2009]33号: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案例:某企业2009年“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列支工资100万元,已于当年全部支付,其中基本工资和奖金87万元,职工防暑降温费10万元,职工困难补贴3万元。另外“管理费用-办公费”中列支全部房屋折旧20万元,房屋总面积1000平方米,其中食堂面积100平方米。假设企业2008年末“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无贷方余额,2009年“应付职工薪

酬-职工福利费”也无借方、贷方发生额。

思考:企业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分析:

(1)应归集职工福利费:

职工防暑降温费10万元,职工困难补贴3万应属职工福利费性质支出。

食堂应分摊的折旧为(100÷1000)×20=2万元。

职工福利费合计:10+3+2=15万元。

(2)计算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限额:

(100-10-3)×14%=12.18万元。

(3)比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与税前允许扣除的限额。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12.18=2.82万元。

思考:对职工福利费余额如何处理?

国税函[2009]98号: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案例:某企业2007年计税工资为100万元,计提职工福利费14万元,假设当年没有职工福利费发生。上年度“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为20万元,则2007年末“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为34万元,以前年度因为职工福利费超税法规定扣除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思考:2007年末企业已在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是多少?

50-12008年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为200万元,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200×14%=28万元

(1)若当年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3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多少?

(2)若当年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56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多少?

(3)若当年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多少?

思考:企业用新法实施前已计提但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发放股东股利,应如何处理?

国税函[2009]98号: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二)三项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条例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思考: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思考: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是否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核算?

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国税函[2009]3号: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的特殊规定:

财税[2008]1号: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思考:是否意味着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不受金额限制在税前全额扣除?

国税函[2009]202号: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二)三项费用——工会经费

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必须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才能税前扣除。

注意:

1.三项费用限额的计算都是以工资薪金总额为基数。

2.工资薪金总额如果经税务机关调整,则三项费用计算的限额发生变化。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许预提,必须是据实限额扣除;工会经费按实际拨缴数额,在限额内凭收据扣除。

(三)业务招待费

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计提基数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的行为。

思考: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其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可以作为当年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国税函[2010]79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投资公司:

计算基数=投资收益+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思考: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产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作为当年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国税发[2006]31号:第十条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2008年以前,预售收入作为预收性质的价款,不能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

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企业:

计算基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当年预售房款74-2-以前年度预售房款在本年度结转收入的金额

注意:掌握业务招待费范围、做好业务招待费的归集。

思考:(1)企业开业庆典中购买的用于赠送给随机来店的消费者的礼品是否属于业务招待费?

(2)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参加会餐、旅游等发生的餐费支出是否属于业务招待费?

(3)企业的投资者和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是否属于业务招待费?

(4)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四)资产减值损失

新准则:各种准备金在“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

各种准备金: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跌价准备、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等科目。

原规定: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一律不

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坏帐准备可以限额内扣实:企业可提取不超过

年末应收款项千分之五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新法第十条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现行税法规定可以计提准备金的行业:金融行业、保险行业、证券行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

金融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允许税前扣除。

第四条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下列资产可以提取呆账准备,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抵债资产、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拆借(拆出)、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

财税[2009]64号:金融企业按规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允许税前扣除。

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新规定:强调了计提准备金资产的贷款性质或贷款特征,剔除了不具有贷款性质的抵债资产、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等资产。

思考:按照老法规定允许计提的准备金,新法实施后不允许计提准备金的,对余额如何处理?

国税函[2009]202号: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案例:企业2007年末有坏帐准备余额10,000元(按年末应收款项的千分之五计提),2008发生坏帐损失70,000元,若坏帐损失的扣除履行了相关的报批手续。

思考:

(1)企业2008年税前允许扣除的坏帐损失是多少?

(2)若企业2007年末的坏帐准备10,000元中5,000元属超税法标准的坏帐准备,已作为纳税调整增加处理,2008年允许扣除的坏帐损失是多少?

思考:对资产评估增值、减值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所得税法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条例第七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资产的净值和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案例:某企业2008年转让一项固定资产取得收入8,000元,该固定资产原值10,000元,已提折旧5,000元,以前年度已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00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固定资产减值因素对折旧额的影响)。

(1)借:银行存款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00

(2)借:累计折旧5,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00

固定资产清理4,000

贷:固定资产10,000

(3)借:固定资产清理4,000

贷:营业外收入4,000

思考

(1)税收口径资产的净值是多少?

(2)税收口径资产转让所得是多少?

(3)引起会计与税法之间差异的原因是什么?

注意: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减。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特殊规定:

财税[2009]72号: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7 医药制造业

271 2710 化学药品原药制造

272 2720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273 2730 中药饮片加工

274 2740 中成药制造

275 2750 兽用药品制造

276 2760 生物、生化制品的制造

277 2770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15 饮料制造业

151 1510 酒精制造

1521 白酒制造

1522 啤酒制造

1523 黄酒制造

1524 葡萄酒制造

1529 其他酒制造

153 软饮料制造

1531 碳酸饮料制造

1532 瓶(罐)装饮用水制造

1533 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

1534 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

1535 固体饮料制造

1539 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1540 精制茶加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作广告。

思考:新法实施后, 粮食白酒广告宣传费是否可以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

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国税函[2009]98号: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思考:广告性赞助支出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建立备查薄或台帐,动态管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年度申报时及时调整,超过限额部分记入备查薄或台帐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捐赠支出

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包含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9]124号:年度利润总额: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财税[2008]160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财税[2010]45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思考:接受捐赠的单位应该怎样做?

财税[2008]160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财税[2009]124号: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思考:税务机关应该怎样做?

财税[2010]45号: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思考:目前为止,哪些捐赠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202号:

允许全额扣除的捐赠:汶川地震捐赠、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的捐赠。

上述文件规定的2008年12月31日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财税[2010]59号: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玉树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政策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思考:税法规定全额扣除的各项捐赠,在企业出现亏损时是否可以扣除?

(七)利息支出

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思考:对个人的借款利息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777号: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注意: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案例:A企业从某人借款1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口头约定利率为10%,支付年利息1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6%,账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万

贷:现金10万

思考:此笔业务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思考:资本的利息是否允许扣除?

原规定:国税函发[1991]326号: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列支。

国税函[2009]312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计算期的划分: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

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案例:A公司2008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按规定,注册资本应在成立时一次性投足。企业在成立时一次性到位资本金70万元,7月1日又到位资本金20万元,其余投资截止到2008年底尚未到位,2008年3月1日贷款4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利率7%(假设利率未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发生的利息全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贷款期限一年。

思考: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实际发生利息支出:2008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共发生贷款利息(40 ×7%) ÷12 ×10=2.33万元

第一个计算期: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不得扣除的利息:[(40 ×7%) ÷12 ×4] ×[(100-70)÷40]=0.70万元

第二个计算期: 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不得扣除的

利息:[(40 ×7% )÷12 ×6] ×[(100-70-20)÷40]=0.35万元

2008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70+0.35=1.05万元

(八)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范围

原税法: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条例五十八条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支付的相关税费:包括企业为购买固定资产而缴纳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相关税金:购入房屋支付的契税,进口固定资产支付的关税,购买车辆而支付的车辆购置税等。

相关费用:是指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案例:某企业2008年8月购入一辆小汽车,价值300,000元,支付车辆购置税30,000元,企业将300,000元记入固定资产,将车辆购置税30,000元记入管理费用,企业小汽车按5%预留净残值。

思考:该企业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分析:允许摊销费用:[(30,000 ×95% )÷(12 ×4 )] ×4=2,375元。

多摊销金额:30,000-2,375=27,625元。

3.固定资产折旧

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准则: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条例第九十八条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国税发[2009]81号:加速折旧的前提: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1)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思考:若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确定最低折旧年限?

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2)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双倍余额递减法: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

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

思考:企业确需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需履行什么手续?

国税发[2009]81号: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有关资料。

思考:

(1)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的,是否将以前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计提的折旧与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是否允许对以后购建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国税发[2009]81号: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九)长期待摊费用

思考: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有什么区别?

1.改建支出

条例第六十八条: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1)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将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2)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将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思考:除了上述两项改建支出外,改建过程中发生的其它改建支出应如何核算?

条例第五十八条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前两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在固定资产的剩余年限内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前两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2.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条例第六十九条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其他长期待摊费用

条例第七十条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思考:开办费是否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支出。

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国税函[2009]98号: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思考:那是不是意味着如果企业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税收与会计之间就不存在差异?

案例:A企业2008年成立,发生开办费30,000元,2009年3月开始生产经营,企业已按新会计准则规定处理。

思考:企业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

(十)保险费用

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条例第四十六条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投资者:是指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者权益的投资人,而不管该投资人是否在本企业任职;

职工: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个人。

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如《建筑法》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煤炭法》四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规定:

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思考:(1)企业为投资者及职工个人在失业保险机构购买的人寿险是否可以扣除?

(2)随同机票等购买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便函[2009]33号:可以扣除。

减税降费政策系列解读之企业所得税

减税降费政策系列解读之 企业所得税 江阴市财政局 今年以来,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我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结构性、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减税降费落实到位。为便于企业和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政策,现推出减税降费政策系列解读。 企业所得税如何减?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比例提高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之一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全部制造业领域

2020年12月31日止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二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 照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加计 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 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 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 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 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 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未形成 无形资产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 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条件放宽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 高企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结转年限延长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300人 5000万元 现规定上限 原规定上限

新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精神,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日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6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为了保障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国际惯例,对需要在实施条例中明确的重要概念、重大税收政策以及征管问题作了深入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12月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12号,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原税法相比的重大变化 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大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法律层次得到提升,改变了过去资企业所得税以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形式立法的做法;二是制度体系更加完整,在完善所得税制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充实了反避税等容;三是制度规定更加科学,借鉴国际通行的所得税处理办法和国际税制改革新经验,在纳税人分类及义务的判定、税率的设置、税前扣除的规、优惠政策的调整、反避税规则的引入等方面,体现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四是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新体系,实施务实的过渡优惠措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并规定了两个方面的过渡政策。具体是: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税前扣除围和标准,统一并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税收征管要求。除了上述"五个统一"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过渡优惠政策。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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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2017年10月30 所谓的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在运营期间所需要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是企业的义务,需要缴纳所得税的有以下几种企业或者组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但是由于年份的不同,每年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也有不同,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企业所得税的新政策。 一、直接减免税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一款。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1)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这两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不同,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尤其是所得税纳税义务方面也存在明显差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这两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不同,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尤其是所得税纳税义务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别。但是,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在我国诞生时间较短,相关的配套政策也不尽完善。本文试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比较其与公司制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差异,并分析和探讨其中亟需解决的政策问题。 一、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组建时的会计与税收问题 (一)有限合伙人投资后的会计核算方法 有限合伙人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后,即按占伙比例在合伙企业占有相应份额,此时,有限合伙人在账面上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我国《》和会计制度中未作明确规定。如果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显然不妥,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股份和“股权”问题。记入“长期应收款”等作为普通债权性资产也属不当,因为《》中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为此,笔者建议增设“长期投资”科目,用于核算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产。投资以后,对于投资的核算方法存在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选择问题,笔者

认为基于合伙企业的特性及谨慎原则,应采用成本法。这种核算方法也贴近《》中规定的控制权、管理权条款: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的视同销售问题 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投资,既可以采用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采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但是,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时,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十四条也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但是,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不同的投资方式下,相应产生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以及接受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问题。 1.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符合条件的整体资产对外投资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以及按资产公允价值对外投资两项业务处理。相应地,接受投资的企业,其资产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也为公允价值。新《》实施后,原规定的计税原理和办法在新税法中得以延续。对于有限合伙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合伙企业,依照新《》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视同销售的规定精神,其资产增值部分也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另一方面,依据《》(财税[2000]91号)、《)》(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合伙企业接受投资资产计税基础应为公允价值。由此可见,当投资人是公司制企业时,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另一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时的有关税收政策是一致的。 下面再来分析投资人是自然人时的情形。《》(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部主任 许义娜律师2011.2.9 【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注册税务师金融经济师】 一、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特定项目收入优惠 1.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 2.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4.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5.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优惠税率 1. 预提所得税:10% 以下免征: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②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③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2. 高新技术企业、21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3.小型微利企业:20% 四、加计扣除费用 1.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 2.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00%加计扣除。 五、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八、创业投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

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 新: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采用该方式的当年起,不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若以后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重新采用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旧: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与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一样,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新: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旧: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自2007年1月1日起,凡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其应税所得率(即行业纯益率)一律按下列标准执行: 行业:应税所得率(即行业纯益率)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6% 建筑业9% 饮食服务业9% 娱乐业19% 其他行业9% 其中:会计、税务等从事中介服务的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其应税所得率按照12%执行。 旧:行业纯益率% 商业批发零售企业 4 农、林、牧、渔业、工业 5 建筑安装企业 6 交通运输企业、旅游业、广告业、综合纯益率8 社会服务业(不含广告业、信息、会计等咨询业、旅行社)、餐饮业、其他企业10 信息、会计等咨询业13 娱乐业23 新: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年度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全部应税收入,不包括免税所得以及事业单位的免税项目收入。 旧:以前的年度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全部收入,包括: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

新: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旧: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800元,北京市上调20%为960元。 新: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旧: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 1.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新: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旧:扣除范围只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业企业。同时企业当年必须盈利,此外有增长幅度限制: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年限不一样:只能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限额内进行抵扣,当年不足抵扣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 新: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新: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020年企业税务新政策详情解读

2020年企业税务新政策详情解读 一、直接减免税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 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 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 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77号)。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一款。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 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 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 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 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

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4.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5.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6.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7.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第一条。 二、支持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一)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青海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在4000元基础上上浮30%,即52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减税、免税 1、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 3、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转让 4、新办“三产”企业 5、劳服企业 6、校办企业 7、福利企业 8、资源综合利用 9、“老、少、边、穷”地区企业 10、灾情 11、军队后勤企业 12、武警后勤企业 1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14、监狱、劳教企业 15、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6、国有农口企事业 17、环保产业设备(产品) 18、乡镇企业 19、机关服务中心 20、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

正文: 1、高新技术企业返回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3)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股份制企业,以及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在海外发行H股的内资股份制企业,减按15%的比例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内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 日的所属纳税年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 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 术企业的内资企业,不应追补享受有关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2、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返回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 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3、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转让返回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上述所称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3)科研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承包所取得的收入,经市地以上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审查证明属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目录 一、直接减免税 (4)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4)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 (四)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 (五)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六)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 (6) (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0) (八)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10 (九)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10 (十)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1) (十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11) 二、税收优惠 (12) (一)垃圾填埋沼气发电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12) (二)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 (12) (三)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 (13) (四)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3) (五)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 (14) (六)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 (14) 三、支持类政策 (15) (一)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 (15) (二)支持棚户区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 (17) 四、降低税率 (18)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8) (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8) (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9) (四)电子商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9) 五、免税收入 (19)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解析和应用》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解析和应用 课程背景: 2020年在国家降税减费的政策大背景下,企业要开展税收筹划,就要准确把握哪些地方是节税点?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哪些可以筹划的空间?企业该如何掌握及应用?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上午10时,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企业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等方面具有重要的职能作用。企业所得税是规范和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重要形式。在我国现行税制中,企业所得税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在企业纳税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家严管和重点稽查的税种。因此,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要点,并结合企业实际筹划运用尤为重要。 课程收益: 本课程将通过讲授加案例分析的形式,全面解读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解析和应用将为企业带来显著的纳税收益。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员将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变化与应用。本课程将结合最新税收政策,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和讲解。为了降低税收风险,争取最大化的税收收益,企业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通过一系列的安排,调整规范经济业务,以便实施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在企业纳税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家严管和重点稽查的税种。特别是在国家加大税务稽查力度的情况下,企业面临的纳税压力不断增大。因此,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要点,并结合企业实际筹划运用,将为企业带来极大的收益! 课程时间:2天,6小时/天 课程对象: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税务经理、财务人员等 课程方式:讲师讲授+案例分析 课程大纲 第一讲:免税收入 1.股息红利 2.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分红免税问题 第二讲:研发费加计扣除 1.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负面清单问题

【精编】新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相关政 策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精神,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日胡锦涛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为了保障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国际惯例,对需要在实施条例中明确的重要概念、重大税收政策以及征管问题作了深入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12月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12号,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原税法相比的重大变化 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大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法律层次得到

提升,改变了过去内资企业所得税以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形式立法的做法;二是制度体系更加完整,在完善所得税制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充实了反避税等内容;三是制度规定更加科学,借鉴国际通行的所得税处理办法和国际税制改革新经验,在纳税人分类及义务的判定、税率的设置、税前扣除的规范、优惠政策的调整、反避税规则的引入等方面,体现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四是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新体系,实施务实的过渡优惠措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并规定了两个方面的过渡政策。具体是: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除了上述"五个统一"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过渡优惠政策。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同时,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为了保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实施条例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框架,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逐条逐项细化,明确了重要概念、重大政策以及征管问题。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干重要概念,如实际管理机构、公益性捐赠、非营利组织、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企

2010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2010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2010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上) 自从参加大连市国税局召开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宣讲会后,主管公司财务税收的老总王雷有了心事:这几年,自己公司不断加大新产品研发和技术投入,产品创新在本地区乃至全国都领先,且产品也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内,公司的情况比较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政策要求的条件,可是由于对相关政策和办理程序还不是十分了解,始终没有申请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研究部署,公司财务部长向主管税务局进行了咨询了解。 首先,公司财务部长详细介绍了本公司实际情况: ★一是近三年内公司陆续自主研发并注册了4项产品专利技术,拥有核心技术,符合“认定条件”的第一项。今年仍然在继续研发新产品,并已经在申请专利,由于每年公司都有研发计划,因此今后此项条件也将符合规定,按照这个条件要求,公司还要继续加大研发力度争取更多地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技术; ★二是主要产品在《领域》规定范围之内; ★三是为了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促进公司加速发展,近年来,公司加大了人才引进力度,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福利待遇条件,陆续招聘了不少技术人才,其中还有1名博士,科技人员比例已经达到了30%以上。 ★四是按照自己认为的高新技术产品计算上年产品收入占公司总收入已经达到70%,超过了标准比例; ★五是公司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已经超过了3%。 针对上述情况,税务人员对企业进行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辅导: ? 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前提: 企业必须持续进行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主要体现在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从事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不属于此范畴。 ? 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关键: 其关键在于企业是否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研究开发费用是否符合规定比例及正确归集。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权属包括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形成,也包括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取得。 企业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样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2018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上) 自从参加大连市国税局召开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宣讲会后,主管公司财务税收的老总王雷有了心事:这几年,自己公司不断加大新产品研发和技术投入,产品创新在本地区乃至全国都领先,且产品也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内,公司的情况比较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政策要求的条件,可是因为对相关政策和办理程序还不是十分了解,始终没有申请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研究部署,公司财务部长向主管税务局进行了咨询了解。 首先,公司财务部长详细介绍了本公司实际情况:★一是近三年内公司陆续自主研发并注册了4项产品专利技术,拥有核心技术,符合“认定条件”的第一项。今年仍然在继续研发新产品,并已经在申请专利,因为每年公司都有研发计划,因此今后此项条件也将符合规定,按照这个条件要求,公司还要继续加大研发力度争取更多地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技术; ★二是主要产品在《领域》规定范围之内; ★三是为了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促进公司加速发展,近年来,公司加大了人才引进力度,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福利待遇条件,陆续招聘了不少技术人才,其中还有1名博士,科技人员比例已经达到了30%以上。 ★四是按照自己认为的高新技术产品计算上年产品收入占公司总收入已经达到70%,超过了标准比例; ★五是公司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已经超过了3%。针对上述情况,税务人员对企业进行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辅导: ? 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前提:企业必须持续进行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主要体现在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 开发活动。企业从事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不属于此范畴。 ? 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关键:其关键在于企业是否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研究开发费用是否符合规定比例及正确归集。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项目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权属包括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形成,也包括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取得。 企业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样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符合规定比例要求。 ? 公司想要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其他条件: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7-04-30 浏览次数:6406 字号:[ 大中小] 在企业所得税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中都对企业特定“人员”有一定的要求。不同的优惠内容,具体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为了方便对比,避免“经验主义”,现将与“人员”有关的十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1、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 近几年来,国家针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四季度的特殊情况略)。考虑到绝大多数符合小型微利优惠条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按季预缴,财税〔2015〕34号也对应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频次从“月”降至“季度”。财税〔2015〕3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 在国家的支持和税务部门的努力下,目前,小型微利所得税优惠已经成为了覆盖面最广的优惠政策之一。为了适应“简政放权”的时代要求,提升企业信息透明度,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税总在2014年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专门要求企业披露“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和“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

企业所得税实用政策解析(二)

第二讲税前扣除项目政策解析 一、税前扣除项目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甲企业2009年10月份在建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已经投入使用,但由于与施工方尚未结算工程款,一直没有取得发票。企业按暂估价值入帐:借:固定资产120 贷:在建工程120 假设按规定提取2个月的折旧2万元,记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 思考:上述折旧是否可以在2009年度税前扣除?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国税函[2010]79号: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相关性原则 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思考:(1)企业代替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建筑公司或房地产企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三)合理性原则 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案例:甲企业位于吉林市,在外地未设分支机构,报销一项差旅费5,000元,原始凭证是一张住宿费发票,是由吉林市世纪大饭店开具的。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5,000 贷:现金5,000 思考:上述差旅费是否合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证明其真实性合理性的证明时,企业应当能够提供,否则不得扣除。 凡属于接待客户发生的住宿费、餐费、旅游门票、赠送的土特产品、礼品等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并税前扣除。

《2020年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及汇算清缴》

2020年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及汇算清缴 课程背景: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才重视和关注已经晚了,功夫要用在平时。 又到一年汇算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年一度又要开始,去年的噩梦还没有过去今年已经到来,每年的所得税汇算都是一个难题,今年不光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有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真可谓是头疼之上加头痛、大雪之上加白霜。今年注定是个不平凡的年份,难上加难,我太“南”了,我要去南方,结果疫情又来了,只能是家里蹲。 所得税之所以“南”,根源在没有理清思路,找准根源、理清思路、解决问题水到渠成。法律问题你重视不重视,认不认它都在哪里。 课程目标: ●了解汇算清缴本质,笑面痛苦人生 ●几个重点费用税前扣除详细解析,不走弯路 ●税收优惠全覆盖,重点问题深解析 ●简略了解汇算清缴表的填写问题 课程时间:2天,6小时/天 课程对象:企业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企业管理层等 课程方式:讲师讲授+案例分析 课程大纲 前言: 本课程属于实操课,力求从根源、原理上找到问题的实质,理清解决问题的思路,水到渠成的解决本就不是问题的问题。 第一讲:回顾企业所得税,透过文件看本质,正本清源找病根,解决问题不用愁 1、正确认识企业所得税,不是汇算清缴时才用得上。 企业所得税日常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能涉及到,平时不努力,汇算徒伤悲。 2、企业所得税法立法过程,最新版本要看好。

历史很长了解就好,最新2018年12月29日修订,2019年第一年实施新版。 3、法律、条例加文件,找齐最新优惠政策,三位一体学全面。 税务资料=法律+条例+文件,政策多变,不建议用书籍。可用当年考证教材。 第二讲:政策当中找规律,看清税法懂实质,汇算清缴是目标,结果好坏看过程。 一、基础原理整明白,日常工作规范好,汇算清缴不用愁。 1、增值税=毛利税:不管有钱没钱、不管收钱欠钱、一概到点收税 鸟过留声、雁过拔毛,只要发生流转并增值就要收税,增值俗称毛利润。 2、所得税=净利税:企业所得净利税、个人所得税分红税。 所得就是税法认可净利润,有利征税,无利不征,赔本不补贴。 3、会计利润要真实:不管有票没票,只要真实发生,一概都要记账。 以票控税不是以票做账,记账反映真实情况,真实未必有票。无票未必不能入账。 4、算税所得要合法:税法认可都能算,算入未必实际,实际未必算入,前提必须合法。 税会有差异,优惠有多样,收入可少算,扣除可多算,少算与多算,未必是实际。 5、税会差异按税法:做账依照准则,纳税依照税法,准则行业规则,税法高于准则。 记账按实际,算税按政策,出发点不一样,结果大不同。 二、公式很简单,概念清,算法明,差异懂,优惠全,汇算算个事? 1. 应纳税所得额,就是要交税的基数,又叫税基,类似但不等于会计核算利润。 2. 会计利润=收入-成本-费用-支出-损失-税金 3.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税前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4、税前扣除=成本+费用+支出+损失+税金 4. 应纳税额就是应该缴纳的税额,不完全等于实际交税额。 5.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6. 实际交税额是再套用各种各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后的实际交税。 7、税收优惠=减免收入+看重身份+多算扣除+重点扶持+减征免征 8.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大扫描。五大类优惠措施全解析。 减免收入: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重点企业间分红收益。 看重身份:小微企业、高新认证 多算扣除:加计扣除、加速折旧 重点扶持:基础设施、环保节能 免征减征:农林牧渔、技术转让 9. 纳税调整是难点,会计核算有差别,相互结合是关键。

2015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

一、2015年增值税新政解析 (一)纳税人管理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2.自2015年11月2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计税方法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自2015年8月19日起,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此前未处理的事项,也按照此规定执行。 2.煤炭采掘企业巷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自2015年11月1日起,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2)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2.财税〔2015〕117号: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税收优惠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2.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新政策。 3.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新政策。 5.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 6.自2015年9月1日起,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7.新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相关文件: 1.财税〔2015〕4号: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财税〔2015〕73号: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3.财税〔2015〕74号: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4.财税〔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5.财税〔2015〕90号: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6.财税〔2015〕97号: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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