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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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目录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述····································1-4页(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1页(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2-4页

二、罪刑法定原则渊源······································6页

三、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机能··································7页

四、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现状································8页(一)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8页(二)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中的体现······················8页五、我国司法实践中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的缺陷和完善措施········9-10页(一)我国司法实践中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的缺陷················9页(二)我国司法实践中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的完善措施············10页

论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内容摘要】罪刑法定是刑法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并且我国刑法学界曾对此有过激烈的争论。本文集各家之长,作以下总结性的论述。本文共分七个部分,对罪刑法定的方方面面都作了一些肤浅的分析:从它的含义、历史沿革,到它的价值内涵和思想理论基础,再到它在我国刑法中的确定,以及它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最后作了一下小结。罪刑法定原则目前在我国刑法典中已经确立,以往学者都是针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刻的分析,希望通过本文能将它的基本理论系统化。

【关键词】:罪刑法定、渊源、机能、现状

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颁布到现在,整整走过了十余年的历程。罪刑法定原则被正式明文确定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并应用于实践也有十余年。罪刑法定原则正在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犯罪与刑罚的观念,罪刑擅断、类推适用等司法官自由裁量权受到有效控制,犯罪追究行政化现象也有所遏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观念在司法实践阶层开始萌芽与发展。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适用有成就也有流弊,本文将阐述如何认清罪刑法定的应有之意,以及如何推进罪刑法定在我国的深入发展。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述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句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的概括。学者们也各自给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日本著名刑法学教授中山研一先生认为“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是为了处罚某种行为,在该行为实行之前。用法律将它规定为犯罪并且应当科处的刑法的种类与程度也必须用法律加以规定的原则。”此外,张明楷教授也认为:根据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与国民主权的原理要求机构成犯罪以及受到刑法处罚必须以法律的存在为前提,这便是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法定的含义。我国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从而确定了不同于与97年刑法的类推制度,从而改变了我国以往以党的政策代替法律,以行政决定是司法的现象。这一改变,使人们看到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又向民主法治迈出了具有重大实质意义的一大步。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为了实现法治理想,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我国对刑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修订后的刑法有一个非常引人瞩目的方面,那就是在刑法的显著位置上规定了罪刑法定、适用刑法平等和罪刑相适应三项基本原则。而在这三项原则中,罪刑法定原则与我国以往刑法所设立的某些制度和条款具有重大差别,体现了民主和法治的精神,因而格外引起世人的关注。现行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完整涵义。

所以,在刑事立法中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中全面贯彻罪刑法定思想,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因此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罪刑法定原则从产生之日起发展演变到今天,已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这一立法思想反映在刑法立法上就形成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内容是:(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对传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其基本内容是:(1)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即适用类推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类推制度为前提,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不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进行扩大解释必须以不超越解释权限为前提,以符合立法精神为原则,不允许越权解释或违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释。(2)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

而用之为前提。只有当构成犯罪的要件确定后,必须借助习惯法加以说明时,习惯法才能成为对个案定性处理的依据。(3)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新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追溯的效力。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4)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刑法在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选择确定适当的刑种和刑度。

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由过去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发展到今天的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可以看出罪行法定主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由此表明它具有内部完善机制,能够跟上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

案例一:河南省禹州市农民时某购买两辆大货车后,为了逃掉高速通行费、多挣钱,拿到两套假军车车牌照疯狂营运,8个月时间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此,偷逃过路费368万元。河南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时某应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平顶山中级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农民时锋无期徒刑是合乎法律规定。这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第2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徒刑,也就是说,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对象只能是财物,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第264条规定盗窃罪、第267条规定抢夺罪以及其他侵犯财产的犯罪,犯罪对象是财物。财物根据字典的解释及时资产和物品。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将刑法规定的财物扩到产性利益是允许的扩大解释还是禁止的类推解释。该解释属于类推解释,严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案例二:某木材采购站(以下称甲方)与黎某(以下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木材生产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某山场的一片林木承包给乙方生产砍伐,甲方根据木材销售情况,已销售定产,付给乙方生产工资、装车工资、燃材料费、安全设施费及劳

保用品费等一切费用。而后黎某将该山场承包给吴某砍伐,自己从中赚取甲支付工资等费用的差价。黎某觉得这样赚的太少,某日凌晨在亲自安排下,由吴某叫工人装车,私自将木材运出销售牟利。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黎某和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理由如下:首先,盗窃罪侵犯的客体虽然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但是盗窃行为仅剥夺他人事实上的“所有权”,并未剥夺法律上的所有权。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关系而为国家确认并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得以实施,这一属性导致所有人有一种对财物的法律资格,由于这种资格而对财物能够行使事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行为。

我国刑法理论界将盗窃罪的行为人通过排除他人的占有,体现为排除他人某一特定财物的控制权。如前所述,刑法第264条所列的“公私财物”不能仅仅单纯的理解成为他人拥有的的所有的财物,而是他人实际合法占有的财物,无论该财物的所有权是否属于此种“他人”所有。

那么,黎某和吴某对自己承包砍伐袭来的木材是否有控制占有权,即事实的“所有权”呢?应当根据主客相统一的原则进行分析:一是主观方面黎某和吴某对自己承包砍伐的木材存在控制管理的职责意识,按照社会实践和生活现实,黎某和吴某承包砍伐这批木材后,为了拿到生产工资,必然会主动行使管理职责,不让他人侵犯。知,如果明知他人对这批木材所有权的侵犯,而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国家损失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某木材采购站同样对这批木材具有合法的控制占有权。

其次,案中黎某和吴某这种“变合法控制占有为非法所有”的行为,在我国现行刑法颁布之前,按照类推制度,曾比照盗窃罪处罚。现行刑法废除了类推制度,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任何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都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在方法上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故属禁止之列,故法院判决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有一个漫长而有曲折的过程,兴例说早在春秋战国之交的宋国,政治家、思想家墨耀就明确在其《墨子经上》一书中指出:“赏罪不清楚,为害无罪。”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倘若罪刑不在刑法禁止之列,虽然对社会有危害性,也不构成犯罪。这与当代刑法中关于罪刑法定的表达,几乎是一致的。之后集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唐律》第48条更明确的规定:“诸断罪须具引律、令、格和正

文、违者三十。”

1979年《刑法》是新中国成立的第一部刑法典,由于遵守“宜粗不宜细”原则,刑法分则条文只有103条,有可能有些必要追究的严重危害的行为而法律有没有明文规定,不得不规定了有条件的类推制度。随着改革开放日趋稳定发展,我国刑事立法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司法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大量出台一部充实了刑法的内容,人民追求自由的呼声越来越高,1997年《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其第3条规定了“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是共和国刑法立法史上第一次一条文的形式,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下来的,其意义自是极其深远。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机能

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机能主要表现在一下这个方面:

1.限制国家立法权。首先罪刑法定主义首要功能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在罪刑法定原则构造中,刑事立法者绝不是一个任意姿行的人,而是出于限制与被限制的复杂关系中,立法者规定对某一行为以犯罪论处,这当然是对个人自由的一种限制,但是并不能无限制的扩张这种权利。

2.限制国家司法权。罪刑法定原则的另一个功能就是以立法限制司法权。司法权如果没有立法限制,擅断就不可能避免,专横也在情理之中,对司法权的限制,始终是形式古典学派考虑的一个根本问题,其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不受司法侵犯。因此,只有确定性的刑事规范,才能为公民提供安全保障,在法律已经各种观念很明确地加以规范之后,而偶们就不应再回头使用含笼统的措辞,这也就说,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下,我国的刑事司法首要标准,就是必须依照现有的刑事法律来进行的。按照这已原则的根本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样,司法权就有了一个根本的范围边际,不能有意义擅断,从而达到司法权的限制。

3.保障公民的权益。罪刑法定原则第三个功能就是保障公民的权益。罪刑法定原则作为近代刑法基原则的诞生,完全体现了古典自然法所确定的个人本位价值观念,以人权保障为己任,为此,必须在政府的权力与公民的自由间划出一条界线,而罪刑法定原则就是这条界线的一个明确界标。

4.有利于类推的正确应用。类推伴随着成文法的出现,是成文法出现后的司法实践中的客观存在。从某种意义上类推适用法律不是人所能废止的,只能予以限制,即

使在新刑法体系中,类推也是一种客观存在。例如:法释【1998】4号文件,第12条所列第四项:未联系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偷开机动车辆并将其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过顶定罪处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练习开车游乐为目的的行为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有质的不同;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偷开机动车或车辆丢失的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只能认为是法学上司法类推,所以可以认为在1997年刑法颁布的司法实践中,所谓类推问题还是普遍存在的。虽然在罪刑法定的今天,类推问题依然存在,那么我们多能作的就是尽量地使用类推应用为实现罪刑法定原则服务。

四、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现状

(一)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

1.刑法总则中的体现。我国罪行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法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在:

(1)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构成的共同要件;

(3)刑法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的构成要件,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依据。

2.刑法分则中的体现。在分则罪名方面,我国刑法做了相当详细的规定。在我国现刑法修订过程中,将1979年刑法其由立法机关制订的单行法,附属刑法所涉及的犯罪,经过必要的整理编纂之中,同时还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增设了大量罪名。分解了现刑法的几个口袋罪。在经济方面,现行法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洗钱罪、非法经营罪等,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族权利罪方,现刑法增设强制猥亵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刑法分则第七章还规定了危害国防利益罪。增设了20多个罪名,在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最最、贪污受贿罪和渎职罪等。各章中,刑法也增设了若干罪名。这些新增罪状,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二)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中的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中的体现主要有:

1.定罪。要求公、检、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分工合作,相互监督。禁止三机关“联合办案”,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形成一整套严格的入罪、出罪机制。依据形式违法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严格区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范畴。

2.量刑。法院在已经确认犯罪后量刑时,要严格依照法定从轻、减轻以及从重情节。兼顾我国宽严相济与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绝不允许脱离刑法规定随意量刑,重则轻判,轻则重判。

3.行刑。刑法规定了各个刑种和刑法制度。执行性反时必须严格遵守,不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进行假释和减刑。

五、我国司法实践中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的缺陷和完善措施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缺陷

1、犯罪认定问题。我们不能满足于刑法法定原则的立法确认,更应该关注刑法法定原则的司法问题。否则罪刑法定原则只能成为一纸空文。长期以来,我国受原苏联刑法的影响,主张实质犯罪论,即以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危害性来考察行为人的违法而不是以刑事责任。实质合理性的司法观念,在入罪问的问题上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矛盾。在过去专政思想的理念中,刑法被认为是打击犯罪的工具,强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其视为犯罪的本质特征。这种实质合理性的司法观念在中国是具有文化传统的。由于我国在97年以前的刑事立法中都坚持“宜粗不宜细”导致许多社会危害行为流离与刑法之外,正好给了“严打”的借口,为了使各种危害行为入罪,打击社会不稳定因素,不惜曲解法律,根据政策所昭显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认定犯罪。虽然经过97年的刑法大修订,增加了许多罪名,但广大司法工作者的司法观念还是停留在实质合理性上,认定某一犯罪是否成立,不是事先看它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一上来就以社会危害性来衡量,违背了形式违法在先,实质违法在后的原则。由此可见,实质合理性的司法观念在入罪问题上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矛盾的。惟有建立起形式合理性的司法观念,罪刑法定原则才能得以实现

2、法官依法问题。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入罪以发的明文规定为根据,而法是否有明文规定,这是一个依法的问题。由于我国法官队伍水平参差不平,经常看到各地法院在处理同一性质的案件居然判出两个不同的罪名来,若是在民事案件中还可以理解,但是在刑事案件中各地法院判出不同罪名,严重暴露各地法官依法水平的差异。此外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何“找法”也是对法官的素质大考验。法的明文规定不仅是指法律的字面规定,而且指法律的逻辑包容。在这里就涉及到“法律明文规定牛马不能穿越公路,那么骆驼能不能过公路的问题”这里涉及到举轻以明重的法律问题,立法者在立法是往往不能穷尽所有的情况只能“举轻以明重”。但在适用时要注意的是

此处的举轻以明重是在两种行为具有递进、逻辑、梯次关系,无本质之区别,不能滥用这种法律规则。陈兴良教授对此用过一段精彩的总结:一把弓标注的承受力限度为50千克,但制造者通常留有余地,特意制造了55千克的承受力,但超过55千克,弓就断了。一个好的弓箭手可以拉满50千克,但一个特别好的弓箭手可以拉满55千克,将这个范围的猎物一网打尽。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完善措施

1、实质合理性的司法观念在入罪问题上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矛盾。唯有建立起形式合理性的司法观念,罪刑法定原则才能得以实现。

2、各法条之间、各个司法解释之间,刑法与立法解释之间错综复杂。常常在大前提与生活事实之间,法官们要通晓我国法律,要尽我国所有法律规定,真正做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整部刑法典的核心是罪刑法定,被奉为金科玉律。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原则,指导刑法要求不冤枉一个好人,同时也要求不放过一个坏人,这样才能让刑法成为人权的保障书,而不仅仅是打击犯罪的工具。我国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已有十余年,“法无明文规定按照法律定罪处罚,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此观念以逐渐深入人心。在我国法治建设向从深方向发展的大背景下,积极推进罪刑法定原则知道下的刑事立法、司法工作,切实维护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领域的统治地位。

参考材料:

1、赵运锋著《刑法解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

2、王俊著《犯罪论的核心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4、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5、薛涌著《历史是被误解最多的学科之一》,载《南方周末》,2012年版;

6、曲新久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出版;

7、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8、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 [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刑法练习题集前十章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 刑法 2 立法解释 3 司法解释 4 论理解释 5 限制解释 6 扩展解释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我国于1997年修订的刑法的生效方式是 () 。 A 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B 公布之日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C 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 D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2 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属于下列哪种刑事法律? () A 刑法立法解释 B 单行刑法 C 刑法修正案 D 附属刑法 3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一刑法条文中的“但书”所表述的情况是 () 。 A 对前段的补充 B 前段的递进 C 前段的例外 D 对前段的限制 4 立法解释是 () 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A 全国人大 B 全国人大常委会 C 最高法院 D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5 对于1997年刑法典第116条中的“汽车”一词,学理上往往解释为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这一解释属于 () 。 A 历史解释 B 当然解释 C 限制解释 D 扩张解释 (二)多项选择题 1 广义上的刑法包括 () 。 A 刑法典 B 单行刑法 C 附属刑法 D 刑法修正案 2 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主体包括 () 。 A 最高人民法院 B 公安部 C 最高人民检察院 D 司法部 3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 。 A 刑法调控范围的广泛性

B 鲜明的阶级性 C 刑法强制手段的严厉性 D 稳定性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具体任务包括 () 。 A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B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C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D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ZK)〗 5 在我国对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方式有 () 。 A 刑法中用条文明确规定的解释 B 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C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实施中发生的歧义所进行的解释 D 国家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撰写的刑法释义〖ZK)〗 6 从解释的方法上来划分,刑法的解释可分为 () 。 A 学理解释 B 文理解释 C 论理解释 D 立法解释 7 我国《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数在内。”这属于 () 。 A 司法解释 B 文理解释 C 立法解释 D 论理解释 三、简答题 1 我国刑法的任务。 2 刑法解释的种类。(考研) 四、论述题 1 论述刑法的性质。 2 《刑法修正案(三)》对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新规定及评析。(考研)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 罪刑法定原则(考研) 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考研) 3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我国刑法规定了法定原则,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和承担的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这段话的空格中: () (司考)

论我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一)

论我国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及体现(一) 二百多年前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提出了一条颇为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法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暴行的工具,从本质上来说,刑法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加以规定的。”1]在上述公理中,包含着现代社会三大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即罪刑决定主义原则,罚款均衡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至今仍然是各国刑事法律的圭臬。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刑法人道主义在我国仍未引起学术界和司法界的足够重视。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认真反思和深刻检讨。 一、刑法人道主义的缘起与蕴涵 人道主义一词源自拉丁文意味着人道精神。其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4—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其最初形式是人文主义,它从反宗教统治和封建专制出发,提出以人为中心,要求关怀人、尊重人性和人的尊严,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启蒙主义时期,人道主义进一步成为资产阶段最重要的社会价值观念之一。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主义逐步进化成为以人为中心和目的,关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解放的学说。2] 18世纪中期,受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针对中世纪的严刑酷罚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主张废除和限制死刑,取消残废性和耻辱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改良监狱,给犯人以人道待遇。废除肉刑,减少死刑,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等都是在刑罚人道主义的倡导下取得的丰硕成果,其至今仍为西方国家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刑法赖以生存的重要支柱之一。刑法人道主义与宽容、柔和和人性等德性词汇相联系,与野蛮、残酷、恐怖、折磨等形象相对立,表现出国家在制定和运用刑法时对犯罪以及犯罪之实施者的一种宽容态度。但是,这只是刑法人道主义的表象,刑法人道主义的蕴涵究竟是什么?对这一极具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 (一)学者曲新久认为3]:刑法人道主义的实质命题乃是将犯罪人作为伦理主体对待,而不是物理处理。刑法人道主义意味着对于人的自主性的承认,其中心思想是:犯罪人是人,因而必须将其作为人,而不是作为手段对待。该学者将刑罚人道主义的蕴涵阐释为否定性和肯定性两个具体规则。否则性规则是指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肯定性规则是指在最低层面上要求满足受刑人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在更高的层面上要求给以受刑人以尊重并引导受刑人的自尊。其中从犯罪人的真实需要出发,考虑犯罪人利益,为犯罪人着想,是刑法人道主义最为重要和最为基本的内容。 (二)学者邱兴隆认为4]:犯罪的实施者与刑罚的承受者是人不是物。不随意剥夺犯罪人权益,给犯罪人以人的尊重,是社会人道观念的必然要求。国家作为个人权益的保障者,必须尊重而不随意剥夺个人权益。犯罪人虽然应受惩罚,但不会因犯罪而不再是社会意义上的人,那么其权益也具有不可随意剥夺性。在任何情况下,人道观念都是公正观念的前提与基础。在不尊重人、不把人当作人的前提下,任何公正都不过是谎言与虚伪。然而,刑罚又必须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权益为内容,否则,其惩罚性便无从体现。因此,刑罚既应具有惩罚性,即剥夺犯罪人的一定权益,又不得剥夺犯罪人不应被剥夺的权益,即必须避免对犯罪人权益剥夺的随意性,是国家创制与运用刑罚的必然选择。与此相适应,只能剥夺犯罪人应该被剥夺的权益,不得剥夺其不可剥夺的权益,构成了刑法的人道性规定。 (三)学者陈兴良则认为5],刑法的人道性是指如何把刑罚带给犯罪人的痛苦控制在人的尊严所能接受的限度之内。刑法人道主义在刑法中具体表现为:刑法的宽容性、轻缓性及道义性。刑法的人道性的最基本的,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可以归结为:犯罪人也是人。作为人,犯罪人也有其人格尊严,对于犯罪人的任何非人对待都是不人道的或曰反人道的。刑法的人道性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还表现在对公民个人自由的尊重,使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因此,在刑法中实行严格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应当是刑法人

刑法总论重点总结张明楷教材版

刑法学备考,重点ing. 论述题:一、论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20分) 答: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而,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分为“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是罪行法定原则的传统内容,被称为“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故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和判例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事后法也即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溯及既往原则源于法律的本质、也是保障国民自由的要求、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实质的侧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原则。后者又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明确性表示这样一种基本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的适用的对象。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就是指刑罚法规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限制立法权。 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当改变观念、司法体制的合理性、合理解释刑法、正确定罪量刑. 二、论犯罪的停止形态. 答:犯罪的停止形态主要是指犯罪的既遂及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四个特征为: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实施犯罪预备,构成预备犯,我国刑法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是“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构成未遂犯,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实行行为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和有效性是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犯罪中止构成中止犯,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形态,其结果都未造成期待中的犯罪

刑法学复习题和答案(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 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C )。 A.主客观相一致B.罪责自负C.罪责刑相适应D.刑法人道主义 2.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D )。 A.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B.根据宪法C.维护主权D.罪刑法定 3.我国现行刑法一共是( B)条。 A 192条 B 452条 C 189条 D 552条 4.我国刑法在时间效力上,采取的是( C) A 从旧原则 B 从新原则 C 从旧兼从轻原则 D 从新兼从轻原则 5.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D ) A 14岁到16岁 B 14岁到18岁 C 16岁到18岁 D 18岁到20岁 6、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B )。 A、走私毒品 B、贩卖毒品 C、决水 D、拐卖妇女、儿童 7、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我国公民乙价值4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是(A )。

A、属人原则 B、保护原则 C、普遍管辖原则 D、属地原则 8.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是(B ): A.从旧兼从轻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 C.罪责自负原则 D.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原则 9.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是(B )。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公平原则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0.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体现了刑法的(C)原则。 A. 罪刑法定原则 B. 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C.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 罪责自负原则 ? 多项选择题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ABCD )。 A、重罪重罚 B、轻罪轻罚 C、罚当其罪 D、罪刑相当 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ABCD ) A、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B、刑法立法人人平等 C、刑事司法人人平等 D、任何人在法律上没有特权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2.以下系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 )。 、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10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有人认为 D 项不属于,故不选 D 项不算错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外汇犯 罪决定 立法解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1.以下不 是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A .罪刑法定原则 B C.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原则 D 2.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原则采用的是( A. 从新原则 B. C. 从旧原则 D. )。 .罪刑相适应原则 .适用 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3 某甲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下列行为事实中,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是( A .发生在荒野 C.发生在“严打”期间 4 重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A .罪刑相适应原则 C.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用枪将被害人打死 D .被害人是盲人 在本质上违反了( B .罪刑法定原则 D .罪责自负原则 ) 。 5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 A.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 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 当根据民意判决 6.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 38 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 余万美元的“中介费” 、“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 ) ? A. 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 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 果的统一 C. 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 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 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 果的统一 7 外国人A 乘坐我国民航客机,在飞机飞行于公海上空时在飞机里对我国公民 造成重伤。对此案件,应适用 ( ) 。 A 属地管辖原则 B 属人管辖原则 C 保护管辖原则 D 普遍管辖原则 8\1983 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决定》规定:本决定颁布后 审判的案件适用本决定,其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 A 从新原则他 B 从新兼从轻原则 C 从旧原则 ( )? 30 B 实施伤害行为, 9 当开往A 国的我国国际列车行驶于 B 国境内时, 怒之下用刀将乙某捅死。 对甲某的犯罪行为( )。 A 、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B 、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C 、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D 、酌情考虑适用我国刑法 10 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方面采取( )原则。 A 、普遍管辖原则 、保护原则 ( ) D 从旧兼从轻原则 A 国公民甲某与 C 国公民乙发生殴斗,甲愤 C 、属地原则 D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以下属于广义刑法( A 刑法典 B c 刑法修正案 D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判断题 1.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以下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 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贯彻和体现。()4.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包括法定化、实定化、谦抑化、明确化。() 5.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就是在形式上坚持绝对的平等。() 二、简答题 简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三、论述题 1.试述罪刑法定原则。 2.试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立法体现。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判断题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也应适用我国刑法,这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可以在香港、澳门地区适用。() 3.对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外交代表、国有企业领导在领域外犯罪,则不分法定刑的轻重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只有犯罪的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才能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5.关于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体现了从新兼从轻原则。() 6.某国驻华商社工作人员阿姆杜拉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对阿姆杜拉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7.刑法施行前按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有效判决,继续有效,不属于刑法溯及力的问题。() 8.刑法施行前的行为按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且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立并未超过追诉时效的,适用刑法,刑法具有溯及力。() 9.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该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该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应当免除处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刑法中的属地管辖权。 2.简述我国刑法中的属人管辖权。 3.简述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4.简述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第一章刑法的概说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分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特别刑法等种类。 刑法的解释主要分类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论理解释与文理解释。。 刑法具有三个机能:保障机能、惩罚机能、保护机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简单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设置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其要求主要有:明确性原则、禁止类推、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排斥习惯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应当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和罪轻、刑事责任的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这里还涉及到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等问题。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指刑法在领水、领陆和领空中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管辖与普遍管辖四个原则。 属地原则指刑法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但要排除四个特殊情况,主要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对刑法做出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港澳台地区、外交人员(主要指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和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境内犯罪。在我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的犯罪也适用刑法,还有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的犯罪也适用我国刑法。 属人原则指对我国公民的犯罪适用刑法。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刑法,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但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外犯罪适用本刑法。我国公民在国外受过刑事追究的,我国仍然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公民权利的犯罪,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我国刑法,但犯罪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普遍管辖,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否认犯罪分子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就应当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刑法基本原则的困惑与解读(一)

刑法基本原则的困惑与解读(一) 内容摘要]刑法基本原则属于法律规范范畴,它仅是指导和制约刑事司法工作的原则,而不是指导和制约刑法立法工作的原则。罪刑法定主义等刑法基本主义属于理论范畴,刑法基本主义才是指导刑法立法工作的理论规则。刑法基本原则并非都应不折不扣地绝对执行,刑法基本原则也存在着例外规定。“贯穿于全部刑法”不应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之一。文章最后提出了两个立法建议:(1)建立完善的刑法基本原则体系,(2)增加刑法基本原则的例外规定。 关键词:刑法原则主义确立标准例外规定法律规范理论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 2006年3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震惊中国金融界的广东开平大案作出判决: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前行长余振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按数罪并罚,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2年。在本案里,余振东贪污金额达6亿多元人民币,挪用公款达13亿多元人民币,他之所以仅被判处区区12年有期徒刑,是因为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和美国政府有关部门达成了有关协议。该协议产生的基本过程是这样:余振东逃往美国后被美国司法当局以涉嫌欺骗手段获取签证罪逮捕,并被内华达州法院以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罪判处144个月监禁。由于中美之间没有签有遣返条约,也未参加关于贪污、挪用公款罪遣返的国际公约,美方不存在将余振东交给中国政府的国际义务。为了能抓拿余振东归国审判,经中国政府有

关部门与美国政府相关部门协商,美方同意将余振东按难民遣返程序遣返回中国(这不是引渡——笔者注),同时,中国政府对余振东回国后涉及的有关刑罚及权利和待遇问题出具了正式书面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机关判处余振东不超过12年的有期徒刑。① 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的涉案金额数以亿计,按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有关规定,其罪该判死刑或至少判无期徒刑,但是,该案涉及政府的承诺而得以从轻判决,这一判决违反《刑法》第3条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段规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的数额惊人巨大,其罪行的重大与其被判的12年有期徒刑显然不相称,这一判决又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许多犯罪分子贪污了几十万元或几百万元被判死刑,而余振东贪污数额超过亿元,但因有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对美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承诺而仅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这明显地违反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综上所述,余振东案的判决违反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其判决的合法性值得质疑。虽然如此,但是,从法理上说,司法机关对这一案件的处理过程和审判结果具有合理性。因为我国与美国之间并无引渡或遣返条约,也未参加有关对贪污、挪用公款犯罪遣返或引渡的国际公约,如果我国要惩罚余振东,就不得不作出妥协。 中国与加拿大于2001年就开始通过外交等途径谈判讨论特大走私犯赖昌星遣返中国审判的可能性,假若赖昌星被遣返中国审判,可能将遇到与余振东案类似的问题,即判决的结果违反刑法基本原则与处理过

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本科学年论文 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学生姓名杨登博学号2014160624 所学专业法学班级G6班所属院系法律系 学习年限2014年9月至2018年7月

目录 一、罪刑法定原则 (1) (一)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1) 1.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各种具体犯罪的特征由刑法明确规定 (1) 2.刑罚种类、量刑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由刑法具体规定 (1)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 (一)我国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确立 (2)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2)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总则中的体现 (2)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分则中的体现 (2)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2) (一)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确立 (3)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3)

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学生姓名:杨登博指导教师: 摘要:分析和阐述了我国刑法制定的三条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相适应。 关鍵词: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和刑罚都要由《刑法》事先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裁量。对于犯罪行为的类型、概念、范围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由《刑法》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要求《刑法》条文的文字表述必须含义确切。 (一)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依照《刑法》第3条的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应当包含两层意思,即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1.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各种具体犯罪的特征由《刑法》明确规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首要内容。第一,明确规定了犯罪概念。《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二,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要件。《刑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认为一切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第三,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特征,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2.刑罚种类、量刑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由刑法具体规定 第一,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把刑罚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第二,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刑法》第六十一条至六十四条规定了量刑的一般原则。刑法对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累犯、自首和立功等量刑原则也作了明确规定。第三,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刑法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不仅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的要求。

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精编版

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 记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第一章刑法概说 ·概念: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分类:广义与狭义、普通与特别。 ·性质:1. 阶级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有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2. 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刑法的强制性罪严厉。刑法直接与犯罪作斗争。 ·创制:1980年1月1日施行。 ·完善:修订的刑法典 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3.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修改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对当前经济和社会领域中 重要问题的刑法规则。 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我 国唯一刑法单行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 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宪法 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适 当超前性) ·刑法保护:1. 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 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与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生 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3.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人民民主性质决定) ·人身权利:与人身有关的各项权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民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 4. 维护社会秩序。 ·体系:概念: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组成:三个部分 总则: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 必须遵守的共 同规则) 组成分则: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 标准) 附则:2个内容1.修订后刑法施行日期 2.修订后刑法与以往单行法的关系、某些单行法的废 止/失效 结构:·条文、款(另起一行)、项((一)、(二))、前后中段/第一二三 段 ·“但书”表示的三种情况——对前段的补充、例外、限制 ·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论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论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目录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述····································1-4页(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1页(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2-4页 二、罪刑法定原则渊源······································6页 三、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机能··································7页 四、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现状································8页(一)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8页(二)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中的体现······················8页五、我国司法实践中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的缺陷和完善措施········9-10页(一)我国司法实践中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的缺陷················9页(二)我国司法实践中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的完善措施············10页

论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内容摘要】罪刑法定是刑法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并且我国刑法学界曾对此有过激烈的争论。本文集各家之长,作以下总结性的论述。本文共分七个部分,对罪刑法定的方方面面都作了一些肤浅的分析:从它的含义、历史沿革,到它的价值内涵和思想理论基础,再到它在我国刑法中的确定,以及它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最后作了一下小结。罪刑法定原则目前在我国刑法典中已经确立,以往学者都是针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刻的分析,希望通过本文能将它的基本理论系统化。 【关键词】:罪刑法定、渊源、机能、现状 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颁布到现在,整整走过了十余年的历程。罪刑法定原则被正式明文确定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并应用于实践也有十余年。罪刑法定原则正在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犯罪与刑罚的观念,罪刑擅断、类推适用等司法官自由裁量权受到有效控制,犯罪追究行政化现象也有所遏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观念在司法实践阶层开始萌芽与发展。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适用有成就也有流弊,本文将阐述如何认清罪刑法定的应有之意,以及如何推进罪刑法定在我国的深入发展。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述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句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的概括。学者们也各自给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日本著名刑法学教授中山研一先生认为“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是为了处罚某种行为,在该行为实行之前。用法律将它规定为犯罪并且应当科处的刑法的种类与程度也必须用法律加以规定的原则。”此外,张明楷教授也认为:根据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与国民主权的原理要求机构成犯罪以及受到刑法处罚必须以法律的存在为前提,这便是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法定的含义。我国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从而确定了不同于与97年刑法的类推制度,从而改变了我国以往以党的政策代替法律,以行政决定是司法的现象。这一改变,使人们看到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又向民主法治迈出了具有重大实质意义的一大步。

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在刑法的精神和灵魂,主要表现在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来保护国民利益。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对罪刑法定最好的诠释。 1.罪刑法定的基本内容 第一,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必须是成文的刑法,排斥习惯法;第二,必须是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3] [4]第三,确定的罪刑法定,包括法律条文的确定、罪的法定和性的法定。 2.刑法的解释 刑法解释中有解释的理由(文理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和体系解释),也有解释的技巧(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和补正解释)。也有既是解释理由也是解释技巧的方法,那就是当然解释。在应解释刑法的时候要遵循客观解释和严格解释的规则和灵活运用的方法。刑法解释的时候理由可以有多个,但最后的解释技巧只能有一个。 二、法益侵犯原则 法益侵犯原则也就是刑法当中所说的社会危害性,必须是具体的行为造成现实的紧迫的危害结果或者危险状态。而那些只是在思想上萌发犯罪的念头,但是行动上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思想犯,这种只在思想上有所犯意,但无具体现实的行为,这是思想犯,由于没有造成任何的危害结果或者危险状态,所以没有造成法益侵犯,故不处罚思想犯。没有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即使行为人的内心再恶,行为本身严重违反社会伦理,也认为没有违法性。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对刑罚处罚的界限与实质标准存在分歧。在杀人、盗窃等场合,显然在侵害法益的同时又违反了社会伦理,故不管采取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哪一种见解,实际上几乎没有差异。但是,法益侵害说将国民利益受侵害视为违法性的原点,因此,只有行为侵害了法益时,才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反社会伦理性,并不直接成为刑罚处罚的根据。法益侵犯说,是现代刑法学中以及刑法学界的主流思想,所以法益侵害说强调刑法与伦理道德的分离,因为在现代社会,伦理价值观具有变易性,什么伦理正确并不十分明确,什么是国家的法秩序的精神、目的、什么是作为法秩序基础的社会伦理规范,界限并不清晰。如果刑法与伦理没有分离,那么,就会造成刑法的不安定性,从而有损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刑法只有将那些切实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险状态的结果的犯罪人进行处罚,而队那些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险状态的结果的犯罪人应当免于处罚,因为其没有造成法益侵犯。综上可知,以违法性为基础的法益侵犯原则是当前应当选择的必然结果。 三、责任主义原则 责任主义原则旨在限制刑罚权的不当发动。责任主义主要是指惩罚主要在故意和过失的心理指导下犯罪的人,而不惩罚那些没有故意和过失的行为。根据心理责任论,行为人在具备责任能力的基础上,必须具有罪过(故意或过失)才能被处罚。后来,规范责任论替代心理责任论而成为通说,但这一学说也只是将无责任能力,无违法性意识可能性,无期待可能性所形成的无非难可能性之行为与无故意无过失等一同视为刑法中不可处罚的行为。可见,责任主义原则只是解决是否处罚的问题。责任主义的宗旨在于,通过对国家刑罚权施加限制来为惩罚的正当化提供依据而保护个人的自治。而正是借助于包括错误类抗辩事由在内的排除犯罪事由体系,刑事领域内的个人自由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这意味着,法律不能随便处罚没有罪过的人,而是要根据主客观事实来判断其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归责性。如果人们只是孤立地予以考虑,而不是将之视为一般的刑事责任事务的组成部分,即应该在何种基础上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主义认识问题的核心就没有被触及。由此可见,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刑法才能将其归为犯罪,进而依据其他构成要件对其进行处罚。

论述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特有的在刑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所必须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一、罪行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何种刑罚,均需由法律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的具体要求,就是法院在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以及判处何种刑罚,必须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判案。具体说,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罪,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不能任意解释、推测而定为有罪,并且在罪名的认定上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同时,对于犯罪的处罚、即判什么刑,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轻罪轻判,重罪重判,不能轻罪重判,重罪轻判。另外,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还有以下几个重要含义,一是时效原则,即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以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为准,有的行为,在当时法律并未规定为犯罪,但事后由于法律作了补充、修改,该行为被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用事后的法律去追究法律颁布前发生的行为。另一个含义是,对于刑法的规定,法院不能作出超越法律原则、界限和法律原意的解释,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必须遵从法律的原意,不能创制法律。第三,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严格禁止类推。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相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而言的,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对犯罪行为和处刑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推进依法治国,新修订的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实行这个原则,对于防止司法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 二、罪行相当原则。刑法第5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即指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法刑法轻重的的主要依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行

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1论文

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论文 论文摘要:我国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3)对一切犯罪行为,用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印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区别;(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保护。 论文关键词: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立法体现司法适用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我国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3)对一切犯罪行为,用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印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区别;(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保护。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领域贯彻实施的表现。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是基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刑法适用不平等的现象在现阶段还较严重。当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原则并不否定犯罪人或被害人的特定个人情况对定罪量刑的合理影响。在刑事立法、司法,犯罪分子的主体情况以及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如果对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有影响,则要求在适用刑法上有所区别和体现。例如,对累犯低于其主观个性及人身危险性而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基于主体的个人情况而减免刑事责任。由此可见,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非是孤立、机械、单一化的刑法准则,它必须与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相结合,共同指导刑法适用。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中均有体现。首先,我国刑法总则除第四条明文规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外,这一原则的精神还体现在多个方面。例如,刑法对其适用范围的规定表明,搬到我国领域内实施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应适用我国刑法,而不论犯罪人是什么人。又如,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主要是由单位实施的,对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中英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论单位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其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中亦有体现。例如,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化到各类各种犯罪中,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罪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此外,刑增设罪名亦体现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精神。例如,刑法第276条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是对1979年刑法典第125条破坏集体生产罪修改而

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

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 作者:陈忠林 我国《刑法》第6 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本法。”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该款即我国刑法空间效力属地原则的规定,正确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属地原则,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如何理解《刑法》第6 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哪些属于该款中中提到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及如何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内犯罪”。鉴于我国刑法学界对这几个问题的解释,多有与我国参与的有关国际条约、我国国际法学界以及刑法规定本身内在逻辑相悖,或者不甚清楚的地方,笔者愿谈一些自己的看法,望能得到学界同仁的指正。 一如何理解《刑法》第6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在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上,我国刑法学界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刑法》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是否属于我国领域,是否属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适用范围的问题上。 从刑法效力角度看,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涉及到两个不容混淆的问题:一是在我国登记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应否适用我国刑法;二是对在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是否应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对前者的回答必须以我国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为基础,而对后者的回答则只能以我国领域的范围为据。这二者的区别在于:一国的刑事管辖权是一个没有地域限制的概念,因为一国的刑事管辖权不仅包括属地管辖,而且也包括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和专属管辖(后面我们将看到,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用来表示一国对该国船舶行使管辖的崭新的概念),除属地管辖外,后四种管辖的范围都与特定的地域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一国的领域则是一个必须有明确地域界限的概念,因为所谓一国的领域是一个国家能够行使完全排他性主权的地域范围,因而一国的领域只能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注:王献枢主编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国际法》,第137页。)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定及国际惯例,应将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理解为我国的领域,对在上述空间范围内发生的犯罪应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学界的这一理解,不仅不符合国外刑法学界、我国国际法学界在此问题上的主导性观点,更是违背国际法有关的基本原则,有悖于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公约规定的精神。 (一)我国的船舶、航空器不应解释为我国领域 在一国登记注册的船和航空器是否属于该国领域,在国际法中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除少数人外(注: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第296页;李恩慈:《论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立法完善》,见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第188页。),绝大多数的人都对此持肯定的态度。理由是根据国际惯例,在一国登记的船舶或航空器,不论是民用或军用,不论是国家所有或是私人所有,都是该国的“拟制领土”,旗籍国应对其享有属地管辖权。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将船舶、航空器视为旗籍国的浮动领土,不能说一点都没有依据。因为,尽管我国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认为认为对船舶、航空器适用旗籍国刑法属于属人管辖(注:王献枢主编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国际法》第84页。),但是,根据国际法学界“占主导地位学说(有争议!)(惊叹号为原作者所加—笔者),公海上的船舶是船旗国的国土”(注:[德]英戈·冯·文希:《国际法教程》,知识出版社(1997),324页。)。而且我国国际法学界也有人认为,国家属地管辖权中的“属地”“包括一国的领陆、领海、领空,也包括在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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