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管理办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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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管理办法修改

湖南恒盛瑞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评标管理办法

二零一五年八月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第三章详细评审

第四章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第五章责任

第六章附则

附表:

附表一、商务评分表

附表二、技术评分表

附表三、汇总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招标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标、询比价、竞争性谈判和议标采购等方式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操作,竞争择优,达到保证采购质量、节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程序的目的。

第二章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四条评标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标;

2.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

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五条采购部门应当向评标成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评标标准及重要信息和数据。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第六条评标成员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七条评标成员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

第八条评标成员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

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成员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的,评标成员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十一条评标成员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二条评标成员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第十三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的竞争性(投标人是否少于3家);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

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

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章规定第八条规定作废标处理。初审不合格,不再进入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第十四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成员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第十五条评标成员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成员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章详细评审

第十六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成员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十七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性价比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十八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1.对采取最低价评标法的不进行评分,仅对是否符合要

求进行确认。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

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

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成

员应当根据“标价对比表”,按投标价从低到高排列,

价格合理且最低的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由评委主任征

求各评委意见后,评委对评标会签单签字确认,采购

部门据此进行授标。“评标会签单”应当载明投标人

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

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十九条技术性较强或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由评标成员

成员负责对投标人从商务、技术及价格等方面进行打分。

1.资格评审

在资格评审中,下列内容有一项不合格者,即为不合格投标,不再进行商务评审。

1)投标人经营范围;

2)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即格式和签字、盖章是否符合

招标文件要求,有无提供技术和商务等招标文件中

规格必须提供的资料;

3)投标人的资格、信誉(有无不良纪录等)和相关业

绩;

4)投标货物的销售业绩和证书;

5)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6)投标方法人代表授权书;

7)代理商投标的,应提供制造厂商的授权书。

2.商务评审

1)供货范围;

2)交货时间和地点;

3)投标价格、付款条件和方式;

4)售后服务;

5)适用法律和仲裁。

说明:对供货范围、适用法律和仲裁评审任一项不合格的投标,不再进行技术评审。

3.技术评审

1)基本要求;

2)加工、制造工艺;

3)技术水平;

4)加工能力;

投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否则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被拒绝,技术评审不合格者不再进入综合评审。

4.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

1)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价,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

准。

2)评标采用商务评分和技术评分分别记分的方式,满

分为100分,其中商务评分占60分,技术评分占40

分。商务评分对投标人评标价格、资质水平、综合

信誉、付款条件和方式、交货期、售后服务中的各

评标因素进行综合评议打分。技术评分对投标人的

制造能力、技术水平、加工、制造工艺、质量保证

中的各评标因素进行综合评议打分。对采取最低价

评标法的不进行评分,仅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

5.最终评估分的确定

1)商务评分平均值与技术评分的平均值的和为投标人

的最终得分。

2)按照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进行排序来确定预中标单

位。

3)商务评分表见附表一,技术评分表见附表二,评分

汇总表见附表三。

第二十条中标的基本条件

1.投标文件必须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完全响应;

2.投标人有良好的执行合同的能力;

3.该投标人的报价对招标人最有利;

4.能够提供最佳服务。

第四章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第二十一条评标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采购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评标成员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会签单。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二十三条评标报告(会签单)由评标成员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成员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一般性项目的招标工作的决标,经评标成员评选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是采购人的第一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

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定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否则,依法重新招标。

特殊类项目的招标,因事实上选择一家中标单位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应根据实际采购需求的情况,并依据评标成员打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投票决定最终的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公开招标评标结果确定后,评标结果应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尽快签署书面合同。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六条评标成员有责任解释投标人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评标质疑。因评标成员解散后不能进行解释的,可由招标中心依据评标成员的评标报告进行解答。

第二十七条评标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招标文件的评审和推荐中标候选人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违反上述规定影响评标活动或评标结果或给评标工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评标成员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在评标成员对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文件被否决后自行决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除责令改正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湖南恒盛瑞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责起草、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经总经理审核后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评分人:

技术评分表

评分人:

附表三.

汇总表项目标号:

项目标名: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 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五条【专家资源扩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六条【选聘条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不满65周岁的中国公民;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项目招标评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控制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保证招标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及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招投标活动。 凡属公司投资的基建工程建设项目、设备及物资采购、工程设计、勘察、工程监理等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3术语及定义 3.1 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3.2 黄河水电公司: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3 公司:黄河中型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4二级单位:各管理部、分公司、子公司。 4机构与职责 4.1机构 4.1.1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工程项目部、计划发展部、办公室、安全生产部、财务部和纪检监察人员组成。招标日常管理工作由工程项目部归口管理,计划发展部和安全生产部配合完成。 4.2 职责 4.2.1 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招投标工作,指导、监督公司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及黄河水电有关招标管理规定。 (2)负责批准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3)负责审批公司组织招标项目的招标结果,按黄河水电公司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4)研究决定公司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2.2纪检监察职责 (1)依法对公司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暂停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

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办法

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监督 管理,强化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监督考核,规范专家评标活动,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令2001年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第29号)、《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青招投标办[201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评 标专家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管局)负责建设、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依法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本人申报、单位推荐,通过省监管局审查,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有关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 第五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各类信息应当保密,任何单位、人员不得透露。 第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监管局书面报告,按规定进行变更:

(一)职称、职务或执业资格有变化的; (二)工作单位有变化的; (三)单位、手机等联系方式有变化的; (四)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迁居外地工作的; (六)不愿意继续担任评标专家的; (七)其它应当报告的。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提供个人资料,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遵守相关规定,完善个人信息,并录入指纹和相关身份信息; (三)按照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发出的语音通知和短信,按要求走专家通道按时到达评标地点,并按规定存放通讯工具; (四)评标前应承诺公平、公正履行评标职责,严格遵守各项有关规定; (五)当评委评分与平均分值高低相差20%的,为异常性打分,并应作出解释和书面说明,存入评标档案; (六)主动向省监管局反映评标中出现的各种违法问题;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投诉问题的调查; (八)掌握计算机技术,熟练进行电子辅助评标操作;

中建-技术标投标管理办法

技术标投标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 为提高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技术标编制水平,提升 技术标编制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引用文件 《中建钢构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管理规定》(2013年) 1.3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司属单位的技术标策划、编制、评审、交底、 成果总结、资料整理归档等管理工作。 2职责分工 2.1公司 2.1.1技术质量部 督导特大型及重点工程技术标的编制,组织公司总部评审。 2.2二级单位 2.2.1技术管理部 编制投标策划书,组织各类工程技术标的编制;自行评审大型以下项 目的技术标。 3管理内容 3.1管理人员 公司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特大型及重点工程技术标的编制评审工作,参 与公司特大型及重点工程技术标的评审,必要时组织外部专家评审。 3.2技术标的策划 3.2.1技术标编制前,由区域公司技术管理部组织编制工程技术标投标策划

书,主要内容包括投标工作组织、投标人员安排、技术标编制计划、 技术标文件内容提纲、办公地点和后勤安排等。技术标编制负责人应 由区域公司总工程师或区域公司技术管理部负责人担任。参加技术标 编制的人员应优先从区域公司的技术标编制人员台账中选取,并在工 作责任心、施工经验、文字编写、绘图能力、结构计算以及美编技能 等方面择优选择。 3.3技术标的编制 3.3.1技术标编制是在熟悉图纸、答疑等招标文件和相关规范的基础上,充 分了解工程对象的结构形式、主要特点、重点和难点,并认真领会业 主、设计单位的设计意图,抓住业主关心的主要问题,进行有针对性 的编制。 3.3.2技术标编制负责人应组织人员根据对招标文件、图纸的初步理解及当 地的惯例拟定一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标目录。目录的编制可参 考招标文件中业主所关心的技术重点进行适当的调整,保证业主所关 心的重点在目录中有所体现。 3.3.3拟定目录后,按目录进行分工,指定统稿人,各编制人员应按照技术 标编制计划完成初稿、相互审稿、定稿等工作。 3.3.4拟定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必须参与投标和具体方案策划工作。 3.3.5编制技术标时,先确定总的原则,然后再解决编制过程中的具体问 题:工程概况、重难点及对策、施工部署、平面布置、进度计划及里 程碑时间、主要施工方法等。与投标报价密切相关的技术措施,列出 明细交投标报价组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 3.3.6对于特大型及重点工程的重难点分析与对策部分,应由区域公司总工 程师组织编制;对于大型以下工程重难点分析与对策部分,应由区域 公司技术管理部负责人组织编制。 3.3.7对于结构复杂、社会影响力较大的重点工程,无论招标文件是否要求 提供技术方案的动画演示,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在投标过程中制作多 媒体解说片。 3.3.8技术标及其多媒体解说片应展现企业技术特长和竞争优势,并贯彻技 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实施科技创效活动。 3.3.9区域公司技术管理部在技术标编制过程中须加强保密工作,严禁将投 标资料外泄,一经发现,将按照《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中 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评标室管理制度

评标室管理制度 为加强评标室的管理,规范进场交易建设工程评标活动的依法运作,特制定以下规定。 1、进入评标室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在评标结束前禁止与外界联系,包括不得相互串岗和随意与室外人员交谈、去卫生间需告知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其携带的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器材应一律关闭,并交由评标委员会指定人员暂时保管。 2、组织评标的负责人或招标监督人员,在评标前对参与评标的人员宣读评标程序和评标纪律,并提出相应的要求。 3、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遵守评标有关规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招标监督人员或交易中心服务人员不报告。 4、招标监督人员可采取评标前监督、评标中巡查等方式,加强对评标工作的监督,参与评标的所有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 5、参与评标活动的所有人员应保持评标室卫生和爱护各种设备、设施,未经交易中心服务人员许可,不得擅自开启和使用评标室内的电子设备。损坏物品的,应予以赔偿。 6、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招标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及其它政府有关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取消评标专家资格、评标无效等相应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评标工作纪律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外,参与评标活动的招标监督、交易服务等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对评标工作发表任何意见和观点,影响和干涉评标委员会的正常评标工作。 2、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时,若发现本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结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3、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负责人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 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任何人不得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协商评标。 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各自独立进行评审,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书面向评标委员会提出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5、在评标过程中,参与评标的所有人员应遵守有形建筑市场交易规则和相关制度,服从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若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或有关监管部门举报。 6、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评标委员会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公司评标专家的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首钢总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公司评标专家库由党群部依据《首钢总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建。组建活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三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由党群部会同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工作认真,办事公正,诚实、廉洁,严格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入库人选,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党群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评审,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信息输入评标专家库,并颁发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评标专家聘书。 第七条 ?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公司建设工程、设备备件采购、检修项目、物资采购评标专家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参加日常评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入库专家进行必要的招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对每名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过程、结果及参加培训等情况要做好记录,每季度末向党群部提供书面记录,进行动态管理,并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评标专家考绩档案。 第九条入库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由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随机的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并接受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的管理。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由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条根据评标工作需要,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党群部研究、审核,可适时增补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及信誉等原因不能履行评标工作职责的,由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党群部研究,停止其担任评标专家。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义务: (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三) 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 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 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统一组建、维护、管理评标专家库; (三)审核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四)建立评标专家的个人档案,维护、管理评标专家信息; (五)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三)维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信息;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 第六条评标专家专业包括一级专业和二级专业(具体专业分类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办法

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办法

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监督 管理,强化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监督考核,规范专家评标活动,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令2001年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第29号)、《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青招投标办[201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评 标专家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管局)负责建设、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依法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本人申报、单位推荐,通过省监管局审查,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有关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 第五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各类信息应当保密,任何单位、人员不得透露。 第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监管局书面报告,按规定进行变更:

(九)专家外出学习或交流三个月以上,应登录《青海省招标投标网》专家管理系统申请请假; (十)其它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评标前,全体评委应当采用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并将产生过程记录在评标报告中。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组织协调评委工作,确定评标工作顺序; (二)组织评委研读招标文件,对有争议的问题组织讨论,并归纳评委意见; (三)必要时向投标人发出书面质询,并回复对质询处理意见。 第十条评标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委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曾在本次被评标的投标单位工作过,离开该投标单位未超过三年的; (二)直系亲属有在被评的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 (三)与被评的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次公正评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当按时接受省监管局组织的培训,因故不能参加培训,应当在培训前向省监管局请假;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等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聘用从事评标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省评标专家库由各市、县(市、区)分库组成,评标专家按照其工作或者住所所在地进入各市、县(市、区)分库。 第三条本省评标专家的认定、动态考核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部门。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和选聘,指导和监督全省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评标专家分库的使用和管理; (三)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申报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推荐和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维护管理; (二)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确定; (三)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区管理制度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完善交易中心的场所服务和管理功能,保证进场项目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交易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评标区是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招标提供的专用评标工作场所。评标区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任何通讯、录音或录像设备应在评标区外自觉办理保存手续,与外界的联系必须通过评标区内的专用设备进行。食品、危险品等不得带入评标区。评标结束前,专家不得要求从门禁传递任何物品进入评标区,特殊情况需要带入的衣物等需由使用人书面申请,经过开评标区管理部检查并同意后方可放行。 第三条评标过程中,专家突发疾病,不能继续评标的,可以通过评标室的IP对讲系统呼叫数字见证室,数字见证室应及时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予以处理。过夜评标的专家在休息时间突发疾病,应使用评标区内录音电话及时与客房服务员联系。 第四条进入评标区进行评标活动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评标区出入管理

第五条外借项目评标专家出入评标区管理按照《借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前往外派交易部(以下简称外派部)的评标专家应由外派部经办人员到评标专家等候区召集专家,经办人员应提前十分钟到达评标专家等候区。 第七条专家库专家使用指纹验证方式进入评标区或专家等候区;非专家库评委应提前办理临时CA卡,在指定的通道使用CA卡验证身份后进入评标区或评标专家等候区。 第三章评标过程管理 第八条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随意走出封闭评标区,如离开评标区的,不得再返回评标区。 第九条评标预备会结束后,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应离开评标区,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区后,要主动服从见证人员的安排,保持评标区的秩序,评标期间不得进入其他有评标工作的评标室,不得在评标区内随意走动和大声喧哗,评标工作结束后不得无故逗留。 第十一条正常评标时间为9:00-18:00时,如需加班,当日评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2时。需要加班和加班超过22:00的项目,由交易部经办人员提前申请,经开评标管理部、见证服务部、科发公司共同会签后方可实行。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评标专家库及其评标专家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国铁工程监〔2017〕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对评标专家参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铁路局负责组建、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负责监督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参与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的活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涉及评标专家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按招标项目类别,分为施工监理货物服务评标专家库和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两个子库。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执行国家统一的分类标准。 第二章专家入库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依法、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 3.从事铁路建设工程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4.熟悉主评专业的专业技术要求和发展状况,了解兼评专业的专业技术要求和发展状况; 5.在国家联合惩戒机制范围内没有失信记录; 6.新入库专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在库专家年龄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异地评标工作; 7.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适应电子评标需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3项中“同等专业水平”是指本科毕业满12年、硕士毕业满6年、博士毕业满3年。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采用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方式,按下列程序进行: 1.国家铁路局根据评标专家库中专业人员数量及实际需求,发布更新、增补评标专家通知。

(完整版)技术标评审标准

技术标评审内容 技术标评审办法评标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公平的对各投标人递交的技术标进行详细评审,并将投标人的技术标评审内容量化评审,具体评审要求如下: (一)施工管理目标 l、质量控制目标及保证措施; 2、工期控制目标及保证措施; 3、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及保证措施; 4、现场管理文明施工目标控制及保证措施。 (二)施工组织部署 1、有完善的施工、技术管理措施;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配置合理,明确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 人、施工员、材料员、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等有关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3、有详细的、工种配置合理齐全的用工和人员使用计划,特种作业人员 具备岗位资格: 4、有项目经理业绩介绍和信誉的自我评价; 5、施工平面布置考虑周到、布局合理、切实可行 6、施工准备与施工资源计划配置合理。 (三)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 1、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 2、有具体的施工进度网络图,标注各专业工程进度的横道图线准确、清

楚、合理,符合实际施工进度要求,各专业工程施工配合明确、科学; 3、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要求。 (四)施工技术措施 1、施工测量:工程测量定位,建筑物轴线、标高、水平度和垂直度控制, 沉降观测与控制; 2、地下工程:土方工程,桩基、基础、地下室工程,降排水工程,施工 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质量控制; 3、钢筋工程:原材料进场检验,钢筋制作、连接、绑扎,施工技术措施、 安全措施及质量控制; 4、混凝土工程:混凝土配合比、搅拌、浇筑、养护,试块留置、施工缝 留设与处理等,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质量控制; 5、其它工程:砖砌体,防水工程,脚手架工程,水、电、暖、设备安装 等工程,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质量控制; 6、装饰工程:地面和墙面的板块料镶贴及干挂,铝合金门窗安装,玻璃 幕墙,木装饰及制作,天棚及吊顶装饰,涂料粉刷,高档器具、灯具安装,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质量控制; 7、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8、是否有满足工程特殊技术需要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措施; 9、是否建立健全了图纸审查、技术交底,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查和验 收,技术档案等一整套技术管理制度。 (五)施工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 1、施工项目质量保证目标(或创优良工程奖目标)明确;

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评标工作,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制度》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管理中心采购招标部(简称“采购招标部”)以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直属项目部、职能中心(简称“成员单位”)现有的内部专业技术人员及外部专家为基础,经过选拔聘用,建立统一的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并负责评标专家人选入库的审定,以及对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工作。 集团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原则上,以选拔聘请外部专家为主,集团内部专业人员为辅。 第三条在集团招标领导小组的监督下,采购招标部负责集团评标专家库的日常使用、系统维护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及入库条件 第四条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按照评标专家库专业分

类(附件一),集团评标专家库分设技术专家库和商务专家库。技术专家库按规划、投资策划与决策、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施工等进行分类。商务专家库按经济、法律、工程造价等进行分类。 第五条专家入库原则 (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熟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具有与招投标业务相关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3、熟悉相关行业的标准、规范和造价体系,能够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或商务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 4、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分担的任务。 5、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技术专家的其他条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评标办法及细则

附件A:评标办法 一、总则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二)评标委员会按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应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工期、工程质量、企业信誉、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进行综合评议,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的指标进行评审。 (三)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符合性审查(初步评审); 2.澄清(若有必要); 3.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评审; 4.提出评审意见,综合评分,写出评标报告。 二、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三)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四)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

物业管理评标办法

第六章评标办法 评标的原则及要求是:竞争择优,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合理;报价合理,质量优,作业计划先进可行,投标企业社会信誉高。 本次评标实行百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报价占30分;技术商务部分占70分。 一、投标报价(30分) 1、由财政部门出具财政评审值,财政评审值于开标前2天公布。 2、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30。 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3、如有效投标报价单位不足三家,招标人终止本次招标。 二、项目实施的人员配备(10分) 人员配备是否合理,保安秩序管理、保洁人员、电工等分配是否合理,培训计划是否周密;拟担任本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是否具有类似项目实施经验,项目负责人是否具有调动投标人各项资源能力,安排参与项目的专业人员素质、技术能力、专业分布、经验等情况。(0分-6分) 各专业工种的配置和劳动力的投入是否能满足项目需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0分-4分) 三、物业管理服务理念、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情况(20分) 根据本项目物业使用特点提出合理的物业管理服务理念,提出服务定位、目标,投标人的管理模式是否切合实际,文明服务的计划及承诺情况。(一般得0分-2分,优秀得3分-5分) 是否有比较完善的组织架构。(一般得0分-2分,优秀得3分-5分) 有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作业流程及物业管理工作计划及实施时间,并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公众制度、物业管理制度及其配套设施权属清册等。(一般得

0分-2分,优秀得3分-5分) 投标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业主的需求,对本次物管服务内容的目标是否有较深入的理解和渗透;投标文件编制是否完整、格式规范、内容齐全、表述准确、条理清晰,内容无前后矛盾,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一般得0分-2分,优秀得3分-5分)四、物业管理与服务方案(30分) 物业管理区域内传达保安秩序管理方案。包括外来车辆及外来人员管理登记;值班室、大门口院子清洁;夜间的安全检查工作;监控室、消防巡查;应急响应措施等,服务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招标需求。(较差得0分-3分,一般得4分-7分,优秀得8分-10分) 水电维修及日常养护维修方案。(较差得0分-3分,一般得4分-7分,优秀得8分-10分) 环境卫生管理方案。馆内及园区卫生保洁方案(较差得0分-3分,一般得4分-7分,优秀得8分-10分) 五、物业维修的应急措施和智能化设施的管理与维修方案(一般得0分-2分,优秀得3分-5分) 六、优惠承诺和特色服务情况(5分):是否给出优惠和承诺,程度如何;对后续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承诺,以及特色服务的响应措施等情况,一般得0分-2分,优秀得3分-5分。 具体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分别评出分项得分后汇总,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最后宣布中标人。期间,若发现中标人投标书中有虚假内容,取消其中标资格。 (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均以原件为准,开标时必须携带)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起施行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评标专家管理办法B版doc

附件2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B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专家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保证评标工作的规范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专家库由中国华电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招标)公司)在集团公司招标与采购网的评标专家系统中建立,动态调整、资源共享。 第三条集团公司系统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专家和评标专家,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或自主招标的招标人(以下简称自主招标人)从评标专家系统中抽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含间接控股)企业的国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采购。 第五条非招标采购所需评审专家可从评标专家系统中产生。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职责 — 46 —

(一)工程技术与物资管理部负责监督和检查评标专家的使用情况;组织评标专家的评审、年度考核等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将系统内单位评标专家管理纳入绩效考核;将评标专家的培训纳入集团培训计划;参与评标专家的评审等工作。 (三)各产业部负责按照部门职能划分制定相关评标专家评审的专业条件;负责本产业评标专家入库审核;参与评标专家的评审、培训、考核等工作。 (四)各职能部门负责按照部门职能划分参与评标专家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资(招标)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建立评标专家抽取和确定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 (二)受集团公司委托,统一负责评标专家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以及评标专家的信息入库、数据更新、信息档案等;管理评标专家档案。 (三)负责评标专家的评审、培训、考核等日常工作,负责定期统计专家使用情况。 (四)对于受委托招标的项目,负责在评标专家库中进行专家抽取。 (五)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 47 —

评标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标题:评标工作人员管理制度页码第 1 页共 3 页 1 目的 为了规范五建招标评标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营造公平、公正、公开招标评标工作环境,有序开展招标评标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五建内部工程分包、材料、工程设备、设备租赁、技术服务等招标评标工作人员的管理。 3 职责 3.1 五建总裁 负责组织成立招标评标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3.2 生产副总裁 负责招投标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3.3 人力资源部 负责招投标工作人员资格能力的认定、提供人员培训。 3.4 施工生产部、五建设计院 临时召集招投标工作人员。 4 工作程序 4.1 管理机构 五建成立以下工程分包、材料、工程设备、设备租赁、技术服务、设计分包等招标评标管理机构: 4.1.1 建立以五建总载任组长,经营、施工生产、管理副总裁以及总工程师、总会计 师、总经济师等相关领导为组员的领导小组,完善管理制度,全面提升管理能力。(见五建行政发文)。 4.1.2 建立以五建生产副总载任组长,经营、施工生产、合约、技术、材料管理、财 务等部门为组员的工作小组,负责审定标的和中标单位。 4.1.3 建立以监察审计、纪委、工会、团委等部门的监督机构。 4.1.4 各工程(区域)公司、五建设计院,依据4.1.2要求,成立分包招投标工作小 组。根据工程(设计)分包计划,组织招标比价,审定标的和中标单位。4.2 招标评标工作人员准则 4.2.1 入选招标评标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标题:评标工作人员管理制度页码第 2 页共 3 页 a.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b.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c.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d.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4.2.2 招标评标工作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a.接受工作小组聘请,担任评标工作人员; b.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c.五建规定其他权利; 4.2.3 招标评标工作人员负有下列义务: a.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 情况; b.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c.协助、配合五建审计或纪委监督、检查; d.五建规定的其他义务。 4.3 回避公正制度 4.3.1 参与评标比价工作的人员包括相关协助人员,与竞标方无利益、或关联关系。 如有应主动申请回避。 4.3.2 发现评标比价小组成员与竞标人存在利益、或关联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 评标的情况时,应向生产副总载(副总经理、五建设计院院长)汇报,由其决 定回避措施。 4.3.3 评标专家原则上不全选同一单位(因工程设计专业的特殊性,设计分包评标应 由技术管理部专家参加)。 4.4 违规罚则 4.4.1 凡属招标范围的工程(劳务)分包、工程设计分包或物资采购,不经招投标而 进行分包或采购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和行政处理。 4.4.2 未经工作小组同意,擅自变动中标价格或中标单位的,对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 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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