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的宗教性

中国法律的宗教性
中国法律的宗教性

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教性探析

摘要:在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备受关注的同时,中国法律是否也具有宗教性成了学界广泛讨论的话题。为此,本文通过宗教的定义和中国古代宗教所表现出的神明崇拜和祖先崇拜的特点,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在法权渊源、法律内容和司法程序方面具有的宗教性,旨在说明中国古代法律有宗教性,法律和宗教是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的。

关键词:神明崇拜自然崇拜宗教性

众所周知,对于诸如法从何而来,其本身具有哪些属性这类的问题是法学研究必不可少的。西方近代一些法学家,如霍贝尔、马克思·韦伯、以及伯尔曼等人认为,当探讨法律的起源以及属性时,我们不能忽视宗教对法律的巨大影响。他们一致认为法律与宗教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在西方,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订、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极大的影响。然而,中国古代宗教与法律是否有关系?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否具有宗教性?学者谈到这个问题时,通常持否定意见。伯尔曼认为,“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对立在东方文化中间表现得最为明显。在那里,宗教基本上是神秘的、个人的,而官方的法律组织(也许部分是由于其宗教的这一特点)倾向于过分的形式主义和刻板。”①在其他外国学者的论述中也谈到“在中国,人们关于法律起源的观念与上述其他国家截然不同。有史以来,没有一个中国人认为任何一部成文法源于神的旨意,即使是最完备的成文法也不例外。”②即使是中国自己的一些学者,如近代瞿同祖先生,以及当代张中秋先生也将中国古代的法律定义为伦理化法律,认为宗教性为西方法律的特征。③李步

云同样认为“历史上,宗教对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影响,我国古代的法律很早就摆脱了法规和教规合为一体的阶段。”④那么,能否得出结论,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世俗性质的伦理化法律,它不具有宗教的特性呢? 在作出结论前,我先对中国古代法与宗教的关系做一分析。

一、宗教的定义

与“法”一样,人们对于宗教的定义也不完全相同。“宗教”,(Religion)这个词在西方的语源,一是拉丁语religere,意思是敬仰神灵时的“集中”、“重视”和“小心翼翼”。另一是拉丁语的religare,意思是“联结”、“组合”和“固定”,包含着人与神、神与灵魂之间的联结之意。因此,可以推测,在西方拉丁语时代,宗教就是人对神的敬仰和祟拜以及神人之间存在着的某种沟通,它在当时泛指人对超自然神灵的崇拜,而并非只指基督教等一神教。《美国英语遗产词典》认为,宗教是“人们对超人力量的崇拜和信仰的表现”。《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宗教涉及人与神的关系,其中“包括尊敬、崇拜、服从和屈从超自然力量的命令和箴言”。⑤据《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解释“宗教的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精神上的慰藉。根据宗教理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要受到超自然力的掌握和控制。宗教包括信仰、教义,以及抚慰、礼拜、宗教仪式等活动”。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⑥我国古籍亦有类似说法:《礼记·祭义》说:“合鬼与神、教之至也”,意即对鬼神的信仰与崇拜,是教化人民的圣理,而《辞源》(旧版)言:“宗教以神道设教,而设立戒约,使人崇拜信仰者也”。也就是说,任何宗教都是以对超人间力量,即神灵的实在性信仰为基础和出发点的,对神灵的信仰是宗教这一社会现象的本质特征。

二、中国古代宗教的特点

同其他任何地区一样,中国上古时代的原始人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对许多自然现象不能解释而相信万物有“灵”,奉之为神而崇拜他们(例如自然崇拜、图腾崇拜),这是最先的神明崇拜。在众多崇拜对象中,人们将一些灾难性的自然现象诸如风、雨、雷、电等归咎于上天对人的惩罚,所以对天尤其畏敬。中华民族称华夏族,“华”之古义,本为太阳的专称,“夏”在金文中有许多写法,其共同特点是:一人头顶或手举太阳,这与华为太阳古称同义。可见,华族与夏族都以太阳族自谓。而在古代,常把天叫“昊天”,以太阳为主,太阳也就是天的同位语。所以,华夏民族自起源之初,则已是一个以天为宗教崇拜对象的民族。至殷时,殷人因花蒂生长可开花结果而将花蒂视为万物生长之源,渐渐将“帝”尊为至上神。稍后一些时候,人们将天与帝结合起来称为“天帝”,是众神之王,列居诸神之上,不仅掌管一切自然现象,而且也掌管人间的一切事物。最先自发的、盲目的神明崇拜为天命崇拜所代替,从此开始天命崇拜系统化、制度化、政治化的过程。

除敬天之外,古代人们同时把祖先作为崇拜的对象。对祖先的崇拜可以说是中国民族宗教意识的特点和核心⑦,它最初源于原始社会的灵魂崇拜和图腾崇拜。人类学意义上的祖先崇拜,是指以已死亡的过去的成员给某个集团现有成员的生活带来影响或者能够带来影响这一信仰为基础的民俗信仰体系。某个集团活着的现有成员认为自己以及所属集团的延续和繁荣有赖于祖先。⑧那时的人们感到氏族或部落的一切都来自先祖的传授因而对祖先格外敬奉。殷王室对祖先的崇拜甚于对天神的崇拜,并使祖先崇拜与天神崇拜渐渐融合。周朝崇拜祖先更甚,渐渐形成了一系列完整的祭祀礼仪,并通过周公制礼使其法律化来强迫人们接受,将对“天”和“祖宗”的崇拜与人世的道德伦理统一起来,在“天一德、孝一祖”的关系中寻求公理。⑨敬天祭祖从此具有了伦理、政治意义。

综合上述中国最初宗教的特点,比照季漾林教授的归纳:在古代中国,天

为至尊之神,王室祖先为天下之尊,以皇帝为首的整个统治集团把持神权,正是一个最大的宗教组织机构;天帝五帝、五德始终,三统的说教以及后来的以德敬天,神道设教的正统统治思想无非是统治者宣扬的有利于其统治的戒约;几乎所有老百姓都是这一信仰的盲从者,其信徒数目之众,可以说绝无仅有;佛像,庙观,宗祠,祭神、祭祖的祭日及仪式数不胜数。宗教的特征无不俱其全。所以,中国古代不仅在蒙昧时期业已形成以天命和祖先崇拜为民族宗教观念的传统,而且在发展过程中已形成自身固有的特点。

三、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教性

由上可知,中国古代的宗教信仰不仅源远流长,而且自政权产生之初已渗透到国家政治生活中,对国家政治产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法律也不例外。具体讲,古代中国法律由于受宗教的影响而体现出的宗教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权渊源

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中,根本找不到西方法典存在的“君权神授”的词句,而常说“联即王法”,因而中国的立法权来自君主。

事实上,如前所述,远在炎黄时代,部落首领已自称太阳、天,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历代君主、帝王或假借天帝之口或自称为天子——天的儿子,人间的首领、帝王被神化。虽然“法自君出”,但皇帝乃是“口含天宪”,仍是将君主制定的法律说成是上天的意旨,以便利用人们对天神的敬仰与崇拜,达到愚昧人民,维护其统治的目的。皇帝拥有的立法权,也是“奉天承运”。启讨伐有息氏,借口是有启氏“威侮五行”触怒了上天,“天用剿绝其命”,自己与有息氏的战争是为了“恭行天罚”;汤伐桀时也对汤属地的臣民说:“非台(我)小子,敢行称乱,有夏多罪,天命碰(消灭)之”⑩。所以,法自君出、君承天命,归根结底仍是君权神授。

(二)法律内容

从宏观看,中国奴隶制法由礼和刑两部分组成,《说文解字》言:“礼,所以事神致福也”。礼最初为祭祀的用具,后引申为事神祭祖的仪式,可见礼与宗教崇拜关系之密切。周公制礼后礼成为制度化的行为规范;封建社会自汉代起在法律思想上主张“德主刑辅”,东汉时董仲舒提出春秋大一统思想,开始以礼入法的过程。其后的《白虎通义》在确定了“三纲”、“六纪”的政治核心理论之后,还通过各种讥纬解释将其神学化、宗教化;隋唐时法律“一准乎礼”,礼入于律,礼由习惯演变成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作为一个法制传统历代沿袭。《论语·为政》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能唤起人们对法律的尊崇、心甘情愿地去履行一些行为规则的,是德与礼,而不是刑(法)。德、礼乃宗教的衍生之物,于是,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表现在具体的法律内容中,宗教性则随处可见:第一,法制的指导思想:商时的统治者是借助“天意”实行“天罚”,殷时发展到假借鬼神进行“神判”,有意识地把惩罚和刑杀披上宗教神话色彩。周及其后各朝代则都不同程度地以德治、礼教为指导;第二,罪名:天帝是最高统治者,所以“威侮五行”、不敬天是最严重的犯罪:三纲五常是封建伦理道德的核心,则各代法律为维护君权、父权、夫权,许多行为被冠以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罪名列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处以重刑;第三,法律原则:在尊尊、亲亲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一提纲挚领的礼制原则之下,上请制度、八议制度、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同居相隐原则等无不反映了封建礼教的要求。

(三)司法程序

首先,体现在案件的审理裁决方式上。为了假托神意,古时的定罪判刑常用占卜的方式进行,甲骨烧烤后出现的裂纹(卜辞)全由巫师以神的名义来辨认和解释。后来虽出现了一些比较客观的审判原则(五听制度、证据制度等),但在案件难以解决时,法官仍寄托于神明裁判,认为“人各有报,天网恢恢”。这种做法,即使是当时备受人们推崇的清官亦不能免俗(宋朝的包拯就有传说“过阴间”的故事)。

其次,体现在行刑上。西周时已从敬天的基本观点出发,一般在秋冬执行死刑,以应天道。东汉董仲舒创“天人感应”与“阴阳五行说”,认为天子所施德教、刑罚都源于天意,因而“王者生杀、旬顷时气”。德教刑教皆应符合天道:春夏万物生长繁茂,主阳;秋冬凋零收藏,主阴,所谓“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所以“春凋,秋荣,冬雷,夏有霜雪,此皆气之贼也。”而“德教主阳,刑杀属阴”,如“刑德易节次则贼气速至,贼气速至则国多灾殃”。或秋冬行德,春夏行刑是大的“易节失次”;或庆赏不当、刑罚枉滥是小的“易节失次”,都会产生“贼气”而干扰四时运行引起灾难。所以在行刑时,汉法以“冬月行重刑,迂春则赦若(或)赎”,即秋冬行刑,春秋行赦,重罪判死刑,都要等到秋冬季节进行,以与天时运行相符。以后各朝大多与此相似。明清时的秋审、热审、朝审制度也是受此理论影响。此外,古代统治者往往认为水、旱、饥、蝗等自然灾害是由于冤狱激怒上天而受惩罚,所以皇帝除主持祭祀鬼神外,还常要求官吏查访冤案;历代统治者为求上天降福免受灾祸,还常常对囚犯减免刑罚或进行大赦。据《中国大赦考》记载:历代因灾异而赦者,星变十二、旱地八、地震五、日蚀四。可见,对神对天的敬仰崇拜已经影响到古代的刑罚制度。

结语

总而言之,在古代中国,政府就是实质的“教会”,而没有另外一个像西方

宗教、精神性和心理学

Fontana的宗教和精神性心理学思想 Fontana主要认为,宗教和灵魂尽管现在存在很多坏处,但它们也给个别信仰者和一般的社会大众带来过并将继续带来更多的好处而不是坏处。 1 研究宗教与精神性心理学的必要性(也即主流心理学对这个领域的忽视) 2.宗教与精神性心理学的定义 2.1 宗教和精神性 2.2 信仰(faith)和信念(belief) 2.3 上帝 3 研究宗教和精神性心理学的方法 3.1 内省、内在经验 3.2 内在法和外在法 4 宗教信仰和实践 4.1 奖惩和来生的启示 4.2 接近死亡体验(NDE) 4.3 日常生活的暗示 4.4 宗教实践 5精神性的发展 5.1 精神性发展的方法 5.2 精神性与大脑 6 宗教与身心健康

6.1 宗教的消极影响 6.1.1宗教与身体健康的关系 6.1.2宗教与焦虑 6.1.3宗教对自然世界的消极态度6.1.4 宗教与战争和暴力 6.2 宗教的积极影响 6.2.1 宗教与身体健康 6.2.2 神职人员的健康状况 6.2.3 宗教、精神性和心理健康

Fontana的宗教和精神性心理学思想 Fontana主要认为,宗教和灵魂尽管现在存在很多坏处,但它们也给个别信仰者和一般的社会大众带来过并将继续带来更多的好处而不是坏处。 1 研究宗教与精神性心理学的必要性(也即主流心理学对这个领域的忽视) 尽管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可以挖掘出大量内涵,但宗教心理学并没有引起主流心理学家们的重视。Fontana认为主要有四个理由(加上这门学科的枯燥容易让人产生厌烦)导致对宗教心理学的错误的忽视,尤其是对精神性心理学的忽视: 1.1宗教和精神性似乎是与源自17世纪的科学文明及占统治地位的20世纪的科学思想相对立。 1.2宗教不仅看似与科学对立,它也确实曾阻碍过科学思想的进步。一个极显著的例子就是16、17世纪时天主教会对哥白尼、伽利略等人创建的天文学的仇视。这种仇视不是建立在合理的争论上,而是建立在这种进步是与正统的宗教教义相矛盾的基础之上的。 1.3宗教心理学的复杂性要求宗教心理学家们不仅要有心理学知识,也必须熟悉历史、哲学、神学及创造性艺术等相关领域的知识。在知识专业化加快的今天,很少有人有时间和精力去了解所有的知识。 1.4宗教心理学的研究存在着主要的方法论问题。宗教心理学必须测量的是被称作内在体验的比较棘手的一个领域,很多心理学家们对这一领域抱着很大的怀疑在旁观。

美国人的宗教性与世俗性

2009年春季《美国宗教与文化》课程文章 题目:美国人的宗教性与世俗性 内容提要: 美国著名神学家尼布尔说过,美国“是世界上最世俗的国家,也是宗教性最强的国家”。宗教性与世俗性仿佛是两个相当对立的特性。可正是这两种格格不入的特性渗入了美国人的血液中。 关键词:宗教性、世俗性 正文: 美国著名神学家尼布尔说过,美国“是世界上最世俗的国家,也是宗教性最强的国家”。宗教性与世俗性仿佛是两个相当对立的特性。可正是这两种格格不入的特性渗入了美国人的血液中。 一.美国人是虔诚的教徒 美国《读者文摘》杂志1986年曾对1500多个成年人进行调查,结果发现96%的人声称相信上帝,66%的人认为上帝可以看见人间的一切并主宰着他们的命运,他们只能按上帝的意愿行事,他们愿意将自己的生活和命运完全交给上帝,以消除失望、无聊、恐惧和孤独。在1990-1993年间的一项调查中,82%的美国人认为自己是“信仰宗教的人”。①美国《经济学家》杂志指出:“美国人均拥有的宗教活动场所比世界上任何国家都多,而新的宗教场所还在不断地建造。”②美国人花在宗教上的金钱远比花在体育方面的多,1992年,美国人奉献给宗教事业的资金总额为567亿美元,14倍于花费在棒球、橄榄球和篮球这三大联赛上的40亿美元。宗教深深植根于美国社会之中,并对美国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有着极为广泛的影响。美国的钞票上,赫然印着“我们信仰上帝”。美国的国歌里,有“上帝保佑美国”的歌词。美国总统就职,要手按《圣经》进行宣誓。国会参众两院的每一届会议都是以国会牧师主持的祈祷开始。美国的军队里有牧师、神甫等各种不同宗教的随军神职人员,身穿军官制服,在军中提供宗教服务。美国的大学校园里,活动着大量的学生宗教团体。美国的医院、监狱、机场及其他许多公共与民间机构中也都有专职或兼职的宗教职业人员提供宗教服务。美国85%以上私立中小学校的学生就读于教会学校。哈佛大学、耶鲁大学、普林斯顿大学等许多著名的美国大学最初都是由教会创办的。1976年,美国国会第95界议员共489人,信仰各种宗教的就有484人。这种状况影响美国人衡量一个人特别是精英人物的道德和价值的标准。例如,1987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大多数美国人不希望有一个无神论总统。今天,美国有1200多家宗教广播电台播放宗教节目,每12家电视台中就有一家是宗教电视台,在20世纪的最后10年里,美国的宗教节目增加了75%,美国的宗教报刊杂志有5000多种,《新约圣经》在美国的印数超过了1亿册,宗教音乐的音像制品销售量远远超过了爵士乐、古典音乐及其他各种流行音乐。一半以上的美国成年人参加过宗教组织的慈善服务活动或做过志愿者,在纽约、芝加哥、洛杉矾、费城等大城市中提供社区服务的主要力量是宗教团体。大多数美国人的婚礼是在教堂举行的、而他们的丧礼要由牧师、神甫主持。可以说,美国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和宗教有着密切的关系。美国可以说是宗教色彩最浓的发达国家。 二.美国人在外人眼中的世俗性 这幅关于美国人宗教虔诚的美好图画似乎开始发生了变化。 ①美国《读者文摘》1986年 ②美国《经济学家》1990年

中国法律的宗教性

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教性探析 摘要:在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备受关注的同时,中国法律是否也具有宗教性成了学界广泛讨论的话题。为此,本文通过宗教的定义和中国古代宗教所表现出的神明崇拜和祖先崇拜的特点,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在法权渊源、法律内容和司法程序方面具有的宗教性,旨在说明中国古代法律有宗教性,法律和宗教是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的。 关键词:神明崇拜自然崇拜宗教性 众所周知,对于诸如法从何而来,其本身具有哪些属性这类的问题是法学研究必不可少的。西方近代一些法学家,如霍贝尔、马克思·韦伯、以及伯尔曼等人认为,当探讨法律的起源以及属性时,我们不能忽视宗教对法律的巨大影响。他们一致认为法律与宗教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在西方,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订、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极大的影响。然而,中国古代宗教与法律是否有关系?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否具有宗教性?学者谈到这个问题时,通常持否定意见。伯尔曼认为,“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对立在东方文化中间表现得最为明显。在那里,宗教基本上是神秘的、个人的,而官方的法律组织(也许部分是由于其宗教的这一特点)倾向于过分的形式主义和刻板。”①在其他外国学者的论述中也谈到“在中国,人们关于法律起源的观念与上述其他国家截然不同。有史以来,没有一个中国人认为任何一部成文法源于神的旨意,即使是最完备的成文法也不例外。”②即使是中国自己的一些学者,如近代瞿同祖先生,以及当代张中秋先生也将中国古代的法律定义为伦理化法律,认为宗教性为西方法律的特征。③李步云同样认为“历史上,

宗教对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影响,我国古代的法律很早就摆脱了法规和教规合为一体的阶段。”④那么,能否得出结论,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世俗性质的伦理化法律,它不具有宗教的特性呢? 在作出结论前,我先对中国古代法与宗教的关系做一分析。 一、宗教的定义 与“法”一样,人们对于宗教的定义也不完全相同。“宗教”,(Religion)这个词在西方的语源,一是拉丁语religere,意思是敬仰神灵时的“集中”、“重视”和“小心翼翼”。另一是拉丁语的religare,意思是“联结”、“组合”和“固定”,包含着人与神、神与灵魂之间的联结之意。因此,可以推测,在西方拉丁语时代,宗教就是人对神的敬仰和祟拜以及神人之间存在着的某种沟通,它在当时泛指人对超自然神灵的崇拜,而并非只指基督教等一神教。《美国英语遗产词典》认为,宗教是“人们对超人力量的崇拜和信仰的表现”。《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宗教涉及人与神的关系,其中“包括尊敬、崇拜、服从和屈从超自然力量的命令和箴言”。⑤据《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解释“宗教的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精神上的慰藉。根据宗教理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要受到超自然力的掌握和控制。宗教包括信仰、教义,以及抚慰、礼拜、宗教仪式等活动”。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⑥我国古籍亦有类似说法:《礼记·祭义》说:“合鬼与神、教之至也”,意即对鬼神的信仰与崇拜,是教化人民的圣理,而《辞源》(旧版)言:“宗教以神道设教,而设立戒约,使人崇拜信仰者也”。也就是说,任何宗教都是以对超人间力量,即神灵的实在性信仰为基础和出发点的,对神灵的信仰是宗教这一社会现象的本质特征。 二、中国古代宗教的特点

宗教的圣洁性及中西宗教的主要区别

宗教的圣洁性及中西宗教的主要区别 一.宗教的圣洁性 《使徒信经》说:“我信圣而公的教会。” “那召你们的既是圣洁,你们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圣洁。因为经上记着说:‘你们要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利十一:45,彼前一:15-16) “惟有你们是被拣选的族类,是有君尊的祭司,是圣洁的国度,是属上帝的子民,要叫你们宣扬那召你们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彼前二:9) 教会的圣洁有分客观性和主观性。上帝把教会从世界分别出来,“要用水借着道把教会洗净,成为圣洁,可以献给自己,作个荣耀的教会,毫无玷污、皱纹等类的病,乃是圣洁没有瑕疵的。”(弗五:26-27)这是客观性的圣洁,是上帝做的。主观性的圣洁是有关道德,我们要做的,就是彼得说的:“你们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圣洁。” 教会固然是一个传讲上帝话语和彼此相爱关怀的地方,但这些都必须在一个圣洁的“平台”上运作,而不是在其他世俗、商业、政治、文化、宗教的“平台”上运作。教会建立的时候,上帝严厉地击打欺哄圣灵的亚拿尼亚和撒非拉(徒五:1 – 11),以杀一儆百的手法警告教会,上帝是圣洁的,教会也应当圣洁,绝不容许罪恶滋生,或包庇罪行。 二. 中西宗教的主要区别 1、天人之际与灵肉分离——两种不同的宗教态度 在对待宗教的态度上,中国文化体现为对现世生活的热爱,具有人本的价值尺度;西方文化则表现出了对一个超越的彼岸世界的向往,在价值上是以神为本的。 中国——非宗教的人生 中国哲学各流派尽管不同程度地承认天命观,但基本上不系统讨论彼岸世界的问题,不系统论证一个人格化的神的存在问题,更没有树立一个主宰世界的人格化的神,也没有此岸世界和彼岸世界的明显对立观念。 中西宗教文化的分道扬镳始于人类由原始信仰走向文明宗教的进程中。中国文化发展到西周,对后世影响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神本观念的明显衰落和人本思潮的广泛兴起。到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知识分子出于对现实政治的忧虑,对超越现世人生的彼岸——来生或者是鬼神世界并不关注,而是倾向于入世和人道的价值取向。与西方哲学沦为神学婢女的状况不同,中国的宗教信仰一直让位于儒家思想。 西方——对超越的向往 与中国文化不同的是,西方文化经历了一个从原始宗教到现代启示宗教的发展过程。西方文化从起源上讲有两个源头: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希伯来文明。古希腊罗马文明为西方文化

(完整版)宗教与科学的关系

089102班杨春苗 宗教与科学的关系 宗教与科学的关系到底是什么,自两者产生以来,这个问题就处在争论之中,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必然会是。正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管是认为二者是对立的,相互阻碍的,还是同处一个母体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很难区分孰对孰错。 一、宗教与科学的界定 宗教是一种复杂的文化现象,很难给它下个确切的定义。社会学认为,宗教是人们为信奉某一理念或神灵而形成的礼会组织,该理念或神灵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并使众人无条件服从之。马克思在他的早期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把宗教定义为,“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宗教是装饰在锁链上的那些虚幻的花朵”。从宗教的特点来说它不是正确地,如实地反映客观现实,而是对客观现实的虚幻的反映。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书中表述的:“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形式。”宗教信仰一种超自然、超人间的神秘境界和力量,它主宰着自然和世俗社会,而这种超自然的力量通过人格化而变成神灵,成为信徒们崇拜的偶像。 科学是系统化了的知识。发现、探索研究事物运动的客观规律就是科学。人类对事物运动的客观规律的探索是无穷无尽的,而科学的探索总是从人们对自己遇到问题,从而想办法解决问题时开始的。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1883年)中谈道:“在马克思看来,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科学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关于自然界、社会和思维发展规律的知识体系。 从二者的定义来看,宗教追求的是精神境界,科学追求的是事物的本源。宗教和科学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宗教所持有的有神论和科学所主张的无神论之间的巨大差异,前者在社会认知方面会阻碍后者的发展。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存在两面性,现代科学为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物质利益的同时,也为人类带来的严重的环境污染、能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等等一系列问题。宗教中除了它的负面影响外,其伦理道德对人类的制约作用从来没有减弱过,并为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和认可。 二.宗教与科学的关系 说起宗教与科学,人们很自然地想到两幅画面,一是挺立在“宗教裁判所”火焰中的布鲁诺,二是爱因斯坦对宗教价值的肯定。这两幅并不和谐的画面或许反映了宗教与科学之间两种流传最广的关系,这就是“冲突说”与“互补说”。 罗素曾经说过,宗教与科学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科学最终将战胜宗教。这可能是西方近代无神论者的一般观点。在他们看来,宗教建立在非理性的基础上,是对超自然力量的崇拜和信仰;科学则是人类理性的结晶,是关于世界的客观的知识体系。宗教与科学是天然的死敌。这一思潮传入中国后,对20世纪的中国思想和社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集中表现为负面地理解宗教的社会功能,去“宗教化”式地解读中国传统文化,以及在社会体制上压缩宗教的生存空间。“冲突论”在国内外至今还有很大影响。 另一种对宗教与科学关系的重要概括是“互补说”,主要以西方宗教背景的科学家群体为代表。他们认为,宗教与科学分属不同的范畴,是人类生活的两大方面。比如爱因斯坦就说,科学为人类提供知识和理性力量,宗教为人类提供仁爱和精神力量。宗教与科学,一者重在解决人的精神难题,一者侧重于服务物质文明建设,是两股影响人类的最强大力量(怀特海语),相互补充,缺一不可。 三.宗教与科学的本质区别 科学的本质决定它必然摆脱宗教的束缚。科学知识的幼芽萌发于人类早期的社会实践中,古代文明已包含有许多近代科学得以发展的因素和内容。但是,应该说当时的科学知识尚处

中国法律的宗教性

中国法律的宗教性

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教性探析 摘要:在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备受关注的同时,中国法律是否也具有宗教性成了学界广泛讨论的话题。为此,本文通过宗教的定义和中国古代宗教所表现出的神明崇拜和祖先崇拜的特点,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在法权渊源、法律内容和司法程序方面具有的宗教性,旨在说明中国古代法律有宗教性,法律和宗教是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的。 关键词:神明崇拜自然崇拜宗教性 众所周知,对于诸如法从何而来,其本身具有哪些属性这类的问题是法学研究必不可少的。西方近代一些法学家,如霍贝尔、马克思·韦伯、以及伯尔曼等人认为,当探讨法律的起源以及属性时,我们不能忽视宗教对法律的巨大影响。他们一致认为法律与宗教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在西方,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订、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极大的影响。然而,中国古代宗教与法律是否有关系?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否具有宗教性?学者谈到这个问题时,通常持否定意见。伯尔曼认为,“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对立在东方文化中间表现得最为明显。在那里,宗教基本上是神秘的、个人的,而官方的法律组织(也许部分是由于其宗教的这一特点)倾向于过分的形式主义和刻板。”①在其他外国学者的论述中也谈到“在中国,人们关于法律起源的观念与上述其他国家截然不同。有史以来,没有一个中国人认为任何一部成文法源于神的旨意,即使是最完备的成文法也不例外。”②即使是中国自己的一些学者,如近代瞿同祖先生,以及当代张中秋先生也将中国古代的法律定义为伦理化法律,认为宗教性为西方法律的特征。③李步

云同样认为“历史上,宗教对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影响,我国古代的法律很早就摆脱了法规和教规合为一体的阶段。”④那么,能否得出结论,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世俗性质的伦理化法律,它不具有宗教的特性呢? 在作出结论前,我先对中国古代法与宗教的关系做一分析。 一、宗教的定义 与“法”一样,人们对于宗教的定义也不完全相同。“宗教”,(Religion)这个词在西方的语源,一是拉丁语religere,意思是敬仰神灵时的“集中”、“重视”和“小心翼翼”。另一是拉丁语的religare,意思是“联结”、“组合”和“固定”,包含着人与神、神与灵魂之间的联结之意。因此,可以推测,在西方拉丁语时代,宗教就是人对神的敬仰和祟拜以及神人之间存在着的某种沟通,它在当时泛指人对超自然神灵的崇拜,而并非只指基督教等一神教。《美国英语遗产词典》认为,宗教是“人们对超人力量的崇拜和信仰的表现”。《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宗教涉及人与神的关系,其中“包括尊敬、崇拜、服从和屈从超自然力量的命令和箴言”。⑤据《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解释“宗教的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精神上的慰藉。根据宗教理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要受到超自然力的掌握和控制。宗教包括信仰、教义,以及抚慰、礼拜、宗教仪式等活动”。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⑥我国古籍亦有类似说法:《礼记·祭义》说:“合鬼与神、教之至也”,意即对鬼神的信仰与崇拜,是教化人民的圣理,而《辞源》(旧版)言:“宗教以神道设教,而设立戒约,使人崇拜信仰者也”。也就是说,任何宗教都是以对超人间力量,即神灵的实在性信仰为基础和出发点的,对神灵的信仰是宗教这一社会现象的本质特征。 二、中国古代宗教的特点

宗教中的女性

宗教中的女性 魏德东 “三·八”妇女节到了,祝普天下的母亲与姊妹节日快乐。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有过女权至上的母系社会,但在最近几千年的历史中,女性的地位总体低于男性,男女平等成为人类社会的重要追求目标之一。 总体来说,世界诸大宗教体系都是倡导男女平等、注重提升女性社会地位的。佛教强调众生平等,男女平等也是题中之义。早在2500年前,释迦牟尼佛就许可女性出家,此事看似平常,但考虑到直到今天还有一些大的世界性宗教没有女性传教士,我们就该理解佛教的包容与超前。在基督教中,女性与男性一样,是按上帝的形象被造的,具有与男性一样的人的尊严,与男性一起管理世界。伊斯兰教同样主张男女是平等的偶伴,在教育、财产等方面具有同样的责任和权利。 不过,基于具体的历史条件,各大宗教都在一定时期对女性做出过特别的限制,这常常被看作是宗教对待男女不平等的根据。以佛教为例,就有所谓的八敬法之说,具体指:尼百岁礼初夏比丘、不得骂谤比丘、不得举比丘过、从僧受具戒、有过从僧忏、半月从僧教诫、依僧三月安居、夏讫从僧自恣。 简而言之,八敬法就是要求女性出家人需对男性出家人有更多的尊重乃至依赖。在天主教界,女性至今不能做神甫。伊斯兰教方面,在很多地方,女性是不能进入清真寺礼拜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值此女权主义盛行的时代,这些条款自然会引起论争。前些年,有台湾的比丘尼联合某些社会人士,发起了“八敬法非佛说”的运动,宣布此法作废。但在世界佛教论坛上,则有比丘尼公开声明八敬法不可废,倡导八敬法的清规戒律应

该依然为今日之比丘尼所恪守。有关女性是否可以做神甫的讨论,在天主教界内外则一直是一个尖锐的话题。而女性能否进入清真寺礼拜,各界、各地也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与实践。 平心而论,具体到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中,宗教中有些约束女性的条款本质上可能是对女性的保护。比如八敬法,它在字面上对比丘尼做了许多约束,比丘尼的地位似乎远低于比丘。但是,结合佛陀生活的时代背景来看,女性在世俗社会的地位如此之低,甚至在今天的印度社会,妇女的地位仍然很低,就应当看到八敬法的根本精神是保护比丘尼的。没有这些表面为约束、实则为保护的条款,比丘尼未必能长期延续与存在。这是我们今天理解宗教的性别思想需要注意的。就今天的视角来看,若说八敬法字字皆真理,永恒不能变,可能过于教条;但硬说八敬法不是佛说,或许理虽有余,但确证据不足。佛教以及所有的世界性大宗教,从根本上而言,都是爱护女性的,是倡导男女平等的。至于具体的文字条款,自应与时俱进、因地制宜,才能符合宗教的根本精神。 就宗教现状而言,至今在诸大宗教中依然存在着一个“位差”,即女性占信仰者的多数,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男性信仰者拥有权威,占据高位。这种“位差”不仅存在于传统宗教,甚至在新兴宗教中也有这种特征。这种局面是与时代的要求不匹配的,有巨大的提升空间。 就我国社会而言,宗教对于我国女性的解放具有积极作用。在近代历史上,正是基督教界人士鼓励了女性放足运动,使我国女性不再“裹足不前”。我国伊斯兰教界则大规模地创建女寺,在女性参与宗教生活方面走到了世界前列。我国佛教女性也出现了像慈济功德会创始人证严法师那样的世界级的宗教领袖,为中国宗教与文化赢得了美誉。这些都是值得中国女性骄傲的。

第十七讲 三教交融与儒学的宗教性

第十七讲三教交融与儒学的宗教性 中国古代的学术文化,史籍中常有“三教”之称。所谓“三教”,亦即儒教、佛教与道教。佛、道之为宗教,学术界似无异议。至于儒教是否亦属宗教,学者们则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有些学者指出,“儒教”之“教”,是指教育之“教”,教化之“教”,而非宗教之“教”;有些学者则认为,儒教与佛、道二教一样,同属宗教。这里不想去评判二说孰是孰非,只准备扼要介绍一下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从中看看儒学与宗教的相互关系。 儒家学说的入世精神 儒家有传统儒家与“新儒家”之分,但二者有一个共同点,都注重用世,具有强烈的人世精神。 儒家自孔子起,就主张重人事而远“天道”。孔子的一生,一直在实践这一主张。为了“用世”,他曾大声疾呼:“苟有用我者,期月而可,三年有成。”(《论语·子路》)为了“济世”,孔子亲率弟子“斥于齐,逐于宋,困于陈蔡之间”(《史记·孔子世家》),“累累然若丧家之犬”(同上)。他虽然对管仲的越礼行为颇有微辞,但却推崇其“相桓公,一匡天下,民至今受其赐”;子贡问:“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可谓之仁乎?”他回答说:“何事于仁,必也圣乎。”(《论语·雍也》)其用世之心,济世之情,溢于言表。 孟子继承孔子的传统,主张“用世”,提倡“济天下”。他曾对齐王说:“王如用予,则岂徒齐民安,天下之民举安。”(《孟子·公孙丑下》)并把自己视为“名世之士”,宣称:“如欲平治天下,当今之世,舍我其谁也。”(同上)孟子的一句名言——“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后来更成为中国士大夫的座右铭和

行为准则。 孔孟之后,历代儒家均提倡“人世”、“用世”,就连董仲舒那样的儒者,虽然一再声称“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但仍强调:“圣人之为天下者,兴利也。”(《春秋繁露·考功名》)降至宋明,理学家们更把提倡“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思想的《大学》抬到了“四书”的地位。 宋明新儒学的学术重心,在于心性义理,讲修心养性、成贤作圣。但是,修养到什么样的境界,才成其为圣贤?朱子认为:“自古无不晓事之圣贤,亦无不通变之圣贤,亦无闭门独坐之圣贤。”(《宋元学案·朱子学案》)二程也主张圣贤应该是管事的圣贤,“人世”的圣贤,认为“世事虽多,净是人事。人事不叫人去做,更叫谁做?”陆九渊更以“同体大心”来说明“宇宙内事乃是己分内事,己分内事乃宇宙分内事”(《宋元学案·象山学案》)。南宋永嘉学派的代表人物叶适把“忧世”看得比“仁”更重要,他说:“读者不知按统绪,虽多无益也;为文不能关教事,虽工无益也;笃行而不合于大义,虽高无益也;立志而不存于忧世,虽仁无益也。”(《叶适集·赠薜子长》)。 两宋之后,有感于宋之灭亡,儒门学者对于“凭空蹈虚、高谈性命”更为深恶痛绝,明之宋濂便宣扬“真儒在用世”,主张“圭有补于世,死有闻于世(方孝孺:《送方生还宁海》);黄绾、方孝孺等更直接提倡“经世之学”,主张“以经纶天下为己任”,明言“儒者之道……无有不达乎世务而可以为儒者”(方孝孺:《庞统》)。明清之际及清代的一大批儒门思想家更大讲“经世致用”明确地提出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响亮口号。 纵览儒学的历史发展,自先秦至明清凡两千余年,始终有一条主线贯串其中,即志存天下,积极用世。中国儒家的这种人世精神,现在有些学者将其称之为“忧

法律的宗教性与法律如何被信仰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79367110.html, 法律的宗教性与法律如何被信仰 作者:刘紫微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8期 摘要本文从法律的宗教性出发,初步探讨了法律如何被信仰这个问题和二者之间的关系。法律与宗教有着多向度的渊源关系,最为明显的是基督教的法律脱胎于宗教,带有明显的宗教印记,但在现代社会随着法律与宗教的祛魅化,法律的宗教性逐渐变淡、被人们所忽视,法律信仰危机凸显,面对这种情形,处理好法律与宗教二者之间的关系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因此,要重视法律的宗教性,重构法律信仰,解决法律信仰危机。 关键词法律宗教性法律信仰法治 作者简介:刘紫微,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法理学、法治文化。 中图分类号:D90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05-02 法律作为现代社会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主要规范,只有被社会中的每个人所信仰,才能被自觉遵守,从而使整个社会良好有序地运行。一部能为人所信仰、所自觉遵守的法律应当是具有宗教性的法律。法律作为一套理性化的规则体系,它规范的只能是人们外在的行为,但作为具有独特意志和思想的个体,人的行为有其精神根源所在。外部规范人行为的是法律,内在规范人内心的是伦理与宗教,二者有着相似的作用。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中法律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建立,法律信仰危机的解决,对法律的忠诚和热情的重建,法律信仰机制的建立,关键在于我们要寻回法律的宗教性。 一、脱胎于宗教的法律——以西方法律与基督教的关系为例 在人类的发展史上,能被人所自觉信仰并视为行为准则的首推宗教,自宗教产生而来,无论是基督教还是伊斯兰教、佛教等,无论是哪个教派,总能被特定范围内的人自觉遵守。在所有文化里,法律与宗教具有四种共同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豍。伯尔曼认为,这四种要素,都标志着人寻求超越己身之上的真理的努力。它们因此将任何既定的社会的法律秩序与这个社会对于终极的超验实体的信仰联系在一起。同时,这四种要素赋予法律价值以神圣性,并且因此而强化了民众的法律情感豎 法律、宗教不是孤立的两个领域,法律脱胎于宗教,以基督教为例,最初圣约是律法的形式,律法是圣约的内容。很多基督教神学家构筑了早期法律体系的雏形,开启了西方法治化之路,如托马斯阿奎便是其中的翘楚。西方法律传统的基本特质最终是建立在基督教信仰之上的,在西方法律制度全面建立的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法律和宗教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浅析宗教与神秘性

浅析宗教与神秘性 旨在对宗教神秘性做客观性的分析,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述宗教与神秘性。第一部分是对宗教与神秘性的内涵界定及其关系的表述;第二部分是对二者关系进行原因分析,主要是从信仰主体、对象以及宗教从哲学中吸取思想这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三部分是对宗教与神秘性關系的演变历程做了一个阶段划分。 标签:宗教;神秘性;神秘主义;现代宗教的世俗化 一、宗教与神秘性的内涵及关系 关于宗教的定义,学术界并无严格意义上的定论。由于对宗教本质的规定呈现出一种多元化,所以对宗教的定义也就出现很多种。一种观点是以神为中心来规定宗教的本质,麦克斯·缪勒认为宗教就是对某种无限存在物的信仰。另一种关于宗教本质观点是以宗教信仰主体(个人)为中心,代表人物是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和宗教心理学家威廉·詹姆士和德国神学家鲁道夫·奥托。詹姆士认为宗教是“个人在他孤单时候由于觉得他与任何他认为神圣的对象保持关系所发生的感情、行为和经验”。鲁道夫认为宗教是信仰主体在一种“受造感”支配下发生的对“神圣”的一种既敬畏又向往的感情和经验。还有一种观点是从宗教的社会功能来规定宗教的本质。这种观点认为宗教是为了解决人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些问题,是人们获得最高幸福的手段。以法国的杜尔凯姆为代表,他认为宗教的基础是社会的需要,被宗教奉为“神圣”的事物,本质上是被象征性地表现出来的社会。 笔者采用吕大吉先生的宗教四要素定义,他在《宗教学通论新编》一书中对宗教的定义如下,“宗教是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体制化的社会文化体系。”[1] 关于另一概念“神秘性”,则主要是从宗教的非理性这一层面上来进行界定的。 宗教的观念与思想这一要素中最重要的是灵魂观、神灵观和神性观。在宗教的灵魂观中,无论是原始时期的物质性灵魂观,还是逐渐发展到后来的非物质性灵魂观,它们都是指一种寓于个体之中,赋予个体生命力,并主宰着个体的一切活动的超自然存在。一旦作为一种超自然存在,我们便无法用理性来认识它。从考古中呈现出的早期人类的墓葬方式到今天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不愿火葬的现象,都可以反映出人类仍有灵魂观念。毋庸置疑,宗教中预设的天堂和地狱等后世观,则表明了灵魂观念作为宗教的重要思想所具有的普遍性。 宗教观念还包括神灵观念和神性观念。在宗教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种神灵观,诸如自然神、氏族神、职能神和至上神等。其发展轨迹为:从多神教到一神教。在这一过程中,无论一种宗教是否为其所信仰的思想有过严密的神学体系建构,它们都内在地承认神灵的客观存在性。而这一实体的存在性,却是人类无法用经

伦理性与宗教性(三)

回到课程 伦理性与宗教性(三) 伦理性与宗教性(三)已完成儒教的特点有:1A、务虚性 B、合群性 C、理据性 D、明晰性我的答案:B 儒家的伦理与宗教的关系为: 2A、替代 B、主从 C、平行 D、交叉 1 视频 2 章节测验目录讨论笔记1 中西文化性格的比较 2 伦理性与宗教性 3 泛审美主义与泛科学主义1.1 中西文化性格的比较(一)1.2 中西文化性格的比较(二) 1.3 中西文化性格的比较(三) 1.4 中西文化性格的比较(四)1.5 中西文化性格的比较(五)1.6 中西文化性格的比较(六)1.7 中西文化性格的比较(七) 2.1 伦理性与宗教性(一) 2.2 伦理性与宗教性(二) 2.3 伦理性与宗教性(三) 2.4 伦理性与宗教性(四) 2.5 伦理性与宗教性(五)3.1 泛审美主义与泛科学主义(一)3.2 泛审美主义与泛科学主义(二)3.3 泛审美主义与泛科学主义(三)3.4 泛审美主义与泛科学主义(四)3.5 泛审美主义与泛科学主义(五) 泛审美主义与泛科学主义(六)

我的答案:A 3 以下人物中是人本哲学的先驱的是? A、黑格尔 B、康德 C、叔本华 D、萨特 我的答案:C 4 在中国文化中哪一派的学说肯定现世的欲望生活? A、儒家 B、道教 C、墨家 D、佛教 我的答案:B 5 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具有基督教的西方文化追求彼岸的福音,而中国文化则安于现世。 B、宗教具有超越死亡、慰藉个体的孤独情怀的功能。 C、儒家之道分为性善论和性恶论。 D、以上说法都正确 我的答案:D

6 概括地看,同基督教比起来,儒家最大的特点是? A、国家性和合群性 B、国家性和整体性 C、合群性与整体性 D、整体性和家庭性 我的答案:C 7 从宗教的产生上看,宗教产生最大的目标和功能是? A、教化民众 B、统一法权 C、创造人文精神 D、超越生死 我的答案:D 8 否定现实,朝向未来不是哪项所具有的: A、佛教 B、道教 C、儒教 D、基督教 我的答案:C 9 五四新文化运动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彻底颠覆,全盘照搬了西方所

宗教文学史的可能性与艰巨性

宗教文学史的可能性与艰巨性 一、宗教文学:困惑与挑战 人类当然存在着相同的本质属性,所以我们可以借用任何能够反思这些本质属性的理论。但人类因时因地所创造的文化显然也存在着差异性,由此我们更必须正视这些差异性并发展出独特的理论,从而更好地反思不同文化的独特面貌。“文化”视角的辨证内涵,正在于此。我们研究的对象是中国,每一种反思性的概念和理论都必须符合这个对象的本质属性。任何简单机械的“格义”都会使我们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既无助于理解人类的共同特质,更不能认识不同文化的丰富内涵;既不能理解“他者”,更无法观照自身。应该承认,当代中国学术语境中,并没有完善地建立符合研究对象属性的概念语义系统,“宗教”和“文学”就是最为显著的例证之一。 首先它们分别是对西方概念religion和litera-ture的迻译。“宗教”甚至并不是一个中国固定的传统词汇,而是日本人翻译时赋予新义的一个新词;“文学”虽然古有此词(孔门四学之一),但旧瓶装新酒,已经被直接作为西方literature的对应。名词如果仅作为某种物体的代号当然是无足轻重的,可是当名词指向某一概念或范畴时,其所代表的概念或范畴的内涵外延就至关重要了,它决定着我们反思的意义。于是,一个根本问题就产生了:西方文化中的religion和literature是什么?

中国文化中有religion和literature吗?至少,中国文化的religion和literature有哪些独特的内涵? 其中“宗教”的问题更为关键一些。“宗教”的普遍性毫无疑问是存在的,它是一切人类文明的母体。正因为如此,宗教应对于文化的差异性而呈现出复杂的内涵。就中国而言,一方面,文明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实用理性昌炽,精英传统中人本主义思想成为主流,很早就出现了排斥“宗教”的倾向。另一方面,原始宗教却在民间层面上有大量遗存。原始宗教并非是原始社会的化石,而是一种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始终发挥着作用的活态宗教,并且是创生型宗教的基础[1]。更复杂的是:中国古代实用理性和儒家人本主义的发展并不能阻挡创生型宗教的产生,因为人们需要对诸如人世苦难的根由与解决办法,善与恶的来源、性质和结果,以及现世人生与彼岸世界的关系等根本问题寻找答案。然而中国的各种创生型宗教(包括外来并逐渐本土化的佛教),除了因未能妥善处理与现世伦理的关系而被社会打压转入地下的“秘密宗教”外,最后仍不免都转变为世俗伦理的附庸,逐渐丧失了其作为宗教本身所应有的“对某种无限物的体验”这一根本属性①。世俗道德伦理取代宗教,而实现了那种原本应由宗教实施的、使人相信人生问题能得到最终解决的功能。佛、道教包括各种民间信仰,最后都向这种伦理靠拢,而变成了后者的一种绝妙的补充。中国古代社会中所有的真正活跃的“宗教”因素,不仅主要呈现在世俗生活中,而且与社会伦理道德的价值观念融为一体,是“世俗的”或“生活的”宗教。佛、

中国古代宗教性学

中国古代宗教性学 宗教史学: 出于西方宗教学界偏重宗教史的研究,许多国家的宗教学最初以宗教史学的面貌出现,因此广义的宗教史学即宗教学。狭义的宗教史学是其他宗教学分支的基础,它以各种具体宗教所经历的历史发展为研究对象,勾勒其历史发展线索,因此,它与历史学、语言学和考古学有着特别紧密的联系。它是宗教研充中的历史描述、语言考察和考古实践。荷兰学者商特皮(P.D.Chantepic)于1887年出版的《宗教史教科书》,是最早的宗教史著作。 比较宗教学:宗教史学被认为是宗教比较学的前身,是从历史的层面(纵向发展)去做比较。宗教现象学一词很早就出现在德国哲学家康德的哲学著作中,但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宗教学分支学科始于荷兰宗教学者商特皮。宗教现象学的现代发展则以荷兰宗教学家列欧(G.V.Leeuw)的《宗教现象学》为标志。 宗教现象学家认为,宗教比较可分为外部比较和内部比较,比较宗教学主要是强调外部比较,如对宗教形态和历史变迁的比较,对宗教礼仪、习俗、祈祷等形式的比较,而对各种宗教的内在意义和本质的比较则有所忽视;宗教现象学则强调内部比较,认为这种比较更加抽象,更具有实质性。 宗教社会学 宗教社会学主要研究宗教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和关系、人类团体和社会的宗教意义、社会对宗教的需求和排斥、宗教对社会发展的制约和促进,以及宗教在社会各阶层人士中的分布、宗教在社会中的传播状况和意义。宗教社会学在开创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法国的杜克海姆(又译涂尔干、迪尔凯姆)(E.Durheim)和德国的马克斯·韦伯 (Max Weber)。杜克海姆在其著述中将宗教社会学理论加以系统化、体系化,并且率先使用“宗教社会学”一词。宗教社会学在他那里开始形成体系。他认为,宗教乃是人类社会的结构性因素,有着非常实在的内容。 宗教心理学 对宗教现象的心理因素进行分析由来已久,但宗教心理学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分支学科则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事情。近代实验心理学之父冯特(w.Wundt)的十卷本《民族心理学》用了三卷之多的篇幅专门讨论神话和宗教问题,他的美国学生斯塔伯克于1900年第一次以《宗教心理学》为标题出版专著。留巴、詹姆士、普拉特、奥托相继而起,宗教心理研究之风吹及欧美,盛极一时。 宗教哲学 宗教哲学研究“宗教的本质”问题,是从哲学本体论和世界观的角度来探讨“宗教的意义”,并根据宗教的历史发展、社会作用,从认识论上确定“宗教”的“概念”、阐明其“定义”,回答“什么是宗教”、“为什么有宗教”等问题。 “宗教”这个词是个外来词。我国古代典籍中有“宗”和“教”这两个单字,但无“宗教”这个词组。根据《说文解字》中的解释,“宗,尊祖庙也。”“教,上所施,下所效也。”可见,“宗”字在古汉语中的基本含义在于人的祖先祟拜,在于一个家族的人对自己祖先的崇拜,而“教”字则是教化的意思。 宗教”这个词是外来词,在中国出现首先源自佛教。佛教以佛陀所说为教,以佛弟子所说为宗,宗为教的分派,合称宗教,意指佛教的教理。“宗教”这个外来词的另一个来源则是拉丁文“religio”,它本来的意思有虔诚、对神的敬畏和景仰、敬神的礼仪、神圣性、圣地、圣物,等等。 宗教组织是社会生产和分工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宗教制度化发展的结果。在各种制度化宗教中,宗教组织的形态各异,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同名目和形态各异的宗教组织成

印度文化的宗教性

印度文化的宗教性 印度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是世界文化的发源地之一,它和古埃及、巴比伦、中国被称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因此印度在我的思想中一直都是一个充满神秘的国度。最早开始接触印度文化是在初中课本上学习泰戈尔的诗时,由于诗歌往往是建筑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上,介于对诗歌背景以及作者的了解,老师简单介绍了一下印度这个国家。后来我逐渐喜欢上了印度的音乐,它让人有一种很享受、超脱世俗的感觉,仿佛把古老漫长的印度文明都融入在其中。在食物上我也对咖喱饭很感兴趣,这更加深了我对印度的兴趣。随着我的生活阅历一点点的增多,通过对印度的人文历史、音乐、饮食舞蹈等方面的接触,我对印度文化的了解也越来越多。 印度文化有两大基本特征,即它的多样性和宗教性。印度文化多种多样,但印度的宗教几乎能涵盖到各个方面,因此,印度文化基本上就属于宗教文化。印度的宗教信仰主要包括印度教、耆那教、佛教等。印度教是印度本土占统治地位的正统宗教,在纷繁复杂的印度文化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印度教文化,它贯穿了印度文明史的始终。目前印度80%以上人口都是印度教信徒,成为印度最流行的宗教。恒河是印度教徒心目中的圣河,他们这一生中至少要在恒河中沐浴一次,让圣河洗净生生世世所有的罪业。至今每天都有成千上万印度教善男信女在恒河圣水中沐浴,洗涤罪孽,净化灵魂,希冀死后灵魂被引渡到彼岸世界。整个恒河,不管在上游、中游、还是下游,也不管是在春夏秋冬,一天到晚总是有印度教徙在洗浴。最壮观的是瓦腊纳昔的恒河晨浴,前往此地朝圣、观光的人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奔此而来。每天早上四五点钟,晨光熹微,成群成群的男女老少已经在瓦腊纳昔的大街小巷中涌动,他们中有当地居民,有千里迢迢赶来的印度教教徙,也有为了一饱眼福的异乡游人,大家只有一个目的地——恒河之岸。佛教创自于印度的释迦牟尼,因此佛教在印度也有很大影响。但由于一些历史原因,使得佛教在印度的地位逐渐削弱,如今只有很少一部分教徒。耆那教也是印度的一个主要宗教,它主张不害(非暴力),提倡严格苦行。除印度教、耆那教和佛教外,世界上其他各大宗教在印度都能找到它的教徒。因此,印度不仅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而且还可谓是一个多宗教、多种姓的“宗教博物馆”。 印度文化中人们坚定的宗教信仰对印度人来说是一种崇高的精神寄托,这种信仰充斥在印度的各个领域,宗教在印度几乎无所不在。 (一)宗教与文学 文学是反映宗教文化的一个重要领域,在印度文化中有许多文学作品有深刻的宗教烙印。 1、《吠陀》:这是印度最古老的诗歌总集,大约形成于公元前1000年,包括从原始公社制社会末期至奴隶社会的作品。《吠陀》被印度教视为圣典,蒙上了浓厚的宗教色彩,它在古代印度文学发展中却占据着重要地位。它是印度文学最初的源头,对后代的社会生活和文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史诗:在印度文学中,史诗《摩诃婆罗多》和《罗摩衍那》占有突出的地位,它们集中地反映了古代印度的社会生活和文学成就,具有很强的宗教性。3.《往世书》:是以《往世书》为名的一大批文献,都是印度教的经典。《往世书》的内容相当丰富,且十分集中,可视为神话传说集。以上的三种基本都以神话故事为主要内容,印度神话文献实际上也是印度宗教的经典文集。印度的神话基本上都完整地保存在大量的宗教典籍和带有强烈宗教色彩的文学作品中。宗教在印度文学的整个历史进程始终不可分解的渗透其中。(二)宗教与饮食 印度并存着多种教派,各个教派在对教徒的饮食要求上也不同。印度教的信徒把牛奉为“神”,称为“神牛”。“神牛”自然不能成为人们口中之物。印度平均每三个人便有一头牛。印度教的上层人物更是不能沾任何肉类的斋戒主义者。约占总人口11%的伊斯兰教徒戒猪肉,而约占2%的锡克族教徒戒酒。印度教徒和伊斯兰教徒中同样有许多人是戒酒的。

一种描述人的宗教性本质的心理学方法——马斯洛的“高峰体验”论

一种描述人的宗教性本质的心理学方法——马斯洛的“高峰体验”论 本文旨在论述,马斯洛的?高峰体验?是论证人的本质的宗教性的一种方法。 马斯洛(Abraham Harold Maslow,1908-1970)是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他是人本主义心理学派的领袖,也是超个人心理学的创始人;而超个人心理学则深深地打上了宗教的烙印,它从东方的禅宗、道教和瑜伽等宗教吸取营养,反对统治着心理学界的物理主义世界观,致力于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超个人?、?超越性?和?精神性?的研究(车文博.2003,p492)。 按理说,作为这样一个学科的创始人,马斯洛应该是虔诚的教徒才是,但奇怪的是,马斯洛从小就因为母亲的原因而对宗教产生了一种强烈的怀疑,抱着一种无神论的态度,他回忆道:?作为一个孩子,迷信和宗教对我来说是一回事。?(爱德华?霍夫曼.2003,p2)那么,究竟是什么力量把马斯洛引向研究超个人心理学的道路呢?在我看来,这把钥匙就是他的?高峰体验?(peak experience)论,而?高峰体验?又是他的思维逻辑的必然发展。 马斯洛的学说的起点来源于他对美国心理学界的两大势力:行为主义和精神分析的不满,行为主义秉承洛克的?白板说?,把人定义为环境的产物,没有任何自由和尊严(新行为主义者斯金纳曾写过《超越自由与尊严》一书);精神分析则把人类比于动物,人受到潜意识

和本能的控制,这更是对人性的贬低。马斯洛认为这两种心理学都无法完整地描述真正的人的模样,要了解人,必须从最优秀的人群中去寻找样本。 马斯洛仔细研究了人的动机和需要,提出了著名的需要层次理论,即人有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自尊需要、自我实现(self-actualization)五个层次的需要,它们依次上升(马斯洛.1987a,p40-p53),而这种上升的依据就在于人所固有的似本能(马斯洛.1987a,p88),即一种潜能。这里马斯洛把亚里士多德的潜能论引入心理学,人不再是被环境或潜意识决定的被动客体,而是具有潜能的待实现的主体,而他对自我实现这种对人性最高境界的描述,则大大提升了人自身的形象,人的这种形象,蕴含着一种宗教性。(陈彪.2007,p71) 那么,怎样来证明人确实有自我实现的这样一种似本能呢,潜能论的假设是否过于虚无缥缈?马斯洛曾经经历过?高峰体验?,很多人也告诉他各种高峰体验的经历,这使马斯洛渐渐地相信,高峰体验是自我实现者的一个重要特征,它是使人通往神圣性的路。在这样一个?去圣化?(desacralization)的年代,马斯洛强调人生需要必要的?再圣化?(resacralization)。(车文博.2003,p140)那么,什么是高峰体验呢,马斯洛认为这是一种神秘的体验,?这种体验可能是瞬间产生的,压倒一切的敬畏情绪,也可能是转眼即逝的极度强烈的幸福感,或甚至是欣喜若狂、如痴如醉、快乐至极的感觉?、在这些短暂的时刻里,?他们觉得自己已经与世界紧紧相连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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