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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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rehensive Medical Insurance Plan of Foreign Students in China

留学生综合保障计划简介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Comprehensive Insurance Plan of Foreign Students

保险责任

Insurance Liabilities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This company shall undertake the following insurance liabilities during the period of insurance:

·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含SARS)死亡,本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

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1.1 Loss of Life Insurance

This company shall pay the stipulated amount of insurance compensation if the Insured dies of any accidental injury or disease (including SARS).

·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残疾,本公司按照《平安意外残疾附加责任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比例乘以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1.2 Disability Insurance

If the Insured suffers from any accidental injury which results in any disability within 180 days since the occurrence of the accidental injury, this company shall be liable for the agreed amount of insurance multiplying the proportion stipulated in the Proportion Table between the Degree of Disability and the Payment attached to Ping An’s Additional Liability Clause for Accidental Disability.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This company shall respectively pay the insurance compensation for accidental disabi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ipulations no matter the Insured suffers from accidental injury for once or several times, however the accumulative payment hereto shall not exceed the stipulated amount of insurance.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并导致残疾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同一原因死亡,本公司只给付约定保险金额与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超过一百八十日死亡,不论是否同一原因所致,本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If the Insured dies of the same reason within 180 days since the occurrence of accidental injury which results in any disability, this company shall be liable only for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stipulated amount of

insurance and the insurance compensation for accidental disability; if the Insured dies after 180 days, this company shall pay the stipulated amount of insurance no matter the death is caused by the same reason.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1.3 Accidental Injury Medical Treatment Insurance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If the Insured receives any medical treatment within 180 days since the occurrence of the accidental injury, this company shall be liable for the actual and reasonable expenses for medical treatment, however the accumulative payment shall not exceed the stipulated amount of insurance.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1.4 Hospitalization Medical Insurance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含SARS),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护理费(限额100元/天)、床位费(限额100元/天)、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If the Insured must be hospitalized through diagnosis for any accidental injury or disease (including SARS), this company shall be liable for the actual and reasonable expenses for medical treatment including nursing fee (limited to RMB100 Yuan per day), bed fee (limited to RMB100 Yuan per day),

expenses for operation, medicine, treatment, laboratory test, radiation and examination, however the accumulative payment shall not exceed the stipulated

5、团体高额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1.5 Group Major Medical Expenses Insurance

被保险人因疾病(含SARS)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而导致的在保险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以及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并延续至保险合同到期日后一个月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限额100元/天)、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护工费(限额100元/天)、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和手术费),在累计超过起付线(人民币6万元)时,本公司对起付线以上至封顶线(人民币40万元)的部分按10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As for the reasonable and necessary expenses for the medical treatment hereto occurred during the period of insurance as well as the expenses for hospitalization medical expenses (including the bed fee (limited to RMB100 Yuan per day), expenses for medicine, nursing fee (limited to RMB100 Yuan per day), treatment, laboratory test and examination, special examination and treatment, ambulance and operation) which is occurred during the period of insurance and extended into one month after the expiration of the insurance agreement, if the Insured is hospitalized for any disease (including SARS) or accidental injury, this company shall be liable for the amount of insurance compensation exceeding RMB60,000 Yuan

but limited to RMB400,000 Yuan.

注:以上所有医疗机构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的公立医院。医疗费用范围只限于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的项目和费用,但承担乙类药品的自负费用。

Note: All the foregoing medical organizations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public hospitals established within the board of the People’s Republ ic of China; The scope of medical treatment expenses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tems and expenses which can be reimburs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ocal regulations on social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However the expenses for the B-class medicine shall be paid by themselves.

责任免除

Liability Exemption

身故及残疾责任免除

Liability Exemption for Loss of Life and Disability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This company shall be exempted from the insurance liabilities for the loss of life and disability of the Insured for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酒醉、自残或自杀;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无照驾驶;

四、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

五、被保险人患有爱滋病或其它性病。

六、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专业人员参与的高风险运动及高危竞技类活动。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1. any intentional act of the applicant for insurance or the beneficiary;

2. criminal act, addiction to narcotic, fighting, drunkenness, self-injury or suicide of the insured;

3. driving while intoxicated or driving without license of the insured;

4. pregnancy, miscarriage or childbirth of the insured;

5. AIDS or other VD of the insured;

6. War, military action, civil rebellion or armed revolt;

7. Nuclear explosion, radiation or pollution;

8. High-risk sports and athletic activities by the professionals; If any of the foregoing circumstances happens resulting in the death of the Insured, this company shall end the insurance liabilities and return the immature insurance premium after the deduction of the commission. 医疗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住院医疗、高额医疗费用)免除

Liability Exemption for Medical Treatment (accidental injury medical

treatment, hospitalization medical treatment and major medical expenses)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This company shall be exempted from the insurance liabilities for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因矫形、整容或康复性治疗等所支出的费用;

七、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等;

八、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首次投保前的既往症、精神疾病、艾滋病、性病、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及其并发症;

十三、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1. intentional killing or injure the insured by the applicant or the beneficiary;

2. criminal act or arrest resistance , suicide or intentional self-injury of the insured;

3. fighting, drunkenness, drug taking, addiction or injection of the insured;

4. driving while intoxicated or without license or driving motor-driven vehicle without valid driving certificate of the insured;

5. medical accident occurred during the cosmetic operation or other physician or surgery operations of the insured;

6. the expenses for orthopaedic, cosmetic operation or rehabilitating treatment of the insured;

7. registration fee, expenses for board, accompanying accommodation, heating and traffic of the insured;

8. items and drugs at private expense stipulated by the local departments in charge of the social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or medical treatment on public expense;

9. taking, coating or injecting drugs not in conformity with doctor’s advice;

10. war, military act, rebellion or armed revolt;

11. nuclear explosion, radiation or pollution;

12. previous disease, mental disease, AIDS, VD, congenital or hereditary disease and the complications before the first application for insurance;

13. medical treatment expenses occurred out of the board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注:未尽事宜以《学生平安一年定期保险条款》、《平安意外残疾附加责任条款》、《平安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平安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条款》《团体高额医疗费用保险(B)款》的规定为准。

Note: other matters that are not stipulated in this plan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Ping An’s One-Year Fixed Insurance Clause for the Student, Ping An’s Additional Liability Clause for Accidental Disablity, Ping An’s Insurance Cluase for Additional Student’s Accidental Injury Medical Treatment, Ping An’s Clause for the Additional Hopistalization Medical Treatment of the Student and the Children and the Clause (B) for Group Major Medical Expenses Insurance.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中府[2002]60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5.31 【实施日期】2002.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府[2002]6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府[1998] 104号)和《中山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府[2001] 109号)实施以来,全市社会医疗保险实现了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保险救助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医疗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得到有效的保障。随着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公有企业改革深化以及国家、省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法规和政策的颁布实施,需对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制定相关政策。在认

真总结近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从2002-2003社保年度起,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为1250元/月,企业为1000元/月。缴费比例维持不变。 二、调整综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支付办法 取消门诊费用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的超支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办法。个人帐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参保人用现金支付。 三、调整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

中山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中山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充医疗保险是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参保人。 第三条参保人在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应以用人单位、家庭户或学校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内所有人员均应参保。 职工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职工及积分入学非本市户籍学生可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已在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下同)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前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取整至十位数,奇数顺位下调至偶数,个位数下调为零),按缴费基数10%的比例逐月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7%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3%的比例缴纳;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积分入学非本市户籍学生及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按缴费基数10%的比例逐月全额缴纳。 本市户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和非在职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全额补贴,个人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用人单位参保人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补充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5年且本地补充医疗保险参保满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累计缴费年限的,可按当年度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至规定年限或按各年度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逐月缴费至规定年限。 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参保人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参加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计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用人单位申请增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应于每月1日至23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月起在地税征收部门按月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如单位不再参

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及其他社会成员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建立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以下统称“参保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在职职工,下同),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第三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贴相结合;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三)参保人义务与权利相对应; (四)重点解决参保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门诊医疗部分费用; (五)就近就医,方便管理; (六)完善村(社区)医疗机构建设,逐步推进覆盖。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镇(区)医疗机构建设布点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待遇给付等工作;镇(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镇(区)级医疗机构配备相应人员,负责辖区内实施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 市财政、地税、食品药品监管、审计、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个人缴费(含村集体补助); (二)市、镇(区)两级财政补贴; (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存款利息; (四)依法纳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个人医疗账户。 第六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元,按照以下标准逐月缴纳: (一)在职职工每人每月缴费2元,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缴纳,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每人每月1元; (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每人每月缴纳2元,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每人每月3元; (三)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一、住院起付额 参保人每次住院需自付起付额。起付额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博爱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等三级医院1000元;小榄人民医院、陈星海医院、黄圃人民医院等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及其他医院600元;市外转院1200元。 二、参保人转院就医 参保人诊治疾病,应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转往市外定点医院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原则上应转往下列指定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已联网结算)、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已联网结算)、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暨南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已联网结算)、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已联网结算)、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已联网结算)。 三、参保人转院手续 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需由本市三级医院或相当的市级专科医院(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小榄人民医院、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限传染病及皮肤病)、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疾病)、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主管医生开具市外转诊审批表,并经科主任、医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转诊。本市无抢救条件的危重病人需及时转院的,可经约定医疗机构医务科科长或院长批准后转院,但约定医疗机构需24小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办理转院报批手续的,医疗费用自理。 四、报销市外住院医疗费用须提供的资料 经批准转往市外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医院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就医结束后一个月内到社保局医保科报销,报销时须提供《中山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批表》、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社保卡、身份证(若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本人中山市农业银行存折等资料。 五、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定居退休人员、临时外出人员就医 经备案登记,常驻异地工作(连续1年以上)和退休后异地定居的参保人,在当地选三家医保定点医院作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外出的人员异地就医限急、危病症,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其门诊费用按市内门诊结算办法报支。上述人员住院的,应在入院后一周内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登记备案,出院后提供相关资料交社保局医保科审批。异地住院又需转院的,原则上转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确需转往当地其他医院的,应由当地转出医院提出申请,由参保人或用人单位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批准。 六、参保人离开单位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医疗保险的办理 参保人离开单位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暂无就业单位且属本市户籍的,可在三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续保或以居民身份参保。 七、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1.参保人在门诊就医时应先向挂号处和主诊医生出示社保卡,登记参保号,交费时用本卡结帐。 2.持卡人住院时请出示社保卡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向主管医生出示社保卡,表明参保者身份;出院时凭此卡在医院结帐直接报销医疗费用,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3.如不出示、不使用社保卡登记入院、结算住院费用,而按自费病人结帐出院者,所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支。 4.如因紧急入院,未及时带有社保卡,请向医院入院登记处申明,或告知市社保局,以便与医院协调能暂时按医保入院处理,但必须于入院后三天内持社保卡补办登记手续;若入院时参加了医疗保险,因故未领或遗失社保卡者,请先向医院入院处登记和社保局申明,由市社保局负责查明原因,并及时协调制卡,待领卡后在医院凭卡进行社保结算。 5.凡参加社会保险者一人一卡,必须妥善保管,参保人凭卡办理个人社保业务,不得冒用或转借他人使用。若社保卡丢失、损坏等,请及时拨打12333电话挂失;再凭身份证到就近劳动保障分局或社保卡制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八、参保人如何更好保障自己的医保权益 1.熟悉、了解医保政策。 2.每次就医时使用社保卡,遗失卡及时挂失、补办。 3.就医时告知医生尽量使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 4.市外转院时要先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5.属特殊病种的要及时申请登记。 6.定点医院常驻医保驻院代表,就医有疑问时向驻院代表咨询或致电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九、如何查询单位缴费情况和个人参保资料 1. 致电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查询。 2. 浏览社保局网站查询中心:。 3. 浏览省社保基金局网站:。 4. 持社保卡到各大医院的自助彩色圈存机查询。 5. 持社保卡到各农业银行网点的社保业务自助查询机查询。 6. 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我局或各镇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查询。 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网址:

中山市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表2016年7月版(生日当月办理)

中山市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表单位名称 地税纳税编码 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人员 姓名身份证号码 注意事项: 1、根据中府〔2010〕52号文件精神,用人单位参保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所在单位必须为其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费率×养老金计发月数(详见附表); 2、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当月为参保人办理了申领养老退休待遇手续后,须于当月25号前,凭本申请表到所属镇区人社分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申请手续; 3、缴费方式:用人单位次月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4、用人单位办理了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手续后,次月须及时缴纳医疗费用。当月按时缴费,次月按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属迟缴、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5、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已缴纳的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作退款处理(经社保部门核定,参保人不符合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已缴纳的一次性医疗保险费需作差额退费处理); 6、本表一式两份,单位存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存一份。 本单位已清楚上述注意事项,现申请按规定标准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单位经办人: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社保经办人:社保经办机构:(盖章) 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日期:年月日 (2016年6月印)

附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对照表 退休年龄(岁)计发月数(月)一次性应缴金额(元) 50 195 12772.5 51 190 12445 52 185 12117.5 53 180 11790 54 175 11462.5 55 170 11135 56 164 10742 57 158 10349 58 152 9956 59 145 9497.5 60 139 9104.5 61 132 8646 62 125 8187.5 63 117 7663.5 64 109 7139.5 65 101 6615.5 66 93 6091.5 67 84 5502 68 75 4912.5 69 65 4257.5 70 56 3668 本年度(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的缴费基数:262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率:2.5%

中山市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表生日当办理完整版

中山市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表生日当办理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中山市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表 注意事项: 1、根据中府〔2010〕52号文件精神,用人单位参保人达 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所在单位必须为其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 准为: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 资×费率×养老金计发月数(详见附表); 2、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当月为参保人办理了申领养老退 休待遇手续后,须于当月25号前,凭本申请表到所属镇 区人社分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申请手续; 3、缴费方式:用人单位次月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4、用人单位办理了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申请手续后,次月须及时缴纳医疗费用。当月按时缴费,次月按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属迟缴、欠缴 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5、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的参保人,已缴纳的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作退款 处理(经社保部门核定,参保人不符合按月领取社会养 老保险待遇的,已缴纳的一次性医疗保险费需作差额退 费处理); 6、本表一式两份,单位存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存一份。 本单位已清楚上述注意事项,现申请按规定标准缴 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单位经办人: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社保经办人:社保经办机构:(盖章) 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日期:年月日 (2016年6月印) 附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对照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一、住院起付额 参保人每次住院需自付起付额。起付额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博爱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等三级医院1000元;小榄人民医院、陈星海医院、黄圃人民医院等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及其他医院600元;市外转院1200元。 二、参保人转院就医 参保人诊治疾病,应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转往市外定点医院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原则上应转往下列指定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已联网结算)、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已联网结算)、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暨南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已联网结算)、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已联网结算)、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已联网结算)。 三、参保人转院手续 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需由本市三级医院或相当的市级专科医院(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小榄人民医院、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限传染病及皮肤病)、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疾病)、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主管医生开具市外转诊审批表,并经科主任、医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转诊。本市无抢救条件的危重病人需及时转院的,可经约定医疗机构医务科科长或院长批准后转院,但约定医疗机构需24小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办理转院报批手续的,医疗费用自理。 四、报销市外住院医疗费用须提供的资料 经批准转往市外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医院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就医结束后一个月内到社保局医保科报销,报销时须提供《中山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批表》、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社保卡、身份证(若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本人中山市农业银行存折等资料。 五、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定居退休人员、临时外出人员就医 经备案登记,常驻异地工作(连续1年以上)和退休后异地定居的参保人,在当地选三家医保定点医院作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外出的人员异地就医限急、危病症,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其门诊费用按市内门诊结算办法报支。上述人员住院的,应在入院后一周内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登记备案,出院后提供相关资料交社保局医保科审批。异地住院又需转院的,原则上转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确需转往当地其他医院的,应由当地转出医院提出申请,由参保人或用人单位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批准。 六、参保人离开单位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医疗保险的办理 参保人离开单位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暂无就业单位且属本市户籍的,可在三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续保或以居民身份参保。 七、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1.参保人在门诊就医时应先向挂号处和主诊医生出示社保卡,登记参保号,交费时用本卡结帐。 2.持卡人住院时请出示社保卡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向主管医生出示社保卡,表明参保者身份;出院时凭此卡在医院结帐直接报销医疗费用,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3.如不出示、不使用社保卡登记入院、结算住院费用,而按自费病人结帐出院者,所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支。 4.如因紧急入院,未及时带有社保卡,请向医院入院登记处申明,或告知市社保局,以便与医院协调能暂时按医保入院处理,但必须于入院后三天内持社保卡补办登记手续;若入院时参加了医疗保险,因故未领或遗失社保卡者,请先向医院入院处登记和社保局申明,由市社保局负责查明原因,并及时协调制卡,待领卡后在医院凭卡进行社保结算。 5.凡参加社会保险者一人一卡,必须妥善保管,参保人凭卡办理个人社保业务,不得冒用或转借他人使用。若社保卡丢失、损坏等,请及时拨打12333电话挂失;再凭身份证到就近劳动保障分局或社保卡制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八、参保人如何更好保障自己的医保权益 1.熟悉、了解医保政策。 2.每次就医时使用社保卡,遗失卡及时挂失、补办。 3.就医时告知医生尽量使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 4.市外转院时要先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5.属特殊病种的要及时申请登记。 6.定点医院常驻医保驻院代表,就医有疑问时向驻院代表咨询或致电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九、如何查询单位缴费情况和个人参保资料 1.致电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查询。 2. 3. 4.持社保卡到各大医院的自助彩色圈存机查询。 5.持社保卡到各农业银行网点的社保业务自助查询机查询。 6.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我局或各镇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查询。 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19.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表 (年月)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一、住院起付额 参保人每次住院需自付起付额。起付额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博爱医院等三级医院元;小榄人民医院、陈星海医院、黄圃人民医院等二级医院元;一级及其他医院元;市外转院元。 二、参保人转院就医 参保人诊治疾病,必须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转往市外(上级)医院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原则上转往下列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山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东省中医院、暨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暨南大学华侨医院)、第一军医大学珠江医院、第一军医大学南方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三、参保人转院手续 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需由本市三级医院或相当的市级专科医院(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博爱医院、埠湖医院等)主管医生开具市外转诊申请表,并经科主任、医务科或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转诊。危急病例需及时转院的,可经约定医疗机构医务科科长或院长批准,先行转院,但须于一周内补办转院手续。转院原则上应转往省内上一级指定医院,未办理转院报批手续的,医疗费用自理。 四、报销市外住院医疗费用须提供的资料 经批准转往市外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医院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就医结束后一个月内到社保经办部门报销,报销时须提供《社会医疗保险转诊申请表》、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疗收费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社保卡、身份证(若代领,还需提供代领人身份证)、本人银行存折等资料。 五、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定居退休人员、临时外出人员就医 经备案登记,常驻异地工作(连续年以上)和退休后异地定居的参保人,综合医疗的门诊费用包干使用,并在当地选三家公办医院作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外出的人员异地就医限急、危病症,可在当地公办医院就诊,其门诊费用按市内门诊结算办法报支。上述人员需住院的,应住公办医院,并在住院一周内通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异地住院又需转院的,原则上转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确需转往当地其他医院的,应由当地转出医院提出申请,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批准。 六、参保人离开单位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医疗保险的办理 参保人离开单位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暂无就业单位且属本市户籍的,可在三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续保或以居民身份参保。 七、社保卡(含社会保障卡、社保卡、社保金穗卡、城乡居民医保卡)使用注意事项 .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就医前需持有社会保障卡或社保卡在农业银行网点或定点医疗机构的圈存机上将个人帐户金额和特殊病种额度(每年月日后)圈入社保卡中,供费用结算时使用。门诊就医时应先向挂号处和主诊医生出示社保卡或社会保障卡,登记参保号;交费时再用本卡结帐(医保费先由个人帐户支付,卡内余额用完后由个人自付,但仍需使用本卡结算)。 .持卡人住院时请出示本卡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向主管医生出示社保卡,表明参保者身份;出院时凭卡在医院结帐直接报销医疗费用,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如不出示、不使用社保卡登记入院、结算住院费用,而按自费病人结帐出院者,所发生的费用社保部门不予报支。 .如因紧急入院,未及时带有社保卡,请向医院入院登记处申明,或告知市社保局,以便与医院协调能暂时按医保入院处理,但必须于入院后三天内持社保卡补办登记手续;若入院时参加了医疗保险,因故未领有社保卡者,请先向医院入院处登记和社保局申明,由市社保局负责查明原因,并及时制卡,待领卡后在医院进行社保结算。 .凡参加社会保险者一人一卡,必须妥善保管,参保人凭卡办理个人社保业务,不得冒用或转借他人使用。若社保卡和社保金穗卡丢失、损坏等,请及时拨打或电话挂失;若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等,请及时拨打或电话挂失;再凭身份证到就近劳动保障分局(所)或社会保障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若城乡居民医保卡丢失、损坏等,直接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分局(所)办理社会保障卡。 八、参保人如何更好保障自己的医保权益 .熟悉、了解医保政策。 .每次就医时使用社保卡,遗失卡及时挂失、补办。 .就医时告知医生尽量使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 .市外转院时要先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属特殊病种及时登记。 .定点医院常驻医保驻院代表,就医时有疑问向医保驻院代表或致电社保局医保科。 九、如何查询单位缴费情况和个人参保资料 .致电劳动保障服务热线:查询。 .可拨打社保(医保)个人帐户余额查询电话:。 .浏览社保局网站查询中心:。 .浏览省社保基金局网站:。 .持社保卡到各大医院的自助彩色圈存机查询。 .持社保卡到各农业银行网点的社保业务自助查询机查询。 .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我局或各镇区经办机构业务前台查询。 劳动保障服务热线:社会保险语音查询电话:网址:

关于修改中山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山市城乡居民门诊 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开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扩大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决定对《中山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府〔2008〕36号)有关内容予以修改: 一、将文件更名为《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以下统称‘参保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在职职工,下同),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元,按照以下标准逐月缴纳: (一)在职职工每人每月缴费2元,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缴纳,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每人每月1元; (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每人每月缴纳2元,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每人每月3元; (三)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非本市户籍人员,每人每月缴纳8元; (四)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非本市户籍学生每人每月缴纳2元,省属和市属学校学生的政府补贴部分,由市级财政补贴每人每月6元;镇(区)属学校学生的政府补贴部分,由所在镇(区)财政补贴每人每月6元。纳入扶贫助学范围的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扶贫助学基金予以全额补助。” 四、增加一条作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条款顺延。 五、增加一条作第十条,“参保人应以用人单位、家庭户或学校为单位(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参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办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时,参保单位内所有人员均应参保”。其他条款顺延。 六、增加一条作第十四条,“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或参保单位可

中山市大病医疗保险办法

中山市大病医疗保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8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大病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大病医疗保险的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给付等业务。 市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卫生计生、民政、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审计、教育和体育、慈善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每月从上月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扣除按规定提取的省社会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市社会保险风险储备金后,剩余部分划拨2%作为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不再另行缴费。

大病保险可接受公益慈善等多渠道来源的资金。 第五条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和侵占大病医疗保险资金,违者除责令如数归还外,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六条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及其营运收益、各项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七条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有关待遇后,按本办法享受规定的相应险种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与参保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险种及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挂钩,按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及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足1年的参保人享受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1.起付额标准及支付比例。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60%。 2.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年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前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前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二)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1年以上的参保人享受的大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业务指引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 报销业务指引 一、享受条件: 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⑵参保人在流产、引产、产道分娩、剖宫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 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引产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经产道分娩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剖宫产或多胞胎的(含多胞胎剖宫产),一次性支付4000元。 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三、业务所需材料: 女性参保人应当在生育后12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待遇申领手续。申领生育医疗待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⑴已婚未育的流产 ①《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户口本,若户口本内有相应年龄段小孩导致不能明确其未生育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计划生育证明说明其生育情况(原件和复印件); 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⑤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门诊的,提供费用明细清单或手术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⑥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⑦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是代办,需增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⑧参保人中山本地农业银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⑨经参保人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登记,同意其在市外异地流产的,应提供有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原件)。 ⑵已婚已育的流产 ①《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流产前已经采取“上环、节育、皮下埋植”等方式进行避孕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暂不宜上环”的医学证明(原件);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中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中府〔2010〕52号 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多层次保障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两个层次,参保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商业健康保险。有关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职工,下同)、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统称参保人)。 本市户籍应征服兵役的人员暂不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使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给付等业务。 市财政、税务、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审计、

民政、农业、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遵循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与集体扶持及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及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和管理 第七条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全市统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社会捐助的资金; (六)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 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个人医疗账户。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分别按以下比例逐月缴纳:

中山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多层次保障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相结合的方式。参保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使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给付等业务。 市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审计、民政、农业、教育和体育、公安、编委办、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遵循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与集体扶持及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 1 -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职工,下同)、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按本办法参保累计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本市户籍已积分入学的子女(以下统称参保人)。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按月领取本市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本市户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与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下列人员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及灵活就业人员; (二)在本市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办理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四)按本办法参保累计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本市户籍已积分入学的子女; (五)其它按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可以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可根据本市经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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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多层次保障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两个层次,参保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商业健康保险。有关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职工,下同)、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统称参保人)。 本市户籍应征服兵役的人员暂不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使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给付等业务。 市财政、税务、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审计、民政、农业、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遵循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与集体扶持及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及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和管理 第七条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全市统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社会捐助的资金; (六)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 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个人医疗账户。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分别按以下比例逐月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及其他社会成员基本医疗需求,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建立门诊统筹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随用人单位已参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下同)、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非本市户籍人员、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统称参保人)。 本市户籍应征服兵役的人员暂不按本办法参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镇(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布点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待遇给付等工作;各镇(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镇(区)级医疗机构配备相应人员,负责辖区内实施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 市财政、地税、食品药品监管、审计、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遵循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参保人义务与权利相对应的原则;坚持重点解决参保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门诊医疗部分费用的原则;坚持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坚持逐步推进,最终实现全覆盖的原则。 第五条设立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使用。门诊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个人缴纳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市、镇(区)两级财政补贴; (四)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 (五)依法纳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个人医疗账户。 第六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取整至百位数,十位和个位数下调为零)乘以0.5%计算,分别按以下比例缴纳:(一)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0.2%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按缴费基数0.2%的比例缴纳,市、镇(区)两级财政各按缴费基数的0.05%对当月参保缴费的在职职工给予补贴; (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个人按缴费基数0.2%的比例缴纳,市、镇(区)两级财政各按缴费基数的0.15%对当月参保缴费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给予补贴; (三)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 (四)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按缴费基数0.2%的比例缴纳,省属和市属学校参保学生的政府财政补贴部分,由市级财政按缴费基数0.3%给予补贴;镇(区)属学校参保学生的政府补贴部分,由所在镇(区)财政按缴费基数0.3%给予补贴。 第七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八条实行一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镇(区),市财政不再负担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经费,市财政补贴的份额由镇(区)财政承担。 第九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中人社〔2010〕23号 根据《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0〕5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和缴费办法 (一)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和缴费办法。 1、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所在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参保申报和缴费。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当月参保申报手续,并足额缴纳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收代缴。 (二)本市户籍农村居民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和缴费办法。 1、参保登记。农村居民以村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农村股份合作社或村民小组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参保单位,由所属参保单位按统一格式填报参保人员名册等资料,报送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参保申报和缴费。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当月参保申报手续,并足额缴纳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属参保单位代收代缴。 (三)本市户籍城镇居民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办法。 1、参保登记。城镇居民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非家庭户人员,允许不以户为单位参保,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参保申报和缴费。由家庭户户主、非家庭户本人(或监护人)携带户主身份证、户口簿、户主(或本人)银行存折等资料,于当月18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申报手续,户籍属石岐区、东区的城镇居民在户籍所属社区办理参保申报手续,按规定时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银行代收代缴。 (四)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办法。 1、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参保申报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人银行存折等资料,于当月18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申报手续,按规定时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商业银行代收代缴。 (五)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和补贴办法。 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以所在学校为参保单位,由学校按统一格式填报参保人员名册等资料,报送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地税部门办理申报参保手续。 每年6月1~25日为在校学生办理下一社保年度参保申报缴费手续时间,新生入学后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申报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的缴费标准按年或逐月缴纳。参保单位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参保资料,按时向地税部门足额缴纳参保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代收代缴。 省属学校学生的政府补贴部分先由市财政按参保人员名册统一核付,再由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申领;市属学校非本市户籍学生的政府财政补贴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镇区属学校非本市户籍学生的政府财政补贴部分由所在镇区财政全额负担,由市财政在镇区税收分成中予以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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