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之幻—流坑村写生感与浅析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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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之幻—流坑村写生感与浅析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合集

流之幻—流坑村写生感与浅析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

题合集

流之幻—流坑村写生感

绿之幻。南方的绿,浓浓的绿,深深的绿,软软的绿,湿湿的绿。满眼的绿浓得好像会流下来,浓得好像这世界只有它一种颜色。看着这绿,任谁也抵不住它的诱惑,仿佛整个身体、整颗心都被它吸进去了,想逃也逃不开。其实,是根本不想逃,只想就这样沉浸在它所带来的无尽享受中。我愿用身体去碰触它,我愿用心去靠近它,我愿用自己的一切与这绿融合在一起。但是,我虽然离它那么近,却又好像离得很远,我终究是要离开它的,这令我感到异常的伤感,它在用尽自己的力量向外涌动,不放过任何缝隙,而我却在身不由已地向后退,我想将它一同带走,可是就在最后的一瞬,这绿成了残留在我脑中的幻象……

水之幻。湖水、河水、泉水、瀑布之水,它们都是甜甜的、凉凉的、清清的,乌江水静静地从林边流过,人们在江中嬉戏,在江边洗衣,竹筏轻轻地在江上划过,留下淡淡的痕迹。每天进村都要穿过龙湖,长长的,很容易让人误以为它是河。湖面上铺满了嫩绿的藻类植物。傍晚时分它们都被村民打捞上来作为猪的饲料,而到了第二天清晨,湖面又总会被新的藻类铺满。这是如此的神奇,又是如此的自然。每天,将清清凉凉的水从井中压出来,那种打从心底涌出的愉悦是拧动水龙头所无法比拟的。那一天,瀑布从天而降,无数洁白的水滴喷洒下来,它们相互撞击着,奏成了撼动心弦的乐章。成群的蜻蜓在瀑下盘旋,与细小的水沫游玩,阳光也不遗余力地洒下它的金黄,一切都是那么的灿烂与耀眼,仿佛梦境中永不消失的幻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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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之幻。村中的石子路,圆圆的,滑滑的。经过百年的洗礼,仍旧默默地引领着村人归家之路。它们密密麻麻地穿梭于各家各户。孩子们光着脚丫在其上奔跑,老人们拄着拐杖顺着石与砂的组合前行。只有这样的路历经百年而不毁,只有这样的路历经风雨而不灭。走在这样的路上,你很容易失去方向,迷失在它所带来的幻象中……

屋之幻。村中的房屋紧紧靠在一起,一栋接着一栋,出了这家的门,就进了另一家的院,灰灰的砖石给人深沉稳重之感,高高的天花板永远都是那么黑,只有从天井射进的白光显得如此的神圣,我真的至身于这古朴的村落中吗?还是只是海市蜃楼般的幻象……

人之幻。在耳边环绕着无数不知何意的童声,虽然如此,却并不觉厌烦。因为这些声音来自那些有着天真眼神的孩子们。村中的孩子很多,他们成天在村中奔跑玩闹,帮家中干些活,似乎没有什么烦恼。村中除了孩子多,剩下的就是老人,以及很少的中年妇女以及更少的中年男子。我们正赶上莲子收获的季节。每个人脸上都带着笑意,他们似乎已习惯了游人的穿梭与停留,亦或是,其实我们才是他们眼中的幻象?

流之幻。千古第一村的流坑村,仿佛桃花源般,千百年来一直过着自己一成不变的生活。虽然他们的民风仍是那么自然淳朴,虽然他们还说自己会怕鬼,但是小孩子却在喝着“浪花一朵朵”,昏暗的屋内也贴着有些泛黄的“小燕子”,所以它是真实的,还是只是一种幻象,我已分辨不清……

于XX年9月8日

浅析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

1994年北京阳光数据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与国内的15家商品交易所、两家证券交易所谈判,分别签定了实时信息数据使用、编辑、转播许可合同。阳光公司将这些数据重新整理编辑加密后,使其成为标准化的数据流,通过国家卫星数据广播系统发送出去,供全国各地的用户使用。这个数据系统被称为“sic实时金融”系统。由于该数据信息能够给使用者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故阳光公司与每一个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他们为终端客户,无权向任何人再转发该系统数据。”“1995年11月阳光公司无意中发现,上海霸才数据信息公司(以下简称霸才公司)正在使用并转播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系统,而霸才公司未向阳光公司购买‘sic实时金融’系统使用权,是通过接收发送给签约客户上海易利实业有限公司的信息获取的。阳光公司遂起诉霸才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登报、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0万元。[1]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阳光公司诉称“sic实时金融”系统是按一定编排体例进行编排,具有独创性,属编辑作品。但是,无论是一审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是二审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都认为“sic实时金融”系统,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199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其称:“sic实时金融系统”信息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属电子信息库,在本质上是特定金融数据的汇编。这种汇编在数据编排和选择上并无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数据库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而仅仅以“不正当竞争”为依据判令被告赔偿阳光公司408400元,并当面道歉。但是,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世

界各国对数据库的保护问题的态度是不尽相同的,但在我国对于这方面的司法保护是相对落后的。因此,有必要借鉴世界各国经验,完善我国法律法规,以建立有我国特色的数据库保护制度,规范市场竞争。

二、“数据库”的概念及法律保护的难点(一)“数据库”的概念及法律性质上述案件诉争的焦点是阳光公司对其编辑的数据流能否享有权利,以及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明确电子数据库的概念以及其法律性质。严格意义上的电子数据库是指为了满足某一个部门中多个用户应有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储存和使用的相互联系的数据集合。所以说,数据库应当称之为信息集合体(collection of information)。数据库的普遍出现和运用是计算机的普及和技术成熟的结果,数据库技术是计算机软件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对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储存与高速传递处理的一门技术。数据库具有集合性、有序性、可访问性以及信息容量的庞大性等特征。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一般规定来看,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从作品属性看应属于编辑作品,并且汇编的内容既可以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也可以是不享有著作权的其它数据、材料。但是,这些汇编的数据库内容是不受数据库法律制度所保护的。另外,如果某种数据库没有达到版权保护标准,那么法律给其以特殊保护。(二)数据库法律保护的问题症结所在—对“原创性”标准的理解根据著作权法的原理,资料和数据库是两个不同的权利客体,两者都必须具备原创性,数据库的著作权并不及于数据库中的资料,这些资料可能有独立的著作权,也可以没有著作权。具有著作权的资料,其著作权并不涵盖数据库;没有著作权的资料,人人可以使用,可能组成不同著作权的数据库。对于不具有原创性的资料和数据库是否应予保护,长久以来争论不休;甚至对于具备著作权要件的资料

和数据库,也有人主张不应给予保护。数据库在著作权法上被视为是一种编辑,即将现有的资料加以搜集、整理。当初认为编辑著作应受保护是基于编辑人的劳力和投资,这种说法,即所谓“血汗论”。任何人可以因为这些“血汗”而节省了自己的劳动。 20世纪以后,这种观念渐渐改变,原创性和创造力成为著作权保护的标准。美国最高法院在1991年的feisty一案中,明确指出白页电话薄资料虽然丰富,也使许多人得到方便,但不具有任何创意,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对“原创性”标准的不同理解就成为数据库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关键。将数据库纳入著作权法(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已被国际条约和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版权法)所采纳。虽然有些国家仍然强调“原则性”标准,但此种标准已经大为宽松,如美国著作权法第101条指出数据库系指以搜集并整合既有素材或资料为形式之著作,该类素材和资料必须经由选取、整理、编排,且就整体而言具有原创性标准。欧盟的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第三条第一项也指出:“一数据库欲得著作权之保护,仍然必须在资料的选择与编排上表现出精神创作性始可”,并在第七条提出“对于需要为重大投资,然而在资料之选择及编排上不具有精神创作性之数据库,提供特别立法保护。” 而在我国,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必要条件是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不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独创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这就使得我国在选择著作权保护模式时必须首先明确独创性含义。本文开头所述的案件二审法院虽然没有对“独创性”含义进行说明,但从认定的结果可以推理出其采用了一个更高的标准,即独创性包含了独立完成和一定的创造性。由于电子数据库不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当然就不能享有著作权。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存在一个问题,即数据库的编辑者不享有著作权

或类似于著作权的专有权利,不能产生足以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在市场经济中,放任摘录、利用他人未获著作权保护的劳动成果的行为,会影响到知识产权体系本身。公平、正义和自由一直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在知识产权中同样也体现着这些法律价值。数据库的投资者花费了大量金钱,付出了辛勤劳动,如果放任他人自由使用,就会损害社会公众开发、生产和制造数据库的积极性,这是不公平的。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该借鉴美国、欧盟的立法经验,对享有版权保护的数据库给以编辑作品的保护待遇,而对那些资料的选择与编排不具有精神创作性的数据库,提供特别

立法保护。下面笔者仅就资料的选择与编排上不具有精神创作性的数据库享有的权利作一简单分析,至于受版权保护的符合版权法规定的“原创性”标准的数据库则已归入编辑作品,其作者的权利已在版权法中有明文规定,所以不再赘述。三、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对数据库进行特殊权利保护,旨在在著作权之外阻止未经允许的摘录和商业性使用数据库的行为,保护的是不受版权法保护但又需要相当的人力、技巧和经济投入而成的数据库。这类数据库独立设计,通常需很大的花费,但很容易被复制。所以必须对不纳入版权保护范围的数据库进行特殊权利保护,才能既弥补著作权法的空白,又体现对劳动者“劳动”的尊重。(一)应受特殊权利保护的数据库的范围对于那些不能享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要享有特殊权利保护,笔者认为要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按有序的方式编排的,由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组成的,并且各部分能被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访问的集合体。但是,用于制作或驱动电子数据库的计算机程序除外。 2、只有在内容的获得、检验、编排等方面进行了实质性投资而非象征性投资的数据库方能享有特殊权利的保护,即数据库的制作者在获取、

翻译或表现上体现了质上或量上最基本的投资,这类投资可能包含着运用经济资源或花费的时间努力或精力。(二)数据库特殊权利的内容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令第七条第二项称,数据库制作者可以禁止他人取得该数据库的内容,亦即可以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以任何方式永久或一时地将数据库之全部或部分重要内容移转于其他资料媒介上,资料的下载即属于这一种情况;权利人亦得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而散布复制物,出租、联机或为其它形式之传输,使公众取得数据库的全部或部分重要内容或将其进一步利用。由此可知,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赋予了数据库制作者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的摘录和再利用行为的权利。权利内容包括阻止摘录和再利用整体或部分数据库内容。“摘录”被定义为永久或一时的将所有或基本部分数据库内容以任何形式或手段转移到另一媒体上。“再利用”被定义为通过发行复制品或出租其他形式传播,使公众能够获得全部或部分数据库的内容。同时,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规定权利保护期间为数据库完成后十五年,如果在此一期间届满之前,将数据库提供给公众使用,则自首次提供给公众使用起,可再享受十五年之保护;如果对数据库的内容,在质或量上有重大的变更,且在质或量上为重大新投资者,包括继续性的补充、删除或变动而累积成重大变更,则该投资所产生的数据库享有独立的权利保护期间。四、数据库特殊权利的限制在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到来的时候,既要保护知识产权,鼓励科学和技术进步,又要充分保障公众在信息社会获得并了解信息的正当权利。对创作者权利保护过于严密则将使作者获得不合理的垄断权,不利于社会公众了解事实或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创作者权利保护过于疏漏,会挫伤作者创作积极性,阻碍知识产业的繁荣。美国著作权局主办的讲座会,对保护数据库问题,大致有以下共识:(1)数据库极

易被复制,适度的奖励可以鼓励创作。(2)事实的资料不应为私人拥有。(3)任何人均可独立向原始资料来源取得资料。(4)政府数据库应公开不受保护。(5)不应伤害科学、研究、教育及新闻报导。(6)为商业及竞争目的的大量复制不应被允许。一般而言,图书馆、科技界、教育团体、电话公司和网络相关行为反对保护数据库。对数据库是否赞成保护,这显然牵涉到公利和私益之争。对数据库特殊权利的限制是否得当,直接涉及公利的增长及私益的保护。以美国h.r.354法案为准,数据库特殊权利的限制主要表现为:(1)、为说明、解释、举例、评论、批评、教学、研究或分析的目的,传播或摘录数据库的合理行为。(2)、为了教育、科学或研究等非商业性目的,传播和摘录数据库内容的行为。(3)、传播或摘录数据库中的单个信息或数据库内容的非实质性部分的行为,但恶意的重复或系统性的行为不在此限。(4)、仅仅为了验证信息的准确性而传播和摘录的行为。(5)、政府部门因实施调查、保护或情报活动传播或摘录的行为。美国和欧盟对数据库特殊权利的保护和限制值得我国在立法和进行司法解释时进行借鉴。 [1] 转引自《法学》XX年第5页《电子数据库法律保护—兼评我国首例数据信息不正当商业竞争案》一文。

xx区依法治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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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分析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分析 我国对数据库的保护在立法上属缺失状态,司法上一般运用多种法律综合保护,造成了适用法律不统一,适用结果不确定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对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两种数据库保护模式进行了介绍、分析和比较,希望能对未来数据库保护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标签:数据库;版权法保护;特殊权利保护 1 什么是数据库 数据库,是由有序排列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组成,并能以电子或非电子方式单独访问的集合体。此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数据库既包括数字化的存储在光、电、磁等介质上的电子数据库,也包括传统媒体形式的汇编作品,如电话簿、列车时刻表、词典等等。而狭义的数据库为人们一般理解的数据库,仅指电子数据库。如无特殊说明,本文所说的数据库采广义解释。 2 我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现状 《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者享有。”可见,虽然我国法律中没有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直接规定,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保护。但是这种方式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数据库和汇编作品的概念并不完全等同,并非所有数据库都能作为汇编作品保护。二是绝大多数的数据库产品无法满足“原创性”要求,不能获得保护。因此,仅以《著作权法》的现行规定来对数据库进行保护,是远远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 而司法实践中,关于数据库的案件法官往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民法通则》,这就使得数据库的司法保护存在着严重的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 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在立法上属缺失状态,而司法中,也由于立法上的缺失而造成了适用法律不统一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对数据库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最根本的途经仍然是从立法上着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数据库保护制度。 3 数据库保护模式 下面笔者将介绍分析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两种数据库保护模式——版权法和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期望对我国数据库保护制度的构建有所启发。 3.1 版权法保护模式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电子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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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在线电子图书合作协议

中文在线电子图书合作协议 甲方: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电子信箱: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传真联系人: 电子信箱: 为扩大图书的传播途径,共同推进和繁荣我国的教育文化事业,甲乙双方就电子图书的制作和传播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授予乙方对其提供图书的数字化版权的非专有使用权(包括简体和繁体),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以将甲方授权的图书以电子图书形式在全球范围内制 作、传播和销售。“电子图书形式”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等有关规定,将图书转换为数字代码形式,并利用软件技术设置各项阅读功能,以非纸介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和制作销售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制品的方式使用。 2、甲方保证拥有其所提供的图书的版权所有者授予的对图书数字化版权的独家 使用权,并拥有授权乙方以本协议约定方式使用图书的权利;保证其所提供的图书和所授予的数字化版权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和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如因授权图书或上述授权与第三人包括有关国家管理部门发生任何争议,争议的解决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负责和承担,并应补偿乙方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乙方并可以终止协议。 3、本协议签定之日起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首批授权图书的样书种和电子文档种;全年甲方向乙方提供授权图书总数量样书不少于种和电子文档不少于种(电子文档是指S2、S72、PS2 PS DOC PDF等其 中一种格式文件) 4、甲方向乙方授权后,甲方可以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享有乙方免费为其在中文在线网站上宣传甲方的权利,具体形式双方协商确定; (2)甲方有权索取相关图书销售和浏览信息;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双方约定支付其应得收益; 5、甲方指定__________ 作为合同执行人及联络人。 6享有和承担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甲方所提供图书数字化版权的非专有使用权,即乙方享有将甲方所提供图书转换为数字代码形式,并利用软件技术设置各项阅读功能,以非纸介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和制作销售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制品的方式使用的非专有使用权。 2、乙方对图书进行数字化使用的具体技术、方法以及乙方推广数字化图书的方式均为乙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对图书数字化的具体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化图书的版式设计、技术设计、独特的阅读功能的设置和组合等,

中文三大全文数据库的比较

中文三大全文数据库的比较 摘要通过本课程的学习,结合本人的学习情况从三大数据库对论文的收录情况、检索功能、检索结果、检索界面等方面对中文三大全文数据库——《中文期刊网全文数据库》、《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和《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数字化期刊》进行了比较,阐述了一些自己对这三大全文数据库的认识。最后并谈了谈本人的学习收获和对本课程的些许建议。 关键词中文期刊网全文数据库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数字化期刊全文数据库 收录情况:这三个数据库基本覆盖了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其中“维普”期刊的收藏量占有绝对优势,几乎覆盖了中国出版的所有中文期刊,并且收录了大量内部发行期刊,收录的年限最长,其中收录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的期刊量比“CNKI”多出近50%,但在文史哲类方面则几乎是空白,因此,“维普”适合用户进行科技文献的回溯性检索。“CNKI”重点收录了国内公开出版的核心期刊与具有专业特色的中西文期刊,综合性上做得较好。而“万方”收录期刊数量为三者中最少,但核心期刊比率高,收录文献的质量最高。 检索功能:三个数据库都提供了关键词、篇名、刊名、作者、机构、文摘等6个检索入口。就其特殊检索功能而言,“CNKI”在每个检索入口提供了检索词字典,通过使用它可以规范所输入的检索词,有利于更全更准地检索文献信息。“维普”在主题标引用词的基础上,编制了同义词库,有助于相关文献的检索,提高文献的查全率。“万方”在检索时,可以对期刊所分布的地域进行限定。 检索结果:比如通过著者字段的检索,张安将教授是从事化学研究的,他所发表的论文是科技方面的,在上表中“CNKI”收录了16篇,“万方”收录了5篇,而“维普”收录了24篇(换成医学方面的);张靖龙教授是从事文学研究的,在上表中“CNKI”收录了9篇,“万方”收录了0篇,“维普”收录了1篇。从这个比较中可以看出,三个数据库中综合性最强的是“CNKI”。三个数据库中文摘做得最好的是“CNKI”,不仅可以从中获得文献的基本情况,而且能通过超级链接的方式,找到更多与查找主题相关的内容。 检索界面:“CNKI”配备了功能强大的网络数据库全文检索系统,从它的检索界面中可以看出,该数据库检索方法简单、灵活,即使不具有专业检索知识的用户也很容易掌握。“维普”通过分类和导航实现文献的浏览,还能通过初级和高级检索进行检索,页面之间衔接的比较清楚。“万方”通过多种途径检索文献,但是页面过于复杂、繁琐,很难让初次接触的读者顺利地检索到文献,同时在页面的组织、导航的实现上也有待改善。 过渡一下,下面结合自己这学期的学习情况写咱这学期学习本课程的收获和一些建议方面的内容等。(控制在150—300字)。 最后写参考文献。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电子期刊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电子期刊 征稿启事 一、本刊简介及其背景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英文刊名为China Doctor Dissertation Full-text Database,简称CDFD,是目前我国唯一拥有国家批准标准刊号,正式全文出版博士学位论文的国家级学术电子期刊,是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 CNKI)的主要项目,也是《中国知识资源总库》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本刊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由清华大学主办,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编辑出版,创办于2001年。这一荟萃我国各学科领域重要创新成果与高层次创新人才信息的科学文化资源宝库,在“中国知网”出版平台上,与海内外著名的“中国期刊网”(或称《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国图书全文数据库》、《中国年鉴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等CNKI系列数据库以及国内外其它各类专业数据库整合到一起,汇编为大规模集成化整合传播知识文化信息的《中国知识资源总库》。目前,《总库》的文献信息总量已达5000多万篇,且每天出版各类文献2万余篇,构成了全球文献信息量最大、访问频率最高的知识传播体系,形成了支撑全社会知识创新和学习的国家知识基础设施(CNKI),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知识型社会提供了知识资源保障服务。 为了推进CNKI工程建设,清华大学组建了由众多著名科学家和国家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中国知识资源总库》顾问委员会、编委会。著名学者杨振宁博士任顾问委员会名誉主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周光召任顾问委员会主任,清华大学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顾秉林教授任副主任,清华大学前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王大中教授任编委会主任。本刊编委会主任由王大中院士兼任。依托权威的学术与政策理论指导、自主知识产权并国际领先的网络出版技术保障、教育部与国务院学位办的大力支持和全国博士生培养单位的通力合作,本刊以“五个面向,五个促进”为办刊宗旨,积极创新、努力进取,不断提高编辑出版业务水平,创出了博士学位论文网络出版的一流国际品牌。 本刊按学科分为10个专辑、168个专题,同时以光盘版和网络版出版发行。本刊光盘版以DVD-ROM为载体,每月定期出版;网络版以“中国知网”(https://www.360docs.net/doc/7d12266334.html,)为互联网出版平台,以论文为单位每天出版。目前,本刊已出版发表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全国320多个博士培养单位的博士学位论文10万余篇,迅速形成了我国博士学位论文的权威性检索工具与传播工具。 为了快速报道、广泛传播学术文献信息,体现本刊的公益性服务,实现知识资源社会共享的国家意志,本刊网络版的论文题录摘要在互联网上向全社会公开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二、本刊宗旨 本刊秉承“五个面向,五个促进”的办刊宗旨,为国家创新人才的培养、发展和合理使用服务。 1.面向国内外社会各界,快速、深度报道博士生创新成果,促进学术交流与成果应用 随着我国博士学位管理制度的深化改革,在培养单位、导师和学生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博士生的创新能力和毕业论文的学术水平不断提高,很多论文可以反映我国学术研究的前沿进展。在毕业时迅速以学位论文全文的形式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深度报道,将有利于最新学术成果的社会确认、交流和相互借鉴,有利于科学研究的持续发展,有利于我国创新优势的形成,有利于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 目前,CDFD等我社CNKI系列数据库产品已在国内外广泛应用,已拥有国内几乎所有高校和大中型科研院所、中央和国家各部委以及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众多大中型企业、医院等各类用户机构8000多个;哈佛大学、加州大学、剑桥大学、东京大学、美国白宫等海

国内三大中文期刊全文数据库的比较

国内三大中文期刊全文数据库的比较研究(建议新手查阅) 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和《万方数据库资源系统数字化期刊》是国内影响力和利用率很高的综合性中文电子期刊全文数据库,这三个数据库已经成为大多数高等院校、公共图书馆和科研机构文献信息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互联网中,这三大数据库也成为中文学术信息的重要代表,体现了我国现有的中文电子文献数据库的建设水平。 笔者结合工作和学习中的实践,就上述三大数据库的收录情况、检索功能、检索结果、检索界面、用户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比较,并通过检索实践举例进行比较分析,以供参考。 1 收录情况(数据较早,甚至不是2004年的数据,感觉更像2002年左右的数据,后面将尽可能给出最新的数据值。) 收录范围与数量 《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本文中简称“清华”)是由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光盘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共同研制出版的综合性全文数据库。该数据库收录自从1994年来公开出版发行的6600余种国内核心期刊和一些具有专业特色的中英文期刊全文,累积全文文献618万多篇,题录1500万余条,按学科分为理工A(数理科学)、理工B(化学化工能源与材料)、理工C(工业技术)、农业、医药卫生、文史哲、经济政治与法律、教育与社会科学、电子技术与信息科学九大类,126个专题文献数据库。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本文中简称“维普”)由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主办,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制作。其前身为《中文科技期刊篇名数据库》。该数据库收录了自1989年以来国内出版发行的12000种期刊,其中全文收录8000余种,按学科分为经济管理、教育科学、图书情报、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卫生、工程技术等7大类,27个专辑,200个专题,按《中图法》编制了树型分类导航和刊名导航系统,基本覆盖了国内公开出版的具有学术价值的期刊,同时还收录了中国港台地区出版的108种学术期刊,积累700余万篇全文文献,数据量以每年100万篇的速度递增。 《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数字化期刊》(本文中简称“万方”)是万方数据库资源系统三大组成部分之一,由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属下的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创办。万方期刊收录了我国自然科学的大量期刊以及社会科学的部分期刊,范围包括基础科学、医药卫生、农业科学、工业技术、人文科学等5大类,以及英文版期刊、中国科学系列杂志,共2500多

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日期:10/18/2006 09:40:39]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 《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 欧洲议会及欧洲联盟理事会: 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条约,特别是其中第57条第2款,第66条及第100条a款,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建议, 根据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按照条约第189条第6款中的规定的程序: (1)鉴于数据库目前在所有成员国尚未受现行法律的有效保护;鉴于即使在已提供保护的国家之间也存在各种不同的特点; (2)鉴于各成员国法律在数据库法律保护方面的这种差异对内部市场在数据库方面的运行,特别是对自然人和法人在欧盟内依据统一协调的法律自由提供联网数据库产品和服务方面具有直接和消极的影响;鉴于随着个成员国在这一国际化趋势日益显著的领域推行新的立法,这种差异将变得更加显著; (3)鉴于目前存在的影响内部市场正常运行的差异应予以消除,并且防止产生新的差异,面对于那些不影响内部市场运行或共同体信息市场发展的差异,则不必消除或加之防止; (4)鉴于个成员国依照其立法或判例法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存在各种不同的形式;鉴于倘若个成员国在法律保护范围和条件上的差异继续存在,这种未加协调一致的知识产权就有可能妨碍数据库产品或服务在欧共体内部的自由流通; (5)鉴于版权仍然是给予创作数据库的作者专有权的一种适当形式; (6)鉴于尽管目前尚未建立协调一致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或判例法系统,但仍需要采取其他的措施防止对数据库的内容进行未经许可的撷取与/或反复使用; (7)鉴于数据库的制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而他人却可以远低于独立制作其所需要的费用复制或使用这些数据库; (8)鉴于对数据库内容未经许可的撷取或重复使用会造成严重的经济与技术后果;

数据库之法律保护(一)

数据库之法律保护(一) 关键词:数据库法律版权著作权 摘要 随着计算机行业及互联网络的发展,由大量信息汇集而成的数据库的经济价值日益显现。目前,美国已经 成为数据库的收益大国并从这一行业掘到大量黄金。一个成功的数据库,虽不一定具备独创性的编排,但无疑 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开发成本有时十分巨大。数据库的一次开发、多人多次使用符合市场经 济的资源配置原则,因此发展迅猛。但是,由于组成数据库的信息多不符合“作品”的条件,且大量的数据库 也不符合“独创性”要求,因此,许多数据库无法以版权进行保护。在这种法律真空下,各个国家采用了不同 的方法予以补救,许多国家已单独立法。我国在这方面还很落后,虽然我国新著作权法将“汇编作品”予以明 确,并包含了由不符合“作品”条件信息组成的数据库,但这一层面的立法显然与数据库的发展不相适应。这 一状况必然影响我国数据库行业的发展,从而带来部门经济的落后。本文通过对数据库定义的论述、数据库的 特点及分类、各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现状的介绍与评析、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现状介绍与评析,提出了我国目 前数据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并提出了仍需解决的问题,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我国法 学界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重视。 正文 数据库(database)原为计算机行业的专业用语,其本质是数据的排列、集合,该排列、集合可被查询、 调取。在计算机行业中,各计算机语言均有对数据库处理(如:数据的排序、查询、录入、修改、删除)的专 用算法,随着计算机及网络的发展,数据库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股票信息库、客户信息库、投融资信息 库等商业信息汇集更是有着极高的经济价值,这些信息的汇集,无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并最终给使用 者带来巨大的利益。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经济,数据库这一资源,在市场经济中也必然要找到其最佳配置。因 此,对数据库一次开发,多次、多人的有偿使用必然被市场所接受。然而,如果这一资源优化配置方式得不到 合理有效的法律保障,就会带来阻碍资源优化,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状况。目前,世界各国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 努力也充分说明这一点,我国学者也在几年前开始对这方面进行探讨。目前,数据库已不再是计算机领域研究 的热点,而成为法学领域的一大热点。 一、数据库及数据库权利概述 (一)数据库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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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数据库之法律保护问

关于数据库之法律保护问题 关于数据库之法律保护问题 作者 山西省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迟菲 数据库(database)原为计算机行业的专业用语,其本质是数据的排列、集合,该排列、集合可被查询、调取。在计算机行业中,各计算机语言均有对数据库处理(如:数据的排序、查询、录入、修改、删除的专用)算法,随着计算机及网络的发展,数据库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股票信息库、客户信息库、投融资信息库等商业信息汇集更是有着极高的经济价值,这些信息的汇集,无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并最终给使用者带来巨大的利益。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经济,数据库这一资源,在市场经济中也必然要找到其最佳配置。因此,对数据库一次开发,多次。多人的有偿权用必然被市场所接受。然而,对于这一资源优仪配置方式如果没有合理有效的法律保障,就会带来阻碍资源优化,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状况。目前,世界各国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努力也充分说明这一点,我国学者也在八年前开始对这方面进行探讨。目前,数据库已不再是计算机领域研究的热点,而成为法学领域的一大热点。但遗憾的是,在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纷纷立法对数据库进行保护之时,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依旧停留在对国外立法的概述与总结上,尚未对这一问题进行实质性的研究、讨论。 一、数据库及数据库权利概述 (一)数据库的定义 数据库一词并非我国自创的词汇,而是随着计算机一同输入我国。其英为原称database。在传入后,我国计算机界一直将其翻译为“数据库”。但从其英文本义及法学角度分析,称其为“资料库”更为合适。对于数据库的定义,主要有如下几种。 1、一般意义上的定义:信息的集合即为数据库。

2、计算机行业:存储于计算机中,按一定顺序排列的大量信息集合,该信息集合可被有条件的调用。 3、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数据库是指独立的作品。资料或者其他材料的汇集,这些独立的作品,资料或其他材料以系统的或有条理的方式整理过,并可用电子或其他方法单独得到。 4、美国HR2652、HR354提案:以信息汇集代替数据库,定义为“为了把分散的各条信息集中在一处或通过一个来源,以便使用者可以得到它们的目的,被收集和整理了的信息。” 5、我国学者:数据库是根据一定的目的和要求,按照一定的方式,经过一定的筛选,进行系统的编排而形成的一个信息的有机统一体;其内容是版权作品或版权作品之外的其他们信息材料,可以通过由子手段或其他手段首独进行访问从而满足用户需要(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知识产权文从P311董炳和著、郑成是主编及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9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上述定义涵盖范围差异极大。其中,外延大的当属一般意义上的定义及美国的定义。外延小的为欧盟及我国部分学者所下定义。二者差别主要在于整理、系统化及条理化上。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大量信息的集合为数据库,那么,是否只有经过整理的、系统化及条理化的集合才能定义为数据库呢:由于定义只是对一个事物质现实情况的描述。因此,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考察数据库的现实情况。 从现实情况出发,有必要对数据库的发展作一回顾。在数据库产生初期,人们为了工作方便,将一定的数据进行整理,并进行排列,形成一种系统。此时,计算机并未出现(如电话号码本)。在这一时期,只有被整理、编排过的信息集合才被称为数据库,一堆零散的信息是无法构成数据库的。但随着计算机的出现,对数据的排列,查询均由电脑完成。此时,数据在磁盘上的排列是由计算机完成的,人并不干予当选据的排列,在互联网高速发展并进入人们生活后,这一状况又有了重大改变。储多数据集合,如客户信息、股票市场信息是通过网络自动收集的在客户提交基本情况信息或通过股票交易软件获得股票实时行情后,数据库便自然形成,在网络时代,数据库并不以整理、排列为条件,因此数据库应作如下定义: 数据库是指按一定方式组合在一起的信息集合系统,该系统内信息可被单独或分组调取、利用。 在明确数据库的定义后,随之而来的就是数据库的特点及分类。 (二)数据库的特点

三大数据库

万方数据库、维普资讯网、CNKI的比较与分析 高天君(建筑学院)学号2511206001 摘要:列表对比了CNKI、万方、维普三大数据库公司资源产品类型,并对其资源、功能、使用方法的共性和差异性进行了比较分析。 关键词:数据库对比分析检索 CNKI 万方维普 简单比较: 1、从收录情况来看,维普收录最久,万方收录时间最短,但是现刊万方收录最好,维普最近两年的很多期刊都没有了,特别是医学类的。 2、文档的清晰度:万方最高,维普最差。 3、使用方便性:知网和万方差不多,维普最差。 4、其它:万方的期刊浏览功能做的很好。 深入比较: 1 数据库收录情况 1.1 CNKI数据库简介 中国知识资源总库(CNKI)《中国知识资源总库》是由清华大学主办、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出版、清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发行、数百位科学家、院士、学者参与建设,精心打造的大型知识服务平台和数字化学习系统。目前,《总库》囊括了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及工程技术各领域知识,拥有期刊、报纸、博硕士培养单位的博士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国重要会议论文、中小学多媒体教辅以及1000多个加盟数据库。全文采用CAJ和PDF 格式,必须下载专门的CAJ和PDF浏览器才可阅读。 中国知识资源总库的重点数据库有: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截至2007年3月共收录了国内8127种期刊,全文文献总量已达2272万多篇,收录起始时间一般为1994年,个别追溯到1979年或创刊年,按学科分126个专题,内容每日累增。产品形式有网络形式、光盘形式、《中国期刊专题全文数据库光盘版》。 《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CDMD)》收录2000年至今300多个博硕士培养单位的学位论文,内容每日累增。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 三、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建立 要使我国电子商务快速稳健地发展,除了完备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经济环境外,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更是必不可少。电子商务法应将在保留和遵循商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逐步扬弃规范传统商业活动的内容,增加和补充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基于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教训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我觉得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二)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今年三月十五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将在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它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电子合同毕竟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而且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与合同相关的记录、文件、单证、凭证等的电子化等实际操作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同步,社会的认知程度也不同。再者,首都电子商城的商务活动将不会局限于首都电子商城内。所以,立法仍需改进。 随之,《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由首都电子商城起草并主持修订,经北京仲裁委员及相关法律界专家的多次研讨,不断修改完善,并在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市府法制办及法律、知识产权、金融等行业专家参加的多次研讨会上,得到专家们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肯定,认为本规则已具实用意义,可以试行,以积累经验。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扫除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其他领域中应用的法律障碍,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签名应用的法制环境,从而大力推动我国信息化的发展。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经历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和最终稿三个阶段。整个起草过程也是对电子签名这一新型核证技术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模式构想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主张先就电子商务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先行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形成统一思路后,再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二是主张先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以基本法为指导思想,就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以上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第一,我国电子商务已经有过几年的发展历程,开始渗透传统领域,并出现了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立法需求;第二,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较为成熟,有可借鉴的经验;第三,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些规范信息市场、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法规规范,为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奠定了立法基础。 总而言之,在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冲击传统商务活动的同时,电子商务的新法律制度框架必然会有一个与传统商法不断协调和融合的时期,但这是必然也必经的阵痛。惟有如此,电子商务法律才能不断成熟和完善,从而电子商务才能得到健康持续地发展,成为扎实的国民经济增长点,为提升我国的综合实力服务。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电子商务立法,是近几年世界商事立法的重点。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主要围绕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展开。从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数字签名法》至今,已有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颁布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其中较重要或影响较大的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2000年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欧盟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和《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用服务法》,俄罗斯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新加坡1998

当前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手段及其分析

当前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手段及其分析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是法律界的一个新领域,但没有任何一种保护手段是十全十美的,随着以信息为龙头的新经济时代的来临,这一领域必将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法律阵地。如何设计适当的法律保护规则,明确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在实践中真正做到平衡各方利益,使社会平稳、高速地向前发展,将成为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标签: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 数据库(Databases),更准确地说,应当称之为信息集合体(collections of information) ,是指由有序排列的作品、数据或其它材料组成的,并且能以电子或非电子方式单独访问的集合体。随着计算机及网络的发展,数据库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基金股票信息库、客户商家信息库、投融资信息库等商业信息汇集更是有着极高的经济价值,这些信息的汇集,无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并最终给使用者带来巨大的利益。随着计算机存储技术不断提高和网络的推广,信息的存储、复制和交换成本变得十分低廉,各种大型数据库的不断出现,使社会信息流通更为便利,提高了市场经营主体的竞争力,但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因此,如何解决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已成为国内外法律界和技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已引起了欧盟、美国、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纷纷建立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以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促进本国数据库产业的健康发展。 当前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方式,主要有版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和特殊权利保护。 1 数据库的版权法保护 数据库版权保护的判断标准是“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的独创性。数据库的版权保护范围是广泛的,包括版权材料数据库,也包括非版权材料数据库;包括非电子数据库,也包括电子数据库。数据库版权保护的对象是其结构,而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也不延及制作或运行数据库的计算机程序。 利用版权法保护具有“原创性”的数据库似乎已成定论。世界各国及各地区或组织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有以下共同点: (1) 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从作品属性上看,归位于编辑作品。 (2) 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应当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原创性。 (3) 不保护数据库中的内容。 当然数据库版权保护也存在着缺陷: 第一,数据库版权保护具有局限性。数据库版权保护的独创性标准,决定了

常见的电子期刊数据库

1.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网(CNKI数据库)。它是以实现全社会知识信息资源传播共享和增值利用为目标的国家信息化重点工程,被科技部等五部委确定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重中之重”项目。由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和清华大学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负责牵头实施的,其建立的CNKI系列数据库包括期刊、报纸、博硕士毕业论文等,收录了自1994年以来国内公开出版的8400多种期刊和报纸上发表的文章全文。 2.万方数据库资源系统。万方数据《中国学位论文文摘数据库》是国内收录学位论文信息最全的数据库。它是由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万方数据集团公司开发的建立在互联网上的大型中文网络信息资源系统。它由面向企业界、经济界服务的商务信息系统、面向科技界的科技信息子系统及数字化期刊子系统组成。数字化期刊子系统使得用户可在网上直接获得万方新提供的部分电子期刊的全文。万方期刊集纳了理、工、农、医、人文五大类70多个种类共4529种科技期刊全文。 3.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它是由重庆维普咨询公司开发的一种综合性数据库,也是国内图书情报界的一大知名数据库。它收录了近千种中文期刊和报纸以及外文期刊,对数据进行严谨的研究、分析、采集、加工等深层次开发和推广应用。 4.超星数字图书馆。目前世界最大的中文在线数字图书馆,提供大量的电子图书资源,提供阅读和下载,涉及哲学、宗教、社科总论、经典理论、民族学、经济学、自然科学总论、计算机等各个学科门类。内有500万篇论文,全文总量10亿余页,数据总量1000000GB,大量免费电子图书,超8万的学术视频,拥有超过35万授权作者,5300位名师,1000万注册用户并且每天仍在不断的增加与更新。

文献检索三大数据库比较

CABI、 AGRICOLA和 AGRIS数据库比较研究 王国龙李佩朱海燕 ( 上海交通大学农学院图书馆201101) 文AGRICOLA 和 摘本文对美国银盘公司检索系统 webspirs 下的 CABI、AGRIS三个数据库从文献收录数量、质量、语种和重复情况等方面 进行比较研究,对选择订购和文献检索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农业数据库农业文献文献检 索CABI AGRICOLA AGRIS 国际农业生物学文摘 CABI、粮农组织农业索引 AGRIS和美国农业联机 检索数据库 AGRICOLA是世界著名的三大农业数据库,其收录的文献涵盖农业所 有学科及其相关学科,是农业科学研究和教学重要的文献源。本文对美国银盘公 司检索系统 webspirs 下的三个数据库从文献收录数量、质量、语种和重复情况等 方面进行比较研究。 1三大数据库收录的文献量比较 采用植物、动物、饲料、肥料和灌溉五个主题词对五类有代表性农业文 献进行检索,其结果见表 1。 表 1三大数据库收录的五类农业文献总量(1990-2000) 类型 CABI%AGRICOLA %AGRIS%合计% 植物 59088654.7011909111.0337018334.271080160100动物 45984756.8837855 4.6831080538.44808507100饲料 7098552.381399310.335054537.30135523100肥料 7091957.92111199.084039733.00122435100灌溉 3104651.55769112.772148535.6860222100总计 1223673 55.451897498.6079341535.952206837100由上表数据可见 CABI所收录的各类文献数量最多,达 到,AGRIS 其次,为, AGRICOLA最少, 仅。以上是三大数据库 1990-2000 年数据,检索自中国农业大学图书馆银盘数据库系统。如果对该数据库系统三大数据库所收录的上述五类文献总数进行统计,则得到如下结果: CABI(1999-,AGRICOLA(1984-,AGRIS(1975-。由于在调查的数据中AGRIS收录文献的

浅析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从我国首例数据信息不正当商业竞争案说起(王亚明)

浅析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 --从我国首例数据信息不正当商业竞争案说起 王亚明 上传时间:2004-3-8 1994年北京阳光数据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与国内的15家商品交易所、两家证券交易所谈判,分别签定了实时信息数据使用、编辑、转播许可合同。阳光公司将这些数据重新整理编辑加密后,使其成为标准化的数据流,通过国家卫星数据广播系统发送出去,供全国各地的用户使用。这个数据系统被称为“SIC实时金融”系统。由于该数据信息能够给使用者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故阳光公司与每一个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他们为终端客户,无权向任何人再转发该系统数据。”“1995年11月阳光公司无意中发现,上海霸才数据信息公司(以下简称霸才公司)正在使用并转播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系统,而霸才公司未向阳光公司购买‘SIC实时金融’系统使用权,是通过接收发送给签约客户上海易利实业有限公司的信息获取的。阳光公司遂起诉霸才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登报、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0万元。[1]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阳光公司诉称“SIC实时金融”系统是按一定编排体例进行编排,具有独创性,属编辑作品。但是,无论是一审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是二审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都认为“SIC实时金融”系统,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199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其称:“SIC实时金融系统”信息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属电子信息库,在本质上是特定金融数据的汇编。这种汇编在数据编排和选择上并无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阳光公司的“SIC实时金融”数据库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而仅仅以“不正当竞争”为依据判令被告赔偿阳光公司408400元,并当面道歉。但是,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世界各国对数据库的保护问题的态度是不尽相同的,但在我国对于这方面的司法保护是相对落后的。因此,有必要借鉴世界各国经验,完善我国法律法规,以建立有我国特色的数据库保护制度,规范市场竞争。 二、“数据库”的概念及法律保护的难点 (一)“数据库”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上述案件诉争的焦点是阳光公司对其编辑的数据流能否享有权利,以及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明确电子数据库的概念以及其法律性质。严格意义上的电子数据库是指为了满足某一个部门中多个用户应有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储存和使用的相互联系的数据集合。所以说,数据库应当称之为信息集合体(collection of information)。 数据库的普遍出现和运用是计算机的普及和技术成熟的结果,数据库技术是计算机软件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对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储存与高速传递处理的一门技术。数据库具有集合性、有序性、可访问性以及信息容量的庞大性等特征。 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一般规定来看,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从作品属性看应属于编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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