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定标准是一套严格的评定体系,按照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评定标准分为六个等级:一、

二、三级残疾和四、五、六级重度残疾。其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知觉能力:指视、听、触觉、味觉、嗅觉等感觉的功能评定。

2. 活动能力:指肢体活动、坐卧功能以及卫生、排便、排尿等

能力评定。

3. 智力功能:指智商、记忆力、理解力、语言、运算、判断等

认知功能的评定。

4. 精神行为功能:指情感、行为等方面的功能评定。

5. 社交交往能力:指与人交往的能力评定。

评定结果将根据以上方面的评定综合确定残疾等级,确定等级后,依据等级发放相关的福利和保障。

残疾证评定标准

残疾证评定标准 一、残疾类别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目前残疾人证的类别主要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七大类。每个类别都有相应的评定标准。 二、残疾程度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残疾程度分级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重,四级为最轻。每个等级都有相应的评定标准。 三、评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证的评定标准是根据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来确定的。具体的评定标准如下: 1.视力残疾:包括盲人和低视力者。盲人是指双眼中有一只眼睛永久性失明,另一只眼睛视力很差或仅有光感;低视力者是指一眼视力较好,但另一眼视力很差或仅有光感。 2.听力残疾:包括严重听力障碍者和聋人。严重听力障碍者是指双耳听力损失在41分贝以上(含41分贝)的;聋人是指双耳听力损失在91分贝以上(含91分贝)的。 3.言语残疾:包括言语障碍者和发音障碍者。言语障碍者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不清或不能说话;发音障碍者是指由于发音器官的疾病导致的发音困难或不能准确发音。 4.肢体残疾:包括截肢、畸形、功能障碍等。截肢是指因外伤或疾病导致四

肢截肢或部分截肢;畸形是指因遗传、外伤或疾病导致身体某部位发育异常;功能障碍是指因疾病或外伤导致身体某部位功能丧失或减弱。 5.智力残疾:包括智力发育迟缓者和智力低下者。智力发育迟缓者是指智力水平较同龄人低,但可以通过教育和训练提高智力水平;智力低下者是指智力水平极低,无法通过教育和训练提高智力水平。 6.精神残疾:包括精神障碍者和精神发育迟滞者。精神障碍者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精神疾病,如抑郁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精神发育迟滞者是指智力发育迟缓者同时伴有精神障碍。 7.多重残疾:指同时存在两种及两种以上残疾类型。 四、评定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残疾人证的评定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残疾人联合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接受专家组评定。 3.专家组根据评定标准对申请人进行残疾类别和程度的评定,并出具评定报告。 4.残疾人联合会根据专家组的评定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相应的残疾人证。 五、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残疾人证的监督管理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人证管理制度,加强对

中国残疾人评级标准

残疾人评定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 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 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 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鉴定医院:丰台医院、南苑医院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鉴定医院:同仁医院、丰台医院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残疾人认定标准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0.05-0.1 二级低视力≥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 一级>90(好耳)<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全文 最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全文 最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1.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或专门设施,否则无法维持生命;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受限,只能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需要随时有人帮助日常生活; 2.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 3.无法工作; 4.社交极度困难。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 3.职业受限; 4.社交困难。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偶尔需要帮助; 2.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交严重受限。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活动; 3.需要减轻工作; 4.社交贫乏。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需要条件性帮助; 2.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交狭窄。 1.日常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交降低。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交受约束。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研究能力下降; 3.社交能力大部分受限。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研究能力有所下降; 3.社交能力部分受限。 中国的伤残鉴定标准并不统一,不同的对象和事由导致的伤残需要使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1.《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2021》适用于工伤职业病,由XXX于2021年5月1日发布实施;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2002适用于道 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由公安部于2002年12 月1日发布实施; 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适用于医疗事故中常见的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由卫生部于2002年9月 1日发布实施; 4.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21,最高法院未颁布; 5.全国残疾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GB/T -2008适用于残疾 人的伤残程度评定,由XXX于2008年4月1日发布实施。 XXX发布了一份关于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标准,适 用于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该标准于2021年5月1日 实施。标准采用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作为鉴定标准。 另外,XXX、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XXX也发布 了一份关于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的标准,该标准于2021年11月10日实施。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 残疾人等级划分标准 残疾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最严重,十级最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中国残疾人使用评定标准》将各类残疾人等级划分如下: 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 3.言语残疾:分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 4.智力残疾:分一级智力残疾(重度)、二级智力残疾(重度)、三级智力残疾(中度)和四级智力残疾(轻度)四个等级。 5.肢体残疾:分一级(重度)肢体残疾、二级(中度)肢体残疾和三级(轻度)肢体残疾三个等级。 6.精神残疾:分一级(重度)精神残疾、二级(中度)精神残疾和三级(轻度)精神残疾三个等级。 7.多重残疾:凡是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 残疾证的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x0d\x0a(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x0d\x0al、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x0d\x0a2、截瘫、双髓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x0d\x0a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x0d\x0a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x0d\x0a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x0d\x0a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x0d\x0a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x0d\x0a(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一6分)。\x0d\x0a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x0d\x0a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x0d\x0a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x0d\x0a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x0d\x0a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股功能中度障碍。

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一、视力残疾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正常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视力残疾分为以下几级: 1.一级:视力低下,矫正视力小于0.02,视野半径小于5度。 2.二级:视力低下,矫正视力小于0.05,视野半径小于10度。 3.三级:视力低下,矫正视力小于0.1,视野半径小于20度。 4.四级:视力低下,矫正视力小于0.3,视野半径小于50度。 二、听力残疾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双耳听力丧失或严重听力障碍,以致影响正常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听力残疾分为以下几级: 1.一级:听觉功能极度丧失,耳边备侧声觉全部丧失,不能进行必要的言语 交流。 2.二级:听觉功能重度丧失,耳边备侧声觉大部分丧失,不能进行必要的言 语交流。 3.三级:听觉功能中度丧失,耳边备侧声觉少部分丧失,难以与他人一般交 往。 4.四级:听觉功能轻度丧失,耳边备侧声觉大部分保留,能进行一般的交往 活动。 三、言语残疾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语言表达或言语理解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或障碍,以致影响正常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言语残疾分为以下几级:

1.一级:不能进行言语交流,仅能发表简短的语言片段或使用手语等其他交 流形式。 2.二级:在某些情况下能进行简单交流,但词句组合能力受限,表达不流畅。 3.三级:能够进行基本的交流,但在词句使用和表达上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4.四级:能够进行基本的交流,但在表达和接受信息的能力上较正常人存在 一定的差距。 四、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身体部分或全部肢体的缺失、畸形、功能障碍等,以致影响正常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肢体残疾分为以下几级: 1.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需长期依赖外力帮助。如:四肢瘫 痪、截肢等。 2.二级:能够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但需要一定的外力帮助。如:单 肢截肢、先天性畸形等。 3.三级:能够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但在某些情况下需要轻微的外力帮助。 如:肢体残疾但能够行走等。 4.四级:能够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但在某些情况下有一定的行动困难或 姿势异常。如:肌肉萎缩、关节僵硬等。 五、智力残疾 智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发育或智力水平低下,以致影响正常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智力残疾分为以下几级: 1.一级:智力水平极度低下,智商(IQ)低于20,适应行为水平极度缺陷。 2.二级:智力水平重度低下,智商(IQ)在20-34之间,适应行为水平重度 缺陷。 3.三级:智力水平中度低下,智商(IQ)在35-49之间,适应行为水平中度 缺陷。

中国实用残疾评定标准

中国实用残疾评定标准 一旦人因某项功能的缺失而不能进行正常的生活自理,就是可以鉴定为残疾人。当然残疾人不是自己说一说就是的了,而是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依据的是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主要包括六类残疾标准,有不同的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最新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一、视力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1、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2、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二、听力残疾标准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三、言语残疾标准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四、智力残疾标准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五、肢体残疾标准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

三级肢体残疾标准

三级肢体残疾标准 三级肢体残疾标准是指身体的某一部分(包括双手、双腿和躯干)因 疾病、创伤等原因而导致功能严重受限的情况。按照中国残疾人三级 评定标准,若肢体残疾程度达到50%以上,即可评定为三级肢体残疾。在这种情况下,残疾人的生活可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其行动能力、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工作能力等方面均会受到限制。 针对三级肢体残疾的人士,社会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帮助。一方面, 个人需要及时到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增强自身的康复能力,并积极学 习适应自己残疾的技能或技术,从而实现自己的自立生活。另一方面,社会应该为肢体残疾人士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包括职业培训、工 作岗位适配和优惠政策等。 在肢体残疾人士的就业方面,我们需要重视其职业选择和职业发展。 根据其身体条件和特长,针对性地进行职业规划和指导,并提供必要 的职业培训和适应性培训,让他们有更多的就业机会。此外,针对肢 体残疾人的工作环境也需要有相应的改善,包括无障碍设施的建设、 工作任务的合理安排等。

在社会保障方面,我们应该加强对肢体残疾人的政策保障。比如,在 医疗保障方面,应该建立肢体残疾人士的保健档案,定期进行康复检 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康复障碍。在人身保障方面,应该加强对 三级肢体残疾人的保护和关注,确保其基本权益和尊严不受侵犯。此外,在福利保障方面,应该为肢体残疾人士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和物 质帮助,确保其生活质量和日常需要得到满足。 总之,对肢体残疾人士的关注和帮助是我们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只有 充分关注肢体残疾人的生活和发展,才能实现社会的整体进步和发展。因此,我们应该秉持着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的精神,为肢体残疾人实 现更好的发展和生活条件,为社会的进步和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IQ(智商)范围*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是以残疾人的身体活动能力为基础,综合评价残疾人社会实用性的专业标准。通过对残疾人身体活动能力的评估,可以判断残疾人生活实际所面临的挑战、以及残疾人的社会实用性。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以身体活动能力为基础,可以将残疾人的身体活动能力分为三类: 1. 独立行走能力: 按照身体活动能力的高低,分为良好、中等、轻度、中度、重度残疾人; 2. 自理能力:按照自理能力的大小,分为完全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三类; 3. 社会交往能力:按照与社会接触的情况,分为独立交往、半独立交往和完全依赖交往能力三类。 根据上述三类身体活动能力,可以进一步分为两个实用评定标准:一是评定残疾人的社会实用性,二是评定残疾人的生活自理能力。 评定残疾人社会实用性的标准,主要是评价残疾人与社会的交往能力。根据社会交往能力,可以将残疾人进行分类:完全独立交往者、半独立交往者以及完全依赖交往者。

评定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的标准,主要是评价残疾人的自理能力。根据自理能力,可以将残疾人分为完全自理者、半自理者和不能自理者。完全自理者指的是残疾人可以完全独立完成生活自理,半自理者指的是残疾人在完成生活自理时需要部分依赖他人,不能自理者指的是残疾人完全依赖他人完成生活自理。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是以残疾人的身体活动能力为基础,综合评价残疾人社会实用性的专业标准。通过对残疾人身体活动能力的评估,可以判断残疾人生活实际所面临的挑战、以及残疾人的社会实用性。为了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政府应该重视残疾人的实用性评定,并制定针对残疾人的社会实用性评估政策,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和保障措施。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 残疾人的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组织的定义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分类和分级标准: 1. 美国残疾分类标准(根据美国残疾者法案): - 肢体功能残疾(Physical Disability):包括四肢缺失、瘫痪、截肢等。 - 视觉功能残疾(Visual Disability):包括部分视力丧失或全盲。 - 听觉功能残疾(Hearing Disability):包括部分听力丧失或全聋。 - 器质性脑损伤(Brain Injury):包括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的脑部损伤。 - 学习和发展功能残疾(Learning and Developmental Disability):包括智力缺陷、自闭症等。 - 精神健康问题(Mental Health Issues):包括抑郁症、焦虑症等。 2. 中国残疾分类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按病因和功能障碍分为四类: - 生理性残疾:包括肢体缺陷、运动功能障碍等。 - 智力性残疾:包括智力低下、学习困难等。 - 语言和听觉性残疾:包括听力障碍、言语障碍等。 - 视觉性残疾:包括视力障碍、眼疾等。 3. 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分类标准(ICF)将残疾分为以下几个维度: - 功能障碍(Impairment):身体或脑部结构或功能的异常或缺陷。 - 活动限制(Activity Limitation):残疾对个体的日常活动产生的限制。 - 参与限制(Participation Restriction):残疾对个体社会参与的限制。 - 环境因素(Environmental Factors):个体生活和工作环境的因素,如社会支持、物理环境等。 - 个人因素(Personal Factors):个体的特征和背景,如性别、年龄、教育程度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分类和标准只是提供了一种框架和参考,具体的分类和分级还要根据个体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

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 (试用)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或力,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力>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不言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残疾人评定标准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

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

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

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 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 (试用) 一、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 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术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 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类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低 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扯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 声及言语(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义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 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 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 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 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痛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 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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