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证评定标准一览表

残疾证评定标准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各地的评定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常见的残疾证评定标准一览表,这只是一个概括,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

1. 肢体残疾:

-丧失或丧失使用一只手臂或手的功能;

-丧失或丧失使用一条腿的功能;

-丧失或丧失使用一只手和一条腿的功能;

-双上肢或双下肢残疾。

2. 视力残疾:

-视力残疾程度达到一定标准,可能涉及最佳矫正视力或视野范围。

3. 听力残疾:

-听力损失程度达到一定标准,可能涉及对听力损失的具体测量。

4. 言语残疾:

-言语功能受到影响,可能包括发音、表达能力等方面。

5. 智力残疾:

-智商水平低于一定标准。

6. 精神残疾:

-严重的精神障碍,可能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等。

7. 多重残疾:

-同时存在多种残疾,如肢体残疾与智力残疾的组合。

8. 慢性疾病:

-一些慢性疾病,如脑瘫、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可能根据疾病的影响程度进行评定。

请注意,以上仅为常见的残疾证评定标准,具体的评定标准可能根据不同的国家、地区和法规而有所不同。在进行残疾证评定时,个体的具体情况和医学诊断也将被考虑。建议咨询当地卫生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或相关政府机构以获取准确的、最新的评定标准。

残疾证等级划分标准

残疾证等级划分标准 一、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 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05—0.1 二级低视力≥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不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应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境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90(好耳) <15 二级71—90(好耳) 15—30 三级61—70(好耳) 31—60 四级51—60(好耳) 61—70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

残疾证评定标准

残疾证评定标准 一、残疾类别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目前残疾人证的类别主要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七大类。每个类别都有相应的评定标准。 二、残疾程度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残疾程度分级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重,四级为最轻。每个等级都有相应的评定标准。 三、评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证的评定标准是根据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来确定的。具体的评定标准如下: 1.视力残疾:包括盲人和低视力者。盲人是指双眼中有一只眼睛永久性失明,另一只眼睛视力很差或仅有光感;低视力者是指一眼视力较好,但另一眼视力很差或仅有光感。 2.听力残疾:包括严重听力障碍者和聋人。严重听力障碍者是指双耳听力损失在41分贝以上(含41分贝)的;聋人是指双耳听力损失在91分贝以上(含91分贝)的。 3.言语残疾:包括言语障碍者和发音障碍者。言语障碍者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不清或不能说话;发音障碍者是指由于发音器官的疾病导致的发音困难或不能准确发音。 4.肢体残疾:包括截肢、畸形、功能障碍等。截肢是指因外伤或疾病导致四

肢截肢或部分截肢;畸形是指因遗传、外伤或疾病导致身体某部位发育异常;功能障碍是指因疾病或外伤导致身体某部位功能丧失或减弱。 5.智力残疾:包括智力发育迟缓者和智力低下者。智力发育迟缓者是指智力水平较同龄人低,但可以通过教育和训练提高智力水平;智力低下者是指智力水平极低,无法通过教育和训练提高智力水平。 6.精神残疾:包括精神障碍者和精神发育迟滞者。精神障碍者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精神疾病,如抑郁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精神发育迟滞者是指智力发育迟缓者同时伴有精神障碍。 7.多重残疾:指同时存在两种及两种以上残疾类型。 四、评定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残疾人证的评定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残疾人联合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接受专家组评定。 3.专家组根据评定标准对申请人进行残疾类别和程度的评定,并出具评定报告。 4.残疾人联合会根据专家组的评定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相应的残疾人证。 五、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残疾人证的监督管理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人证管理制度,加强对

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

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视力残疾的分级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3、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三、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

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 残疾证是一种证明个体身体或精神状况是否属于残疾的文件。不同国 家和地区对残疾的定义和分级标准可能不尽相同。下面将介绍中国残疾证 一二三级的标准。 一、残疾证一级标准 残疾证一级是指身体或精神上极度残疾,几乎完全丧失相关功能。以 下是中国残疾证一级标准的主要内容: 1.头部极端畸形:包括极度的颅面骨畸形(如脑积水、巨头畸形等)。 2.眼部严重障碍或完全失明:完全丧失双眼视力或有严重眼疾(如脑 性视觉障碍等)。 3.听力完全丧失或重度听力障碍:完全丧失双耳听力或听力障碍超过90分贝。 4.四肢完全丧失或重度运动障碍:大部分四肢丧失活动能力或严重运 动障碍。 5.躯干机能完全丧失:丧失躯干活动能力,需借助他人或辅助工具维 持生活。 6.严重言语障碍:完全丧失言语能力或有严重言语障碍(如失语症)。 二、残疾证二级标准 残疾证二级是指身体或精神上较重度残疾,生理或心理功能丧失较多。以下是中国残疾证二级标准的主要内容:

1.身体功能丧失:四肢部分丧失活动能力、听力中度至重度障碍、行动不便或无法自理、躯干丧失大部分活动能力等。 2.精神功能丧失:智力障碍、精神障碍以及情绪和行为障碍等。 三、残疾证三级标准 残疾证三级是指身体或精神上轻度残疾,生理或心理功能有一定程度的丧失。 1.身体功能丧失:四肢运动功能有一定障碍、听力轻度障碍、行动受限或需要辅助器具、不适应环境等。 2.精神功能丧失:学习能力有限、社会交往能力不足等。 总结起来,残疾证一级是极度残疾,二级是较重度残疾,三级是轻度残疾。这些残疾等级的认定旨在提供相关福利和保障,方便残疾人群体享受相对应的福利权益和服务。

眼睛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

眼睛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 摘要: 1.眼睛残疾证的定义和分级 2.一级眼睛残疾证的标准 3.二级眼睛残疾证的标准 4.三级眼睛残疾证的标准 5.申请眼睛残疾证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正文: 眼睛残疾证是我国针对视力残疾人群颁发的一种证明,旨在保障视力残疾人群的合法权益。根据视力损伤程度,眼睛残疾证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眼睛残疾证的标准如下: 1.双眼视力均低于0.05 或视野半径小于10 度; 2.双眼视力均低于0.02,并且不能矫正; 3.一眼视力低于0.02,另一眼视力低于0.05,并且不能矫正。 二级眼睛残疾证的标准如下: 1.双眼视力均低于0.1 或视野半径小于20 度; 2.双眼视力均低于0.05,并且不能矫正; 3.一眼视力低于0.05,另一眼视力低于0.1,并且不能矫正。 三级眼睛残疾证的标准如下: 1.双眼视力均低于0.3 或视野半径小于40 度; 2.双眼视力均低于0.1,并且不能矫正;

3.一眼视力低于0.1,另一眼视力低于0.3,并且不能矫正。 申请眼睛残疾证的流程如下: 1.到当地残联领取申请表,并填写相关信息; 2.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个人证件; 3.提供近期免冠照片; 4.到指定医院进行视力检测,获取视力检测报告; 5.将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和视力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递交至当地残联; 6.审核通过后,颁发眼睛残疾证。 注意事项: 1.申请过程中,需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视力检测需在指定医院进行,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3.在申请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残联。 总之,眼睛残疾证是保障视力残疾人群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眼睛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

眼睛残疾证一二三级的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双眼视力低下,经过治疗无法恢复或无法通过手术等方式恢复正常的视力,从而影响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一种身体残疾。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视力残疾分为四级,其中一级至三级为重度视力残疾,四级为轻度视力残疾。 二、视力残疾一级标准 视力残疾一级是指双眼视力低下且无法矫正,或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1,即盲或低视力。具体标准如下: 1. 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1,或双眼无光感。 2. 双眼视野范围小于20度。 3. 无法使用普通眼镜或隐形眼镜矫正视力。 4. 无法进行一般性视功能训练。 5. 无法进行一般性日常生活活动,如行走、阅读、识别物体等。 三、视力残疾二级标准

视力残疾二级是指一眼视力低下且无法矫正,或双眼矫正视力在0.1-0.2之间,或双眼视野范围在20-40度之间。具体标准如下: 1. 一眼矫正视力低于0.2,或一眼无光感。 2. 双眼视野范围在20-40度之间。 3. 无法使用普通眼镜或隐形眼镜矫正视力。 4. 无法进行一般性视功能训练。 5. 无法进行一般性日常生活活动,如行走、阅读、识别物体等。 四、视力残疾三级标准 视力残疾三级是指一眼视力低下且无法矫正,或双眼矫正视力在0.3以下,或双眼视野范围在40度以下。具体标准如下: 1. 一眼矫正视力低于0.3,或一眼无光感。 2. 双眼视野范围在40度以下。 3. 无法使用普通眼镜或隐形眼镜矫正视力。 4. 无法进行一般性视功能训练。 5. 无法进行一般性日常生活活动,如行走、阅读、识别物体等。 五、特殊情况下的视力残疾标准

残疾证评定标准一览表

残疾证评定标准一览表 残疾证评定标准一览表是用于评定个人残疾程度的参考工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残疾证评定标准一览表旨在确保评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帮助评定机构和评定人员进行残疾程度评定工作。本文将介绍残疾证评定标准一览表的内容和使用方法。 一、残疾证评定标准一览表的内容 残疾证评定标准一览表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身体功能指标:评定个人在生理、解剖、神经系统等方面的健康状况,包括听力、视力、言语能力、上肢功能、下肢功能等指标。 2. 日常生活能力指标:评定个人在独立生活、社交交往、自我照顾等方面的能力,包括进食、穿衣、洗澡、上下床、独立进出室内外等指标。 3. 功能障碍指标:评定个人在学习、就业、生活、社交等方面的障碍程度,包括智力障碍、精神障碍、自闭症障碍、慢性疼痛等指标。 4. 残疾程度评定标准:根据上述指标的测量结果,确定个人残疾程度的等级分类,一般包括一级至四级。 二、残疾证评定标准一览表的使用方法 残疾证评定标准一览表的使用方法如下: 1. 评定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仔细研读残疾证评定标准一览表的内容。

2. 评定人员在进行残疾程度评定时,应根据评定对象的具体情况,结合标准一览表的指标进行评定。 3. 评定人员应全面、客观地评估个人的残疾程度,并准确记录评定结果。 4. 在评定完成后,评定人员应将评定结果按照标准一览表的分类,出具相应的评定证明。 三、残疾证评定标准一览表的重要性 残疾证评定标准一览表的制定和使用对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 公正性:标准一览表的内容和评定方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确保了评定的公正性,消除了主观臆断的可能性。 2. 权益保障:残疾证评定标准一览表作为评定机构和评定人员的参考工具,有助于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合理的评定结果。 3. 社会福利:残疾证评定标准一览表的使用可以确保社会福利政策的落实,使残疾人享受到应有的社会福利和优惠政策。 四、残疾证评定标准一览表的不足与改进 残疾证评定标准一览表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1. 指标的完备性:标准一览表中的指标是否涵盖了所有残疾类型和程度,是否能全面准确地评定个人的残疾程度,需要进一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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