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范

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范
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范

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切实维护农业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风险,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参加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及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涉及到保险公司的各项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保险公司,指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承保管理

第四条保险公司不得将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组织确认为被保险人。

第五条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应如实完整记录投保信息。投保信息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详细居住地址(具体到区县、乡镇、村、街道门牌)、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农户自缴保费、保险起期、保险止期、地块位置(种植业)、养殖地点(具体到养殖场所的门牌号)、耳号标识(能繁母

猪及奶牛)、银行账号等。保险公司应在核心业务系统内将投保信息设置为必录项,录入格式要严格规范、准确完整。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要求组织农民投保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填写投保清单。投保清单应包含以下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详细居住地址(具体到区县、乡镇、村、街道门牌)、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农户自缴保费、保险起期、保险止期、地块位置(种植业)、养殖地点(具体到养殖场所的门牌号)、耳号标识(能繁母猪及奶牛)、银行账号和被保险人签字等。组织农民投保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对上述信息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保险公司应将承保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村务公开栏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影像资料应显示拍摄日期,并上传核心业务系统作为核保的必要内容。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对种植业保险标的进行现场查验时,应调查保险标的权属情况。单户投保面积在100亩(含)以上的土地,应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方可承保。单户投保面积不足100亩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确实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的,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种植业保险承保业务中,保险公司在确认投保数量时,遵循以下确认原则:

对于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的,投保数量须以合同载明的土地面积为准。

对于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投保数量以相关证明材料载明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九条保险公司承保种植业保险,应使用GPS定位、遥感等手段准确测量保险标的的四至(即地块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边界),制作能够显示保险标的四至的地块平面图,以便出险后及时准确查找到出险地块。温室、大棚应在地块平面图中标明温室或者大棚的结构和编号。

第十条养殖业保险承保业务中,投保能繁母猪、奶牛保险的,投保数量应以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开具的数量证明为准。投保种猪、生猪保险的,投保数量的确定方式应以当年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规定为准,且在保单中标注此投保批次对应的能繁母猪数量。上述投保标的均须具有唯一耳号标识,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承保。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到养殖场所实地查验,对饲养场舍进行逐舍编号,并拍摄包括养殖场标牌及大门、养殖场全景以及每栋场舍的照片。保险公司应按照养殖场的实际建筑规模与建筑方位,绘制养殖场全貌平面图,平面图需标注场舍编号、长度、宽度、总面积及投保标的饲养数量。

保险公司应对养殖业经营许可资料拍照留存,经营许可资料以当年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规定为准。保险公司应如实填写查验记录表,要求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对投保农户或者投保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进行拍照或者留存复印件。

投保奶牛保险的,须逐头拍照。照片应清晰记录耳号标

识和拍摄日期,能够区分奶牛的个体特征,并建档留存。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履行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利及义务”等重要内容的说明义务,提供的投保单应附保险条款,并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盖章,确无法签字或盖章的,可按手印,确认已经了解保险条款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要求相关单位集中组织被保险人召开宣传说明会,现场讲解保险条款的重要内容,同时应向被保险人发放所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可以结合农村实际,采取其他灵活多样的方式履行说明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的有关内容、时间、地点、对象及说明方式等信息应作相应登记,并妥善留存图片或视听资料,以备查验。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签发政策性农业保险保单,应遵循“见费出单”原则,即保险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缴保费部分后,方可打印保单。

第十六条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的,保费收取时间以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开具保费发票或保费收据为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投保的,保费收取时间应以组织投保机构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的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执行保单或保险凭证发

放到户的原则。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投保的,保险单签发给被保险人,并要求被保险人当场签收保单。对于村民委员会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每一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十八条保险单、保险凭证均应有统一编号,须加盖承保业务专用章。保险凭证信息应全部进入核心业务系统,实现电脑联网出具保险单及保险凭证。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可实行分公司集中核保制度或分级授权核保制度。实行分公司集中核保制度的保险公司,应设置专岗、专职、专人负责农业保险核保工作,并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备专职农业保险核保人的有关情况。实行分级授权核保制度的保险公司,应逐级设置核保人,并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备各级核保人以及核保权限。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核保业务操作流程及对核保人的考核办法。各级农险核保人经保险公司统一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核保人不得兼做业务,或兼任核赔人。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加强核保管理。投保信息、承保公示资料、权属信息(种植业)、经营许可资料和查验记录表(养殖业)、地块平面图(种植业)、养殖场全貌平面图(养殖业)、存档照片(奶牛)以及其他承保相关资料应作为核保的必要内容,缺少相关内容的,不得核保通过。

第二十三条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其他投保信息存在错误的,应经省级分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以批单形式进行更正。

第三章理赔管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切实完善接报案管理工作。保险公司应将政策性农业保险接报案工作集中到省级或以上机构管理,通过统一的7×24小时报案电话及核心业务系统报案环节受理,保持报案渠道畅通。对于系统报案登记时间超出条款约定报案时限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在报案系统中录入延迟报案的具体原因。

对于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或经办人员直接接到农户报案诉求的,应立即引导或协助农户拨打公司统一报案电话进行系统报案登记。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报案受理人员应至少记录以下报案信息:投保险种、保单号码、被保险人名称、出险原因、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受损情况、报案人身份及姓名、联系方式等,上述报案信息应及时准确录入系统。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在查勘定损中,应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应立即派出查勘人员于24小时内到达出险现场查勘损失,拍摄查勘照片或摄像,并出具现场查勘报告。查勘人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

灾害等原因难以按约定时间到达时,应及时与客户联系并说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种植业保险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应根据保险标的生物特性,设立不同的观察期,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查勘,按最终查勘定损结果出具现场查勘报告。

第二十七条现场查勘报告应真实、客观地反映查勘情况,查勘项目应填写完整、规范,并经被保险人及查勘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现场查勘照片或摄像内容应包含拍摄日期以及报案号信息,并上传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与理赔案件一一对应,确保查勘照片真实、准确。保险公司应对养殖业保险出险标的拍摄角度制定统一规范,保险标的具有标识号码的,应清晰摄入标识号码。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条款为准绳”的定损原则,当与被保险人就核定保险标的损失范围、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赔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保险公司填写定损单,并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应设置合理的比例对原始定损结果进行复核。

同一乡镇区域内同一险种承保的保险公司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时,各保险公司应在定损前进行会商,根据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明确定损原则,统一定损标准,确保不同保险公司对同一类损失的赔付金额公正、公平。

第二十九条对于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公司应通过适当方式在村务公开

栏将查勘定损结果向所有被保险人进行公示。公示影像资料应显示拍摄日期,并上传核心业务系统作为核赔的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应建立理赔结果公示制度。对于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公司应缮制具有分户明细的理赔公示表,通过适当方式在村务公开栏向所有被保险人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影像资料应显示起始及结束日期,并上传核心业务系统作为核赔的必要内容。保险公司应明示联系方式,根据公示反馈结果制作分户理赔清单,注明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及银行账号,要求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留存联系电话,确保赔款如实发放至被保险人手中。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将农业保险赔款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被保险人名下银行账户(卡)或者“一卡通”财政补贴专户,实现“零现金直赔到户”,并留存银行有效支付凭证。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索赔,须出具委托书,并持有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保险公司应将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书一并拍照留存。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及时支付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对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的理赔案件,保险公司应在10日内支付赔款。对于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取得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分户理赔清单后10日内支付赔款。农业保

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加强拒赔案件管理。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拒绝赔偿通知书,内容包含:出险情形简单描述、拒赔原因、依据的具体条款以及后续处理方式。拒赔通知书应由核心业务系统打印。同时,保险公司应留存包括查勘照片、查勘报告和书面拒绝赔偿通知书在内的全套理赔材料。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妥善处理拒赔案件的报案信息,及时录入核心业务系统并在处理流程中注明拒赔原因和经办人员。保险公司经办人员不得以拒赔为由不允许农户拨打统一报案电话或不将农户报案信息录入核心业务系统。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加强案件注销管理。案件注销应符合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有关要求,并留存系统或书面审批记录。注销案件应进入核心业务系统管理,在处理流程中注明注销原因、注销时间、案件经办人及注销人员。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实现系统勾稽校验功能。险种、保单号、被保险人名称、联系方式等理赔信息须与相应的承保信息一致;受损数量、赔付金额等理赔信息应与承保数量、保险金额等存在逻辑关系;财务支付的银行账号、收款人名称应与承保时记录的银行账号、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理赔信息、财务支付信息与承保信息不一致或者存在逻辑错

误的,不得核赔通过或者进行赔款支付。

第三十七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建立快速理赔通道、预付赔款、送赔款上门等方式,提高理赔效率和质量,发挥保险的风险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对于保险责任明晰且灾害损失严重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估损金额,于灾害发生后3日内向被保险人先行预付30%-50%的赔款,以稳定灾民情绪,帮助受灾农户尽快恢复生产。保险公司待查勘、定损、理算完成后,再及时将余款赔付完毕。

第三十八条各区县农委(或农业局)应组织成立由农业保险专家、农业技术专家组成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纠纷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可分为种植业技术鉴定组和养殖业技术鉴定组。

当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时,保险公司应及时向所在区县协调委员会报告,由协调委员会派出专家对出险原因、责任划分和损失程度进行鉴定。保险公司应尊重专家的鉴定结果。

第四章业务单证管理

第三十九条农业保险业务单证主要包括投保单、投保清单、保险标的查验记录表、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保险业专用发票、保险费收据、赔款计算书、查勘报告和赔款

收据等。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应对上述单证统一印制、统一管理,对保险单、保险凭证等重要单证要建立入库、发放、领用、核销、作废等登记制度。

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应严格管理承保、理赔档案,及时分类编号入册。承保、理赔档案归档入库应于保单签发或赔款支付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十二条保险公司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展业宣传的各类资料均须由分公司统一组织设计及印刷,并加印“×××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印制”字样。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根据区域险种发展特点,确需单独印制个性化宣传资料的,须向分公司申请,经分公司批准后,须加印“×××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监制”字样。

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展业宣传材料应向保险监管部门和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宣传资料的内容不得违反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宣传资料均须加印使用年限,过期作废。

第五章制度建设

第四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防灾减损工作制度,提供有效增值服务项目,根据农业生产规律和自然灾害特

点,积极开展农业保险灾前预警和灾后施救工作。

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回访制度,对农户投保及被保险人实际收到赔款的情况进行回访,回访比例不得低于投保农户数以及支付赔款农户数的10%。

在承保回访中,应核实承保险种、保险标的数量及权属、自缴保费金额、说明到户和承保公示等情况的真实性。在理赔回访中,应核实被保险人实际收到赔款金额和理赔公示等情况的真实性。

保险公司应建立回访登记表,并对电话回访录音或经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现场走访书面材料统一编号留存。

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投诉处理制度,做到态度诚恳,每诉必复。保险公司对于直接受理以及保险监管机构、行业协会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转办的投诉件,应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时效内向投诉人做出答复。保险公司应详细登记投诉信息及办理情况。

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内部稽核制度。保险公司应严格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以及保险监管部门承保理赔规范要求,至少每半年对分支机构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质量及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核查比例不得低于当期承保、理赔业务数量的10%,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及时整改。保险公司应在检查结束一个月内向北京保监局和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保险公司应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信息的录入,加强基础数据的积累,探索建立北京保险行业间的承保理赔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范中所称“重大灾害事故”是指估损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承保标的受灾面积达5000亩以上的灾害事故。

第五十条本规范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会同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并负责解释及修订。如遇特殊情况,须报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经同意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规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业务经营规范(试行)〉的通知》(京保监发〔2010〕119号)以及《关于印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京保监发〔2009〕60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含说明)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本人目前确属社会保险参保对象,现申请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的要求本人已如实填写了上述相关 信息,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社保经(代)办机构经办人员(签章): 单位经办人:社保经(代)办机构(盖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办理日期:年月日 注:此表为参保单位职工专用。表格中带*号的项目为必录项,其他有前提条件的必录项请参考指标解释。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指标解释 1.姓名:同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为必录项。 2.公民身份号码:参保人员填写经公安机关核发的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以户口簿内容为准),为必录项。 3.出生日期:应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一致,为必录项。 4.性别、民族: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外国籍人员选择“其他族”,为必录项。 5.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未婚、已婚、离婚、丧偶、其它) 6.文化程度:是指参保人员受教育程度的分类,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填写,为必录项。 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技校、高中、职高、初中、小学、文盲或半文盲

7.户口性质:依据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内容,按照以下类别选择填写,为必录项。 城镇 ( 非农业户口 ) 农村( 农业户口 ) 8.户口所在区县街乡:填写参保人员户口所在地的所属区县、街道、乡镇的名称。 9.户口所在地地址:与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为必录项。 10.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填写参保人员目前户口所在地的邮政编码,为必录项。 11.居住地(联系)地址:填写参保人员目前居住地的详细通讯地址,为必录项。 12.居住地(联系)邮政编码:填写参保人员目前居住地的邮政编码,为必录项。 13.选择邮寄社会保险对账单地址:可选择所在单位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或居住地(联系)地址的任意一个做为邮寄社会保险对账单的地址,为必录项。 14.邮政编码:指邮寄社会保险对账单地址的邮政编码,如实填写已选定的邮寄社会保险对账单地址所对应的邮政编码,为必录项。 15.参保人电话:如实填写,为必录项。 16.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填写参保人直系亲属或配偶的姓名及电话号码。 17.参加工作日期:填写参保人员个人档案中记载的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为必录项。(注:首次指从学校到社会的第一个工作) 18.个人身份(代码项):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公民从事的职业或者身份进行的分类。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进行填写,为必录项。 工人、干部

农业保险自查报告

农业保险自查报告 篇一:XX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整改报告 XX年辉南县农业保险工作整改报告 市农保办: 按照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开展全面检查的紧急通知》(吉农保字[XX]3号)文件和市局4月10日下发的《关于做好XX年农业保险工作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我县于XX年4月11到4月24日对全县农业保险工作进行了检查,同时接受了市农经局的抽查,现就检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检查目标 根据文件要求,我们确定了此次检查的目标是全面打击承保、理赔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农业保险理赔资金足额、及时兑付到受灾的参保农户手中,维护参保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切实将农业保险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1、检查镇、村单位和个人在投保和理赔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通过替保、虚保、冒保等行为套取或骗取理赔资金等行为。 2、检查农业保险理赔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兑付到参保农户手中,有无截留、挤占和变相挪用等问题。 二、检查时间

XX年4月11日至4月24日。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由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农业保险办公室具体实施。检查重点是乡(镇)和村社。检查范围要覆盖所辖的全部乡(镇),抽查的村要达到乡镇所辖村的半数以上, 每个村至少要抽查20户参保农户。重点检查投保在100亩以上的大户。检查可以采取查阅相关账簿凭证、核对资料,以及在村社张贴举报公告或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 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为保证工作不留死角,我们把此次检查的重点放在农户走访上,通过走访我们了解到以下情况: 1、虽然农业保险工作开展多年,但是部分农户对农业保险仍不了解,部分村屯宣传仍不到位,即使有投保,因为理赔金额有限,导致农户参保积极性不高。 2、由于农业保险是新生事物,要求农户充分认识需要一个过程。这就导致部分村干部为完成工作任务用村集体资金或个人资金垫保。 3、农业保险查勘面积大,灾害程度不一,损失程度难以界定,这就导致部分农户因为理赔不均等原因上访。 4、由于信息错误导致部分农业保险理赔款没及时发放

农业保险承保推动合作协议

农业保险承保推动合作协议 甲方:AFS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FS 市AF区支公司 乙方:AFS 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落实党和国家支持粮食生产政策,推动农业(水稻)保险工作,提升服务水平,依据《合同法》、咸A保组发[201X]2号文件和咸X农保发[201X]1号文件的要求,经S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D支公司(以下称甲方)与G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乙方)协商,就农业(水稻)保险承保推动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商定以下协议: 一、工作事项 为宣传落实国家支持粮食生产、扶持水稻保险的优惠政策,推动水稻保险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做水稻保险推动工作。 二、甲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1、为乙方提供保单等相关资料,安排专人协助乙方工作,向乙方提供办公、交通及其它工作便利条件; 2、依据《合同法》、咸农D保组发[201X]2号文件和咸X保发[201X]1号文件的要求,做好发放保单、查勘、定损、理赔等具体水稻保险业务工作; 3、在合同期间付给乙方推动工作经费和劳务费共计279502元,具体明细见附后预算表。 三、乙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负责宣传国家支持粮食生产、扶持水稻保险的惠农政策,组织推动水稻保险工作,帮助甲方督促落实水稻承保面积; 2、根据甲方的需要,帮助聘请水稻保险理赔专家,组建水稻保险查勘定损专家团,协调和管理乡镇农技服务中心查勘理赔人员,组织开展农技服务工作; 3、帮助甲方做好水稻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协调矛盾纠纷; 4、按照双方商定的水稻保险费用,及时落实到位。 三、合同终止 双方如有违背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导致对方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给对方造成不得的,对方可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造成的损失; 四、争议处理、 1、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商定; 2、对本合同如出现争议,双方本着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时,依法在当地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本合同于201X年6月1日起至201X年12月30日止,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二0 一X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保障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为目标,以建立完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为主线,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创新保险经营服务模式,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农户参保率,到2020年,全市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主要品种逐步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及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等险种力争实现全覆盖,中央及我省规定的其他保险品种参保率达到80%以上,地方特色险种有序展开,全市基本建立起科学合理、运营规范、服务优良、持续长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体系。 二、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支持承保公司建立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承保公司要坚持重心下移,建设县级保险服务中心(或支公司)、乡镇保险服务站、村居保险服务点为基础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完善“保险

公司+服务站+服务点+农户”的经营服务网络,实现机构到乡镇、网络到村居、服务到农户,切实解决保险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二)优化农业保险市场运营结构。各县(市)区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农业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遴选承保公司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承保公司要建立网络健全、反应快速的应急机制,根据极端气候和可能出现的各类灾害及农业保险发展规模,加强网络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提升应急反应能力,规范理赔程序,缩短理赔时间,确保出灾出险迅速及时,切实保障农民利益。鉴于生态公益林的特殊性,其政策性保险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遴选1-2家保险公司负责承保,积极探索生态公益林保险共保模式。 (三)扩大农业保险覆盖服务范围。有序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开发地方特色保险品种,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鼓励逐步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农产品产量保险和蔬菜、生猪等价格指数保险等新型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加强县(市)区与保险公司合作,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农民风险防范需求,开发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时节、不同农户的保险需求。加快推进种植业保险,提高小麦、玉米、棉花、花生、日光温室等险种的参保率。加快发展森林保险,扩大公益林、商品林保险覆盖面,公益林保险保费除中央、省配套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配套。加快推动畜牧业保险,深化生猪保险改革,推行能繁母猪与仔猪同保,育肥猪保险实行以生猪体长为主要参数的理赔方式。

【精品】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关键字】精品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障基金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障。 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障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障的具体工作;市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审计机关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北京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北京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八条鼓励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提倡被保障人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障。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障基金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由下列部分构成: (一)企业和被保障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费; (二)基本养老保障费利息和其他收益; (三)财政补贴; (四)滞纳金; (五)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资金。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和被保障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 城镇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费,由所在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月缴纳。 第十二条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第十三条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费在税前列支。 第十四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对企业和被保障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费建立缴费记录,并负责保存,保证其完整、安全。 企业和被保障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农业保险承保指引

《农业保险承保指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承保业务流程,提高承保质量,加强行业服务能力建设,杜绝虚假承保,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农业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章承保准备 第二条拟开办农业保险的公司,应按照保监会《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56号)要求,对机构、人员、服务网络等进行评估,上报总公司审核。在开办业务前,由总公司向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原则上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在开办区域的县级应设立机构或服务网点。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前应做好承保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政府协调,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保险方案,履行产品备案手续,加强宣传及人员培训,推动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为承保工作奠定基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积极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汇报,提出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计划,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与认可。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认真做好农业保险风险评估工作。对承保区域内的标的风险特征、社会环境、政策环境及巨灾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六条保险公司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合理制定保险方案,并做好再保险安排,报总公司审批同意。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方案制定保险产品,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产品备案手续。 第八条保险公司可借助基层涉农服务部门及公司现有机构网络力量,在政府部门支持下,建立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服务体系、奖惩机制及管理制度。 (一)原则上在乡镇一级具备自有或受委托的工作机构。 (二)原则上在乡镇一级配备具备一定专业素质的农业保险专(兼)职工作人员,在村一级引入协助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加大力度做好宣传工作,选择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以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农业保险宣传。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协助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部门工作人员,了解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及监管要求,学习掌握保险公司品条款、承保流程操作规范及承保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三章承保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在承保工作中,原则上应坚持大面积集体统一投保,整体推进,并做到“承保到户”。“承保到户”是指,对于农业大户、龙头企业及经济合作组织等作为被保险人单独投保的,要做到保单发放到被保险人;对于以村、龙头企业及经济合作组织等为单位集体投保的,应分户标的投保清单,详细列明农户基本信息及标的信息,由农户签字确认,实现承保到户。 第十二条农业保险投保单及分户标的投保清单应采用格式化单证,由保险公司省级(含)以上机构负责设计。分户标的投保清单背面可附投保须知,明示投保险种主要内 容。承保前应采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相关要素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标的种类或数量、应交保费(即总保险费)、农户自交保费,以及用于领取赔款的资金账号等。 (一)种植险业务还须填写作物名称、地块位置(能够简单描述地块位置的基本信息),鼓励保险公司探索使用GPS、无人航拍机等新技术承保。 (二)养殖险业务还须填写饲养方式、饲养品种、耳标号(能繁母猪、牛、羊、马、骡子、骆驼等必须有唯一的耳标号)或批次号。 (三)林业险业务还须填写林木属性(公益林/商品林)。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履行说明与告知义务,指导填写分户标的投保清单,收取农户自交保费,由农户签字确认投保信息。 (一)向农户进行说明与告知,提示阅读投保须知。 (二)按照农户应交保费金额向农户收费。 (三)由农户确认分户标的投保清单所填内容,签字确认。如由他人代签,应告知本人,注明“***(代)”,不得模仿他人签字。说明与告知义务应在投保清单上明示,种植业保险、养 殖业保险、林业保险分户标的投保清单样例详见附件1-3。 第十四条集体投保业务应做到“承保情况公开”,在填写分户标的投保清单和预收保费后,应做好收费登记,

农业保险特点和理赔细则

多次查勘制度。我们通常称之为首次定责,二次定损,收获前最终核算赔 款。 一般情况是:首次查勘,接到报案后要立即进行现场查勘,本次不宜现场 确定损失金额,应根据保险标的的特性以及条款的规定,只确定相关被保 二次查 勘,出险生长后,对作物恢复生长的情况定期予以查勘。根据首次失程度录,失新 物物收获前的田间测产根据估收及产予以结并根据条款确定损失数额。若作 第一部分农业保险特点 农业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经营,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 中因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活 动,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 一、 标的生命性 1 、标的价值的最终确定性。2、标的的生命周期性。3、标的的鲜活性。 4 、标的受损后自我恢复性5、标的繁杂多样6、标的市场价格的波动性。 二、 地域性 三、 季节性 四、 专业技术性 五、 政策性 第三部分理赔 第一节农业保险理赔关注点 一、 对条款内容的理解 (一) 深刻理解条款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这是处理农业保险理赔 首先必须了解的第一要务,只有对条款有深刻的理解,才能在理赔过程中 明确该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如果不能很好地掌握条款,正确理赔将无 从谈起。 保险人有必要防范养殖场主隐瞒病情、故意误报套报疾病种类等情况的发 生,所以在查勘时,要对疾病的具体症状了解和熟悉。 (二) 理解“赔偿处理”条款。该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具体方 式和具体赔偿标准,有助于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哪些应该赔、 哪些不应该赔,从而做到“不惜赔,不滥赔”。按条款执行,才能减少理 赔当中不必要的纠纷,确保理赔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 了解“具体术语”条款。对“具体术语”的解释将有助于确定发生 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事故,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灾害标准,从而确定是 否该赔,对理赔工作的开展来说是必不可少。 二、 对理赔流程的理解 (一) 农险基本理赔流程 1、 报案:出险后,请及时拨打人保公司专线电话“ 95518”报案;也可以 直接向人保公司农村保险网点营销员报案。 2、 查勘定损: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将尽快派理赔人员赶赴现场,对 受损情况进行查勘定损。 、 一、 3、 提父索赔材料: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的提示,按承保险种的不同, 提交相关的索赔资料。 4、 赔款理算:保险公司收齐索赔资料后,即按条款约定进行赔款理算。 5、 支付赔款:保险公司在完成赔款理算后,即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 或将赔款送达被保险人。 (二) 农险主要理赔流程 1、二次定损 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同于其他财产的保险标的,它具有生命特征,标的 遭受灾害后的恢复生长特性以及自然灾害对作物具有利弊双重性(疏花、 疏果、疏苗而减轻或不构成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种植业保险的 核定损失应设立一定的观察期,观察期具体时间长短要根据不同的保险标 的、灾害种类和损失情况确定。种植业生长期农作物保险一般采取二次或 险人录保险标的、受火面积、保险责任;并记录在案物在约定时间内恢复 量等内容。也需记录在案。 收获前核算,种植业保险尤其是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一般都有“封顶赔付” 之约定。因此,赔款理算只能在收获前圭d 顶区域损失全部确定完毕好后才 能进行。

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细则

以下是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细则,分为总则和分项介绍。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以及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制定的政策,每个和医保有关的人都需要仔细了解医保政策,以使自己充分履行义务行驶权利。 【摘要】以下是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细则,分为总则和分项介绍。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以及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制定的政策,每个和医保有关的人都需要仔细了解医保政策,以使自己充分履行义务行驶权利。 (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公布根据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1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5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第二次修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补充医疗保险 第六章医疗管理 第七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六条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农险承保实务考试题

农业保险承保实务考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5分) 1、2019年种植业保险新费率调整后,苹果保险的免赔率是多少。() A、20% B、10% C、15% D、5% 2、从2019年1月1日起,冬小麦种植保险的费率是()。 A、5% B、6% C、4% D、8% 3、种植大户理赔必须严格执行()的原则。 A、谁投保、谁受益 B、谁受灾、谁受益 C、谁种植、谁受益 D、谁出险、谁受益 4、承保公示原则上不少于()天。 A、3 B、5 C、7 D、9 5、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按照()原则来确定。 A、“低保障、广覆盖” B、“高保障、低覆盖” C、“高保障、广覆盖” D、“低保障、低覆盖” 6、县级保险经办机构以()为单位出具保险单,要以适当形式告知投保农户,并建立承保分户清单。 A、自然村 B、行政村 C、乡镇 D、村民组 7、农作物绝收是指损失率在()以上。 A、80% B、90% C、100% D、70% 8、以下投保单填写哪些是正确的。()

A、被保险人栏填写村下辖各种植户 B、被保险人栏填写村委会名称 C、投保人栏填写县名称 D、投保人栏填写协保员姓名 9、投保农作物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率达到()时才启动赔付。 A、5% B、10% C、20% D、30% 10、以下哪些不是政策性农险的保险原则。() A、政府引导 B、市场运作 C、强制投保 D、协同推进 11、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的赔款支付给( )。 A、已投保的未受灾农户 B、协保员 C、村委会 D、已投保的受灾农户 12、下列哪项不属于林木保险的保险责任。( ) A、病虫害 B、雪灾 C、乱砍滥伐 D、火灾 简述题(每题20分) 1、“五公开,三到户”中的“五公开”具体是指什么公开? 2、广义的农业保险的定义是什么?

北京社保政策介绍

北京社保政策介绍 1、什么是社保? 社保:是由国家推出的一种福利型的保险,由用人单位与个人承担,是为了满足个人在达到相关条件下的一种福利政策。它包括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共计五个险种。养老:要求连续缴费十五年,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根据当时的水平按月发放的退休费。医疗:用于生病的门诊,住院费用的保障失业:用于劳动者在非主观意见失去工作时的一种最低生活保障生育:达到法定条件的女性生孩子所支付的费用,及生孩子休息期间的生活费工伤:在工作中遇到的身体损害的赔偿。 2、社保卡是什么? 社保卡就是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应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IC卡)。其中,面向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个人)卡,面向用人单位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卡。由于社会保障(个人)卡是目前劳动保障部有关卡规划和规范的重点,各地实际发放的也多集中于这一种卡,所以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保障卡,就是指社会保障(个人)卡。社会保障卡卡面和卡内均记载持卡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卡内标识了持卡人的个人状态(就业、失业、退休、失业等),可以记录持卡人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职业资格和技能、就业经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程度等。社会保障卡是劳动者在劳动保障领域办事的电子凭证。持卡人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可以凭卡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可以凭卡到相关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培训;可以凭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此外,社会保障卡还是握在劳动者手中开启与系统联络之门的钥匙,凭借这把钥匙,持卡人可以上网查询信息,将来还可以在网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社会保障卡的目标是“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目前,我国已有许多省市开展了IC卡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应用。您可询问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 第一篇.基础篇 一.五险一金? 北京市目前的“五险”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作保险、生育保险。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二.应当参加哪些社会保险

《农业保险服务通则》

《农业保险服务通则》 团体标准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农业保险服务通则》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小组 二〇一六年八月

《农业保险服务通则》 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达的团体标准编制任务,计划编号2016001-IAC,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归口管理。本标准的起草工作小组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组成,共同完成此项标准的起草工作。  二、背景与意义 农业保险是减少自然风险损失、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越来越深地融入农业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保险给予了高度重视,从2004年开始,中央连续十二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在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下,从2007年开始,国家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推动农业保险迅速发展、服务“三农”能力显著增强。一是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2007—2015年,我国开办农险的区域由最初的6个省扩大至全国所有省市,实现全国覆盖;承保主要农作物从2.3亿亩扩展到14.5亿亩(15年底),占全国播种面积的59%。二是农业保险保费规模增幅较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由2007年的52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375亿元,平均增速达31%,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已跃居世界第二,仅次于已有上百年农业保险发展史的美国。三是农业保险的保

障功能突显。9年间,我国农业保险累计为14.5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近8万亿元,向2亿多户次的受灾农户支付赔款1225亿元。  新一轮农业保险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一是农业保险通过灾后经济补偿使农业生产者分散风险、降低损失,为恢复农业生产提供了有效保障;二是农业保险避免农户因灾返贫、因灾致贫,为农民生活稳定提供了基本保障;三是农业保险保障农业生产过程的持续稳定,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不可缺少的保障;四是农业保险在直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稳定发展的同时,也间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农业保险已成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对农业连年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发挥了重要的“稳定器”作用。  随着国内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以及保监会取消对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审批,全国已有超过30家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由于各家保险公司管理方式和管理要求的差异,以及专业化能力、规范化程度的不同,使各家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服务流程、内容和方式等没有统一的标准来规范和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保险服务质量的进一步提升。为加快农业保险提质增效,着力打造新时期农业保险升级版,使农业保险服务过程更加规范,服务内容更加全面,服务范围更加广泛,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制定国家标准《农业保险服务通则》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三、标准编制原则 1. 一致性原则  本标准参考GB/T 20000.1《标准化工作指南》和《中华人民共

农业保险个人工作总结

农业保险个人工作总结 《农业保险个人工作总结》的范文,。篇一:20XX农险工作总结 人保财险固安支公司20XX年农险工作总结 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固安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共同努力下,以及基层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有力地促进我县农业生产和发展,特别是对各种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XX年我县承保了玉米、小麦、奶牛、能繁母猪和育肥猪5个农险品种,共有8个镇乡万农户参保,收取保险费(含财政补贴) 万元,其中农户缴费万元,占总保费的 %;中、省、市三级财政补贴万元,占总保费的 %;全年赔款支出万元,赔付率达到 %。现就我县20XX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建立了完整而且强有力的工作机构 我县由分管保险工作的副县长挂帅,成立了以农办﹑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局﹑人保财险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为保**农业保险顺利实施,全县15个镇乡还建立了相应的农业保险推广站,组建了农险****队伍,聘请了乡镇农业中心种殖业技术骨干

和畜牧站养殖业技术骨干为乡级推广员,村组干部分工协助,进行农业保险的业务拓展和现场查勘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农险专项惠民政策进村入户。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较多,覆盖面广,受益范围宽,政策性强,让广大农民朋友及时了解、思想汇报专题认识、接受这项富民惠民的政策,必须切实做好宣传工作。今年我们积极与广播电视台联系,制作农险专题节目,考虑到农民朋友收看习惯,在合适的电视频道和时段滚动播出;同时结合抽样调查问卷的形式,深入到农村千家万户,摸清农村 基层情况,从险种宣传,动员投保,到现场赔付,深入细致地宣传与报道政策性农业保险知识,使全县农民真正体会到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稳定农民收入、分担农业风险的惠农政策。 三、制定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措施,保**保费收缴和赔付方便及时。我们按照被保险农作物的栽种面积和生猪存栏量,确定当年承保面,结合各个镇乡实际情况,落实保险品种的承保目标,承保签单方式实行“相对集中”原则,即以整乡、村为单位整体集中投保和承保,禁止接受成数投保、比例投保。细化保单签订程序和手续,在保费的收取上,支公司到各乡镇现场核实清单收取保费。在查勘理赔方面,由于农业保险的灾害事故涉及面广,发生频繁,范文TOP100如何及时查勘﹑准确理赔是搞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关键。我们制定了全县的灾害理赔具体实施细则。在灾害理赔上,赔付与保费收取﹑与保险时段﹑与实地查勘的损失情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切实维护参保农户利益,防范农业保险经营风险,保障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业务。价格保险和指数保险等创新型业务、以及森林保险业务另行规定。 第二章承保管理 第一节投保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严格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重要内容。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的,可组织投保人、被保险人集中召开宣传说明会,现场发放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讲解保险条款中的重点内容。 第四条保险公司和组织投保的单位应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农户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或限制农户投保。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准确完整记录投保信息。投保信息应至少包括: (一)客户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者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居住地址; (二)保险标的信息。保险标的数量、地块或村组位置(种植业)、养殖地点和标识信息(养殖业); (三)其他信息。投保险种、保费金额、保险费率、自缴保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 上述信息应在业务系统中设置为必录项,确保投保信息规范、完整、准确。 第二节承保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和分布情况,采用全检或者抽查的方式查验标的,核查保险标的位置、数量、权属和风险状况。条件允许的,保险公司应从当地农业、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或相关机构取得保险标的有关信息,以核对承保信息的真实性。 承保种植业保险,应查验被保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应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承保养殖业保险,应查验保险标的存栏数量、防灾防疫、标识佩戴等情况。被保险人为规模养殖场的,应查验经营许可资料。 保险公司应对标的查验情况进行拍摄,影像应能反映查验人员、查验日期、承保标的特征和规模,确保影像资料清晰、完整、未经任何修改,并上传至业务系统作为核保的必要内容。 第七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的,应制作分户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信息。投保清单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对并盖章确认后,保险公司应以适当方式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如农户提出异议,应在调查确认后据实调整。确认无误后,应将投保分户清单录入业务系统。 第三节核保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在业务系统中注明投保人身份,严格审核保险标的权属,不得将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组织或个人确认为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应确认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在承保业务单证(包括分户投保清单)上签字或盖章。特殊情形可以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同时注明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加强核保管理,合理设置核保权限,由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集中核保。对投保清单、保险标的权属及数量、实地验标、承保公示等关键要素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和缺少相关内容的,不得核保通过。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加强批改管理,对于重要承保信息的批改,应由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审批。 第四节收费出单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在确认收到农户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

农业保险理赔指引(不更新)

《农业保险理赔指引》 第一章目标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理赔处理、提高理赔质量,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根据《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农业保险理赔要始终以保障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贯彻“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理赔原则,重合同、守信用,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和“理赔结果公开”,赔案处理规范,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 第三条农业保险理赔应充分借助各级政府、涉农部门及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其网络、人员、技术、管理等服务农村方面的优势,提高农业保险理赔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章报案管理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向广大投保农户告知报案方式和渠道,引导受灾农户及时报案,并保持报案、咨询、投诉渠道畅通、有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农业保险报案管理,制定具体、有效的管控措施,严控业务系统外记录报案,规范分支机构转报案和非被保险人代报案流程,确保报案信息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录入业务系统。 第六条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通过保单号码或被保险人

名称或标的识别标码等信息查询出保单信息,询问并登记出险原因、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经过、报损数量、报案人姓名、身份、联系电话等报案信息,在业务系统中生成报案记录。同时应告知被保险人保护好现场,并及时调度人员进行现场查勘。 第七条发生大面积灾害、重大疫情或损失较为严重的保险事故,应及时通知上级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涉及再保险的,应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再保险人,并视情况需要开展联合查勘。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建立报案数据定期清理机制,提高数据质量。对于重复报案等无效报案,应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做报案注销处理。 第三章查勘管理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农业保险现场查勘工作,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或得知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查勘。养殖险案件原则上应在接报案后48小时内进行查勘。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根据灾害种类和事故具体情况合理组织查勘工作,制定查勘方案,确保查勘科学、高效,服务规范、到位。种植业保险应根据灾害造成的损失范围组织整体性查勘,一次灾害造成的损失范围超过一个行政村的,原则上应查勘到行政村一级。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现场查勘时,要注意查明灾害发生的时

北京市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政策

北京市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政策 第一部分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规定:https://www.360docs.net/doc/7e498096.html,/LDJAPP/search/fgdetail.jsp?no=10713 二、参保范围:全体员工 三、缴费比例(目前执行标准): 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 四、缴费基数核定标准: 缴费基数每年4月核定,基数下限、上限分别为上一年度北京市社平工资40%、300% 五、法定退休年龄: 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 45周岁。 六、按月领取养老金,享受养老待遇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2、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七、养老保险转移、清算 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发布(国办发〔2009〕66号)》政策调整,目前北京养老保险转移、清算工作暂停,待实施方案出台。 第二部分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规定:https://www.360docs.net/doc/7e498096.html,/LDJAPP/search/fgdetail.jsp?no=10782 二、参保范围:全体员工 三、缴费比例(目前执行标准): 单位缴费比例1%,个人缴费比例0.2%(缴费人员类为“本市农村劳动力及外埠农村劳动力”的员工个人不缴费) 四、缴费基数标准:同养老 五、失业保险待遇享受 1、失业保险金享受人员范围: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享受失业保险金办理时间限制: (一)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应当在回京落户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 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 5、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目前执行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62元;

江苏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方案

江苏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 第一部分承保操作规范 第一章组织推动 一、建立联动机制。各保险机构应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巩固和发展以农业保险服务站、点为支撑的基层服务体系,共同推动我省农业保险再上新水平。 二、加强组织推动。当地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当地农险办)应做好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和组织推动工作,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按照本规范要求,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做好投保信息采集、保险标的核实、保费收取、农户签字、查勘定损、理赔兑现、公示、回访等工作。 三、明确委托关系。保险机构可以委托三农保险服务站、点及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承保管理

一、确定保险关系人。保险机构业务人员应指导协保员确定客户的投保意向,根据投保主体或投保方式核实保险利益并确定保险关系人。严禁欺骗投保农户或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 (一)单独投保。由农民(含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省属农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自行投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为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单独出单,做到保单到户。 (二)集体投保。由村民委员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投保组织者应为村民委员会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投保人为全体参保农户,被保险人为参保的每个农户。 无论单独投保还是集体投保,都应在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进行。 二、采集投保信息。协保员要加强对投保人资金账号、开户行信息及身份证号核对工作,投保信息须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标的种类及数量、种养地点、林权信息、标的识别码(耳标号或批次号)、总保费、农户自缴保费、资金账号(一卡通或一折通号码、银行卡号码、存折账号等)及开户行信息等内容。其中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投保的,应收集农户及标的信息,并填写《分户标的投保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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