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工作经验与建议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工作经验与建议

人民调解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旨在通过调解员的中立公正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在实践中,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丰富的调解员总结出了一些典型案例,并提出了一些建议。下面列举了一些典型案例和相关建议,以供参考:

一、邻里纠纷

案例:A和B是邻居,他们因为一棵树的问题产生了纠纷。A认为树的根系破坏了自家的房屋,要求B赔偿损失。B认为树是公共的,不应该由他承担责任。

建议:调解员应先了解树的具体情况,然后协助A和B共同请专业人士进行评估,确定树是否存在问题。如果确实存在问题,可以协助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如果树没有问题,可以通过调解协助双方改善邻里关系。

二、劳动纠纷

案例:C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他认为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工资,并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相关赔偿。公司认为C的工作态度不端正,不值得支付全部工资。

建议:调解员应先核实C的工资情况,包括记录工资的证据和工作表现。如果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可以协助C和公司达成支付协议。如果C的工作态度存在问题,可以协助双方就工资支付和工作态度问题进行双向调整。

三、家庭纠纷

案例:D和E是夫妻,他们因为家庭财产分配问题产生了纠纷。D认为自己对家庭经济做出了更大的贡献,要求更多的财产份额。E认为他们的贡献应该平等,不应该有偏差。

建议:调解员应先了解夫妻双方的收入来源、贡献情况和财产状况。如果确实存在一方的贡献明显大于另一方,可以协助双方达成财产分配协议。如果贡献相对平等,可以通过调解协助双方理解对方的观点,并寻求妥协解决方案。

四、物业纠纷

案例:F是一栋住宅楼的业主,他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要求降低物业费用。物业公司认为他们提供了合理的服务,不应该降低物业费用。

建议:调解员应先了解物业公司提供的具体服务和业主的需求。如果物业公司确实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可以协助业主和物业公司达成降低物业费用的协议。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合理,可以通过调解协助双方就服务内容和费用进行双向调整。

五、合同纠纷

案例:G和H签订了一份合同,G没有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导致H遭受了经济损失。H要求G支付违约金。G认为他没有能力支付违约金。

建议:调解员应先核实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双方的履约情况。如果G

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可以协助G和H达成支付违约金的协议,可以分期支付或采取其他方式减轻G的经济负担。

六、消费纠纷

案例:I购买了一件商品,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商家认为商品质量没有问题,不应该退货和赔偿。

建议:调解员应先核实商品的具体问题,可以请专业人士进行鉴定。如果商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协助I和商家达成退货和赔偿协议。如果商品没有质量问题,可以通过调解协助双方就商品退货和赔偿问题进行双向调整。

七、交通事故纠纷

案例:J和K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互相指责对方负有全责。J要求K赔偿医疗费和车辆维修费。K认为J也存在责任,并不应该全部赔偿。

建议:调解员应先核实事故的具体情况,可以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现场照片。如果J确实没有责任,可以协助J和K达成赔偿协议。如果双方都存在责任,可以通过调解协助双方就赔偿金额和责任比例进行协商。

八、婚姻纠纷

案例:L和M是夫妻,他们因为长期感情矛盾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要求离婚。L希望得到子女的抚养权,M不同意。

建议:调解员应先了解夫妻双方的感情矛盾和子女的实际情况。如

果夫妻关系确实无法挽回,可以协助L和M达成离婚协议,并就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协商。如果夫妻关系还有挽回的余地,可以通过调解协助双方改善夫妻关系。

九、债务纠纷

案例:N借钱给O,约定一年后还款。一年后,O没有按时归还借款,N要求O支付逾期利息。O认为自己没有还款能力。

建议:调解员应先核实借贷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还款情况。如果O 确实没有还款能力,可以协助N和O达成分期还款的协议。如果O 拖欠借款没有合理理由,可以协助N和O达成支付逾期利息的协议。

十、邻里纠纷

案例:P和Q是邻居,他们因为噪音问题产生了纠纷。P认为Q的噪音扰乱了自己的生活,要求Q减少噪音。Q认为自己的噪音在合理范围内,不应该被要求减少。

建议:调解员应先核实噪音的具体情况,可以请专业人士进行测量。如果Q的噪音确实超过了合理范围,可以协助P和Q达成减少噪音的协议。如果噪音在合理范围内,可以通过调解协助双方改善邻里关系。

以上是一些典型的人民调解案例和相关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经验

人民调解工作经验 人民调解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工作,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在多年的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以下是我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分享。 一、积极主动争取调解机会 作为人民调解员,要主动参与社区、企事业单位的调解工作。可以通过定期走访、宣传等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并信任人民调解工作。同时,要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争取更多的调解机会。二、注重沟通与倾听 在进行人民调解工作时,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倾听是非常重要的。要耐心听取双方的陈述,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分析问题的根源,找出最合理的解决方案。在沟通过程中,要保持中立、客观的立场,不偏不倚地进行调解。 三、灵活运用调解技巧 人民调解工作需要掌握一定的调解技巧。首先,要善于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树立调解的目标意识。其次,要善于运用开放性问题和倾听技巧,引导双方进行自我表达和相互理解。最后,要善于运用权威性和说服力,使当事人接受和执行调解结果。

四、维护调解结果的可行性 人民调解的最终目的是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协议。在达成协议后,要与双方当事人一起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要加强对协议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确保调解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五、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 人民调解工作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要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调解理论。同时,要与其他调解员进行交流和分享经验,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自己的调解能力。 六、保持良好的心态和工作热情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具有挑战性和复杂性的工作,需要调解员具备较高的责任心和耐心。在工作中,要保持良好的心态,以积极的工作态度面对各种困难和挑战。只有保持热情和坚持不懈,才能更好地完成人民调解工作。 七、注重宣传和推广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工作,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支持。调解员要积极参与宣传和推广人民调解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和认可调解的作用和价值。可以通过举办讲座、撰写文

法庭调解工作经验(精选多篇)

法庭调解工作经验(精选多篇) 第一篇:法庭调解工作经验 “五心十法”倾力调解定纷止争构建和谐 我院法庭认真贯彻最高法院及省市法院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有关精神,把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抓手,对每一起案件调字当头,用“五心十法”促调解,力求案结事了,平息矛盾纷争。二年来,共审理案件1210件,其中调解或经调解当事人和好并撤诉的案件944件,调解率为78。庭里3名审判人员年结案均在200件以上,个人调解率均在75以上,调解案件做到了无反悔、无申诉、无矛盾激化,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 法庭在办案中摸索出“五心调解法”,即“热心、诚心、细心、耐心、公心”,化解了一个又一个矛盾纠纷。一是“热心”,即法官,对待当事人要热情。通过热情的态度,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的亲和力,使得当事人戒备来,轻松走;怨愤来,满意走;误解来,理解走。二是“诚心”,即法官诚心对待当事人,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帮助他们找出纠纷症结,分清各自责任,权衡利弊,从而找出开展调解工作的切入点,诚心诚意地进行面对面或背对背调解。三是“细心”,即要结合当事人的年龄、性别、学历、职业、家庭环境,细心观察当事人的言谈举止,分析其性格特征,了解其心理活动,把握时机,有的放矢地做调解工作。四是“耐心”,即法官在诉前、诉中、诉后的整个诉讼过程中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特别是当事人怨气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要做到不厌其烦,耐心做好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五是“公心”,要求法官时刻保持一颗公心,不偏不倚,不能是非不清无原则地调解,不能以势压人强迫调解。此外,调解结束后,做到“四个及

时”,即:当即让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当即制作调解书,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并签收调解书,经调解当事人撤诉的及时为当事人办理退费手续。 法庭采取“五心调解法”对强化案件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也用“五心”赢得了民心。如该庭在审理原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中心诉被告武汉盛之旺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于202*年1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江汉路122-124号临街大楼的一楼门面和第二层楼及大楼背后冷库房一间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5年。202*年5月,原告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腾退房屋。被告则表示,由于原告违约在先,且原告在未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情况下允许第三人长盛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进场施工,导致被告全面停产,被告有权不付租金,同时保留追究赔偿的权利。由于该案案情比较复杂,为查明案件具体情况,审判人员冒着酷暑前往实地查看。经现场查看,发现由于长盛进场施工,造成盛之旺门前和店内一片狼籍,已经无法经营。原告方主要靠大楼出租的租金发放职工工资,被告方从事食品经营,第三方从事房地产开发,如果官司拖延下去,对三方均会造成较大损失,且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只有及时协商,才能有效化解矛盾,避免损失扩大。承办法官多次利用休息时间组织调解,讲解法律,分析利弊,不厌其烦的做各方的工作。经过法官深入细致的调解,三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湖广与盛之旺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湖广放弃追究租金、违约金的权利;长盛公司向盛之旺公司支付损失补偿款25万元;盛之旺公司收到补偿款七日内腾退房屋。在法院见证下,该协议顺利履行,湖广撤诉。各方对此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交流

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交流 作为一项普遍的法律服务形式,人民调解为当今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和提高司法公正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调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调解争议、缓解矛盾的一种经济、简便的解决纠纷途径,是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在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中,一些经验值得总结和推广。 一、高效率 当前,社会矛盾越来越复杂,各种纠纷日益凸显,例如民间借贷、小区物业服务、邻里纠纷等等。人民调解机构需要遵循“积极调解、快速化解”的原则,主动与当事人联系,及时进 行调解,切实把握解决问题的时间窗口。对于早期介入的纠纷,可以尽量减少成本和转化为其他形式的纠纷(如口头道歉)。 “动口不如动手”,并且早借早还、早调解早解决,化解债务纠 纷是典型如此。抓住每个时间点,快速化解纠纷,是实现长效稳定的重要手段。 二、个性化 人民调解是一种具有灵活性和廉价性的法律服务。从已调地区情况看,本地区多向调解结构介绍新人员,调解员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除按法律规定处理外,更加注重方案灵活性和个 性化。调解员在座谈过程中秉承公正、中立、专业的原则,充 分了解纠纷背景和纠纷双方心理,把握双方利益,以情合理广泛

听取当事人意见,形成全过程参与的感觉,培养人民群众依法 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意识,缩短不同民族,文化背景之间的时间差,从而达到目标。 三、宣传 人民调解作为民事争议的一种重要解决方式,基本涵盖了所有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和成果,召开分享会、签名、留言、寄去调解书等,积极宣传与和谐的内在联系,是调解工作的必要部分。人民调解工作应该把方案分为分级授权,采取“超市式”服务,并将调解相关法律法规、经验、典型案例和法律条款、调解规定等进行系统化,每周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并邀请调解立法者、专家、律师、媒体代表等参与座谈,为公众提供全方面、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四、正义性 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公正、公平、公开的特点,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员在座谈时要加强沟通,注重情感化处理,即在维护法律正义的同时,还要注意疏通关系,柔性、 创新地化解纠纷,保证调解结果具有心理满意度和实际合理性,以满足不同当事人的需要和利益。通过公正的解决方式,推动人民群众依法维权,防止不同权益间的冲突,遏制利益集团化的向心力。 总之,人民调解工作除了强调高效率、个性化、宣传以及正义性, 还需要强调对调解员的能力和实践水平进行不断提高。调解员应加强法律学习,不断提高解决纠纷问题的能力,增强

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做法

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做法 人民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调解员的协助,帮助当事人 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我总结了一些人民调解工 作的经验做法。 首先,建立健全的调解机构和队伍是关键。地方政府应该重视人民调解 工作,加大对人民调解机构的支持力度,确保其正常运行。同时,要加强对 调解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调解技巧,使其能够熟练运用各种调 解方法。 其次,注重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方式。除了传统的面对面调解外,可以引 入线上调解平台,提供便捷的在线调解服务。此外,也可以探索引入第三方 专业机构,如法律机构或心理咨询机构,协助调解员进行纠纷的解决。 另外,要保障调解的公正性和中立性。调解员应该始终保持客观中立的 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全面了解双方的情况,并引导他们以平等互利的原 则进行协商。同时,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确保调解过程的保密性。 此外,加强宣传和教育也是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途径。政府可以组 织宣传活动,向全社会普及人民调解的意义和作用,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其中。同时,也可以在学校、社区等地开展相关教育培训,提高公众对人民调解的 认识和支持度。 最后,及时总结和分享好的案例经验。通过总结成功的调解案例,可以 提炼出有效的调解方法和技巧,供其他调解员参考借鉴。同时,也可以通过 发布调解经验故事或开展研讨会等形式,促进调解经验的交流和分享。

总之,人民调解工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健全的机构和队伍,注重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方式,保障公正性和中立性,加强宣传和教育,以及及时总结和分享经验,我们可以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效能,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发展是第一要务,维稳是第一责任。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矛盾冲突频发,各种利益纠纷不断。以XX为例,截止2016年底,全市1326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年调处各类案件12988件,涉及人数58042人,涉及金额7800多万元,调解成功9848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54人,防止民转刑案件201件465人,防止群体性上访129件2718人,防止群体性械斗65件401人,绝大多数村镇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人民调解调处的是矛盾,调顺的是民心,调出的是和谐,调稳的是根基,应当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基层人民调解维稳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上的误区。一是少数地方和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功能和地位理解不够。认为调解工作是“软手段”、“弱职能”,没有

硬指标,可有可无;二是部分当事人认为基层调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调处的法律效力不强;三是由于外出务工、跨地区作业等导致矛盾纠纷跨村、跨镇、跨地区,一些领导和同志认为责任不在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尽量推。 2、调解队伍的结构、素质制约了工作的开展。一是基层调解员缺乏专职型,往往由村(居委会)副主任、治保主任等兼任,对人民调解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把握不准;二是干部变动频繁,调解队伍不稳定;三是专业培训不够,一些调解员观念陈旧,处理问题简单粗暴,没有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四是缺乏有效的调解方法、技巧。 3、行业和企业的调解组织十分薄弱。由于各行业的性质、特点不同,对建立调解组织的积极性不一样,如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道路交通等行业矛盾较多,对建立调解组织的要求十分迫切,而其他行业特别是企业、个体、私营经济“效益第一”,一旦出现纠纷,不是“斗狠”,就是逃避,最终把矛盾交给政府、交给社会,许多群体性

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总结

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总结 人民调解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纠纷解决方式,其起源早已可以追溯到古代。在现代社会中,人民调解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能够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防止矛盾升级。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调解的发展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在实践中我们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渗透法律观念。人民调解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为基础的,在调解过程中,需简明扼要地向当事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醒其注意法律法规遵守,同时,也要让当事人了解调解结果有法律效力,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样的效力和强制执行能力,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制作调解书,并要求当事人当场签名。 二、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在人民调解中,调解员不要直接将当事人的意见摆在人民法庭前,请法官作出最后的裁决。而是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平等、自主、自愿、民主的原则。当事人在调解中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调解员应提出书面调解意见,让当事人在清晰地知道调解内容的基础上自由选择是否签署调解协议和履行调解协议。 三、注重维护调解秩序。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要重视自身形象磨练,注重语言的文明和表达能力的提高;要注意仪容仪表的整齐、庄重、温和,语言文明、态度热情、耐心细致。对于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人群,我们也要注意分辨,并严格执行调解项目,让调解始终保持其秩序。

四、利用调解,形成文明法治风尚。在进行人民调解的过程中,应该把这项工作当作一项政治任务,在效率和质量考虑的同时,还应该注重在全社会树立起文明法治的风尚,积极开展群众教育,争取地方群众的充分参与,形成一种人人参与、人人有责、文明斗争、法制引领的调解文化。 五、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当前我国人民调解队伍的形成还比较新,队伍的准入、管理、评价、考核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完善。我们应该注重培养操作规范、信息反应灵敏、思路独到的专业人才,同时也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同时,加强成员队伍的建设,形成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规范化的人民调解队伍。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是我国特有的和谐稳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其和法治建设的关系中,必须慎重考虑特定的历史和文化条件,注重司法与民主的统一。未来人民调解的工作仍然充满了挑战和机遇,在理论和实践上仍需通过不断探索和创新来推进其工作的发展。

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交流

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交流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调解工作成为了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人民调解通过调解员的调解行为,弥合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文旨在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并进行交流。 一、深入了解当事人需求 人民调解的核心在于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认真倾听他们的需求和要求,并积极地寻找解决矛盾的方式。在当事人向调解员反映问题时,调解员需要仔细听取双方不同的意见和看法,了解双方心理和诉求,找到问题根源和解决方案。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还需考虑到双方的利益,尽可能地寻找一个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达到调解双方的目的。 二、注重调解过程中的宣传教育 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注重对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宣传教育,可以让当事人了解人民调解的意义和作用,使他们愿意接受调解的方式,并且在调解过程中自觉维护自己的权益,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此外,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也应督促当事人在法律层面上进行自我约束,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伦理道德标准,以达到维护社会和谐的目标。 三、提高调解员的工作水平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中坚力量,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关系到调解工作的效果。因此,要保证调解员的素质不断提高,通过不断地学习和进修,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水平和工作技能。另外,调解员要注重以案例为载体,总结调解经验,形成各自风格和特点,提高自己的调解能力。 四、优化调解服务模式 人民调解工作的服务对象非常广泛,因此在提供调解服务时,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不同需求,构建不同的服务模式。例如,对于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纠纷,调解员可以采取多方面的调解方式,用多种方法搜集信息和证据,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如果是家庭纠纷,调解员可以采用更为温和的调解方式,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化解矛盾冲突。 五、加强协调合作 人民调解是一项涉及多方面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因此需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支持和服务。此外,在调解工作中,调解员有时需要联合其他社会组织或专业团体,开展各种活动,以增进各方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总之,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在调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既能有效维护了他们的利益,又有助于和谐稳定的社会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应该在做好现有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新的解决方案,加强各方之间的沟通交流,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跨部门、多领域的调解联办机制,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更好发展。

人民调解经验材料

人民调解经验材料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种程序。它是一种重要的非诉讼方式,旨在解决不同个体之间的争议和纠纷,并促进社区和谐。根据司法部门的数据显示,在过去的几年中,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和争议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功率很高,因此也得到了百姓的高度认可和赞誉。 人民调解是一种需要大量实践经验的程序。涉及到法律知识,社会经验以及人情世故,因此,每一个人民调解员都需要经过系统严密的培训与实践,才能够真正胜任调解工作。下面,将通过两种不同的人民调解案例来讲述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经验与应对策略。 案例一:家庭矛盾的调解 某莲花小区的居民李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已有十年,他们育有一个年幼的女儿,在相爱的十年中,他们一直相互支持,相互关爱。但是,最近,李先生因为工作压力大,经常熬夜加班,与此同时,王女士却觉得他没有抽出时间陪伴家人,这样的矛盾逐渐加深,在家庭里爆发成为了连续的一系列争吵和冷战。 通过调解员了解到这种情况后,调解员首先坚持客观、公正和中立。他们尽可能了解家庭矛盾的根源,并平衡双方的诉求。通过分析和理解李先生和王女士的情况,调解员派发适当的发展资料以及一些日常生活的建议,帮助他们理解对方的情况,解决矛盾。

这种情况的调解经验:坚持公正、中立,维护平等的文化氛围,适当发展资料和建议,理解和改变双方的情况,帮助双方相互理解和调和。 案例二:土地使用权的调解 某村庄的两个邻居,姚先生和刘先生在土地使用权上存在一些争议。姚先生认为刘先生非法占用了他的土地,并申请法律程序进行维权。这引起了村民团体的关注,村干部希望尽快解决这个问题,以保持社区的团结和和谐。 调解员在了解问题的实际情况后,发现双方之间存在着相当严重的计较与隔阂。姚先生为了保留自己在田地上的土地所有权利,丝毫不肯和刘先生做出妥协。而刘先生则强调自己在土地上的权利,没有认识到姚先生的感受。 这种情况的调解经验:处理涉及到法律程序和纠纷的情况需要有深的法律知识和判别力。需要根据双方的理解投资进行结果双赢的方案,并尝试协调双方寻求一种妥协和合理的解决方案,以满足双方的需求,维持社区和谐。 人民调解经验材料是我们了解非诉讼司法程序的一种方法,它提供了实际的调解案例,展示了有效的解决方案。调解员应该参照这些经验材料,并积极采取相应的方法和策略,以便更好地处理各种形式的矛盾和争议。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进一步建立和谐的社区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人民调解是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工作,它是解决争议和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它减轻了法院的负担,缓解了社会矛盾,增强了社会和谐。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人民调解工作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本文中,我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缺乏专业性和技能不足 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但现实情况是,很多调解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学习和训练,无法熟练运用调解技巧。这导致一些调解案件无法得到妥善解决,也影响了人民群众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针对此问题,建议加强调解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相关部门可以组织法律培训班、举办专业课程和开展实际操作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同时,建议设立人民调解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调解人员进行认证和管理,确保其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准达到一定标准。 二、程序不规范、程序不公平 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程序规范和程序公平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有时候,调解案件的过程中,缺乏明确的程序指导,导致调解

效果不理想或者被质疑程序不公平。这严重影响到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的公信力,也影响到人民群众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认可度和信任度。 为此,建议加强调解工作的规范性管理。一方面,有关部门应该加强调解工作的监管和管理,完善人民调解纪律检查机制,加强对调解工作过程的监督,遏制不规范、不公平的调解行为。另一方面,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应该完善自己的程序规范和程序公正性,严格依照法律和程序要求开展调解工作。 三、区域分布不均 人民调解工作的区域分布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由于一些基层调解机构条件有限,导致调解资源不足,调解能力不足。这种情况对于一些人民调解需求较大的地区,会导致无法及时解决调解问题,造成一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为此,建议适当调整人民调解服务资源的配置,加强对基层调解工作的投入。调解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充分发挥服务和辐射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调解服务。同时,也需要加强不同地区之间的调解工作交流和协调,互相借鉴经验,提高调解工作的效能。 总之,人民调解工作对于促进社会和谐、解决纠纷和矛盾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只有适应时代的发展,才能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期望和需要。因此,我们需要持续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为创造更优秀的调解工作环境而不断努力。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随着人民调解工作的逐渐发展与推广,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受益于此,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1. 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人民调解工作的核心内容是调解员,而一些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并不高,有的甚至缺乏相关的培训和素质。这给调解工作带来了困难和隐患,甚至影响了调解效果。 2. 调解责任心不足。一些调解员对待案件态度不尽如人意,缺乏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可能会主观地选择逃避解决一些具有争议性或困难性的案件,从而影响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 调解工作遇到阻力。人民调解工作的推行需要依赖一系列资源,如政府部门、司法机构和社会团体等。然而,一些组织机构可能缺乏对调解工作的支持,从而使得调解工作遇到阻力,不利于其推广和发展。 4. 群众对人民调解认知程度不足。人民调解是民间纠纷解决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一些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知度并不高,对其不了解或者比较怀疑,这也限制了人民调解的发展和推广。

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1. 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养。要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提升其法律水平、组织能力、思维技巧等,同时完善评选、奖惩机制,激励和保护优秀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2. 加强收集和管理调解案件信息。通过建立健全调解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推行调解评价制度以及优化工作机制,实现对调解案件的全程跟踪,反馈调解效果,切实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 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的法律制度。政府和立法部门应完善与人民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合法地位和保障性措施,加强对法律标准和调解规范的统一性和监督性,提高调解工作的法制化程度。 4. 加强社会宣传和推广。扩大人民对人民调解认知度的同时,要提高其信任度,通过各种方式让公众了解人民调解的意义和价值,增强其推广力度。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之初就面临着种种困难和挑战,但随着我国司法制度和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加上各地各级人民政府的注意与推广,已经逐渐得到解决和改进。相信未来随着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和专业化,调解工作将会取得更好的成果和发展前景。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人民调解是指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调解组织或适格组织介入,采取调解方式,协助当事人依法解决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行政纠纷、运用和平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人民调解是我国传统文化中重要的解纷方式之一,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全与发展,对于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下面我将分不同角度对其进行具体的分析建议。 一、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这是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关键性问题之一。现行法律制度尚未完备,面临着调解结果难以执行、工作程序不够规范以及调解员职责不明确等问题。建议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立法,明确法律地位和权益,明确调解员工作职责、资格要求和调解程序,加强调解工作的纪律和规范管理,确保调解有法可依、有力可依,提高调解的效率和质量。 二、调解员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离不开优秀、合格的调解员。但是由于调解员数量不足,普遍素质偏低,执法意识不强等问题,导致人民调解工作难以得到有效的推广和运用。因此,建议加强对调解员员工的培训和引导,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和法律知识,推广先进的调解经验和技巧,建立和完善调解员评价和考核机制,加大对调解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低 社会公众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认知和了解程度较为有限,因此,很多公民电海不了解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信息,无法积极地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从而使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难以得到有效的推动和落实。鉴此,我们建议通过举办宣传活动、丰富社会宣传手段、提高案件公开度等方式,加强社会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和认识,激发更多的公民积极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有序、稳步发展。 综上所述,虽然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我们应该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完善调解法律体系,增强社会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向规范化、专业化和制度化发展。相信在各方努力下,我们的人民调解工作将会更加健康、科学和有效地推进。

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近年来,新华区人民调解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创新体制机制,在化解民间纠纷、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反映社情民意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和困难和问题,笔者通过认真思考,提出健全五项机制的新思路,以供大家借鉴和参考。 一、新华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近年来,新华区司法局积极健全四级人民调解网络,成立了由律师、法律服务等人员组成的重大疑难调解案件指导小组;抽调了司法局调解能手成立的联合调解小组;强化了镇(街道)、村(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建成人民调解委员会104个,有人民调解员778人,使新华区人民调解工作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规范化管理方面实现了质的飞跃,2009年共调解纠纷695件,为维护新华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随着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在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突显出来。2010年3月,区司法局出台了《新华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发放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对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村(社区)经群众选举或者受聘的人民调解员调成的纠纷给予调解补贴,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从司法局的业务办案经费中支出,初步解决了村、社区等基层中普遍存在的“无人愿干”民事调解工作的瓶颈问题,在全市被印发为专题简报进行经验推广,对于进一步调动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建立防激化奖励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虽然我区调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与形势的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由于调解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目前还有一些问题与困难值得我们思考与解决。 (一)领导重视不到位。部分镇(街道)、村(社区)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到位,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但落实起来不要的问题,表现在镇(街道)调委会缺乏保障,没有交通工具,出现紧急情况难以及时赶赴现场,村(社区)调委会也无办公经费及调解员误工补助,发挥作用有限。 (二)协调沟通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没有真正形成联动大调解格局。镇(街道)一级调委会成员一般由政法、综治、民政、国土、林业、计生、工、青、妇等部门组成,但在实际开展工作当中,仍然是以司法所为主,使得司法所疲于应付,联动大调解停留在表面上。目前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基本还停留在传统的邻里、家庭纠纷的调处上,地区、部门之间的调解工作还缺乏有效配合等等。 (三)调解队伍急需加强。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年龄结构不够合理。一批多年从事村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的地理环境、人员情况较为熟悉,但其中一部分年龄偏高。二是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目前我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调解员不到全部调解员的30%,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在宣传讲解法律、制作调解文书上有困难,不能适应当前调解工作的需要。三是工作方式方法陈旧,专业知识欠缺。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在处理一些复杂纠纷或财产争议纠纷时,有时不能做到依法调解,以理服人,不能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四是人员素质不完全适应职责要求。由于调解主任职责比较特殊,应当把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调处能力纳入选任条件,而经过换届选举出的社区(村)干部的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分配,司法行政机关缺乏一定的选任自主权,经常造成新当选的调解主任没有法律知识或从未接触过调解工作、与依法调解的实际需要不符的局面。(四)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不够。一方面《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均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另一方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已于2007年制定,但是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概述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在实践中,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从不完善的法律规定、不平衡的调解方式、效果难以评估等方面对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问题分析 1. 不完善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人民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对滞后,无法与社会发展和需求相匹配。首先,在涉及赔偿标准和责任认定等方面缺乏明确性,导致在处理争议时产生误判;其次,相关程序和制度设计较为简单,没有给予被申请方足够保障权益的机会;再者,在制约和惩罚机制上存在缺失,使得部分犯罪事实得不到充分查证。 2. 不平衡的调解方式 当下人民调解过程中普遍存在权力不均衡现象。当事人在资源获取渠道上差异明显,导致诉求较弱势群体处于被动地位;同时,在组织结构上未能实现代表性和多元化,忽视了一些群体的利益诉求。这种不平衡也容易引发一方强势当事人滥用权力、操纵调解等行为。 3. 效果难以评估 人民调解的效果评估难度较大,且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在目前的规定中,并未明确界定衡量调解成果的指标和标准,导致无法对具体案例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同时,对于不当调解或违法行为往往缺乏惩戒措施,使得某些人恶意串通利用调解手段谋取个人私利。

三、问题症结 上述问题归根结底与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设计及运作中存在着以下症结: 1. 系统设计漏洞 目前我国关于人民调解方面的法律文件主要集中在基层组织设立等流程性规定上,并没有涉及具体操作细则和责任分工等内容。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诸多争议并导致误判。 2. 专业水平不足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骨干力量普遍缺乏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无法全面掌握纠纷解决技巧。这使得一些调解人员在处理复杂案件时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可能误导当事人。 四、改进建议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 完善法律体系 在立法层面上,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并明确责任与权益的界定。同时,在涉及不同类型纠纷时要考虑特殊情况和对被告方的合理保护。此外,还需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评估标准来衡量调解成果。 2. 建立公平公正机制 为了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需要加强组织结构建设,并确保代表性和多元化。要求从业者具备较高素质,并进行全程记录、归档等工作以便于监管。在各个环节上都要严格执行程序规范以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 加强骨干队伍培训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一、引言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方式,为矛盾纠纷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和平解决纠纷的渠道,具有便捷、快速、低成本等优势。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忽视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流程复杂、统一标准不明确、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等方面。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下文将详细阐述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1. 流程复杂 目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着流程繁琐、环节过多的问题。当事人需要经历多个环节才能最终得到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流程复杂度增加了当事人进行调解的难度,并且极易导致程序延误,影响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2. 统一标准不明确 在各地区对于人民调解工作标准制定上缺乏明确性与统一性。因为没有明确统一标准对于什么情况适用调解、什么情况下需要司法介入,导致各地区的调解结果和质量参差不齐。这给当事人带来了担忧,也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3. 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调解工作是由调解员来进行实施,他们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发现,部分调解员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甚至有一些问题行为。这严重影响了纠纷的公正性和当事人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信任度。 三、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1. 精简流程、优化环节

针对当前流程复杂度较高的问题,可以通过精简流程、优化环节来提高效率和 便捷性。可以考虑将多个独立环节合并为一个整体,降低流程复杂度,并在流程中引入信息化技术支持,提升办案效率。 2.建立统一标准 各地区应加强交流与沟通,在保留相应灵活性的基础上建立统一标准,明确什 么情况适用于人民调解、什么情况下需要司法介入。这将有助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并为各地区提供一个可依赖的参考标准。 3. 提高调解员素质 为了提高调解员素质,可以通过增加培训机会、加强考核以及设立专业资格认 证等方式来引导调解员不断提升自身水平。同时,还应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对调解员进行定期考核和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进行相应处理,确保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达到一定要求。 4. 加大宣传力度 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很多公众对此并不了解。因此,我们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广告媒体、学校教育等方面进行推广,让更多人了解人民调解的优势和相关政策,并鼓励当事人积极选择与接受人民调解。 5.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为了改进现有的问题反馈机制,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来评估和监督人民调 解工作的实施情况。这样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保障对于纠纷当事人的权益进行有效保障。同时,对于评估结果,相关部门还应给予充分重视和积极回应。 四、结论 在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中,我们必须直面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 行改进。精简流程、建立统一标准、提高调解员素质以及加大宣传力度是改进人民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 议 人民调解是我国基层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稳定、公正公平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人民调解工作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参与人群过于单一、工作方式传统、调解结果不够公正等。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建议,以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首先,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参与调解人群过于单一。目前,一些地区的人民调解工作主要由退休干部和专职调解员来完成,而缺少其他群体的参与。这导致了调解结论可能无法得到当事人的认同,因为调解员可能无法真正代表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我们应该鼓励更多有志于帮助他人解决矛盾和纠纷的人群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例如,可以通过开展培训和招募活动,吸引更多的大学生、社区志愿者等新鲜血液加入人民调解队伍。 其次,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传统,与社会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目前很多地方的人民调解工作还停留在集会协商、口头调解等传统模式,并且主要针对个别案件进行调解。然而,随着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传统的调解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的需求。建议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引入现代科技手段,如在线调解、调解软件等,以提高调解的透明度和效率。同时,

应该加强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培养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协商能力,更好地应对新时代背景下的矛盾和纠纷。 再次,人民调解工作中调解结果不够公正也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因为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等等原因而对调解结果产生质疑。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应该在调解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提高调解的公正性。一方面,应该加强调解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禁干预调解案件,确保调解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应该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其对调解结果的认同感。此外,建议设立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工作中的不公正现象。 最后,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保障体系仍有待完善。虽然《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法律问题仍然存在争议。比如,当事人是否可以拒绝参与调解、是否可以强制执行调解结果等都需要明确的法律界定。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人民调解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不断完善法律保障体系,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工作在我国基层社会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为了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我们应该积极引导多样化的人群参与调解工作,推行现代科技手段,加强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保障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完善法律保障体系等。相信随着这些问题的持续解决,人民调解工作将进一步发挥作用,为社会稳定和谐作出新的贡献。

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 案例6

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案例6 【案例G】 在新兴乡,提起人民调解委员张大妈,那可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张大妈自从被选为人民调解员,兢兢业业,在她的努力下,解决了不少难题,消除了不少矛盾。去年,大妈成功地解决了王、唐两家的盖房纠纷,避免了两家之间可能爆发的斗殴事件。 王家和唐家是多年的邻居,王大爷和唐大爷都是搬运站的老工人,两家关系一直很好。王家的房子和唐家的北屋共用一堵山墙。去年2月,唐家备齐了建筑材料准备在雨季之前翻盖北屋。就在办手续请王家在建房许可证上签字时,两家发生了争端。唐家说:“这堵山墙是唐家的。”王家则辩称:“山墙占地20公分宽,10公分的地皮归我们王家。”唐家说:“这山墙归唐家的事,王大爷和王大娘都知道。”可是王大爷和王大娘都已去世,王家的儿子说未听父母提过此事。现在,唐家要盖房,王家偏不签字。两家人心里都窝着火。 两家的院落隔着一堵一人多高的院墙。每天,唐家人下工回来就在院子里讨论盖房的事。唐家的老人说:“难缠也不行,刺儿头也得剃。这北屋的山墙姓唐,房子盖定了。”王家人听见了,也不示弱,指桑骂槐,说:“就是拼上命也要寸土必争,不能便宜了唐家”。从此,两家人见面就不说话了。两家的小孩子互相辱骂,说对方家人不要脸,抢别人家东西。一次,唐大爷的孙子哭哭啼啼地跑回来了,脸还被划破了。唐大爷的儿子叫“唐大”,长得五大三粗,在新兴乡是个无人敢惹的角色,看见自己儿子被王家人欺负了,气得直骂儿子没出息,说儿子打不过人就知道哭,是个孬种,给老唐家丢脸。骂完儿子,唐大去敲王家的门,王家正好没人。到街上去找,也没找到。原来,王家人都去孩子的姥姥家了。唐大骂骂咧咧地回家了。下午,唐大和几个街坊邻居一起打麻将,牌桌上唐大说一定要好好教训王家人。打了一会,唐大说心情不好,大家就散了。其中一个人在回家的路上碰到调解员张大妈,闲聊了几句,就把唐大的话告诉了张大妈。 唐大是个开三轮车载客的人。第二天张大妈要去县城看女儿想坐唐大的车,却发现他没出来招揽乘客,联想到唐王两家近来的矛盾和唐大说的话,张大妈心想得赶快去做唐大的思想工作,否则,还不知会出什么乱子。想着想着就走到了唐家,只见唐家的院门开着,唐大坐在院子里,气呼呼地冲着院子那边说道:“等你们一回来,看我怎么收拾你们!”唐大骂完,侧过脸来,看见张大妈站在门口,马上闭上了嘴,把张大妈请了进来。张大妈问道:“我今天要去县里想坐你的车,你身体好好的,怎么在家休息啊?”唐大含含糊糊地说:“有点事要办”。“有啥事这么急,是为翻盖房子吗?”唐大不置可否地点点头。张大妈紧接着说:“盖房子是好事啊,可不要把好事变成了坏事啊。”唐大一听,不说话了。张大妈看透了唐大的心思,说:“盖房子的事好商量。可打架一旦伤了人,就没法商量了呀,这可是要坐牢的呀。”唐大嘀咕了一声,“我本来也没想打架啊,是他们逼人太甚。”张大妈一看唐大的态度有所缓和,就趁机向他讲起了打架斗殴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主动表示她愿意帮两家人协调盖房子的事。唐大说:“行,我儿子被打的事就算了。我家盖房的事还得麻烦张姨您帮忙啊。” 且说王家人刚下车,就听见别人说唐大到处找他们一家人,要打他们。一家人正犹豫着现在该不该回去,就看见张大妈走过来了。张大妈把情况一说,王家人马上表示房子的事好商量,相信张大妈能公平地解决此事。接下来的几天,张大妈走访了一些了解情况的老人,得知:这山墙未盖起来之前,这块地是两家共用的。张大妈把情况告诉唐家人并劝他们给王家一些补偿。经过多次做工作,唐家答应了。王家也爽快地在建房许可证上签了字。

(案例分析题)农村矛盾调解的实例-帮助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巧

农村矛盾调解的实例-帮助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巧

(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照合法性的原则,严格依法律调解,对纠纷的解决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可循时,依照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处理。 (二)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的时候,应当坚持法制教育与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即一方面应当对当事人宣传讲解国家现行法律的要求,进行普法教育;另一方面应在调解中提倡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进行伦理道德的教育。这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决定的,也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内在要求。 【案例A】已年近七旬的黄老汉怎么也没想到,在经过自己院子地坝边时,被挡在那里的鸭儿篱笆绊了一脚,引来一场邻里纠纷。一天,家住赵家镇黄老汉到坡上去,走到地坝边,见有鸭儿篱笆挡住,便举步迈过去,没想却被鸭儿篱笆挡[hide][free]了一下,摔倒在地上,动弹不得。有人见状,急忙通知其家人将其背回了家。回到家,黄老汉便喊周身痛,不能动,卧床不起。这下急坏了黄老汉的几个儿子,他们认为这件事应该找邻居张老师。于是几个儿子不把父亲送往医院,反而将人抬到张老师家,一群人气势汹汹地找张老师说清楚,赔偿父亲的损失。调解员老李闻讯后立即与镇村社干部一道前往解决。经过调查查明,张老师与黄老汉同院子居住。因其他几家邻居喂鸭子较多,影响院坝卫生,为了保持公关环境的清洁,张老师主动编织了一块长320厘米。宽53厘米的篱笆用木桩固定在地边,不让放出去鸭子进院坝,以免污染环境,没想到却绊倒了黄老汉。张老师认为,篱笆是自己挡的是事实,但目的是为做好事,黄老汉自己摔倒,根本与自己无关。黄老汉被绊倒既然不是自己故意造成的,就没有什么责任。对方则认为,鸭儿篱笆是张老师的,绊倒了黄老汉,不找张老师找谁?并要求张老师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各持已见,僵持不下,意见分歧较大。调解员老李听完了双方的陈述,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和各自的观点,明确指出,本案中,张老师是出自善意保护公益,不是纯粹为了个人利益,从某种程度上说,黄老汉也是张老师公益之举的受益人之一,所以张老师主观上无过错。而黄老汉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无过错且是受害人。因此,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都不具有过错。本案不同于一般的侵权纠纷,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因为无过错原则仅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本案更不适用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而应适用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原则又显失公平时,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公平原则,张老师应分担部分民事责任,而黄老汉自己也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双方听了调解员老李对法律的宣传和讲解后,张老师当场表示愿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黄老汉对此无异议。老李还批评了黄老汉的几个儿子,做事冲动,指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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