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解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解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内部资料,妥善保管

解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2.不动产登记:第1款申请登记原则。第2款主物、定着物一并登记原则。也可称为权利主体一致原则。

3.跨区域不动产登记,管辖机关登记结果告知义务原则。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5.什么是不动产单元,简单说就是权利单元。权属界线封闭、可以独立使用。也就是划分的最小标准是独立使用,单独一套房屋里的个别房间,是不能作为不动产单元的。

6.宗地登簿原则,即登记簿以宗地为单位。5.6.的关系是:同一宗地的所有不动产单元全部编入同一登记簿。

7.对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9条提出电子登记簿管理要求(登记机构要明确登记簿唯一、合法介质形式,也就是以电子还是纸质为唯一、合法登记簿,这是个问题。历史的登记簿肯定是纸质,现在的登记簿要作出选择)。

不足:没有物化登记簿的组成要件。

第三章登记程序

9.申请资料要求:一是点明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身份证明。二是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原则。

10.共有登记原则:一是按份共有登记申请,2/3以上份额共有人(举例拥有70%份额的1个人,也可以申请),二是共同

共有登记申请,全体共有人。例外是约定。引申36.建筑区登记,即房屋登记,全体业主共有登记,房屋、宗地全部登记原则。

11.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原则(是否为代理,应该是)。什么是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举例未成年人、智障人、老年痴呆患者。要求:提供关系证明材料。处分特别保护原则:提出为被监护人利益书面保证,即处分有利被监护人原则。

12.代理申请登记规定:对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5条到场申请登记原则,特别规定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公证除外。

13.撤回申请,退还材料原则,时间: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之前。

14.继承、遗赠不动产登记规定。单方申请,因此,提供死亡、继承、受遗赠的相关材料。

15.登记审查事项*:登记主体、权利、权籍、税费。

16.实地查看规定;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工程(建筑物)抵押登记,查看坐落、建造情况;不动产灭失注销登记(征收拆迁),查看灭失。

17.登记公告规定:5类,一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二是农村房地一体、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三是依职权更正登记;四是依职权注销登记;五是法定其他情形。涉及国家秘

密除外。网站、指定场所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19.单方申请登记规定:依据法律文件,3类法院、仲裁委法律文书、政府决定。不执行的,应提出审查建议。

20.核发证书、证明:抵押权、地役权登记(权利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保护登记或限制登记),核发证明。其他登记,核发证书。盖章:不动产登记局为内设机构的,国土资源局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章是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局挂局的,不动产登记局可以是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不是登记机构,是经办机构。

21.共有登记:合并发一本,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分发。

23.不动产权利灭失,收回证书、证明,记载登记簿。无法收回的,网站或报刊公告作废。

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一节一般规定

24.不动产首次登记原则:也可以叫作不动产权利设立原则,不设立不动产权利,也就没有权利的变更、转移、灭失。还可以看成是主权利登记在先原则,即主权利登记是从权利登记的基础,没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权利的首次登记,不得办理其他类型登记,如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

26.变更登记:9类,1身份2地籍3期限来源4分割合并56抵押担保变化7地役权变化8共有性质变化?9其他变更。(与原土地登记的变更登记包括转移登记不同,这里的变更

登记是不发生转移的登记事项)

27..转移登记:10类。最多发生的登记事项。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不动产转移登记。认定的标准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8.注销登记:5类灭失、放弃、没收征收收回、法律文书消灭权利、其他。设立抵押权、地役权、预告登记的,注销应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3.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申请登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两权登记。

34—35、37—38.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首次登记申请材料还是规定得比较原则,没有很具体。

36.需要解读是房地产开发商对宗地的小区房屋土地的首次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车库等地面、地下使用空间,没有具体的规定。各地要认真探索,加以规范。

第四节宅基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3.地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第三节规定办理。

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47.53.林地、地上森林、林木,适用本节规定。

第九节抵押权登记

65.适用抵押的不动产:6类,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其

他地上附着物、海域使用权、招拍公开协商取得的荒地承包经营权、在建建筑物(工程)、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授权地方人大立法)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土地、建筑物一并抵押原则。

66.抵押登记主要申请材料:不动产权证书、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比较遗憾的是没有界定哪些主债权合同是可以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的。因为现实工作中,并不是所有主债权合同都可以签订抵押合同同、办理抵押登记的。

67.抵押登记办理顺序:依受理时间排序,当事人约定抵押顺位的,依约定办理。

68.72.抵押变更登记的重要原则: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书面同意原则。抵押权顺位变更最明显。

75.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78.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申请材料: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预告登记材料、其他。

第五章其他登记

第一节更正登记

79-8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有错,登记机构发现登记簿有错,进行的纠错登记。

第二节异议登记

82.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有错,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申请异议登记。

83.异议登记只生效15日,以备利害关系人提出诉讼、仲裁。

84.异议登记的风险提示作用。

第三节预告登记

85.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4类,商品房预售、不动产买卖抵押、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法律行政法规其他。预告登记的作用:生效期间,未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不动产的登记申请,不予办理。

86.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中的单方申请情形: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

97.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到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权利人查询本人登记资料。利害关系人范围是:交易、继承、诉讼,查询现状、权利人、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98.查询目的

99.不予查询:5类不管辖、申请材料不合规、主体或事项不合规、目的不合法、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100.当场提供查询原则。特殊不能,5个工作日内提供。

101.到场查询、原始资料不得带离。102.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关键技术研究

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关键技术研究 发表时间:2019-12-02T14:59:03.303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25期作者:王春德1 张丛林2 [导读] 摘要: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是为了方便整合不动产相关数据信息、统一管理和实现信息共享。 1.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山东省临沂市 276000; 2.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办事处山东省临沂市 276000 摘要: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是为了方便整合不动产相关数据信息、统一管理和实现信息共享。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资源较为分散,造成不动产登记的一系列问题。本文对目前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进行深入分析、找准定位,从使用需求出发,提出了平台的框架设计模式,并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中运用的关键技术进行了研究与探讨,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些技术指导。 关键词:不动产;信息平台;关键技术 一、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定位 我国在2013年就明确提出要将全国的土地、房屋、草地、林地、海域等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到2018年,建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可实现全国联网。不动产登录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可确保国家省市之间的不动产信息实现共享,提高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准确、完备,提供更可靠的信息服务于人民。目前,国家、省级部门对不动产登记方面进行了整合,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但总体层面上由于缺乏对平台建设的统一要求,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架构不明确,没有具体的要求和成形的理论指导。本文从不动产平台建设的总体框架出发,围绕几项核心问题开展了深入探究。 二、平台框架设计 平台设计应从使用需求出发,围绕核心内容,构建符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政策要求、实现省市信息互通、信息资源充分共享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框架。 (一)平台架构 根据不动产登记信息业务的用户类型和业务特征,并结合国家国土资源部对不动产信息平台服务体系的系统规划,队平台的架构分三点进行:第一,对市、区、县的不动产登录流程和业务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对数据框架进行统一规划,建立数据共享交换模式。第二,对于自治区、市、县三级的不动产登记部门通过租户的需求进行划分,保证租户的信息实现隔离。第三,对数据层采用分区技术,将租户信息分类存储在不同区域内,保证租户的信息与不动产资源实现动态一致。系统的设计呈现多层开放式架构,共有基础设施层、平台支撑层、数据资源层、业务应用层和应用表现层五层组成。平台支撑层主要衔接不同功能,将不同服务(例如WED地图服务、要素服务)有效结合,同时为不同类型租户提供云服务。数据资源层对应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各类数据库,通过平台支撑层的云数据库服务和GIS开展数据的录入、提取、访问、共享服务。业务应用层基于不动产信息平台提供的功能应用,如登记发证、统计分析。通过治理服务和消息总线进行业务数据和行为传递。应用表现层是面向业务人员和监察人员的操作页面和接口服务,需要具备较强的交互性。 (二)平台功能 平台应围绕不动产的登记发证应用进行功能设计。平台的职能应用主要有统一门户、权籍调查、公告管理、登记发证(房、地、农、林)、数据共享等众多功能,实现相关部门的信息的采集、查询、共享和有效管理。 (三)平台部署 依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工作横向涉及的范围广,我国的国土面积大,海岸线长、森林资源丰富等为不动产登记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不动产登记工作纵向涉及到省、市、县的多级数据收集。通过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可实现不动产部署的纵向和横向需求,全面覆盖我国的国土、房产、农业、林业等不动产信息管理和信息共享。 三、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关键技术分析 (一)基于规则引擎的业务流程搭建业务流程管理是指可以实现业务流程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与传统的依靠人与人、人与机器之间进行的业务相比,基于规则引擎的业务流程可实现可视化建模,通过建立业务可视化流程模型来梳理因应用过多造成的工作流,实现业务的有效链接和贯通。业务流程管理分为业务支撑、业务管理和流程与表单管理。业务支撑是对提供的典型审批流程应用进行支持。业务管理是当内容需要增添或修改时,指定业务类型定义工具进行修改。流程与表单管理指通过图形化的界面对工作流程进行详细规划,并用简单易懂的箭头指出流程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基于分布式的部门协同工作传统的数据整合方式是通过全整合模式和接口模式,对于不动产的基本数据整合能实现满足,但房屋基础数据量大且复杂,部分数据缺失,数据整合模式使用不便,无法用统一的标准对数据进行有效整合。以任务协同模式为基础的数据整合模式是基于分布式的部门协同工作。从系统架构和功能接口两方面为切入点,将众多部门的职员汇聚到一起,协作努力实现不动产数据的整合。这种方式不仅有效解决像房屋基础数据等难度较大数据整合难的问题,还最大程度的保留了各部门原有的工作模式,为日后的数据整合管理提供指导思路。 (三)基于混合模式的多级数据同步与汇交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将空间进行数据节点划分,实现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的一体化数据管理。信息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汇交整合。如图1所示。实时汇交可借助同步工具对产生的新数据进行同步处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实际数据从区、县产生,向省、部级汇交。不动产登记平台的数据实现同步和汇交通过同步工具和定期汇交相融合的方式。 (四)基于文件标签的海量数据存储查询不动产登记中需要登录和处理的文件和数据海量,市级层面扫描件可达百万级甚至千万级,业务办理需要能够迅速的调取项目、档案的资料和数据。证件照、证书等需要扫描的非结构化文件通过扫描,按照一定的文件存储规则储存在对应的文件数据库中。通过文件的标签对数据库中海量的数据进行调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的技术实现与应用研究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的技术实现与应用研究 发表时间:2019-09-16T10:01:14.467Z 来源:《房地产世界》2019年5期作者:张月冬[导读] 伴随现代数据处理技术的发展,大数据与云平台建设日益成为政府构建新型资源共享的重要方式,利用原有地籍管理数据库、房产测绘数据库和城市规划数据库和地理信息GIS平台,建设不动产数据的整合研究,有助于提升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众查询检索效率、数据管理资源共享。 张月冬 山东省郓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东郓城 274700 摘要:伴随现代数据处理技术的发展,大数据与云平台建设日益成为政府构建新型资源共享的重要方式,利用原有地籍管理数据库、房产测绘数据库和城市规划数据库和地理信息GIS平台,建设不动产数据的整合研究,有助于提升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众查询检索效率、数据管理资源共享。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技术应用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项重要国策,也是对我国的整体国民信息的一项重要普查。不动产登记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而且,不动产涉及的业务类型较多,因此,对不动产的登记和数据整合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在不动产的登记整理中一定要对数据信息进行严格的把握,保证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我国的不动产信息系统的建立做好基础工作。 1不动产数据整合的难点分析不动产数据涉及多部门信息的共享整合,从地理信息GIS技术角度分析存在同名异质、同质异名的现象,即表达同一地物的名称不统一或异地同名地物难以区分的问题,同时数据结构与精度标准也不统一,必须借助空间定位参考基准,来构建基于地理位置框架LBS的不动产综合管理系统。 2资料收集 收集原有各部门已形成的调查成果,包括初始调查和变更调查的房屋、林地、承包地等,通过宗地统一编码建立各类数据之间的联系。具体指20世纪80年代开展大规模房地产登记工作以来,各个时期形成的各类型不动产登记档案和系统数据,包括不动产登记的权属数据和空间数据。主要涉及原房屋交易权属业务系统、房屋生命周期平台、原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各区自有系统等平台数据。 1)对原房屋和土地登记业务系统,已经建成较为完备的数据库的,搜集完备的电子数据信息、元数据信息以及相应的数据库结构设计、执行的数据库标准、技术规程等资料。2)对原房屋和土地登记历史档案系统,实现档案查询管理或登记。若档案以电子方式存储的,需要搜集完备的纸质登记簿和电子化档案,以及原来执行的技术规程等文件。3)对于利用全手工方式完成登记管理的业务,需要搜集全部的纸质登记簿册以及原执行的技术规程。 3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方法 3.1数据整合的技术路线 不动产数据整合前,应充分收集原有数据库的建设成果、电子与纸质档案资料,完成成果档案的扫描矢量转换等工作,形成统一的数据标准与数据格式;其次,对部分存在问题的原有数据成果进行质量分析与数据评价,共同判读研究数据修复与挖掘的思路,必要时与原数据生产单位对接整改;最后,根据数据库建设规范与项目技术设计方案指标,对数据库整合前的基础信息,进行测试与评价,合格后方可进行总体数据库的建设。 3.2空间数据整合 不动产空间数据整合的对象主要为不动产单元,包括宗地、宗海、建筑物(自然幢)、构筑物、其他定着物等要素,由于土地、房产、海域、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木等各类不同空间数据的形成时期同,其数据结构、坐标系统均存在差异,甚至尚未建立相应的数据库或者缺少相关的空间要素图层。因此,在对空间数据信息进行整合之前,需要统一坐标系统,保证获取得到的空间信息是一致的,如果发生信息不一致、图形拓扑错误或空间信息缺失的情况,还需要核实对应的不动产历史档案资料以及开展必要的修补测工作,并对存在问题的信息进行修改,保证信息的一致性。对于分析处理以后得到的空间数据,需要对原有的属性信息进行保留或建立对应关系,对不动产单元号进行统一编码,并在此基础上增加新的属性信息,对空间数据进行进一步的改进和处理。 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中缺少房屋(自然幢)变化情况空间要素属性表,不能完整记录的变化情况,在实际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业务开展过程中,有必要建立反映历史宗地、历史宗海、历史房屋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空间要素的历史变化图层,对应的宗地、宗海、房屋变化情况属性结构描述表中均应增加不动产单元号、变更编号、登记时间、更新日期等字段。当不动产空间要素发生分割、灭失、新增等空间图形变化时,变化前的空间要素均应存入历史图层,并通过变更编号、不动产单元号、登记时间等与变更后的空间要素建立关联,建立具备完整历史追溯功能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3.3非空间数据整合方法 非空间数据整合方法。收集非空间数据包括抵押、查封台账数据,地籍档案、房产管理平台数据库数据,通过数据归并、冗余数据剔除、信息补录等操作,获取相应的属性数据。 3.4空间数据库与非空间数据库关联 空间数据表与非空间数据的关联关系,使其既可以通过图形查询属性,又可以通过属性定位图形从而达到图、属和实地的一致。 不动产登记空间宗地数据与非空间宗地数据通过“不动产单元号(BDCDYH)”属性项实现库表间关联;不动产登记宗地空间库与地籍数据库之间通过“宗地代码(ZDDM)”属性项实现两个库之间的关联。 不动产登记空间自然幢数据与非空间表数据通过房屋的不动产单元号(BDCDYH)、自然幢号(ZRZH)、逻辑幢号(LJZH)进行关联;不动产登记房屋非空间表与宗地之间是通过宗地代码(ZDDM)进行关联的。 3.5房产数据整合方法

不动产登记条例

编者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对普通市民影响小:东北师范大学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金兆怀指出,该制度的确立,对普通市民的影响可以说微乎其微,因为,大部分市民都只有一套普通房产,而对单套普通住房征收房产税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中国政府网22日消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如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安全管理措施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安全管理措施 发表时间:2017-12-18T10:28:30.337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第26期作者:石世强[导读] 摘要:目前,传统分散形式不动产登记弊端已经逐步显露出来,我国开始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了信息平台、登记簿册、登记机构之间的有机整合,划分出具体的登记工作职责,为数据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渠道。 莒县国土资源局山东省日照市 276599摘要:目前,传统分散形式不动产登记弊端已经逐步显露出来,我国开始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了信息平台、登记簿册、登记机构之间的有机整合,划分出具体的登记工作职责,为数据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渠道。本文就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数据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分析。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安全管理措施;应用不动产登记就是由利益关系人、权利人进行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记录不动产物权变更事宜,这对于房产税征收、廉政安检、资源的整合与规划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要完成这一工作,需要构建出完善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要构建平台,需要关注四个重点内容,即数据交换、信息资源共享、数据整合、沟通实现。为此,需要严格根据国家的标准来建立数据交换接口,对各个部门的信息进行有机整合,包括海洋局、农业部门、土地管理局、林业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等,利用此类信息对林地、房屋、土地、滩涂、草原、水域、海岛的各类信息进行记录,向社会大众开放,为人们提供便利。 1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数据的整合 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涉及的数据类型非常多样,很多房屋、土地都是由相关部门负责进行登记,其业务办理流程、数据等级标准,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要建立平台,必须要对业务流程、数据、信息系统进行科学整合。就现行的不动产登记体系来看,在登记时,需要以土地所有权作为登记基础,保证信息前后是吻合的,这也是保证信息有效性和准确性的前提条件。 在不动产登记数据信息的整合上,要发挥出地籍系统的优势,以地籍系统作为基础,借助统一编码,促进数据的规范化发展,这对于不动产信息数据的整合,有着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保证操作的可靠性。当然,信息数据的整合并非完全否认前人的研究成果与登记数据,而是需要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变更。 对于土地等不动产,需要严格按照标准方法和流程进行登记,发挥出系统的职能,对工作进行协调与安排,对调查结果,以统一的整合标准进行优化,解决不动产登记数据中的各类矛盾。采取该种措施可以有效提升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与有效性,这是符合数据整合基本思路的。除此之外,在进行整合的过程中,需要详细进行调研与合适,理清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思路和需求,不断进行自我提升,保证信息收集的科学性。 2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数据安全管理措施 2.1应用数字水印保护版权 在网络的发展下,数据共享程度得到了显著的提高,这也是网络时代的一个具体表现。不动产数据是一种个人财产信息,如果没有得到科学合理的管理,一旦扩散出去,所有所有人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也会干扰正常的市场秩序。为此,可以推行数字水印保护版权机制,将生产人员、使用人员以及买卖者的信息详细记录下来,进行保护。对于某些需要保护和加密处理的不动产,可以应用数字水印技术,将其放置在平台数据库之中,这一技术有着几个显著的优势: ①自恢复性:若由于误操作或者违规操作导致信息丢失,可以借助数字水印技术及时的将其恢复; ②透明性:在数据库中,数字水印信息是一种标识符,应用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中,并不会影响数据的使用; ③健壮性:除了管理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对不动产数据进行修改是很难达成的,因此,往往不会由于误操作而导致信息流失; ④安全性:数字水印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避免黑客修改数据,提升了数据的抗攻击能力,误检率较低,基本上无法进行伪造与篡改,如果需要使用不正当手段来修改,就会破坏水印,导致信息丢失。 2.2推广数据库加密管理技术 数据库是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核心内容,在平台中,不动产数据是以文件形式进行存储,入侵者如果抓住数据库漏洞,即可对数据进行删除和修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推广数据库加密处理基础,推行DBA系统。利用DBA系统可以对隔了操作与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其内容涵盖到系统审计、数据库查询、资源分配、用户授权等方面在平台中,密钥可以由用户自行设计,有效提升了数据库的安全性能。一般情况下,数据库的加密是处于DBMS、OS外层,但是,在OS层中,往往无法判断出数据与数据之间的关联,难以形成有效密钥。为此,需要对其外层进行加密处理,对内部文件进行科学的定义,该种加密方式是在客户端中处理的,不会引起二次加载问题,也不会增加服务器的负载。 2.3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网络安全系统平台 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有效提升数据存储量,即便面对着复杂的海量数据,也可以保证信息处理的有效性和完整性,降低分析成本,与传统处理系统不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主要为分布式数据库,经济成本偏低,硬件运行要求不高,可以保证硬件设备的稳定运行。 利用大数据构建网络安全系统,需要重点关注几个模块,即数据采集模块、大数据存储模块、数据挖掘分析模块、数据呈现模块,数据采集层是基于用户身份、事件、威胁情报的信息采集技术,内容包括DNS流量、Netfloe流量、设备SNMP信息、镜像流量、配置信息、漏洞信息、Web应用、网络设备Syslog,借助大数据存储层,可以对海量数据进行安全、长期的储存,提供完善的数据储存技术,利用均衡算法实现数据的均衡分析,提高检索速度。数据挖掘分析层主要基于CEP、Mahout、MapReduce引擎,可以满足分布式数据特征的提取、情境挖掘与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其中的异常情况,进行处理。为了满足数据实时分析和存储要求,还需采用Storm流式计算框架,这个框架包括运行Nimbus、运行Supervisor组成,可以借助Zookeeper完成协调功能,Sroem还可以提供基本的计算方法,通过不同的Bolts与Spouts,能够将Topology连接,满足用户的数据过滤、数据聚合、数据查询操作需求。 数据在完成采集后,存储在HDFS之中,这是一种兼具高吞吐量、高容错性的分布式文件系统,利用空间命名在数据节点中进行存储,文件越小,那么记录块位置就会更多,而访问文件数量越多,节点的跳转问题也会越加严重,影响到系统的性能。为了提升数据处理效率,需要借助HDFS,满足任何一个文件的存储需求。 2.4设置用户权限

不动产登记现状调研报告

不动产登记现状调研报告 篇一:重庆房地产调查报告 经济与社会形态带来的消费形态的变动,使得对于消费趋势、特点变化的研究越来越重要,房地产作为社会消费者一项重要的消费与投资行为,其特点较以往3年已经呈现出显著的变化。一直是萦绕在房地产开发商头脑中并百思不得其解的几个疑问是:在房地产置业投资上,消费者究竟是如何做出购买决策的?在与房地产选择与购买相关的多个因素当中,到底哪些因素在起着决定性的、实质的影响,哪些因素又仅仅是表层的和直观的?房地产需求市场的需求与变化,对房地产供应市场有着极大的影响。在房地产买方市场的条件下,研究购房者的需求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购房群体的基本状况 1、大部分购房者目前的事业状态处于起步阶段或发展阶段,总体购买力不高 2、购房者对房地产开发商品牌有一定的认知度,但总体认知水平并不高 随着外地的房地产开发商进军重庆房产市场,房地产开发商日益增多,房地产开发商的品牌能否被消费者认知或记忆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市场拓展以及楼盘销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表明购房者对房地产开发商品牌的总体认知程度不高。

消费者对房地产开发商品牌认知程度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以往开发商对楼盘项目本身的宣传力度很大,而对开发商本身的品牌在一定程度上宣传得不够。房地产开发商本身的品牌,是影响消费者购买的重要因素,对促进楼盘的销售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在大力宣传楼盘项目的同时,也要加强本身品牌的建设和宣传。 3、置业消费盲区与企业品牌建立 置业投资虽然是家庭的最大消费投资之一,但由于其选择、决策、谈判、购买过程过于复杂,涉及众多环节,因此存在着比较极大的认知难度,而消费者在房屋消费过程中的弱势地位,使得非理性决策容易形成,并为今后的纠纷带来了隐患。 二、消费者住房需求特点与趋势 1、消费者生活需求空间增加 生活居所户型总体上向较大方向发展调查表明,消费者购房向较大户型发展,这一发展特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体现:从购房者生活空间的居室数量变化来看,购房者的意向居所与目前居所相比,总体套内建筑面积有所增加。具体来看,较大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有所上升,较小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有所下降,同时,人均建筑面积也有很大的提高。购房者的意向居所与目前居所相比,同一种格局的套建筑面积有所增加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201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的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的用海、用岛等不动产的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惟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下面是CN人才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实施》,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不动产登记大数据库实用标准(试行)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库结构等。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和共享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17986 房产测量规范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CJJ/T 115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 JGJ/T 252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 JGJ 278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HY/T 123 海域使用分类体系

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 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NY/T 253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不动产real estate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2 不动产单元real estate unit 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3 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3.4 地籍子区cadastral sub district 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3.5 宗地cadastral parcel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GB/T 1001] 3.6 宗海cadastral sea 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HY/T 124] 3.7 无居民海岛uninhabited island 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3.8 房屋building 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独立成栋、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

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应用平台总体技术框架

技术架构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采用国产自主可控信息技术、按照云计算模式构建,技术架构如图2所示。 图2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技术架构 1.基础设施层 基础设施层也称基础设施即服务层(IaaS ),是将计算资源、存储资源、网络资源等物理资源进行整合,按照云服务模式和云架构建立共享资源池,形成可按需动态扩展的高性能计算环境、大容量存储环境,满足海量不动产登记数据存储、高并发用户登记业务办理和信息共享查询,以及各级登记业务系统接入平台的需要。 不动产登记数据 其他数据 不动产登记统 一接入服务 不动产登记服务 不动产登记信息 共享、查询与分 析服务

2.平台层 平台层也称平台即服务层(PaaS),是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枢纽,负责对物理资源、数据资源、应用服务、通用资源等进行统一管理、监控与调度,负责提供应用开发和部署的环境。 3.数据资源层 数据资源层也称数据即服务层(DaaS),由不动产登记数据、其他数据等组成,负责数据的统一组织与管理,对应用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信息共享和查询服务系统、信息分析系统提供数据支撑。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覆盖全国的、通过历年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登记积累的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数据通过日常登记业务实时动态更新。 4.应用层 应用层也称软件即服务层(SaaS)。面向各类用户,通过网络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分析、交换、共享服务和登记业务办理服务。服务对象包括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以及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通过统一应用服务门户向用户呈现。 5.标准和制度保障体系 标准和制度保障体系包括数据和应用服务方面和技术标准规及 管理制度,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组成部分之间,以及平台与外部系统交互能够有效衔接,规运转。

201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201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不动产登记条例是社会的一大关注点,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国土资源部正式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产权未发生变更、转移的,原来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可以不更换新证书。实施细则已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对于老百姓来说,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不动产登记后,之前的房产证等证书是否依然有效?是否需要立即申请更换呢? 对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5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简单来说,就是在产权未变更、转移的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旧证书,老百姓不用着急去换新证。

如何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呢?《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专家还表示,如果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会主动或强制登记。 三类主体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并把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而这三类主体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也不一样。 根据细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保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范围】 依照本细则登记的不动产包括: (一)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滩涂、建设用地以及因自然淤积和人工填海、填湖形成的土地等; (二)定着于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特定空间; (三)海域及海上建筑物、构筑物; (四)定着于土地的森林和林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登记的其他不动产。 第三条【连续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一体登记】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以土地、海域为基础一体登记。 第五条【跨区域不动产的登记管辖】 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在登记完毕后应当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有关事项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六条【国家级不动产的登记管辖】 国务院确定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颁发证书。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单元由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构成。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土地、海域,以土地、海域权属界限封闭的范围为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登记简介

(1)不动产的概念 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y)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我国规定不动产的类型有: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添附于土地和建(构)筑物的物。最核心的是土地、最复杂的是房产。 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2)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内容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登记的权利包括: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的内容: 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址、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等变化等权属状况。 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4.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的确是房地产税向存量环节征收的必要前提,但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 务分工进行通知,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业主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能否也对此进行登记?由国土资源部起草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即《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包括道路、绿地以及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可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实施细则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实施细则已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不动产登记依申请进行 实施细则在总则中明确,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对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该如何核发产权证,实施细则说,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此外,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实施细则表示,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应提供身份证明 城市中,共同拥有不动产的并非少数,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拥有不动产,实施细则对共有不动产的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如何申请不动产登记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就不动产如何处分,实施细则说,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实施细则说,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条文解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条文解读 山东省法学会企业商事法律研究会刘文荣近日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条例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解读: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并授权行政法规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制定出台条例,通过立法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程序、界定查询权限,

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解读: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会进一步提高登记质量,避免产权交叉或冲突,保证各类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得到

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数据整合调研报告范文

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数据整合调研报告范文 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数据整合调研报告范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为了让您不再为写报告头疼,以下是收集整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数据整合调研报告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自20xx年11月启动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由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分步分阶段有重点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顺利承担了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市县试点工作,保证了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开展。20xx年11月11日,由市上领导颁发了省市第一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书》,全面启动了农村房地合一产权登记证书。现将调研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信息平台建设及接入情况 信息平台建设情况。 1.信息平台建设方面。信息平台建设是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我县从20xx年10月份开始采取市集的中方式,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信息平台建设:一是硬件建设。积极向县政府汇报沟通筹集资金35万元,购置了台式机、笔记本电脑、针式打印机、普通打印机、高拍仪、移动硬盘、查询机、叫号机等办公设备。建起了大数据库服务器4台,连续供电设备2套,完成面积20平方米的机房改造,内部网络已布设调试完毕,实现了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建设局、林业局、

农牧局和五个中心国土所之间内部网络互连互通,形成了不动产登记硬件网络环境。二是获取基础数据。信息平台建设以基础数据资料为根本,为获取第一手基础数据资料,从20xx年10月初,筹措资金11万元,聘请作业单位对新型城镇化试点镇黄羊川镇农村房产进行权籍调查,形成纸质和电子基础数据。近年来,由于县城建设发展速度快,土地现状变化大,20xx年1月份我县筹资24万元,聘请作业单位对县城范围内的所有宗地及楼房楼基进行全面调查测量,现已全部完成县城269宗土地使用权及518幢楼房的投影面积调查测量。三是数据平台建设。20xx年2月我局积极与北京天耀公司联系,投入业务骨干10余人利用其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平台对我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产、城镇房产、林地等数据进行整合建设,自20xx年11月所有登记业务均能利用登记信息平台在网络上登记办理。 2.安全保密方面。我局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的规定。一是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网络不动产登记实行专机专网,并加装防火墙、网闸等安全手段进行隔离,所有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严禁连接互联网,严禁接入移动存储设备存入或读取数据,防止信息泄露。对登记平台业务数据做到每天定时自动备份和手动备份在移动硬盘,确保数据的安全性。二是通过与相关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检查、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培训等方式,做到登记信息全方位监管。三是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除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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