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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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资料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1)

马克思的《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评述了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真正的现实生活问题”。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35页。在这篇文章和随后发表的《摩塞尔记者的辩护》等文章中,马克思公开捍卫政治上、社会上受压迫的贫苦群众的利益。

当时,德国正处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德国资本原始积累的主要形式之一,就是地主阶级对森林、草地和从前由农民公共使用的土地进行大规模掠夺。农民为了反对掠夺,便到处砍伐树木。1836年,在普鲁士邦所有20万件刑事案件中,与私伐林木、盗捕鱼鸟有关的就有15万件,即达3/4。

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中,对所谓“林木盗窃”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地主阶级和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在省议会中坚决维护林木占有者的利益,要求对一切私伐林木的行为处以重刑,甚至要求把捡拾枯枝的行为也当作“盗窃”来惩治。

马克思利用省议会的辩论记录,揭露了林木占有者的贪图私利和省议会维护剥削者利益的阶级实质。指出,林木占有者的本性是“愚蠢庸俗、斤斤计较、贪图私利”。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

一方面,把斧头和锯子区分开来,要求对用锯子代替斧头砍伐林木者加重治罪;另一方面,又把捡拾枯枝和盗窃林木这两个根本不同的行为混为一谈,要求对捡拾枯枝的人也按“盗窃”论罪。他们为了幼树的权利而牺牲人的权利,为了枯死的树枝,不惜把许多无辜的贫苦群众“从活生生的道德之树上砍下来,把他们当作枯树抛入犯罪、耻辱和贫困的地狱。”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37页。

马克思坚决捍卫“政治上和社会上备受压迫的贫苦群众的利益”,同上书,第141—142页。反对剥夺群众使用公共树木的权利。他指出,许多世纪以来,贫苦群众都在利用自然界的产物,这是他们的习惯权利。这种习惯权利是完全合法的,它比法律更有力量。贫苦群众使用林木,就是这种习惯权利之一。因此,禁止贫苦群众使用林木,就是损害他们的习惯权利,也就是对他们赤裸裸的剥夺。他坚决要求保留贫苦群众的习惯权利,“但并不是限于某个地方的习惯权利,而是一切国家的穷人所固有的习惯权利。”同上书,第142页。

通过分析“林木盗窃法的辩论”,马克思指出,等级国家的法律,是为了剥削阶级的利益服务。在等级国家里,“法律不但承认他们的合法权利,甚至经常承认他们的不合理的欲求。”同

上书,第144页。等级国家不过是大私有者统治和掠夺人民的工具,私人利益就是国家机关的灵魂,一切国家机关都不过是大私有者的耳、目、手、足,为大私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参阅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0页。

等级议会也是保护私人利益的工具。马克思写道:"我们的全部叙述指出,省议会是怎样把行政当局、行政机构、被告的生命、国家的思想、罪行和惩罚降低到私人利益的物质手段的水平。"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6页。省议会对待每个问题的态度,都是以剥削阶级的利益为转移的,它践踏了法律,袒护了特定的私人利益,并把私人利益作为最终目的。

一切剥削阶级都是自私的、虚伪的两面派。马克思通过分析地主、资产阶级的代表在省议会的发言,深刻揭露了他们两面派的嘴脸。马克思写道:"(从省议会的辩论中,)我们

看到,自私自利用两种尺度和两种天平来评价人,它具有两种世界观和两副眼镜,一副把一切都染成黑色,另一副把一切都染成粉红色。当需要别人充当自己工具的牺牲品时,当问题是要粉饰自己的两面手法时,自私自利就带上粉红色的眼镜,这样一来,它的工具和手段就呈现出一种非凡的色彩;它就用轻信而温柔的人所具有的那种渺茫、甜蜜的幻想来给自己和别人催眠。它脸上的每一条皱纹都闪耀着善良的微笑。它把自己敌人的手握得发痛,但这是出于信任。然而突然情况变了:现在已经是关于本身利益的问题……这时,精明而世故的自私自利便小心翼翼而疑虑重重地带上深谋远虑的黑色眼镜,实际的眼镜。自私自利像老练的马贩子一样,把人们细细地从上到下打量一遍,并且认为别人也像它一样渺小、卑鄙和肮脏。"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56页。

评论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辩论情况的论文,虽然主要的不是从经济方面,而是从政治和法律方面揭露剥削阶级的本性,但是,在这篇文章中,马克思已经初步按照人们的经济地位来研究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且看出国家和法不过是大私有者的工具,公开表明自己站在备受压迫的贫苦人民一边。这就说明,他对社会的观察已前进了一步。

像其他论文一样,马克思这篇文章也得到德国先进人士的热烈赞扬。1843年2月28日,《曼海姆晚报》对这篇文章作了如

下评论:"这篇长文的读者还都很清楚地记得,作者在钻入代表们的空论以后从内部加以摧毁时所表现的那种机敏和果断的智慧,那种真正令人敬佩的辩证法;具有这样的势如破竹的摧毁力的批判的智慧是不常见的。"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第三篇论文)》笔记

(2008-10-22 10: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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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思想天地

马克思

原著

笔记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是马克思针对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而写的几篇论文中的第三篇。19世纪40年代在普鲁士,小农、短工及城市居民由于贫困和破产而不断去采集和砍伐林木,按传统这是他们的“习惯权利”。普鲁士政府便想制定新的法律,采取严厉措施,以惩治这种被林木所有者看作是“盗窃”的行为。莱茵省议会在1841年6月15日至17日曾就林木盗窃法草案展开了辩论。各阶层代表在辩论中发表的修改意见,均倾向于加重处罚,以给林木所有者更多的好处。在这篇论文中,马克思对历史上和普鲁士国家的法律问题以及现存的半封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观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抨击了封建等级的代表所持的观点,第一次公开地站在贫苦群众一边维护他们的物质利益。这篇论文的写作,第一次推动马克思去从事政治经济学的研究。

一、马克思要求保存贫民的习惯权利,认为这些习惯的根源是肯定的和合法的。

为什么要把贫民采集和砍伐林木的行为当作盗窃行为而加

以惩罚,一位骑士等级的代表这样认为,“正因为偷拿林木不算盗窃,所以这种行为才经常发生。”马克思在这里依照这位代表的逻辑作了一个精彩的推理。“照这样推论下去,同一个立法者还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正因为打耳光不算杀人,所以打耳光才成为如此常见的现象。因此应当决定,打耳光就是杀人。”

“偷拿枯树或者捡拾枯枝也应归入盗窃的范围,并应和砍伐

受害。未必还需要说明:获得胜利的是被奉为神明的林木,人却成为牺牲品遭到了失败!”

马克思区分了两种情况,“一种是捡拾枯树,一种是情况极其复杂的林木盗窃!“要占有一棵活树,就必须用暴力截断它的有机联系。是一种明显地侵害树木所有者的行为。”“谁偷窃砍伐的树木,谁就是偷窃财产。”

“捡拾枯树的情况则恰好相反,这里没有任何东西同财产脱离。脱离财产的只是实际上已经脱离了它的东西。”“可见,捡拾枯树和盗窃林木是本质上不同的两回事。”

“法律不应该逃避说真话的普遍义务。法律负有双重的义务这样做,因为它是事物的法理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因此,事物的法理本质不能按法律行事,而法律倒必须按事物的法理本质行事。但是,如果法律把那种未必能叫作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行为称为盗窃林木,那么法律就是撒谎,而穷人就会成为合法谎言的牺牲品了。”

马克思认为,“同一类罪行具有极不相同的各种形式,如果你们否认这些形式之间的差别,那么你们也就把罪行本身当作一

种和法不同的东西加以否认,你们也就是消灭了法本身,因为任何罪行都有某种与法本身共同的方面。因此,不考虑任何差别的严厉手段,会使惩罚毫无效果,因为它会取消作为法的结果的惩罚,这是一个历史的,同样也是合乎理性的事实。”

二、马克思点出问题的实质在于法律保护的林木所有者也就是封建贵族、特权阶级的特殊利益。

“在确定对侵犯财产的行为的惩罚时,价值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

如果罪行这个概念要求惩罚,那么罪行的现实就要求有一个惩罚的尺度。实际的罪行是有界限的。因此,为了使惩罚成为实际的,惩罚就应该是有界限的,为了使惩罚成为公正的,惩罚就应该受到法的原则的限制。任务就是要使惩罚成为罪行的实际后果。惩罚在罪犯看来应该表现为他的行为的必然结果,因而表现为他自己的行为。所以,他受惩罚的界限应该是他的行为的界限。犯法的一定内容就是一定罪行的界限。因此,衡量这一内容的尺度就是衡量罪行的尺度。对于财产来说,这种尺度就是它的价值。一个人无论被置于怎样的界限内,他总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而财产则总是只存在于一定的界限内,这种界限不仅可以确定,而且已经确定,不仅可以测定,而且已经测定。价值是财产的民事存在的形式,是使财产最初获得社会意义和可转让性的逻辑术语。显然,这种由事物本身的本性中得出的客观规定,也应该成为惩罚的客观的和本质的规定。如果在涉及数目大小的场合立法

关于诚信的辩论赛正方辩词.

关于诚信的辩论赛正方辩词 2019-01-01 善意的谎言终究还是谎言 真的是善意的吗?!——目的很好,只是没有考虑得更远些:既然是谎言,那么那就一定是假的,假的就一定有破绽,俗话说没有三年不漏的茅草房,谎言终究逃脱不了被识破的命运,而到那时候,我怕会伤得更深! 还是为自己的一种开脱?!——明明是谎言,却偏偏得为自己加一个“善意的”来作修饰,这样做人似乎是有点不怎么厚道的, 。 说实话,我更相信第一种解释,因为我相信人们。但我现在不想谈论这一点,想说的是,我们应该怎样把真实说出来也不伤害对方。 没有绝对的真理,那么就更没有绝对的事实!不少人,总喜欢加个“事实上”以增强说服力,由此可见,事实是多么地有魔力啊!那么我们又如何把事实反映给对方,而又不会造成什么困扰呢? 《读者》上面有这么一句话:奔流的河水不是在逃避,而是在前进。其实到底是逃避还是在进取,我们谁也不知道,去问河水吧!不过以我之心看万物,而万物皆着我之色彩,说它是在逃避,是因为我们站在它的后边,离我们而去;说它进取,是因为它向我们奔涌而来——两种说法其实都是对的,谁都不能否认这是事实啊。 因此要说出事实,要说出不造成伤害的事实,那么就得有看待问题的角度的取舍,从一个对大家都有好处的角度去看问题,这样,角度不一样,问题的答案也就不一样,但那却是真实的,也就不需要谎言,也就更不需要善意的谎言了!因为人们总是很容易相信并接受事实的 1)我方认为人需要讲诚信,1933年老舍的朋友去找他要一个齐白石老人的画,二十年后,当老舍先生再见到那位朋友的时候,把画拿给了他,这不说明老舍先生一诺千金。他在二十年前答应朋友的.事情,他二十年后还没有忘记吗?所以我方依然支持人必须讲诚信,不能说谎。 (2)善意的谎言他的动机虽是好的,但是他往往会被一些职业骗子所利用,所以我认为人还是要讲诚信,要不然你一旦说了谎不管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可能你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有可能有人会利用你的谎言去做不好的事情。 (3)而且中善意的谎言越来越多,人们对谎言的分辨也会越来越差,一旦生活中充满了谎言,再也没办法分辨哪些是善意的哪些是恶意的了,

学术研究理论

以实践为基础的研究方法 武汉大学陈曙光 实践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认识发生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对实践经验进行理论概括和总结,通过实践检验理论和发展理论,是社会科学研究应当遵循的首要的基本原则。 社会科学研究必须立足实践,力求真实地再现历史、描述当下、预测未来! 汤因比:“有人说,对于《伊利亚特》,如果你拿它当历史来读,你会发现其中充满了虚构,如果你拿它当虚构的故事来读,你又会发现其中充满了历史。所有的历史都同《伊利亚特》相似到这种程度,它们不能完全没有虚构的成分。仅仅把事实加以选择、安排和表现,就是属于虚构范围所采用的一种方法,一般人认为所有的历史学家如果同时不是一个伟大的艺术家就不可能成为一个‘伟大的’历史学家,这种说法是正确的。象吉本和麦莱这些历史学家比‘干巴巴的学者’伟大得多。”——《历史研究》 主要内容: 一、“学院派”研究范式的方法论特征 二、“经验主义”与“唯理主义”批判 三、社会科学研究始于问题、终于问题 四、调查研究是社会科学研究的基础环节 五、社会科学的检验标准 一、“学院派”研究范式的方法论特征 “现实淡出,学术凸显”已成为近年来学术界心照不宣的流行话语,所谓的“纯学术研究”成为学术界主导的研究范式,过分重视纯学理的研究,忽视了对现实问题的研究。 1、现实淡出、学术凸显:思想与现实“相敬如冰” 在“学术凸显”的旗帜下,理论的目光对现实视而不见,学术的能量对现实无能为力,思想的话语对现实沉默寡言,甚至于沉默不语,在急剧变动的现实生活面前,社会科学无法“出场”干预现实,思想与现实“相敬如‘冰’”,现实性与学术性之间构成了紧张的二元对立关系。 一些学者为了迎合“凸显学术”的潮流,走向了片面学术化的道路,以概念消解问题,以文本抗拒时代,以逻辑替代经验,以经典代替流变,在纯粹精神领域里自娱自乐,对现实生活乃至整个外部现实世界采取一种规避的态度,仅仅把社会科学研究看作一种纯

诚信辩论赛分析资料

辩论会的主题:“讲诚信”与“善意的谎言” 正方观点:人要讲诚信,不能说谎 反方观点:生活需要善意的谎言 诚信与谎言,是两个完全相反的概念,也是两种相对立的道德行为的表现。讲诚信,自古以来被人们称为做人立国的根本,是做人最美好的品格;谎言,从来都是与阴暗、卑微的形象相联系。 大家好! 我方的观点是人要讲诚信,不能说谎.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宛如长城是中华民族的象征.一个人如果丢失诚信留下的就是虚伪:一个企业如果丢失诚信将面临破产危机;而一个民族如果丢失诚信将会面对堕落与死亡.守了诚信就守了一方净土,守了诚信就留住了成功,守信了诚信,中华民族才能永恒.在此我想请问对方同学,当一个人在失去了诚信之后,他的出发点还是善意的吗? 谎言终究是谎言,无论它的表面是多么美丽,但是只要你揭开它的面纱,他将奇丑无比.谎言终究是谎言,这是不变的事实,所以我认为,无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那都是谎言,都是我们人类不能触摸的伤口.“谎言”之所以称为“谎言”,是因为它是虚假的、不真实的、骗人的话语.一个人如果经常撒谎,从而去哄骗他人,久而久之,他便会失去人们的信任.就如同《狼来了》文中的那个孩子一样,每天都喊“狼来了”以寻求刺激、开心,而当狼真的来时,他只有一个人独立去面对,自己去承受,再怎么喊叫也无济于事,也不会有人再来帮助他.因为,可能来帮助他的人已经习惯了他的喊叫,以为又是他在“逗你玩”呢,可见,谎言有碍于诚信. 善意的谎言本身即是谎言,这一点是无庸质疑的.谎言,说谎是欺骗,欺骗是不道德的,不道德的事不得人心,这些都是打老师就谆谆教诲过.但我们扪心自问,又有谁没有说过

谎言呢?无论是对自己的亲人、朋友、还是不相识的人,目的也有很多种,但当我们给谎言加上一个“善意”时,仿佛大家都可能接受了,这正是人性弱点的集中表现.马克?吐温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当你拿不定主意时,就说实话.它将令你的对手感到窘困,令你的朋友感到释然.”因此,心理学专家们的观点是:不要轻易扯谎,哪怕是善意的谎言在中共中央公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20字道德规范中, 通过上述多方面的分析,我们认为无论谎言是否处于好的目的,作为谎言必然会有碍于诚信. 请对方一辩注意,既是谎言?何来善意?!即是善意! 何必撒谎?! 谎言虽然为善意,但作为谎言本身,已是与诚信相悖的行为,所以,无论谎言是否处于好的目的,作为谎言必然会有碍于诚信. “善意的谎言更多的是借口” !任何使用借口的人都想用它来保护自己或别人.帮助我们挽回面子,以便 能忍受挫折. 我方认为所谓善良的谎言是有碍诚信的,当然这里的谎言并非人 们通常说的令人震惊的骗局,而只是对配偶、亲戚和朋友的做法、意见或观点假装表示肯定或支持(其实并不赞成)的谎言. 这里以南加州的一个名叫汤姆的公司经理为例.汤姆每年与太太以及儿子到岳母家度感恩节.他其实很不喜欢吃岳母做的一种“有特色的”南瓜馅饼,但却对岳母说她的馅饼做得多么可口,以避免 伤害她的情感.假设有一天,汤姆的儿子在外婆面前吐露了实象,岳母发现了汤姆 的真实感受,她是会告诉汤姆“谢谢你的好意?”还是会感到情感上受到伤害,说:“这些年你怎么能这样一直误导我?你还向我隐瞒了什么?”而且,汤姆的岳母又会对自己产生何种疑问?汤姆的儿子也要模仿父亲扯谎吗?他会怎样看待父亲的人格?他今后会再相信自己父亲所说的话的吗? 发言完毕讲诚信(精句)有以下:谎言毕竟是谎言,哪怕是善意的谎言。当你本着善的一面去对他说谎,等谎言破灭的时候,那将更让人失望或者痛恨。诚信要胜于善意的谎言!善意的谎言并不是对诚信的补充,而是对立的两个方面,我们并不否认善意的谎

第一讲思考题

第一讲思考题: 1、青年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理论的批判反思,为什么?他认为这个理念问题出在哪? 答: 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案的辩论中遇到了两个问题:一、如何看待黑格尔的国家理论(按照黑格尔的理念,国家是理性的最高表现,但从现实的国家来看,它只是维护有产者利益的工具);二、法律问题(法律变成了维护私人利益的法律,私人利益把自己看作是世界的最终目的),这两个问题推动了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理论的批判。 在黑格尔的国家理念中,国家与市民社会有明显的区分,黑格尔强调国家具有绝对价值和最高权威。国家是存在于地上的神圣理念,同时又是“自我肯定的绝对精神”。在现实政治领域,国家享有最高权威,是社会中的最高价值所在。黑格尔把市民社会看作是理念的表现过程,认为市民社会是独立成员的结合体,其中私人利益作为需要的全体是第一原则。市民社会中的人只有在国家中的统一才是思想的、理性的。作为独立个人的相互关系的市民社会,其成员利益的满足和公共福利的秩序的维护应依据法律。他主张君主以法律方式表达意志,以约束个人私利与国家共同体的协调。按照黑格尔的方式实现人的解放就是作为概念要和客观性相统一,以来国家的力量克服市民社会,即通过国家精神,依赖于君主立宪国家的官僚政治克服市民社会。 马克思发现国家在现实中变成了私有者谋取私利的工具,而不是理想中的理性。于是开始了对黑格尔的批评。他不同意黑格尔讲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认为国家是被所有制形式决定的。他在《法哲学批判》中运用费尔巴哈关于思维与存在的颠倒关系来颠倒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观点——强调国家决定市民社会。马克思认为国家的真正理性存在应该是人民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权利主体,马克思在《导言》中从法哲学的角度对市民社会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市民社会中利己的个人是真正现实的人,是真正的主题,他们被外部世界夺取了人的本质,丧失了普遍性与共同性。因此要恢复人性、克服市民社会,就要依靠现实的人来完成。他反对在国家中寻求对市民社会的克服,而是从市民社会的人的时间出发获得对市民社会的克服和人类的解放。 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他取得了两个理论成果:1、对黑格尔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进行了颠倒,提出市民社会是主语、国家是谓语的著名论断,即从市民社会出发来解释国家,而不是相反;2、对市民社会的扬弃不是依靠政治国家,而是靠无产阶级在市民社会中来实现的。 然而他从批评国家开始批评王权而不是市民理念,当时还没有读懂黑格尔,因为黑格尔是从市民社会开始论述的。虽然对黑格尔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逻辑进行了颠倒,但还没有发现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积极理解,而只是从“欲望的体系”“原子式的体系”来否定市民社会。在方法和视野上也有固有的缺陷,此时马克思受黑格尔哲学的影响,对市民社会的把握还处于黑格尔“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的框架之内。他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基本上还是从法哲学/哲学的角度来进行,还没有深入到对市民社会结构本身的分析和批判,尚未涉及对黑格尔等级规定的经济学特征的彻底批判。 2、异化劳动理论的内容以及对它的评价。 答: 内容

《莱茵报》和《德法年鉴》时期的马克思

《莱茵报》和《德法年鉴》时期的马克思 《莱茵报》和《德法年鉴》时期,也就是1841年到1843年这个时间段,是马克思正处在巨大的思想转折的时期,用马尔都赛的话说,此时的马克思正是处在“思维断裂”的阶段。之所以用这样的言语来描述这一时期的马克思,是因为从1842年到1845年,马克思迅速地完成了自己思想上的两大转变,即从自由主义者向共产主义者的转变和从共产主义者向实践唯物主义者的转变,完成了两次转变的马克思最终成为无产阶级伟大事业的导师。而第一次巨大转变,即由自由主义者向共产主义者的转变,正式发生在《莱茵报》和《德法年鉴》时期。 1839年马克思博士毕业前后,已经是比较坚定的青年黑格尔主义者,在一切原则立场上维护以鲍威尔为首的“自我意识”哲学体系,并且将这种哲学思维模式应用于此后的理论研究当中。在政治观点上,马克思坚持自启蒙运动以来就被广泛认可的自由主义,认为不彻底的民主和封建特权是一切社会罪恶的源泉,只要将“自我意识”哲学和自由主义的观点应用与政治领域,新社会的建立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在这个时期,马克思所企望建立的仅仅是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国家,他尚未看见已经潜伏于自由民主国家内部的资本主义罪恶。但是,马克思的这种政治理想在他进入《莱茵报》做编辑的时期受到了重大打击。1841年,马克思接手《莱茵报》,有感于普鲁士帝国密不透风的封建统治,他企图将《莱茵报》改造成为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派报纸,使之成为打击封建专制政权的武器。马克思在《莱茵报》做编辑的时间仅仅一年多一点,从1841年10月到1843年3月,在这个时期,发生了三件报道时间深刻的动摇了马克思的政治观点和哲学思想。 首先是《莱茵报》对莱茵省议会关于出版自由的系列辩论的报道。1842年前后,顺应市民对言论和出版自由的要求,莱茵省议会召开会议讨论出版自由的法令。在崇尚“自我意识”哲学的青年黑格尔派看来,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为在他们看来,理论一经掌握群众,就会自动幻化为改革的力量,出版自由是社会变革的关键因素。这一时期的马克思,就是这种观点的信奉者。但是随着辩论的不断深入,马克思发现了自己不曾关注的现象,就是说议会不同的派别其实是代表了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这种利益不是“自我意识”的利益,而是真实的政治利益甚至是物质利益。在省议会辩论中,代表封建贵族的议员们声称开放言论自由会败坏社会风化,实质上是不愿意放弃自己任何一种封建特权的表现;地主阶级的代表认为应该放缓开放言论自由的步伐,实质上也是不愿意资产阶级的言论自由伤及自身;资产阶级的代表积极鼓励出版自由法令的出台,但是他们认为出版自由实质上是一种行业自由,正向资产阶级可以自由的雇佣工人,出版家也可以不受阻碍的出版刊物;农民阶级的一会代表尽管人数可以忽略不计,但是他们认为出版自由是人的先天权利,不能被任何法令剥夺,但是这种关带你显然不能左右议会的最终裁决。这一时期的马克思尽管非常反感“卑劣的物质追求”,但是这场关于出版自由的议会辩论让马克思认识到了阶级的观点不可避免的受到阶级利益的左右这一事实,究竟是事实屈服于哲学呢,

关于讲诚信的辩论赛

关于讲诚信的辩论赛 形式:辩论赛 主办单位:樟木头中学少先队大队 辩题:讲诚信吃亏吗? 正方观点:讲诚信不吃亏 反方观点:讲诚信吃亏 辩论会组织:主席:王颖娜 评委:王桃、陆高伟、谢海洁、薛仁杰、谢现 正方:倪昊、黄波、丁立宸、陈浩、范夏炎 反方:王企员、杨醉、张弘、朱谐晨、倪小娇 后援团(正方):许成、孟霄、殷红芳、杜毓蓉、杜彦讳、庄燕萍、胤华菁、钱成行、虞鉴琼 后援团(反方):袁心瑶、周玲敏、吴洲、徐千里、周超、华梁、钱蕾、潘永超、林铭 辩论过程: 【中队长讲话】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千百年来,人们讲求诚信。诚信之风朴实憨厚、历史悠久。它早已融入了我们民族文化的血液,成为文化基因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然而,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冲击、涤荡,人们发现,诚信消退,"拜金"在滋长。"利益"取代了美德,诚信让位于欺诈。在好多人的人生天平上,诚信高高翘起。诚信变轻了!难道"诚信"真的可以抛弃吗?今天我们再次欢聚在一起,就"诚信"问题展开辩论。

本次辩论赛,我们专门成立了评委,评选出3名最佳辩手。为了评选的客观公正起见,我们专门挑选了5位讲诚信的同学做评委,大家欢迎(起立、鼓掌)担任本次辩论赛主席的是王颖娜同学,大家欢迎。 主席:各位辩手,大家好!很高兴担任本次辩论会的主席。前一阶段,我们就"诚信"问题已进行了两轮辩论赛。双方针锋相对的辩论赛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为了进一步认识诚信,今天,我们又一次举行了辩论赛。本次辩论赛的主题是"诚信吃亏吗",我们希望双方辩手能各抒己见,展示自己的才华,争当最佳辩手!本次辩论赛,我们分这样几轮:第一轮是由双方辩手个人陈词,第二轮是双方进行自由辩论,第三轮是双方各派一名代表,进行总结陈词。 一、自由辩论 首先,我们进行第一回合的辩论,个人陈词,时间是一分钟,有请正方一辩表述自己的观点,大家欢迎。 正方一辩:【学习上讲诚信不吃亏】 我方认为"学习上讲诚信不吃亏"。从古至今,诚信是为人处事的最基本的准则。对求学者来说,最值得高兴和自豪的是掌握了有用的知识和高超的技能。然而,在学习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很多的问题和困难,这就更需要我们实事求是、勤学好问,这样我们才能真正获取知识和本领。古人尚能做到"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敏而好学,不耻下问",何况是我们这一代跨世纪的接班人呢?反观那一些不讲诚信的人,明知自己在学习上有问题,却不能诚实地向他人请教,而是通过抄袭作业、考试偷看等方法来取得虚假的成绩,其实并没有真正地获取知识,学到本领。这种人,将来何以建设祖国?综观历史,古有

法理学复习浙大夏立安老师

“法”与“法律”的区别 ①规范性与功能性 规范性理路是从应然的价值角度把握法的概念,分析法与自由、公平、秩序、道德诸价值的互动关系,探求“法应该是怎样的”;如自然法。 功能性理路是从实然的事实角度考察法的概念,分析法的具体存在形态、运行规律以及在社会中的实际作用与地位,观察“法实际上是怎样的”;如实定法。 法通常指法(广义)的规范层面内容;法律通常指法的功能层面内容。 ②构成性与工具性 法是构成性的,是从社会对法律的内在认可的角度分析法的概念; 法律是工具性的,是从国家的强制角度分析法的概念。 ③法是抽象的正义、道德等;法律是国家的制定法。 法现象的特征: 1)法的现象受社会经济关系制约 ①经济关系是第一性的,基础性的;法的现象是第二性的,派生性的; ②社会经济关系性质与内容决定法的现象的性质。 2)法的现象相对独立于社会经济关系 ①人的理性的存在; ②哲学、宗教、政治、文化艺术的影响; ③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 ④法律与经济关系的间接性。 3)法的现象具有形式性与独立性 ①法律的形式性:一是指法律是一个依据规则或者原则统治的体系。二是指法律是独立的或者自治的。 ②法律的实质性:指的是将法律与法律外的因素,如宗教、道德、政治等不加分离,混淆法律内的合理标准与法律外的合理标准。 ③法的形式性的特征: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预期性、明确性、稳定性、自洽性、可循性原则。 ④形式性与实质性的关系:形式性是同样情况同样对待(法律的黄金规则);实质性是特殊情况特殊对待。Treat like case likely. Treat different case differently. 特殊情况包括①符合国家紧迫利益,②必要且危害最小原则,③限缩最小原则。 ⑤实质性存在的原因:为特殊性留有出口;相对不变的法律适应不断变迁的社会;语言文字写成的法律易造成争议,使形式性大打折扣;被人使用时,运用方式、理解角度不同,含个人因素;立法者认知的有限性。 4)法的现象反映人们认识事物本质、体察人性、认识社会的过程,表述意志到创制规则。法律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2)法律的规范性:①概括性与一般性(所有人和反复用)②规则主导③规则的逻辑结构。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①权利表征利益,义务表征负担;②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③权利与义务是一种零和关系。 4、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 法的现象的本质 一、规律性与意志性:1、自然法与实定法;2、法的形式性与实质性;3、科学理性主义到

关于诚信的辩论赛正方辩词

关于诚信的辩论赛正方辩词 善意的谎言终究还是谎言 再拿我国在解决“香港”和“澳门”的问题来讲,我国承诺“和平 统一,一国两制”的原则,放弃局部的利益,诚信于人,从而使得香港 和澳门顺利地回到了祖国的怀抱,其结果既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尊重, 也受到了港澳同胞的爱戴。 真的是善意的吗?!——目的很好,只是没有考虑得更远些:既然是 谎言,那么那就一定是假的,假的就一定有破绽,俗话说没有三年不漏 的茅草房,谎言终究逃脱不了被识破的命运,而到那时候,我怕会伤得 更深! 还是为自己的一种开脱?!——明明是谎言,却偏偏得为自己加一个“善意的”来作修饰,这样做人似乎是有点不怎么厚道的。 作为学生,我们在党的教育培养下更应该有这样的品质。不要说将 来我们将担负起时代的重任,将在世界贸易、国际交流中代表我们民族 的形象,单就现在的学生生活如果缺少了诚信,就会寸步难行。我看到 有的同学会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与人喋喋不休,事事都从自身出发,不顾他人利益,成为不受人欢迎的人;有些同学会因为投机取巧,在做 作业上偷懒或逃避,或抄袭他人作业,或搪塞应付、随便了事,久而久之,老师失去了对他的信任,同学看轻了他的为人,大家不再对他的诚 实抱有信心,他更失去了自己进步的动力;还有一些同学喜欢撒谎,无 中生有,或夸大其词,虽然能说会道,却得不到真正的朋友。

坐在书房读书的父亲将屋外发生的事情看得一清二楚。他放下书本,走到屋外,看着司马光的眼睛问:“这核桃仁是你剥的吗?”父亲一问,司马光脸就红了,低下头去。父亲要求司马光把核桃仁是怎样剥出来的 真实情况讲给姐姐听。司马光不得不老老实实地讲了仆人是怎样帮忙 的。 说实话,我更相信第一种解释,因为我相信人们。但我现在不想谈 论这一点,想说的是,我们应该怎样把真实说出来也不伤害对方。 没有绝对的真理,那么就更没有绝对的事实!不少人说话,总喜欢 加个“事实上”以增强说服力,由此可见,事实是多么地有魔力啊!那 么我们又如何把事实反映给对方,而又不会造成什么困扰呢? 《读者》上面有这么一句话:奔流的河水不是在逃避,而是在前进。其实到底是逃避还是在进取,我们谁也不知道,去问河水吧!不过以我 之心看万物,而万物皆着我之色彩,说它是在逃避,是因为我们站在它 的后边,离我们而去;说它进取,是因为它向我们奔涌而来——两种说 法其实都是对的,谁都不能否认这是事实啊。 因此要说出事实,要说出不造成伤害的事实,那么就得有看待问题 的角度的取舍,从一个对大家都有好处的角度去看问题,这样,角度不 一样,问题的答案也就不一样,但那却是真实的,也就不需要谎言,也 就更不需要善意的谎言了!因为人们总是很容易相信并接受事实的 1)我方认为人需要讲诚信,1933年老舍的朋友去找他要一个齐白石老人的画,二十年后,当老舍先生再见到那位朋友的时候,把画拿给了他,这不说明老舍先生一诺千金。他在二十年前答应朋友的事情,他二

马哲阅读书目(仅供参考)

书目(供参考): 一、《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合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1、《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1842.02) 2、《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1842.12) 二、索福克勒斯的悲剧作品:《安提戈涅》。《罗念生全集》,(第二卷:埃斯库罗斯悲剧三种、索福克勒斯悲剧四种),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奥狄浦斯王》,罗念生译,人民文学出版社,2002年,附录。 1、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1-178页,第六章“精神”。商务出版社,1997年。 2、海德格尔《形而上学导论》,第147-165页,对《安提戈涅》第一首合唱诗的解释。商务出版社,1996年。 3、《神圣的罪业: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义疏》,伯纳德特著,华夏出版社,2005年。 三、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 1、《游叙弗伦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严群译,商务印书馆 2、《柏拉图的〈会饮〉》,刘小枫译,华夏出版社 3、《斐多》,杨绛译,辽宁人民出版社 4、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吴永泉译,商务印书馆 四、亚里士多德: 2、《政治学》,亚里士多德,商务印书馆 1、《尼各马可伦理学》,亚里士多德,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 五、《圣经》:约伯记、传道书;保罗书信:《罗马书》 1、巴特,《罗马书释义》,魏育青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六、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霍布斯,《利维坦》) 1、《论科学与艺术》,何兆武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 3、《爱弥儿,论教育》,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 4、布鲁姆,《巨人与侏儒》,秦露等译,华夏出版社 5、布鲁姆,《美国精神的封闭》,战旭英译,译林出版社 七、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 1、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 2、《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 八、尼采,《扎拉图斯特拉如是说》,黄明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尼采,《悲剧的诞生》,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 2、张文涛,《尼采六论——哲学与政治》,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九、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三联书店 1

“习惯法权”与中国民法典之编纂

“习惯法权”与中国民法典之编纂 关键词: 习惯法权/中国民法典/编纂 内容提要: “习惯法权”相对于国家法律具有“先在性”。我国传统习惯饱含着深刻的“法律伦理主义”精神;如果我们抛弃其历史惰性,汲取其注重道德规则法律渗透、伸张个人信念伦理、强调个人社会责任、重视风俗礼仪等精华,并将其贯彻于中国民法典之中,必然有助于民法现代化所需求的“民族性”品格的树立。; ; ; 习惯乃是在物质生活条件中生存的,先于“国家法”而存在并制约着法律创制,具有民族特性的“法权”现象。[1] “习惯法权”蕴涵着诸多有益因素,国家要颁行符合物质生活条件法权要求的“良法”,必须尊重这一生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丰富资源。 ; 一、“习惯法权”对民法制度的“先在性” ; 习惯是一种先在的应然法权现象。马克思曾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之“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针对“贫民阶级的权利感”提出了“习惯权利”概念;另一方面,在对贵族的“非法性”习惯法和贫民的“合理性”习惯法的论证中,确证了贫民“习惯权利”的应然性格,并告诫立法者必须尊重作为市民社会应有法权的贫民的“习惯权利”。马克思认为,“习惯权利作为与法定权利同时存在的一个特殊领域,只有在和法

律并存,而习惯是法定权利的前身的场合才是合理的。”故而国家必须确认包括“习惯权利”或“习惯法权”在内的贫民的应有权利,国家不能轻易地、轻率地限制和剥夺贫民及其它公民的习惯权利要求,“如果自私自利的立法者的最高本质是某种非人的、外在的物质,那末这种立法者怎么可能是人道的呢?”[2]这里,马克思特别强调了“习惯权利”是法定权利的前身。[3]法学意义上“习惯法”的诞生意味着:“习惯成为合理的是因为权利已变成法律,习惯已成为国家的习惯,”即上升为法律权利。[4] ; “习惯法权”作为社会生活条件下阐发的应有权利,对于现实的立法具有优先性,即对社会基本结构及其现有权利体系有优先地位。包括“习惯”在内的应有权利的生成和变化,是现有权利产生和更新的前奏。习惯同其它物质生活条件所阐发的法权关系一道,对上层建筑的国家法律的创制,起着决定性作用。[5] ; 究其原因,首先因为“习惯法权”反映了人的主体性和价值尊严要求。在现象世界中进行活动的人类,都是有意志、有目的的自觉活动的人。人具有确证自己价值的创造性和主动性,把自己作为进行价值判断的主体,自觉地、有意识地调整自我与客观世界的联系。习惯则是用“一贯性行为”或人的行为的历史性延续,将抽象的人格尊严凝结起来。自我意识意味着人作为主体在客观世界中坚持价值连贯性,即把客观世界不断对象化,依此内化为自身价值,形成一贯性和连续性的行动。事

讲诚信的辩论赛(正方)

讲诚信(精句)有以下: 谎言毕竟是谎言,哪怕是善意的谎言。 当你本着善的一面去对他说谎,等谎言破灭的时候,那将更让人失望或者痛恨。诚信要胜于善意的谎言! 善意的谎言并不是对诚信的补充,而是对立的两个方面,我们并不否认善意的谎言具有一定的可取性,可是却是以牺牲诚信为代价的啊! 诚信是一个人通往成功之路的一半。 事例子有: 好比一个得了绝症的人,当医生告诉他只是一个小毛病、不碍事时,他或许并不知道那是个善意的谎言,他依然过平常的日子,等病魔到来之时,谎言不攻自破。当他知晓那是个谎言之后,他会后悔,会痛恨,因为医生的善意,使得他不知道自己所剩的时间,也就不会去在有限的时间里去做自己没能完成的心愿,那样就会让他最终抱憾终生,那样的结局岂不是更悲惨,更让人难以接受。相反,同样情况下,当他知道自己所剩时间有限,他就可以去做他想做的事情,那样他就没有遗憾可言,如此可见,善意的谎言有碍诚信! 名人曾说过的名言有: 女哲学家西塞拉? 波克,曾警告说,这种谎言会置人于人格大滑坡的边缘。她在《说谎,公共和私生活中的道德选择》

一书中写道:“ 心理上的障碍荡然无存,辨别真伪的能力更加模糊,自认为谎话不会被识破的概念可能趋向偏执.”一些对说谎现象颇有研究的心理学家建议,任何人如果想对朋友、亲人、同事说些“ 善意的谎话”之前,最好能好好考虑一个涉及心理反应的问题,即对方如果知道了真相后会感谢你的好意,还是会觉得对你的长期信任被你伤害了。不分情形的说大实话是可怕的,但不分情形地说善意的谎言更可怕啊!诚信要求我们说实话! 道理有: 善意的谎言本身即是谎言,这一点是无庸质疑的。谎言,说谎是欺骗,欺骗是不道德的,不道德的事不得人心,这些都是打小师长们就教悔过。但我们自问,又有谁没有说过谎言呢?无论是对自己的亲人、朋友、还是不相识的人,目的也有很多种,但当我们给谎言加上一个“善意”时,仿佛大家都可能接受了,这正是人性的弱点的集中表现。马克?吐温名人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当你拿不定主意时,就说实话。它将令你的对手感到窘困,令你的朋友感到释然。”因此,心理学专家们的观点是:不要轻易扯谎,哪怕是善意的谎言。对请注意,即使是善意的谎言,但作为谎言本身,已是与诚信相悖的行为,所以,无论谎言是否处于好的目的,作为谎言本身必然会有碍于诚信。谎言虽然为善意,但作为谎言本身,已是与诚信相悖的行为,所以,无

论马克思的环境资源立法观

论马克思的环境资源立法观 内容摘要:在经济与科技的高速发展中,那种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模式在人类群体中得以广泛的施行,环境资源法的地位亦愈显突出。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出发点,从环境资源法的本质、立法基础、产权正义、权责理念和公益观等方面,多角度阐述马克思的法律思想,深度剖析了其科学的环境法立法观,为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指明方向,同时也为现今和谐社会构建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阶级矛盾产权正义权责理念公益观 自工业革命开始至今,人类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生产力飞速前进,新技术层出不穷,新科技日新月异。然而,一系列环境问题也随之凸显,八大公害事件的出现,温室气体导致冰山的消融,以及太多青山绿水的失去,人们才开始懂得,有些的失去毕竟会以泪水甚至人类自身为代价。它迫使人们不得不关注环境、重视生态保护,直到环境问题被提上整个社会的议事日程,人们才开始为自己的未来考虑,虽然前景还不算太过明朗,但做人的意义莫过于向往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并至少让它一部分变为事实,不是吗?由此,环境资源法学开始成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其重要性亦日益彰显,成为国际上重要的法律部门,在国际生活中发挥着愈来愈大的作用。 实际上,早在19世纪中期,马克思就已对环境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他在多部著作中论及了生态环境持续发展论、人与自然整体论、生态环境法律关系以及环境保护的正义观、权力观、责任观等环境法治理论基础。 (一)环境法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环境资源法的本质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是由环境资源法具有科学技术性决定的。与传统法律部门不同,环境法并不是单纯地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是要通过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等社会关系,使人类活动不超过生态系统可以承受的限度,以此来协调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1。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里揭露资产阶级法的本质时曾指出:“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2”。表面来看,环境法只是一部调整人与自然节律,规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似乎与阶级矛盾无关。但环境法制定出来以后,规范的又是谁的行为呢?毫无疑问,还是在规范我们人类的行为,维护着我们人类的阶级利益。简单地讲,从环境法产生的原因、环境法的制定、环境法产生后规制的对象、环境法实施后的受益者等诸方面来谈,这些皆与人类自身相关。 19世纪初,工业革命席卷德国,在加速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加剧着社会的动荡,劳动人民生活愈加的贫困,饥饿驱使人们到地主的森林里捡拾枯枝、采摘野果。但1826 年《普鲁士刑法典》却规定了森林私有,若有擅自砍伐和盗窃林木行为,一经发现将进行严厉处罚3。这样,仅在1836年,普鲁士因此而受到刑事处罚的贫民达15万人,占全部刑事案件的77 %。在严峻的社会形势前,普鲁士统治者反而出台一个更为严厉的法案,将在森林里捡拾枯枝、采摘野果等行为也作为盗窃犯罪处理。 1赵倩.马克思生态思想领域下《中国环境保护法》研究[J].哲学研究,2009,30(2):79-80。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A].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3-289

论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论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从马克思的一段话说开去 马克思在莱茵省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指出:“如果审判程序只归结为一种毫无内容的形式,那么这样空洞的形式就没有任何独立的价值了……实体法却具有本身特有的必要的诉讼形式…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1]马克思的这段话,将“审判程序和法”之间的联系,界定为“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这实际上道出了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的关系,这也是许多学者在论述二者之间关系时所津津乐于引用的。 实际上,在关于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关系的问题上,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一、实体法决定程序法 也就是说,实体法第一,程序法第二,程序法服务于实体法,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的工具与手段。这是一种非常正统的观点,实际上也是马克思作出的论断。在该种观点主导下,实体法是内容和目的,程序法是形式和手段,用沈家本的话说,就是“以刑法为体,以刑诉法为用”,实体法决定程序法,程序法依附于实体法而存在。这是一种典型的程序工具主义的反映。 二、程序法与实体法犹如一辆车的两个“轮子” 对此的经典表述是日本学者兼子一的论述。他说:“实体法和形式法犹如一辆车的两个轮子,对诉讼都起作用,在它们之间不可能存在主从关系。”[2]也就是说“程序不是实体的影子,而是可以使刑事实体美化或丑化的独立力量”,“在认识观念上,,人们已由程序依附于实体的附庸论转向程序与实体并重”,二者互不依附,共同发展。 三、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 “尝考各国法律发达之迹,程序法常先实体法而发生”,“原始社会没有实体法的观念,共同体的代表诉诸于某种超自然的力量来解决纠纷的所谓审判就是依靠程序”。程序法创制实体法,实体法从程序法中产生,“无论是从现实中的意义来看,还是作为纯粹的理论问题或者依据历史的事实,我们都可以说诉讼法具有先于实体法,或者说诉讼具有作为实体法形成母体的重要意义”。[3]因此,程序具有独立的内在优秀品质,程序的价值与其所形成的结果无关。 在上述三种观点中,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第一种观点强调实体法的决定作用,忽视了程序法的内在价值,进入了“重实体、轻程序”的误区;第二种观点虽然看到了程序法的重要性,但对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没有作出正确的分析;第三种观点恢复了程序法与实

关于诚信的辩论赛策划

关于诚信的辩论赛策划 坐在书房读书的父亲将屋外发生的事情看得一清二楚。他放下书本,走到屋外,看着司马光的眼睛问:“这核桃仁是你剥的吗?”父亲一问,司马光脸就红了,低下头去。父亲要求司马光把核桃仁是怎样剥出来的真实情况讲给姐姐听。司马光不得不老老实实地讲了仆人是怎样帮忙的。 各系、各班级: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的诚信教育,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大学生中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要内容的系列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湘教工委通〔20XX〕54号)精神提出的20XX至20XX学年度开展“诚信为本”主题教育活动的要求,学生工作处决定举办“诚信为本”主题辩论赛。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诚信理念,培养大学生诚信的品格。提高他们正确认识世界、正确对待人生、正确选择生活道路,正确把握生活准则的能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大学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在未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开展“诚信为本”主题辩论赛,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能充分展示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风

貌,塑造新时期诚实守信的当代大学生良好形象。 二、活动主题:诚信为本 三、主办单位:学工处、院团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承办单位:院系团学会组织部、枫叶演辩协会、清风读书社 四、比赛程序 (一)初赛的组织:请各系任选以下辩题完成初赛组织工作,于11月20日前选出比赛中表现突出的四名最佳辩手(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各系可以预留1-2名替补)组成的参赛队伍名单报给学生工作处(办公楼B122室)。 辩题1:诚信重于知识(正方) 知识重于诚信(反方); 吕布又坚持了一个多月,越来越感到难以支持,于是登上城楼,向曹军士兵说:“你们不要再围城了,我去向明公投降。”陈宫站在一旁,气得高声喊道:“逆贼曹操,算什么明公?现在就去投降他,就好比以卵击石,哪能保全性命?”这时,吕布态度动摇,部下陈宫、南顺决心与曹操对抗到底,其余的部将也都彼此猜疑,上下离心,斗志丧失。部将侯成又因挨了吕布的骂而生气,于是同宋宪、魏续一起,趁陈宫、高顺不备,将他二人捆绑起来,押着出城投降了曹操。 辩题2:生活需要美丽的谎言(正方) 诚信要胜于善意的谎言(反方);

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资料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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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1) 马克思的《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评述了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真正的现实生活问题”。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35页。在这篇文章和随后发表的《摩塞尔记者的辩护》等文章中,马克思公开捍卫政治上、社会上受压迫的贫苦群众的利益。 ?当时,德国正处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德国资本原始积累的主要形式之一,就是地主阶级对森林、草地和从前由农民公共使用的土地进行大规模掠夺。农民为了反对掠夺,便到处砍伐树木。1836年,在普鲁士邦所有20万件刑事案件中,与私伐林木、盗捕鱼鸟有关的就有15万件,即达3/4。 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中,对所谓“林木盗窃”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地主阶级和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在省议会中坚决维护林木占有者的利益,要求对一切私伐林木的行为处以重刑,甚至要求把捡拾枯枝的行为也当作“盗窃”来惩治。? 马克思利用省议会的辩论记录,揭露了林木占有者的贪图私利和省议会维护剥削者利益的阶级实质。指出,林木占有者的本性是“愚蠢庸俗、斤斤计较、贪图私利”。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一方面,把斧头和锯子区分开来,要求对用锯子代替斧头砍伐林木者加重治罪;另一方面,又把捡拾枯枝和盗窃林木这两个根本

不同的行为混为一谈,要求对捡拾枯枝的人也按“盗窃”论罪。他们为了幼树的权利而牺牲人的权利,为了枯死的树枝,不惜把许多无辜的贫苦群众“从活生生的道德之树上砍下来,把他们当作枯树抛入犯罪、耻辱和贫困的地狱。”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37页。? 马克思坚决捍卫“政治上和社会上备受压迫的贫苦群众的利益”,同上书,第141—142页。反对剥夺群众使用公共树木的权利。他指出,许多世纪以来,贫苦群众都在利用自然界的产物,这是他们的习惯权利。这种习惯权利是完全合法的,它比法律更有力量。贫苦群众使用林木,就是这种习惯权利之一。因此,禁止贫苦群众使用林木,就是损害他们的习惯权利,也就是对他们赤裸裸的剥夺。他坚决要求保留贫苦群众的习惯权利,“但并不是限于某个地方的习惯权利,而是一切国家的穷人所固有的习惯权利。”同上书,第142页。? 通过分析“林木盗窃法的辩论”,马克思指出,等级国家的法律,是为了剥削阶级的利益服务。在等级国家里,“法律不但承认他们的合法权利,甚至经常承认他们的不合理的欲求。”同上书,第144页。等级国家不过是大私有者统治和掠夺人民的工具,私人利益就是国家机关的灵魂,一切国家机关都不过是大私有者的耳、目、手、足,为大私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

辩论赛资料——讲诚信【正方】VS善意的慌言【反方】.

辩论赛资料——讲诚信【正方】VS善意的慌言【反方】 善意谎言立场出发点: 第一:善意的谎言是出于善良的动机,以维护他人利益为目的和出发点。众所周知,矛盾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之分,特殊性包含与特殊性之中而区别于普遍性。就其善意的谎言本身的性质决定它并非恶益,而是建立在内心之诚,之善的基础上,而恶意的谎言是为说谎者谋取利益,以强烈的利欲,薄弱的理性,把他人仅作为手段,不惜伤害他人的行为。显然,善意的谎言无碍诚信。 第二:善意的谎言是一种处世的方式,是一种替人着想的品质的体现。 第三:善意的谎言虽然是谎言的一种,但是不能说谎言就一定有碍诚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四:没有谎言的世界如同没有灰尘的地球。我方同意善意的谎言无碍诚信并不等于我们提倡它,其关键在于度。 有一个故事是:有两个人带着孩子去爬山。孩子不多大,八九岁的样子。山很高,都高到云上去了。山的那边是什么?两位父亲都不知道。因为两位父亲都没有走出过山的海洋。 一个孩子问父亲:山的那边是什么?父亲说:是山。孩子又问:山的那那边呢?父亲说:还是山。孩子问:爸爸,你没有到过山的那边吗? 父亲摇了摇头说:不光我没到过,你的爷爷,你爷爷的爷爷也没去过。 孩子望着那层层叠叠的山,孩子把眼都望累了。孩子低下了头。 另一个孩子也问父亲:山的那边是什么?他告诉儿子:是山。孩子又问:山的那那边呢?有海吗? 他对孩子说:有。 孩子问:海大吗?他说:大。很大很大。孩子问:海里有船吗?他说:有。船很大很大,能装咱一寨子人呢! 孩子脸上露出了惊喜,接着问:爸爸,山那边还有什么? 对山那边一无所知的他,望着孩子那双好奇的眼睛,说:山那边什么都有,你想到的有,你想不到的也有。 孩子望着云雾的深处,眼里流露出一种好奇和坚定。孩子说,爸爸,我长大了,一定要到山的那边去。 三十年后,第一个孩子在家种地;而,第二个孩子在山的那边的城市里作了一个公司的董事长。 第一个父亲给孩子说了真话,可恰恰是这句真话,却把孩子想舒展的翅膀给收回了,把孩子本来属于天空的飞翔给击落了。第二个父亲虽给孩子撒了谎,可却鼓起了孩子的翅膀,把他飞翔的雄心交给了天空。有时候,生活中需要善意的谎言 我在这里举两个小例子: 看过一篇电视报道,说的是一个老妈妈得了肾病,如果不换肾的话生命就会受到威胁,这时大儿子站了出来要求给妈妈捐肾,这可疼坏了老妈妈,老妈妈强烈反对,说

有关于讲诚信的辩论赛

有关于讲诚信的辩论赛 谢谢主席、评委,大家好! 讲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哲人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诗人的“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民间的“一言既出,驷马难追”,都说明了诚信的重要。那么何谓诚信?诚,即真诚、诚实;信,即守承诺、讲信用。而所谓“吃亏”,根据《辞源》的解释是,没有价值的失去。我方坚信讲诚信不吃亏是因为诚信不仅是一种品行,更是一种责任;不仅是一种道义,更是一种准则不仅是一种声誉,更是一种资源,我们在追求诚信的过程中或许我们要有所付出,有所投入,但这样的付出,这样的投入是拥有巨大价值的,我们绝不会吃亏。下面我将从以下三方面具体阐述我方观点: 一、讲诚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不吃亏 讲诚信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一个信用缺失,道德沦丧的国度,不可能有快速、持续发展的经济。只有讲诚信,才能建立正常的政治秩序,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只有讲诚信,才能建立正常的经济秩序;只有讲诚信,才能建立正常的生活秩序构建和谐的社会,只有讲诚信,才能具体落实我们国家“以德治国”方略的基础工程。请问对方辩友,讲诚信,对于国家,它亏在哪里? 二、讲诚信是企业事业功利的保证和源泉,不吃亏 讲诚信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为了发展就必须讲诚信。“顾客就是上帝”,市场是铁面无私的审判官。企业如果背叛上帝,不诚实经营,一味走歪门斜道,其结果必然是被市场所淘汰。诚信是塑造企业形象和赢得企业信誉的基石,是竞争中克敌制胜的重要砝码,是现代企业的命根子,再次请问对方辩友,讲诚信,对企业事业单位又亏在哪里? 三、讲诚信是一个人为未来发展积蓄力量,不吃亏 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是啊,客户不会喜欢与一个经常行 骗的人做生意;领导不放心把一项重要的工作交给一个不值得信赖的人;朋友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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